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反洗钱工作秘密的管理,维护我行利益和公众信誉,强化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管理,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银行反洗钱工作秘密,是指在反洗钱工作中形成或拥有可为银行和客户带来经济利益、不为公众所知悉、并应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泄露会使银行以及广大客户的经济利益和公众信誉遭受损害的信息。

第三条我行员工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形成银行反洗钱工作秘密的过程中的所有信息,在未批准公开前均依本规定加以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我行反洗钱工作秘密应遵循“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保密工作原则。

第六条我行反洗钱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秘密范围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不限于)之一的,应列入我行反洗钱秘密管理:

(一)泄露会危及银行运营安全或使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二)泄露会使银行公众信誉和声誉受到损害;

(三)泄露会影响银行客户关系并损害客户利益;

(四)泄露会使银行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和影响;

(五)泄露会使银行新产品或新业务实施或竞争力降低;

(六)泄露会给银行商务谈判造成被动或经济损失。

第八条反洗钱秘密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的客户全称、财务状况、通讯联络等基础信息;

(二)客户及其账户的资金交易情况;

(三)客户存款、贷款等余额及其变化情况;

(四)信贷业务过程中的抵押、质押情况;

(五)代理业务中委托方的计划、协议和各种内容资料;

(六)客户理财情况;

(七)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

第九条反洗钱秘密一经确定即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也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反洗钱工作秘密,更不得怂恿他人泄露其秘密。

第三章秘密的保存期限

第十条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秘密的使用

第十一条反洗钱秘密相关重要信息的打印件、复制件视同原密件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查阅涉及反洗钱秘密的客户信息及交易资料。我行内部员工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查阅反洗钱秘密的,必须向所在机构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并经所在机构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上级行有权按规定程序调阅、使用下级行的反洗钱工作客户信息。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我行提供反洗钱工作信息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或授权,各级机构在下列活动中不得涉及反洗钱工作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对外交流、进修、研修、考察、合作研究等;

(二)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发表文章等;

(三)举办公开的展览、会议,以及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四)在无保密措施情况下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传输等。

第十六条各级机构对外宣传及披露信息时涉及反洗钱秘密的,应报所在机构反洗钱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所在机构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发布,同时应将对外宣传及披露的信息上报上级反洗钱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秘密的管理

第十七条对依法获得的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八条各级机构的反洗钱保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应分别对本机构反洗钱保密工作负全责。

第十九条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和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各级机构反洗钱主管部门是本级行反洗钱秘密工作的管理与执

行机构,负责反洗钱秘密的管理、制作、接受、保存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机构应指定一名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有工作责任心的人员负责反洗钱秘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重点部位的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工作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规定。

第二十三条涉及反洗钱秘密的会议,应由所在机构反洗钱主管部门指定出席人、列席人和记录人员,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相关会议资料应收回、保存。

第二十四条反洗钱从业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时,应将反洗钱资料及相关客户信息进行移交,严禁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带走或复制。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单位与个人,要及时查明情况及可能造成的损害,明确责任并报告单位负责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机构反洗钱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上级行应加强对下级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并作为

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一)模范遵守反洗钱工作秘密,并对维护银行形象和安全、维护客户利益做出过突出贡献的;

(二)对失泄密事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的;

(三)及时发现隐患,防止重大失泄密事件发生的。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反洗钱工作秘密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据《银行员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等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失泄密情节与后果特别严重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故意泄露反洗钱工作秘密,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公众信誉损害的,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各级机构因工作失误、管理松弛等原因泄露反洗钱工作秘密的,应视情节轻重,对该机构负责人分别予以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级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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