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其次,从哲学层面上讲,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对于人而言,也是同等重要的。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提到: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1)。又说,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产物也是这样。这些个人所产生的观念,是关于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或者是他们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自己的关于肉体组织的观念。这样,生命的产生——无论是自己生命的产生(通过劳动)或是他人生命的产生(通过生育)——立即表现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一方面是社会关系(2)。到现在为止,我们只是主要考察了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人们对自然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3)……可见,马克思,恩格斯界定了三种关系的存在:一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是物与物

的自然关系,三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以上三种关系中,能够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涉及到人的利益的关系有两种.一是人与人

的社会关系,二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融洽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了,人类才能正常地生存与发展.可见,这两种关系对于人而言都尤为重要,不可偏废.然而,历史和现实又无

数次的证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正常与稳定是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与共生为基础的.

98年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特大洪水,至今令人不堪回首.我们在欣喜中华民族团结力量的伟大时,也遗憾的发现,在洪水肆虐下,社会变得动荡与不安.少数不法分子趁火打劫,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可见,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旦遭到破坏,则不得不波及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最终触及到人类的根

本利益.

可见,法律的调整范围应当也必须涉及到两种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

之间的关系。

2 环境法对传统调整论的发展

传统的法律调整理论认为法律只能调整社会关系。这是为什么呢?在法律层面上,那是因为在法律作为调整工具出现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人与自然关系主要是以和谐为背景的情况下,在自然的反作用对人的利益损害不大的情况下,法律都是以调整社会关系为主的,一旦社会关系稳定,有序,和谐了,利益则将得到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天生就不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它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一旦条件成就,调整的时机到来,法律将理所当然地担当起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任务来.我们不能用停滞的眼光来看待法律的调整功效,想当然地认为:长久以来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那么它就只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属性.或者说,即使法律调整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我们也视而不见,一味地我行我素,生拉硬扯地将这一关系统

归于社会关系.很多法学大师们囿于传统,在调整论上面难以有突破和创新.

从哲学角度来讲,长期以来,在笛卡尔的人为主体,自然为客体的主客两分所导致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人类否认大自然的内在价值,仅把其当作工具盲目地使用,更不假思索地自以为是地将其排斥在法律主体之外,在法律关系模式型构中把人与自然主客体截然两分,以人类所谓的理性与自信,抱着功利的心态,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只顾人的生存与发展,为最大限度地谋取和占有眼前的物质利益,贪婪,自私地对大自然进行征服和掠夺。最终的恶果则是愈演愈烈,令人触目惊心的环境危机的降临,也使得法律的调整对象范围自然地缩小了。

诚如笔者上文所言,法律本应调整两种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其根本任务是实现人类利益的最大化.环境法以部门法的形式出现以前,法律多以调整社会关系为主,当然,也有少量法律以零星的形式调整过人与自然的关系.如<<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半场8世纪)规定了对林木,牧场的保护,还规定了鞋匠住在城外,以免污染环境;在俄国彼得大帝时规定

了严厉的保护森林的措施,某些树种和水资源被宣布为禁区,1719年,首次对污染,堵塞涅瓦河和其他河流规定严厉的处罚措施等;在我国,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制度和法令并没有因朝代的反复更替而废止,在<<六韬.虎韬>>中记载了中华民族最早的环境立法——炎帝颁布的为了维护生态的

禁令,“春夏之所生,不伤不害,谨修地利,以成万物,无夺民之所利,则民顺其时矣。”西周时候更制定了严厉的保护生态的法令,其《伐崇令》中规定“勿伐树木,勿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又如,西汉的景帝曾下诏:“令郡国务勤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4)等等。虽然这些内容零星,分散,但业已证明了法律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作用。法律的这种调整作用,当以环境法表现地最为充分。

笔者以为,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产生,其根本原因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日益恶化和对立.它又是在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增长和难以调和的基础上得到发展.随着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传统的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目的的法律部门已难以对人类利益作出充分和完整的保护,于是,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就日益显露,并集中体现在了环境法这一代表性的法律部门之中。可以说,环境法就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为目的的,以最广泛地保障人类利益为使命的所有调整人类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而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的有机组合.

对于环境法调整论的事实证明,可由以下例子作出。

在一条河流的上下游,分别有A和B两家企业。A是造纸厂,B是一家大型渔场。A企业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向了河流,使河流水体受到了污染,以致B企业大量种鱼死亡,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这时候,由于相关的环境法律的介入,迫使A企业的污水达标排放或A企业关闭,从而减少了对河流的污染,水环境不仅得以恢复,也减少了B的损失。在这一过程中,该相关的环境法律作为调整的主体,而调整对象则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排污者和与河流污染有利益冲突的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与河流污染有利益冲突的人与河流水体之间)因为环境具有共

有性和整体性的特征,所以,确切地说是调整了整个人类与该河流水体乃至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

上述例子形象地说明了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双重性。亦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与非人自然物是否成为法律主体无关,当法律未加以调整时,不论是人还是自然都不是法律主体,而一旦法律对人与自然进行调整,人与自然则都成为了法律关系的主体。

环境法对传统调整论的突破和发展,是对旧有的人类思维模式,思考习惯以及价值追求和处世方略的修正。虽然正处于发展阶段,方兴未艾,但却已在人类重新定位人与自然的关系及法律关系模式的重新构建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 新调整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人与自然环境的思想,是有关人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以及如何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调整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依据。概括说来,马克思主义早就内蕴了新调整论的思想。

第一,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活动并表现自己的基本条件。“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 (5),“人靠自然界生活”,“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6)。等等。

第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永恒存在的、不断发展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愈来愈认识到人类“自身和自然界的一致,而那种把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肉体对立起来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也就愈不能存在了” (7) 。

第三,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互为前提和影响的关系。“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以人自身的活动首先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 (8);“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关系和联系;只有在这些社会关系和联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9)

第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理想目标。人与自然的统一与和谐,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马克思在《一八八四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揭示,“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10)

第五,社会科学应该与自然环境这一基础相协调,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人与人的关系

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学研究中的综合,是科学发展的方向和趋势。正如恩格斯所言: “我们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人类社会中,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也有自己的发展史和自己的科学。因此,任务在于使关于社会的科学,即所谓历史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总和,同唯物主义的基础协调起来,并在这个基础上加以改造。”(11)马克思也说: “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12)

第六,法与自然关系密切.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指出: “法律只有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 (13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4);人们往往忘记了他们的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15)

上述观点,为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是为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4 发展中的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调整论的影响

现代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是以人与自然平等共生,和谐共处为哲学基础的。

在中国,早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这一哲学基础的雏形“天人合一”的理念。尔后,这一理念经过中国历代哲学家所遵循和发展,成为了中国近代环境伦理哲学的基础。

经济法学简答题及答案

五、简答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 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答: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2、主体构成不同;3、主旨思想不同;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答: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是1、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一些特点,如: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的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5、简述企业合并与兼并的区别 合并是两个或两以上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并经政府批准合并为一个企业法,或直接由政府决定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它实际上是法人消失和产生的统一过程,无变更。实行合并,应由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并方案,在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商后,订立合并协议。兼并可称归并,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归并到另一个企业法人中去。它是法人消失和变更的统一过程,属变更。它是一种有偿合并形式。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接,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或减免;政府有关部门可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缴利润指标;银行驿被兼并企业原欠债务,可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可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现行有关立法将合并和兼并分别称为亲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6、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所有;2、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它不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实行的是共同劳动;4、企业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按劳分配的方式。 7、简述私营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3、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8、简述合伙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答: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2、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3、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4、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9、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10、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它是由个人独立投资、独立经营、独立享受收益、承担风险、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及体系综述

综述: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及体系 一、经济法的概念 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 1、综合经济法论:经济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来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持该观点学者:王家福、王保树 2、学科经济法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认为在法的体系下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 持该观点学者: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经济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权力深入经济领域,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调整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应该独立成整体为法的部门。 持该观点学者:梁彗星、王利明 4、纵向经济法论:有的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的宏观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的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企业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持该观点学者:吴卫国 5、纵横经济法论:经济法既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也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协作关系。 持该观点学者:史际春、邓峰 文献出处: [1]薛克鹏.经济法的再定义——以规范对象为视角[J].经济法论坛,2013,10(01):17-27. [2]邓林.经济新常态时期经济法综合立法的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7(24):189-190.

B、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 1.国家协调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学者:杨紫烜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需要国家干预说: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持该观点的学者:李昌麒 4.国家调制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张守文 5.国家管理经济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持该观点的学者:史际春 6.国家调节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漆多俊 7.纵横统一说: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刘文华、史际春 8.密切联系说,也称作管理-写作说:由纵横统一说发展而来并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法学统编教材采纳的一种经济法学说。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陶和谦 9.宏观调控说: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国家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直接管理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文献出处: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作业 学号:0047 姓名:常耀光 班级:法学专升本一班

随着时代的更迭,如今社会不断朝着全球化方向发展。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不断加强,尤其是经济发展已经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仅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国际公司、以及国际私人之间的贸易也带动着全球化不断向前推进,与全球化推进的同时国际法律规范也在不断发展。在我国众多学者对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有许多不同的认识,大体包括:‘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两种。我也有自己的观点,下文便是我的论述。 首先我们阐述下国际私法以及调整方法,了解下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 (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为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应予以适用的法律,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然后依据这一被指定的法律(准据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冲突规范只解决法律适用的选择,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一种“间接调整”的作用。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主要的和基本的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是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有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得到调整,从而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这种方法是从19世纪末以来逐渐方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方法,具有简便、明确和更有利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等优点,比较适宜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具有良好地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入实施,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与国际社会的进一步融合,我们有必要站在整个国际社会的角度,而不仅仅是我们一个国家的角度,即应该从更加全面和长远的角度,来考虑我国及其国民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且,我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词语的改变,而是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随整个国际社会一起步入21世纪的中国所绝对需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的更新。我们站在国际的高度去看待问题的时候,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这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我们在国际社会中的交流在不断增多,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多,我们在处理国际问题的时候不仅要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更

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其次,从哲学层面上讲,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对于人而言,也是同等重要的。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提到: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1)。又说,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产物也是这样。这些个人所产生的观念,是关于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或者是他们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自己的关于肉体组织的观念。这样,生命的产生——无论是自己生命的产生(通过劳动)或是他人生命的产生(通过生育)——立即表现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一方面是社会关系(2)。到现在为止,我们只是主要考察了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人们对自然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3)……可见,马克思,恩格斯界定了三种关系的存在:一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是物与物 的自然关系,三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以上三种关系中,能够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涉及到人的利益的关系有两种.一是人与人 的社会关系,二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融洽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了,人类才能正常地生存与发展.可见,这两种关系对于人而言都尤为重要,不可偏废.然而,历史和现实又无 数次的证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正常与稳定是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与共生为基础的. 98年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特大洪水,至今令人不堪回首.我们在欣喜中华民族团结力量的伟大时,也遗憾的发现,在洪水肆虐下,社会变得动荡与不安.少数不法分子趁火打劫,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可见,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旦遭到破坏,则不得不波及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最终触及到人类的根 本利益. 可见,法律的调整范围应当也必须涉及到两种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 之间的关系。 2 环境法对传统调整论的发展 传统的法律调整理论认为法律只能调整社会关系。这是为什么呢?在法律层面上,那是因为在法律作为调整工具出现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人与自然关系主要是以和谐为背景的情况下,在自然的反作用对人的利益损害不大的情况下,法律都是以调整社会关系为主的,一旦社会关系稳定,有序,和谐了,利益则将得到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天生就不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它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一旦条件成就,调整的时机到来,法律将理所当然地担当起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任务来.我们不能用停滞的眼光来看待法律的调整功效,想当然地认为:长久以来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那么它就只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属性.或者说,即使法律调整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我们也视而不见,一味地我行我素,生拉硬扯地将这一关系统 归于社会关系.很多法学大师们囿于传统,在调整论上面难以有突破和创新. 从哲学角度来讲,长期以来,在笛卡尔的人为主体,自然为客体的主客两分所导致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人类否认大自然的内在价值,仅把其当作工具盲目地使用,更不假思索地自以为是地将其排斥在法律主体之外,在法律关系模式型构中把人与自然主客体截然两分,以人类所谓的理性与自信,抱着功利的心态,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只顾人的生存与发展,为最大限度地谋取和占有眼前的物质利益,贪婪,自私地对大自然进行征服和掠夺。最终的恶果则是愈演愈烈,令人触目惊心的环境危机的降临,也使得法律的调整对象范围自然地缩小了。

商法专论_201612_模拟卷2

华东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商法专论_201612_模拟卷2 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注意:全部答在答题纸上,答试卷上无效,试卷与答题纸分开交) 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打“√”,错误打“×” 1. 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1分) ( )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但执行董事不可以兼任公司经理。()(1分) ( ) .3.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1分)( ) .4.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1分)( ) .5.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单。()(1分)( ) .6. 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而毋须通知票据上的第三人。()(1分)( ) .7. 保险合同一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无权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1分)( ) .8.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1分)( ) .9. 本票在发票时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1分) ( ) .10. 依法制作商业帐薄是商主体的法定义务。()(1分)( ).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 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2分) A.债权人会议不是民事活动的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B.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C.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选举产生 D.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15日内召开 2. 出票日期是1995年5月31的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间的最后—日是()。(2分) A.1995年7月1日 B.1995年6月30日 C.1995年7月31日 D.1995年8月1日 3.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现阶段我国承认的公司不包括()。(2分)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D.两合公司 4. 下列关于董事的义务的表述中,错误的是()。(2分)A.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个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 B.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法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 C.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以外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D.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 5. 商号中的字号应该由()构成。(2分) A.字母 B.图形 C.线条 D.两个以上的文字 6. 下列属于“第一种商”的是()。(2分) A.商品交易 B.票据行为 C.广告 D.仓储 7. 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组成的表述中,错误的是()。(2分) A.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 B.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C.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D.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8.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2分) A.市场经济关系 B.市场经营活动关系 C.商事关系 D.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关系 9. 以下关于商合伙表述正确的是()。(2分) A.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在商事关系中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B.依法设立并依商法规定从事商行为,在商事关系中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C.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 D.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 10.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是()。(2分) A.债权 B.所有权. C.股权 D.抵押权 三、多选题(共10题,每题3分,共30分) 1. 公司破产时,不列入破产财产的有()。(3分) A.抵押物 B.破产企业的厂房 C.破产企业内工会的财产 D.破产企业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3分) 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B.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C.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商法学》试题及答案

《商法学》试题 试题: 一、简答题:本大题4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其任期。 答: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她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与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就是什么? 答:(1)证券发行关系;(2)证券交易关系;(3)证券服务关系;(4)证券监管关系;(5)与证券有关的其她关系。 3、简述破产债权的特征。 答:(1)破产债权属于财产权,但只就是对人的请求权、相对权,没有直接支配物的效力; (2)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否则不能以破产债权对待; (3)破产债权属于无优先受偿的债权; (4)破产债权就是只能通过破产强制程序才能得到清偿的权利。 4、狭义的票据行为有哪些? 答:狭义的票据行为有:(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 二、论述题:本大题2个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论证券承销的两种方式。 答:(1)论证券承销的两种方式就是指证券代销与证券包销。 (2)证券代销就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出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就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3)证券代销与证券包销的区别如下:①法律关系不同。证券代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就

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亚盛集团分校马永久 [内容提要]从法理学角度讲,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论。本文通过对经济法的产生以及调整对象的转化和细化评析,认为“国家调制论”的观点比较适宜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经济法产生上探寻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出这种社会关系由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的必然性,概括出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一个年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一门新兴的经济科学,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广泛的一类社会关系,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自有法之日起,便是各个社会、历史类型的法律规定和调整的重要内容。 经济关系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并存在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经济环节和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在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对经济关系不同的调整模式,即同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一个法律部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综合一体的调整模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要是民主调整模式,民法一直是这个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一个大法。历史上行政法也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国家旧体制改革前,行政法在事实上取代了民法,几乎调整着所有的经济关系,从而形成了特有的行政法调整模式,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时期,生产更加社会化,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化,利益实体更加多元化,客观上越来越需要在保持并发挥各个社会个体独立自主性的基础上,从整体和宏观上加强对它们的经济行为的调节和经济利益的协调。这样,就必然有相当范围、相当数量的原有的经济关系以及新生的经济关系重新整合,重新划分法律调整范围,从而形成了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调整经济关系。各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但它们并不完全封闭。不能认为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节一种社会关系;也不能绝对的说一种社会关系只能有一个法律部门去调整。一个法律部门综合调整几种相互关联、相互转化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由几个关联的法律部门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运用不同手段进行多方位的调整,这正是当今社会法律调整模式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 二、资本主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转变与分工细化 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后,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经济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另一方面对阻碍资本主义经济的行为,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后一部分内容是资产阶级干预经济的行为,由这一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新出现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在资产阶级国家里不是唯一的经济成分,除了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外,还有少量的国有经济和为数不小的个体经济。资本主义国家面对不同的经济成分,采

商法题库

第一章商法概述 一、填空题 1.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延续至今,它是人类社会迈向法制的重要一步。 答案:18世纪初 2.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 答案: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传统商法在体系上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两大部分内容。 答案:商行为法 4.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 答案:特别法 5.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 答案:海上贸易 6.法国商法法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 答案:客观主义 7.《德国商法典》最早颁布于年。 答案:1861 8.反映了商法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是商法部门建立的基础,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所在。 答案:独立的商法调整对象 9.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原则”,经济法则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答案:意思自治 10.商法作为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兼容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公法性规定主要为。 答案:行政法律规范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事立法活动活跃,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可以归入商法范畴的有(B)。 A.《合同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 B.《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 C.《个人独资企业法》、《信托法》、《证券法》、《仲裁法》 D.《劳动法》、《行政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商法的概念可以表述为(A)。 A.调整商事交易主体于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调整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调整公司、企业日常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调整一切微观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外国法上,采取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的国家是(C)。 A.美国、英国 B.德国、法国 C.日本 D.瑞士 4.有关商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B)。 A.其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B.商法调整对象的不特定性 C.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 D.商法的公法性和国际性 5.所谓商主体法定原则是指(D)。 A.对于商主体在法律上的资格,不以强行性法规加以规定 B.商主体的类型在法律上有严格的界定 C.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 D.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兼评“法只调整社会关系”的传统法学观点

内容提要:按照传统的法学观点,制定和实施环境法的目的是为了利用环境的外在价值,确认和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因此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环境的社会关系。但是,环境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是统一的,两者存在共损共荣的关系。承认和保护环境的内在价值对于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维护其他物种在自然法则面前的平衡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人类作为地球上唯一具有理性思维的人应该用法律来确认和保护这种价值。用法律来确认和保护这种价值的最好方法是承认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本文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法条、环境法的功能、环境法的现实作用、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法律规范的性质、现实的环境立法七个方面对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关系的论点进行了详尽的论证。 关键词:环境法,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生态关系,内在价值,外在价值 环境法原理的源头是环境法的概念,而概念只能在它所为之服务的对象和目的确定以后才能科学地产生。因此,科学地界定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对于丰富环境法的基础理论,促进环境法学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法学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对于环境法调整人与人关于环境的权利(力)义务关系的观点则是一致的。人与人关于环境的权利(力)义务关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与其公民及其他主体形成的环境管理行政权力与义务关系,其中国家对其公民及其他主体行使环境管理公权,该环境公权的行使是以维护公共环境安全、保护环境公益为直接的目的的。所以在控制结果上,如果该公益未被法律私益化,那么公民及其他主体个人受到的利益就不是法的利益,不是环境公法职责所直接对应的环境私法益,而是环境法利益的反射利益。该反射利益因而是不可要求司法救济的。例如环境安全,在我国无疑是国家提供的一种重大环境利益,但并未表现为个人的私权,反之所表现的是要求人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不能以自己的环境安全私权受损为由对国家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该公益被法律私益化,那么,反射利益就转化为了与环境管理公权直接对应的环境私法益,公民及其他主体个人在履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公法义务的同时就可享受对应的环境私权。该环境私权是可以要求司法救济的,如在美国联邦及其一些州,公民可以对其不享有专属权的某些公共环境要素享受一定的视觉美感权、静稳权和精神享受权,当这些私权受到环境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公民可以提起相关的公民诉讼。二是平等主体之间在环境法规定的范围内或在合法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受环境私权,履行环境私法义务。这两个方面的权利(力)义务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学者通常讲的环境社会关系。故可以认为环境法调整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环境社会关系。 对于近十年来国内外环境法学界提出和发展的“环境法也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观点,我国的传统法学观点大部分持否定态度,其理由主要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了的权利(力)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和环境的关系包括两极,从环境的角度看,它是一个非人的“物”,没有意思表示和外在的法律行为,不可能对人履行什么对应的义务,也不可能主张什么权利,更不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从人的角度看,人人都保护环境,也就可享受环境法规定的私法益和所反射的非法益性质的生态利益。该私法益与反射利益不是环境给予的而是国家给予的。所以人和环境之间不存在任何对应的权利(力)义务关系。而法律是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调节器,因而环境法不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传统的法学观点还认为,人们通常讲的人与环境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自然科学上的生态关系;在法学上,环境或环境因素要么是人的所有权能的对象,要么是人类能够共同使用或享用的特殊“物”。因此人与环境的生态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实质上

试论我国航运法的调整对象

试论我国航运法的调整对象摘要:本文从目前我国《航运法》即将出台的现实需要入手,通过对航运法基础理论中的概念、调整对象的界定、调整对象的内容及调整范围的讨论和概括,对部分航运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的借鉴,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了目前航运法立法过程中航运法调整对象应当明确的关系及因素,从而力争对我国《航运法》立法研究工作中的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有所助益。 关键词:航运法;调整对象;调整范围 引言 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航运法》。从1996年至2010年的十五年间,《航运法》一共起草了12稿,由于我国一部分重要的航运政策不成熟以及我国立法资源的有限,《航运法》的起草工作曾一度搁置,直到2009年,张德江副总理考察内河航运企业,加上当时我国航运业的极速发展,《航运法》的制定工作重新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0年8月,交通部重新启动了《航运法》的制定工作,旨在为我国航运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在我国,航运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其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我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根据立法法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国际海运条例。目前我国制定的“航运法”是狭义上的纵向的航运法,在这一体系中处于龙头大法之一的地位。因此,在《航运法》的制定与即将出台之际,对其调整对象的研究和界定也就显得非常之必要。 一、《航运法》概述 (一)航运法的概念 广义上的航运法是指调整国家干预航运经济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航运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其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立法法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际海运条例以及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我国目前着手制定并将出台的“航运法”是狭义上的航运法,在这一体系中占据非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教学内容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1、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其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调整对象的特点: (1)这种社会关系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是由国家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如果不是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不是由国家调节引发的社会关系。 (2)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有一方为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机关,他们担负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一种调节、管理主体;而相对方则为被调节、被管理主体,有接受国家调节的义务。因而双方主体之间的地位是管理(调节)与被管理(被调节)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3)这种社会关系也不是当事人完全自愿协商的关系,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国家调节主体有时也需要运用协商机制,并尽量让被调节主体自觉自愿,但并不是以协商和自愿为原则的。 3、各大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经济法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以此论证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的质的规定性 (一)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 A、两大社会关系的概述: 国家经济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是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有各种不同情况有次可分为民间社会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两大类,同时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可分为“一般性行政管理”与“国家为调节经济的目的而实行的国家调节”。 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经济关系”。基本特征为:(1)在主体身份上,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任何一方均不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二者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2)在经济关系内容上,双方是互利、有偿和等价关系;(3)在经济关系形式上,双方是自愿、协商关系。 B、二者区别:在主体身份和地位、社会关系的内容那个、形式和处理原则、社会关系性质和类别等,决定用以调整它们的法也不同。民商法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而不能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而不能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 “大经济法”观点,将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当做经济法调整对象来看待,夸大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大民法”观点,将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纳入民法范畴,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认为经济法没有存在的必要。 C、二者联系:这特别表现在国家直接投资经营这一领域。当国家投资开办和经营国有企业时,国家既是经济调节主体,又是投资主体和企业经营管理主体。国家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从基本性质上来说所发生的是一种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但从投资经营活动来说,国家又以一种同普通民间经济主体平等的身份出现,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有与一般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同样的性质。还有在国家发行债券上也是如此,在诸如以上各种国家调节经济活动中,本为调节管理主体的国家,却以一种特殊民事主体身份出现,同社会有关各方发生一种特殊民事关系。这种关系基本上适用民法,经济法只对其中具有特殊性的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二)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 A、两种关系的概述

电大商法试题及答案

《商法》平时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C )。 A.市场经济关系 B.市场经营活动关系 C.商事关系 D.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关系 2.下列选项中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 B)。 A.董事长 B.董事 C.执行董事 D.经理 3.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应办理的登记是( B )。 A.解散登记 B.设立登记 C.变更登记 D.注销登记 4.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B )。 A.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D.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5.下列各选项中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其请求权不必具备的条件的是( D )。 A.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B.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C.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D.必须是没有担保权的债权 6.以下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C )。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D.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7.以下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中,需要支付对价的是( D )。 A.继承 B.赠与 C.税收 D.善意取得 8.以下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B )。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汇票出票人死亡 C.支票付款人被解散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9.证券禁止交易行为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 D )。 A.欺诈破产行为 B.个别清偿行为 C.破产无效行为 D.操纵市场行为 10.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主要义务不包括( D )。 A.按时交付保险费 B.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 C.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 D.保险标的的有些情况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可以不用告知保险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4分,共20分) 11.下列表述中,符合外观法则本意的是( ACD )。 A.对商事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 B.如果按客观表象做出的解释对表意人不利,则应采用有利于表意人的其他解释 C.当事人对商事合同条款的解释有分歧时,以市场参与者的通常理解或交易习惯为准 D.在商事主体或商事行为的性质不明的情况下,法律从有利于善意相对人的角度加以认定 12.某股份公司成立时,某甲作为发起人欲以其所有的一幢楼房作为出资,他应办理的手续是( ABD )。 A.评估作价 B.产权过户 C.验资 D.创立大会确认 13.甲、乙、丙、丁为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现甲在执业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某客户造成损失。关于赔偿责任的以下判断中,正确的选项有( CD )。 A.应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B.应由甲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和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D.事务所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后,甲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事务所支付赔偿 14.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包括( BCD )。 A.明知前手以欺诈、盗窃等手段取得票据,但仍接受票据 B.拾得被小偷抛弃的票据 C.从黑市高价买得汇票若干 D.蒋某把偷来的支票赠与不知情的吴某 15.关于人身保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BCD )。 A.法人可以成为投保人 B.法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C.未出生的胎儿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D.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判断题(正确的画√,错误的画×,每题2分,共20分) 16.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 )

环境法试题及答案

10 依照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的,必须经( A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 国务院批准 环境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24小题,每小题 1分,共 24分) 1.太阳与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有密切关系,但在现有的科技条件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不 能把它作为保护对象,这是因为( ) A. 它是人类共同财产 B.人类不能对它产生影响 C.它可以作为民法的保护对象 D.它的价 值无法计量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在开发、利用、保护环境与资源活动中产生的( ) A.人类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 B.人 类与环境要素之间的关系 C.既包括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又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D.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3 我国首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宪法是( ) A 1954年宪法 B 1972年宪法 C 1978年宪法 D 1982年宪法 4 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A 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占有核心的最高地位 B 是在我国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健全的基础上制定的 C 是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制定依据 D 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标志 5 我国《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等发现突发环境事件 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的时限是( ) A 半小时内 B 1小时内 C 2小时内 D 3小时内 6 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是( ) A 自然保护区制度 B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C 土地资源管理制度 D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7 体现环境目标的要求、据以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的环境标 准是( ) A 环境质量标准 B 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C 环境保护方法标准 D 环境基础标准 8 国家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而采取的最主要手段是( ) A 建立和强化环境行政管理机构 B 应用环境经济调节措施 C 强化环境刑事制裁 D 与企业订立环境协议 9 与其他行政决策相比,环境行政决策往往具有( ) A 范围广泛性 B 科学不确定性 C 事后反应性 D 手段多样性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大 ) B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C 国务院备案 11 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经我国管辖的内水和领海以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 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 ) A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B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C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D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海商法习题集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世界上第一部航海习惯法是( A )。 A《罗得海法》B《巴西利亚法典》C《海事条例》D《哈特法》 2.欧洲第一部综合性海事法典是1861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 C )。 A《提单法》B《商船法》C《海事条例》D《哈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 C )起施行。 A 1992年6月5日 B 1992年11月7日 C 1993年7月1日 D 2000年7月1日 二、多项选择题 1.中世纪海商法的三大基石是(BCD )。 A《罗得海法》B《奥列隆惯例集》C《海事裁判例》D《维斯比海法》E《海上货物运输法》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为(BCD )。 A内河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B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C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D与海运有关的商事关系E与政府公用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三、名词解释 海商法 四、简答题 1.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五、论述题 试论述海商法的性质 参考答案: 一、A、C、C 二、BCD、BC 三、 海商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一国的海运和海事立法的总称。其内容包括:海商法典、调整海商或海事等民商关系的单行法规、航运业管理(包括海商企业管理、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等)以及港口、水域和航道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狭义的海商法通常指一国的海商法典,即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 1、海商法的调整对有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判例。 五、 关于海商法的性质,即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7月自考商法(二)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7月自考商法(二)试题 课程代码:0099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可以作为企业名称的是() A.WTO B.总统 C.民主 D.梅花 2.以下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表述正确的是() A.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是一种有限责任 B.各合伙人之间是连带有限责任 C.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内责任 D.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补充性的连带责任 3.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表述不正确 ...的是() A.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被分成等额股份 C.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一定高于有限责任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审批程序一般要严于有限责任公司 4.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的任免由() A.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B.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C.证券交易所会员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D.人民银行指定 5.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相互承担义务可将合同分为() A.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B.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C.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D.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6.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7.下列属于《票据法》调整的对象是() A.存款单 B.信用证 C.提单 D.现金支票 8.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 A.公法 B.技术性法 C.任意性法 D.国际法 9.属于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票据的情形是() A.依出票而取得 B.依转让而取得 C.因继承而取得 D.善意取得 10.下列提单依《海商法》的规定,可以不经过背书直接交付即可转让的是() A.记名提单 B.指示提单 C.不记名提单 D.所有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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