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管理金融企业中的呆账核销问题,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是每个金融企业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旨在探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呆账核销的定义和意义;第二,管理呆账核销的必要性;第三,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呆账核销。

一、呆账核销的定义和意义

呆账是指客户未还清欠款并且逾期了一定时间而无法收回的贷款、应收账款等,会给金融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呆账核销则是指金融企业为了清理呆账而采取的一种操作,包括撤销或调整对呆账的计提、计提减损或计提转销等措施,以此减轻或消除呆账的影响,保障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呆账核销的意义在于确保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并能通过对呆账的核销措施,杜绝风险隐患,实现资产负债表的准确和真实,让投资人、董事会以及监管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更加科学合理。

二、管理呆账核销的必要性

管理呆账核销的必要性在于,金融企业需要有效监控、评估和控制风险,以避免因呆账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同时,管理呆账核销还能够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提高透明度,加强对资产

质量的管理和监督,进而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和声誉。此外,管理呆账核销还能优化企业资产负债表,提高财务效益和企业价值。

三、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呆账核销

金融企业管理呆账核销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定制相应方案,以保证管理呆账核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完善呆账管理制度。金融企业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

完善的呆账管理制度,规范呆账的前期预警、分类和核销流程,同时建立有效的呆账预测和识别机制,及时纠正错误的核销决策,避免与财务规范相冲突。

2.严格真实核销程序。金融企业核销呆账需要按照规程进行,确保核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减少误判和漏判等问题。在核销过程中要提醒金融企业员工、外部审计师和监管部门加强复查,加强核销后的监督、审核和跟踪。

3.保障投资人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权。金融企业对外公开呆

账核销信息,应当加强透明度,确保投资人和监管机构具有足够的信息权,并向他们汇报核销策略与核销后的资产负债表情况等,以保证对投资人和监管机构的公信力。

总之,金融企业管理呆账核销是一个重要的财务管理环节。在呆账核销的整个流程管理中,必须充分考虑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才能避免由于核销错误带来企业的不良影响。因此,金融企业应该对核销制度进行完善,严格执行真实核销程序,并

向投资人和监管机构公开核销和后续管理的情况,以保证企业财务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财金[2013]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

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版) (财金〔2015〕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条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一条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管理金融企业中的呆账核销问题,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是每个金融企业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旨在探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呆账核销的定义和意义;第二,管理呆账核销的必要性;第三,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呆账核销。 一、呆账核销的定义和意义 呆账是指客户未还清欠款并且逾期了一定时间而无法收回的贷款、应收账款等,会给金融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呆账核销则是指金融企业为了清理呆账而采取的一种操作,包括撤销或调整对呆账的计提、计提减损或计提转销等措施,以此减轻或消除呆账的影响,保障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呆账核销的意义在于确保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并能通过对呆账的核销措施,杜绝风险隐患,实现资产负债表的准确和真实,让投资人、董事会以及监管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更加科学合理。 二、管理呆账核销的必要性 管理呆账核销的必要性在于,金融企业需要有效监控、评估和控制风险,以避免因呆账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同时,管理呆账核销还能够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提高透明度,加强对资产

质量的管理和监督,进而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和声誉。此外,管理呆账核销还能优化企业资产负债表,提高财务效益和企业价值。 三、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呆账核销 金融企业管理呆账核销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定制相应方案,以保证管理呆账核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完善呆账管理制度。金融企业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 完善的呆账管理制度,规范呆账的前期预警、分类和核销流程,同时建立有效的呆账预测和识别机制,及时纠正错误的核销决策,避免与财务规范相冲突。 2.严格真实核销程序。金融企业核销呆账需要按照规程进行,确保核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减少误判和漏判等问题。在核销过程中要提醒金融企业员工、外部审计师和监管部门加强复查,加强核销后的监督、审核和跟踪。 3.保障投资人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权。金融企业对外公开呆 账核销信息,应当加强透明度,确保投资人和监管机构具有足够的信息权,并向他们汇报核销策略与核销后的资产负债表情况等,以保证对投资人和监管机构的公信力。 总之,金融企业管理呆账核销是一个重要的财务管理环节。在呆账核销的整个流程管理中,必须充分考虑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才能避免由于核销错误带来企业的不良影响。因此,金融企业应该对核销制度进行完善,严格执行真实核销程序,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财金〔2017〕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

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第九条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呆账核销管理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未能实现收回的贷款或信用卡欠款进行核销的过程,这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措施。本文将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为主题,探讨其相关内容。 一、呆账核销管理的必要性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控制。金融企业贷款和信用卡业务规模越来越大,一旦出现违约现象,将给金融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通过核销呆账,可以减少银行负债,保障资本实力,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 2. 资产清理。呆账是金融企业的一种坏账,对企业的正 常经营会产生很大的影响。通过核销呆账,可以加快资产清理,保持企业的良好形象,并释放企业的资金。 3. 财务管理。金融企业需要进行财务管理,及时核销呆 账可以帮助企业避免长期挂账的情况,及时更新会计数据,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二、呆账核销管理的基本原则

1. 依据合同。呆账核销应当依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呆账应当核销,或者借款人死亡、宣告破产、经营失灵等情况下,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核销。 2. 合理选择。呆账核销应当思考贷款实际情况和还款意愿,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核销方式。 3. 合法合规。呆账核销应当合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规定,确保呆账核销程序合法、透明和公正。 4. 寻求尽可能的还款。呆账核销是作为最后一种风险控制手段,应当在尽可能的还款手段无效的情况下采取。 三、呆账核销管理的程序 呆账核销管理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识别呆账。首先需要识别出呆账,看其是否符合核销标准。如果符合核销标准,则可行呆账核销操作。 2. 报批核准。呆账核销应该经过金融机构内部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层层报批,经过审批流程,才能得到最终的核销结果。 3. 确定核销方式。呆账核销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地减少企业的损失。所以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或者协商最优的妥善处理方式。 4. 签订协议。根据核销处理方式和约定,双方应签订呆账核销协议,并将协议生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一、概述 金融企业由于业务规模大、信贷风险高和涉及人数多等 特点,常会面临一些借款人违约的情况,导致借款方无力还款,形成坏账或呆账。为了规范公司的呆账核销管理,减少坏账的发生,保障公司的利益,特订立此办法。 二、呆账核销流程 1. 坏账认定 公司应按规定程序对已逾期的贷款进行催收,对催收后 仍未归还的贷款,应在催收完成后将其列为呆账。 2. 呆账管控 公司应加强对呆账的管控,对呆账的变化情况实时监控,掌握呆账情况。同时,要建立呆账台账,对呆账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分析。 3. 呆账核销审批 呆账核销审批由公司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程序应严 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呆账核销审批应向公司领导层汇报,并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批。 4. 呆账核销 经过审批后,公司可以对呆账进行核销。对呆账核销要 有严格的审计记录,确保核销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三、呆账核销的条件 1. 借款人死亡或宣告破产,其债务无法追偿。

2. 借款人行踪不明,在适当时间内无法找到其具体位置,导致无法追讨债务。 3. 借款人被判决刑事责任,被查封的借款无法追偿。 4. 借款人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负责偿还债务。 5. 借款人财产所在地政策发生变化,致使贷款难以收回。 6. 其他不能追偿的情况。 四、呆账核销的范围 1. 借款人已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但仍存在一定金额的呆账,这部分呆账可进行核销。 2. 借款人已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但由于罚息、违约金等原因形成的呆账,可进行核销。 3. 已对一定时间的呆账实行拨备计提,但呆账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可进行核销。 五、呆账核销的管理要求 1. 呆账核销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核销金额应明细记录。 2. 对公司内部审核和审批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和法律意识的教育培训,确保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3. 呆账核销的财务审核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对核销金额的准确记录和记录的真实性。 4.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呆账管理制度,做到呆账的及时管控,以减少呆账的发生。 六、总结 呆账管理是金融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企业通过建立呆账管理制度,加强呆账管控和核销审批,可以减少公司的坏账金额,保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同时,公司也要加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中,新办法首次允许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经营贷款进行自主核销,核销政策大力调整,将改善金融行业资产质量,增加企业净利润起到促进作用。第...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中,新办法首次允许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经营贷款进行自主核销,核销政策大力调整,将改善金融行业资产质量,增加企业净利润起到促进作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z)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以下材料:

2021年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修订版) 欧阳光明(2021.03.07) 财金〔〕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增进金融企业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令、律例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含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存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合适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欠债表外的账务处理办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合适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来源根基则。对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年夜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年夜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法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纳需要办法和实施需要法度之后,合适《一般

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资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纳需要办法和实施需要法度之后,合适《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资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纳需要办法和实施需要法度之后,合适《助学存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资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存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存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资料,包含债权、股权产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纳的解救办法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理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分担任人和单位担任人情况等。合适条件的小额存款,可采纳清双方法进行核销。 (二)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含财富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分出具的财富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金融企业可凭财富追偿证明、清收陈述、法令意见书等外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分担任人和单位担任人确认。 财富追偿证明或清收陈述应包含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纳的解救办法、债务追收过程等。 法令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令事务部分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令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含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令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LT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条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一条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必须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熟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置告失踪或者死一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琦产近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口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大IL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己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己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乂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作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方法(2021年修订版) (财金〔2021〕60 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加金融企业风险防控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那么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统称金融企业)适合本方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当风险和损失,符合本方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举措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了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举措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了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举措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了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根本原那么.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含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根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含呆账形成原因, 采取的补救举措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谿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 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建议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含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根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举措、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建议等. 法律建议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含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条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假设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 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财金〔2015〕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

《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15年修订)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 修订)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

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可认定为呆账。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二)经办行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理,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

负责人情况等。(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法律意见书应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第十条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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