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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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

一、概述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者,主要有消灭时效(中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中国《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一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二、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常用的几种除斥期间

6个月《合同法》第193条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1年《合同法》第55条;《民通意见》第73条第1款;《合同法》第192条;《合同法》第75条;《婚姻法》第11条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变更权;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

5年《合同法》第104条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5年《合同法》第75条保全撤销权

三、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四、主要法律规定:

中国民事立法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73

条第2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对此问题,《合同法》第55条规定,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显的不同。笔者认为,由于《民法通则意见》是针对一般民事行为的撤销所作的规定,而《合同法》第55条是针对民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所作的特殊规定,《合同法》作为特别法,应优先于《民法通则意见》的适用几。(2)《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3)《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4)《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5)《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6)《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7)《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8)《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9)《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6个月期限。(10)《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五、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二者又存在诸多不同,只有认识两者的区别,才能更好地认识除斥期间的性质。两者的主要区别在

于:

1、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是为维持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而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却是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社会关系。例如,甲出卖财产给乙,甲在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其主张价款的权利,因时效期间届满乙可以拒绝给付,以继续维持甲未行使其权利而形成的新秩序。

2、适用客体不同

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权民法都设定除斥期间。有的形成权根本无行使期间的限制,如共有物分割权,通说认为其系形成权,共有人任何时候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要求,均受法律的保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也不是一切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通常认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等则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3、期间性质不同

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4、期间计算不同

因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国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总括性的规定。而除斥期间是在不同的场合对不同的形成权设置的时间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础,立法只能针对具体情况分别规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这种起算时间往往存在差异。在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应自权利发生之日起算。

5、法律效力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而诉讼时效的效力,尽管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采诉权消灭主义或抗辩权发生主义。中国《民法通则》采用诉权消灭主义,这些不同立法例的共同点是,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对于已经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如《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抛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可视为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而不是创设了新的权利。而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不仅丧失了实体权利,还意味着可以创设某种权利。

6、条文表述不同

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各国一般都在条文中表述“诉讼时效”的字样,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而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虽然法律条文中无明确表述“除斥期间”的字样,但这些条文常常使用“逾期撤销权消灭”、“作为自愿放弃权益”、“视为放弃”等字样,可以理解为法律仅规定权利存续的期间,即为除斥期间。由于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上述差异,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就显得十分重要。然而,由于中国以往民事法律在立法时的疏忽和不严谨,有些条文中的期间规定究竟为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人们的认识很不一致,这必然会影响到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以《合同法》第75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为例。该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关于上述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的规定,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诉讼时效,时效届满,当事人请求权的胜诉权消灭。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是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该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两种计算方法。第三种观点认

为,该条实际上规定了两类期限:一是关于1年的规定,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二是关于5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为什么会产生以上认识上的分歧?主要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形成权,这是中国大多数学者持有的观点。从此点上看,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应属于除斥期间的范畴。然而,《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1年的期限的起算点又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这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完全相同,从这个角度考虑,称其为诉讼时效似乎亦无不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5年的期间,应为除斥期间。理由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形成权,或者说其主要性质为形成权,而不是请求权。立法完全可以在具体条文中对不同情况的除斥期间起算点作出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75条在规定债权人对侵害行为的撤销权时,对“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了5年期间届满的后果,即为实体权利消灭,则该5年的期间当然为除斥期间无疑。但是该条在规定“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应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没有明确债权人未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是否消灭?如不消灭,则1年的期间又与诉讼时效相似,这种不明确的文字表述是引起人们争议的主要原因所在。因此,为了更好地识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在以后的立法中,尤其在制定民法典时,有必要对有关期间属于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在文字上作出明确的界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如对诉讼时效,一律以“请求权因……不行使而减弱其效力”,或者“……的诉讼时效为……年”来表述,而对除斥期间则一律以“……权……经过……年而消灭”,或者“……权,应于……(若干时间内)后行使,否则,……权消灭”。这样,可以彻底解决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相混淆的难题。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时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时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其与诉讼时效是又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除斥期间是一种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期间。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再次,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第四,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第五,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都是民法上关于期间的规定,虽然两者都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律事实,若权利人在两者期间范围内没有行使权利,均可能导致债务人不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但两者的依据和效果不同。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主要区别是: 1、除斥期间是某项权利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本身消灭。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是权利行使或存续的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效果,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因权利本身消灭,若对方当事人以除斥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应裁定驳回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权利本身并不消灭,若对方当事人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因除斥期间是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期间,所以依其性质不发生中止或中断的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因此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诉讼时效则有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因此诉讼时效又称可变期间。 4、除斥期间是从权利成立或发生之时开始计算,是一种客观的计算方法;诉讼时效通常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可以行使之时开始计算,是一种主观的计算方法。因此对

(完整版)论侦查途径的选择和依据

论侦查途径的选择和依据 侦查途径是指查明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揭露与证实犯罪,从而顺利完成破案任务的路径。由于刑事案件形形色色,因此,破获一起案件路径也有若干条,有的会使案件陷入僵局,耗时费力;有的则为案件提供线索,少走弯路,成为破案的捷径。在案件侦查之初,若干条侦查途径都有破获案件的可能,但是如何能从众多的途径中选择出最佳途径。这就需要侦查主体要善于分析案件特点,找出一般规律,从实际出发,并且遵照一定的原则,选择正确的侦查途径。正确的选择侦查途径,可以缩短侦查进程,直取犯罪嫌疑人要害,发现罪犯,获取罪证,对于提高破案效率和质量,节省人力、物力的投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侦查途径选择时遵循的原则 侦查途径的选择关系到案件的破获和进展程度,因此,不能凭个人喜好来决定,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无论在什么样的案件中,或者在选择侦查途径的过程中,我们都不能凭空想象,必须建立在客观、实际的基础上。所有案件和现场在发生和发现后,都以某种形式存在着,侦查员要发现掌握这些情况,才能了解犯罪,认识犯罪从而展开侦查工作,所以要深刻的认识到这些客观事实。破案之初,首先要搜集与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分析、了解、掌握具体情况,并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才能为做出正确的选择打下基础。 (二)、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在侦查途径的选择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一切侦查活动的开展和进行都要接受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监督。侦查人员本着“立警为民、执法为公”的原则为人民服务,就必须依法办案,并且自觉的接受法律的监督。侦查活动更要满足法律规范,所得到的侦查结果才有法律效力,为法律所承认。因此,侦查途径的选择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任何侦查环节、每项侦查措施都要合乎我国法律和要求。所选择的侦查途径也要合法。

除斥期间的种类

法律上常用的几种除斥期间及其法律规定: 一、陆个月: 1、“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2、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及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保证期间。 法条链接:《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二、壹年 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合同的撤销权: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5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

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诉讼时效制度也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过后,不影响债权人的起诉权,但影响债权人的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即债务人对以下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权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在一定程度上有些相似,实际上两者存在很大的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在民法规定中,诉讼时效是抽象规定的,而除斥期间根据所限制的形成权的具体内容而具体规定。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要求同时具备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两个构成要件;而除斥期间只需要法定期间经过后,权利即消失。 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仅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即请求权仍然存在,而胜诉权丧失。除斥期间一旦期限届满,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期间弹性不同。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而除斥期间是不能适用中止中断的。 是否允许当事人自我约定存在不同。除斥期间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而诉讼时效均为法定期限,不得允许当事人约定变更。 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的抗辩只能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援引,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而除斥期间由于其届满会导致实体权利消灭,所以法院会主动依法审查。 四、考题解析 1.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是()。(2009年新制度单选)A.债权人甲要求银行支付自己在3年前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B.债权人乙要求债务人公司的股东缴足5年前应当缴付而未缴付的出资额,股东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C.专利权人丙在得知侵犯专利权行为后的第5年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侵权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D.债权人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5日以平信方式发送催款函给债务人,却因地址书写错误在2个月后被退回。丁遂提起诉讼,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2.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单选)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 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 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

第二节 人员素质测评的主要类型

第二节人员素质测评的主要类型 1.按照测评标准划分,有无目标测评、常模参照性测评与效标参照性测评。晋升测评一般属常模参照性测评,飞行员的选拔与录用主要属于校标参照性测评。 2.按照测评结果划分,有分数测评、评语测评、等级测评以及符号测评;按照测评目的与用途划分,有选拔性测评、诊断性测评、配置性测评、鉴定性测评与开发性测评。 3.一、选拔性测评。选拔性素质测评是一种以选拔优秀人员为目的的素质测评。 4.选拔性素质测评与其他类型的测评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整个测评特别强调测评的区分功用。 第二,测评标准的刚性最强。 第三,测评过程特别强调客观性。 第四,测评指标具有选择性。 第五,选拔性测评的结果或是分数或是等级。 5.选拔性测评操作与运用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性、公正性、差异性、准确性与可比性。 公平性原则是保证选拔性测评结果被公众接受的前提。 公正性原则是保证人们认为选拔结果有效的前提。 差异性原则是保证选拔结果正确性的前提。 准确性原则是保证人们对素质测评选拔结果信任的前提。 可比性原则是保证选拔结果最后在选拔人员过程中发挥实际作用的前提。 6.二、配置性素质测评。它以人事合理配置为目的。 7.配置性测评与其他类型的素质测评相比,具有针对性、客观性、严格性、准备性等特点。 8.三、开发性测评。开发性测评是一种以开发素质潜能与组织人力资源为目的的测评。 9.开发性素质测评,也可以称为勘探性素质测评。 10.开发性测评具有勘探性、配合性、促进性等特点。 11.四、诊断性素质测评。诊断性素质测评是那种以服务于了解素质现状或组织诊断问题为目的的素质测评。 12.诊断性测评与其他测评类型相比,主要有四个特点: 第一,测评内容或者十分精细,或者全面广泛。 第二,诊断性测评的过程是寻根究底。 第三,测评结果不公开。 第四,测评具有较强的系统性。 13.五、考核性素质测评。考核性素质测评又称鉴定性测评,是以鉴定与验证某种(些)素质是否具备或者具备程度大小为目的的素质测评。 14.考核性素质测评与其他类型相比,有四个特点: 第一,它的测评结果主要是给想了解求职者素质结构与水平的人或雇主提供依据或证明,是对求职者素质结构与水平的鉴定,而其他类型的测评结果并非如此。 第二,考核性测评侧重于求职者现有素质的价值与功用,比较注重素质的现有差异,而不是素质发展的原有基础或者发展过程的差异。 第三,具有概括性的特点。 第四,要求测评结果具有较高的信度与效度。 15.考核性测评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对于除斥期间,应注意其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侵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而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之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6、两者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基本民事权利或由基本民事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而除斥期间只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变更权、解除权、追认权、买回权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规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

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一百五十二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期限与诉讼时效)【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 1.试述期间的概念。 答:(1)期间,是指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一段时间。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期间是指一段时间,它应当有起始和终了的时间,即所谓始期和终期。期间通常都是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的一段时间。另一方面,一定的时间经过依法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将导致某种民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所以,期间经过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法律事实。 (2)期间在民法上的意义表现为如下方面: ①期间首先对主体资格的存在产生一定的影响。 ②期间也可以成为民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其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③期间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限。 ④期间可以作为一定的权利、义务实际行使或履行的期限。 2.试述期间的分类。 答:期间,是指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一段时间。期间有以下分类 (1)可变期间和不变期间 ①可变期间,指期间的长短可以发生变化。诉讼时效一般属于可变期间。 ②不变期间,指通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确定的一个不可变更的期间。除斥期间一般属于不变期间。

(2)法定期间、意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①法定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大多为强制性规定,法定的期限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变更。 ②意定期间,是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而设定的期间。意定期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所确定的期间。二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期限。 ③指定期间,是由法院或其他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指定的期间。 (3)除斥期间和非除斥期间(根据所适用的范围划分) ①除斥期间,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该权利当然消灭。 ②非除斥期间,包括时效期间以及法定、约定的除除斥期间以外的期间。 3.试述期间在民法上的意义。 答:期间,是指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一段时间。期间在民法上的意义表现为如下方面:(1)期间首先对主体资格的存在产生一定的影响。 (2)期间也可以成为民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其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3)期间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限。 (4)期间可以作为一定的权利、义务实际行使或履行的期限。 4.试述除斥期间。 答:(1)除斥期间,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该权利当然消灭。

人员测评复习资料

1.人员素质测评是指根据一定目的,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的多种方法,对个体的知识水平、 工作技能、个性倾向及特征、能力以及发展潜力等实施测量和评价的活动。 2.察举制:以实际才德为依据 世袭制:以血缘关系为依据 科举制:以知识智能为依据 九品中正制:以血缘门第和现实才德表现为依据 3.素质:个体为达到某种工作绩效或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所具备的可以测量的并能显著区分 绩效优劣的基本条件、特征和潜在特质的集合,包括知识、技能、性格、社会角色、个人动机、自我形象、态度或价值观等。 4.素质的分类:身体素质;知识、技能;能力及潜能;个体倾向性;性格特征。 5.胜任特征模型(冰山模型)是指为了完成某项工作,达成某一绩效目标,要求任职者具 备的一系列不同胜任特征的组合,其中包括不同的动机、个性与品质要求、自我形象与社会角色特征以及知识与技能水平等。 6.胜任特征模型的主要特征: (表面的)知识、技能; (潜在的)社会角色(如:客户满意)、自我形象(如:自信)、个性品质(如:灵活性)、内驱力社会动机(如:成就动机)。 7.素质测评的操作原则:1.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2.测量与评定相结合;3.科学性与实用 性相结合。 8.测评方案制定的流程:1.测评标准体系的设计;2.确定测评方法;3.选用和研制测评工具; 4.制定实施计划。 9.常用的素质测评方法:1.履历分析;2.笔试;3.心理测验;4.面试;5.评价中心。 10.测评标准体系包括:测评指标(测评要素)+测评标志+测评标度 11.测评标度分为1.等级式标度;2.数量式标度;3.符号式标度;4.数轴式标度;5.定义式标 度;6.综合式标度。 12.测评指标体系设计的具体方法1.文献查阅法;2.理论推导法;3.个案分析法;4.问卷调 查法;5.专题访谈法。 13.履历分析正是通过对评价者的个人背景、工作与生活经历进行分析,来判断其对未来岗 位适应性的一种人才评估方法,是相对独立于心理测验、面试、评价中心技术的一种人才评估技术。 14.履历表的种类:(以使用范围分类)通用型履历表和专用型履历表; (以项目的内容和呈现方式分类)表格式履历表和传记式履历表。 15.通常人们只是对具有重要职能或招聘量比较大的岗位进行履历分析。 16.测评者能够验证核实的项目,如学历、年龄、家庭情况、资格证书等;不能验证核实的, 如述职报告、自我工作总结等自我报告的内容。 17.面试的特点: 1.对象的单一性; 2.内容的灵活性(面试时间30min左右,问题10个左右); 3.信息的复合性; 4.交流的直接互动性; 5.判断的直觉性。 18.依据面试内容结构化(标准化)程度的不同分为结构化面试、非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 面试。 19.依据面试者数量分为单独与集体面试 20.依据面试官数量分为一对一面试与主体面试 21.根据面试内容设计重点的不同分为行为性面试、情景性面试。 22.STAR模式,Situation情景、Task任务、Action行动、Result结果。

民法除斥期间汇总

除斥期间 一、合同法上的下列期间为除 斥期间: 第 55 条的可变更、可撤销合 同中行使撤销权的期间(1 年); 第 75 条的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1年,5 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 104 条第 2 款的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5 年)。 其他的除斥期间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1年) 注意,如果是占有被侵害的,占有人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适用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 但是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没有期间限制 二、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撤销期间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 1 年; 三、保证期间——除斥期间 (1)有约定从约定,但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后; (2)无约定的,一般为 6 个月; (3)含有“直至本息为止的”话语的,2 年。(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胁迫的婚姻撤销——1 年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 年内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 四、民法上的其他期间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所有权人像第三人追回遗失物追回——2年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抵押权的实现期间——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物权法第 202 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质权的实现期间——无期限,债权到期后即可, 诉讼时效 1.普通时效:2 年(民通 135);最长保护期间 20 年(137 条)2.特殊时效

诉讼时效

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显然,时效制度体现出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它为许多法律部门所适用。在民法领域中,时效分为两种,一是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二是消灭时效(有些国家的民法称为诉讼时效)前者表现为非所有人占有财产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后者则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时效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由三个要件构成的:一是法律事实状态的存在;二是该事实状态连续存在达法定时间的过程;三是依法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权利的消灭或者取得,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 诉讼时效作为依法得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如下法律特点,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 1.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即有关诉讼时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其内容(时效期间长度、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一经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必须遵守执行,当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协议变更法定的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或者约定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2.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3.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故区别于以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为后果的取得时效和消灭实体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侦查的概念、构成及属性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3057170.html, 侦查的概念、构成及属性 侦查就是收集证据的,其中运用的科技是很多的,动用的部门也挺多的,越是复杂的案件,侦查的难度就越大而且还有失败的风险,那么侦查的一些基本情况是如何的。赢了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侦查的概念、构成及属性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

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程序阶段,侦查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进行,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依法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要确立侦查的概念,必须明确侦查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 1.主体。侦查是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活动,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在我国,能够进行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对象。侦查只能针对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刑事案件,就没有侦查活动,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侦查中介是指联结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的侦查行为,即指侦查的各种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开的和秘密的两种手段,并对

素质测评种类

1 瑞文标准推理测验该测验可以用于智能诊断和人才的选拔与培养。但在进行智能诊断和人才选拔培训中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学业成绩和工作绩效与智力水平都有一定关系,瑞文推理测验成绩高,可以认为具有了较高的智力素质,但其学业成绩或工作绩效不一定理想,在这种情形下还要考虑其它因素的影响。应于对5.5-70岁被试的推理能力进行评估,是使用最广泛的智力测评量表。 2 威廉斯创造力 倾向测验用来测量人的创造潜能,共50题。对于成年的被测试者来说,如果在本测验中取得了较高的分数,一般来说也可以推论他(她)具有较高的实际创造能力。对于未成年的被测试者来说,如果在本测验中取得了较高的分数,则证明他的创造力潜能较高,他(她)最终形成的创造能力还要受到自身其它人格因素、家庭和社会环境、教育和训练等因素的影响。 3 瑞文高级推理测验适用于对瑞文标准推理测验结果百分比在90%或以上者进行评估。该测验与瑞文推理测验一样,也是通过图形的辨别,组合,系列关系等来测量智力组成中的一般性智力因素,即完成所有智力活动都需要的能力,该因素与人们问题解决,清晰知觉和思维,发现和利用自己所需的信息,以及有效地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有关。 4 韦氏儿童(加工具 箱) 韦氏儿童智力量表用来测查6-16岁儿童的智力状况,最初由美国韦克斯勒(D. Wechsler)教授制定,后来由我国北京师范大学的林传鼎和张厚粲教授对该测 验进行了修订,使之更适合于我国儿童。该量表经过多年系统的科学研究,是 世界上应用最为广泛的智力量表之一。 5 韦氏幼儿(加工具 箱) 韦氏幼儿智力量表是韦氏系列量表中适用于4-6.5岁的部分。整个智力量表包 括言语测验和操作测验各五个,其中,言语测验主要测查幼儿的言语表达、理 解及计算等能力,操作测验主要测查幼儿的动手、空间等能力。在施测过程中, 两类测验交叉进行。 6 儿童智能50项 (加工具箱) 儿童智能50项测验是由“儿童入学准备试验”经过修订而成的。属于一种测验儿童综合性能力的测查工具,内容包括回答问题和操作两大类,涵盖了自我认识能力、运动能力、记忆能力、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和常识六个方面,以问答形式为主,可以评定4~7岁儿童的智能发展水平。一般测验需要大约15-20分钟,使用方法比较简单,不需要特殊设备容易掌握。 7 比内-西蒙测验 (加工具箱) 比内测验于1922年传入我国,是世界上最早的智力测验量表,1982年,吴天敏老师主持完成《中国比奈测验》的修订。该测验共有51个项目,从易到难排列,每项代表四个月智龄,每岁三个项目,可测验3-18岁被试。用离差智商评定智商的高低。该测验需要个别施测,并且要求主试受过专门训练,对量表熟悉且有一定经验。 8 希内学习能力测评 软件(正常) (加工具箱) 1984年由澳大利亚心理学家Collins教授介绍到我国。最初是为了满足对各型 克汀病患者测查智力的需要。经过四年多三个主修单位和全国二十个省市自治 区、二十九个医疗、聋教及康复机构通力合作,完成了这套为听力语言残疾这 一特殊人群设置的智力测量表及常模。适用于测查3-18岁儿童及青少年的学 习能力和动手能力。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 一、概述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者,主要有消灭时效(中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中国《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一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二、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常用的几种除斥期间 6个月《合同法》第193条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1年《合同法》第55条;《民通意见》第73条第1款;《合同法》第192条;《合同法》第75条;《婚姻法》第11条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变更权;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 5年《合同法》第104条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5年《合同法》第75条保全撤销权 三、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四、主要法律规定: 中国民事立法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73

测评工具的种类与选择

人才测评服务 测评理念 良好的人力资源开发可以大大提高企事业单位人事决策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降低人才招聘、选拔与评价的模糊性所带来的损失。人才测评是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首要环节,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大大提高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我们建立了一个多层面、多维度、多方法的企业组织行为与人力资源评价系统,运用心理学、现代管理学、心理测量学和统计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特定工作的能力需要和素质组合,谋求人与事的最佳匹配,协助管理者做到知人善任,力求具体的事由合适的人来做,提高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效益,为企业创造更多、更大的价值。 测评内容 招聘环节测评 管理人员选拔环节测评 针对培训的测评 针对考核的测评 为企业高层管理、任用人才提供多维度参考意见 为人才储备提供科学依据 测评收费 人才测评服务根据企事业单位需求的不同选用不同的工具组合,因而针对不同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费用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我们根据采用测评工具的数量、参与测评的人员数量来确定服务费用。 我们服务过的客户 ABB ( 中国 ) 有限公司、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沈阳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北京地铁运营公司、欧姆龙(大连)有限公司、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首都机场、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免税品集团……

人才测评与心理测量、心理测验的关系 心理测量是通过科学、客观、标准的测量手段对人的特定素质进行测量、分析和评价。这里所谓的素质,是指那些完成特定工作或活动所需或与之相关的感知、技能、能力、气质、性格、兴趣和动机等个人特征。 人才测评是心理测量技术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应用,它以心理测量为基础,针对特定的人力资源管理目的,如招聘、安置、考核、晋升、培训等,对人的素质进行多方面系统评价,从而为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提供参考和依据。 心理测验则是心理测量的一种具体手段和方法,它结合行为科学和统计学,测量和评价个体在特定素质上相对于特定群体所处的水平。 人才测评流程 人才测评的程序依据其测评目的的不同而不同。在人才选拔过程中,运用人才测评需要涉及确定测评内容、方式和录用标准等方面,但对于以诊断、评价为目的的人才测评,其测评内容往往是事先确定的,对测评结果也不一定要设定能否接受的标准。一般情况下,人才测评的程序大致如下: 确定测评内容,即根据岗位职务任职要求确定检测内容; 确定测量方法,即确定测评的基本形式和测评工具; 测评的实施与数据采集; 分析测评结果,对采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做出报告; 根据分析结果做出决策或提出决策建议; 跟踪检查并反馈测评结果。 人才测评的基本类型 标准化的纸笔测验。顾名思义,就是用纸和笔就能进行的测验。这种测验在人才测评中应用最为广泛。大多数智力测验、人格测验、能力倾向测验、成就测验都采用纸笔测验的形式。一个标准的纸币测验系统包括确定的试题和答卷、客观的积分系统、解释系统、良好的常模,以及信度、效度和项目分析数据。 投射测验。主要用于对人格、动机等内容的测量,在人才测评中运用较少。它要求受测者对一些模棱两可或模糊不清、结构不明的刺激做出描述或反应,通过对这些反应的分析来推断受测者的内在心理特点。受测者的回答并无正误之分。投射测验的分类包括:联想法投射测验、构造法投射测验、完成法投射测验、选择或排列法投射测验、表露法投射测验等。

除斥期间汇总

除斥期间 一、合同法上的下列期间为除斥期间: 第55 条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的期间(1 年); 第75 条的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1年,5 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104 条第2 款的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5 年)。 其他的除斥期间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1年) 注意,如果是占有被侵害的,占有人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适用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 但是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没有期间限制 二、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撤销期间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 1 年; 三、保证期间——除斥期间 (1)有约定从约定,但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后;

(2)无约定的,一般为6个月; (3)含有“直至本息为止的”话语的,2 年。(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二年。) 胁迫的婚姻撤销——1 年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 四、民法上的其他期间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所有权人像第三人追回遗失物追回——2年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抵押权的实现期间——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物权法第202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质权的实现期间——无期限,债权到期后即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与期限习题

第十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为1年。半年后,乙出国深造,3年后回来,向甲要求还款,甲还款了。后甲听朋友说,该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遂要求乙返还。乙不返还,甲诉至法院,对甲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 A、不予支持 B、予以支持 C、不予受理 D、支持一半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 A、实体权利 B、胜诉权 C、起诉权 D、起诉权和实体权利 3、甲于1995年5月12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保管处。5月14日,该包裹被盗。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 A、1996年5月14日 B、1996年5月25日 C、1997年5月14日 D、1997年5月25日 4、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A、重新计算 B、不再计算 C、继续计算 D、届满 5、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将在法律上引起()。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诉讼时效的改变 6、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A、1年 B、2年 C、6个月 D、9个月 7、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一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则依法,甲向乙请求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日届满() A、2000年12月4日 B、200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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