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介绍】在马来西亚注册登记成立的“盛誉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誉公司”)在2000年1月依照公司法在上海设立了一个商务办事处,指定中国公民李某为该商务办事处的代表人,拨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其在中国登记的名称为“马来西亚盛誉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办事处”)。因该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在北京,于是决定在北京设立一个独资公司,2001年5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该外商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人民币300万元,名称为“盛荣有限公司”。

2002年8月,盛誉公司打算在中国购买一批体育保健用品,并决定将业务交给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处理。于是两者先后分别与上海市某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保健品公司”)签订了体育保健品买卖合同。盛荣有限公司收到保健品公司的供货后,便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而上海办事处却因资金周转困难,在约定的期限内只给付了1/3的货款,尚有90万元货款没能清偿。后来保健品公司多次索款未果。

2002年12月,保健品公司以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办事处清偿债务90万元,并要求盛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皆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当上海办事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作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盛荣有限公司有义务代其偿还。

上海办事处的代表人李某认为:所欠保健品公司的债务应当向盛誉公司追偿,因为合同是以盛荣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办事处只是从中联系,不能以办事处的财产清偿。

【评析】

新《公司法》对外国公司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是根据公司的国籍对公司进行的划分。对于公司国籍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标准:(1)根据设立准据法确定公司的国籍。也就是根据公司是依据那个国家的法律设立的来确定公司的国籍,因此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才能设立。日本商法关于外国公司国籍的确定就是采用设立准据法标准。(2)根据股东国籍确定公司的国籍。也就是以能控制该公司的股份持有者的国籍来确定公司的国籍。(3)根据设立行为地来确定公司的国籍。也就是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来确定公司的国籍。(4)根据公司的住所地来确定公司的国籍。也就是以公司住所所在国家为公司的国籍,又包括营业中心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理中心地等。我国对公司国籍的认定采用的是设立行为地说。凡是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就是外国公司;凡是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公司就是中国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分行、分所、办事处等经营或办事机构。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并通过该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证书或者委托书,在我国境内指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值得注意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有自己独立

的名称、财产和组织机构,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可见,外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商独资公司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外国公司是外国法人,其在中国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其独立的法人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附属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外国公司的一个“代表”,其民事责任由外国公司来承担,其性质是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的“分公司”。因此,法律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防止其分支机构逃避债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也不同于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从股权机构上对公司的一种划分;而外商独资公司本质上说是国内的法人,是依据国内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只是其资本来自于国外。所以,外商独资公司是国内法人,外国公司是国外法人,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同时,外商独资公司是从公司的产权结构上对公司形式的一种划分,它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内资企业一同构成对企业形式的划分;而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从公司的国籍角度对公司形式的一种划分,与它相对应的概念是中国企业。

根据上面对外国企业、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外商独资企业三个概念的界定,对于本案来说,“盛誉私人有限公司”是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马来西亚注册登记的公司属于外国公司(外国法人)。而因为业务的需要,盛誉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办事处属于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在我国境内只能以外国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也由设立该办事机构的外国公司承担。“盛荣有限公司”是在我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的外商独资公司,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法人,能够以其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其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盛荣有限公司来说,它与保健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其民事责任也由其自己承担,况且盛荣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盛荣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的货款,因此,它和保健品公司的法律关系已经了结,双方不存在任何违约的行为。盛荣公司和盛荣有限公司虽然在产权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两者是股东和公司的关系,股东一旦出资,其财产所有权应当转移给公司所有,形成公司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两者互为独立。而对于上海办事处来说,首先因为上海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只是盛誉公司的附属机构,所以,上海办事处不能以盛荣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而只能以盛誉公司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的后果也只能由盛誉公司承担。根据《公司法》第196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90万元的货款应当首先由该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财产来清偿,不足的部分由盛誉公司清偿。而保健品公司所要求的由盛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盛荣有限公司并不是外国公司——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上海办事处的代表人李某认为不能以上海办事处的财产清偿同样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十七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十七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一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一、外国公司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 通常认为,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是本国公司,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是外国公司。关于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世界上主要有三种立法例:第一种立法例为准据法主义,即以公司倒底依哪个国家法律成立、在哪个国家登记为标准来确定国籍;第二种立法例为住所地主义,即以公司的住所所在的国家确定公司的国籍(公司住所地也有两种不同认定标准:公司管理中心和公司营业中心);第三种立法例为控制股东国籍主义,即以公司中控制股东的国籍为公司的国籍。此外,也有以公司经营活动中心所在地来确定公司国籍的。 我国《公司法》第192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由此可知,我国采准据法主义。 2.特征 (1)依外国法律设立。 即使不属于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但只要其依据其本国法被视为公司,我国就认定其 为外国公司。 (2)在中国境外设立。 公司的设立登记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而不论公司股东的国籍如何。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 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进入中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两种方式:第一,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合资或独资公司;第二,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即外国公司分支 机构。 2.特征 (1)由外国公司设立,具有与外国公司相同的国籍。外国公司不是中国法人,其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公司法》第195条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 国公司的国籍及其责任形式。” (2)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只能以外国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分支机构内部没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完整的公司组织机构,一般由指定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负责该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外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需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中国境内开展营业活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两种:一种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如外国公司分公司;另一种是不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而只是外国公司派驻我国境内的办事机构,如代表处。代表处是外国公司设立在我国的联络性服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发文字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 【发布日期】1995.02.13 【实施日期】1995.02.13 【类别】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管理【文件代码】11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一九九五年第3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4篇)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介绍】在马来西亚注册登记成立的“盛誉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誉公司”)在2000年1月依照公司法在上海设立了一个商务办事处,指定中国公民李某为该商务办事处的代表人,拨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其在中国登记的名称为“马来西亚盛誉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办事处”)。因该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在北京,于是决定在北京设立一个独资公司,2001年5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该外商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人民币300万元,名称为“盛荣有限公司”。 2002年8月,盛誉公司打算在中国购买一批体育保健用品,并决定将业务交给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处理。于是两者先后分别与上海市某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保健品公司”)签订了体育保健品买卖合同。盛荣有限公司收到保健品公司的供货后,便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而上海办事处却因资金周转困难,在约定的期限内只给付了1/3的货款,尚有90万元货款没能清偿。后来保健品公司多次索款未果。 2002年12月,保健品公司以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办事处清偿债务90万元,并要求盛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皆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当上海办事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作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盛荣有限公司有义务代其偿还。 上海办事处的代表人李某认为:所欠保健品公司的债务应当向盛誉公司追偿,因为合同是以盛荣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办事处只是从中联系,不能以办事处的财产清偿。 【评析】 新《公司法》对外国公司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是根据公司的国籍对公司进行的划分。对于公司国籍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标准:(1)根据设立准据法确定公司的国籍。也就是根据公司是依据那个国家的法律设立的来确定公司的国籍,因此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才能设立。日本商法关于外国公司国籍的确定就是采用设立准据法标准。(2)根据股东国籍确定公司的国籍。也就是以能控制该公司的股份持有者的国籍来确定公司的国籍。(3)根据设立行为地来确定公司的国籍。也就是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来确定公司的国籍。(4)根据公司的住所地来确定公司的国籍。也就是以公司住所所在国家为公司的国籍,又包括营业中心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理中心地等。我国对公司国籍的认定采用的是设立行为地说。凡是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就是外国公司;凡是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公司就是中国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分行、分所、办事处等经营或办事机构。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并通过该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证书或者委托书,在我国境内指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值得注意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有自己独立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程序.doc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程序- (1)设立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即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分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a.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b.《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c.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d.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e.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其中外国的金融机构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f.外国企业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 g.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该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 h.分支机构的住所使用证明; i.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上述全部文件、证件后,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收取设立登记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对不具备设立登记条件的,按程序予以驳回。 (2)变更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a.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c.营业执照; d.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果涉及有关专项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外国企业对新的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简历和身份证明。 变更登记的申请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取变更登记费,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3)注销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申请延期,或外国企业撤销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经批准后,再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a.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开业、变更、注销、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负责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开业和变更负责人填写。

联络员信息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联络员可以为指定的人员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2、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指定机构作为联络员。 3、《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商事主体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月日 注:1、《承诺书》只在商事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第十四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四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导语】 在公司法上,外国公司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二:其一, 东道国是否赋予外国公司以一定的法律地位,承认其具有 与东道国公司相应的主体资格;其二,是否允许外国公司 在东道国开展营业,外国公司在东道国开展营业需要办理 何种程序以及对其营业采取何种监督管理措施。对于第一 方面的问题,一般均承认外国公司在东道国也具有主体资 格,仅在个别权利能力方面依特别法加以必要的限制。第 二方面的问题实际上属于外国公司在东道国进行营业性活 动的问题,各国或者地区多在其公司法中明确加以规定, 我国《公司法》以专章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有关 法律问题作了规定,作为外国公司在中国进行营业性活动 的具体规则。 本章从外国公司的法律概念入手,介绍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性质、权利和义务、设立和撤销等,以便使学生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制度有全面的了解。 本章的学习重点主要在于掌握外国公司国籍的确定和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本章的学习难点在于理解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性质。通过本章学习,应对上述 学习重点熟练掌握,并能结合具体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加以 分析和运用;对上述学习难点有一定的理解和思考;对于 其他问题,应有一般的了解。 第一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一、外国公司的概念 (一)外国公司国籍的确定 外国公司是相对于本国公司而言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的国籍不同。对于公司国籍的确定,各国或地区公司立法的做法不尽相同,理论上也有不同的学说,主要主张可概括如下: 1.设立行为地主义 即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国家来确定公司的国籍。该学说认为,公司只有经过登记地国家的批准,予以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法律地位,因此,公司就应具有登记地国家的国籍。 2.设立准据法主义 即公司是依据何国法律成立的,就认定其属于该国的公司,对于该公司事实上的经营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是否设在该国在所不问。 3.股东国籍主义 即以能够控制该公司的股东的国籍来确定公司的国籍,凡能够控制该公司的股东的国籍是外国人的即为外国公司,反之则为本国公司。这一学说认为,公司是由股东建立起来的组织,因而公司不能离开其股东而独立,只能与其设立人股东同一国籍。 4.住所地主义 即以公司住所所在的国家来确定公司的国籍,凡法定住所设在国外的公司是外国公司,反之则为本国公司。 上述四种主张中,以设立准据法主义为通说,而且这也是目前各国或地区最通行的做法。当然,不少国家或地区在确定公司国籍时,并不单纯采用一项标准,而是多采用复合标准。我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依该规定,凡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不论其股东具有何国国籍、资金来源如何,都是外国公司,反之,均为中国公司。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的确定采设立准据法主义兼设立行为地主义的双重标准。 (二)外国公司的法律特征 我国公司法所规范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中的“外国公司”,具有下列特征:

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第一章第七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基本要求: 基本了解和掌握本节内容。 考试内容: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与清算 一、概念和特征 1.定义: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2.特征: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最突出的特点。 (2)不具有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3)没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其名称中要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二、设立条件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三、法律地位和待遇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四、例题分析 下列有关外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的规定,哪些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A.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B.外国公司属于中国法人,只不过是依据中国法律在我国境外登记成立的 C.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标明其国籍但不必再注明责任形式 D.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对其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CD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概念和特征 1.定义: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2.特征: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最突出的特点。 (2)不具有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3)没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其名称中要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二、设立条件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三、法律地位和待遇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及审批 时间:2011-06-13 15:49 作者:来源:我要评论(0) 【找法网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程序的规定。 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定期恨内做出予以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 1、申请文件符合审批机关报送文件的要求; 2、已经明确指定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3、分支机构最低经营资金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数额;

公司注册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详细程序

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详细程序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详细程序 1、进行准备。外国公司到我国开办分支机构首先要进行可行性论证。要了解中国的经营环境、法律政策环境,进行技术的、财务的、人事的分析,选择经营项目和经营场所,做好必要的进入准备工作。大道的 2、申请批准。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这里所说“中国主管机关”主要是指我国政府有关外资的管理机关。如果是经营特种行业的业务,主管机关则是指特种行业的管理机关。如外国金融企业来我国开办分支机构,则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大道的 3、审批。主管机关受理外国公司申请后,应对其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文件从速逐一进行审核。凡设立符合国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大道的 4、登记发照。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被批准后,向我国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之日。大道的 5、公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注册代表处纳税: 一、哪些外国代表处可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申报纳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 代理等服务业务,或为其母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该常 驻代表机构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务,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凭证,据以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 的证明文件,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可由常 驻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税务机关批准,以其经 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并据以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外国代表处经费支出应包括哪些方面? 常驻代表机构 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 他费用。常驻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当地税务 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 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 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三、按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的公式: 1、收入额的确定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 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司考新公司法复习指导: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概念和特征 1.定义: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2.特征: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最突出的特点。 (2)不具有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3)没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其名称中要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二、设立条件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三、法律地位和待遇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四、例题分析 下列有关外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的规定,哪些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A.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B.外国公司属于中国法人,只不过是依据中国法律在我国境外登记成立的 C.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标明其国籍但不必再注明责任形式 D.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对其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CD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