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准则》.doc

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准则

序言

食品法典委员会与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标准计划

食品法典委员会实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的联合品标准计划,该计划的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确保采用公平的食品贸易做法。食品法典(原文Codex Alimentarius),拉丁文指食品法或法典)是以统一方式颁行的国际采用的食品标准汇编。它还包括以行为守则,准则及其他推荐措施形式出现的建议性规范,以利食品法典目标的实现。委员会认为,行为守则可为国家食品管理或执法当局提供有益的要求核查清单。食品法典的颁行旨在对食品定义和要求的制订与确立予以指导和推动,以便协调一致,从而促进国际贸易。

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准则

食品标识是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与购买者及消费者之间的首要信息交流手段,对食品法典各卷中所公布的有关食品标识的食品法典标准及准则已另行汇编出版,除一般性建议外,法典食品标识委员会也就市场上常见的某些声明提供指导,以便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信息。

鉴于有机食品生产及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为促进贸易并防止误导性声明,法典食品标识委员会制定了《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准则》。《准则》的目的是促进国际间对有机产品要求的协调统一,并同时能向希望在本领域创立本国法规的各国政府提供帮助。

《准则》包括说明有机生产概念及条文范畴的总则性章节;说明与定义;标识与声明(包括过渡/转型产品);生产与制作规程,包括有机生产中准许使用物质的标准;检验与认证系统;以及进口管理。

食品法典委员会在其1999年第23届会议上通过了《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误识及销售准则》,其中不含对家畜及畜产品的规定。

食品法典委员会在其2001年第24届会议上通过了有关家畜及畜产品与养蜂及蜂产品的章节,纳入《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入销售准则》之中。

以这种小开本版式出版《准则》,目的是供各国政府、主管部门、食品工业界和零售者及消费者更广泛地应用和了解。

索取有关文本或食品法典委员会其他方面的更多资料,敬请垂询。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

食品法典委员会

秘书处

FAO,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00100,Rome Italy

传真:+39(06)57.05.45.93

电子邮件:codex@https://www.360docs.net/doc/b319140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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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准则

(GL32-1999,Rev.1-2001)

目录:

第一节:范围 (4)

第二节:说明与定义 (5)

2.1说明 (5)

2.2定义 (5)

第三节:标识与声明 (8)

总则 (8)

有机过渡/转型产品的标识 (10)

非零售包装物的标识 (10)

第四节:生产与制作规程 (10)

第五节:对附件2中物质的含量要求及各国拟定物质清单的标准 (11)

清单的开放性 (14)

第六节:检验与认证系统 (14)

第七节:进口 (17)

第八节:对准则的不断审核 (18)

附件1 有机生产的原则 (19)

A.植物及植物产品 (19)

B.家畜及畜产品 (21)

一般原则 (21)

转型 (23)

营养 (24)

卫生保健 (27)

家畜饲养、运输与屠宰 (28)

圈舍与自由放养场的条件 (29)

粪便管理 (31)

记录与识别 (31)

对具体物种的要求 (32)

C.处理、储存、运输、加工及包装 (35)

虫害管理 (35)

加工与生产 (36)

包装 (36)

储存与运输 (36)

附件2 准许用于有机食品生产的物质 (38)

预防措施 (38)

表1:用于土壤施肥与调节的物质 (39)

表2:用于植物病虫害防治的物质 (43)

表3:本准则第三节所指的非农业来源配料 (45)

表4:可用于制作本准则第三节所指的农业来源产品的加工助剂 (50)

附件3 检验或认证系统中的最低检验要求与预防措施 (53)

A.生产单位 (53)

B.制作及包装单位 (56)

C.进口 (58)

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准则

(GL32-1999,Rev.1-2001)

前言

1、制定本准则的目的是为有机食品生产、标识与声明的基本要求提供一致的途径。

2、本准则的目标是:

- 保护消费者免受市场上欺骗和欺诈行为及不实产品声明的侵害;

- 保护有机产品生产者免受其他农产品冒称有机产品的侵害;

- 确保生产、制作、储存、运输及销售各环节能够得到检验并符合本准则;

- 协调有机产品生产、认证、识别及标识的法规;

- 为有机食品管理系统提供国际准则,以便利针对进口目的对国家系统的等效性予以认可;

- 保持和加强各国有机农业体系,从而有助于地方及全球保护。

3、本准则目前阶段是对有机产品生产与销售标准、检验措施及标识要求等要求进行正式的际协调化的第一步。在这一领域,拟订这种要求及其实施的经验仍十分有限。此外,世界不同区域的消费者对有机生产方法在某些琐碎但重要的规定上的理解有所差别。因此,在目前阶段认识到:

- 准则是帮助各国制定有关有机食品生产、销售及标识法规的有益法律文件;

- 准则需要进行定期改进和更新,以便适应技术进步并采纳实施经验;

- 准则不妨碍成员国为维持消费者信心、防范欺诈行为而实施史为严格的措施及更为详细的法规;在对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适用法规时,应与此类限制性规定具有等效性;

4、本准则为有机生产的田间、制作、储存、运输、标识及销售等各阶段设定了原则,并对允许使用的土壤施肥与调理、植物病虫害防治及食品添加剂与加工助剂等可接受进料提供了说明。为标识的目的,说明使用了有机生产方法的措辞的使用仅限于处于认证机构或管理当局监督下的经营者的产品。

5、有机农业是有利于环境的从众多方法之一。有机生产系统的基础是明确严格的生产标准,这些标准为求达到具有社会、生态及经济持续性的最优农业生态系统。为了更明确地对有机系统予以说明,也使用了“生物学”和“生态”等术语。对有机食品的要求与对其他农产品的要求的区别在于,生产过程是有机食品识别、标识和声明的内在组成部分。

6、“有机”这一标识术语表示产品是根据有机生产标准生产且经正式确立的认证机构或管理当局认证。有机农业的基础是尽量少地使用外部进料,避免使用合成脂料和杀虫剂。由于整体环境污染,有机农业的做法不能保证产品完全没有残留。但采用了尽量减少空气、土壤和水污染的方法。有机食品的经营者、加工者及零售者遵守维持有机农业产品完整性的标准。有机农业的首要目标是使土壤生命、植物、动物和人这些相互依存的生态群落的健康和生产力达到最优化。

7、有机农业促进和加强农业生态系统健康,包括生物多样性、生物圈及土壤生物活动的整体性生产管理系统。它强调应用优先使用农家投进料的管理方式,考虑到各区域条件应采用因地制宜的系统的情况。这一目标的实现要通过尽量采用农业的、生物的及机构的方法。而不是采用合成材料来达到系统内部的所有特定机能。有机生产系统的设计要做到:

a) 加强整个系统内的生物多样性;

b) 增加土壤生物活性;

c) 维持土壤长期肥力;

d) 循环使用植物性和动物性废料,以便向土地归还养分,并因此尽量减少不可更新资源的使用;

e) 在局部组织的农业系统中依靠可更新资源;

f) 促进土壤、水及空气的健康使用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生产可能对其造成的各种污染;

g) 处理农产品时重视使用谨慎的方法,以便在各个环节保持产品的有机完整性和主要品质;

h)在一定的转型时期内(具体时间长短取决于土地历史及所生产的作物和家畜类型等具体因素),为现有农田确立有机生产系统。

8、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密切联系的观念早已得到建立。市场需求的扩大、生产中经济利益的增长及生产者与消费者距离的增加均促进了外部管理与认证程序的采用。

9、认证的一个必备组成部分是对有机管理系统的检验。经营者认证程序首先基于由经营者与检验机构合作编制的年度农业企业说明。同样,在加工环节也要制定可对加工作业及生产条件进行检验和核实的标准。当由认证机构或管理当局承担检验程序时,必须明确区分其检验与认证职能。对保持其公正性,负责对经营者认证程序的认证机构或管理当局应与对经营者的认证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10、除直接从农田销售到消费者的小部分农业商品外,多数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要经过确定的贸易渠道,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上的欺骗行为,需要特定措施来确保能对贸易及加工企业进行有效稽查。因此,对一项程序而非对一个最终产品的规范要求所有有关方面采取负责任的行为。

11、进口要求应基于《食品进出口检验及认证原则》1规定的等效和透明原则。在接受有机产品进口货物时,各国通常对出口国采用的检验与认证程序及标准进行评估。

12、认识到有机生产系统是不断发展的,也认识到有机原则与标准将在本准则下继续得到发展,法典食品标识委员会应定期对本准则进行回顾审核。法典食品标识委员会应通过邀请成员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在每次法典食品标识委员会会议前就本准则的修订向法典食品标识委员会提出建议的形式启动这一审核程序。

第一节范围

1.1本准则适用下列带有或计划带有涉及有机生产方法的说明性标识的产品;

a) 附件1和3中做出有关生产原则和具体检验规定的未经加工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家畜及畜产品

b) 由上述(a)加工得到的供人类食用的加工农作物及畜产品2

1.2在标识或声明(包括广告材料或商业文件)中对一个产品或其配料的描述使用了“有机”、“生物动力”、“生物”、“生态”或在产品投放市场国内购买者暗示该产品或其配料是由有机生产方法获得的类似措辞(包括词缀);则该产品将被认定带有涉及有机生产方法的说明;

1.3当这些术语明确与生产方法无关联的情形时不适用第1.2段。

1.4本准则的适用不损害管辖第1.1段所述产品生产、制作、销售、标识及检验

1 CAC/GL20-1995

2 在拟定出家畜来源产品制作中允许使用的非农业来源配料及加工助剂的清单之前,有关当局应各自制定清单。

的食品法典委员会其他规定。

1.5所有由遗传工程/转基因生物生产得到的材料及(或)产品均不符合有机生产原则(生长、生产或加工),因此本准则不予接受。

第二节说明与定义

2.1说明

只有从应用有助于实现持续性生产的生态系统发展,并通过相互依存的生命形式的各种结合提供杂草及病虫害防治、动植物废料的循环利用、作物选择与轮作、水管理、耕耘与耕作的管理方式的有机耕作系统中得到的食品才能称为使用了有机生产方法。借助优化土壤生物活性与土壤物理及矿物性质并以此作为向动植物提供平衡养分供给及土壤资源养护手段的系统,土壤肥力得到维持和提高。将植物养分循环利用作为施肥策略的基本组成部分,生产应具有持续性。促进寄主/天敌平衡关系的建立,增加益虫种群,对虫害及受害植株局部采取生物及耕作防治和机构移除。以此实现对病虫害的管理。有机家畜饲养的基础足在土地。植物和家畜之间建立起和谐的关系并尊重家畜的生理与行为需要。实现这一目的需要提供优质有机饲料、适当存栏密度、符合行为需要的家畜饲养系统以及尽量减少焦虑并提高动物健康及福利、预防疾病并避免使用化学对抗性兽药(含抗生素)的家畜管理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

2.2定义

在本准则中:

- 农产品/农业来源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不含水、盐和添加剂)或动物喂养而销售的所以自然状态或经加工的产品或商品。

- 稽查是确定活动及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目标的系统性的,取权独立的检验。3

- 认证是由官方认证机构或官司方认可的认证机构所进行的,就食品或食品管理系统是否符合要求提供书面或等效保证的程序。对食品的认证可酌性根据一系列检验活动进行,这些活动可以包括持结即时检验、对质量保证系统的稽查及对成品的检查4。

3 CAC/GL20-1995

4 CAC/GL20-1995

- 认证机构是指负责核实作为“有机”产品销售或标识的产品的生产、加工、制作、处理及进口是滞符合本准则的机构。

- 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管辖权的官方政府机构。

- 遗传工程/转基因生物。对遗传工程/转基因生物规定以下临时定义5。遗传工程/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是通过采用非自然发生的杂交与自然再结合的方式对遗传材料进行改变的技术生产得到的。

- 遗传工程/转基因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重组脱氧核糖核酸、细胞融合、微观与宏观注射、成囊、基因删除及重合。遗传工程生物不包括接合物殖、传导与杂交等技术得到的生物体。

- 配料是指食品生产或制作过程中使用的且再最终产品中存在,或可能以变化的形式存在的所有物质,含食品添加剂6。

- 检验是指对食品或管理食品、原料、加工及销售的系统进行的检查,包括对加工过程及成品的测试,以便核实是否符合要求7。对于有机食品,检验包括对生产及加工系统的检查。

- 标识是指食品附带的标签上呈现的,或在食品附近展示的(包括促销假或赠送目的展示)所有书面、印刷或图形内容8。

- 家畜是指所有为食品或食品生产目的而饲养的家养或驯养动物,包括牛(含水牛和野牛)、绵羊、猪、由羊、马、家禽及蜜蜂9。野生动物的狩猎或捕捞产品不应作为本定义的部分。

- 销售是指持货出售或展示出售、报价出售、卖、送货或其他各种形式在市场上出售的行为。

- 官方授权是指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正式对一家检验与/或认证机构提供检验与认证服务的资格予以认可。对于有机生产、主管部门可以将授权职能委托与私人机构。

5 由于食品法典委员会未达成遗传工程/转基因生物的定义,为向各务政府适用本准则提供初步指导而特定此定义。因此,此定义将由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附属委员会根据其他因素进行继续审议。在过渡期内,成员国也可以采用各国自己的定义。

6 《食品法典》卷1A-通用要求,第四节-预包装食品的标识(CODEX STAN 1-1985,Rev1-1991)。

7 CAC/GL20-1995

8 CODEX STAN 1-1985(Rev1-1991)

9 有关水产养殖的规定将在今后制定。

- 官方认可检验系统/官方认可认证系统是指由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正式同意或认可的系统。10 - 经营者是指为后续销售目的生产、制作或进口第1.1节所涉及产品或销售此类产品的人。

- 植物保护产品是指在食品、农业商品或动物饲料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及加工过程中用于预防、消灭、诱引、驱除或控制病虫害(含有害动物物种)的各种物质。

- 制作是指对农产品的屠宰、加工、保存及包装作业以及对有关有机生产方法的陈述的标识进行更改的行为。

- 生产是指以农产品在田间的状态提供农产品所从事的作业,包括对产品的初步包装与标识。

- 兽药是指为了治疗、预防或诊断目的或为了改变生与机能或习性而对食品生产动力,如产肉或产奶动物、家禽、鱼或蜜蜂,应用或给予的所有物质11。

第三节标识与声明

总则

3.1有机产品质标识应依据《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进行。12

3.2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才能对第1.1(a)中所指产品的标识与声明引用有机生产方法:

a) 此类说明明确表明它们涉及一种农业生产方法;

b) 产品是根据第四节的要求生产或根据第七节所规定的要求进口;

c) 产品是由受第六节规定的检验措施制约的经营者生产或进口;

d) 标识注明从事生产活动的经营者或最近加工作业所依据的官方认可检验或认证机构的名称及/或代码。

3.3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才能对第1.1(b)中所指产品的标识与声明引用有机生产

方法:

a) 此类说明明确表明它们涉及一种农业生产方法并与该农产品的名称有关联。在配料清单中明确做出此种说明的除外;

10 CAC/GL20-1995

11 《食品法典委员会程序手册》,定义

12 CODEX STAN 1-1985,Rev1-1991

b) 产品的所有农业来源配料均为或派生于符合第四节要求的产品或根据第七节所规定的要求进口的产品;

c) 产品不得含有附件2表3中未列明的任何非农业来源配料;

d) 同一配料不得源自有机及非有机混合来源;

e) 产品或其配料在制作过程中不得使用电离辐射或附件2表4中未列明的物质进行处理;

f) 产品是由受第六节规定的常规检验系统制约的经营者生产或进口;

g) 标识注明从事生产活动的经营者或最近加工作业所依据的官方认可检验或认证机构的名称及/或代码。

3.4第3.3(b)段变通的情况。

- 在第1.1(b)段所指产品的制作中,可以使用某些不满足第3.3(b)要求的农业来源配料,但最大使用量要限制在最终产品除盐与水以外总配料质量的5%以内;

- 在没有该种农业来源配料或其数量不足时,依照本准则第四节的要求。

3.5在根据第八节规定对准则开展进一步的审核前,各成员国可以就有关在其领土销售的第1.1(b)段所指产品问题考虑以下内容:

- 对含农业性配料低于95%的产品制定特别标识规定;

- 以农业来源配料为基准计算第3.4段(5%)与第3.5段(95%)中的百分比(而不足计算除盐及水以外的所有配料);

- 带有过渡/转型标识且含有一种以上农业来源配料的产品的销售。

3.6根据上一段为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产品拟定标识规范时,各成员国可以特别对有机配料含量为95%与70%的产品考虑以下因素:

a) 产品符合第3.3(c)、(d)、(e)、(f)及(g)段的要求;

b) 有关有机生产方法的说明只能在正面标签上出现,指示相对于含添加剂但不含盐与水的总配料量的百分比约数;

c) 各种配料在配料表中以递减次序(质量/质量)公布;

d) 配料表中的说明应与配料表中其他的说明使用同种颜色及相同的字体及字号。

有机过渡/转型产品的标识

3.7向有机生产方法过渡的农产品在采用有机方法12个月后生产后只能标识为“有机过渡产品”,条件是:

a) 完全符合第3.2与3.3段提及的要求;

b) 有关过渡/转型的说明在涉及与全部完成转型的农场及/或农业单位所生产的产品的区别问题上对产品的购买者不构成误导;

c) 出现文字形式的说明,如“向有机农业转型的产品”,或产品销售地该国主管部门接受的其他类似词句时,其颜色、字号及字体不得比该产品的销售说明更为醒目;

d) 仅含单一配料的食品在其主要展示面上可以标识为“有机过渡产品”;

e) 标识注明从事最近制作作业的经营者或所依据的官方或官方认可认证机构的名称及/或编码。

非零售包装物的标识

3.8第1.1段中所指产品的非零售包装物的标识应符合附件3第10段规定的要求。

第四节生产与制作规程

4.1有机生产方法对第1.1(a)中所指产品的生产要求如下:

a) 至少应符合附件1的生产要求;

b) 在上述(a)不适用时,附件2表1及表2中列举的物质或各国单独批准的符合第5.1节确立的标准的物质可作为植物保护产品、肥料、土壤调节剂使用,条件是根据有关国家法规该国不禁止其相应使用。

4.2有机加工方法对第1.1(b)中所指产品的生产要求如下:

a) 至少应符合附件1的加工要求;

b) 附件2表3及表4中列举的物质或各国单独批准的符合第5.1节确立的标准的物质可作为非农业来配料或加工助剂使用,条件足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制作的规定及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禁止其相应使用。

4.3有机产品应根据附件1的要求进行储存与运输。

4.4作为第4.1(a)与4.2(b)段规定的变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有关附件1对家畜生产的规定问题上提供更为详细的法规,并为实施期间设定变通规定,以使有机农业操作得以逐渐发展。

第五节对附件2中物质的含量要求及各国拟定物质清单的标准13

5.1为变更第四节所指的允许使用的物质清单,至少使用下列标准。在运用此标准对用于有机生产的新物质进行评价时,各国应兼顾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所有新物质均须符合以下总体标准。

a) 它们应符合有机生产的原则(参见前言第7段);

b) 使用该物质对于特定用途是需要的/不可缺少的;

c)该物质的使用不会造成或促成对环境的有害影响;

d) 它们对人或动物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的负面影响最小;

e) 无法获得数量充足与/或质量合格的许可使用替代物质。

应根据以上标准进行全面评价,以保护有机生产的完整性。此外,在评价

过程中还应运用以下标准:

a)若使用目的为施肥或土壤调节——

- 它们是获得或维持土壤肥力、满足作物特定养分要求或特定土壤调节及轮作目的而不可缺少,而附件1中的做法或附件2表2中的其他产品无法满足的;

- 配料应为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来源的,可以经过以下加工程序:物理程序(如机械、加热)、酶促程序、微生物程序;

- 它们的使用对土壤有机物及/或土壤物理特性无有害影响;

b)若使用目的为植物病虫害及杂草防治

- 它们应该是防治有害生物或某种疾病所不可缺少,而且没有其他的生物的、物理的或有效管理措施予以替代

- 物质应为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来源的。可以经过以下加工程序:物理程序(如机械、加热)、酶促程序、微生物程序(如堆肥、分解);

- 但特殊情况下若在诱捕器及撒播器中使用有生化信息素等化学合成产品,且该产品的天然产品数量不足时,可考虑将其添加到清单中,条件是对它们的使用不得在产品的食用部分直接或间接造成残留存在;

c)若作为食品制作或保存的添加剂或加工助剂使用时:

- 这些物质是天然存在的并可以经过机械/物理程度(如萃取、沉淀)、生物/酶促程序及微生物程序(如发酵);

13 将这些标准向各国政府推荐试用,目的是获得有关全国性有机生产原则与法规的经验。将在4年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前,成员国可以执行这些标准或执行它们根据各国自身经验制定的标准。

- 或以经由此类方法及技术处理的上述物质数量不足时,则可以考虑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经化学合成的物质;

- 因为没有其他可资利用的技术,它们是制作此种产品所不可缺少的;

- 在食品的特性、实质及质量方面对消费者不构成欺骗。

在对列入清单的物质的评价过程中,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有机会参与。

5.2各国应拟定满足本准则要求的物质清单。由某一国家拟定的清单中列入而本准则附件2未列入的物质可以作为本准则第7.4节所指的等效评价及判断的一部分。在拟定国家清单时,各国可以对附件2中清单所列的物质予以缩减。各国可以在本国的清单中列入附件2所未列入的物质。但

- 添加时应以第5.1中的标准为基础;

- 对添加物质应根据下列第5.3与5.4进行通报。

5.3若一国建议在附件2中列入某种物质,则应提交以下资料:

a) 该产品的详细说明及其拟使用的条件;

b)能够证明其满足第5.1节要求的所有资料。

清单的开放性

5.4基于提供物质清单的主要目的,附件2中的清单是开放性的,可以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列入其他物质或删除现有物质,要求对清单进行修订的程序由本准则第八节规定。

第六节检验与认证系统14

6.1检验与认证系统用于对有机食品的标识与声明进行核实。这些系统的建立要考虑到《食品进出口检验与认证原则》15及《食品进出口检验与认证系统的设计、运作、评估及审批准则》。16,17

6.2主管部门应建立由一个或几个指定部门和/或官方认可检验/认证18机构执行的检验系统,生产、加工或进口第1.1段落中所指产品的经营者应受该检验系统管辖。

14 在有些国家,认证机构所执行的系统可能与检验机构所执行的系统相同。因此,当这些系统含义相同时,即使用“检验与认证”这一术语。

15 CAC/GL20-1995

16 CAC/GL26-1997

17 另参见其它国际标准。如ISO65

18 有机审批程序中经常涉及的认证既可由“认证机构”执行,亦可由“检验机构”执行。若该两种职能由一机构行使时,则应明确划分检验与认证的职责。

6.3官方认可的检验与认证系统至少应包含对附件3中所规定的措施和其它预防

措施的应用。

6.4使用由官方或官方认可机构或部门执行的检验系统时,各国应确定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这些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

- 被确定的主管部门在保留其决策和采取行动的职能的条件下,可将对私人检验与认证机构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委托与私人或公立第三方,以下称为“指定单位”。一经委托,该私人或公立第三方则不得参与检验与/或认证工作;

为此,当出口国没有确定其主管部门并无国家计划时,进口国则可指认第三方授权机构。

6.5欲获得批准成为官方认可证机构或部门,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估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a) 遵循标准检验/认证程序,包括对检验机构向经营者施加的检验和防范措施的详细说明;

b)发现不规范和/或违规行为时,检验机构拟适用的处罚措施;

c)具备合格工作人员、行政及技术设施、检验经验及稳定性等形式的适当的资源;

d)检验机构对受检经营者的客观性。

6.6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应:

a) 保证以检验或认证机构的名义所进行的检验客观公正;

b) 核实检验的有效性;

c) 对查明的不规范行为与/或违规行为所课以的处罚进行认定和管辖;

d) 当认证机构不能满足(a)和(b)所指要求,或不再符合第6.5段所指标准,亦或不能满足第

6.7至6.9段所规定的要求时,撤销对该认证机构或部门的承认。

6.7第6.2段所指的官方与/或官方认可认证机构或部门应:

a) 保证至少对受检方实行附件3中规定的检验和预防措施;并

b) 不向有关受检方负责人及主和部门以外的其它任何人泄露他们在检验或认证工作中得到的机密信息和数据。

6.8官方或官方认可检验与/或认证机构或部门应:

a)允许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为稽查的目的进入其办公室及设施,以及为对其经营者随机抽查的目的进入经营者的设施,并向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提供他们认为履行本准则的义务所需的各种信息与协助;

b)每年向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提供上一年度受检经营者的名册,并向该主管部门提交一份简要的年度报告。

6.9第6.2段所指的指定部门与官方或官方认可认斑点机构或部门应:

a)确保在执行第三及第四节或附件3所指措施发现不规范行为时,从受该不规范行为影响的整个批次或生产流程中去除第1.2段所述有关有机方法的说明;

b)当发现确证的违规行为或具有长期影响的违规行为时,禁止有关经营者向销售标有有机生产方法说明的产品,禁止期限需与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商定。

6.10当主管部门在执行本准则时发现有不规范和/或违规行为时,应适用《关于国家间拒绝进口食品的信息交换准则》19的要求。

第七节进口

7.1在进口第1.1段所指的产品时,只有在出口国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已颁发检验证书,声明证书中所指批次产品至少是由按本准则所有章节及附件所规定的生产、制作、销售及检验系统中获得的,且符合7.4段所指等效确认后方能销售。

7.2上段所指证书的原件应连同货物一并发至第一收货人。此后,进口商应将交易单证保存至少两年,以便检验/稽查。

7.3产品从进口一直到消费者,应始终保持其真实可靠性。如果进口有机产品由于按与本准则不答的国家检疫法规要求进行了处理而导致与本准则不符,则它们丧失其有机属性。

7.4进口国可以:

a) 要求提供详细的关于出口国所采取的措施的信息。包括进、出口国双方主管部门双方同意的独立专家起草的报告,以便在进口国的法规符合本准则要求的条件下,就出口国信息与自身法规的等效性做出判断和决定。并/或

b) 与出口国一起安排实地考察,检查生产与制作及检验/认证措施方面的法规,

19 CAC/GL25-1997

包括检查出口国实施的生产与制作本身的情况。

c )为避免在消费者中间造成误解,要求对有关产品根据进口国依据第三节规定所适用的标识要求进行标识。

ISO22000:2015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手册(全套)

文件编号:QSM-0001 版次: A/0质量和食品安全 管理手册 符合:ISO22000:2005及ISO9001:2015标准 文件编号:QSM-0001 版/ 次: A / 0 受控状态: 批准:

文件编号:QSM-0001 版次: A/0 0.1 目彔 0.1目彔 0.2修订控制页 0.3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手册颁布令 0.4公司简介 1范围 2引用标准 3术语和缩写 4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4.1总要求 4.2文件要求 5管理责任 5.1管理承诺1 5.2以客户为关注焦点 5.3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针 5.4策划 5.5职责、权限与沟通 5.6管理评审 5.7突发事件准备和响应 6资源管理 6.1资源的提供 6.2人力资源 6.3基础设施 6.4工作环境 7实施与运行 7.1产品安全和实现策划 7.2与客户有关的过程 7.3设计和开发 7.4采购 7.5生产和服务提供 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 8监视、测量、分析和改进 8.1总则 8.2监视和测量 8.3不合格品和潜在不安全品控制 8.4数据分析 8.5改进 9附录 9.1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及职责 9.2管理者代表(食品安全小组组长)任命书 9.3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方针颁布令 9.4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职能分配表 9.5体系模式图

文件编号:QSM-0001 版次: A/0

文件编号:QSM-0001 版次: A/0 0.3 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手册颁布令 东莞市XX食品厂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手册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整个食品链中组织的要求》[ISO22000:2005]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食品卫生通则》[CAC/RCP1-1969,(Rev.4-2003)]及其附件《HACCP体系及应用准则》[Annex to CAC/RCP1-1969,(Rev.4-2003)]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而成,阐述了公司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针,质量和食品安全目标及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过程、过程关系及其管理方法。经认真审核,符合国际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标准的要求,适合公司的需要,现予颁布。 公司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手册对内是公司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规范公司持续改进和提供优质产品服务的纲领性文件,是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对外是证实公司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客户和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服务的证实文件。 公司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手册(A/0版)定于2017-03-01发布并实施。要求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必须正确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公司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手册在实施后可能会修订,在使用手册时,应注意检查是否有修订记录。 总经理: 日期: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目的。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 (三)国际上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情况。 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食品营养标签,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多个营养标签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大多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法规和标准。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WHO/FAO)的《膳食、营养与慢性病》报告发布后,各国在推行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和指

导健康膳食方面出台了更多举措。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显示,74.3%的国家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美国早在1994年就开始强制实施营养标签法规,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对预包装食品采取强制性营养标签管理制度。 (四)营养标签标准实施原则。 营养标签标准充分考虑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规定及其实施情况,借鉴了国外的管理经验,进一步完善了营养标签管理制度,主要是: 1.简化了营养成分分类和标签格式。删除“宜标示的营养成分”分类,调整营养成分标示顺序,减少对营养标签格式的限制,增加文字表述的基本格式。

2.增加了使用营养强化剂和氢化油要强制性标示相关内容、能量和营养素低于“0”界限值时应标示“0”等强制性标示要求。 3.删除可选择标示的营养成分铬、钼及其NRV值。 4.简化了允许误差,删除对维生素A、D含量在“强化与非强化食品”中允许误差的差别。 420kJ (豁 免标识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范围。鼓励豁免的预包装食品按本标准要求自愿标识营养标签。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食品如下: 1.食品的营养素含量波动大的,如生鲜食品、现制现售食品; 2.包装小,不能满足营养标签内容的,如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

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标准

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Certifiers

目录 前言 (5) 1 范围 (6) 2 引用标准 (7) 3 定义 (8) 4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主要目标 (12) 5 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的要求 (13) 5.1 总要求 (13) 5.2 文件要求 (13) 5.3 资源管理 (16) 5.4 采购和追踪体系 (16) 5.5 内部检查 (16) 5.6 改进 (17) 6 作物生产 (18) 6.1 农场范围 (18) 6.2 平行生产 (18) 6.3 转换期 (18) 6.4 缓冲带 (18) 6.5 作物品种的选择 (18) 6.6 作物栽培 (19) 6.7 病虫草害防治 (19) 6.8 污染控制 (20) 6.9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21) 7 畜禽养殖 (22) 7.1 转换期 (22) 7.2 畜禽的引入 (22) 7.3 饲料 (23) 7.4 饲料添加剂 (24) 7.5 配合饲料 (25) 7.6 饲养条件 (25) 7.7 疾病防治 (26)

7.9 繁殖 (27) 7.10 运输和屠宰 (27) 7.11 奶制品 (28) 7.12 禽蛋生产 (29) 8 蜜蜂饲养和蜂产品加工 (30) 8.1 转换期 (30) 8.2 采蜜区 (30) 8.3 蜜蜂的饲喂 (30) 8.4 疾病防治 (30) 8.5 蜂蜡和蜂箱 (31) 8.6 蜂蜜收获处理 (31) 8.7 蜂蜜、蜂蜡、养蜂架和蜂箱的贮存 (32) 8.8 蜂王和蜂群的饲养 (32) 9 特定作物 (33) 9.1 食用菌 (33) 9.2 茶叶 (33) 10 野生植物 (36) 11 水产养殖 (37) 11.1 转换期 (37) 11.2 养殖 (37) 11.3 开放水域捕捞区 (38) 11.4 捕捞 (39) 11.5 鲜活水产品的运输 (39) 11.6 环境影响 (39) 12 纺织品 (40) 12.1 原料生产 (40) 12.2 加工 (40) 13 食品加工和贸易 (43) 13.1 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43) 13.2 加工 (43)

国际有机农业的起源与发展

国际有机农业的起源与发展 有机农业是一种基于土壤、植物、动物和人类的相互联系、多种种养相结合、能够循环再生的农业生产体系。它起源于欧美,但其理念和技术明显受到东方传统农业的影响和启发。 有机农业(organic agriculture)作为专有名词最早出现在沃尔特.诺斯伯纳(Walter Northbourne)1940年出版的《看向土地》(Look to the Land),但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出生于奥地利的德国哲学家鲁道夫·施泰纳(Rudolf Steiner)于1924年开设的《农业发展的社会科学基础》课程。在该课程中,施泰纳提出了“生物动力农业”(biodynamic agriculture),指出要“与创造和维持生命的能量一同进行农事工作”,要根据星象、季节和自然规律进行有计划的耕种等,这些观点与我国“天人合一”的传统哲学思想十分契合。自然农法(natural farming)也是有机农业的起源之一,它是日本人冈田茂吉于1935年提出的,主张尊重和顺应大自然,要充分发挥土壤的作用,农业生产必须遵循自然规律等,这些理念明显受到我国道家“无为”思想的影响。 事实上,有机农业的形成也确实受到东方传统农业的影响和启发。1909年,美国农业部时任土地管理局的局长King途径日本到中国,在考察了中国农业数千年兴盛不衰的经验后,于1911年写成了《四千年的农民》(Farmers of Forty Centuries)一书。书中指出,中国传统农业长盛不衰的秘密在于中国农民的勤劳、智慧和节俭,善于利用时间和空间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并以人畜粪便和一切废弃物、塘泥等还田培养地力等。受《四千年的农民》的影响和印度传统农业启发,英国植物学家艾伯特?霍华德(Albert Howard)于1930年代初倡导有机农业,并在1940年出版《农业圣典》(An Agricultural Testament)一书。该书论述了土壤健康与植物、动物健康的关系,奠定了堆肥的科学基础,并成为指导国际有机农业运动的经典著作。 1940年,在霍华德思想影响下,罗代尔(J. I. Rodale)在美国开始了有机园艺的研究和实践,并于1942年出版《有机农作与园艺》(Organic Farming and Gardening)等刊物来宣传有机耕作思想。这一时期生产者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对农场外部系统的依赖;消费者对有机农业产品的需求还没有形成市场。1943年,英国的夏娃?鲍尔佛(Eve Balfour)女士,出版《生机盎然的土壤》(The Living Soil),积极推动英国有机农业的发展,并促进了“英国土壤协会”在1946年成立。该协会在霍华德土壤健康和堆肥思想的指导下,提倡通过向土壤返还有机质以保持土壤肥力和土壤生物平衡,深刻影响了欧洲有机农业的发展。 进入20世纪70年代,由于现代石油农业的各种弊病逐渐暴露,有机农业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有机农业的组织和研究所纷纷成立,如1971年日本成立了有机农业研究会,1972年11月5日,国际有机农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nts,简称IFOAM)在法国成立,1975年英国成立了国际生物农业研究所,同期英国“土壤协会”在国际上率先创立了有机产品的标识、认证和质量控制体系。这一时期的有机农业运动依然依赖各国民间组织或个人自发开展,尚没有受到大多数国家政府的足够重视和支持。 1980年,IFOAM发布了《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基本标准》;同年美国农业部对美国的有机农场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析了美国有机农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发展潜力和研究方向,定义了有机农业,提出了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和行动建议。1983年,英国成立了有机标准委员会。1985年,日本成立了自然农法国际研究中心,并在1988年度的农业白皮书中正式提出发展有机农业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后,有机农业开始由单一、分散、自发的有机农业活动转向区域性有组织的活动,也引起了一些国家政府的重视,并在政策和法律上的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而且许多国家还根据IFOAM基本标准制定了本国的有机产品标准。1990年,在德国成立了世界上最大的有机产品贸易机构——生物行业商品交易会(BioFach Fair)。1991年6月,欧盟

国际国外有机食品标准

国际国外有机食品标准 发布日期: 2010-09-27 08:49:18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0年第3期作者:编 辑: wjzx 点击数: 355 人们在追求健康食品的进程中,到20世纪70年代才真正形成有机农业/有机食品。虽然英国土壤协会早在1967年就制定了协会的有机农业标准,这可能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机标准,但并没有形成国际规模,1972年,全球性民间团体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成立,使有机农业/有机食品标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目前,世界有机食品市场潜力巨大。据统计,全球用于有机农业的土地面积1581.3万公顷,其中大洋洲占48.51%、欧洲占 23.58%、拉美占20.02%、北美占 7.42%、亚洲占 0.33%、非洲占 0.14%。2000年全球有机食品销售额为200亿美元。有机食品占食品的比例2001年为1.3%,2005年预计达15%。 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对有机食品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现将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食品生产和贸易国家制定的有机食品标准的情况介绍如下: 一、国际组织的有机食品标准 (一)IFOAM的有机食品标准 目前该组织有110个国家700多个会员。IFOAM的基本标准,属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有机农业/有机食品的标准,由于其标准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加上每两年修改一次,因此具有权威性和先进性。此外,IFOAM的授权体系,即监督和控制有机农业检查认证机构的组织和准则(IOAS),和其基本标准一样具有很大的国际影响。 IFOAM的基本标准包括了植物生产、动物生产以及加工的各类环节。IFOAM制定的有机农业/有机食品的国际基本标准有以下4个方面。 1.前提条件 (1)凡标上“有机”标签的产品,生产者和农场必须属IFOAM成员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编号与名称)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编号与名称)1 法典标准 1.1 一般要求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Codex Stan 001-1985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06-1983 辐照食品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07-1981 食品添加剂销售时的标签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50-1985 食用盐标准 Codex Stan 192-1995 食品添加剂标准前言 Codex Stan 193-1995 食品污染物和毒素标准前言 Codex Stan 209-1999 加工用花生中黄曲霉素残留限量标准 1.4 特殊营养与膳食(包括婴幼儿食品)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Codex Stan 053-1981 特殊膳食用的低盐食品 Codex Stan 072-1981 婴儿配方食品 Codex Stan 073-1981 罐装的幼儿食品 Codex Stan 074-1981 加工的婴幼儿谷物类食品 Codex Stan 118-1981 无麸质食品 Codex Stan 146-1985 特殊膳食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及说明的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56-1987 断奶后的配方食品 Codex Stan 180-1991 特殊药疗作用食品的标签及说明 Codex Stan 181-1992 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 Codex Stan 203-1995 控制体重用配方食品 1.5 加工和速冻水果、蔬菜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Codex Stan 013-1981 番茄罐头 Codex Stan 014-1981 桃罐头 Codex Stan 015-1981 葡萄柚罐头 Codex Stan 016-1981 菜豆和黄刀豆罐头 Codex Stan 017-1981 苹果沙司罐头 Codex Stan 018-1981 甜玉米罐头 Codex Stan 038-1981 食用真菌和真菌制品 Codex Stan 039-1981 食用干菌 Codex Stan 040-1981 鲜鸡油菌 Codex Stan 041-1981 速冻豌豆

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知识

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知识 一、无公害食品标准知识 无公害食品标准主要包括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和农产品安全质量国家标准,二者同时颁布。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由农业部制定,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主要依据;农产品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一)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 无公害食品标准以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主要包括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三个方面: 1. 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无公害食品的生产首先受地域环境质量的制约,即只有在生态环境良好的农业生产区域内才能生产出优质、安全的无公害食品。一是强调无公害食品必须产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地域,以保证无公害食品最终产品的无污染、安全性,二是促进对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2. 无公害食品生产技术标准 无公害食品生产过程的控制是无公害食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无公害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按作物种类、畜禽种类等和不同农业区域的生产特性分别制订的,用于指导无公害食品生产活动,规范无公害食品生产,包括农产品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和食品加工等技术操作规程。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3. 无公害食品产品标准 无公害食品产品标准是衡量无公害食品最终产品质量的指标尺度。它虽然跟普通食品的国家标准一样,规定了食品的外观品质和卫生品质等内容,但其卫生指标不高于国家标准,重点突出了安全指标,安全指标的制订与当前生产实际紧密结合。无公害食品产品标准反映了无公害食品生产、管理和控制的水平,突出了无公害食品无污染、食用安全的特性。 二、绿色食品标准知识 绿色食品标准分为两个技术等级,即AA级绿色食品标准和A级绿色食品标准。 AA级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兽药及有害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生产资料,而是通过使用有机肥、种植绿肥、作物轮作、生物或物理方法等技术,培肥土壤、控制病虫草害、保护或提高产品品质,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要求。 A级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并积极采用生物学技术和物理方法,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要求。 绿色食品标准以“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理念为核心,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 (一)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

标红的是与之前相比的修改内容,标黄的是新增内容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 (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02-26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目的。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原卫生部在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国内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以下简称“营养标签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实施营养标签标准的意义。 根据国家营养调查结果,我国居民既有营养不足,也有营养过剩的问题,特别是脂肪和钠(食盐)的摄入较高,是引发慢性病的主要因素。通过实施营养标签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内容,一是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二是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国际上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情况。 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食品营养标签,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多个营养标签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大多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法规和标准。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WHO/FAO)的《膳食、营养与慢性病》报告发布后,各国在推行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和指导健康膳食方面出台了更多举措。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显示,74.3%的国家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美国早在1994年就开始强制实施营养标签法规,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对预包装食品采取强制性营养标签管理制度。 (四)营养标签标准实施原则。 标准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营养标签标准要求。二是提倡以技术指导和规范执法并重的监督执法方式,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不规范的,应积极指导生产企业,帮助查找原因,采取“加贴”等改进措施改正(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三是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将营养标签标准的各项要求与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盐、脂肪和糖的用量,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五)营养标签标准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接。 营养标签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自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组织机构及标准制定程序.doc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组织机构及标准制定 程序-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lmentarius Commi ssion,简称CAC),目前下设一个执委会、25个专业委员会和6个地区委员会。负责制定标准的委员会是25个专业委员会,它们分属于两类。一类是包括食品添加剂、污染物、食品标签、食品卫生、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一般问题委员会(也称为纵向委员会),另一类是包括鱼、肉、奶、油脂、水果蔬菜等商品委员会(也称为横向委员会)。另6个地区委员会是处理区域性事务的,称为地区协调委员会,分别是非洲、亚洲、欧洲、中东、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北美以及西南太平洋地区。CAC每两年召开一次年会,其主要任务是:确定新标准拟订的时间表;指派专业委员会负责标准的拟订;以“无异议”的形式认可已拟订的标准;确定执委会成员和地区协调员。CAC的执行机构是执委会,每年举行一次执委会会议,其任务是:在委员会休会期间履行委员会的职责,对委员会的工作方向和工作项目提出建议;进行专题研究;协助完成委员会已认可的工作项目。CAC标准从提出到得到认可,一般需要经过八个步骤:(1)CAC批准制定新标准的建议,确定一专业委员会负责标准的拟订工作;(2)标准拟订后由CAC秘书处负责准备发往各成员组织的“标准草案建议”的有关文件;(3)将“标准草案建议”转给交各国政府和国际机构讨论;(4)秘书处将讨论的意见转给相关的委员会;(5)“标准草案建议”提交给CAC 或执委会,被采纳为“标准草案”;(6)“标准草案”被寄给各成员国和观察员,征询各方面的意见;(7)秘书处将所有的讨论意见转给

负责制定标准的专业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做进一步的修改;(8)经过修改的“标准草案,,被提交给CAC,并最终被接受为CAl 标准。任静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问答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目的。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卫生部在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国内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以下简称“营养标签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实施营养标签标准的意义。 根据国家营养调查结果,我国居民既有营养不足,也有营养过剩的问题,特别是脂肪、钠(食盐)、胆固醇的摄入较高,是引发慢性病的主要因素。通过实施营养标签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内容,一是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二是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国际上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情况。 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食品营养标签,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多个营养标签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大多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法规和标准。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WHO/FAO)的《膳食、营养与慢性病》报告发布后,各国在推行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和指导健康膳食方面出台了更多举措。世界卫生组织(WHO)调查显示,%的国家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美国早在1994年就开始强制实施营养标签法规,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对预包装食品采取强制性营养标签管理制度。 (四)营养标签标准实施原则。 标准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营养标签标准要求。二是提倡以技术指导和规范执法并重的监督执法方式,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不规范的,应积极指导生产企业,帮助查找原因,采取改进措施。三是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将营养标签标准的各项要求与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盐、脂肪和糖的用量,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五)营养标签标准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接。 营养标签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自营养标签标准实施之日,卫生部2007年公布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即行废止。

食品法典简介

食品法典简介 一、世界经济发展对食品法典的要求 入世在即,加入WTO对意味着将有很多的工作要做,甚至我们的一些管理体制也需要进行改进。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不管你是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你的贸易伙伴都会拿食品法典的标准以及WTO的协议来要求你。如不是WTO的成员,则在双方贸易中,对方会提出更多的要求而不管这些要求符不符合WTO的协定。进口国有可能对你出口的食品设置很多的技术壁垒,从而使你的出口食品不被接受。 由130多个国家组成的WTO,要求每一个成员国必须遵守统一的规则来游戏。在WTO有关协议中,与食品相关的主要有SPS和TBT两项。这两项协定都要求成员国遵守透明度(对国内、国外)、不歧视和平等的原则。此外,还明确规定CAC法典标准在根据食品贸易中具有准绳作用。在贸易争端中,违背CAC标准的一方往往败诉。国家食品标准只有与国际标准接轨,才能减少进出口贸易中的争端。 食品生产者需要国际标准,以使他们在全球市场上公平竞争;法规制定者和执行者需要国际标准,以改善和确保国内及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消费者也需要了解所吃的食品是否安全,而采用了国际通用标准的食品会更增加消费者的信任。 自1961年第十一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决议以来,CAC目前已有16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98%的人口。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制定出来的。CAC成员国如能参照遵循这些标准,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节省大量财力。因此,CAC标准是打开国际市场大门的通行证,也是帮助我们顺利进入WTO的桥梁。 二、食品法典的作用 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法典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的观念以及最终消费者的意识已产生了巨大影响。它的影响波及世界各地,对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公平食品贸易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食品法典包含:食品产品标准;卫生或技术规范;评价的农药;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准则;评价的食品添加剂;评价的兽药。 CAC指出国际食品贸易应遵守的原则是所有消费者都有权获得安全、完好的食品,而且应免受非公平贸易的影响。国际食品贸易中的食品不得:a.含有或掺有可达到有毒、有害或有损健康水平的任何成分;b.在全部或部分产品中含有不洁、变质、腐败、腐烂或致病的物质及异物或其他不适于人类食用的成分;c.掺假;d.标识上的内容有错、误导欺骗消费者;e.在不卫生的条件下进行销售、制备、包装、贮藏及运输。 食品法典系统给所有国家提供一个独特的机会来参与国际组织制定和协调食品标准,并确保其在国际上得以执行。同时,食品法典在涉及卫生法规的制定和管理中,对使该法规能符合法典标准,也有一定的作用。 食品法典对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重要作用已在1985年联合国第39/248号决议中加以强调,为此食品法典指南采纳并加强了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应用。该指南提醒各国政府应充分考虑所有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要,并尽可能地支持和采纳世界卫生组织和粮农组织食品法典的标准。 食品法典与国际食品贸易关系密切,针对业已增长的全球市场,特别是作为为保护消费者而普遍采用的统一食品标准,食品法典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卫生与植物卫生(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TBT)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认证的申请程序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认证的申请程序 一、绿色食品标准 (一)绿色食品标准概述为了保证绿色食品产品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的特性,开发绿色食品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质量标准体系.绿色食品标准包括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包装标准、贮藏和运输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标准,它们构成了绿色食品完整的质量控制标准体系. 绿色食品标准建设是绿色食品产品开发和质量监控的技术基础.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不仅提高了绿色食品产业的科技水平,而且促进了绿色食品产品的开发. (二)绿色食品标准的作用 绿色食品标准作为绿色食品生产经验的总结和科技发展的结果,对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所起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绿色食品标准是进行绿色食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质量认证指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活动.质量体系认证指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产品的生产的企业,其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符合特定的标准的活动.由于绿色食品认证实行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同时包含了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因此,无论是绿色食品质量认证还是质量体系认证都必须有适宜的标准依据,否则就不具备开展认证活动的基本条件. 2.绿色食品标准是进行绿色食品生产活动的技术、行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准不仅是对绿色食品产品质量、产地环境质量、生产资料毒副效应的指标规定,更重要的是对绿色食品生产者、管理者的行为的规范,是评价、监督和纠正绿色食品生产者、管理者技术行为的尺度,具有规范绿色食品生产活动的功能. 3.绿色食品标准是推广先进生产技术,提高绿色食品生产水平的指导性技术文件.绿色食品标准不仅要求产品质量达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而且为产品达标提供了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技术指标. 4.绿色食品标准是维护绿色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技术和法律依据.绿色食品标准作为质量认证依据,对接受认证的生产企业来说,属强制执行标准,企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图标简介分析与认证流程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简介和认证流程 目前的食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比较普遍地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化学物质,严重地威胁着人类健康。食用安全无污染、高品质的食品已成为众多消费者的共识和追求,因此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应运而生。 无公害食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终端产品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及规范,经过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无公害食品标识的食品。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识商标的食品,分A级和AA级。有机食品是指不使用含人工合成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素、催熟剂、家畜禽饲料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安全是这三类食品突出的共性,它们从种植、收获、加工生产、贮藏及运输过程中都采用了无污染的工艺技术,实行了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保证了食品的安全性。但是,他们又有不同点。 首先标准不同。就有机食品而言,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认证机构,其标准不尽相同。2005年我国颁布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2000年12月美国公布了有机食品全国统一的新标准,日本在2001年4月公布了有机食品法(即JAS法),欧洲国家使用欧盟统一标准EECNO2092/91及其修正案和1804/99有机农业条例。我国的绿色食品标准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指定的统一标准,其标准分为A级和AA级。A级的标准是参照发达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制定的,AA级的标准是根据IFOAM有机产品的基本原则,参照有关国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标准,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无公害食品在我国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符合无公害食品的标准和规范。这类产品中允许限量、限品种、限时间的使用人工合成化学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 标识不同。有机食品标识在不同国家和不同认证机构是不同的。在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局注册了有机食品标识,中国农业科

国内外有机产品认证标准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有机产品认证标准的比较分析 王悠阳;陈杰;高慧;吴军辉;司慧萍;林开颜 【摘要】为促进我国有机产品顺利进入欧盟、美国、日本等消费市场,介绍了现行欧盟、美国、日本有机农业标准的制定过程,着重比较分析了欧盟、美国、日本的有机产品标准与中国的有机产品标准间的差异。 【期刊名称】《上海农业科技》 【年(卷),期】2012(000)006 【总页数】2页(P23-24) 【关键词】有机产品;认证标准;差异 【作者】王悠阳;陈杰;高慧;吴军辉;司慧萍;林开颜 【作者单位】上海同济大学现代农业与工程研究院,200092;上海同济大学现代农业与工程研究院,200092;上海海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163;上海同济大学现代农业与工程研究院,200092;上海同济大学现代农业与工程研究院,200092;上海同济大学现代农业与工程研究院,20009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18 有机产品是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产品生产方式及标准生产、加工出来,并通过合法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证书的农产品。近年来,随着有机农业在全球的快速发展,其标准以及认证、认可体系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欧盟、美国和日本3

个主要有机产品消费市场都制定了完善的有机认证体系,我国的有机产品要进入这些市场,必须接受严格的评估。由于我国与这些国家有机标准与认证、认可体系的不一致,有机产品的出口需实施多重认证,或者由于认证标准的差异,使我国有机产品不能顺利进入这些市场,不利于我国有机产品的出口。鉴此,本文着重介绍了我国有机产品标准与欧盟、美国和日本有机产品标准间的差异。 1 国内外有机产品认证标准简介 1.1 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和销售指南》(CAC/GL32-1999)和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的《有机生产与加工基本标准》(IBS-2005)2个。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和销售指南》从 1999 年制定开始,每4年进行1次修订,允许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添加剂列表则是每2年进行1次修订。IFOAM 的《有机生产和加工基本标准》最早发布于 1980年,每2年进行1次修订。 1.2 国外主要消费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准 1.2.1 欧盟有机产品认证标准。欧盟国家有欧盟有机农业法规(EC No.834/07 和EC No.889/08)。欧盟支委会(EU Commission)于1991年公布了具有法律效力的2092/91号规则《农产品有机生产与农产食品有机生产标准》,制定了有机产品生产与标识的规范。欧盟2092/91号规则历经10余年、30多次的修订,于2005年12月提出新的规则草案《有机产品的生产与标示》,并于2006年6月发布修正版。现行的认证标准为EC No.834/07 和 EC No.889/08。 1.2.2 美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准。美国有机产品的相关法律相当齐全。在联邦法制方面,国会于1983年制定的第2714号《农业生产力法案》即相当于当时美国的有机农业法规;1990年制定《有机食品生产法》并成立国家有机标准委员会;1991年,将《有机食品生产法》修改成《美国农业部有机食品证书管理办法》;1996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分析及对策(论文)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分析及对策(论文) 阐述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现状及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根源;从完善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角度,提出了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参照国际食品法典等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行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消除绿色技术壁垒;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是确保食品安全技术保障的重要依据;更加强化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整合执法力量,解决多头执法问题等六个方面提出了解决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对策和措施,促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绿色技术壁垒1前言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以往对食品短缺的担忧逐渐变化为如今对食品安全的恐慌。 正面因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有能力满足社会对食品及原料的需求,消费者对自身健康关注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更严了;负面的因素相对更为复杂,有环境导致的食品原料污染问题,有加工、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由于环境、设备、操作、包装、添加剂等环节导致的不安全因素。 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近年来国内外一桩桩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胜枚举,有人甚

至已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列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第四大社会问题。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远未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迫切地需要与国际接轨,逐步加以完善,以保护我国人民地身体健康和促进对外贸易地发展。 2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问题分析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2.1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 另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 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就是如此,该法在总体上偏重于工业产品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而农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而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强制性标准。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安全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大大降低。

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

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有机食品的需求与日俱增。有机食品是指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遵循一系列标准和准则,不使用化学农药、化学肥料以及基因改造技术的农产品。为了确保有机食品的质量和真实性,制定了相应的生产加工标签和销售准则。 一、生产加工标签 1. 有机食品认证标志 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是指由相关机构对符合有机标准的食品进行认证后,授予的标志。在标签中,应当包含认证机构的名称和标志,以确保消费者对有机食品的辨识度。 2. 有机原料标识 对于使用有机原料制作的食品,标签中应标明其所用原料为有机原料,并保证其原料的溯源可查。 3. 无添加剂标识 有机食品应当避免使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标签中应明确标注“无添加剂”。 4. 生产地标识 有机食品应以其实际产地标明,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 5. 产品特性标识

有机食品应当标明其特点和特殊功能,比如高纤维、低糖、无乳制 品等,在标签中明确宣传。 二、销售准则 1. 真实宣传 销售有机食品的商家应当真实宣传,在广告和促销活动中准确传递 有机食品的特性和优势,避免虚假夸大宣传。 2. 清晰标价 销售有机食品的商家应当在产品标价中明确标注有机食品的身份, 以保证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 3. 规范进货渠道 销售有机食品的商家应当与有机食品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进货渠道,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认证证明和检测报告。 4. 增加知识普及 销售有机食品的商家应当提供有关有机食品的知识,包括有机农业 的原理、有机标准的依据等,以提高消费者的认知水平。 5. 质量追溯体系 销售有机食品的商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确保有机食品的 溯源可查,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可以及时追踪和处理。 三、监督和管理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国家标准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任务来源 本国家标准的制定任务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二ОО六年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项目编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8150-Q-469”。本项任务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计划2008年完成。该项目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64)、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中国农业大学、天津商业大学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共同完成。 二、目的和意义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已经发展成为初步标准化、国际化,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体系。我国经国家批准许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达l700多种。据统计,2004年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产量已达328万吨,销售额345亿元人民币,出口创汇近10亿美元。产品除在国内广泛销售外,一些品种已走向世界,在国际食品添加剂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食品添加剂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各种质量安全问题的出现。其中由于添加剂标示不准确、不规范带来使用超标、违规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例如目前食品添加剂市场上的“蛋白糖”产品,其本身作为食品甜味剂使用,但如果不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则易使人误解为一种糖,有可能造成使用上的问题;另外很多食品添加剂包装上的名称标识很不规范,例如某些产品标识“牛肉至尊”、“肉宝王”等名称,而不能得知其到底是何种食品添加剂,这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食品质量问题都会形成安全隐患。 目前国家不断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进行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批和管理。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在质量安全承诺书中承诺严格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

食品标签及其国内外标准、技术法规研究报告[管理资料]

食品标签及其国内外标准、技术法规 研究报告

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目录 一、研究目的 (1) 二、国内外食品标签法规、标准现状 (1) (一)国内食品标签标准、法规 (2)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食品标签法规、标准 (4) (三)欧盟食品标签法规、标准 (6) (四)美国食品标签相关标准、法规 (9) (五)日本食品标签相关标准、法规 (10)

(六)韩国食品标签标准法规情况 (12) 三、我国食品标签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13) (一)中国食品营养标签缺位 (13) (二)食品标签存在的共性问题 (14) 1、标签标注不真 (14) 2、标签标注不全 (14) 3、标签标注不规范 (15) (三)对策和建议 (16) 四、结束语 (18)

食品标签及其国内外标准、技术法规研究报告 一、研究目的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它们是消费者获取所购食品相关信息的最简便、最重要的途径、它可以起到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利益的作用,同时它也是保证公平贸易的一种手段。随着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的要求日益提高,对与之密切相关的食品标签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由此引发的贸易纠纷,产生的贸易壁垒也已成为影响世界食品贸易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有资料显示,食品贸易虽然仅占全球贸易的12%左右,但食品贸易争端却占WTO成员贸易争端总数的三分之一,而有关食品标签的问题又占了很大比重。因此,加强对国内外食品标签标准和法规的搜集、分析和研究对于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我国食品出口贸易意义重大。 二、国内外食品标签法规、标准现状 综上所述,食品标签和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错误、虚假、不规范的标签容易引起消费者误买误用、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影响消费者健康与安全。为规范食品标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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