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章的使用规定

业务专用章使用章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加强用章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业务专用章的管理、保管权限:
第一条 业务专用章由法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条 业务印章由前台文员保管。
第三条 保管人不得私下自用、外借、丢失印章,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交接给他人。
第四条 用印人所在部门与保管人对盖章材料共同对外承担责任。
二、业务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 凡是须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补充协议、收件收据、证明或其他材料,可申请盖章。
第五条 为规避风险,印章审批人有权向用印人询问用印材料的相关信息,并有权决定 是否盖章,经审核不同意盖章的,须向用印人说明理由。审批不说明不予盖章理由的, 用印人可向总经理投诉,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盖章。
三、用印盖章材料要求: 第六条 盖章的材料不得用复印件或传真件。字迹须清晰、正确。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 写完毕,不得有空白未填写部分。 第七条 用印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盖章。 四、使用印章程序: 第八条 用印人申请使用印章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填写《用印申请单》 用印须填写《用印申请单》,一类盖章材料填一份申请单。 申请单由经理级别以上人员在申请书上签字,申请单必须是原件,若传真件、复印件须 电话确认真实性。 用印申请单经总经办签字同意后。保管人依此进行盖章。若无总经办签字,且需要立即 盖章的,由保管人电话请示,经同意后予以盖章,事后在申请单上补签字。 需保管用印申请单的复印件,以便对盖章情况进行核实。 2、保管人进行盖章 印章保管人,须亲自对用印材料进行盖章,不得将印章交于他人进行盖章。其他人不得 擅自使用印章进行盖章,或作他用。
3、提供盖章材料复印件 用印材料盖完章后,需向总经办提供复印件一份,用印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字留档保存 复印件可由保管人在公司进行复印。
4、用印人填写《业务章盖章登记表》 用印人必须如实填写《业务章盖章登记表》。
5、总经办核实《用印申请单》、《业务章盖章登记表》、用印材料、一致无风险后将用印 材料交给用印人。
五、用印时间地点: 第九条 业务专用章要妥善保存,用印人须在办公时间内申请用印,如在非工作时间、 节假日使用,需电话向总经办申请,由总经办指定时间地点印章保管人进行盖章 第十条 印章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得将公章带出公司办公区域使用。
六 、印章的保存
第十一条 印章在不使用期间,印章保管人需将印章保存在保险柜、带锁的文件橱中, 并保证只有自己能控制该公章

,否则有此产生的责任有保管人承担。
第十二条 印章在使用期间,印章保管人必须保证印章在保管人的控制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用完印章须立即将印章收好。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行为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处罚规则 第十六条 保管人私下自用、外借、丢失印章的,处罚款 元。 第十七条 保管人无正当理由不予盖章,并给分行业务造成影响的,处罚款 元。
第十八条 保管人对空白材料进行盖章的。处罚款 元
第十九条 由于保管人的原因致使用印人自己盖章的。处罚款 。 第二十条 保管人私自将公章带出办公区域的。
第二十一条 保管人没有妥善保管印章,造成不利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保管人没有按照用印程序进行盖章的, 第二十三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 印章的使用监督 第二十四条 总经办监督印章的使用情况,每月16 日,1 日对分行使用印章情况进行 核对,通报。 第二十六条 罚款由总经办执行,罚款费用入公司慈善基金 。
九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总经办内部用印严格按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总经办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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