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自律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工作。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

(一)基差贸易;

(二)仓单服务;

(三)合作套保;

(四)场外衍生品业务;

(五)做市业务;

(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期货公司原则上只能设立一家风险管理公司,确因风险隔离需要设立多家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公司应当清晰划分各风险管理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投资。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在试点业务范围内,根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风险管理业务试点的需要,审慎设立子公司,避免盲目设立和无序扩张, 不得设立二级子公司。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九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第十条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

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试点备案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备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备案时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 级;

(二)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处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惩戒;

(三)备案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四)具有良好风险管理、合规运作能力和记录;

(五)期货公司持有风险管理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持续不低于51%;

(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清晰的决策与授权体系、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不少于5名人员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四)具有完善的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在风险管理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期货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

(四)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

(五)期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三)项发生变更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

期货公司不得同时申请设立2家(含本数)以上风险管理公司。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第二家风险管理公司,除满足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期货公司关于多家风险管理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定位及业务隔离的承诺;

(二)期货公司关于多家风险管理公司的制度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人员、信息、场地等隔离制度及相关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等。

期货公司不得设立2家(不含本数)以上风险管理公司。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风险管理公司自律承诺书;

(二)风险管理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三)风险管理公司股权结构图,包括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以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四)风险管理公司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风险管理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六)风险管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二)至(六)项发生变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风险管理公司提交业务备案材

料前应当完成公司设立备案:

(一)备案报告;

(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业务试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定位、主要业务模式、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等内容;

(四)该项业务的管理制度;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公司终止已备案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终止情况报告;

(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终止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存续期业务安排;

(四)相关管理制度废止、变更情况;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设立子公司的出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风险管理公司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三)风险管理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持续不低

于51%;

(四)具有良好风险管理、合规运作能力和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处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惩戒;

(五)具备清晰的子公司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六)子公司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清晰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

(七)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管理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最近2年持续盈利。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在子公司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子公司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子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图、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四)子公司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子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六)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三)至(六)项发生变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备案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补正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仍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出具终止备案通知,3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相同备案申请。

第三章业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资信评估制度,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和不同等级的服务、产品实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将适当的服务和产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向客户充分揭示业务和产品风险,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与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中的自然人客户开展合作套保业务;

(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自然人客户应满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专业投资者条件。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认可母公司对同一客户所进行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和分类结果,但应留存全部评估、分类文档备查。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分级,并做好适当性匹配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单个或多个特殊单位账户,并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交易所申请专门的交易编码进行交易。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合作套保业务应当作为特殊单位客户开立期货交易账户,为其与不同客户开展的合作套保业务分别开立账户。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客户信息以及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或者协会按照规定进行自律管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金融资产。

第二十七条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工商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不得存在上述内容。

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误导或欺诈客户;

(二)侵占、挪用客户资产;

(三)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与关联公司之间、与客户之间、在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未公平对待客户;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信息;

(七)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使用他人证券、期货账户,或将自有证券、期货账户出借或授权给他人使用;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自律管理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为客户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服务;

(二)收取超过履约保障需要的保证金;

(三)依照客户指令使用保证金;

(四)为非标资产规避监管行为提供服务或便利;

(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风险管理公司下设子公司不得开展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以及其他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的业务或开展其母公司备案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

第四章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管理,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建立和落实对上述制度的有效性评估机制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将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合规风控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对风险管理公司业务风险的监测和风险处置机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相关业务的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防止风险向期货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传递。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对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合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合规运营、风险控制、业务和产品设计、交易执行、客户管理、财务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等。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识别期货公司业务与风险管理公司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评估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与风险管理公司之间、风险管理公司之间、风险管理公司与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业务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

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风险传递、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不同风险管理公司不得开展、备案同一试点业务。

第三十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和资信评估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决策与授权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其业务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本约束机制和资本补充机制,严格控制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品和现货的净头寸风险敞口,防止风险过度集中,保持财务稳健。

第三十九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定期进行压力测试,有效监测监控经营风险。

第四十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由业务和产品设计、销售、交易执行、合规、风险控制、财务等相关部门或人员共同参与的创新业务和产品的内部审核、风险评估及决策机制,对新业务或新产品的合规性、客户适当性要求、销售原则、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审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风险管理公司与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风险管理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

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第四十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业务隔离、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委托母公司在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风险管理公司委托母公司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双方应当书面约定权利义务,明确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公司经营危机处置与恢复方案,包括危机发生后的风险控制和损失承担制度,确保当其陷入实质性财务困境或经营失败时,能够有效控制风险传递,快速有序地恢复正常经营或者关闭部分或全部业务,确保客户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在其风险管理公司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风险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所属期货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和风险管理公司下属机构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

第四十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业务隔离墙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信息的不当流动和风险传递。

风险管理公司的交易执行、风险控制岗位、财务岗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得兼职。

第四十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开立期货交易账户的,应当事先向风险管理公司及其所属期货公司申

报。

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防范其违规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当利益。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风险管理公司在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四十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业务或产品评估决策记录、客户资料、业务合同、交易记录、财务数据等相关重要文件和数据档案。

第四十九条风险管理公司使用的交易系统应当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信息、交易终端信息(交易终端的IP、MAC地址、手机识别码)等。

第五十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业绩考核和激励机制,防止因不当激励导致工作人员忽视风险、片面追求短期业绩,损害公司利益或扰乱市场秩序。

第五章信息报送与披露

第五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于协会通过风险管理公司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网站对风险管理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备案试点业务和期货账户开立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十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于每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

内,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协会报送月度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协会报送加盖风险管理公司公章的年度报告,包括运营情况、自律规则执行及内部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合并报送子公司的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第五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协会备案相关业务协议和产品并报告其交易信息。

第五十四条风险管理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一)设立或终止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二)进行重大股权投资或并购活动;

(三)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五)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六)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七)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风险管理公司持续运行、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是指金额达到风险管理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0%或人民币500万元。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五十五条协会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业务试点活动进行自律检查,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和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试点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相关自律规则的,由协会依照相关自律规则进行处理。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试点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作出书面警示、约见高管谈话的批评警示或训诫、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备案报告或备案报告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建立或执行相关制度;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人员违规兼职;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报告和披露。

第五十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试点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协会责令风险管理公司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部分或全部备案业务、取消风险管理试点业务资格,并同时对其作出训诫、公开谴责、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惩戒: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等禁止性规定;

(二)开展的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业务范围或试点方向的。

第五十九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试点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协会对期货公司作出书面警示、约见高管谈话的批评警示或训诫、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备案报告或备案报告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

要求建立或执行相关制度;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规兼职;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报告和披露。

第六十条风险管理公司依照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受到纪律惩戒,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负有责任的,协会应当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风险管理试点业务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对期货公司作出书面警示、约见高管谈话的批评警示或训诫、公开谴责、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惩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训诫、公开谴责、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的纪律惩戒。

第六十一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风险管理公司作出的纪律惩戒,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相关单位,在协会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记入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子公司,是指由一家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控股比例持续不低于51%或拥有管理控制权的子公司,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差贸易,是指风险管理公司以确定价格或以点价、

均价等方式提供报价并与客户进行现货交易的业务行为。

(三)仓单服务,是指风险管理公司以商品现货仓单串换、仓单质押、约定购回等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

上述仓单是指以实物商品为标的标准仓单、仓储物流企业出具的普通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或货权凭证。

(四)合作套保,是指为规避客户现货生产经营中的市场风险,风险管理公司以特定账户为客户提供套期保值操作,且所使用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能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五)场外衍生品业务,是指风险管理公司根据与交易对手达成的协议直接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业务行为。

场外衍生品,是指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以外进行交易的,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标的资产的合约。其中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股票、指数、基金、利率、汇率、信用及其相关衍生品;合约的类型包括远期、互换(掉期)、期权或具备其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组合。

(六)做市业务,是指风险管理公司按照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则,为特定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合约提供连续报价或者回应报价等服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做市业务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或报告材料应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向协会报送。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备案或报告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或报告材料、制度文档档

案,公司应至少保存10年,法律法规或其他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订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8月26日发布的《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同时废止。

第六十六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第六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条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登记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 (四)近1年期货公司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运营能力;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登记材料:(一)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申报表;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与防控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与防 控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期货公司风险防控与管理美国证监会主席阿翌。荣维特曾说:“从事期货交易如同用电一样,错误的方法导致巨大危害,而正确利用则会扬长避短,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期货公司作为期货市场的核心主体,经过十几年的规范发展,大都建立了一套适合自己的风控管理模式,但是不得不不承认,随着创新业务的相继开展,期货公司开始逐步向“财富管理平台”及“风险管理平台”的身份转变,市场对期货公司的风控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期货交易因为杠杆交易方式导致客户的交易风险一直被视为期货公司风控管理的重点,特别是在前期监管未放开期货公司其他业务及对自有资金的使用权限时,这种风控管理传统一直持续至今。但是随着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期货公司“自主创新、自担风险”的格调确立,风控管理传统结构必然被打破,单一的风控管理模式远远不能够满足后续的业务发展需求,因此,加强风控管理的全面性及联动性,全面有效识别期货公司风险成为期货公司风控管理的最终方向,怎样建设更为科学及合理的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成为了现阶段期货公司面临的深刻问题。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相较于其他一般金融企业有着自己的特殊性,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组织架构 期货公司风险架构作为整个管理体系的骨架,其组织始终需要遵循一般企业风控管理“一个基础,三个防线”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核心,三级防控,因此,公司董事会应当为风控最高决策及领导机构,一级防线为各职能部门充当风险责任单元,贴近一线业务操作,履行风险发现的首要义务。合规部作为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风控指标进行监测及预警,并承担上传下达职能,履行二级防线义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

附件3: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 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1号) ——业务方案评估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评估材料内容 期货公司申请进行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方案 评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情况登记表(参见附1) 主要包括:期货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期货公司拟设立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子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名单等内容。 (二)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试点实施方案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可行性分析。重点阐述期货公司设立该子公司的必要性、拟试点业务的客观需求、公司的专业能力、经济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拟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结构、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 3.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包括具体业务开展计划、主要业

务模式、业务流程、业务合同、目标客户、销售方式与渠道等。 4.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包括拟开展试点业务风险点、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措施、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合规管理、业务隔离等风险管理制度。 5.客户合法权益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客户资信管理、业务和产品风险揭示、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机制等。 (四)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方案评估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要求,制订关于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期货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隔离制度,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2.期货公司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对子公司期货头寸的敞口进行限额管理,控制单品种和单合约的投资上限的要求; 3.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包括向社会公众、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公司股东或董事会的披露或报告流程、内容、方式等。 (五)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应根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期货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 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业务试点资格 第六条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级; (四)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八)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和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设施; (九)具有完备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的定位、主要投资策略、业务发展规划、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东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1.10.2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通知 各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 为了引导风险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行业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协会起草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公司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表于2021年11月5日前发送至协会邮箱(**********************)。 2021年10月21日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完善内部控制,增强规范经营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期货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并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完成备案的风险管理子公司。 第三条(定义要素)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是指为了保证其各项业务的规范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而设置的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方法和控制机制的总称。 应当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第四条(内控目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经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则和内部规章制度; (二)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运行,有效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三)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 (四)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保证业务记录、财务数据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评析及其对比 一、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概述目前,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 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公司资产 管理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及其说明(一)、(二)等相关规定。但为了进 一步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防范风险、加强 管理,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资产委托人 的合法权益,促使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所以 中国期货业协会起草《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二、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条件以及相关备案材料、程序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系指,由期货公司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 理业务的子公司。期货公司作为母公司应当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权,并且对子公司拥有管理控制权,即期货公司有权对子公司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享有 绝对控股权及其表决权等权利。根据前述规定实际上已经对期货公司转让其子 公司股权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要求母公司期货公司持续对子公司控股、行使 相应的权利。即使发生期货公司转让股权的情况,股权变更后控股股东应当继 续为期货公司,所以股权受让人、受让比例或份额等情况亦受到监管规定的限制,期货公司不得随意转让其对子公司持有的股权。如果受让人不是期货公司的,那么出让人期货公司应当继续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权且享有管理控制权。如果受让人是期货公司的,那么(1)受让人自股权变更完成之日起,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权且享有管理控制权;(2)在完成股权变更之日起,出让人期 货公司继续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权且享有管理控制权。《征求意见稿》对于拟设立子公司的期货公司作出相应规定,例如:设立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子公司设立前6个月以及设立后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最近一次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最近1年未受到处罚、处分,且不存 在正在被调查的情况;期货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并且可以行使管理控制权; 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中国证监会、期货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而开展资 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符合《管理规则》的有关要求;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基础设施、运营能力;健全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完善 的客户权益保护措施;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期货公司采取 撤销资产管理部门另设子公司的方式,鉴于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后,母公 司期货公司不得继续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以期货公司还应当向中国期货业协 会提交正在运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信息及其过渡方案。并且,应当保证资 产委托人不因过渡方案而受损,过渡方案应当包括后续运营方案、与资产委托 人沟通情况以及尚未完结的风险事项的说明(如有)等内容。期货子公司的设 立采取事后备案管理制,即期货公司、期货子公司在期货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分别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交相应的材料,进行备案工作。母公司期货公司在期货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期货业协会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包括:(1)备案报告;(2)登记申报表;(3)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设立资管子公司及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自律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工作。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 (一)基差贸易; (二)仓单服务; (三)合作套保; (四)场外衍生品业务; (五)做市业务; (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

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期货公司原则上只能设立一家风险管理公司,确因风险隔离需要设立多家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并清晰划分各风险管理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七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第九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

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面临的风险及管控建议

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面临的风险及管控建议 一、市场风险 1.1 风险识别与评估 1.2 风险规避策略 1.3 风险控制措施 市场风险是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之一。随着世界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市场波动幅度逐渐扩大。不同市场在同一时间内的价格波动对风险的影响不容忽视。在面对这样的风险之前,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必须首先做好风险识别和评估。只有了解风险才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对于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尤为重要。 在对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还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规避策略。主要包括控制风险分散度以及风险敞口。同时,还需要规定限制单日交易的金额,控制每日可承受的最大损失等措施,确保风险不会超出可控范围。 为了更好地防范市场风险,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还需要制定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开立合理的账户、建立恰当的合作关系、制定适宜的交易策略等。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增强风险控制的能力。 二、操作风险 2.1 风险识别与评估 2.2 风险规避策略 2.3 风险控制措施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公司内部的操作疏忽或者不当所导致的风险。在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的日常工作中,各种各样的风险会时刻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必要的措施来控制风险。 首先,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必须对操作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确定其存在的概率和危害程度。其次,针对不同的操作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规避策略。例如,加严内部审计,制定合理的交易规则,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等等。最后,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还需要制定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包括监管制度、内部管控和执行能力。只有综合运用这些措施,才能够有效地控制操作风险。 三、信用风险 3.1 风险识别与评估 3.2 风险规避策略 3.3 风险控制措施 信用风险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出现的风险。交易方的信誉度是衡量信用风险的关键因素。要控制好信用风险,必须首先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和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在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必须制定一系列风险规避策略。主要包括建立合理的客户结构,规定交易的额度和期限,严格审批客户的交易,并建立监控机制,

股票期权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风险控制制度

股票期权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股票期权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防范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第三条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建立包括风险识别、测量、监控、报告、管理和检查在内的一整套程序。 (二)定性与定量原则:合理运用恰当的定性和定量方法,对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三)透明性原则:确保业务部门清晰、透明地传达衍生品交易、策略等相关信息,中后台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交易簿记、估值和风险监控。 (四)独立性原则: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后台部门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风险管理部门独立地评估和监控衍生品经纪业务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第四条公司建立清晰、相对独立的期权业务风险控制组织架构,明确各级风控执行部门的职能和责任。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分工: (一)分支机构负责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对所属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评估,严把客户准入关。对客户触及公司预警标准的情况及时与客户联系,提示风险,询问客户下一步操作,并及时向期权经纪业务部反馈。 (二)期权经纪业务部负责分支机构业务准入管理,营销、服务环节的合规监督;负责客户管理,统一审核客户分级、权限、额度; (三)结算部负责建立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风险管理制度,对各业务部门风控执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四)合规审计部负责统一管理合同文本、业务凭证,对股票期权业务制度及落实情况进行合规检查、督导、考核。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一、背景 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期货公司也承担着越来越多的风险管 理责任。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于2024年发布了《期货公司风险 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 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二、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风险监管指标的分类:根据期货公司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将风 险指标分为市场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等几个方面。 2.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各类风险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和 公式。通过这些指标的计算,可以客观地评估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 3.风险监管指标的要求:对各类风险指标的合规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对市场风险指标的要求包括持仓市值占净资产比例、持仓集中度、 风险暴露比例等。 4.监管措施:对于不符合风险监管指标要求的期货公司,证监会将采 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示提示、限制交易、追加保证金等。 三、意义 管理办法的发布对于加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1.规范市场秩序: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使期货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更加规范,减少潜在的风险。 2.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办法的要求更加注重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的投资安全。 3.预防系统性风险:通过对风险监管指标的要求和监管措施的执行,可以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4.促进行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期货公司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规范,促进了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结论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通过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可以确保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参与度。同时,也为期货公司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 关服务的通知 正文: ---------------------------------------------------------------------------------------------------------------------------------------------------- 关于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通知 各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活动(以下简称介绍服务),防范和隔离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母子公司协同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就介绍服务自律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范 本通知所称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介绍服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参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的范围不得超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在协会备案的试点业务范围。 期货公司提供介绍服务的,应当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签订书面介绍服务协议并明晰责任划分。期货公司依照介绍服务协议对风险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受托责任。基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协议的责任由风险管理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期货公司提供介绍服务前,应当在对客户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评估能否介绍客户参与风险管

理试点业务。 期货公司提供介绍服务过程中应当以《介绍服务告知书》形式,向客户明示其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的介绍服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公司、控股风险管理公司、客户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示期货公司受委托从事介绍服务的服务内容;介绍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情况;明示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的相关风险等。《介绍服务告知书》应当由客户签字确认。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介绍服务的,不得向客户作出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不得代理客户签署《介绍服务告知书》以及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相关协议;不得代理客户参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有关的交易指令下达、货物交付或资金收付、存取、划转等事宜。 二、具体要求 (一)期货公司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签订的书面介绍服务协议必须包含以下要素: 1.期货公司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说明; 2.服务内容; 3.报酬及相关费用计算依据和标准; 4.介绍服务的对接管理; 5.客户纠纷投诉的处理方式; 6.违约责任。 双方可在协议中约定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内容 期货公司接受控股风险管理公司委托介绍客户参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经双方协商,可以提供下列有关服务: 1.协助进行客户适当性管理; 2.协助进行客户资信评估; 3.协助办理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相关协议的签署工作; 4.协助开展客户风险提示; 5.协助开展相关投资者教育; 6.协助开展反洗钱工作; 7.协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期货公司协助开展适当性管理的,不减轻或免除控股风险管理公司适当性管理责任。期货公司应根据介绍服务协议要求,严格执行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的客户适当性管理标准和流程,不得在填写风险承受能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 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4.18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 •【施行日期】2017.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31号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 2017年4月18日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

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期货公司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二)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 100%; (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150%;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1.12.24 •【文号】 •【施行日期】2021.12.2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管控,促进风险管理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风险控制指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报表。 第三条协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风险管理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协会报告,协会根据风险管理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协会可以根据风险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

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控制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业务发展和监管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风险管理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采取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七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是否符合标准,对风险管理公司编制、报送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其中: 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100%。 第九条风险管理公司经营期现类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及协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业务,应当符合协会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具体标准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协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

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作者:邱家律 来源:《经营者》 2020年第16期 邱家律 摘要期货公司是连接期货市场与投资者的重要桥梁,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在发展中会面 临诸多风险,如税收风险、现货市场风险、合规风险、期货市场风险等。期货公司可根据行业 发展变化,针对子公司管理发展出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解决措施,如建构长效风控机制、业 务结构合理调整、治理结构优化、员工团队管理等。本文对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发展存在的问 题与解决对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发展业务模式风险因素解决对策 一、引言 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由于外部市场环境与内部风险控制因素的多种影响,发展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为推动我国期货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笔者对期货子公司开展业务 与工作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给予相关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发展建议。 二、业务模式 (一)场外衍生品业务 场外衍生品业务,即在非集中性交易场所开展的非标准金融产品合约交易。该类业务模式 属于金融产品的衍生品,由于该项业务开展的特殊性,衍生品的价格与实际标的的价格密切相关,交易对方可通过衍生品业务买卖,进而合理转移价格风险。目前,风险子公司开展的该类 业务以场外交易为主[1]。 (二)定价服务 该项业务是指提供专业化的操作指导,即为现货企业提供专业的管理服务,开展均价交易、远期交易、点价交易等服务,期货企业主要面向销售商、采购商等企业,期货企业承接企业转 移的价格风险,通过期货市场进行运作对冲,进而赚取一定的收益。 (三)基差贸易 基差贸易,即由风险子公司主动发起,通过对市场、商品、时间、价格等要素进行不同组合,进而对价格差作出一定的调整,进而有效规避风险,创造更大的市场收益。该项业务具备 对市场不合理基差结构的纠正功能,如跨市套利、期现套利等。 (四)合作套保 该项业务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发展需求,进而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期货服务管理。 如买入套保服务后,客户将委托风险子公司,对原材料的采购成本进行锁定,并支付一定的定金。一旦合约生效,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需要承担期货的保证金与配套资金安全。期货风险管 理子公司可通过期货市场交易保证客户的基本权益。在卖出套保过程中,客户将违规风险管理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70号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提高期货公司专业化服务能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二)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 (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第四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 第六条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 的业务试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期货公司控股50%以上的,以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有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第四条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期货公司向协会提出设立子公司的备案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 B 类 B 级。 (二)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 3 亿元,最近 6 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在综合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的基础上,审慎提出开展业务试点的备案申请。 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申请; (二)期货公司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出具); (三)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的可行性报告; (四)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至少包括:子公司的章程草案、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结构、主要业务模式、风险评估与控制措施,以及子公司与期货公司的风险隔离措施、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防范措施; (五)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向协会报送备案材料,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电子版。 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确认。 期货公司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需要补正的全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一、定义 1.1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是指对期货公司及其运营活动中潜在风险的评估和控制,通过监督风险及其关联性来实现风险的接受和保护的监管管理措施。 二、准入 2.1 根据期货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在市场上可以承担的最大风险水平,确定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指标,并调整其管控规范指标。 三、总体要求 3.1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形成应当符合《期货公司管理暂行条例》等关于期货公司资本安全管理指标的相关规定; 3.2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制定形成应当具备足够的可伸缩性; 四、内容要求

4.1 资本安全管理指标: (1)有效资产:有效资产应当至少达到实际总资产的30%; (2)资本充足率:期货公司资本充足率应当至少保持在20%以上; (3)贷款风险:期货公司应当设置贷款风险管理,严格控制贷款的投资范围、有效期限和授信总额; (4)投资风险:期货公司应当设置投资风险控制机制,控制其所投资的最大风险,并严格实施资产准入许可和证券活动的前置审批; 4.2 交易流动性管理指标: (1)尽职调查:期货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其交易所等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商业风险; (2)抵押物认定:期货公司在抵押物认定当中应当签署抵押物认定协议,明确抵押物的基本信息,包括抵押物的实物、状况、权利的转让方式等; (3)财务报表审计:期货公司应当规范财务报表审计,对资产负债表计算和准确性、现金流量表合理性等进行审计;

(4)实际交易流动性:期货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实际交易流动性情况,确定可用流动性余额,并根据可用流动性余额情况设定适当的交易合约限额。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 行)》常见问题解答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2.02.2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 问题解答 一、管理办法及数据报送 【问题1】请问《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中关于过渡期的安排,具体如何执行? 答:《管理办法》于2021年12月24日正式发布实施,并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设置阶梯式过渡期,各类指标在各时间段内,实际执行的规定标准和预警标准如下表所示: 【问题2】关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规定标准,是否只要在每月计算填报时满足就可以? 答:不是。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控制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问题3】《管理办法》要求风险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对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可以以公司系统审批流程的意见作为确认意见吗?需要将签署确认意见的文件上传XBRL系统吗? 答:签署确认意见的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电子形式可以为OA流程审批意见、邮件确认意见等。签署确认意见的相关文件公司应当存档备查,无需上传XBRL系统。 【问题4】 XBRL填报,没有数值的单元格,填数字0还是不填? 答:报表中公司业务不涉及的项目应为空值;公司涉及的项目,经计算结果为0,需要填数字0。 举例说明,若公司没有备案或已备案但未开展做市业务,则在填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时,行次3和29,做市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对应的余额应为空值;若公司开展了做市业务,但经计算,做市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均为0,则行次3和29需要填0。 二、净资本 (一)货币资金 【问题5】货币资金中,存放于本集团财务公司的货币资金在哪一行填列? 答:财务公司不是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本集团财务公司属于关联方,因此存放在本集团财务公司的货币资金,在“货币资金-其他关联方”一行填列。 【问题6】我司期货保证金账户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对于保证金账户中“未被占用”的资金部分,是否需要填列在“货币资金”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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