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大学合同法总则授课讲义

政法大学合同法总则授课讲义

第一章引论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

二、合同的性质

合同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和契约性质,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约束力。

三、合同的种类

合同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分为多种类型,如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四、合同的效力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产生效力。对于无效的合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处理。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一、合同的成立条件

合同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具体包括合同的主体要素、合同的标的物、合同的形式等。

二、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各方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合同的

履行期限、合同的方式等。如有违反,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三、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应当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如果双方无法协商,

可以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解除。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原则上应当经过各方协商及确定书面变更或转

让协议,得到其他合同方的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合同的特殊规定

一、质量保证

在一些特殊的合同中,特别是商品销售合同中,通常会有质量保

证的条款。此时,卖方在履行合同时要保证商品具有一定的质量标准。

二、损害赔偿

如果合同的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者信义原则,给对方造成了

损害,就需要进行赔偿。合同中通常会规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方式。

三、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就需要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补救、赔偿、解除合同等。

四、合同的保密义务

在某些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的,合同关系各方

都需要承担保密义务,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合同的解除和其他制度

一、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达成

协议,主动终止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解除方式

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解除协议、法定解除、仲裁解除等多种方式。

三、其他制度

除了合同本身的制度外,还有诸如无效合同的处理、保证人责任、担保人责任等补充制度。

结语

合同法是一个关系到经济、社会各方面的重要法律学科,政法大

学作为我国著名法学院校,在合同法理论和实践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和领先的研究成果。相信各位学子通过本次课程的学习,能够更好地掌握和应用合同法知识,从中受益广泛。

合同法参考书目

合同法参考书目 篇一:民法参考书目 参考书目 一、民法学方法论 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4.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5.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XX年版。 二、民法典 6.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XX年版。(该丛书共分八卷九册,分别是: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编、物权编、债权总则编、合同编(上、下册)、侵权责任编、亲属编、继承编)。 7.《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XX年版。 8.《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 二、民法学总论 9.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XX年版。

《民法总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XX年版。 10.李开国: 11.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2.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XX年版。 13.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XX 版。 14.谢怀栻:《谢怀栻法学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5.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 年版。 16.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八册),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 17.我妻荣:《我妻荣民法讲义》(共八册),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8.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9.茨威格特:《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XX年版。 20.罗伯特.霍恩:《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三、人身权法 2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 年版。

民法总则讲义(下)

第七章权利的客体 第一节概述 一、权利客体的概念 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 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 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 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节物 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 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 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 2、物的法律意义 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 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 3、几个问题 (1)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 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 (2)动物:德国民法称“动物不是物”——实际上是为了使人们无法随意对待动物(概念美容术)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1、区分的标准 能否移动且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 (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区分,而是就物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也可能考虑交易习惯) 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 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 不动产的种类:

(1)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 (2)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 (3)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 *例外:未分离的林木 4、区分的意义 (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 (2)物权类型不同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4)流通性质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中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则多为流通物。 (二)流通物和非流通物 1、区分标准:物的流通性 问题:谁来决定物的流通性? (市场、政府以及风俗) 2、流通物:法律允许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 3、非流通物:包括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法律对其流转有一定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法律禁止其字哟流转的物。 4、区分意义: 标的物的性质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三)特定物和种类物——只针对动产 1、区分标准:该物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2、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的转让物。 3、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要具体指定 的转让物。 *两者的区分不是绝对的,任何交易都要经过种类物的特定化。 4、区分意义: 在物被损害而要求损害赔偿时具有不同意义; 在供货合同方面具有其最重要意义。 (四)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参见课本。 (五)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就物使用后的形态变化进行区分。 经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是消耗物;

合同法律关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一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 官方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619334484.html,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一章第二节讲义 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又称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该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客体。 (一)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无论合同主体为何种形态,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二)合同内容 合同关系的内容为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1.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为债权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1)合同权利的内容 合同权利具有两个主要内容,一是受领给付的权能,即债务人向债权人基于债的履行而为给付时,债权人有权受领,例如出借人有权接受借用人返还的借用物;二是请求给付的权能,即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例如当承租人不依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时,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2)合同两项权能的关系 受领给付的权能是合同权利的核心、根本。 请求给付的权能是为使合同权利处于圆满状态而存在,是合同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救济性权能。 请求给付的权能是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合同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将导致请求权能消灭。合同权利丧失请求权后,成了自然债权,虽然还有受领合同义务人之给付的权能,但没有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给付的权能,只能坐待受领给付而不能请求给付。 (3)合同权利的效力 ①受领力 ②保持力 ③请求力——请求力具有执行力,即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合同责任。 ④处分力 处分合同权利的形式有三种:让渡合同权利、在合同权利上设定负担、抛弃合同权利。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权利性质决定不能使合同权利转让外,合同权利均可被处分。例如,张三将对于李四的合同权利让与王五,由王五享有对李四的合同权利;又如,张三将对于李四的合同权利质押给王五,使王五拥有合同权利上的质权(债权质权);再如,张三免除李四的合同债务,抛弃对李四的合同债权。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权利性质决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并不影响权利人抛弃权利。这说明某些合同权利的处分力受到限制,但并不意味该合同权利无处分力。 ⑤保全力。保全债权的行为有两种。 其一,通过行使债权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 其二,通过自力救济维护合同权利。 2.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合同义务有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四种。

张翔民法讲义-合同法部分

张翔民法讲义-合同法部分 第二部分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的要件:特定人作出——关于相对人的特定性问题(自动售货机、标价陈列)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3、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要约规 定的)商业广告【合同法15】 4、关于商业广告: , 一般商业广告:内容明确、具体,视为要约 , 商品房广告: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 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3】 【2008-54】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生效:【合同法16,到达主义——不同于“发信主义”,也不同于“了解主义”】 2、要约的撤回 意义:阻止要约生效 条件:先到或同时到达。【合同法17】 3、要约的撤销 意义:消灭要约的效力 限制: a.承诺作出; b.明示不得撤销; c.规定承诺期限; d.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工作。【合同法 18、19】 4、区分方法——先到(同时)为撤回;后到为撤销 二、承诺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 1、由“受要约人”做出—— , 通知承诺(到达主义) , 履约承诺(做出主义) 履约承诺的条件:a.交易习惯(解释:行业习惯、特定当事人的习惯) b.要约明示允许 2、承诺期间 , 要约未确定的——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间 ——对话方式,即时承诺【合同法23】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不当得利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不当得利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司法考试合同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不当得利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违约金的调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合同的效力 司考合同法辅导:旅游解释诉讼主体 1.最丰富的形态 (1)基于给付: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时;非债清偿;超过20%的定金给付(除外:①履行道德义务②履行未到期债务③明知无债务而清偿④不法原因而为给付,但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 (2)非基于给付:因受益人行为;因受损人行为;因第三人行为;因法律规定;因自然事件 2.构成要件: ①一方受有财产利益(不应增加而增加的;应当减少未减少的) ②另一方受有损失(排除反射利益的情况) ③因果关系 ④无法律上根据 3.内容:区分善意(不知)恶意(明知) (1)关于利益返还:善意:现存利益;恶意:所受一切利益 (2)关于孳息返还:善意:有则返还;恶意:应当所生孳息 (3)关于利用不当得利获取的其他利益处理:扣除劳务管理费后收缴。 (4)善意受益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返还义务。

【例题】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2011年卷三第19题,单选)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法律敎育网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答案】B. 【考点】不当得利之债 【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我国民法确立不当得利制度、民事审判机关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法律依据。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主要有: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选项A错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甲、乙约定的利息为原本金的50%,显然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于超出部分乙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也不能根据约定取得,此种情形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甲有权请求乙返还。 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据此可知,甲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履行后,再以自己不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因此,债权人乙取得清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选项C错误。甲将乙的鸡吃掉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乙的财产损失,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选项D错误。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属于基于第三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 【例题】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

钟秀勇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 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合同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考点解析 合同的成立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均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合致成立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对要约人产生形式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要约;要约生效,受要约人获得了承诺的资格。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于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Ⅰ)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特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所谓特定人,即外界能客观确定的人,不要求受要约人了解何人为要约人。例如,设置自动售货机出售货物,前来购物者即使不知要约人为何人,不妨碍自动售货机为要约。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存于要约人内心,尚未对外表示者,不够成要约。受要约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例外地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超市货架上标价陈列的货物、自动售货机、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市内公共汽车都是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即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该意思的有无,原则上依照客观标准,依理性的受要约人的通常理解予以认定。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所谓“具体”,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例如买卖合同的要约需要具备标的物、数量可谓内容具体。所谓“确定”,指要约的内容明确,而非含糊不清,要约在内容上是最终的、无保留的。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一点:(这一点在司法考试中一直具有重要性)。 ①由于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这一要求转换成要约的构成要件就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而所谓“确定”,就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由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其必要条款不同。司法考试仅涉及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并不考查买卖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②在过去,一般认为,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有三:(a)标的物;(b)数量;(c)价款。因此,买卖合同的当事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 (律师)张才金 论文简述: 本讲义是本律师在给企业授课时的讲稿,内容涵盖了合同法总论的各个方面,具体详细,供大家参考。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适用范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该为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单的说,合同法应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合同主体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准则,其贯通于合同法律规范之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 (一)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1、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共同受法律的约束。 2、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本着公正的观念从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1、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我国《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意思自治原则的表现: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 1、概念: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2、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 (1)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四)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二、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立法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案例、老王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多年,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一天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老王心想,自己已经在本单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想到这儿,他本想提醒单位一下。可是又一想,单位人事部的人政策水平一定比自己高,肯定早就知道这条规定了,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吱声。而单位人事部的负责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当时,老王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部经理,问:“为什么没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经理回答:“当时你并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我们现在的合同并不违法。”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时间的使用范围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招聘录用条件设计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李先生找公司理论,公司经理却对他说:“要知道你现在处在试用期,跟正式员工不一样,老板想让你走,你就得马上走。”李先生便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在开庭仲裁中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李先生没有完成季度营销目标。但当被问起公司的录用条件时,公司的招聘广告和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

二、知情权的运用 案例、郭某是甲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去年被派往美国进行6个月的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回国后,对职位和薪水产生了不满足感。为此,他偷偷向一些企业寄发了求职信。乙公司看了郭某的资料后,非常满意,决定录用他。甲公司听到郭某要辞职的消息后,拿出了郭某在培训前签署的培训协议,要求他承担剩余未履行完的服务期所应分担的2万元的培训费后再办理辞职手续。郭某对此不予理睬。毅然离开甲公司,使他在甲公司正干着的一项软件开发工作半途而废。虽然甲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最终仍然造成了3万元的经济损失。1个月后,甲公司得知郭某去了同行业的乙公司。委派律师和乙公司进行交涉,要求乙公司与郭某一起向甲公司承担赔偿3万元损失的责任。乙公司倍感委屈

民法典合同篇目讲义

民法典合同篇目讲义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制定合同法。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 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 合同篇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512条规定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495条规定了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的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

公基之劳动合同法(粉笔讲义笔记)

公基之劳动合同法(粉笔讲义笔记) 【解析】 三个环节: (1)签订前:识别劳动合同中的坑。 (2)履行中:劳动者权益知多少。 (3)解除后:维权的正确打开方式。 01 合同签订前——如何识别劳动合同的陷阱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定 1.订立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3.订立要求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解析】 1.订立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原则性规定。一般情况 下到企业上班,如果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则说明该企业不靠谱。例外: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比如张三每天早上到肯德基做薯条、汉堡、冰淇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2.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比如应届毕业生 存在提前签约的情况,5月与单位签合同,7月才正式上班,此时劳动关系从用工上班起开 始计算。再如张三是应届毕业生,4月1日实习,5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8月1日正式入职,此时劳动关系从8月1日建立。 3.订立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比如张三入职后因为体检报告没有出来,入职工作后未签订合同,等了15天体检报告出来后,单位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不违法。 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 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析】 1.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是缓冲期,在缓冲期内的任何一天签订劳动合同都可以。如果 一个月之后还未订立劳动合同,此时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满一个月单位支付两倍工资作为惩罚;违法的状态一直持续了满一年,此时就推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开始的起点,没有结束的终点,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合同。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没有2倍工资的赔偿,每月支付正常工资即可)。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版

第一章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是关于债的合意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要约+承诺=合同)。 3.《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之债有相容性 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多选题】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11-3-58) 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 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 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 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1)A属于约定的要式合同,可通过履行突破。(2)B属于自始履行不能,故无效。(3)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尚都有履行的可能,两个合同都有效。(4)“商铺”是不是“房屋”,含义不清。如果是房屋,丙享有同等条件的下的优先购买权。即便丙享有优先购买权,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也有效。 [答疑编号502784010101] 二、合同的分类 (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要式合同为例外。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银行贷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作的分类。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大学本科合同法课程参考书

大学本科合同法课程参考书 导言 合同法是经济法学科中的重要分支之一,是指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一种经济活动中的基础性交易形式。学习合同法有助于懂得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制度,了解合同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演化,为合同法的实务操作提供指导和帮助。本文将介绍几本我认为比较不错的大学本科合同法课程参考书。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志刚撰写的一本大学本科合同法教材。本书涵盖了合同法全面细致的内容,系统性好,知识点覆盖面广,问答式的形式非常适合学生快速掌握重点。文本中深入浅出的分析了法律条规和实际案例的应用,让读者在读书的同时学到了实操技巧。此外,本书还有很多精彩的示例和练习题,有利于学习和理解。 《合同法教程》 《合同法教程》是北大法宝编写的合同法教材,兼具教学性和实用性。书中介绍了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运用了一些实际案例并且和原始法律条款并排阐述。本书系统性较强,生动形象的语言

和优美的排版,容易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此外,书中的练习题和案例 分析也非常有针对性,能够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合同法的应用。 《合同法概论》 《合同法概论》是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龚克等人编写的一本大学本 科教材,是一本面向初学者的合同法入门教材。通过了解合同法的基 础知识,读者可以建立对于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此外,本书所包含 的许多案例实例可以让读者更加生动地感受到合同法的实践操作,有 助于早期学生的知识的巩固。 《合同法原理》 《合同法原理》是由清华大学的杨伟民教授编写的一本大学本科 教材,主要是介绍了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内容比较条例,但是将 法律条文和案例结合得非常好,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能够让读 者深入理解合同法的适用原则。另外,本书的叙述方式比较严谨,适 合那些对于细节非常注重的学生参考。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由南京大学赵子龙教授著作,是一本非常有 思考性的参考书。本书的主要内容是以一系列案例为线索,深入浅出 地讲授合同法的核心知识,而且一些案例还独具个性,非常值得一读。此外,本书的答案和解析详尽,有助于帮助读者深刻掌握合同法的实 践操作。

2021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2021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经济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确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 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 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 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1、62、141条。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 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 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 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合同法律风险管理_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合同法律风险管理_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1.企业法律风险中最为严厉的是() 答案: 刑事法律风险 2.以下哪些情形,属于“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的例外? 答案: 附条件合同_附期限合同_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 3.下列哪些要素将影响合同成立? 答案: 合意_标的_数量_当事人 4.对于合同有效与生效,合同无效与未生效的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 有效合同不一定生效_生效的合同一定有效 5.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包括哪些? 答案: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型强制性规定_意思表示真实_标的确定、可能_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6.下列哪些买卖形式,不适用《民法典》上有关买卖合同的调整规则? 答案: 债权买卖_保险买卖_彩票买卖_股权买卖 7.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 请客吃饭_搭便车 8.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效力如何? 答案: 合同有效,对无权代理人发生效力 9.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答案: 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 10.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无需具备下列哪一特征? 答案: 确定性 11.下列关于合同性质的确定方法,说法有误的是? 答案: 当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应以合同名称确定合同性质

12.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无单位盖章的合同一定是无效的。 答案: 正确 13.甲与乙签订一份借期为两年的借款合同,丙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 五年后,甲向乙和丙同时邮寄了债权催收通知函,现乙和丙均在通知函上签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原则上不得认定丙继续承担保证责任_乙的签字行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1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 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仍然有效_涉案工程款的结算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处理 15.下列关于捺印、签字、盖章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 捺印与签字、盖章与签字,在位置上应靠近,但最好不要相互覆盖_私人印章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应当谨慎接受_印章在位置上一般应尽量“骑年压月”_摁手印时指纹必须清晰,而且应当尽量完整 16.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 在签字栏前,应注明“以下为合同签署栏”,且不要预留不必要的空白_在签字盖章前应检查合同内容是否被篡改、添加、变造等,如有异常要立即提出异议_签约时间应写到具体日期,注明年月日

合同培训讲义.doc

合同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解读: 1.1该概念所揭示的合同法原则。 1.1.1“平等” 一词揭示了合同法的“平等原则”; 1.1.2“民事” 一词揭示了合同法的“自愿原则”; 1.2该概念明确签订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2.1自然人: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自然人的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一个人是否具有正常的认识及判断能力以及丧失这种能力的程度,把自然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①有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能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的人。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为有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他们不能因

其所为法律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般包括:幼年人;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经法院宣告为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③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公民已达到一定年龄而未达法定成年年龄,或者公民虽达法定成年年龄但患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只能进行部分民事活动的能力。上述两种人,统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该法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1. 2. 2法人: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有血有肉的生物存在,而是作为组织体存在。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律对法人的承认,其目的在于使其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法总则

合同法总则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属于非常重要的一章.从2000年以来,在4个综合题中,至少有一个出自合同法,其中2002年的第2、3个综合题均有部分考点出自本章.合同法的综合题考生应注意三个结合: 1合同法、票据法的结合2002年综合题第3题; 2合同法总则、分则的结合2002年综合题第2题、2001年综合题第2题; 3合同法、代理、诉讼时效的结合2001年综合题第2题. 本章考点较多,特别是2001年教材加入担保法解释后,复习难度加大. 2003年教材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体现在: 1在第三节中删掉了有关"代理"的全部内容,但由于教材第一章对"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已有论述,因此考生仍应注意"表见代理"在综合题中的应用; 2在第五节根据担保法解释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增加了20个左右的新规定,具体分析见下文.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本章考点精讲 本章的重要考点包括: 1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其效力; 3代位权与撤销权; 4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6合同的担保. 一、格式条款P228格式条款P228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 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B.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C.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答案ABD 解析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并不导致无效,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2000年综合题P229-230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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