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摘要: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但是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其利润贡献度与其保费占比严重不匹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现状,直接影响到整体财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应建立新的车险业务发展战略,加强车险经营管理,抓好承保管理工作,加强理赔管理工作,降低车险赔付率。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财产保险

一、车险经营现状不容乐观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近几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稳步增长,且增长比例稳中有升。2000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见表1)。各财险公司的车险业务量占财险业务的大部分,对车险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各家公司在积极调整险种结构的同时,仍把车险放在重点。但是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见表2)。赔付率增长过快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最直接的结果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过大,支出超过预算,公司的赢利水平明显下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现状,对整体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随着我国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机动车辆保险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如何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坚持速度与效益并重,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车险赔付率,既保持良好的发展速度,又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对于产险公司有着重要意义。

表12000年以来车险业务发展情况

二、车辆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率不断上升

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第一位;我国万辆汽车事故死亡率是17.8,居世界前列,相当于法国、美国、日本等国的14到22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事故率还处于较高水平,约为发达国家的十几倍。

(二)承保条件宽松,承保质量偏低

长期以来,经营车辆保险的公司,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大都奉行“宽进严出”的市场运作原则,无形之中给部分保户留下了诸多“可乘之漏洞”。

1.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

例如,国家对各种型号车辆均规定有不同的报废标准,由于诸多因素,许多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报废标准的车辆仍在运行,承保公司对此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予以承保。

2.业务人员的草率行为,不验车承保

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多、落实少,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通常表现为先出险后投保或加保,按事故类别,以单方事故为最;按险别以加保车损险或提高车损险保额,增加盗抢险、火灾爆炸自燃险,增加玻璃单独破碎险为多。

3.对存有道德风险的车辆视而不见

部分保户为骗取保险赔款,挺而走险,不择手段,挖空心思地变换花样,以达到骗赔目的。保险公司为业务发展的需要往往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麻木不仁,无形之中纵容了道德风险的存在和蔓延。

4.部分车辆的“套费”现象严重

部分保户为了“节省”保险费,往往采取“套费”投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条款适用类别。如: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造成保险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5.核保关口把关不严

部分核保人员工作责任心和原则性不强,风险意识较低,凭感觉行事,不能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核保规章办事,不能有效发挥计算机远程核保的功能。

(三)三者险赔付率持续上扬

三者险损失赔款金额在车险整体业务赔款中占据较大比重,营运货车三者险赔付率平均高达70%-80%,有的地区甚至更高,对车险的整体运营形势构成巨大威胁。随着社会的发展所涉及三者险的损失费用也在逐步攀升,名目繁多、价格昂贵的医疗费用以及各式各样的财产损失项目,给各种道德风险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有利土壤,造成车险赔款含有较大的水分空间。尤其是涉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三者险赔款,大多事故损失的责任认定和除车辆损失之外的其他物损均由相关部门操纵,只能依靠他们作出的最终结论,造成部分事故案件的严重失真,给保险公司的车险经营稳定带来不利后果。加之保险公司受相关专业人员少、事后调查重视不足、力度不够的限制,只是对涉及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大额案件采取走马观花般的事后补漏之措,而对大量费时、费力的中小案件更是无力过问,造成大量水分的渗透和累积,直接影响着三者赔付率的攀升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

(四)车险理赔环境不理想,违章驾车行为屡禁不止

1.责任认定显失公平

大凡涉及第三者损失的双方交通事故,交警对双方责任界定时,都会将“车辆保险”因素考虑进去,参加保险的车辆一方所划定的责任比例。可想而知,若双方车辆均参加保险,那么投保险种齐全的一方将“享受”高比例的责任“待遇”。这种不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来界定的责任比例,在保险理赔实务操作种屡见不鲜,保险公司对此也只能有苦难言。

2.违章驾车行为屡禁不止

国民交通意识淡薄,部分肇事司机酒后驾车、无证驾车、违章超车、严重超载、超速行使等现象在国内道路交通中司空见惯、比比皆是。原本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拒赔或扣减赔偿责任的理由,由于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认定,而不能付诸实施。部分肇事司机甚至触犯了刑律,而不能得到及时应有的惩治,无形之中助长了部分司机违章行为的屡屡发生。

3.对待保险欺诈行为打击不力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保险欺诈的严重后果,但实际操作之中对形形色色的保险诈骗行为往往没有付诸实施,对查出的欺诈案件大多以归还所骗取的保险金了事,基本没有采取

相应的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予以惩罚,无形之中助长了保险诈骗案件的屡屡出现,严重威胁着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环境。

(五)现场查勘、定损和理赔环节存在风险漏洞

1.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式管理

诸多事故的第一现场查勘不力,导致事故损失过程模糊,损失结果不清,责任无法确认,给整个理赔操作带来诸多隐患和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给公司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如:第一现场查勘速度慢,跟进不及时,导致众多事故现场的内容缺乏真实性;对涉及第三者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过分相信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跟进,监督医患双方“不轨行为”的产生。

2.定损、报价环节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

定损工作是最易滋生腐败、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如:定损、报价工作尽管实行了电子化操作和管理,但数据信息的更换速度跟不上市场变化的需要,缺乏应有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少数定损、报价人员素质低,置公司利益于不顾,明里暗里谋取私利,中饱私囊,对保户采取吃、拿、卡、要、报等行为,违背了职业道德,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3.查勘、定损、理赔环节的脱节现象严重

查勘、定损、理赔环节是整个保险运作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内部各环节之间存在着有机的协调和统一关系,而不是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的孤立存在。实践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大都产生于各环节之间的衔接点,由于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致使整个保险体系不能顺利运作,缺乏必要的监督和信任,形不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三、降低车险赔付率的对策和措施

(一)转变观念,建立新的车险业务发展战略

首先,要转变业务主攻方向。业务发展的重点应在巩固汽车险承保面的基础上,积极主攻薄弱环节,向分散性、个人交费业务,如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发展。其次,要不断在老品种中创造出新内容。过去,主要精力是抓车辆的主险业务,即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种比例较小。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加及业务的不断开拓,业务分流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不断开发附加险种是培植新的业务增长点的重要途径。再次,要强化服务意识,适应市场,在竞争中求发展。在保险市场多元化竞争格局下,保险企业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服务质量的竞争,谁能为客户提供及时、完善的服务,谁就占有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当前,车险理赔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理赔的准确与否、及时与否、对保户的方便与否是保户最关心的、实实在在的内容,因此,应当把理赔作为保险优质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保户满意与否的根本标准,尽量简化手续,提高理赔速度,如推行简易赔案处理办法和现场决赔办法等,通过实行优质快捷的服务,赢得保户的信赖,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加强车险经营管理

1.树立效益观念

一是要牢固树立效益观念。加强对全体员工效益观念的教育,切实扭转重业务发展,轻经营效益,以赔促保等不正确认识,把提高公司效益作为员工的自觉行为。二是建立效益为先的考核机制。要提高车险的效益,主要是要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考核机制,改变过去那种只把保费和业务员挂钩的考核机制,将车险的赔付率、费用率和保费一起和业务员的效益挂钩,使业务员增强工作责任心,重视承保质量,加强售后服务。三是在坚持万元工资含量的基础上,对效益好的险种或附加险业务,适当提高保费工资含量,对赔付率高的出租车、营业用货车等高赔付率的车型,则适当降低保费工资含量,鼓励展业人员积极发展高效益险种。

2.加强成本核算

汽车险业务,如赔付率达到60%,支付10%的手续费,考虑分保、费用、税收、提转差等因素,就是盈亏临界点,对单笔业务,应以此考虑业务的去留。对大客户,也应采取综合分析,确定是否承保。要努力降低中间费用,减少成本支出。要发挥保险同业协会作用,借助社会力量,使车险业务手续费支付标准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要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对直销和营销的车险业务,要严格控制应收保费的产生。

3.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内部管理,要严格按照车险业务实务规范操作,要制订承保、查勘和理算操作的实施细则,制订承保理赔质量差错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合规经营。

(三)抓好承保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统一核保制度

一是加强核保力量,树立核保工作的权威性。做到每单必核,防止病从口入。二是确保原始数据录入真实可靠,强化管理,建立基础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落实责任制,为业务数据的积累和业务分析奠定基础。三是做好数据分析,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建立主要指标的风险预警制度。例如对车险经营中营业性、非营业性承保比例;单保三者险的承保比例,营业性车辆、私家车不计免赔险的承保比例;私家车划痕险的承保比例,详细、准确的风险数据,是车险稳定经营的基础。四是展业人员不得采用虚假承保信息,人为压低保费和支付无赔款优待,不得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不得更改初始登记日期、使用性质、出险记录等承保信息。五是切实控制经营风险。不得承保其他经营单位调整的高风险标的、多次出险标的、高赔付标的、有争议标的。严禁未经审批越权承保超权限标的。

2.完善核保制度,细分风险,制定差异化的核保规定

不同性质的车辆,有着不同的风险特征,营业性车辆车主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使用频率较高,“三超”现象严重,长途行驶较多,因此撞伤他人他物的概率较高,三者险的赔付较高,因此,对营业性车辆要确定合理的三者险赔偿限额,限制不计免赔的承保。对非营业性车辆,好车、高档车较多,出险后客户对车辆维修的要求也很高,加之这些车辆的配件、维修价格较高,车损险的风险较大,因此对非营业性车辆,控制高保额、高龄车辆的承保尤为重要;对私家车和新车,由于驾驶员新手较多,驾驶技术生疏,出险率较高,小碰撞事故较多,再加上新车都有一段磨合期,因此,对私家车、新车要限制不计免赔险的承保,以提高驾驶员驾车的责任心;对单保三者险车辆考虑到案均赔款较高的特点,要防止高限额的承保;通过加强数据分析、细分车辆风险,制定科学合理的核保政策,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并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保证核保政策的畅通无阻。

(四)加强理赔管理工作

1.加强理赔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和综合素质

一是通过不同途径逐步充实查勘力量,适应业务查勘的需要。二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和组织自学、经验交流和案例分析等方法,提高理赔人员的业务素质。三是继续加大对理赔人员工作数量和质量的考核,切实提高理赔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四是对重、特大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聘请相关机构专业人员协助定损,提高定损质量。五是对疑难赔案组织集体讨论,做到准确、合理、及时地赔付。

2.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

一是对单方事故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第一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否则不得采用简易程序操作。二是在外地出险,车损超过3万元的案件,要派业务精、责任心强的理赔人员前往出险地查勘,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防止骗赔案件发生。

3.案件调查要做到提前介入

加大对误工费、伤残评定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调查,聘用医务人员对医疗费用进行事前或事后的审核,努力减少理赔中的水分。

4.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

一是明确理赔权限。规定理赔人员、部门负责人定损权限,损失金额较大的事故由分管经理参加定损。二是坚持双人查勘制度,坚决制止单人查勘和委托修理厂代定损。严禁理赔人员将事故车辆强行送修,要向保户推荐多家修理厂供保户选择,有条件的积极推行招标修理。三是建立大件更换向分管领导报批制度和换件验收制度。对更换配件累计在5000元以上或单件价格在500元以上的事故车辆,修复出厂时,定损人员要进行验收,防止保户或修理厂以修代换、骗取赔款的现象。四是实行损余物资回收制度。统一制定残值回收标准,有争议的损余物资统一回收。五是建立理赔质量差错追究制度。对理赔定损中责任认定

如何降低车险赔付率..

如何降低车险的赔付率?(转焊条作品) 1.抛块砖出来砸砸吧!呵呵!我们先用财务口径的已赚保费综合赔付率吧,也就是外资习惯的comprehensive loss ratio。已赚保费综合赔付率=综合赔款/已赚保费×100%综合赔款=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追偿款收入已赚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2.别急,这才是千层高楼的第三楼。所有的业务活动的结果都会反映在上面的公式中,只不过作为业务经营人员,重点看哪些指标而已。满期赔付率和已赚综合赔付率我后面会提到,从这些指标的出现和应用,我想大家会有一点小小的感触的。还有,车险经营的结果是在所有险种中,运气成分最少的,一定是和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紧密联系,而且一定成正相关的关系。 3. 继续难眠,那就继续吧... 上面为什么提到运气涅,其实也不全是裸太说的,而是他的话深深地刺痛了偶。因为,分支机构的核保人向我汇报时,提到赔付率高企的原因永远是——大案影响!这句话背后的含义就是——这次我运气不好。如果没有大案影响,我们的赔付率就应该是多少多少,比去年相比还有下降。听到这话,我一般会反问一句:麻烦你告诉我,去年没有大案,是吗?!这个问题从来没有人答的上来,但每次他们还是这么告诉我,真是没有创意!我从不否认大案会有影响,但在一定的周期内,

就不能这样看问题了;另外,为什么会有大案?能否总结大案的规律?能否有效的躲避会集中产生大案的业务?我指的是概率 的高低,不是0。 4.所以,如果你不明白你在做什么,谈何控制?!保险公司是玩风险的,如果都不知道风险暴露在哪里,那就是被风险玩。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我都分不清毒蛇和不毒的蛇,更不知道蛇的七寸在哪里,看见蛇就上去抓,你会认为我在做什么?一定认为我疯了,在赌命,拿自己的生命向运气下注,对吧!但换到了车险市场,那为什么这么多的保险公司,什么手续费都敢放,什么业务都敢做,难道不是在赌命吗?!为什么大家就不这么想了涅!!!我相信,这个就是“运气”的来源,无知产生愚昧,无知者无畏! 5.说的有点远了,但是这个是我这个话题的基础,也就是我们怎么样找到影响赔付率的因素,如何识别、控制它,来影响赔付率。 6.再来谈谈满期赔付率、历年制赔付率和已赚赔付率(直接和综合)。概念就不讲了,如果连这几个概念都不懂,你也不用发言了——因为,这里是专业论坛,起码我这个主题是专业技术贴,只有专业人士可以发言讨论,当然如果你是做这一行,愿意看下去,还是可以学到一些东西,一些正确的概念。所以,很多所谓的核保人在我这里都可以下岗了,呵呵!尤其是某个百亿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试题.doc

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员工不慎失火引火灾,损毁财产可否赔付? 1999 年1 月2 日,A 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 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 月6 日,A 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 为一年。当年A 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 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 1 月2 日至18 日间,印刷厂多次与 A 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 A 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 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 A 公司最迟在 2 月10 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 月3 日,A 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 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 元,A 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争议】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 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 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 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 A 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评析】 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 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 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 A 公司投保时,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题与答案 ()

试题库——案例分析题 (共50题) 1.2001年11月某出租车司机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出租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一个月后,张某驾驶出租车行驶到北二环路安定门桥附近时,前机盖在行驶中突然翻动,机盖与前风挡玻璃相撞,造成前机盖和前风挡玻璃损坏。在紧急情况下,司机张某采取制动,又致使该车左前部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前保险杠、左侧大灯、边灯、翼子板等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通事故科民警现场查勘,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自负修车费用,并赔偿护栏损坏修复费用。张某就有关花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试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张某哪些损失?依据是什么? 2.桑塔纳2000轿车,非营运,保险价值15万,初登日期98年6月,2005年5月投保,盗抢险保险金额为9万元,2005年8月丢失,提供材料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据的车辆盗抢未破案证明,车辆报停手续,行驶证原件,驾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原件、车钥匙3把。计算赔付。若盗抢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计算赔付。(按年折旧) 3.案情简介:2002年8月,某市多日连降大雨。加拿大某国际公司驻该市代表处的代表因公务回国,由司机王某驾车送他到机场。行至一立交桥底时,前方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道路堵塞。此时,暴雨刚下过不久,雨水还不断的向桥底部汇集,没过了王某的汽车底盘。为及时赶上班机,并尽快摆脱困境,王某打着发动机想将车开道地势较高的路面。岂料此时积水已较深,发动机启动过程中,有部分积水被吸入汽缸,导致曲轴连杆折断。该车已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于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就发动机的损坏提出了索赔申请。问:作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您应如何处理客户的索赔并说明理由? 4.被保险人王某将自己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1月11日至2005年1月10日。2005年1月9日上午8:30保险公司接到王某的报案,称:1月8日王驾驶轿车夜间11:30在市区环城路行驶时前部与一大型箱式货车追尾,货车已趁夜色逃逸,目前被保车辆已在郊区某修理厂。1月9日上午10时,受保险公司委派,查勘定损人员随即赶到修理厂,发现该轿车前部受损,需更换保险杠、左右大灯、左右转向灯、左右雾灯、散热器、冷凝器等部件,预计费用1万元;经修理厂对该车作进一步拆检后发现,发动机因过热已严重损坏,需更换活塞、缸体、曲轴、连杆等部件,这部分修理费用为4.2万元。问:作为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人员,您应如何处理客户的索赔? 5.2003年11月25日晨,徐某驾驶一辆捷达行驶到一弯路时,由于天冷路滑,徐

车险经营指标

车险经营指标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

车险经营指标1、基准保费是指按照费率表中的基准费率计算得出的初始保费(即保险公司初次签发的保险单上扣除所有折扣之前的保险费,以往我们称之为“毛保费”)。 2、签单保费是指在保险公司初次签发的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费合计”项下的保费金额(即基准保费扣除所有折扣后的保险费),也就是客户初次投保时应缴纳的保险费。 根据定义可知:签单保费的计算公式为: 3、批改保费是指以批单形式对原保单要素进行变更而引起的原保单签单保险费的增加或减少的保费金额。 4、签单净保费指签单保费减去批减保费金额,加上批加保费金额以后的保险费(签单净保费不扣除手续费)。 5、单均保费是指按照设定的统计口径和统计方式筛选出某类保单的平均保费。 如本年大量承保私人摩托车,而上年基本未承保,此时必须按照私人所有以及车辆种类或车种明细进行比较,不能简单的按照合计数据进行 对比,否则会出现单均保费大幅变化的情况。 6、满期保费 指自保单生效之日起到报告期止已满期的那部分保费,计算方式一般为24分法或365分法。 7、未满期保费

指自保单生效之日起到报告期止尚未满期的那部分保费,其统计方法同满期保费。 8、会计年度制赔付率 会计年度制赔付率的统计口径是按照期间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的,它客观地反映了统计期间赔款支出和保费收入情况,与财务的统计方法基本相似 此公式与前面所学的公式I有什么不同?本公式增加了对未决赔款的考虑。 9、承保年度制赔付率 承保年度制赔付率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统计的,此赔付率精确地反映了生效期起在统计起止期间内的保单截止报告日,其承保、批改情况以及此批保单项下发生的赔款情况。 优点:这种承保年度制赔付率的统计方法能够准确地反映年度保单的经营情况和品质情况。 缺点:由于一个年度保单的生效时间前后长达二年,数据反映比较滞后,不能及时地指导经营政策的调整修订。 承保年度制赔付率与会计年度制赔付率 满期赔付率 实际赔付率 实际赔付率的计算方法: 承保年度生效保单的保费收入

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一)

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一) 摘要: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但是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其利润贡献度与其保费占比严重不匹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现状,直接影响到整体财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应建立新的车险业务发展战略,加强车险经营管理,抓好承保管理工作,加强理赔管理工作,降低车险赔付率。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财产保险 一、车险经营现状不容乐观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近几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稳步增长,且增长比例稳中有升。2000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见表1)。各财险公司的车险业务量占财险业务的大部分,对车险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各家公司在积极调整险种结构的同时,仍把车险放在重点。但是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见表2)。赔付率增长过快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最直接的结果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过大,支出超过预算,公司的赢利水平明显下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现状,对整体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随着我国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机动车辆保险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如何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坚持速度与效益并重,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车险赔付率,既保持良好的发展速度,又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对于产险公司有着重要意义。 表12000年以来车险业务发展情况 年份 项目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财险总体保费(亿元)598.39685.39778.29869.461089.891282.74车险保费(亿元)372.50421.72472.35544.62744.82857.88占财险总保费比例(%)62.2561.5360.6962.6468.3466.88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报》,《中国保险年鉴》。 表22000-2004年车险业务赔付率情况 年份 项目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财险总体赔付率(%)51.1248.5852.0354.7957.36车险赔付率(%)55.2351.7857.3761.4963.54 二、车辆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率不断上升 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第一位;我国万辆汽车事故死亡率是17.8,居世界前列,相当于法国、美国、日本等国的14到22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事故率还处于较高水平,约为发达国家的十几倍。 (二)承保条件宽松,承保质量偏低 长期以来,经营车辆保险的公司,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大都奉行“宽进严出”的市场运作原则,无形之中给部分保户留下了诸多“可乘之漏洞”。 1.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 例如,国家对各种型号车辆均规定有不同的报废标准,由于诸多因素,许多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报废标准的车辆仍在运行,承保公司对此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予以承保。 2.业务人员的草率行为,不验车承保 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多、落实少,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通常表现为先出险后投保或加保,按事故类别,以单方事故为最;按险别以加保车损险或提高车损险保额,增加盗抢险、火灾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

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不久,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住院治疗3次,李丽按合同先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给予了理赔。在该附加险合同期满后,寿险公司未同意与李丽续签,但对双方签订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未表异议,仍按合同的约定,收取李丽按期应缴纳的保险费,直至2002年5月18日被保险人李创死亡。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此后,李丽向寿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其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2003年

保险的专业术语“赔付率”的相互概念

保险的专业术语--- “赔付率”的相关概念 赔付率最原始的定义公式很简单:赔付率=赔款/保费。然而,由于对保险数据统计口径的不同,使得“赔款”“保费”衍生出各种口径的定义。 要想真正理解“赔付率”的定义,首先必须搞清保险数据常见的统计口径。在保险行业数据处理上,常用的数据口径有三种:业务年度、财务年度、事故年度,它们分别对应于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精算部门。精算部门除了使用“事故年度”外,有的还使用“报告年度”这个口径(处理IBNER使用)。具体概念如下: 1、业务年度(Underwriting Year,又称承保年度):一般保险公司总是“业务为先”,因此业务年度口径是业务部门最容易理解的一个概念。在业务年度口径里,“保费”是指在一个业务年度里保单的保费数额(分为承保保费数和满期保费数),一个业务年度里的保单是指保险起期都在特定一个期间内(比如2009业务年度的保单,是指保险起期在20090101-20091231内的保单)。业务年度对应的 “赔款”就是这些保单项下的赔款,它一般包括已决赔款和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CASE Reserves ,但是不含IBNR (业务部门往往是不理解精算IBNR概念的,因此业务年度赔付率也就不涉及看不见的IBNR --有的公司在统计数据时已非绝对。 业务年度的赔付率,根据分母的不同,又分为简单赔付率和满期赔付率。简单赔付率只具有与以往业务年度的同期比较的意义,没有绝对数值上的意义。满期赔付率是能够衡量业务质量的一个指标,

虽然它没有反映不可见的IBNR的概念,但是它反映了在一定时期内 (比如20080101—20081231内)承保的所有业务的质量,它的优点是,在这段时间内,由于承保政策和定价政策的一致性,使得这批业务具有可比性,并且也只有通过这个指标来回头审查当时的承保政策和定价政策的效果,这是其它口径所达不到的。 “满期保费与”与“已赚保费(Earned Premium)”的区别。简单地讲,满期保费就是业务年度口径下对应的已赚保费。已赚保费的定义式为:已赚保费=承保保费( Written Premium )—期末UPRH 起初UPR(已扣除分保)。UPR( Un ear ned Premium Reserve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关于业务年度,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术语词汇---“保单年度 (Policy Year )”,二者并不完全相同。保单年度是业务年度的一个特例,或者说保单年度是包含在业务年度的一个子集。因为,实际上,业务年度来源于国际再保险行业,再保险合同不完全是1月1日—12月31日这种正好一个日历年的合同,一些再保险合同是4月1日到3月31日的(比如日本,他们的财务年度被法定为4月1日到第二年3月31日),仅当再保险合同的期间恰为****0101 —****1231 时,业务年度才与保单年度相重合。 2、财务年度(Calender Year或者Fiscal Year,也称日历年度):这个口径是保险公司财务部门的统计口径。在财务年度口径下,财务年度的保费=该财务年度的承保保费-财务年末UPRH财务年初 UPR财务年度口径的赔款=财务年度已支付赔款+财务年末CASE Res—财务年初CAS氐es+ (财务年末IBNRRes—财务年初IBNRRes)

车险理赔案例分析

车险理赔案例分析

目录 【案例一】保险公司推定为全损赔偿后车主无权转让残车的理赔 (1) 【案例二】保险公司有权收回重赔保险金的理赔 (3) 【案例三】保险合同不足额投保赔偿纠纷的理赔 (6) 【案例四】被保险人未尽义务拒赔纠纷的理赔 (10) 【案例五】车险按内部规定遭扣款的理赔 (14) 【案例六】紧急避险的理赔 (16) 【案例七】汽车被盗三个月后如何处理复得汽车的理赔 (17) 【案例八】车辆被盗后造成的损失的理赔 (20) 【案例九】投保欠费的理赔 (20) 【案例十】撞车后毒气伤人损失的理赔 (23) 【案例十一】保险公司经办人擅改签单日期导致的保险合同纠纷的理赔 (24) 【案例十二】车辆附加损失的理赔 (25) 【案例十三】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的理赔 (27) 【案例十四】车辆过户未告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赔 (29) 【案例十五】车辆转让未办保险批改的理赔 (30) 【案例十六】吊车共同作业致损的理赔 (31) 【案例十七】普通大货车装载硫酸发生事故的理赔 (33) 【案例十八】投保车辆没有行驶证和号牌的理赔 (35) 【案例十九】以报废汽车投保出险的理赔 (36) 【案例二十】机动车挂车致他人受损的理赔 (37) 【案例二十一】熟人窃车的理赔 (39) 【案例二十二】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有异议的理赔 (40) 【案例二十三】被保险人自行承诺赔偿金额的理赔 (41) 【案例二十四】恶意重复保险构成骗保骗赔的典型案例 (42) 【案例二十五】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责任范围 (43) 【案例二十六】车上货物责任险的理赔 (44) 【案例二十七】摩托车保险理赔中的问题 (45) 【案例二十九】车上人员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46) 【案例二十九】代位求偿—车损险的一种索赔方式 (47) 【案例三十】交通事故按责赔付 (48) 【案例三十一】精神抚慰金在哪里赔 (49) 【案例三十二】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哪个 (51) 【案例三十三】机动车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 (52) 【案例三十四】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53)

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摘要: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但是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其利润贡献度与其保费占比严重不匹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现状,直接影响到整体财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应建立新的车险业务发展战略,加强车险经营管理,抓好承保管理工作,加强理赔管理工作,降低车险赔付率。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财产保险 一、车险经营现状不容乐观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近几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稳步增长,且增长比例稳中有升。2000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见表1)。各财险公司的车险业务量占财险业务的大部分,对车险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各家公司在积极调整险种结构的同时,仍把车险放在重点。但是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见表2)。赔付率增长过快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最直接的结果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过大,支出超过预算,公司的赢利水平明显下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现状,对整体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随着我国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机动车辆保险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如何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坚持速度与效益并重,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车险赔付率,既保持良好的发展速度,又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对于产险公司有着重要意义。 表12000年以来车险业务发展情况 二、车辆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率不断上升 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第一位;我国万辆汽车事故死亡率是17.8,居世界前列,相当于法国、美国、日本等国的14到22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事故率还处于较高水平,约为发达国家的十几倍。 (二)承保条件宽松,承保质量偏低 长期以来,经营车辆保险的公司,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大都奉行“宽进严出”的市场运作原则,无形之中给部分保户留下了诸多“可乘之漏洞”。 1.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

满期赔付率

概述 指标说明:满期赔付率是计算保险行业某一经营主体当年盈亏情况的业务参考指标之一,其实际数值适合进行业务达成、市场细分及盈亏风险点分析,但并不代表保险经营主体真实的经营结果。(反应保险经营主体真实经营结果的指标是综合赔付率) 一般定义:保单年度满期赔付率=承保年度生效保单项下的已决赔款及未决赔款之和/承保年度保单的满期保费×100% 简易计算公式:(已决+未决)/满期保费 2指标详解 标准定义 满期赔付率的标准定义是:统计时间内起保的保单的已决赔款和这些保单在统计时点的未决赔款以及IBNR之和与统计时间内起保的保单满期保费之比。 关键字:统计时间内、起保、已决赔款、未决赔款、IBNR、满期保费 计算要素说明 在满期赔付率计算中需要用的要素,与上文中提及的关键字内容一致,此处对关键字进行说明: 统计时间:当前需要确认数据截止的时间,可以是统计当日,也可以是统计当日之前的时间; 起保:是指保单已确认为有效履行保险责任的状态; 已决赔款:统计时间内结案的案件的赔款支出; 未决赔款:统计时间内已报案未结案的案件预估或理算金额; IBNR:统计时点已发生未报案的估计案件赔款金额;

满期保费:统计时间内已了结的责任保费,一般使用1/365法进行计算; 指标使用注意事项 使用该赔付率应注意特别注意截止日期。截止日期越靠后,对该时间段内保单的统计也就越接近真实的赔付率。如果将统计区间限定为某一年度,即为某年度保单的满期赔付率。如:统计区间设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截止日期为2013年3月31日,统计出来的当期满期赔付率为“2012年度保单截止2013年3月31日的”满期赔付率。

保险公司三大赔付率指标定义及解析

保险公司三大赔付率指标定义及解析 业务年度核算体系 业务年度核算体系分为:日历年度制、保单年度制、意外年度制三大体系。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进行业务核算时会用到众多的指标,其核心就是满期赔付率指标。相应的业务核算指标为日历年度制满期赔付率、保单年度制满期赔付率、意外年度制满期赔付率。 1.1.1 日历年度制满期赔付率 一般我们通常所说的历年制满期赔付率就是指日历年度制满期赔付率。历年制核算方法与财务年度核算方法最为接近,是按照经营期间日历年度计算年度满期保费,再按精算方法评估当期准备金提转差,最后可得出历年制赔付率,用以评价业务单位绩效。 在历年制核算体系下,满期保费、已发生损失(含赔款准备金)以及赔付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历年制X年的满期保费 =X年的保费收入+(X-1)年年末的未满期保费-X年年末的未满期保费 ●历年制X年的已发生损失 =X年的已决赔款+X年年末的未决赔款准备金-(X-1)年年末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历年制X年的赔付率 =(历年制X年的已发生损失÷历年制X年的满期保费)×100% 当使用历年制核算方法时,数据资料较易获取,而且与财务年度的核算期一致,因此历年制资料可以提供给财务部门使用,并且历年制赔付率可以与财务报表中的财务综合赔付率进行比较,相互配合使用。 财务综合赔付率=(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收入)÷(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保费支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但是,在历年制核算体系下,其最大的缺陷是保费、赔款的时间匹配性较差,并且没有考虑IBNR对损失的影响,不能精确衡量业务经营状况。 1.1.2 保单年度制满期赔付率 保单年制核算方法是按照保单生效年度进行核算,将保费和赔款全部追溯到同一年生效的保险单,再计算满期保费、已发生损失和满期赔付率,用以评价生效保单的最终绩效。 在保单年制核算体系下,满期保费、已发生损失以及满期赔付率计算方法如下: ●保单年制X年的满期保费 =保单生效日于X年的保险单的保费收入

赔付率分析

1、满期赔付率= (已决赔款+ 未决赔款)/满期保费。所谓满期保费,是指已经实际发生的保费,比如现在是3月8日,那么如果保险期限为今年1月1日到12月31日,那么现在实际发生的保费就应该是今年的整体保费*68/366。这个数据可以用以衡量当年所做的业务品质的好坏。但是缺点是,没有考虑到因为历年保单延续到今年所造成的赔付率的波动。 2、历年制赔付率= (已决赔款+ 期末未决赔款- 期初未决赔款)/(当期保费- 期末未到期保费+ 期初未到期保费)对于长期经营的保险公司来说,历年制赔付率会更有意义。因为它考虑的是业务的长期品质和影响。一般保险公司拿历年制赔付率作为衡量一个业务或者一个销售部门业务品质好坏的重要指标,从某种意义上说,她比满期赔付率有意义。但是,它的缺点是,没有办法测量今年业务的好坏。因为,受去年甚至更早些业务的品质影响,这一点特别体现在工程险上。因为工程险长期业务比较多。 3、综合赔付率综合赔付率是保险公司真正考核利润的指标。保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就是综合赔付率加上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和前2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它的分母是净已赚保费,而不是当期或者满期保费。这也就会出现下面这种情况,某业务机构今年1月的满期赔付率和历年制赔付率都非常低,但是综合赔付率却非常高。原因就在于这里,因为该业务机构的再保分出高达75%-80%,在这样的情况下,他的净自留保费就变得非常小,虽然赔款相应地也会减小,因为再保会摊回。但是,对于保险来说,大数法则非常重要,盘子小了,就经不起折腾,1-2个业务赔爆掉,会直接影响到整体的综合赔付率急剧上升。 4、IBNR和INBER 这2个指标一个叫做“已发生未报案责任准备金”,一个叫做“已发生未充分报案责任准备金”。以上次雪灾为例,各个保险公司都会预估将有重大赔案发生,但是可能有些案子在1月份的时候都没有报案,比如通信肯本中断等种种原因。但是保险公司的精算和理赔已经可以预料案件必然发生了,只是没有报案。因此为了防止财务重大波动和及早作资金准备,就会提取IBNR也就是已发生未报案责任准备金。提取金额以精算和理赔的估计计算为准。像今年1、2月份,我们公司提取了很重的IBNR,导致有些机构的综合赔付率很差,这也是重要的原因。IBNER一般就用的比较少,因为这年头,客户报案总往多的报,往往到后来立案金额比实际结算金额大很多,最后摊回一大笔准备金,算作第二年的利润。

满期赔付率大幅变化的原因分析

车险满期赔付率大幅变化的分析 黄定勇 在车险业务经营中,常常出现车险满期赔付率在一个月内或者一两周内大幅上升或者大幅下降的变化,变化幅度一般超过10%,特别是在上半年的经营期间。作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者,应及时了解情况,调查事实,分析原因,掌握业务风险有无变化,是否要调整承保政策,要对业务质量的整体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一般情况下,我们主要以下方面寻找变化的原因。 一、从未决金额占比上分析。 二、从预估偏差率分析。这个指标直接考验查勘员预估水平的准确程度。如果预 估准确,没有大案小估或者小案大估的情况,则赔付率相对准确、稳定。不会产生大幅波动。反之,则赔付率指标不准确、不稳定、不真实,会误导决策。 三、是否有死亡人伤大案发生。从近期发生的有效报案清单中核查。并分析其预 估金额对赔付率的影响,即如果没有发生这些大案损失,赔付率应是多少。 四、从报案数量上分析。短期内案件是否突然增加。从有效报案数据统计来观察 比较分析。如果短期内发生事故多,报案件数上升,损失增加,则赔付率就会明显上升。采用月度报案数据环比分析。 五、从报案的损失上分析。观察报案案件发生的损失金额是否增加,近期的案均 损失是否比前期要高。采用月度报案总损失和案均损失的环比进行分析。六、从公司对理赔管理政策上分析。在公司管理上,是否要求短期内集中清理未 决案件,导致已决案件突然大量增加,赔款增加。 七、从保费与赔款的增速对比分析。赔款增长速度超过满期保费增长速度。如果 近期阶段业务发展缓慢,保费收入增长很少,增速下降,低于赔款增速,则赔付率上升。这个方面的分析,统计观察的时间需要长些。 下面举例说明分析过程。 一、数据现象 某省车险2011保单的满期赔付率出现5月环比增幅较大的情况。

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引言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汽车已经逐渐的成为家家户户必备的一项资产,汽车保险的规模也在不断的发展壮大。作为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近些年来,车险保费的收入一直处于一个稳步增长的过程,其收入比例占到财产保费收入的60%以上。但是与此同时,车险赔付额随着保费的增加逐年上升,如果将车险赔付率的公式简单的规划为车险赔付金额与车险保费的比值,那么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所统计的数据计算可得从1998年到2006年,车险赔付率的平均值约为56.12%(图一为1998年—2006年车险保费及赔付金额走势)。由于上述会计年度制赔付率公式中,分子上只有已决赔款,没有考虑未决赔款,同时分母为全年保费收入,没有提出未满期保费,因此计算结果比实际情况偏低。加之其它的一些影响因素,目前我国车险赔付率均值远远高于56.12%。 针对目前汽车保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现状,研究车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探讨降低车险赔付率的对策,对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乃至整个保险行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而抓车险效益关键就是降低车险赔付率、提高车险盈利能力,其中特别是抓关键环节的管控,全方位控制核心风险点,“遏制超额赔付、降低案均赔款、控制未决赔案”是重中之重。 一、车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风险因素分析 (一)社会环境影响

统计资料表明,2005年中国汽车保有量大约是3500万辆,且每年以500万辆的速度增长,2005年我国全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近10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就目前而言,道路交通状况不容乐观,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仍处于一个初始阶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对驾驶员的违章处理较前力度有所加大,但是中国市场状况驾驶员思维仍处于一种被人管制状态,否则就存在侥幸心理,致使事故的发生频率有增无减。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人身伤亡的赔付有了新的规定,其赔偿金额较以往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事项提高了几倍甚至几十倍,但是车险的单均保费并没有得到提高,造成了赔付率持高不下。 以长沙市场为例,平均每年北京骗赔案件达到正常案件的20%以上,,但是由于交通状况、调查取证困难等因素,造成诈骗保险案件有增无减的态势,虽然保险法中规定保险欺诈应负严重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和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不到位,诈保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正常经营。(二)费率厘定影响 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业务的开展首先是以法理和数理为基础的,在数理基础上就是大数法则,保险费收入多少与其承担的风险按常理而言应该成正比,但是对一个保险标的的测算主要是以纯费率而言的,保险费率的构成以赔付率、成本费用率、纯利润率三部分构成,在市场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是按设定的利润价格来定价的,产品的定价未能按照市场产品同类价格、客户心理因素及行为等来综合考虑,缺乏一定的数理精算基础,造成定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三)承保因素 在保险公司内部,由于核保工作的不到位,劣质业务未经过筛选就已经承保,造成搞出险频度,高服务、高管理成本,给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形成了保险公司的恶性循环。在每年的车险经营过程中核保人员对每年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细分,部分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采取了宽进严出的经营策略,对部分车辆未能进行筛选和细分,在通常的操作下,核保人员未能根据市场情况,对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种类、车辆所属性质、地区差异、驾驶员的综合技能等方面细分,致使业务的来源和种类没有主次之分,处于混乱状态。

保险赔偿责任应该如何确定 公众责任险案例分析

保险赔偿责任应该如何确定公众责任险案例分析 案情: 某餐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约定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期限内的某日,一顾客在该餐饮企业就餐期间,在洗手间内,因地面刚刚清洁过,顾客不慎滑倒摔伤,产生医疗费用若干。顾客向餐饮企业提出了1万元的赔偿请求,餐饮企业给予了赔偿。后餐饮企业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分析: 一、案例中餐饮企业对于顾客受伤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经营者对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有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解释。上述两条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未明确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反过来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经营者违反了对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解释》的规定看,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有一个“合理限度”,如果经营者未尽该“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营者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的人身受到损害,则经营者是免责的。 2.如何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 经营涉及到各行各业,要对于各行各业的经营者制定一个统一的保障消费者安全义务的合理限度的标准,是困难的。但实践中在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时,却是可以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的。刘超、张永辉在《论经营者场所安全义务标准》(《商业现代化》2008年第23期)一文中,提出经营者场所安全义务“合理限度范围”所认定的七项标准:法定标准、行业惯例标准、理性人标准、可预见标准、信赖标准、可控性标准和成本效益标准。关于行业惯例标准,提出“惯例往往都用来指称人们在从事某些工业或商业活动中约定俗成的做法,比如,大多数商店都会在清洁过地面后,摆放上提醒顾客此时路滑的警示牌”;关于可预见标准,提出“如果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笔者同意上述观点。

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原因

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原因 一、机动车辆险的经营现状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近几年,我国车险保费收 入稳步增长,且增长比例稳中有升。2000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产 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见表1),各产险公司的车险业务 量占产险业务的绝大多数,车险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各家公司在积极调整险种结构的同时,仍把车险放在重点。但是 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见表2)。赔付率增长过快最直接的结果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过大,支 出超过预算,公司的盈利水平明显下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 效益”的经营现状,对整体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随着我国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机动车辆保险的规模持续发 展壮大。如何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坚持速度与效益并重,增强经 营管理,降低车险赔付率,既保持良好的发展速度,又持续地提升自 身的经济效益,对于产险公司有着重要意义。 二、车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率持续上升 统计资料表明,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约50万人,我国每 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10万人,占全世界死亡人数的20%,而我 国的机动车只占全世界的9%,汽车保有量占全世界的1.1%,公路通车 里程仅占世界公路总里程的5.6%。以上数据说明:第一,当前我国道 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第一位;我国万辆汽车事故死亡率是17.8,居世界前列,相当于法国、美国、日本等国的14到22倍。第二,我 国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事故率还处于较高水平,约为发达国家的十几倍。 造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仍是人的因素,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及乘车人等,造成死亡的比例约为90%;在人的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理赔原则一:受损必须发生在暴雨中 读者安先生打来电话投诉,7月11日早晨,他开着自己的别克车出门,路上为躲避对面来车而陷入了前一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车子熄火了,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安先生没有再启动发动机,而是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拖车。在随后的检修中,别克发动机内还是有一些小部件被发现损坏。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这辆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赔。安先生很不理解:自己并没有在水中启动车,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其实,保险公司理赔处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安先生解释清楚,拒赔的关键在于出险的时间不对。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各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中,对暴雨、洪水造成的车辆损失都负责赔偿。但是否暴雨天气,需要气象部门的证明——24小时内降水超过50毫米为暴雨。7月10日由于是全市范围的大面积暴雨,保险公司大多表示不再需要车主去气象部门开证明,都会按照定损情况进行理赔。但发生在第二天的车辆涉水事故,很多保险公司明确告诉记者,该事故已经不属于直接由暴雨造成的损失事故,所以不会进行赔偿。 车主提示:开车最好不要轻易通过水坑 在非暴雨、洪水的日子里,最好还是躲着水坑走。否则不小心陷在水里,造成车辆浸水损失,很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理赔原则二:水中熄火后,再次启动造成车辆损失不赔 一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透露,这次因暴雨涉水受损的报案车辆中,超过一半的车辆会不同程度地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约有90%的司机在水中熄火后会再次启动车辆。”除了太平洋财险,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在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这正是7月10日暴雨中受损的很多车辆得不到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原因。记者采访维修厂和保险定损人员后了解到,发动机是否受损和损害程度是保险定损人员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有的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就明确表示:发动机水中受损的一概不赔。其理由为,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是正常的被水淹,一般会造成车内装饰浸水、电线短路、排气管、进气管和发动机泡水生锈等损失。这类损失一般在修理厂需要进行清理、烘干、小范围换件等工作,保险公司都会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是在水中启动了车,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由于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发动机内压缩的不再只是空气,还有水,那么曲轴和连杆在做功时就容易被严重

车险经营指标修订稿

车险经营指标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车险经营指标1、基准保费是指按照费率表中的基准费率计算得出的初始保费(即保险公司初次签发的保险单上扣除所有折扣之前的保险费,以往我们称之为“毛保费”)。 2、签单保费是指在保险公司初次签发的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费合计”项下的保费金额(即基准保费扣除所有折扣后的保险费),也就是客户初次投保时应缴纳的保险费。 根据定义可知:签单保费的计算公式为: 3、批改保费是指以批单形式对原保单要素进行变更而引起的原保单签单保险费的增加或减少的保费金额。 4、签单净保费指签单保费减去批减保费金额,加上批加保费金额以后的保险费(签单净保费不扣除手续费)。 5、单均保费是指按照设定的统计口径和统计方式筛选出某类保单的平均保费。 如本年大量承保私人摩托车,而上年基本未承保,此时必须按照私人所有以及车辆种类或车种明细进行比较,不能简单的按照合计 数据进行对比,否则会出现单均保费大幅变化的情况。 6、满期保费 指自保单生效之日起到报告期止已满期的那部分保费,计算方式一般为24 分法或365分法。 7、未满期保费 指自保单生效之日起到报告期止尚未满期的那部分保费,其统计方法同满期保费。 8、会计年度制赔付率

会计年度制赔付率的统计口径是按照期间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的,它客观地反映了统计期间赔款支出和保费收入情况,与财务的统计方法基本相似此公式与前面所学的公式I有什么不同?本公式增加了对未决赔款的考虑。 9、承保年度制赔付率 承保年度制赔付率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统计的,此赔付率精确地反映了生效期起在统计起止期间内的保单截止报告日,其承保、批改情况以及此批保单项下发生的赔款情况。 优点:这种承保年度制赔付率的统计方法能够准确地反映年度保单的经营情况和品质情况。 缺点:由于一个年度保单的生效时间前后长达二年,数据反映比较滞后,不能及时地指导经营政策的调整修订。 承保年度制赔付率与会计年度制赔付率 满期赔付率 实际赔付率 实际赔付率的计算方法: 承保年度生效保单的保费收入 说明:由于分母在初期即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因此赔付率值较低,但随着出险频度的增加,该赔付率会逐渐提高,至24个月时,其值与满期赔付率值相同。 该赔付率对于经营的作用有限,主要用于数据监控,当发生数据突变时,会和满期赔付率一样很直接地反映出来。 实际赔付率与满期赔付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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