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是一个科学研究、依据法规和原则,根据国

家《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立法,研究并确定食品安全标准的非官方组织。

一、任务职责

1、本着《中国食品安全法》的原则,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研究、协调和讨论食品安全法规和相关标准,探讨食品安全的有关科学问题,研究提出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建议。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

促进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更新;

3、研究和推动食品安全在全社会的宣传和教育,促进有关单位之

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

4、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管理,以保障食品安全;

5、审核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及限制标准,维护社会正义和经

济公正。

二、成立要件

1、政府机构或单位有关职能部门;

2、食品安全有关学科专家;

3、食品安全有关科研、监管、执法等机构工作者;

4、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成员、中科院主任和副主任、两院院士、各部委科技负责人等。

三、工作方法

1、办事机构负责本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和发布有关的实

施办法等;

2、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充分讨论每一个食品安全标准,促进各方意见的得到协调;

3、及时更新和修改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保持领先;

4、负责收集、完善各方专家及机构资料,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召开

各类有关的会议;

5、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各项技术推广、宣传和培训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6、办理其他委托的事务。

四、权利

1、发展食品安全研究,指导科技资源部署;

2、就立法及其他有关政策问题提出建议;

3、了解国家食品行业各方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现状及相关法规的资料;

4、协同参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一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委)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办[201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函[2010]39号)、《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食品安全委是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记机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食品安全办)为省食品安全委的办事机构,承担省食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 二、组成 (一)省食品安全委主任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领导担任;省食品安全委委员由下列有关部门的一名领导同志担任;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卫生厅、省畜牧兽医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安全办、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连

海关、沈阳海关。 (二)省食品安全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省食品安全办按程序报批。 三、省食品安全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推动食品安全相关地方立法。 (二)按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安全工作。 (三)分析全省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制定、发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过程无缝隙监管。 (五)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共享。 (六)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全面保障。 (七)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省食品安全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关于

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是一个科学研究、依据法规和原则,根据国 家《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立法,研究并确定食品安全标准的非官方组织。 一、任务职责 1、本着《中国食品安全法》的原则,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研究、协调和讨论食品安全法规和相关标准,探讨食品安全的有关科学问题,研究提出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建议。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 促进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更新; 3、研究和推动食品安全在全社会的宣传和教育,促进有关单位之 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 4、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管理,以保障食品安全; 5、审核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及限制标准,维护社会正义和经 济公正。

二、成立要件 1、政府机构或单位有关职能部门; 2、食品安全有关学科专家; 3、食品安全有关科研、监管、执法等机构工作者; 4、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成员、中科院主任和副主任、两院院士、各部委科技负责人等。 三、工作方法 1、办事机构负责本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和发布有关的实 施办法等; 2、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充分讨论每一个食品安全标准,促进各方意见的得到协调; 3、及时更新和修改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保持领先; 4、负责收集、完善各方专家及机构资料,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召开 各类有关的会议;

5、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各项技术推广、宣传和培训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6、办理其他委托的事务。 四、权利 1、发展食品安全研究,指导科技资源部署; 2、就立法及其他有关政策问题提出建议; 3、了解国家食品行业各方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现状及相关法规的资料; 4、协同参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作用: 第6章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是必需的 •保护消费者免受掺假和欺骗活动(的侵害) •为消费者提供可选用的食品相关信息 •促进国际食品贸易 12 钟青萍钟青萍 一、国际食品法规体系: 组成部分 世界贸易组织(WTO) •1955年1月1日成立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146个成员国(还在增加中) ??依法建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范围:全球国家间的贸易规则 ??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南: •目标: ??从食品标准、原则和方法到建立标 确保贸易流畅、自由、公平,且尽可能准、操作方案、定义和方法 对其进行预测 34 钟青萍钟青萍 WTO的协定 两个影响人类健康的食品贸易协定: •SPS协定(Sanitary / PhytosanitaryMeasures •总条款: Agreement,应用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最惠国”地位:公平对待所有国家 涉及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和致病有机体 -“国家待遇”:公平对待进口产品和本地产品 •TBT协定(The Agreement onTechnical Barriers to •29个法律文本 Trade,贸易技术壁垒协定) 涉及全部的产品,包括工业的和农业的SPS协定以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食品:SPS和TBT协定

的措施 back 56 钟青萍钟青萍 1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目的:保护消费者健康;保证公正进行食品贸 是政府间有关食品管理法规、标准的协调机构, 易;协调制定国际食品法典 成立于1961年。 •CAC大会每两年一次,轮流在罗马和日内瓦举行。 参与者: •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罗马FAO食品政策与营养部食品•WHO/FAO的166个成员国,覆盖全球98%人口 质量标准处。 •来自于联合国和其他政府机构的观察员(如 •WHO联络点是日内瓦WHO健康促进部食品安全处。 WTO 和欧盟) •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 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 •来自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如工业界和 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 消费者团体、学术界) 78 钟青萍钟青萍 CAC一般委员会(9)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一般原则委员会法国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

内容简介 《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紧密结合当前人们所关注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分九章系统介绍了包括食品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中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食品标准基础知识、中国食品标准体系、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食品质量管理体系、食品标签、认证与计量认证、食品认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等。 《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力求内容新颖,实用性强,可作为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食品加工技术专业、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食品贮运与营销专业、食品机械与管理专业、食品生物技术专业、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农畜特产品加工专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业、粮食工程等食品类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供食品生产、科研、销售单位的技术人员,各级食品监督、检验机构的人员,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等的工作人员参考使用。 ·查看全部>> 目录 绪论1 第一章我国食品法律法规2 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2 一、法、法律、法规的概念2 二、法的基本特征3 第二节我国的立法特征5 一、立法体制5 二、我国的立法程序6 第三节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8 一、我国食品法律法规概念8 二、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9 三、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 监督管理13 参考文献20 第二章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21

第一节食品安全法21 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21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21 三、《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21 四、食品安全法的意义22 五、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异同23 第二节产品质量法26 一、产品质量法的含义及调整对象26 二、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26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26 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28 五、产品质量法律责任29 第三节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30 一、计量法30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3 三、商标法35 四、食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36 参考文献37 第三章标准概述38 第一节标准化基础知识38 一、标准与标准化的概念38 二、标准和标准化的基本特征40 三、标准化的目的40 四、标准化的主要作用41 五、标准化活动的基本原则41 第二节标准分类和标准体系42 一、我国标准的分类42 二、标准体系46 第三节标准的制定4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根据卫办监督函[2011]978号通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的制定工作列入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承担并组织了该标准的制定工作。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以及包括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徳之馨(上海)有限公司、芬美意香料(中国)有限公司、国际香料(中国)有限公司、宏芳香料(昆山)有限公司、华宝食用香精香料(上海)有限公司、奇华顿食用香精香料(上海)有限公司、滕州市悟通香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绿晶香精有限公司在内的部分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陈少军、张京原、穆旻、刘华、胡勇成、严其红、刘钦宣、蒋蓉、吴耀军、舒宏福、严卫星、王竹天、张俭波、王华丽等。 (二)简要起草过程 1.2011年11月到2012年1月间,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多次召开由行业专家、生产和应用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组成由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相关人员和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等专家参加的标准起草工作组。 2.起草工作组在收集食品用香料的检测数据,调研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应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目前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水平和经营情况,确定通则的基本框架。 3.起草工作组于2012年4月完成标准草案修改稿。并于4月底至5月中旬,向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上报稿。 4.2012年5月14日至5月21日,向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征集食品用香料含量等检测数据,共收到23家企业提供的800多个品种,近6000个批次的检测数据。 5.2012年7月4日,在北京召开了起草工作组和有关专家参加的通则讨论会。 6.根据讨论会的专家意见以及部分专家的函审意见,起草工作组对标准进行了补充、修改,于8月13日,上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7.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的意见,对标准及编制说明进行了修改,于10月11日,再次上报。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本标准的重要内容及说明如下: (一)天然食品香料允许使用的提取溶剂名单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组织机构及标准制定程序.doc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组织机构及标准制定 程序-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lmentarius Commi ssion,简称CAC),目前下设一个执委会、25个专业委员会和6个地区委员会。负责制定标准的委员会是25个专业委员会,它们分属于两类。一类是包括食品添加剂、污染物、食品标签、食品卫生、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一般问题委员会(也称为纵向委员会),另一类是包括鱼、肉、奶、油脂、水果蔬菜等商品委员会(也称为横向委员会)。另6个地区委员会是处理区域性事务的,称为地区协调委员会,分别是非洲、亚洲、欧洲、中东、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北美以及西南太平洋地区。CAC每两年召开一次年会,其主要任务是:确定新标准拟订的时间表;指派专业委员会负责标准的拟订;以“无异议”的形式认可已拟订的标准;确定执委会成员和地区协调员。CAC的执行机构是执委会,每年举行一次执委会会议,其任务是:在委员会休会期间履行委员会的职责,对委员会的工作方向和工作项目提出建议;进行专题研究;协助完成委员会已认可的工作项目。CAC标准从提出到得到认可,一般需要经过八个步骤:(1)CAC批准制定新标准的建议,确定一专业委员会负责标准的拟订工作;(2)标准拟订后由CAC秘书处负责准备发往各成员组织的“标准草案建议”的有关文件;(3)将“标准草案建议”转给交各国政府和国际机构讨论;(4)秘书处将讨论的意见转给相关的委员会;(5)“标准草案建议”提交给CAC 或执委会,被采纳为“标准草案”;(6)“标准草案”被寄给各成员国和观察员,征询各方面的意见;(7)秘书处将所有的讨论意见转给

负责制定标准的专业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做进一步的修改;(8)经过修改的“标准草案,,被提交给CAC,并最终被接受为CAl 标准。任静

食品生产法规与标准

食品生产法规与标准 食品生产法规与标准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生产法规与标准,以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食品生产法规与标准。 1. 食品药品管理局 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是美国国家级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和监督相关食品和药品的审批和监管工作。FDA发布了各种和食品安全和营养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包括营养标签的要求、儿童营养补充剂的标准、各种医学设备和产品的安全标准等。 2. 国际标准化组织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一个泛国际性组织,致力于制定各种标准并推广其普及,旨在提高产品、服务和系统的质量和效率。与食品相关的ISO标准主要包括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3. 环境保护署 环境保护署(EPA)是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主要负责监管和管理国家水环境、空气和土壤的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控制。与食品相关的EPA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和水质标准的要求等。

4.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是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 下属的附属机构,主要负责编制和制定全球食品标准、准则和指南。其旨在保障人们的健康,促进公平贸易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食品安全和营养质量,并推广食品质量的全球一致性,降低非关税壁垒。 5. 欧洲食品安全局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是一个欧盟机构,主要负责确保欧 盟市场内食品的安全和营养品质。通过对欧盟内各种食品成分、物质和添加剂的风险评估和监测,为政策制定者提供重要的科学食品安全建议。 6. 中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用于 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该法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和使用的监管制度、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罚等,旨在确保食品质量维持在安全和卫生水平。 7.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指向食品添加的物质,包括了增艳剂、防腐剂、稳定剂等。在世界范围内,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都受到严格的法

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落实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严格工作程序,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主要职责 (一)、食品安全委员会 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3、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5、评议、考核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组织开展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全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7、研究食品安全重大问题; 8、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 (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办公室负责落实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议定和交办事项,其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拟订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 3、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考核方案; 4、承办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5、督查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6、定期、不定期编纂县食品安全信息简报; 7、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依据工作职责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会议制度 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制度。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及时向会议主要负责人请假,并指派相关人员与会,承担相关职责。 (一)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由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如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 1、学习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听取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食品安全形势;讨论年度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的报告; 3、研究确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制度、措施、计划以及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 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6.18 •【字号】苏食安委[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 规则的通知 (苏食安委﹝2010﹞2号)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附件: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简称省食安委)协调议事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食安委由分管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分管秘书长和省卫生厅厅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海洋渔业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

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省盐务管理局、江苏检验检疫局、南京海关、省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 省食安委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省食安委确认。 第三条省食安委重大事项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各成员单位应当抓好省食安委议定事项的落实,并及时向省食安委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条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当依法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需要协调其他成员单位的事项,可提请省食安委召开会议研究。 第五条省食安委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并视情部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人员与会。 成员单位需要提交省食安委议定的事项,应当在提前7天交省食安委办公室(简称省食安办)汇总,报省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 第六条省食安委全体或临时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省食安委全体成员会议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和主要措施,部署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全省性统一行动;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议定食品安全监管重要事项;检查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确定有关考核和评价结果;协调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督促检查省食安委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等。 省食安委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印送各成员单位并抄报省政府。 第七条省食安委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重大事项等,由省食安委直接下发,也可根据需要报请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八条省食安办设在省卫生厅,承担省食安委的具体工作。

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摘要: 一、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背景和目的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规则的实施和监管 四、违反规则的后果 五、结论 正文: 一、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背景和目的 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是为了加强天津市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管,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则明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食品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监督和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等。 2.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规则规定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包括会议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等。这些制度旨在提高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3.食品安全委员会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关系。规则明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与

其他相关机构的关系,如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这些机构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密切合作,共同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规则的实施和监管 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实施和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规则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定期向天津市政府报告工作,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同时,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加强对下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四、违反规则的后果 违反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包括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篡改、伪造或者隐瞒食品安全信息的;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等。 五、结论 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天津市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管,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标准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标准 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标准1 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 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 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 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餐 饮服务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45、15课时。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5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食品安全管理员持有效合格的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 合格、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 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七、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存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以备查验。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标准2 第一条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和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鞍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 议考核的重要方法,是指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聘用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依据年度食品安全工 作检查计划,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各级食安委领导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由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实施。 第四条县(市)、区级及以上食安委聘任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县(市)、区食安委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聘任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协助对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应确保在村民组(居住小区)中有一名以上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或助理检查员。具体情况由各级食品安全委确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 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9.24 •【文号】国粮发〔2019〕273号 •【施行日期】2019.09.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 意见 国粮发〔2019〕27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改革决策部署,以高标准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高效的现代粮食流通体系和统一的国家物资储备体系,全面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战略应急物资储备安全保障能力,现就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深化改革、转型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体系,依据标准开展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管理。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优化顶层设计。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改革完善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促进粮食标准体系结构优化和物资储备标准加快发展。 ——坚持需求导向,强化科学引领。以标准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粮食产业转型发展和消费升级需要。以强化安全、保障应急为底线,逐步提升物资储备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强化标准基础性和前瞻性技术研究,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坚持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粮食和储备部门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协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与,提升标准化工作联动性和整体性。 ——坚持开放融合,促进国际合作。立足国情,借鉴转化国外先进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不断推进国内外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体系衔接融合。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着力构建全要素、全链条、多层次的现代粮食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基本建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物资储备标准体系。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标准制修订管理更加规范、科学、高效。标准得到广泛普及应用,标准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高质量发展引领作用充分发挥。标准化国际合作交流更加深入,中国粮食标准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二、严守安全底线健全强制性标准 (四)大力推进强制性标准修订和转化。按照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加快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根据强制性标准设定原则要求,大力推进标准制修订和转化。进一步完善粮食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在发布《玉米》标准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4.28 •【字号】阿行办发〔2016〕28号 •【施行日期】2016.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6〕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阿勒泰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2016年4月28日 阿勒泰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新党发〔2015〕1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21号)精神,整合地区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机构和职责,组建阿勒泰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地区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职责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地区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职责。 2.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承接的职责 1.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2.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审批。 3.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4.权限内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 5.权限内医务人员公开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的审批。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的核发。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三)整合划转的职责 1.将原地区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整合划入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4〕489号 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委办公室,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国家认监委、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的程序、规则、工作分工和保障措施,规范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现将《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6月4日 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提高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工作水平,

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我国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以下简称CAC)各项工作。 第三条委员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主管司局、国家认监委和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等单位组成。 国家卫生计生委为委员会主任单位,负责国内参加国际食品法典工作的组织协调;农业部为副主任单位,负责对外组织联络。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主管司局负责人担任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其他成员单位指定1名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委员。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2名联络员。委员和联络员代表成员单位参与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组织协调参与CAC工作。委员会设联络处,挂靠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外联络,对外参会报名和提交正式意见。 第六条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牵头参加CAC及各属机构的 活动(简称牵头单位,分工见附件),根据CAC会议安排,组建中国代表团参

(完整版)食品质量管理

质量:反应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值总和。 全面质量管理: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 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是为了保证和提高食品生产的产品质量或工程质量所进行的调查、划、组织、协调、控制、检查、处理及信息反馈等各项活动总称 相关图:用来研究、判断两个变量之间或两种质量特性之间有无相关性及相关性如何的一种直观判断方法 排列图:是寻找主要问题或影响质量的主要原因所使用的一种重要的分析工具。 直方图:是通过对数据的加工整理,从而分析和掌握质量数据的分布状况和估算工序不合格品率的一种方法质量成本:是指为了确保和保证满意的质量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没有达到满意的质量所造成的损失。 内部故障成本:在交货之前产品未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外部故障成本:交货后,由于产品未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发生的的费用。食品安全:是指视频无毒、无害,符合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WHO 规定食品安全:是指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或使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 标准: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和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原则或特性文件,该文件经协商制定并经一个公认的机构的批准。 标准的含义:①本质属性是一种“统一规定”:②对象是共同的和重复发生的事物或概念; ③产生基础是“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④是“协商一致”的结果;⑤由特定过程 和形式发布。 标准化:为再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国家标准:是对关系到全国经济。技术发展的标准化对象所制定的标准,它在全国过行业各地方都适用。行业标准:对于需要在某个行业范围内全国统一的标准化对象所制定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由省级政府标准化机构主持制定和审批发布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由企业的产品标准和为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指定的标准 工作要求所标准体系: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部联系,形成的科学有机的整体。 GMP :是在食品原料生产、运输、加工、储存、销售、适用全过程中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一种管理制度。HACCP :一个确定、评估和控制那些重要的食品安全危害的系统(CAC)。 控制点:是指能用生物的、化学的、物理的因素实施控制的任何点、步骤或过程。关键控制点:可运用控制措施,并有效防止或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步骤或工序。 危害:会产生潜在的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状态。危害分析:收集和评估导致危害和危害条件的过程,以便决定哪些对食品安全有显著意义,从而应被列入HACCP 计划中。 质量检验:采用一定的检验测试手段和检查方法,测定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特性,然后把测定的结果同规定质量标准进行比较,从而对产品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质量认证:第三方根据程序对产品,过程和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书面认证 简答 1.产品质量形成的13个环节:⑴市场研究;⑵产品计划;⑶设计;⑷制定产品规格;⑸制定工艺;⑹采购;⑺仪器仪表配置;⑻生产;⑼工序控制;⑽检验;(11)测试;(12)销售;(13)售后服务。 2.桑德霍姆质量循环模型与朱兰质量螺旋的比较:相同点:两者的基本组成要件极为相近;不同点:桑德霍姆模型更强调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与外部环境的联系,特别是和原材料供应单位及用户的联系。 3.质量管理的5个阶段①操作者的质量管理;②工长和领班的质量管理;③质检员的质量管理;④统计质量管理阶段;⑤全面质量管理阶段。 4.食品质量管理的主要研究内容:①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②食品质量和安全法规与标准;③食品安全的质量控制;④食品质量和安全检验的制度方法。 5.食品质量管理的特点:①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在空间和时间上具有广泛性②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对象具有复杂性③在有形产品质量特性中安全性必须放在首位④在食品质量安安全监测控制方面存在着相当的难度⑤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对产品功能性和适用性有特殊要

CAC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不管你是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你的贸易伙伴都会拿食品法典的标准以及WTO的协议来要求你。如不是WTO的成员,则在双方贸易中,对方会提出更多的要求而不管这些要求符不符合WTO的协定。进口国有可能对你出口的食品设置很多的技术壁垒,从而使你的出口食品不被接受。 由130多个国家组成的WTO,要求每一个成员国必须遵守统一的规则来游戏。在WTO有关协议中,与食品相关的主要有SPS和TBT两项。这两项协定都要求成员国遵守透明度(对国内、国外)、不歧视和平等的原则。此外,还明确规定CAC法典标准在根据食品贸易中具有准绳作用。在贸易争端中,违背CAC标准的一方往往败诉。国家食品标准只有与国际标准接轨,才能减少进出口贸易中的争端。 食品生产者需要国际标准,以使他们在全球市场上公平竞争;法规制定者和执行者需要国际标准,以改善和确保国内及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消费者也需要了解所吃的食品是否安全,而采用了国际通用标准的食品会更增加消费者的信任。 自1961年第十一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决议以来,CAC目前已有16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98%的人口。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制定出来的。CAC成员国如能参照遵循这些标准,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节省大量财力。因此,CAC标准是打开国际市场大门的通行证,也是帮助我们顺利进入WTO的桥梁。 一、CAC简介 (一)CAC的组织机构与职能 CAC成立于1961年,是政府间有关食品管理法规、标准问题的协调机构。现有16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人口的98%,我国是CAC成员国。CAC目前有25个分委会和5个地区委员会。CAC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CAC工作的全面协调。它有一个主席、三个副主席,每两年换届一次。CAC工作内容是制定食品法典标准、最大残留限量、操作规范和指南。CAC 的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健康(减少食源性疾病)和促进食品贸易的公平性(建立国际标准、方法、办法、消除贸易壁垒)。CAC的标准涉及各种食品包括肉、水果和蔬菜、鱼、还有食用冰、果汁及瓶装水等。符合CAC食品标准的产品可为各国所接受,并可进入国际市场。CAC 的职能包括:国际法律地位和约束力,解决国际争端(1995年WTO的SPS、TBT协定正式承认CAC标准作为国际法律中促进国际贸易和解决贸易争端的参考依据,从此CAC 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了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的约束力);制订农药、食品添加剂等标准,确定安全系数,制订ADI;促进公平贸易,考虑出口国和进口过的情况,协调制订有关标准。(二)CAC的工作方式与程序 该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通过执委会下属的三个法典委员及其分支机构会进行的。 1. 产品法典委员会:指食品及食品类别的分委会,它垂直地管理各种食品。 2. 一般法典委员会:是与各种食品、各个产品委员会都有关的基本领域中的特殊项目,包括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标签、检验和出证体系以及分析和采样等。 3. 地区法典委员会:负责处理区域性事务。 CAC的工作程序: 第一步:大会批准新的工作,成立制标小组。 第二步:制标小组拟订草案初稿。 第三步:送交有关政府征求意见。 第四步:委员会审议草案初稿和反馈意见。 第五步:大会采纳拟议的草案。

国际食品法典成员会(CAC)标准规定-中文名称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 1 法典标准 1.1 一般要求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Codex Stan 001-1985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06-1983 辐照食品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07-1981 食品添加剂销售时的标签通用标准Codex Stan 150-1985 食用盐标准 Codex Stan 192-1995 食品添加剂标准前言 Codex Stan 193-1995 食品污染物和毒素标准前言Codex Stan 209-1999 加工用花生中黄曲霉素残留限量标准1.2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 1.3 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限量值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 1.4 特殊营养与膳食(包括婴幼儿食品)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Codex Stan 053-1981 特殊膳食用的低盐食品 Codex Stan 072-1981 婴儿配方食品 Codex Stan 073-1981 罐装的幼儿食品

Codex Stan 074-1981 加工的婴幼儿谷物类食品 Codex Stan 118-1981 无麸质食品 Codex Stan 146-1985 特殊膳食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及说明的通用标准Codex Stan 156-1987 断奶后的配方食品 Codex Stan 180-1991 特殊药疗作用食品的标签及说明 Codex Stan 181-1992 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 Codex Stan 203-1995 控制体重用配方食品 1.5 加工和速冻水果、蔬菜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Codex Stan 013-1981 番茄罐头 Codex Stan 014-1981 桃罐头 Codex Stan 015-1981 葡萄柚罐头 Codex Stan 016-1981 菜豆和黄刀豆罐头 Codex Stan 017-1981 苹果沙司罐头 Codex Stan 018-1981 甜玉米罐头 Codex Stan 038-1981 食用真菌和真菌制品 Codex Stan 039-1981 食用干菌 Codex Stan 040-1981 鲜鸡油菌 Codex Stan 041-1981 速冻豌豆 Codex Stan 042-1981 菠萝罐头 Codex Stan 052-1981 速冻草莓 Codex Stan 055-1981 蘑菇罐头

学习解读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重大变化

学习解读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重大变化 根据认监委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2021年第12号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过渡期。 本次发布的实施规则与旧版对比,重大变化如下: 一、认证依据变化 1、旧版实施规则中认证依据为:GB/T 27341-2009以及认证补充要求1.0和GB14881-2013。 2、新版实施规则认证依据变为: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要求(V1.0)(附件2) 注:适用时,为满足进口国(地区)的需求,认证机构可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制定的《食品卫生通则》作为补充的认证依据。 变化解读:

新版实施规则在融合了GB/T27341和补充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附录A 规范性附录-企业良好卫生规范要求,其中包括通用要求和特殊行业的相关要求,取消了GB14881-2013做为认证依据的内容。 二、审核员对同一现场审核次数要求变化 1、旧版实施规则 5.3.1: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在同一生产现场审核时担任审核组组长,不能连续三次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 2、新版实施规则 3.4.7.4:同一审核员连续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的次数最多为6次。 注: 第一阶段审核或其他类型的特殊审核不计算次数。 变化解读: 新版实施规则对同一审核员连续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审核大的次数增加1倍,认证机构可以更好的调节审核人员、安排审核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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