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检测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检测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检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强化责任意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加强队伍建设,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安全阀校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安全阀校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安全阀校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安全阀校验工作。

第五条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气瓶检验机构、安全阀校验机构应当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省质监局对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或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必须符合省、市质监局有关规划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配备的检验检测设备和检测试验手段应当满足所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检验检测设备及其软件应当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且符合检验检测相应的规范要求。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和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是办理了合法聘用手续的签约人员,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

持证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满足以下要求: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其中持特种设备检验员及以上证书的人员数量占持证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小于5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6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手册(含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管理制度,必须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职责、权利和相互关系;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确保其检验检测过程的有效组织、实施和控制所需的程序文件,例如作业指导书(检验检测细则、检验检测方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核查规程、仪器设备自校准规定、安全应急措施等)、记录表格等;

(三)与检验检测有关的外来文件,例如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政府相关部门的文函通知以及客户图纸、资料等。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工作,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数据研判分析机制,保证检验检测数据准确、结论真实、可靠;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禁止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的要求,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和共享。

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委托检验检测必须签订检验合同。

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资质核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可以从事与其检验服务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直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七条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核准证》。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在检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中,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本单位经核准的特定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分包无损检测等专

项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选择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材料检测、金属监督等未设立专项检测核准要求的除外),并对检验检测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当按照预定的程序,每年对质量管理体系与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安全进行一次管理评审,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管理评审应当包括评价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要以及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保存管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由此采取措施的记录。

第三章检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三条完成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各项法定检验任务,并且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报检的检验检测工作,落实检验检测任务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加强缺陷整改后的复检,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检验案例。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测人员遵章

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做好检验检测工作中的各项记录,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记录的标识、收集、检索、存取、存档、保存期限和处置的程序,建立并且维持质量记录、技术记录和安全记录,以提供检验检测的符合性和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证据。

质量记录应当包括来自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报告以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记录。

(二)所有记录应当清晰明了,保存在合适的环境中,以免损坏、失密,并且易于检索。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并且确保记录的安全保护和保密。

(四)每项检验检测的技术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包含足够的信息,并且保证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记录应当包括取样的人员、检验检测的执行人员以及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内容除人员标识外,一般还应当包括:原始记录对应于检验检测报告的识别编号;被检对象的唯一性编号、技术参数、状态和环境条件;检验检测设备的唯一性标识、技术参数;检验检测项目及内容;检验检测部位的描述;检验检测依据、数据、结果及日期等。

2.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当在检验检测时予以记录,并且能够按照特定任务或者项目分类识别。

3.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当划改,不可擦涂掉或者使字迹模糊或者消失,应当把正确内容填写在其旁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当有改动人的签名和日期。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当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者改动。

第三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完成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体现在检验检测

报告(证书)中,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包括所有检验检测依据、结果以及根据这些结果做出的符合性判断(结论),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对符合性判断(结论)的理解、解释和所需要的信息。所有这些信息应当正确、准确、清晰地表达。

正式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有修改痕迹。经发现确有差错和失误需要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并做出相应的标识或者说明。

(二)当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中包含有分包方提供的检测结果时,应当明确表明。

(三)报告(证书)格式应当适应所进行的每一类检验检测,并且将误解和错误降到最小。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有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应当直接采用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格式;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没有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规定报告(证书)的格式并应当满足本条(一)的内容要求。

(四)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应当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最高管理者)或者授权技术负责人签署。

(五)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以及专用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并且建立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未经委托人或行政机关同意,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期限内或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方式分为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

(一)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质监局。

常规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包括授权签字人)、

检验标准的更新情况,是否办理变更和备案;

2.核准申请材料与检验检测机构实际状况的相符性,人员数量、资格是否满足规定;

3.检验检测环境、设备配备及检定、使用状况;

4.检验合同或委托书、检测报告、检验项目的一致性;

5.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完整性;

6.检验检测范围与《核准证》的符合性;

7.检验检测实际收费与收费标准或检验合同的符合性;

8.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

(二)省质监局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1次。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见附件)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行政管理和检验工作质量。(三)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第三十四条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和抽查考核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检验检测机构改正。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或省质监局责令改正。(一)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在15日内向原核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单位报检,或者未完成已落实任务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四)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选择未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的;

(五)跨地区检验检测前,未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向其报告检验检测结果的;

(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

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

(七)违章操作,造成检验检测人员人身或健康伤害的;

(八)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的;

(九)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检验检测机构对鉴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局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或者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组织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行政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以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实现检验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为宗旨,为用户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1.检验工作计划与任务

应有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及季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记录。应有明确的检验任务数量指标,应按时完成工作计划和检验任务。

2.办所方针与遵章守法

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现行法规,应具备齐全,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应配发至个人;有保证国家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的制度或措施;检验工作应符合核准和责任区的范围;能坚持正确的办所方针,注重社会效益,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经营活动;能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

查。

3.人员

数量与工作量相适应;资格及人员比例符合要求;有培训考核计划,能按计划实施;

有关检验检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并能正确操作;人员培训考核有档案。

4.作业安全

应有作业安全制度并能贯彻执行;检验方案中有安全要求且合理正确;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并有记录;检验现场应有人负责安全工作,有相应的安全设施;未发生伤亡事故。

5.工作作风与服务态度

对检验人员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有考查记录;受检单位反映良好;检验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到现场检验。

6.设备管理

应按质保手册中有关制度要求进行管理;逐台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为100%;计量器具能按制度定期检定;个人的常用工具齐全、保管良好。

7.档案管理

能贯彻执行有关档案、技术资料,档案资料分类管理制度,及时归档,查找方便,保存完好,借用有序。档案室保管条件良好。

8.财务管理

应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收费标准;收费合法,账目清楚。

9.工作环境

办公场地、检验场地等应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检验工作相适应。

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质量

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检验,严格执行检验规范,检验依据明确,结论正确,无漏检、误判。

1.检验报告格式

应采用国家总局统一制定的报告格式;如无统一格式应为检验机构颁发的正式格式,内容齐全。

2.检验资格

签署报告应为本单位参加设备检验的人员,且至少有二人具有该项目的检验资格,外聘人员应有劳务合同。

3.检验项目

应按国家总局颁布的检验规则和本单位制订的检验方案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必须有依据,不得随意变动。

4.检验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齐全,表达清楚,能按检规和所制定的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填写。

5.见证资料

(1)原始记录应为检验检测机构颁发的正式格式,内容应齐全,如实反映检验实际情况,应有检验起止日期和检验人员信息;

(2)“检验意见通知书”应有书面整改回复或相应的整改见证资料。

6.检验结论

结论明确、合理、规范,依据充分,需复检和确认的应及时进行。

7.卷面质量

字迹清晰、没有涂改,用语规范。原始记录修改须有现场检验员签字及日期。

8.报告签署、审批

报告签署应及时,并符合规定,审批及时认真,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9.报告的及时性

检验结束后,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限及时出具报告给用户。

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应认真负责,及时到位确认,无监检失控现象,监检产品无重大质量事故,被监检单位质保体系运转基本正常。

1.监检人员的数量和资格

监检人员数量应与企业生产、安装任务相适应,监检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监检单位应将监检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被监检单位。

2.监检记录表和登记表

所有监检记录格式应为有效格式。

3.监检项目

监检项目应符合监检规则的要求;监检项目表的填写应符合监检规则和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4.见证资料

每个监检项目的检查结果都应有相应的工作见证(监检台帐、监检日志)。

5.监检程序

应按生产工艺流程的程序或监检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检。

6.监检结论及工作质量

监检结论应符合产品的实际安全质量情况,经监检合格的产品不因项目表中所包含项目不合格而退货。

7.监检证书的签发

证书签发应及时,手续应符合质保手册规定。

8.监检日志、监检意见书

监检人员应建立每个监检单位的监检日志,如实记录主要监检工作,应按监检规则和质保手册的规定填写监检工作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

9.被监检单位质保体系运转情况检查记录

每半年对受检单位质保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汇总,其汇总表应符合实际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09-18 21:36 | #2楼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履带和轮胎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等各类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使用、维修、检验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施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施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分别负相应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施工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受理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3使用和检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活动。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单位生产(制造)的合格产品。

未实行生产(制造)许可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品,必须通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鉴定后,方可购置。

进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败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不得购置、出租: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规定不准再使用的;

(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无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不合格的。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交接验收等原始资料文件;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六)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累计运转记录。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当出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设备,并与承租单位签订设备使用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以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对其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承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规定承揽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业务。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

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核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核验辅助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三)根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四)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机械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活动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实施,安装作业中应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验和调试。安装单位在设备转场安装、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等作业后,应当组织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核验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如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和安装拆卸工艺文件等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资料;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安装和拆卸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施工使用单位和设备出租单位。施工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自行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符合第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自行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第九条所规定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重新安装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验安装单位的`设备安装工程资料,经核验合格,有关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启用前,必须经专业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在30日之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情况通报同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交叉作业的情况下,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设备出租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防碰撞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现场防护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所覆盖的范围内(设备

移动范围或起重机臂架、吊钩活动范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出租和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的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日常的维修保养,并做出纪录;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第二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条件下,施工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管理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使用单位设备管理机构或人员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包括起重工、信号工、机械操作工等),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

第三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

和定期检验工作的专业检验机构,应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检测检验机构的核准情况。

第三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测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整机检测检验有效期为2年,安全装置检测检验有效期为1年。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有效期内,每转移一次,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核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首次启用的;

(二)经大修、改造的

(三)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的;

(四)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测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

检验结果、结论经检测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测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对检测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情况,组织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所做的检测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其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进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被检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测检验服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涉及的被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

事或参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销售、租赁安装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被检单位,并立即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被检单位的,被检单位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单位从事核验工作的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持证上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施工使用单位和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对在城镇繁华、人口密集区域使用的、大型建设工程中多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集中作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重点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施工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权职: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进行审查。不符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未依法取得专业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

检测检验活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依法予以处理。

已经获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业资质的安装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撤消或取缔原资质。

第四十二条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对依照本规定已由合法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重复进行检测检验。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并追究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购买、出租、使用未获得无生产(制造)许可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或属于第八条(一)、(二)、(三)条款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单位,擅自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业务的;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擅自使用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

和未取得专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和检验检测的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未按本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整机和安全装置进行定期检验的租赁、施工使用单位的;安装完毕未经过安装质量核验的或核验不合格使用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未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租赁单位、施工使用单位、专业安装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未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和检测人员的或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七条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并出现违章或责任事故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设备安全检测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检测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检测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检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强化责任意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加强队伍建设,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安全阀校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安全阀校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安全阀校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安全阀校验工作。 第五条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气瓶检验机构、安全阀校验机构应当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省质监局对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或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必须符合省、市质监局有关规划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设备设施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

设备设施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设备设施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设备设施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篇1 (一)加强检修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组织、安全任务、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四落实”。 (二)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三)找出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四)从事动火作业,应先通过动火三级审批后方可实行。 (五)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 (六)在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七)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动火作业前,对动火点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八)非公司指定人员禁止从事焊接作业。 (九)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十)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和器材。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十一)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十二)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安全员与生产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设备设施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一)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二)凡是机电传动设备检查检修,必须切断电源并锁闭,并要悬挂“禁止合闸”警告牌。 (三)检修受压设备、管道、阀门、安全附件等,必须切断阀门,加隔离盲板,压力降到零或停止设备运转,方可进行。不准带压检修。 (四)检修中需要用临时行灯照明,必须采用低压36伏,铁制容器内和潮湿地带场所为12伏,引线中间不准有接头,绝缘要良好。 (五)检修中需要电动工具,必须配有1比1隔离变压器或橡皮手套,有可靠的接地,保证安全可靠。 (六)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如须带电检修,应经动力科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同意批准,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必须持证操作,无证者不准检修和监护。 (七)严禁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容器、管道未清理、置换情况下,进行检修。 (八)严禁使用检修机具、葫芦、吊具、绳子、梯子、头、板手等有缺陷的工具。 (九)检修人员,必须穿戴好本岗位所领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赤膊、赤脚、穿拖鞋。 (十)检修中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吊装作业等,必须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有关部门同意批准,才能进行。 (十一)检修中未明确负责安全工作和监护人不准施工。 设备设施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篇3 一、为加强我厂设备设施检修的安全管理和完善生产工作区域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检修期间的安全作业和检修后的安全正常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备设施小修、中修、大修以及临时停机抢修范围。 三、在设备设施检修前,必须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检测设备管理制度10篇

检测设备管理制度10篇 检测设备管理制度1 一、凡安装的各种施工机械设备,都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并发给使用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新安装的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会同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和有相应设备安装资质的企业、单位,设备检测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档案资料管理部门,设备生产厂家,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2.1、按设备生产厂家出厂检验的精度和性能项目进行检测验收。 2.2、设备的空运转、操纵传动灵活性、重负荷运转。 2.3、电气控制设备的运转检验。 2.4、液压装置的`检验。 2.5、安全防护装置的检验。 2.6、设备主机及附件的外观检验。 2.7、按装箱单清点附件,专用工具,附机备件及技资料文件。 三、经验收合格后,办理设备资产移交事项,填写开箱、安装、调试验交记录,并做好设备的精度检验记录及设备试运行记录,凡参加设备验收和设备安装及设备检测的人员都应在验收单上签字,送交档案室存档。 四、属随机带来的附件及专用工具,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按设备装箱清单点清后,填写设备附件、工具明细单交给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管理,设备附件和设备专用工具一同由公司材料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设备技术资料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五、设备验收后,由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开始对设备提取折旧费,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三个月内进行一次设备性能的调试和精度的调整。设备在磨合期满后进行一次一级保养,检查调整各部位之间的间隙,在设备使用期间严格设备管理作业十字法作业。 六、新设备在安装、使用和验收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上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设备生产厂家、设备销售单位、设备采购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公司主管设备的领导。

安全设备检测管理制度

安全设备检测管理制度 1. 背景和目的 本文档旨在确保安全设备的检测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提升安全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进行安全设备的检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3. 检测要求 - 安全设备的检测应定期进行,频率根据设备类型和重要程度确定。 - 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检测标准和技术要求执行。 - 检测结果应详细记录,包括设备状态、发现问题、解决方案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 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或替换。 4. 检测流程

- 确定检测的时间节点和频率。 - 检测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计划,包括检测范围、方法、人员等。 - 检测过程中应采取合适的工具和方法进行。 - 检测结果应进行严格的评估和分析,确定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 - 对于问题的修复或替换,应按照公司相关流程进行,并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 5. 监督和评估 - 公司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检测工作的有效进行。 - 检测工作应定期进行内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 - 相关部门应配合内部和外部审计工作,对检测工作进行审核和评估。 6. 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 公司应遵守国家相关的安全设备检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 本管理制度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持一致,如有更新或修订,应及时进行调整。

7. 附则 -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并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以上是关于"安全设备检测管理制度"的简要说明,旨在指导安全设备的检测工作,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具体实施细节和操作流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检测设备管理制度(5篇)

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为了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对公司内所有计量检测设备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检测质量与安全,保护公司的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 三、职责 1、检测用仪器设备由检测部统一管理,由设备管理员具体管理、操作和维护保养。 2、检测部负责指定专人进行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设备台账、设备资料明细表、校检记录、校检计划等。 3、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之前必须经过培训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检测,并爱护设备,正确使用设备,精心维护设备。 4、必须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四、设备管理流程 (一)设备购置 当在用设备不适用或由于检测项目的需要,需增添时,由检测部提出《设备购置申请》,报主管部门经理复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指定专人进行采购。同时需收集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备案。 (二)、设备验收检测设备的验收工作主要由检测部进行完成,设备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 1、仪器设备验收前准备

熟悉技术资料。对于使用复杂或较贵重的仪器设备,在签订仪器设备购置合同后,检测部应预先安排或培训专职检测技术人员,熟悉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根据使用需求提出验收重点。 2、接收仪器: ①.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并拍照留证据。 ②.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并拍照留证据。 ③.确认所验收货物件数与装箱单据填写的件数一致。 3、实物及数量验收: ①.以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②.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③.填写《设备验收单》,写明仪器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应到和实到备件等数量。 ④.核对供货合同(订单)与装箱单是否一致。 4、质量验收: ①.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试机。 ②.对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③.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或更换。

设备点检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点检安全管理制度 概述 设备点检是指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及保养的一项管理措施。设备点检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制定 的一套管理制度。该制度包括设备点检的相关规定、标准流程、操作 步骤、检查内容、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旨在确保设备点检工作的全面、规范、及时和有效。 原则 设备点检安全管理制度的设立需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第一:设备点检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保障设备运行的安全,因此,安全始终应该被放在首位。 2.预防为主:通过预防性维护,规避设备运行过程中可能出 现的问题,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3.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管理规定的必要性、适应性、实 施性和可靠性要达到全面、有效和规范的要求。 流程与步骤 设备点检流程如下: 1.负责人下达点检任务并明确点检的时间、部门和责任人; 2.负责人提供检查清单和点检记录表;

3.负责人组织点检人员进行检查; 4.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及时处理; 5.对于问题多次发生的设备应及时评估并制定计划进行更换 或修理。 设备点检步骤如下: 1.在操作前先切断电源; 2.对设备进行外观检查,如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报告; 3.对设备的主要部件进行检查,如马达、压力传感器、温度 传感器、开关等; 4.对设备进行内部检查,如电路板、电容、电位器及其他元 器件; 5.清洗及保养设备; 6.对点检的结果进行记录,如出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检查内容 设备点检的内容包括: 1.电路板:检查是否有松动、氧化、烧焦或者其他问题; 2.电容及电位器:检查是否有破裂及松动;

3.电压及电流测量:检查仪表是否正常,并检查设备的电压及电流是否正常; 4.状态指示:检查指示器是否亮起,并且工作正常; 5.设备是否有异响及震动,是否有不正常的热量; 6.防护类器材检查:检查温控开关、震动开关、电压开关等防护类器材是否正常工作。 风险控制措施 在设备点检过程中,要特别关注设备的危险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注意点检时个人和设备的安全,每次操作前应切断电源; 2.防止误操作,确保点检人员操作时全部符合规定的安全操作步骤; 3.防止设备运行过程中的电压过高、电流过大、短路等情况的发生; 4.严格落实设备维护制度,避免因未进行定期维护而对设备造成损坏; 5.周期性对设备进行保养或更换,确保设备运行的长期稳定性。

设备检测检验管理制度

设备检测检验管理制度 设备检测检验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设备检测检验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设备检测检验管理制度1 一、总则 本制度规定了设备巡回点检的管理组织及工作内容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工艺线上的生产设备管理; 二、管理组织 1、根据本公司设备巡回点检的实际需要,建立以岗位人员为基础,工段技术人员为关键,设备管理部门巡回点检为督促检查的三级管理网络。 2、生产设备由岗位操作人员负责,工段应建立健全定人定机制度。岗位操作人员坚持不离设备,设备有人管理,做到手勤、眼勤、耳灵,把本岗位的设备维护好,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报告相关人员及时排除。 3、工段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要掌握好本工段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各岗位工人对设备的点检及维护情况,随时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4、设备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对全生产工艺线上的在线设备进行巡回点检,不定期对主机设备进行巡回点检,以便掌握全线设备的运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工段,班组的设备巡回点检工作,以达到生产设备安全、高效运转。并做好巡回点检记录及问题处理记载,巡回记录要保存齐全。 三、点检的工作内容 1、设备管理部门 ⑴由设备主管组织,各工段设备段长或技术人员参加。

⑵点检周期:每月一次,对生产主机设备定期点检。 ⑶点检内容: a、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设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b、检查日常点检和巡回点检记录。 c、检查主要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技术状态。 d、对异常情况的设备组织监测和提出解决措施。 2、工段级点检: ⑴由工段设备段长主持,技术人员班组长参加。 ⑵点检周期:每周一次。 ⑶点检内容: a、按点检标准书规定的项目进行,监督并复核岗位与维修班组的日常点检记录。 b、检查主要设备和重要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技术状态,发现设备异常,损坏和磨损情况应做好记录以便确定修理部位,更换零件,修理的'种类和时间,以此安排维修计划。 c、检修设备测试、维护情况和设备环境卫生。 ⑷检查方法: 除人的感官外,对重要的设备定期用检查工具和仪器进行检查、测定,做好记录,便于准确掌握设备的技术状态。 3、班组岗位点检: ⑴岗位点检由岗位操作人员进行。 ⑵点检周期:岗位工按照各工段制定的“岗位点检标准”规定的周期进行,负责点检分管范围的全部设备。 ⑶点检内容: a、设备运行中的异音、震动。 b、润滑系统工作情况(油温、油压、油位、冷却水等)。 c、运转件是否移位、窜位等。 d、目测部件是否开裂、变形、开焊。 e、设备地脚螺栓、紧固螺栓是否松动。 f、检查设备零部件是否齐全、可靠。

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1.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公司检测设备的登记,建立设备一览表,归档管理。 2.生产技术科负责定期按计划要求将公司的检测设备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送检或校检。 3.中心室负责人加强对国家强制检验设备的监督工作,确保使用的检测设备在合格的有效期内。 4.操作人员对检测设备应爱惜使用,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对发觉的问题准时做好记录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 5.操作人员负责检查使用的检测设备是否在合格有效期内、是否标有合格标识,反之则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处理 6.操作人员未经授权人同意不得折装重要检测设备。 7.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各分厂的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管理状况监督检查,发觉问题准时处理。 8.操作人员应严格根据检测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检测设备故障或损坏,责任人应按损失及修理费用20-50%进行赔偿。 篇2:机械设备检测管理制度 一、凡安装的各种施工机械设备,都必需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并发给使用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新安装的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

组织会同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和有相应设备安装资质的企业、单位,设备检测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档案资料管理部门,设备生产厂家,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1、按设备生产厂家出厂检验的精度和性能项目进行检测验收。 2、设备的空运转、操纵传动敏捷性、重负荷运转。 3、电气掌握设备的运转检验。 4、液压装置的检验。 5、安全防护装置的检验。 6、设备主机及附件的外观检验。 7、按装箱单清点附件,专用工具,附机备件及技资料文件。 三、经验收合格后,办理设备资产移交事项,填写开箱、安装、调试验交记录,并做好设备的精度检验记录及设备试运行记录,凡参与设备验收和设备安装及设备检测的人员都应在验收单上签字,送交档案室存档。 四、属随机带来的附件及专用工具,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按设备装箱清单点清后,填写设备附件、工具明细单交给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管理,设备附件和设备专用工具一同由公司材料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设备技术资料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五、设备验收后,由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开始对设备提取折旧费,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三个月内进行一次设备性能的调试和精度的调整。设备在磨合

安全防护检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检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检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防护检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防护检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员工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使用、维护要求及考评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主要包括: 1.机械设备设施上各种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 2.机械或电气的各种屏障及联锁装置; 3.各种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 4.各种手限制装置、手脱开装置; 5.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6.各类限制导致危险行程及过载保护装置; 7.各种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 8.警告或警报装置; 9. 各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通风、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除尘、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和安全隔离装置; 10.工业梯台的护栏、护笼; 11.各种防滑、防倒及防垮塌装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其他合资合作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环境安全保障部负责公司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范畴。 第五条各使用部门负责使用范围内的各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设备保全处(生产类设备设施)负责全面维护公司的各类安全防护设备,保障其安全稳定运行;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单位要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认真做好日常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3.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类设备设施)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类设备设施)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维修、校验记录。 4.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负责各类安全附件、压力表计等特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定期送验,并保管有关定期检验报告,保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 4.5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等,采购部必须及时供应、并保证质量。 4.6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大修,必须列入公司年度维修预算项目,由经营计划部组织实施。 4.7各使用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行。 4.8各部门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4.9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准随意弃置不用、拆除、挪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确认为有必要拆除安全装置及设施时,

设备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为了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以及员工的人身安全,制定本设备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内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办公设备、仓储设备等。 二、设备安全检查的责任与时限 1. 设备部门负责对所属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检查结果。 2. 各部门负责对所使用的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并将异常情况及时上报设备部门。 3. 设备部门应根据不同设备的特性和风险等级,制定安全检查的频次和时限。 三、设备安全检查的内容 1. 设备的外观状况:检查设备是否有损坏、变形、腐蚀等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或更换设备。 2. 设备的电气安全:检查设备的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是否存在漏电等安全隐患。如有问题应立即停用设备,并通知设备部门。

3. 设备的运行状态:检查设备的运行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声响、震 动等情况,应及时排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4. 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是否完善,并核实维 护保养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四、设备安全检查的流程 1. 定期巡检:设备部门应按照设备的特性和风险等级制定巡检计划,并组织专人进行定期巡检。 2. 异常情况处理:如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情况,巡检人员应立即停用 设备,并记录异常情况,并向设备部门报告。 3. 维修与更换:设备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安排维修或更换工作,并记录维修或更换过程。 五、员工培训与意识提升 1. 设备部门应定期组织设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设备安全的认识 和意识。 2. 公司应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能正确执行。 3. 员工应积极参与设备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设备安全意识和操作 水平。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设备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 •相关推荐 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篇1 1、设备进场前实行检验制度:每台设备进场均需提供本台设备出厂合格证(在有效期内)或检测、检验证明,各工区必须组织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进场设备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进场机械设备验收记录”,对不满足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坚决给予清退出场。 2、实行设备登记制度:对每台进场设备均登记并做好台账。调配设备做好折旧记录,租赁设备做好租金支付记录。 3、实行操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设备进场对其操作人员进行设备安全施工的培训工作,主要是安全操作,机械保养、故障识别、施工现场的互相协调、统一指挥、高压线路周边的机械操作等,培训后颁发培训合格上岗证,不合格的操作人员坚决给予清退。 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如起重设备、锅炉等,须经过常州、无锡两地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安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5、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完全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每台设备均在明显位置设立此设备的操作规程,挖机、铲车等可挂在驾驶室内,便于司机学习掌握。并定期对操作人员检查对不熟悉操作规程的操作人员培训。 6、实行执证上岗制度:所有大型设备的操作人员均执证上岗,上岗证必须是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证件,同时操作证上的机械和实际的操作的机械应相符。 7、实行维修保养制度:每一台设备的操作人员详细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和《司机交接班记录》将设备的管理责任到人,增强设

安全检测管理制度15篇

安全检测管理制度15篇 【第1篇】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检测、维护及报废管理制度 一、目的 建立检修组织、准备、安全,电气焊和电气安全,拆除、完工验收等工作程序。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检修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 三、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检修单位 四、程序 1、检修组织 (1)较大项目检修,全公司或车间大修必须成立大修指挥部,需有安全部门参加。 (2)做好检修计划的编制工作,各车间(部门)大修计划由车间提出补充方案,工程部进行审核平衡,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3)检修计划编制,项目要齐全,内容要详细,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凡二人以上的项目要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4)工程部、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任务、检修质量、检修安全负全部责任,向检修人员交待清楚任务、质量要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手续落实、安全措施落实。 2、检修准备 (1)车间(部门)的大、中修,对有关检修项目安全措施,必须

严格执行,不能马虎。 (2)临时指挥部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对起重吊装工具等设备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整个检修过程的安全。 (3)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检修前的清洗置换工作由所属车间负责。 (4)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水进行清洗置换。 (5)清洗置换的设备,清洗后,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达到标准。 (6)清洗置换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进入设备检修时,除按规定清洗外,尚须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气含量在18-21%,有毒气体和粉尘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7)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车间加盲板。 (8)检修设备管路与生产中所需的设备管路连通时,中间必须加盲板隔离。 (9)设备管路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入口阀门。 (10)生产车间对移交检修的设备清洗、置换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清洗置换分析情况,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3、检修安全规定

设备定期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定期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一、定期检修 1、设备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要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出本设备有关部位或整体设备的检修或检查更换周期,同时,使用设备单位要按照本单位设备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对设备举行定期检修。 2、需要在月末或节日停产期间检修的设备,要提前向修理部申报检修方案,并严格根据节日停产检修制度举行检修组织预备工作。 3、需要大修的设备,各使用单位要在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将本单位需要大修的设备报修理部设备组,修理部要在每年五月底编制出全矿设备大修方案待审批后组织实施。 4、各单位必需严格遵守检修班次,未经有关矿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更改检修班次和缩短检修时光,一经查出私自更改检修班次罚单位1000元,任意缩短检修时光,每三非常钟,罚跟班干部或值班队干部100元,依此类推。 5、各单位必需制定日常检修平安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以防在检修过程中发生事故。 6、各单位每日检修班要具体填写检修记录,对检修过程中发觉的问题,实行的措施,消耗零配件以及检修后设备实际运转状况举行具体记录。各单位对天天检修记录要收拾归档,修理部不定期抽查,无记录者,罚单位500元,记录不全者,少一份罚单位50元,依此类推。进口设备及大型设备的检修,维护及运行记录必需健全,否则

加倍处罚。 7、若在检修时,需要停电,应提前一天写出停电报告,(注明停电范围,影响单位及影响时光等)报修理部主管人员核实签字,经调度会通报批准后,方可停电,严禁擅自停电。 8、检修中需将减速箱内的机油放出时,要使用专用的容器,将润滑油妥当储存,以备检修完后回收。另在加油和放油过程中,应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润滑油泄露和污染。 9、检修时要加强对油脂的管理,节省用油,对检修过程中产生的油棉纱等要定点临时放置,最后由本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置。 10、修理部负责催促检查各单位的检修状况,对不按规定举行检修的单位除罚款处理外,有权令其停电强制检修。 二、月方案检修 1、按照我矿规定,每月有两天的全矿停产检修日。 2、每月中旬,各单位技术员要按照本单位的设备运转状况,编制出本单位设备检修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检修项目;(2)检修进度;(3)所需工时等,同时编制平安技术措施,措施必需包含: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等,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平安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停送电负责人,并编制材料及配件方案。平安措施中应其中检修项目和材料配件方案应在每月15日前报修理部,其它在20日前报修理部,修理部负责组织对平安措施的会审。逾期不报者,将对单位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3、修理部要按照各单位上报的检修方案,汇编当月全矿停产检

机械设备检查管理制度(5篇)

机械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1.1机械设备检查是促进机械管理,提高机械完好率、利用率,确保安全生产,改进服务态度的有效措施。 1.2机械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机械技术状况、附件、备品工具、资料、记录、保养、操作、消耗、质量等情况,并对机械使用人员进行技术考核。 1.2.1检查机械使用单位对于机械管理工作的认识,是否重视机械管理工作,并纳入议事日程; 1.2.2检查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情况; 1.2.3检查管理机构和机务人员配备情况; 1.2.4检查技术培训及各级机务人员素质情况; 1.2.5检查机械技术状况及完好率、利用率情况; 1.2.6检查机械使用、维修、保养、管理情况; 1.2.7检查机械使用维修的运行效果。 1.3机械检查的组织实施 1.3.1 每季度综合管理部组织由各机械使用单位参加的机械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报有关部门,定人定质限期解决。 1.3.2 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凡不按规定要求组织机械检查或检查不细,存在问题未解决,发生机械事故的,对有关人员按失职追究责任。____起重机械专项检查 ____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制度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包括年度检查、季度检查、月度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2.2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回转、变幅、行走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3每季度进行的检查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2.3.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3.2吊钩有无损伤; 2.3.3钢丝绳、滑轮组、索具等有无损伤; 2.3.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3.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2.3.6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2.3.7轨道的安全状况;道轨的接地情况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2.3.8 钢结构、传动机构的检查; 2.3.9 行走电缆的绝缘及损坏情况; 2.3.10大型起重机械的防风、防倾覆措施的落实情况; ____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维修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2.4每月(包含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2.4.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4.2吊钩有无损伤; 2.4.3钢丝绳、滑轮组、索具等有无损伤; 2.4.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4.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2.4.6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2.5每周检查项目

检测设备管理制度6篇

检测设备管理制度6篇 检测设备管理制度1 机械设备安装、拆卸、验收、检测、使用、改造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 一、为加强对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机械设备安装与拆卸 1、从事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2、机械设备安装应当依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机械设备的安装、称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3、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备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5、检测、验收、使用。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设备监测管理制度

设备监测管理制度 设备监测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设备监测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设备监测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保证全厂设备、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突发事故的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易燃、易爆、易腐蚀的液体介质的盛装容器,以及关键设备易损坏的监测部位。 二、引用标准 信强化工工作标准。 信强化工设备管理责任制度。 三、职责 3.1 设备科负责制度的制定及监督考核。 3.2 各车间负责对本车间所规定的监测项目进行、定期、在线监测实施。 四、具体规程 4.1 定期检查项目: 4.1.1检查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管道的接地装置。 4.1.2检查关键设备的振动值、测厚、壁温等数据。 4.1.3检查设备、压力管道本身及所属附件、支架、振动、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4.1.4管道阀门的材质、等级是否符合。 4.1.5管道的涂色是否符合要求。 4.1.6设备科每月抽查一次车间的监测情况。 4.2 在线监测:

4.2.1监测各设备的管道的温度、压力、负荷是否超标。 4.2.2监测防腐、保温、防冻设施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4.2.3监测设备、管道有无跑、冒、滴现象。 4.2.4设备及管道是否有异常振动、响声。 4.3 相关规定及考核 4.3.1各车间建立定期监测台帐,对设备、压力管道进行定期监测,根据监测目的不同所做的监测数据,必须填写《设备检查记录》。 4.3.2设备科不定期进行抽查,每发现一项不按台帐规定在线检查的,对单位责任人罚款20元,对检查责任人罚款30元。 五、相关记录 见附表 设备监测管理制度2 一、事故 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系统或附件由于破裂或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业主或用户要立即向本省授权管理机构报告事故,并将本省授权管理机构规定格式的事故报告表尽快传递给本省授权管理机构(安大略省要求48 h内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本省授权管理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查检验与事故调查。一些涉及的政府部门和警察部门在伤亡事故发生时要介入调查。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发生导致修理的损坏事故,阿尔伯塔省规定,当锅炉协会行政官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用户向其提供损坏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报告。 安大略省在20xx年分别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9起、10起、10起,死亡或严重受伤人数分别为3人、13人、2人。 二、违章与处罚 (一)阿尔伯塔省 违章行为主要如下: (1)干涉或阻挠行政官或安全规范官履行他们的职责与权力; (2)在安全规范官进行检验、审查、评定、主持考试时,他人有意识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做假证或误导; (3)没有准备好、没有保留或没有上交阿尔伯塔省《安全规范法》

设备安全检查制度(合集10篇)

设备安全检查制度(合集10篇) 设备安全检查制度第1篇 第一章燃气稽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用气管理,规范用气行为,维护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打击偷窃燃气等违章行为,强化稽查管理,保证燃气企业安全平稳供气,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落实好“一表一卡”的管理工作。在售气软件系统中将逾期3个月未购气用户设为黑名单,组织安检人员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逐一进行落实。 第三条对直通、倒拔表字等窃气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应做到: 1、对利用各种手段偷盗气的,由安检人员责令其立即终止盗气行为,并停止供气,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2、对盗用燃气情节严重的,申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刁蛮用户、拒不整改用户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罚,防止燃气费的流失。 第四条对未加装防盗封的用户,利用安检期间进行加装。 1、如发现表封有被损坏现象,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反映,并安排人员进行入户检查,以确定该用户是否存在盗气行为。

2、重点对无改管手续,擅自将燃气管线进行改动的燃气用户,尤其是针对那些将燃气管线进行改动的燃气用户,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责令改正。 3、加大对私接热水器、采暖炉用户的查处力度,对拒不整改的'用户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坚决杜绝安全隐患。 第五条对违章占压燃气管线的用户及单位,向其讲明占压燃气管线的危害性,并通过法律宣传做通违占户的思想工作,争取其主动自行拆除占压建筑物,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输气。 第六条注重对公服及工业用户的稽查检查,对重点用户的燃气使用情况做到及时掌握。 第七条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入户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对民用户每年进行至少两次的入户安全检查,检查时员工要统一着装,佩戴公司工作牌。 第二条确认燃气用户设备有无人为碰撞、损坏。如发现人为或故意损坏情况,应礼貌提醒用户,注意保护有关设备,同时耐心地对用户进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检查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是否被作为其它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对存在的问题向用

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制度(通用11篇)

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制度(通用11篇) 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制度篇1 第一章设备管理 第一条:油库设备主要包括:油罐、输油管线、输油泵、卸油栈桥、各种输配电设备、自动化仪器仪表、通讯设备、锅炉、消防设备及装卸油设备、油料配送运输设备等。 第二条:油库设备管理应贯彻“全员、全过程”的原则,实行设备全过程的管理,按照油库对设备的要求,严格合理选购、正确使用和维护、科学检修、有计划有重点的对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第三条:建立设备台帐管理,每一设备独立设卡、帐,包括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商、出厂日期、投入使用期、资金、折旧年限、使用地点。 第四条:建立设备技术管理档卡,包括原始依据、技术标准、产品合格证、使用证明书、设备技术状态记录、检查定期维护记录等。 第二章设备的检查 第五条:油库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自身运动和外界条件的作用,其技术状态必然会发生变化,为了保持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运转,必须坚持对设备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对设备应坚持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巡回检查 第七条:按照《石油库设备检修规程》(Q/SH039-014-88)的规定,对油库设备的检查周期和检查内容: 1、油罐的检查内容及周期 (1)每两个月对油罐至少进行一次专门外部检查。 (2)检查内容:各密封点、焊缝及罐体有无渗漏、油罐基础及外形有无异常变化。 (3)罐壁、罐顶、进出口阀门、阀体及连接部位是否完好。 (4)立式油罐每3-5年结合清罐进行一次灌内部全面检查。 2、输油管线的检查及周期(包括栈桥集油管线) (1)每月对管线外表进行一次全面性检查。 (2)检查内容:管线连接部位(法兰、丝扣、焊接等)有无裂缝、渗漏。管线支座及管线本身有无异常震动和变形。 (3)根据季节变化对管线进行防冻、冻胀及防洪处理。 3、阀门的检查内容及周期 (1)阀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2)检查内容阀门的启用是否正常,阀杆密封及法兰垫片静密封是否渗漏。 (3)平日常开常闭阀门、阀杆等部位的润滑。

医疗设备定期安全检查制度(20篇范文)

医疗设备定期安全检查制度(20篇范文) (经典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工作报告、合同协议、心得体会、演讲致辞、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计划书、祝福语、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texts, such as work reports, contract agreements, insights, speech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job responsibilities, operating procedures, plans, blessings, and other sample text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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