流程卡及标识卡管理规定

流程卡及标识卡管理规定
流程卡及标识卡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总局第 102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 2007年 7月 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9月 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 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 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 新创名称” 、“ 奇特名称” 、“ 音译名称” 、“ 牌号名称” 、“ 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 商标名称” 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 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 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 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 人造” 、“ 仿” 或者“ 素” 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标识卡管理应用规范

标识卡管理应用规范-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5.1.3检验状态使用《产品状态标识卡》,检验结果附注《工艺流程卡》 5.1.4当顾客有要求时,最终产品按顾客的要求进行标识。 5.2标识的实施 5.2.1原材料进厂,由仓库安排存放到“待检”区域,并依据订购单、送货单对产品进行核对标识,明确显示物料名称,物料编号,规格,生产批次号,来料数量(数量标识必须涵盖产品范围,如一个批次号一拖产品为21箱,数量为2020,则可标识为20箱*100+20=2020只,凡填写标识卡人员都参照此方式填写数量),日期等; 5.2.2由仓库填写《进料送检单》通知品质验货; 5.2.3品质部检验员依据检验标准、承认样品、相应的采购信息或取少量样品等对来料进行检验/验证,并依据检验/验证结果进行产品状态标识,标识需清晰完整;合格产品办理入库手续,并由检验员填写相应《产品状态标识卡》;不合格产品存放到不合格区域和进行不合格标识,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5.2.4生产过程中,操作者自检出的不合格品,由操作者进行隔离,生产班组长及品质部检验员进行确认,并由生产班组长进行产品标识,检验员进行检验状态标识;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5.2.5生产的最终产品由仓库以《物料标识卡》标识和填写《成品送检单》报检,品质部检验员依据检验结果进行检验状态标识; 5.2.6产品生产批次号的标识:在产品生产完成后,生产线负责填写产品的生产记录,记录入产品的制造时间或日期,品质部OQC须在包装外箱上盖检验合格章(表明检验之状态与日期)。 5.3标识的管理 5.3.1各种标识由产品存放所在地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 随意撕毁和移动,应保持各种标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3.2当标识发生丢失或移动时,根据相关记录或重新检验后进行标识; ●同产品质量相关的流程单、印章等标识的使用应由品质部全面监控和管理。 5.4追溯性实施 5.4.1物品批次的相关追溯要记录在《标识卡》、《进料验收单》上,详细记录供应商(或客供品名)、收料日期、送货单NO、采购单NO等。可能时记录物品的生产日期(来料日期)。入库时在物品《标识卡》上记录部品的品名、来料批号、出入库情况。仓库在发放物品时,用《领料单/出库单》记录物品发放使用的名称、规格、批号、发料之日期、数量、领料单NO、使用之订单号码等; 5.4.2 物品追溯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发布日期】 2009-10-22(修订) 【生效日期】 2008-09-01 【效力】 【备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产品包装标帖标识卡管理暂行规定

产品包装标帖标识卡管理暂行规定 1目的 用可控制的方式对公司的物料和产品进行标识,以防止混淆或错用,并使物料和产品实现可追溯性。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性物料、半成品和成品以及客户提供的物料的标识和追溯。 3权责 3.1外购物料控制:负责要求供应商或者外协加工商,对供应我司的产品,严格实施标识管理。仓库人员负责在库材料的分类存放与标识。 3.2生产车间:负责现场的物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标识。 3.3质量部:负责对物料、半成品、成品的标识进行确认,对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4定义 标贴标识卡具有可追溯性:指通过有记录的标识,对某个物品或某项活动的历史情况、应用情况以及目前所处的位置或阶段进行追溯的能力。 5操作流程 5.1生产部门下发有效生产任务单至车间主任再至生产班长。 5.2班长持该单向当班车间主任领取有效标帖。 5.3车间主任接单后,应逐一核对该单所需的所有标帖,并对该样张上所有内容进行核实和确认,无误后方可按生产任务单数量发放。要求所有提供的标帖内容必须保证100%正确,字迹清晰可辨认。 5.4班长领取后逐一送达到各相关生产机台,并现场指导操作工按工艺要求粘帖至规定位置。 5.5标帖粘帖时必须平整到位不易脱落。 6处理 6.1生产结束后操作工应该仔细检查标帖是否如数用完,如发现数量问题立即通知班长。 6.2原则上车间主任一次性提供当班生产所需标帖,如生产过程中发现标帖不能继续使用如损坏等,应通知班长查明原因后由班长向主任申请补领,并提供损坏原标识卡。 6.3生产过程中如因其他原因造成生产订单无法继续执行甚至终止的,班长必须如数收回剩余标帖,并送交主任处理。 7实施 此规定即日起实施,直至新的管理规定出台后自动失效。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以及出厂)保持适当标识,并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确保合格品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或出厂。 2.范围 适用于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和可追溯性管理。 3 .职责 3.1仓管部:负责所属区或内物料(包括原辅料、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及控制,并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各种物品的标识。 3.2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与维持,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时,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3.3品管部:负责组织对物料进行质量状态标识,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情况,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 4 .定义 5.程序 5.1原料标识 原料、添加剂预混料、编织袋和标签等原辅料必须分区堆放,上锁存放,防止流失。原辅料进库后由仓管员编写《原料标识卡》,并挂上相应的堆头上,注明名称、供应商、数量、规格、进料日期等,质检员根据检验结果,在《原料标识卡》填上质量状况和使用要求。有毒有害物资必须与形成饲料的物料隔离堆放,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性标识。 5.2.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标识 5.2.1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先经仓管员同意,查清楚相应的标识卡,确定是合格的原辅料后才能领用,根据领料情况填写《原料出库单》和《原料耗用日报表》以便追溯,注意必须填写清楚供应商、检验编号和数量等可追溯信息。 5.2.2在生产过程中,若完成上一工序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进入下一工序的物料,须挂上标识牌,并在标识牌上注明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和下一工序,确保信息传达准确无误。 5.2.3各种返工料必须按分类要求进行归类堆放和使用。 5.2.4 从车间拉出来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必须堆放在指定位置,并在叉料方向的两侧标明品种或编号、产生原因、数量、日期和班次等内容,以防误用。 5.3 成品标识

关于产品流程卡的实施细则

关于产品流转卡的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规范产品工序流程,便于统计核对生产过程中产品数量。保证产品质 量,形成标准化的工作流程。明确产品的状态和加工过程。统一流转卡 的使用。使账、物、卡一致。 二.实施范围 适用于分厂所有产品加工及流转过程。 三.流转卡规范 流转卡实施一车一卡,体现产品当前的状态,信息填写完整,具有追溯功能。 根据分厂实际情况,分厂产品流转卡设立“主卡”和“副卡”,其中“主卡”贯穿产品所有工序,从来料合格开始至成品入库。“副卡”为工段内使用,作为部分工序的流转标示卡,在大工序(移热、入库)时产品由大工序物流人员合入“主卡”工位器具上流转。“副卡”由大工序物流人员收集备查。 1.填写信息内容齐全,字迹清晰。 2.齿坯进厂建立进坯台账,建立批次号,移热按批次号建立移热台账。 3.流转卡随同投料产品发出之日起。到成品入库为本批产品的一个生产周期全部完成。在成品入库时不得缺少过程信息。所有工序必须如实填写,包括检验、清洗、物流、叉车司机、包装 四.实施流程及具体要求: 1、进坯由送坯单位按对应的工位器具装挂产品,并填写流转卡(“主卡”)批 次号、产品名称、代码,来料单位、数量;;产品挂车时,对每车产品进行编号,该车流转卡批次号为:年月日+供应商代码+ “—”+产品车顺序号(一车产品为1,依次类推);与分厂收坯员交接产品;将验收单送检验员。2、收坯员核对产品及数量后,同批次产品(以日为单位)在流转卡上按“年月 日”编批次号。 3、检验员收到送检单后,按坯检作业指导书进行坯检验,合格后在流转卡上填 写工序号、工序名称、合格数量、日期及签名,不合格时悬挂黄色不合格标识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

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产品标识的意义

产品标识的意义 一.产品标识的目的? 1.方便寻找:产品按规律摆放,且标识清楚正确,方便我们查 找产品,减少因寻找而浪费大量时间。 2.便于识别,防止误用、混用:产品标识不正确会导致不同类 别、不同型号、不同检验状态的产品混用、误用。 3.防止漏工序:如上转序工序标识错误,生产时会发生漏工序 现象,造成用户无法装配,或严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 4.便于生产数据的控制:假如库存物料或者在制品物料名称或 数量标识错误,会导致数据失真,误导排产,延误货期。 二.标识所能提供的信息:物料标识应提供以下信息:物料名 称、规格、图号、批次、数量、质量状态、用途。产品标识所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客观、原始(原始记录)、全面。三.产品标识使用的方法:标识卡、标识牌、区域划分等标识 手段的使用。目前我们公司使用标识的方法基本没有。 1.标识卡标识分为成品标识和半成品标识。(成品标识分为待发 货的成品标识和库存成品标识。待发货的成品标识必须注明:物料名称、物料编码、厂商(报检班组)、数量、日期、质量状态(合格、不合格、待检),质检员签名;库存的成品标识应注明产品型号、物料名称、图号、数量、质量状态。半成

品标识必须注明:产品名称、零件名称及图号、批次号、数量、本工序名称、转下工序名称、班组长签名、QC签名(注明合格与否并签名)、日期。) 2.区域划分:根据区域的用途和使用特点一般将区域划分为成 品区、半成品区、不良品区、废品区,物料要严格按区域摆放,严禁混放。 四.产品标识的重点: 班组间转序产品的标识。班组间转序的产品上工序班组必须标识清楚,如无标识下工序班组有权拒收。否则,出现问题由下工序班组负责。 五.在哪些情况下的物料可不用标识。 在生产现场,正在进行作业的产品可不进行标识,除此之外,都要进行标识。 六.我们现在存在的问题 1.区域内产品有混放。成品区放有半成品或不良品,半成品 区放有成品 2.标识没有执行 3.班组转序没有标识。

流程卡管理规定

流程卡管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流程卡管理规定 目的 用于区别产品的类别和加工状态等信息,使产品具有可追溯性. 2.0范围 适用于半成品、成品的流转标识和追溯控制. 3.0职责 生产车间、中转库负责所属区域内产品的标识,负责不同检验状态产品的分区摆放及所有标识的维护。 流程卡的制订、修订、发行、培训由品质部负责。 4.0管理规定 工艺流程卡的选用 根据产品的类别和流转阶段选用不同样式的工艺流程卡,不得混用、乱用,更不能用纸片或其他卡片代替.现阶段采用流程卡1(冲压下料、成型、冲孔、点焊、清洗、检验、入库);流程卡2 (排板、预压、涨接、钎焊、检验、包装、入库)工艺流程卡的填写 4.2.1 流程卡1的规定: 1、冲压组操作工根据车间组长下发的《生产指令单》和《领料单》进行作业;下料作业员将《领料单》交给仓库,由仓库把指定的批次物料,在指定的批次物料上面贴好标识卡,下料作业人员负责按照操作的实际工序填写流程卡1。铜箔与板片一起成型,铜箔不需要入库,其它工序的铜箔完工后按照流程卡工序办理入库。 2、流程卡1表头信息由冲压组长负责填写好,然后各工序操作人员按照实际完工的数据填写,工序名、生产数量、合格数量、不合格数量、操作工签名;状态栏和检验员,要求巡检员填写; 3、在填写过程中,上一工序完成后方能流入下工序,在交接过程中,需要交接给员工本人,本工序完成后才能交给下工序。流程卡1跟人不跟产品。 4、所有的产品上放置物料标示卡,当本工序在生产时,需要变更标示卡信息时,将上工序的标示卡收集起来,每天完工后,交给组长。组长保存好各工序的物料标示卡,待订单全部完工后一起交给仓库,由仓库核查存档。 5、本流程卡1的最后一个工序完工后,在半成品入库时,将流程卡1 一并交给仓管员。有仓管员核实、统计、分析、存档。

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质督质质质疫质局令 第102 号《食品质质管理质定》已质2007年7月24日家质量质督质质质疫质局局质质质质通质~质予公布~自国会 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家技质质督局公布的《质质食品质质质法行质质定》同质质止。国 局质李质江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〇〇 食品质质管理质定 第一章质质第一条质了加强质食品质质的质督管理~质范食品质质的质注~防止质量欺质~保质企质和消质者合法质益~ 根据《中质人民共和质品质量法》、《中质人民共和食品质生法》、《质院质于加强食品等质品安国国国 全质督管理的特质质定》以及《中质人民共和工质质品生质质可质管理例》等法律法质~制定本质定。国条 第二条在中质人民共和境生质;含分,、质的食品的质质质注和管理~适用本质定。国内装售 第三条本质定所食品质质是指粘质、印刷、质质在食品或者其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质称装称 量等质、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质者或者质者等相质信息的文字、符、字、质案以及其售号数他质明的质。称 第四条家质量质督质质质疫质局;以下质家质质质局,在其质质范质质质质质全食品质质的质督管理国称国内国

工作。 质质以上地方质量技质质督部质在其质质范质质质本行政域食品质质的质督管理工作。内区内 第二章食品质质的质注容内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上质附加质质~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质质定可以不附加质质的食品除外。装当 食品质质的容质质准、通俗易、科合法。内当真确懂学 第六条食品质质质质注食品名。当称 食品名质表明食品的质性~质符合下列要求,称当真属并 ;一,家质准、行质质准质食品名有质定的~质采用家质准、行质质准质定的名~国称当国称 ;二,家质准、行质质准质食品名有质定的~质使用不引起消质者质解和混淆的常用名国称没当会称 或者俗名~ ;三,质注“新质名”、“奇特名”、“音质名”、“牌名”、“地俚质名”或称称称号称区称 者“商质名”等易使人质解食品性的名质~质在所示名的质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质注本称属称当称号条 ;一,、;二,质质定的一名或者分质;质,名~个称属称 ;四,由质或者质以上食品通质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质均一致质以相互分的食品~其名质两两匀离称 当属属称反映质食品的混合性和分质;质,名~ ;五,以质、植物食物质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质制作~用以模其他生物的、器官、质质仿个体

产品标识管理流程

产品标识管理流程 1. 目的: 产品(包括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等)从来料到交付的全过程都有标识,以便于识别,预防混淆,以及便于产品出现异常时之追溯。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板卡事业部产品从来料到交付的各个阶段的标识,包括产品标识和产品状态标识。 3. 职责: 工程部:负责参与产品标识需求评审的设计; 品质部:依照相关部门的需求,组织进行需求评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价和验证; 生产部:负责执行产品标识的使用 物控部:指导产品标识的使用。 4. 定义: 4.1产品标识:用来识别产品的各种标签、印字,产品包装上的印字,流程卡类也是产品标识的 范畴。 4.2 产品状态标识:包括检验状态标识和加工状态标识。 4.3 检验状态标识:产品经过检验后合格与否的标识,可以是单独的标签,也可以是在产品标识或产品 包装上加盖的检验印章。 4.4 加工状态:产品是否有做某道工序的标记或说明,通常形态有:流程卡、标贴或产品上直接 做标记等形态。 5.管理程序:

11 生产部 职能部门 1.针对标识使用标准现场执行中的不合格事项予以检讨。 2.属于执行上的问题,由生产部或担当部门进行学习并作出改善方案。 3.属标准问题,由发出部门或职能部门予以修订。 《会议记录》 12 生产部 职能部门 生产部或职能部门依改善措施或修订的标准执行改进。 13 品质部 发出部门 品质部或发出部门对改进后得标准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 检验记录 14 品质部 职能部门 根据改进效果,由品质部或职能部门对标识的标准予以修订。 15 6.相关附件及使用表单:无 验证 结束 不合格检讨 执行改进方案 标准化 NG OK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23号令)

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修订后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如下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

产品标识卡使用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卡使用管理规 定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重庆樽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产品、零件标识卡使用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定生产交接及产品标识卡执行过程的职能与内容,为产品数量追溯、批次管理提供依据与基础。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制造的全过程,包含产品中转、临时仓储的内部标识。 三、职责: 1、各班组负责组织、宣传、指导及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2、各相关班组作业人员负责落实执行本规定。 3、品管员负责对产品质量状态予以标识。 四、作业程序: 1、“产品型号标识卡”主要采用四色:绿色/合格品;黄色/待处理品;蓝色/特殊品;红色/不合格品;白色/过程状态标识;区别功能作用,即五款不同颜色的标识卡除“下一工序”的选项存在差异外,其余栏目的功能相同;每一种颜色标识卡都有其特定的工艺特性,不可混用、乱用。 2、绿色标识卡的“下一工序主要应用于产品后工序处理的零件流通标识。 3、白色标识卡的“下一工序”选项有“外协、入库”两大工艺项目,主要应用于成品及外协加工物料流通的标识。 4、“订单编号/批次号”为客户的基本信息,是生产批次管理的重要基础。原则上,不同批次的相同产品同时加工,亦都要按批次分开标识,不可混淆,不允许混合标识。 5、“产品名称”为图纸中产品名称/工艺名称,若当标识的产品为成品时,即为产品的名称。此栏目的填写以所标识的产品的图纸名称为基准。 6、“产品图号”栏目为部件的图纸编号。 7、“下一工序”是指工艺流程要求本工序后进行的加工工序, 8、最后的表格为检验状态栏,所有的产品都必须遵循“检验合格后再转序”的原则,每一种标识卡,必须由质检员签名确认所标识产品的质量状态,若产品不合格,须在“备注”栏中注明不合格项目或内容。

面值卡管理流程制度

面值卡管理建议流程 一、面值卡管理 (1)对于面值卡的管理,各地区设置专人进行管理(财务主任),定期从总部管理部门领取空白面值卡,并建立地区卡片管理台帐;地区面值卡的发放与管理建立签字制度和门店卡片登记制度。 (2)面值卡的门店发放可采取按号段发放形式,(如:1部0001-0100号、2部0101-0150等)以便管理。 (3)门店领取的初始面值卡为无金额卡,并且没有激活;办理此业务时,由地区设置的专人(出纳)进行充值和激活。 (4)地区每日面值卡充值金额应和财务部进行一次对帐,核对金额是否一致。 二、卡号管理 面值卡的卡号为分外卡号和内卡号,外卡号是指印刷在面值卡上的号码,用于标识一张面值卡。内卡号是指写在面值卡磁条内的号码,需要通过读卡设备才能进行读取。对于会员卡,外卡号和内卡号通常是相同的。而面值卡则一般采用外卡号和内卡号不同的管理方式。这是为了避免收银员手工输入卡号,任意扣减顾客面值卡内的余额,造成内盗。在卡号管理上,内卡号的编码规则应专人管理,对收银员等其他营业人员严格保密,如企业通过写卡器自行对面值卡加磁,可以定期修改内卡号的编码规则,从而提高保密性。(回收卡再次使用时必须修改) 例如:卡号是:800810的面值卡,内卡号可以是8008105789。在收银刷卡的时候,只有输入8008105789,才可以验证成功。只输入800810是不可以的。 三、发放及对帐管理 面值卡充值及激活应由专人管理(出纳),首先将空白面值卡下发给营业,由营业销售给顾客。销售时,销售人员开具手工销售小票一式三联(顾客、收银员、销售人员分别留存),销售小票上注明顾客购买的卡号。收银员收款(不需要录入POS系统),同时电话告知面值卡管理员(出纳),将顾客购买的卡号充值并激活,同时打印顾客交款回执小票。 营业终了后,收银员单独填写面值卡销售缴款单,将销售款上交财务。财务每日需核对面值卡的充值(激活)金额(通过会员中心系统的报表5160卡操作日志查询)考核收银员上缴的面值卡销售款是否一致。如发生差异,需要当日或次日核对产生长短款的原因,要求面值卡的对帐要求日清日结。 为加快顾客消费,避免存在大量的垃圾面值卡,可以设定面值卡的有效期,通常为1年,1年后面值卡自动失效,剩余金额作废。面值卡购买之后,原则上不允许退卡。 四、消费及对帐管理 顾客持卡消费,收银员刷卡成交后,系统会自动扣减储值卡内的余额。并在销售小票上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新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日期:2010-07-28来源:法制办主站【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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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 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 华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 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 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 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 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放炮作业使用闭合流程卡的管理规定(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放炮作业使用闭合流程卡的管 理规定(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放炮作业使用闭合流程卡的管理规定(新 编版) 为保证闭锁式网络导通放炮器和井下放炮作业闭合流程卡的顺利实施,切实强化井下放炮各个环节的监督时控,杜绝放炮引起的种类事故发生,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管理规定 1.放炮器和放炮母线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发放。 2.放炮员下井后,首先到发放室领取放炮器具和爆破工时控卡,认真检查,填写放炮器具的完好情况,并由发放室人员签字。 3.放炮员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放炮器闭锁开关钥匙交给安监员保管,充电放炮开关钥匙由放炮员自己保管,放炮时先由安监员打开闭锁开关,然后放炮员充电、放炮。 4.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后,要认真填写炸药、雷管及水炮泥

的数量,并由库管员签字。 5.放炮员做炮头时,要用竹签扎眼,电雷管要由药卷的顶部全部插入药卷内,并扭结好雷管脚线,灌好水炮泥,否则按严违处理。 6.放炮员定炮前要首先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在0.8%以下时,方准定炮,并对放炮地点前后3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降尘,否则按严违处理,并由安监员在爆破工时控卡片上签字。 7.放炮员定炮时,要使用好水炮泥,封泥长度要符合《规程》要求,并使用专用炮棍定炮,定炮时,班组长要对连通放炮地点的各个巷道进行设岗堵人,设岗堵人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拉好警戒牌,定炮时要由安监员进行监护,并在爆破工时控卡片上签字。 8.放炮前,放炮员要检查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打开放炮地点的各种水幕,落实好设岗堵人情况,当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准拉线放炮,拉线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由班组长在爆破工时控卡片上签字。 9.放炮后,放炮员首先进行瓦斯检查及检查是否有残炮、哑炮,有残炮、哑炮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并由班组长在爆破工时控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篇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 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1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知识讲解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07-9-6 17:13:08 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8.27 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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