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住房政策与国内住房政策对比及启示

香港住房政策与国内住房政策对比及启示
香港住房政策与国内住房政策对比及启示

一、香港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

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为遏制楼市投机行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香港政府不断加强新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透明度,降低开发商对房屋售价与现房供应的操纵,从而抑制了因新房销售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哄抬房价现象。香港政府对开发商预售、现售环节、信息披露、首次放盘量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指引文件,还明确规定了有关预售新房(含楼花)示范单位的细则。

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香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批租给受让人,土地批租主要采用公开拍卖、招标、私下协议和临时租约四种形式。香港有比较健全的土地法例体系,包括《香港房地产法》、《收回官地条例》、《土地征用法令》、《地契条款》、《拍卖地产条例》等。政府只是根据这些法例进行管理,实行有偿、有期、有条件使用土地。所有要使用土地的人都需要通过土地市场获得土地。既有垄断控制,又有自由转让。在楼市出现泡沫的时候政府采取增加住宅用地供应的做法,在楼市萧条时期政府采取减少土地供应的措施,以保持楼市的平稳发展。

完善的公屋制度。香港的公屋制度不仅包括政府出资建造建筑实体,还包括货币化的综援金制度。到1997年,香港650万居民中居住在出租公屋、政府补助出售房屋的人口达331.38万,占全港人口的51%。公租房制度与香港的房地产大规模开发几乎同步,不仅解决了众多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还为香港节约了土地资源,保持了社会稳定,提高了城市竞争力。

短期交易“额外印花税”。为了抑制投资者炒房,香港引入了短期交易“额外印花税”。目前,香港物业交易须缴纳最高4.25%的从价印花税,而“额外印花税”则分为三级税率:6个月或以内转售的交易,税率为该转售交易金额的15%;6个月以上至12个月之间转售,税率10%;12个月以上至24个月之内转售,税率为5%。换言之,持有物业的时间愈短,业主需要缴纳的“额外印花税”税率便愈高。

楼宇按揭成数调整。楼宇按揭成数也是香港调控楼市的主要手段之一,且效果比较明显。香港楼宇的按揭成数一般在5成左右。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据楼市冷热程度适时调整楼市按揭成数。在楼市萧条时期上调楼市按揭成数,一般楼价越高按揭成数越高;楼市出现泡沫时下调楼市按揭成数,一般楼价越高按揭成数越低。2010年11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宣布下调楼宇按揭成数。新政一出,之前热火朝天的香港楼市顿入寒冬。据香港美联物业的统计显示,在楼市新政出台的首个周末,香港十大指标性二手楼盘的成交量已经比前一周减少近八成,二手楼看楼量普遍下跌五成以上,还有许多楼盘罕见地出现“零成交”。

二、香港与内地房地产政策调控的比较

香港楼市调控的针对性比内地强。一般来说,香港政府楼市调控的针对性很强,目标直指短期炒楼行为,加大炒家转手成本,进而遏制楼价快速上涨。在遏制纯投资购房者以金融杠杆炒楼的同时,也确保了真实自住型需求不受政策影响。所以香港楼市调控政策的短期效应比较明显,特别是楼市泡沫期间,每一轮楼市新政出台后的数周内,

楼市往往会出现成交量萎缩甚至暴跌的现象。但香港在长期低息、市场资金宽裕、热钱流入、土地供应紧张的大环境下,新政的长期效应往往不明显。而内地的一些楼市调控政策过于宏观,缺少操作细则,以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博弈等原因,楼市调控效应滞后、甚至收效甚微,每次新政出台后,市场出现短暂的观望情绪后,仍旧按照其自身的趋势运行。

香港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比内地透明。香港作为世界上市场化自由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之一,十分注重房地产交易市场本身的建设,香港房地产市场信息比内地透明很多,特别是针对捂盘和虚报成交等情况都有明确的指引。香港几乎所有银行都提供网上免费估价,任何人都可以在政府有关部门查到想买房子的产权、面积等信息,以及该房屋的所有法律文件。相比较而言,内地的房地产信息体系建设比较滞后,就连房产证查询系统都没有完全联网。

在处理市场与政府的职能边界方面香港经验丰富。在香港,狭义的房地产概念仅局限于有明确法律权属可以上市交易的土地及建筑物,政府公屋并不包括在内。市场与政府职能边界清楚,政府公屋与房地产市场同步发展,一方面是廉价的政府公屋,一方面是天价的海景豪宅,各得其所,互不侵扰,减少了社会矛盾。在这一点上,内地无论是住房保障发展水平,还是处理政府与市场职能边界问题都与香港差距甚远。

对房地产转售环节的税收调控比内地更为严格。有人将香港楼市调控比喻为“宽进严出”,即是任你买,等你出手再调控。如香港的短

期交易印花税规定,如在24个月内转手的物业交易将最高缴纳15%的“额外印花税”。而内地的调控则是“严进宽出”,在购买资格、贷款资格限定方面颇为严格,但在转售环节税收调控几乎没有起到作用。

香港与内地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都很强。香港之所以是最自由的经济体,就在于各种税都很低,像个人所得税,最高也就征15%,香港政府缺乏其他财政来源,所以只能依赖土地财政。而内地与香港很相似,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全国财政收入中与房地产业相关的收入比重不断上升。有些地方财政收入中与房地产业相关的收入比重超过50%,地方财政收入对房地产的依赖严重。香港也曾尝试通过征收消费税等方式,改变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但效果不佳。内地也因为地方财政收入对房地产行业的严重依赖,导致国家楼市调控政策在地方政府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

三、香港房地产调控经验对内地的启示

完善房地产立法体系,建立规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加强房地产交易登记审批环节工作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防止因房地产交易登记审批环节出现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不诚信行为予以曝光和惩戒。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销售信息全过程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立法体系,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系统的政策体系、监管体系及其组织体系,这是保障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能否顺利实行的关键所在。另外,运用金融、税收、土地以及价格管制等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

建立完备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职能边界。建立完备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既是民生工程,又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有效手段。保障性住房以解决基本生活需求为限,分配过程必须确保公开透明,防止腐败和新的社会不公产生。保障性住房居住者只享有居住权,不能参与市场交易,与商业性住房严格划清界限。市场和政府分别在商业性房地产和保障性住房中相对独立地发挥职能。强化地方政府保障住房建设指标化考核,确保保障性住房制度落到实处。放开主要城市的商品住宅市场,根据市场规则满足中高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政府积极干预住宅市场,政府在保障房领域上保持不可或缺的职能,明确界定政府在住宅市场上的干预职能,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以满足居民家庭基本的住房需求。建立公开透明的收入和资产申报制度、轮候制度和退出机制等,保证保障房分配的公开公平。

简化房地产税收制度,加强房地产业税收调节。合理设计房地产业所得税和流转税,发挥税收对房地产业不合理的过高收入的调节作用,降低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投资者不正常的投资回报率,防止社会的财富过多地向房地产开发商倾斜,以及房地产业对其它行业正常投资的挤压,确保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当前可以考虑先行开征“房屋空臵税”和“土地闲臵税”等简单易行的税种,再逐步过渡到全面开征物业税。加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前瞻性研究,在适当时候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有效降低房产的长期收益预期,降低富人购臵固定资产的原动力。香港的房地产税收制度自成一体,覆盖了房地产取得、

保有和流转环节。对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减少房地产流通环节的税种和税负,扩大房产税的税基,以房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逐步将房产税转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物业税,从而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使房地产税、公共支出和房地产价值等环节紧密联系形成良性循环。

健全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市场体系。我国实行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统一供应制度,政府可以通过调节土地供应,实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标。要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整治的开发模式,严格土地的招拍挂程序,同时要严格土地交易中预算外基金的监管,要严格土地使用条件,集约用地,提高土地效益。改革土地出让金交纳办法,采用混合年租制。目前国内采用的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做法,尽管会暂时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但也带来诸多弊端。一次性收取70年的土地出让金,是对未来土地收益的一种透支,不利于长期财政收入的稳定,政府很难享受到地价随着经济发展和土地开发程度提高所能带来的增值收益,损失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土地开发成本大大提高,加快了房价的上涨速度。因此,可借鉴香港的混合年租制,土地承租人除了要交纳一笔地价外,由批出日期起,每年还需缴付相当占一定比例地价的年租,使政府在未来土地增值中获得应得的收益。加强批地后的监督管理,防止开发商囤积土地。对于批出土地的使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开发进度、土地用途、建筑规格均予以严格监督和管理,避免开发商囤积土地。

规范土地收入管理,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对房地产的过度依赖。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改革土地出让金分配体制,建立合理的纵向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取消对地方政府的GDP考核,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在土地收入管理方面,由土地主管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收入年度预算,财政部门负责记账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外部监督。土地主管部门及时将当年度及下一年度预期推出的土地计划信息告知民众,并且做到土地出让信息及时、透明,有利于土地需求意向人的决策,以及民众对房地产市场走势的判断。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土地出让金管理的全程参与,使整个收支过程更具有可控性和透明性。为弥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不足,可考虑在局部地区试点有限放开土地出让收入的用途限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香港地少人多,目前有600多万人口,如同世界上其他经济高度发达的城市一样,面临着人口稠密而引起的住房问题。然而,经过近40年的努力;香港的住房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香港住房政策细分为住房政策、住房消费政策、住房分配政策和住房金融政策。它们在作用上相互配合、相互弥补,目标一致,构成了一个完整、协调、高效的政策体系,为解决香港住房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公共住房建设政策。战后在社会各界强烈要求下,港府开始直接建房出租以解燃眉之急。1954年“徒置事务所”成立,开始修建“涉置屋”供难民、灾民及拆迁户使用:1958年成立“屋宇委员会”兴建“廉租

屋”出租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之后港府又陆续推出了“十年建屋计划”、“新型屋村计划”、“居屋计划”和“长远发展策略”等方案,大规模营建廉租屋和“居者有其屋”出租和出售给符合收入条件的居民。目前住在公屋和居屋的居民总数约占全港人数的一半。香港发展公屋、“居屋”的住房政策,除由房屋委员会(执行者房屋署)为主之外,

港府还注重发挥民间团体和私人机构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参与发展。香港“房屋协会”就是其中一个积极参与公屋、“居屋”计划的社团。对“私人机构参与居屋计划”也给予鼓励。但私人机构建成的“居屋”要按政府规定的价格售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这项计划既可节约政府开支,又可发挥社团和私人发展商的积极性和资金、技术优势,加快解决居住问题。住房消费政策。通过经济手续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并保障绝大多数家庭的最低住房消费水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租务管制。1947年港府制订了《业主与租客条例》规定租金水平,业主不得随意终止租约和逼迁租客。这对平抑租金和物价以及保障许多居民的居住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1970年6月又推出了该条例的第二部分,对租金的年增幅额度加以限制,租客的权益仍然被明确保护。尽管租金随着物价上升有变动和提高,但能控制租金上升过快,保障中低收入家庭有房可租和租金不占家庭支出的过高比例,使租务管制强烈反映出社会保障色彩。

二是住房补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所得转移,一是种房租补贴。所得转移指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给予定额的经济补贴,以提高低收入家庭的总支付能力,间接增加其住房需求;房租补贴是直接用于增加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的财政补贴,以减轻其住房消费负担。两种方式同时使用,交叉进行。

其受惠对象主要是低收入家庭和公务员,其中又以对公务员的优惠更有代表性。近年来,政府还推行“居所资助计划”,允许中、低级公务员用房租津贴购楼,这也是香港近年来住宅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两者之中,港府较多地采用房租补贴方式。港府在房贴的同时又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住房自置自住,既保证房贴政策的针对性,使多数低收入家庭从中受益,又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完成对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

三是税收政策。自用住房的所得税减免是政策的核心。有关住房的税项主要是差饷、物业税和印花税三种,其综合税率比西方国家低。港府还对自用住房免收物业税,以期提高物业自住率和自有率。但这项措施在整个政策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明显。

住房自用政策。主要是通过扩大供给,降低租房率,提高自用率,完善住房资源的优化配置。由于中低收入家庭数目多、支付能力低,所以住房自用政策重点是提高这类家庭的住房自用率。在供给方面,主要由政府负责建屋并低价出售以扩大供给。售价只相当于市价的一半左右。政府还把部分公屋折价出售,并对中低收入购房家庭给予贷款优惠,大力提倡自购住房。1988年4月,改组后的房委会成立,宣布了一项跨越到2001年的“长远房屋策略”。其特点是:(1)房屋的供应以私人楼宇为主;(2)从兴建租房为主转向鼓励居民自置居所。充分反映了政策重点是提高住房自有化率,并且通过各方面力量共同建房业增加供给,鼓励居民购买公房或私人楼宇。为了配合该计划,又推出了“自置居所贷款计划”,规定凡有资格购买居屋或私宅的人大都可以借取免息贷款来买房。住房金融政策。

提供多种金融产品以满足需求,并使金融服务手段先进、方式灵活。香港的金融机构都程度不同地涉足地产业,地产业的波动必然会给金融业带来风险。为了减少这种风险,金融机构对住房贷款进行规模控制。虽然总量有限制,但由于购买和兴建住宅贷款的比重不断增加,绝对值持续上升,这种金融信贷格局有力地配合了住宅市场的发展。70年代后期,对住宅金融的支持方式提出了多元化的要求。金融机构在抵押贷款的设计上采取非常灵活的手法,对贷款条件和内容进行不同的组合,较多地满足了市场要求,扩展了住宅金融的作用空间,使住宅业与金融业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

二、内地住房市场发育的主要问题

内地住房制度因初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住房分配形式单一,福利性强,并由于福利性分配所导致的住房需求的无限膨胀引发了许多问题。近年来,我国进行了住房制度改革,推出了不少房改方案。取得了不少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1.房地产业结构失衡,房改与住房建设徘徊不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目的就是“利润最大化”。但作为政府则应引导房地产业良性发展。众所周知,房地产业有多种功能,发展中国家开发房地产业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提高全民族的居住水平。加快现代化城市进程。“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人均住房面积是衡量城市现代化国际水平的一项重要硬性指标和国家综合实力的指标之一。因此,房地产开发的重点是普通住房。然而,国家对房地产业开发的最终目的缺乏宏观引导,致使房地产业的内部结构呈畸形状态。一方面。商业写字楼、高档次公寓和豪华别墅建设量大,供过于求,

很少有人问津;另一方面,广大居民,特别是特困户、无房户“望房兴叹”,形成“房等人”与“人等房”的怪圈。以住房商品化为取向的房改,依旧使住房问题严重困扰着大中城市的整体经济的发展。

2.低收入与高房价反差强烈,买方市场难于形成。

在房地产市场中,房价与收入是存在一定比例关系的。当前,房价与一般家庭年收入之比在3:1—6:1之间,已成为推行住房商品化的国际公认的标准。而我国内地,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制。改革开放以来。城镇职工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总体上讲仍处于低水平。相反,我国商品房价格却奇高,价格构成中包含了许多不合理的摊入。

三、香港公共住房制度的启示

(一)住房制度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公共住房制度建设是绝大多数国家在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根据香港的经验,公共住房制度建设要随着社会人口结构、收入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变化进行阶段性的调整,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持协调。

我国住房制度经历了福利分房体系向市场化住房体系的转变。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过分强调了住房制度拉动经济增长的功能,而忽视了其社会保障的功能。地方政府往往受到逐利动机的驱使,放任开发商多建高档商品化住宅,而对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弃而不建或少建,对房价求高弃低,导致住房市场高房价和高空置率并存,而低收入群体却无力购房的结构性矛盾。

住房市场化不等于把所有人的住房需求都推向市场,而应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使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结合起来。地方政府在通过土地批租获得财政收入来源的同时,也要承担保障低收入家庭居住权利的责任。香港一直实行低税收的“避税港”政策,批租土地的收入是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因而造成高地价、高房价的局面,但依靠公共住房制度还能勉强维持高房价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之间的平衡。我国内地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批租政策与香港如出一辙。近年的房价上涨使商品化的住房越来越脱离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支付能力,如果政府不在社会收入分化达到一定程度之前建立并完善合理的公共住房制度,必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住房市场的结构性问题,并增加今后解决这一问题的难度。

(二)政府要在解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上发挥关键作用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主要表现在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建设缺乏明确的目标和规划,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缺乏应有的财政预算,而是试图依靠带有赢利目的的开发商从事经济适用房建设。国外的经验和国内的现实表明,在商品房市场中推行经济廉价房的住房保障体系,其结果必然导致住房供应体系和政策目标的背离。

反观香港的经验,政府应明确在市场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中的不同定位。对于市场住房供应体系,政府应尽量减少直接干预,除了企业准入、建筑标准、房屋质量、配套设施、销售程序、企业纳税、住房金融等方面做出相关规定、通过监管完善市场秩序外,商品房定价、房屋开发量和开发规格等方面决策应由开发商根据市场需求状况自主做出,政府不应干预。而对于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

系,政府应首先明确对特定人群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制定总体目标和规划,设立专门的职能机构,低价或无偿划拨土地和有预算保证的公共开支来落实政府的责任。

(三)公共住房政策的实施要有完善的管理体系作保障我国内地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从1998年开始起步,但其发展始终受到管理体系不健全的困扰。到目前为止,在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数量、建筑标准及分配的方式和价格等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执行办法;具体实施中,还存在超标准建设和不能严格按照收入标准进行分配的问题,已经分配到经济适用房的居民,无论其今后收入如何变化,得到的政府补贴都将固定化和永久化。

因此,尽管经济适用房本身的意义重大,但监管不严、管理不善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公众对其效率和公平性的置疑。与经济适用房相比,廉租房政策落实得更加缓慢,不少城市还没有建立廉租房体系,已经启动了廉租房建设的城市中,绝大部分还没有形成一套可操作的运行机制和分配程序。从香港的经验可以看出,公共住房从选址规划、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到社会分配都要求实现高效率并达到高度的透明化,否则很难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客观上看,我国内地要想在短时间内建立完善的公共住房管理体系确实有一定困难。而且,我国尚未建立个人或家庭收入的统计信息系统,缺乏家庭收入方面的信息将很难建立起完善的公共住房分配体系。但是,香港的经验恰恰说明了完善的管理体系是建设公共住房制度的必要条件,香港公共住房的管理体系并不是在公共住房制度起步之初就建立完备的,而是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的。因此,建立我国公共住房制度的关键

在于政府首先要有决心解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其次是选择什么样的公共住房供给体系,最后才是着手建立公共住房的管理体制和分配机制。

公共住房政策

题目:中国公共住房政策模式探究 姓名:邱冠钦 学院:公共事务学院 系:公共管理系 专业:行政管理年级:2010 学号:13920102200329 指导老师:魏丽艳 2011 年7 月18 日

中国公共住房政策模式探究 内容摘要 中国的公共住房政策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行而不断演变,可以说,不同时期的公共住房政策既有优点,也有不足。现阶段中国的公共住房政策来源于住房制度改革的经验总结,其优点是综合运用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住房问题的解决;其不足之处相对于它的优点来说显得格外突出,特别表现在中国现行的公共住房政策目标不明确、政策手段单一、没有形成体系。本文在总结国外公共住房政策成功经验以及分析现行中国公共住房政策成功经验以及分析现行中国公共住房政策优缺点的基础上,设计中国公共住房政策的理想模式。 一、公共住房政策理想模式设计的理论基础 (一)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原理 共同富裕原理是实施公共住房政策的理论基础。邓小平的伟大贡献之一是关于社会之一本质的精辟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条原理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市场经济的理论依据,是我们一切行动的准则,当然也是公共住房政策理想模式设计的准则。公共住房政策的实施是贯彻党的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公共住房政策理想模式的建立是贯彻江泽民“七一”讲话和“十六大”精神、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党的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住房公平分配原理 许多西方学者认为,住房政策应当实现公平目标,这是实施公共住房政策的另一个理论依据。他们认为,,政府应该注重住房公平分配,通过对中低收入阶层的补助,缩小他们与其他阶层在居住水平上的差距,使他们能够达到政府规定的住房标准。例如,黑登提出了分析各国政策和计划目标的垂直公平和水平公平理论。所谓“垂直和水平公平理论”,是通过运用垂直公平和水平公平两个概念来共同评价各国政策、计划的基本目标和内容特征。垂直公平是指各家庭从计划中获得的收入分配程度

2020年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2020年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一、城镇住房保障的概念 城镇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或企业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二、住房保障的范围 我市住房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以及其他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等七大类保障群体。 三、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 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制定。市区2020年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收入限制标准。 低保家庭:全体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均享受城镇低保; 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800元(含)以下;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7000元(含)以下。 3、住房限制标准: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租房居住。 4、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二)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具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五年; 3、申请人年收入在31400元(含)以下;

4、在本市无住房,或父母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租房居住; 5、在市区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 6、申请人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7000元(含)以下;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且租房居住;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申请时剩余合同期限满1年),且在本市城镇连续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5、申请人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四)引进人才 1、具有市人社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 (五)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致使家庭实际收入低于人均270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4、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根据核定后的实际收入不同,分别比照低保、低收入、中

香港公屋单体设计的分析及对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启发_杨靖

Design Analysis and Inspiration of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 to Economically Affordable Housing in China 香港公屋单体设计的分析 及对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启发 文/杨靖 杨磊 Yang Jing Yang Lei ABSTRACT 本文介绍了香港公屋原形设计的四个阶段,并着重从运用模块进行扩展、 “居者自行设计房屋布局”模式等 方面分析了香港公屋单体设计的灵活性以及总结了香港公屋通用设计的经验。 This article describes four stages of the prototype design of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and focusing on analysis of the design flexibility and universal design of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 作者简介 杨靖 东南大学 杨磊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香港公屋,单体设计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Architectural Design KEY WORDS 阶段原型时间建设标准特点典型平面 第一工字型系列50年代—60年代使用面积2.2m2/ 成人、1.1 m2/儿 童 以工字型为基础,左右两翼是背靠背的房间,每个房间 大约12 m2,各房间面向敞开式长走廊。 共用厨房、卫生 间、洗衣间、公共浴室。后期,引入电梯(每隔三层停 靠)、中央内走廊,每间添设了设有厕所及自来水的阳 台。建筑高达16层。 第二长型、 塔型、H-Block 70年代—80年代 初 使用面积3.25 m2/人 通过内廊或外廊式组织,套型面积稍有增大并且套型的 通风状况得到改善。卫生间与厨房与工字型系列后期的 设置相似。建筑高度大约20-24层。 第三三叉型、 相连长型 80年代使用面积5.5 m2/ 人 空间标准有重要的提高。单一房间概念被一套多房的设 计所取代。客厅、卧室、卫生间或厨房都有较佳的日照 及通风。建筑高度约40层。房间的隔墙仍是租户自己设 置。 第四和谐式 康和式 90年代使用面积7.5 m2 人 和谐式单体有三种:1型(“十”字形)、2型(“Y”字 风车形)及3型(“T”形、“Y”形)。1型、2型均为塔 式高层,36-38层,每层约有16户。3型配合香港多山的 基地条件,其Y形的翼可在90度范围内自由旋转,层数为 20至26层。 康和式单体有两种:1型是十字形平面, 40层,每层8个 户。2型是曲尺形, 30层,每层6个户。面积标准有所提 高,三居室套型设有主卧室卫生间。 1953年圣诞夜,在石硖尾大火中5万8千人痛失 家园。之后,又发生几起大火,总共有10万人无家 可归。连续的火灾迫使香港当局不得不转变立场,采 取由政府投资兴建公屋,为这些灾民提供住所,以解 燃眉之急。自此开始了大规模的香港公屋建设。 1、公屋住宅单体的原型设计及其四个阶段 为了快速解决居住问题,房屋署在一个时间段内 仅用几种住宅单元平面作为原型进行公屋建设。这样 节省了设计时间并有助于减少建造成本。当空间要求 和建设标准提高时,就会提出新的原型。公屋经过这 么多年的发展,其原型可以明确的划分为四个阶段。 每一个时代的居住空间标准不断提高,这对空间的设 计和使用产生重要的影响,并由此对居住者的生活品 质产生重要的作用。(图1) 最初,第一阶段的工字型公屋是1954年开始兴 建,是作为居住应急之需的迁置大厦,其标准低、成 本低、租金低。发展到90年代期,出现的康和式住 宅是香港公屋建设中的最高标准住宅,它也是香港 “居者有其屋”计划中主要采用的房型。我们对其住 1 1 | 公屋单体的四个阶段 2009 12 A+C论文 P097

香港公共住房市场分析报告

香港公共住房市场分析报告

香港常住人口高达 600 多万,土地面积紧 1050 平方公里,人稠地狭,房 价昂贵。市场竞争的结果必然是富人经济水平越高,住房条件更佳,而穷人 则难以凭借个人力量买房置业。政府应履行社会价值再分配职能,积极为中 低收入者提供住房保障以实现社会公正。高房价背景下,如何妥善解决中低 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香港多年来一直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总结分析香 港如何应对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对内地高房价城市有一定借鉴和指导意 义。 一、香港住房市场现状 香港是全球最富裕的地区之一,2018 年人均 GDP 高达 4.87 美元,但经济 高度繁荣的背后,住房却面临困境。 (一)房价持续上涨,房屋供应不足 香港的住房政策起伏较大,但房价保持总体上涨的态势。截至 2018 年底, 港岛、九龙、新界的 A 类私人房屋每平米均价分别为 18.04 万港元、14.99 万 港元和13.84 万港元,较1986 分别上涨20 倍、17 倍和18 倍,年均增长 9.77%、9.2%和 9.48%。 私人房屋租金水涨船高,涨幅虽然不及房价涨幅,但仍上涨超过4 倍。 2019 年,港岛、九龙、新界平均每月每平米租金较 1986 年分别上涨 6.6 倍、 4.9 倍和 4.8 倍,租金等住房支出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大的消费支出,占比超 过 20%,租住私房负担同样很重。 图表1 私人房屋售价(万港元/平方米、万港元(右轴))图表2 私人房屋租金(港元/平方米、万港元(右轴))港岛售价 九龙售价 新界售价 九龙租金 20 15 10 5 4 3 2 1 600 400 200 4.0 3.0 2.0 1.0 0.0 港岛租金 新界租金 家庭月收入中位数0 资料来源:Wind,XXX市场部资料来源:Wind,XXX市场部

住房政策与住房保障

世界银行学院“可持续城市发展与管理”远程课程
住房政策与住房保障
刘洪玉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 liuhy@https://www.360docs.net/doc/3a3667381.html,
提纲
? 一、为什么需要住房政策? ? 二、住房政策的目标 二 住房政策的目标 ? 三、住房政策工具与措施 ? 四、公共住房政策 ? 五、公共住房政策的设计准则 ? 六、国外公共住房相关经验 六 国外公共住房相关经验 ? 七、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1

一、为什么需要住房政策?
? 什么是住房政策?
? ?
是政府干预住房市场 政府 房市 的手段和形式。 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 的政策目标,设计和 实施的一系列与住房 有关的公共政策的总 和。
一、为什么需要住房政策?
? 住房具有重要的社
会属性
?
?
住房不仅是一种商 品,而且是居民家 庭赖以生存的生活 必需品。 居住是全体社会成 员的基本权力。
2

一、住房政策与住房政策目标
? 为什么需要住房政策?
?
住房具有重要的社会属性
? ?
住房不仅是一种商品,而且是居民家庭赖以生存的生活必需品。 居住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力。
一、为什么需要住房政策?
? 与住房相关的经济活动存在许多外部效应
(externalities)
?
房价大幅下降导致住房抵押贷款大量违约,有 可能会引发整个银行系统的金融风险,甚至拖 累宏观经济;
3

一、为什么需要住房政策?
? 与住房相关的经济活动
存在许多外部效应 (externalities)
?
破旧和不加维护的住宅, 会逐渐使整个街区走向衰 败;
一、为什么需要住房政策?
里约热内卢的超大贫民窟
4

保障性住房的一般规定

保障性住房的一般规定 “保障性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经济适用房和定向安置住房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再次出让。 法律要点: 1.“保障性住房”上市出卖的类型及特定条件如何? 本合同范本以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安置房”再次上市出卖为对象,研究和设计针对性的合同条款。 (1)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条件: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任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

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教后取得完全产权。”此外,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第四针对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管理也作了特别规定:“(十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十二)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十三)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之和。” (2)定向安置房交易条件:目前,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部门规章尚

香港住房政策与国内住房政策对比及启示

一、香港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 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为遏制楼市投机行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香港政府不断加强新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透明度,降低开发商对房屋售价与现房供应的操纵,从而抑制了因新房销售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哄抬房价现象。香港政府对开发商预售、现售环节、信息披露、首次放盘量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指引文件,还明确规定了有关预售新房(含楼花)示范单位的细则。 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香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批租给受让人,土地批租主要采用公开拍卖、招标、私下协议和临时租约四种形式。香港有比较健全的土地法例体系,包括《香港房地产法》、《收回官地条例》、《土地征用法令》、《地契条款》、《拍卖地产条例》等。政府只是根据这些法例进行管理,实行有偿、有期、有条件使用土地。所有要使用土地的人都需要通过土地市场获得土地。既有垄断控制,又有自由转让。在楼市出现泡沫的时候政府采取增加住宅用地供应的做法,在楼市萧条时期政府采取减少土地供应的措施,以保持楼市的平稳发展。 完善的公屋制度。香港的公屋制度不仅包括政府出资建造建筑实体,还包括货币化的综援金制度。到1997年,香港650万居民中居住在出租公屋、政府补助出售房屋的人口达331.38万,占全港人口的51%。公租房制度与香港的房地产大规模开发几乎同步,不仅解决了众多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还为香港节约了土地资源,保持了社会稳定,提高了城市竞争力。

短期交易“额外印花税”。为了抑制投资者炒房,香港引入了短期交易“额外印花税”。目前,香港物业交易须缴纳最高4.25%的从价印花税,而“额外印花税”则分为三级税率:6个月或以内转售的交易,税率为该转售交易金额的15%;6个月以上至12个月之间转售,税率10%;12个月以上至24个月之内转售,税率为5%。换言之,持有物业的时间愈短,业主需要缴纳的“额外印花税”税率便愈高。 楼宇按揭成数调整。楼宇按揭成数也是香港调控楼市的主要手段之一,且效果比较明显。香港楼宇的按揭成数一般在5成左右。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据楼市冷热程度适时调整楼市按揭成数。在楼市萧条时期上调楼市按揭成数,一般楼价越高按揭成数越高;楼市出现泡沫时下调楼市按揭成数,一般楼价越高按揭成数越低。2010年11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宣布下调楼宇按揭成数。新政一出,之前热火朝天的香港楼市顿入寒冬。据香港美联物业的统计显示,在楼市新政出台的首个周末,香港十大指标性二手楼盘的成交量已经比前一周减少近八成,二手楼看楼量普遍下跌五成以上,还有许多楼盘罕见地出现“零成交”。 二、香港与内地房地产政策调控的比较 香港楼市调控的针对性比内地强。一般来说,香港政府楼市调控的针对性很强,目标直指短期炒楼行为,加大炒家转手成本,进而遏制楼价快速上涨。在遏制纯投资购房者以金融杠杆炒楼的同时,也确保了真实自住型需求不受政策影响。所以香港楼市调控政策的短期效应比较明显,特别是楼市泡沫期间,每一轮楼市新政出台后的数周内,

中外住房保障政策的对比及启示

中外住房保障政策的对比及启示 3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会见采访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有记者问,房地产问题一直是社会持续关注的问题,今年两会上也有代表委员提了很多的建议和意见。请问总理,政府在这方面有没有什么新的思路和新的举措? 李克强说,房地产问题是个大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居民住房问题。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这应该是政府奋斗的目标。我们需要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不同城市的情况,分类施策、分城施策。 李克强表示,政府还是要用更多的精力、更大的力度来解决好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问题。现在我们国家城镇集中连片的棚户区还居住着上亿人,可以说不具备基本的生存条件。几百个人一个旱厕,特别是北方,到了冬天居民入睡要带着棉帽、穿着棉衣,这可以说是政府心头之痛。所以今年我们要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的力度,至少要再改造470万套以上。 先说说我国住房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房地产行业显得过度市场化,有些地方政府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上根本没有积极性,使得本应占市场主体的保障性住房逐渐边缘化,商品房成了解决居民住房的基本模式。一方面,经济适用房投入回报低,因而不受地方政府重视,难以发展起来;另一方面,商品房可以拉动GDP,增加税收。所以房地产拉动国民经济的作用在地方政府“政绩观”的引导下发挥到了极致,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利用房地产投资来刺激当地的GDP增长,但地方政府对于廉租房政策落实很不到位。 2.缺乏稳定的廉租房源和资金来源渠道。在廉租住房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房源主要来自房管部门的自有房源和市场收购。而购房资金来源于房管局上交的统筹财力、事业费收入、历年房产重置基金等。而仅靠政府房管部门的财力,难以长期支撑以市场价购置廉租住房和租金补贴的资金支出,并且与众多需要政府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房地产市场 自古以来,“安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人类的居住需求和房屋价格的矛盾日益突出,住房问题成为民生问题的主要方面。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推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不足、建设资金缺乏、法律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虽然历经了十几年,但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仍然滞后,人民居住矛盾较为突出。 阁敦思工程顾问中的资讯也转载了相应报道,透露近期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强调,改善困难群体住房条件,让广大翘首以盼的困难家庭早日搬进新居,是各级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硬任务,也是促消费、调结构的有效举措。 一、中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分析 (1)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两限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2)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我国通过近10年的探索和实践,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优惠,提高了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避免不了一些问题: 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二、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研究 (1)什么叫建设模式 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决定了政府会通过某种形式参与到它的建设过程当中。政府、开发商、承建商等干系人共同建成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以及过程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建设模式。 (2)中国主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主要模式分为开发模式和代建模式,开发模式由政府出让土地、房地产企业自主经营项目开发,该模式风险相对较高,也意味着利润可能很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部分公租房建设采用开发模式。 相较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开发公租房利润率较低,代建模式由政府划拨土地,房地产企业进行代建,此模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风险小,利润也很小,收益比较稳定,目前主要用于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三、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 住房保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针对上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比较合理化的建议有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法律体系,为保障性住房工程提供全面而有力的法律保障。 2、因地制宜,保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同时也给房地产行业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空间。 3、完善信息化建设,杜绝保障性住房申请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4、改善财税体制,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同时将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体系,杜绝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 5、一线大城市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房,缓解外来人员住房压力,实现“应保尽保”。 6、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从过度依赖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变为投资、消费和出口

住房保障职责

保障性住房工作职责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制定睢阳区内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对象的调查与审核;负责保障性住房住宅户型面积的审核。 工作程序: 一、廉租住房申请前置条件: 1、具有本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的家庭。 二、商丘市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申请发放流程 1、申请:申请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家庭(居民)持身份证户口薄纸保证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登记,发放《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不予受理登记。 3、初审:申请人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到本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单位或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 4、报批:申请人持初审所有有效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报批。(验原件、留复印件、收件人在申请表

上签字) 5、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报表材料会同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6、公示:住房保障部门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每月集中在住建局网站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举报进行查处。公示期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7、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保障对象,汇总后按程序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 8、发放:保障中心按规定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补贴领取证》和活期存款折。 9、动态管理: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家庭应按年度分别向工作单位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续签协议,按政府确定的标准继续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注: 2011年我市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为市区低保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者,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人均18平方米。租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米5.5元,家庭最低每月补贴为100元,最高每月补贴

保障性住房的意义

关于保障性住房 土木工程学院康胜清404000 摘要:安居才能乐业,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眼下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学习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地产市场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我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及发展 十一五”期间,我国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通过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五年间,全国114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和360万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到2010年底,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已达7%到8%,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3平方米。从2011年起,我国将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加速跑”阶段。保障形式继续以包括廉租房在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政策性产权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实物住房保障为主,同时结合租金补贴。未来五年,全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大约是过去10年建设规模的两倍。2011年全国就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比上年增长70%

以上,创历年之最。通过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西方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 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和二战之后,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住房严重短缺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政府都制定并实施了住房保障制度。比如美国提出“可承受住房”的保障目标,旨在公平、公正地解决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使“人人拥有居住的机会”。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也将“居者有其房”当作国策,成立了建屋发展局,专门负责公共住房的建设。而英国出台了“标准住房福利”与“优先购买权”政策。 住房保障作为一种关乎民生的公共产品,需要政府从长计议,制定相关法规保证措施的顺利实施。美国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贫民窟问题,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德国政府将改善居民房屋短缺问题作为执政的重中之重,1950 年颁布了《第一部住房建设法》。 (三)我国保障性住房存在的一些问题 1.保障对象的明确 住房保障政策的保障对象本应体现为中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但在实施过程中,政策保障对象发生了偏离,导致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在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则出现“富人买经济房”现象。由于非政策目标群体占用了大量的住房保障资源,使得其他群体无法获得政策惠顾,造成了对住房保障公平性原则的损害。并且还申请过程中,也存在诸多漏洞。一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

香港公屋制度对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启示

第17卷 第1期长 春 大 学 学 报 Vol .17 No .1  2007年1月 JOURNAL OF CHANGCHUN UN I V ERSI TY Jan .2007  文章编号:1009-3907(2007)01-0036-04 收稿日期:2006-11-02 作者简介:周精灵(1982-),女,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理论研究。 香港公屋制度对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启示 周精灵,刘 丹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 430081) 摘 要:廉租房制度是住房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建立和完善廉租房制度,是解决城镇新贫困人 口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着重分析了香港公屋制度的具体特点,在借鉴香港公屋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了解决我国廉租房制度现存问题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香港公屋;廉租房;政府支持;专业运营;资金筹集;准入与退出机制中图分类号:F293131 文献标识码:A 1998年下半年,我国基本完成了传统的福利性住房制度向商品性住房制度的历史性转变,逐步建立了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住房新体系。广大城镇居民开始转向通过市场渠道解决住宅问题。房地产业蓬勃发展,迅速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居民的住宅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市场化取向的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此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大量低收入家庭没有经济能力通过市场化渠道购买住房,因此早在1999年4月,政府部门就已经出台《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希望通过廉租房计划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负有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任。但从我国目前廉租房计划的实践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加以解决,才能更好地推进城镇廉租房计划的进程。 1 香港的公屋制度 香港政府于1954年开始实施公屋制度,经过50多年的实践,已日趋完善。截止2004年3月 底,香港约20119万人,即占香港人口的30%,居住在香港房屋委员会提供的公屋,租住公屋单位 的数目为6418万个,占全港房屋总数的三成[1] 。 香港公屋计划的巨大成功,与香港政府的长期积极投入、公屋管理部门高效务实的专业运营和管理、有效的财政资金安排密不可分,这些成功的经验为中国内地的廉租房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111 专业化的运营和管理 在公屋的发展中,香港房屋委员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73年成立的香港房屋委员会不以赢利为目的,它由政府直接经营,以满足那些市场不能为其提供基本住房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要。房委会负责统筹所有政府公屋供应、编配和管理事务,通过其执行部门房屋署规划及兴建公屋。同时房委会还注重成员在社会和专业背景方面的多元化,以确保房屋政策的研究和制订能反映社会不同阶层的意见。对于房屋事务,房委会聘用专业房屋事务经理管理辖下房屋。 在公屋的建设过程中,香港房委会不仅照例建设有效率的公屋社区和发达的交通网络,还尽量争取各项配套设施的同步完成,并通过对公屋进行持续的维修、改善和重建计划,以提高公屋的居住质量。 112 政府土地政策的支持 香港政府对公屋建设最大的资助是免费拨地给房委会。政府定期及准确评估房屋需求,供应足够建屋土地并提供配套的基础设施。为达到土地供应平稳,政府尽量灵活和弹性地处理土地供应,为不

世界主要国家地区住房调控政策经验与启示

世界主要国家地区住房调控政策经验与启示 中国金融40人论坛特邀成员陈卫东 [ 2010-04-22 ] 共有0条点评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住房市场蓬勃发展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拉动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房价过快上涨、投机气氛渐浓,许多购房者被排除在市场之外,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在归纳和总结主要国家和地区房地产市场调控背景、抑制泡沫政策和住房保障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破解房地产市场难题的政策建议: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问题,力争在“住有所居”和“保增长”之间取得最佳平衡,“保低放高”,继续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覆盖范围,增大住房市场交易和保有环节税负,实行以实物建房为主的住房保障模式,加快我国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的法制化进程。 关键词:房地产泡沫、住房保障模式、国际经验、住有所居 1998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拉动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最近几年,房价节节攀升,超出了许多购房者的承受能力,超出老百姓承受能力的房地产市场必定是不可持续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归纳和总结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住房市场调控政策的背景、经验与教训,对完善我国住房政策、破解当前住房市场难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主要国家和地区出台住房调控政策的不同背景 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又是特殊商品。短期内需求大幅增加而供给难以及时跟进,决定了住房很容易成为投资品。生活必需品要求价格的稳定性和投资品价格的波动性之间的矛盾,是房地产市场最基本的矛盾。这个基本矛盾决定了不能把所有住房问题全都交由市场这只所谓“无形之手”去解决,客观上要求由政府“有形之手”加以调节,以弥补市场失灵。 (一)提供公共住房,保障居民“住有所居” 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各个国家和地区住房矛盾不断突现,保障居民“住有所居”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住房调控政策的重中之重。新加坡有460万常住人口,国土面积仅699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大,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建国初期,面临严重的房荒,新加坡住房形势十分严峻。为解决住房短缺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早在1960年新加坡政府宣布成立建屋发展局,1964年推出了“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组屋计划,将政府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普通收入者的居住问题上。 香港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始于1954年,当时石硖尾大火导致5万多人丧失家园,政府不得不进行安置,并于当年成立了香港房屋委员会,负责建立和发展与商品房市场并行的公共经济房系统。1972年,房屋委员会制定了公共房发展规则,耗资54

中国住房保障法律的改善

本文作者王清春工作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我国自从1998 年取消福利住房制度以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将居民的住房问题推向市场解决。 政府将本应承担的住房保障角色推给了市场,由于市场机制的自身缺陷,产生市场失灵现象,造成高房价与广大中等和低收入家庭的购买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导致住房市场供求失衡,无法满足广大中等和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 但是实践证明,我国要想实现广大中等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的目标就必须要有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虽然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但是进展却相对滞后,没有将住房保障提高到国家立法的高度,不能为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 在完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需加强政府在住房保障制度的主导作用,要求国家承担起住房保障的职责,切实履行住房保障义务,促进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 纵观世界其它国家的住房保障历史,无不都是立法先行,然后再提出住房保障的目标、对象、规划、具体措施等并配套相关的法律保障住房保障法律的实施效果。 1制定专门的住房保障法住房作为人类生存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之一,人人有权享有

公民的住房权更应该得到国家宪法、法律的保障和保护。 在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发展、增强国力的同时,要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解决广大中等和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问题,这是我国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要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前提就是要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要立法先行,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11 制定专门住房保障法的必要性纵观世界上各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发展历程,都有一部专门的住房保障法,还有相关的配套法律,构成了完整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 但是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住房保障法,这与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不相适应。 我国的住房保障立法层次低,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 所以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就是抓紧制定专门的住房保障法,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为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和政府财力已经大大增强,贫富差距逐步拉大,面对着高房价、低收入,广大中等和低收入家庭无法自力购买住房,而我国尚未建立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笔者建议第一、我国应该在《宪法》中规定住房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将住房权写进宪法,增加对住房权的专门规定,为住房权提供宪

香港公营房屋建设及其启示

The Overview of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 and Its Enlightenment 赵进 香港公营房屋建设及其启示 作者:赵进,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硕士。zhaojinsh@https://www.360docs.net/doc/3a3667381.html, 导言 居住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住房建设也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福利性实物分房制度的结束,城镇住房供应基本转向了房地产市场,由此,我国城镇进入了住房商品化的时代。住房商品化刺激了整体经济的发展,而经济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又推动了住房市场的扩大,使得城镇房屋总量和人均居住面积不断上升,交易也空前活跃。 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房价节节攀升。很多城市的房价已经远远超出一般居民的实际购买能力,导致城市住房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基于市场机制的分配不均,社会趋于两极分化,公共干预势在必行。在中央政府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城镇住房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已出台一系列关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但是在具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和改进的问题,涉及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整体设计、房屋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区位选择、交通条件、配套设施建设、准入申请和监管制度等。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高度自由、高度市场化和国际化的经济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资源配置全盘市场化。为了保证整体经济的效率及改善社会的公平性,香港政府通过各项政策与措施来干预住房市场,为全港近一半的居民提供低廉的公营房屋。作为世界上人口最稠密的地区之一,香港在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本文介绍香港公营房屋制度的形成和演进,分析其政策实施和规划设计等方面的经验,讨论其借鉴意义,期望对内地正在探索中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和政策设计有所启示。 1 香港公营房屋政策与实施 1.1 概况 香港特别行政区占地1 104 km 2,人口约700万,人口密度约为每平方公里6 410人。香港多山,地势陡峭,可供兴建工商和住宅楼宇的土地只有225km 2,仅占总 摘要:本文介绍香港公营房屋的政策演进、住房政策的目标与原则、公营房屋政策所涉及的机构及其职责、公营房屋计划及实施状况以及公营房屋住区的规划设计等内容;分析其基本经验,进而讨论对内地城镇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和具体运作的启示和借鉴意义。Abstract: Firstly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evolution, the objective, the principle and the operational experience of Hong Kong ’s public housing policy. Secondly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value and enlightenments of Hong Kong ’s practice to the set-up of affordable housing system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关键词:香港;公营房屋;启示和借鉴Keywords: Hong Kong; Public Housing; Enlightenments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课题,项目批准号:50978188

香港地产模式不适合中国内地

香港地产模式不适合中国内地 社科院易宪容 那种高房价、高地价、高公屋率的住房发展模式不适合中国。绝大多数民众的住房问题,只能在政府某种政策帮助下进入房地产市场来解决。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调整房地产市场产品结构,也得通过政策方式来调低房价。 在今年两会上,房地产问题成了代表们关注的热点。对此,不少代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希望用不同的方式来解决国内目前的高房价问题,解决中低收入民众的住房问题。在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房地产问题也有更为详细的阐述。如,“继续把好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按照贷款条件和市场准入标准发放贷款。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继续解决部分城市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和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要着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重点发展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和住房租赁制度。整顿规范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秩序”等。而把这些意见归结到一点,就是中国房地产市场采取何种发展模式以及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如何来建立的问题。 政府目前对内地房地产发展之思路,很容易让我联想到香港的住房发展模式,即高地价、高房价、高公屋居住率。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以高价将土地出卖给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以高房价在市场交易。在这种高房价下,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占72%,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占90%,而近50%香港居民住政府供给的公屋。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尽管香港税收十分低,但是社会绝大多数财富通过房地产市场分别流向了政府(如政府庞大的土地基金)与房地产开发商(香港的最富有的人基本上都是通过房地产市场起家的),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财富两极分化。

同时,由于房价过高、公屋率过高,整个香港居民的住房福利水平严重下降。这不仅表现的香港居民的住房面积过小,而且表现在香港绝大多数居民所住房子的周边环境恶劣。可以说,香港这种住房发展模式是香港特定条件下的产物。 政府目前对内地房地产发展之思路,处处似乎都表现出要仿照香港房地产的发展模式。比如,无论是去年中央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文件,还是“十一五规划”关于房地产的发展概要,都是以稳定房价为目的,且都显示出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正在走向香港模式。政府有这种思路,房地产开发商更是尽情地发挥了。比如,以高房价来带动高地价;再比如,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基本通过政府资助来解决(建立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政府对经济适用房与廉租屋投入……)。然而,这种模式究竟适合中国吗?这种模式对谁最有利?最大的受害者又是谁? 作为一个处于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绝大多数民众目前仍处于中低收入水平的状态下,如果绝大多数民众的住房都要通过国家的住房保障体系来解决,政府的财政有这种承受能力吗?如果没有,中国住房保障体系的资金又从何而来?在目前的情况下,国家财政显然是没有这种能力建立香港那种庞大的公屋体系的。而且,即便是政府有能力来承担,那么又将通过何种方式来分配呢?如果这种分配体系不能够市场化,那么不就又退回到1998年货币化住房改革之前的老路上去了吗? 一些人之所以要把中低收入民众住房问题归结到政府责任上去,一方面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要把中国绝大多数民众赶出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也是在为推高房价提供借口。当然,这和政府目前采取的这种模仿香港的住房发展模式也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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