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1.12.30

•【字号】陕财办企[2011]149号

•【施行日期】2012.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企(2011)14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增强其创新能力,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5】22号),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确定。省财政厅负责省创新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的对象、范围及方向

第五条省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申报条件的企业。

第六条省创新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已获国家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

2、已推荐到国家但未获资助确需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省创新资金支持方向: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处于省内领先水平,技术含量高,自主研发、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2、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省资源性产业升级中的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项目;

3、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优先支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

的重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试。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产品出口的各类项目。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八条省创新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第九条支持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额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省创新资金确定支持的项目,初创期和成长期项目一般控制在40万元以内,重点项目一般控制在60万元以内。

第十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承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申请。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在同一年度内,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省创新资金不再支持。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省创新资金与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上相衔接,拟申请省创新资金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先行申请国家创新基金。

第十三条国家创新基金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企业登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网站(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5119315632.html,)完成企业的注册和认证;通过“国家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完成申请材料的填写(可采用在线方式或离线下载方式)和相关附件的扫描和录入;同时按属地化原则向当地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各市(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应认真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审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国家创新基金项目材料申报要求,将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

材料汇总,联合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各市高新区、省管县项目申报工作纳入各市(区)管理。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对各市(区)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同时根据国家创新基金相关要求择优筛选推荐国家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申请企业一经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确认立项为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将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省创新资金支持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金额。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每年支持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后结余资金规模,在已推荐到国家但未获资助的项目中择优选择,确定省上支持项目金额。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并全额拨付资金到相关市(区)。

第十九条支持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资金,各市(区)财政局应在收到专项资金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资金,各市(区)财政局应在收到专项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下拨资金中的80%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其余20%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另行下拨。2011年以前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省上支持部分,省财政将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省创新资金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按省财政年度安排省创新资金总额的提取0.5%-1%的工作经费,用于支付项目招标、评审、论证、咨询、公示、验收、审计等费用,并严格控制工作费用支出,厉行节约。

第五章项目的验收、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省创新资金支持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办法验收。获得省创新资金项目支持单位,应按《项目合同》要求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各市(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各市(区)科技局和财政局应按照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认真做好本地区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验收合格后相关各市(区)财政局再拨付剩余20%资金。

省创新资金的验收原则上应按期完成,如需延期验收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各市(区)科技局审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委托专业财务稽查部门、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各市(区)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市(区)财政局、科技局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认真做好本地区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报告于翌年1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二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3年以内不再受理企业申请的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区)财政局和科技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0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1.12.30 •【字号】陕财办企[2011]149号 •【施行日期】2012.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企(2011)14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增强其创新能力,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5】22号),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确定。省财政厅负责省创新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的对象、范围及方向 第五条省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申报条件的企业。 第六条省创新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已获国家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 2、已推荐到国家但未获资助确需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省创新资金支持方向: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处于省内领先水平,技术含量高,自主研发、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2、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省资源性产业升级中的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项目; 3、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优先支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制定本申请须知。 第一章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工程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效劳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效劳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本年度重点支持“指南“中所列的工程围。 〔二〕承当创新基金支持工程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效劳业务,申请支持的工程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围;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高技术效劳业参见重点说明〕;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

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创新基金支持的重点围 1.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构造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工程; 2.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地方基金〔资金〕重点支持的重大工程; 3.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的技术转移工程; 4.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开展提供专业化效劳的高技术效劳业工程; 5.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的创业工程; 6.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引进吸收再创新的工程,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工程,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工程。 三、创新基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支持的工程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程;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工程,低水平重复工程,一般加工工业工程和单纯的根本建立工程;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工程; 〔4〕已列入国家科技方案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

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10.27 •【字号】陕科发〔2017〕22号 •【施行日期】2017.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管县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转化基金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与运行 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类子基金 第四章科技众创微种子类子基金

第五章直接股权投资 第六章附则 附件 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省政府于2012年设立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总结该基金设立以来运行经验,为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期间引导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投资收益、社会捐赠。引导基金的子基金应当积极对接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实现财政出资的有效放大。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是吸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类子基金、科技众创微种子类子基金;对发放科技贷款的合作银行给予风险补偿;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采取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在我省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科技金融支撑。 第四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行相结合;投资管理与成果转化相结合;双创扶持与产业培育相结合;院所高校与企业地市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与运行 第五条引导基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引导基金使用的重大事项;以陕西科技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控集团”)为出资人代表,负责日常管理、各支子基金方案论证和直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1/ 7

第三条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2/ 7

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现状及对策研究

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9年,陕西省科技厅启动实施科技创新券(创新创业类),把创新作为经 济发展的主动力,不断培育创新主体,提升创新环境,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10月12日,陕西省科技厅印发《陕西省科技创新券(创新创业类)工作指引 (试行)》,其主要目标:一是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推动创 新成果与产业发展紧密对接;二是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创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实现“出成果”与“用成果”有机统一;三是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借助资本力 量发展,实现企业资源与社会资源融通发展。政策共实施1年,2020年拨付资金后,结余资金2021年根据孵化载体评价结果择优拨付相关孵化载体。本文根据 企业申报所提供的纳税申报表、专利证书、相关协议及入账凭证等申报数据进行 分析,且数据经过税务系统、专利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官网、科技型中小企业 服务官网、主管机构等数据验证,确保了数据真实性;经过严谨科学的分析,对 陕西省科技主管部门及兄弟省份制定政策提供借鉴。 1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现状 1.1陕西省科技创新券基本情况 陕西省科技创新券奖补资金共620万元,由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拨付,2019年10月12日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启动申报工作,2020年启动奖补 资金拨付工作,其中共有768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科技创新券,312家科技型 中小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奖励补贴249.68万元;87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科 技创新券,79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符合申报条件,奖励补贴111.55万元;共计361.23万元。 1.2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依据《陕西省科技创新券(创新创业类)工作指引(试行)》,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经 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主要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的通知-陕科办发﹝2018﹞17号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的通知 陕科办发﹝2018﹞1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24号)要求,为加快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保符合条件企业通过评价入库及时获得登记编号,享受175%的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现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各评价工作机构应及时进行企业注册信息核对和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工作,原则上企业信息网络提交后核对或审查工作不超过5个工作日,相关反馈信息应填写完整、准确,确保企业理解并能够及时了解进程。 2、各评价工作机构应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实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全覆盖,提高服务能力,做到应入尽入,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部入库。 3、为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做好评价工作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衔接,各评价工作机构应联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欲享受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评价入库工作。 省科技厅将在2月份公示第一批评价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后期将根据入库评价企业数量及时公示公布,并对各辖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数据进行通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7.06.12 •【字号】陕财办企[2007]84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企[2007]8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各省管县,省级有关部门、省级企业集团: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建设国家制造业基地的意见》(陕政发〔2006〕38号)精神,从2006年起设立了省级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陕西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省振兴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陕西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建设国家制造业基地的意见》(陕政发〔2006〕38号),进一步加快我省装备制造业做大做强步伐,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多渠道加大对制造业投入,从2006年起设立陕西

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为规范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省发改委)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专家评审工作,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工作,省振兴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负责对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使用项目的审定,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主要来源: 一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是国企改革发展资金及省级技术改造资金;三是其他资金。 当年未下达和未拨付完的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向: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装备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重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第二章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效率优先”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装备制造业重点发展领域龙头企业和重大技术装备项目。 2、为龙头企业和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配套的企业和项目。 3、适当安排技术研发项目。 第六条资金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补助等,以贷款贴息为主。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省政府确定的组建集团等重大资产重组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贴息主要用于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主要用于企业发展尚好、产品独特且发展空间较大又暂时难以获得贷款的项目以及困难企业和技术研发项目。凡使用贴息和补助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公布日期】2012.08.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2年8月14日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国家按照因素法分配,我省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组织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对项目按程序要求进行初审、评审及项目实施等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总结。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和我省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 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西部财会》 【年(卷),期】2013(000)009 【总页数】3页(P63-65) 【正文语种】中文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精神,全面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2013年6月27日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省本级财

政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资金,重点安排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早编细编原则。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三)项目管理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通过推进项目库建设,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努力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四)整合使用原则。要逐步淡化专项资金“基数”的概念,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安排,形成合力,集中财力办大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聚集效应和整体效益。(五)绩效管理原则。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要同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分配使用的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 (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确定专项资金安排规模; (三)负责专项资金财政项目库(以下简称财政项目库)管理,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以及市县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程序纳入财政项目库;(四)组织和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批复、调整专项资金预算; (五)监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组织和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和促进陕西省中小企业的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和促进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各级政府提供的财政资金、政策性银行提供的贷款资金、社会资本提供的配套资金等。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透明、依法合规、效益优先、风险可控。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是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中小企业项目申报和评审; (二)中小企业融资支持; (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 (四)中小企业成果转化和推广;

(五)中小企业培育和发展; (六)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过评估、审批、监督等程序,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是陕西省范围内的相 关中小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章中小企业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评审,应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资金 需求计划、财务报表、相关承诺书等。 第十条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并应提供相 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主要依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技术能力、市场 前景等方面进行评估,同时结合资金需求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结果将根据评分和资金预算进行排名,根据 资金预算和政策要求逐一进行资助。

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工信局: 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18〕23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制定了《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信厅 2019年9月27日 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全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有效投资,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的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18〕23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19〕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一)绩效优先。强化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谁支出、谁负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施专项资金和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将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支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成效,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创新引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企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推进创新绿色安全发展。 (三)突出重点。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产业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快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重点产品和品牌培育,支持重点优势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市场导向。以专项奖励资金为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等投资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陕科高发[2010]71号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科高发〔2010〕71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示范区、经开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动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等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范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

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规划、认定、管理和宏观指导。设区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可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设有专门为在孵企业提供第二条所含内容的部门或职能,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与物业管理人员之比不小于6:4; 3、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团队结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4、拥有5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5的共享区域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有一年按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7、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的能力,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8、专业技术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9、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五条进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3、单家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整个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的1/10; 4、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5、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 6、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第六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认定一次。需由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出申请,经所在设区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9.05.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的规范化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及中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设立的主要任务是:培育和孵化科技型企业,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联合协同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三条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下设四类子计划,包括科技企业培育计划、区域创新能力引导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产学研协同计划;及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股权投入、后补助等。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的管理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围绕全省产业发展和区域结构调整,重点培育和支持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坚持统筹配置,多元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探索多元投入方式,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三)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围绕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遵循规律、科学施策、精准管理,强化绩效考核和成果应用。 第五条对于无偿资助类项目,纳入“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全流程管理,实现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科技厅全面负责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管理制度; (二)研究提出总体任务布局及设置建议; (三)组织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负责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 (五)编制并下达年度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 (六)依据项目批复要求和合同(任务)书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七)建立科研信用评价和管理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执行、验收、绩效评价过程中,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评审咨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陕科发〔2021〕9号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各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管理,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省政府《陕西省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着力提升技术成果转化能力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文件精神,我们对原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和措施等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5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陕西省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三章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四章陕西省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条件 第五章服务与管理 第六章发展与提升 第七章附则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规范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提升载体孵化服务能力,助力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以下简称孵化载体),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载体建设的目标是集聚创新要素与产业资源,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提升孵化绩效,向专业化、品牌化、链条化、生态化方向发展,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支撑。 第四条众创空间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其他群体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孵化服务,帮助孵化对象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六条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七条科技企业孵化链条是以孵化器为核心,向孵化器的前端和后端延伸,通过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全过程、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逐步实现从团队孵化到企业孵化到产业孵化,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孵化链条。 第八条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载体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孵化载体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陕西省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九条为有效支撑不同类型创业群体、企业孵化和产业升级需求,陕西省众创空间设置省级众创空间、省级示范众创空间和省属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 第十条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陕西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且至少报送1年完整的统计数据。 2.拥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或提供不少于50个创业工位。具备在孵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创业工位和共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4.04.10 •【文号】财企[2014]38号 •【施行日期】2014.04.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商务局,有关中央所属单位: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商务部 2014年4月10日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陕西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西安海关关于印发《陕西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9-24【大中小】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 工业交通办公室西安海关 文号:陕工交发[2007]124号 发布日期:2007-9-24 执行日期:2008-1-1 各市经委(经贸委、工交办、工业局、工经局)、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 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西安海关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陕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受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申请的截止日期为认定当年的6月15日。 第五条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根据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及全省行业、产业技术创新的目标,发布当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指导目录及 相关要求。 第六条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占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的比例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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