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局文件工商个字(2012)10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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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文件工商个字(2012)107号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个字〔2012〕107号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

民间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O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文件精神,积极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服务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

(二)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三)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

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四)落实有关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免的政策规定,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为民间资本重组、联合、转型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管理服务

(一)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民间投资质量。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

(三)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之间、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要组建企业的,依法做好登记衔接和服务。

(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

(五)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工商登记衔接。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新设市场主体,增加市场主体总量。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发展,支持企业以整体迁移方式实现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

的有序转移,支持产业转移中企业资产整合和兼并重组,支持产业转移中的项目对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六)以参与主办和支持举办“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经贸洽谈和展览展销活动为契机,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牵线搭桥、招商引资,促进东中西部地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加强经贸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共赢发展,提高东中西部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互利合作的实效性。

三、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帮助解决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融资难题

(一)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指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

(二)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运用商标权出资、商标质押和商标许可等方式,实现商标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作。

(三)支持公司以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以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破产重整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债权等转为公司股权,减轻债务负担,提高盈利能力,优化行业布局和资产结构,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增强发展动力。

(四)积极搭建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与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对接合作,支持面向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断改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融资环境。

四、在民间投资领域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

(一)指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实施商标战略,鼓励其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在确定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时适当考虑民间投资企业的代表性。

(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培育驰名、著名商标。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量大、经济效益好、出口创汇多、抵御风险能力强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力度。

(三)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涉农新兴产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创新成果、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力。

(四)进一步完善商标确权机制,提高审查审理效能,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切实保障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权益。健全商标评审案件的提前审理制度,对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评审案件,根据案情予以加快审理。

(五)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坚决遏制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转让、恶意撤销等行为,扶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培育自主品牌。建立依法、规范、高效的商标保护长效机制,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培育国际知名品牌

(一)加强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指导、宣传和培训,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增强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有

效支持和帮助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品牌开拓国际市场。

(二)建立健全海外商标维权机制,在中国商标网上对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公告,方便国内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对国际商标提出异议。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商标主管机关合作,畅通海外维权投诉和救助渠道。加强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商标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三)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统计工作,建立商标国际注册和维权数据库,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海外维权提供法律指导、案例参考和信息服务。

六、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对广告产业的提升作用

(一)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广告业。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加快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扶持资质好、潜力大、有特色、经营行为规范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促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以独特专长建立品牌。积极引导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做强做大,打造广告服务业知名品牌。

(二)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参与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到中西部地区拓展市场,参与广告科技研发,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广告资源合理配置,培育广告产业链和广告产业集群,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广告业技术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外向发展,融入国际产业链条,为“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商品与“中国服务”品牌开展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国际化专业服务。

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市场监管和规范

(一)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在深入推进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和监管信息的披露,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诚信责任,推动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打击传销活动、打击合同欺诈、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三)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预防、警示、教育”的功能,积极实施以行政提醒、行政预警、行政劝导和行政建议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加大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规范和帮扶力度。

(四)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教育引导、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自律”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八、不断提升工商部门对民间投资的综合服务水平

(一)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综合运用,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的分析和公开,及时反映市场主体发展动态,为部门监管、政府决策、投资创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

(二)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民间投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充分反映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合理要求。工商部门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时,也要积极听取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

(三)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服务功能,通过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公益活动等多种举措,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排忧解难,提供服务。

(四)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紧密联系市场主体的优势,开展政策宣传工作,让更多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知晓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和获取政策扶持的渠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1个职能司(局)。 (一)办公厅。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文书档案、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机要管理、信息管理和会议组织;承担综合性调研,并协调全局的调研工作;拟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系统统计、财务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 (二)法规司。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 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总局开发了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该系统将于2016年2月1日开通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2月1日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区、市)的(以下简称“异地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交换系统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二、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使用交换系统进行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工作的处(室),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异地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发送、下载工作机制。为保证信息交换及时、准确,发送信息的省(区、市)应当在信息发送后及时告知接收信息的省(区、市);接收信息的省(区、市)应及时查询、下载信息,根据职责做好后续公示工作。 三、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发送本地作出的异地行政处罚信息时,如发现被处罚企业处于登记注册地迁移过程中或尚未完成档案移交的,应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至原登记机关所在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如发现被处罚企业已完成登记注册地迁移的,则应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至迁入地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四、交换系统提供两种使用方式:一是用户登录系统逐条或批量录入(下载)信息;二是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总局定义的接口技术标准开发相应接口,实现本省(区、市)案件系统与交换系统的数据自动对接。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2016年1月底前完成与交换系统的对接工作,并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情况反馈表》报送总局企业监督管理局。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使用交换系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总局企业监管局和信息中心。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情况反馈表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 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情况反馈表 填表单位: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清单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目录 一、买卖合同 1、工业品买卖合同(GF—2000—0101) 2、化肥买卖合同(GF—2000—0102) 3、农药买卖合同(GF—2000—0103) 4、木材买卖(订货)合同(GF—2000—0104) 5、家具买卖合同(GF—2000—0105) 6、地质机械仪器产品买卖合同(GF—2000—0106) 7、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GF—2000—0107) 8、煤矿机电产品买卖合同(GF—2000—0108) 9、煤炭买卖合同(GF—2000—0109) 10、二手车买卖合同(GF—2007—0110) 11、建材买卖合同(GF—2008—0111) 12、钢材买卖合同(GF—2008—0112) 13、水泥买卖合同(GF—2008—0113) 14、木材买卖合同(GF—2008—0114) 15、农副产品买卖合同(GF—2000—0151) 16、粮食买卖合同(GF—2000—0152) 17、棉花买卖合同(GF—2000—0153) 18、生鲜乳购销合同(GF—2008—0157) 19、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二、建设工程合同 2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2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 2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 2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 2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 2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 26、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 27、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GF—96—0206) 28、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GF—2000—0207) 29、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 30、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GF—2007—0211) 3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 3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 3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 3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 三、承揽合同 35、加工合同(GF—2000—0301) 36、定作合同(GF—2000—0302) 37、承揽合同(GF—2000—0303)

工商总局历史沿革

工商总局历史沿革 1954年11月—1970年6月 机构名称: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设置时间:1954年 依据: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说明: 1、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负责掌管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第八办公室,负责掌管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 2、1959年6月,国务院召开了全体会议第九十次会议,决定调整国务院办公机构。鉴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国务院决定撤销第八办公室,将其掌管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改由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掌管。 3、1970年6月,中央批准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入商业部 1978年9月—1982年8月 机构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设置时间:1978年 依据:《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 主要职能: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国家计划,保护正当的经营活动,打击资本主义势力,防止资本主义倾向的发展。 说明:1978年,经党中央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务院财贸小组代管。 1982年8月—1988年4月 机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设置时间:1982年 依据:《关于批准国务院直属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1982) 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法令,研究拟定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对工商企业实行经济监督,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生产,活跃流通,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 说明:1982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改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8年4月—1993年3月 机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设置时间:1988年 依据:《国务院确定行政机构设置》(1988) 主要职能:是国务院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其主要职能为: 1、依法确定各类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的合法地位。 2、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市场上的各种经济活动,检查处理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 1993年3月—1998年3月 机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设置时间:1993年 依据: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和因公出国(境)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和因公出国 (境)管理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外字[2009]141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9.07.08 【实施日期】2009.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意见 (工商外字[2009]141号2009年7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各直属单位: 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之一。国际合作工作要紧密围绕工商行政管理的中心任务,积极主动、交流沟通、维护原则、促进发展,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大力加强“四化建设”、积极推进“四个转变”、全面实现“四高目标”,着力推进制度化合作关系的建立,不断拓展对外合作交流的广度深度,促进工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树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的国际形象。 因公出国(境)工作是国际合作的重要方面,对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和服务工商行政管理中

心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强化国际合作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严格经费管理,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加强对因公出国 (境)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 知》(中办发[2009]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的精神;按照中纪委、外交部、财政部的有关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国际 合作工作实际,经研究,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强化国际合作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一)总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是总局国际合作和港澳台事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牵头、协调和统筹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 (二)国际合作工作要根据国家总体外交、工商行政管理中心工作和各业务的需要,按照 积极主动、交流沟通、维护原则、促进发展的指导方针有计划地开展。 (三)总局各司局及直属单位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本单位国际合作的联络工作。地方 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四)涉及总局业务的实质性国际合作方面的国际国内文件统一由国际合作司接收或发出(需以总局或办公厅名义发出的除外)。总局

国家工商局文件工商个字(2012)107号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个字〔2012〕107号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 民间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O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文件精神,积极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服务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 (二)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三)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

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四)落实有关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免的政策规定,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为民间资本重组、联合、转型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管理服务 (一)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民间投资质量。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 (三)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之间、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要组建企业的,依法做好登记衔接和服务。 (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 (五)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工商登记衔接。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新设市场主体,增加市场主体总量。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发展,支持企业以整体迁移方式实现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

国家工商局文件工商个字107号文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地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 民间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地重要力量.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地若干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地通知》(国办函〔〕号)文件精神,积极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地市场环境,服务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营造公平公正地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地规定,按照统一地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地准入环境. (二)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地行业和领域. (三)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地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地首次出资.

(四)落实有关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免地政策规定,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条件地,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为民间资本重组、联合、转型提供优质高效地登记管理服务 (一)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地要求,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民间投资质量.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地改制重组. (三)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之间、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要组建企业地,依法做好登记衔接和服务. (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地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 (五)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地工商登记衔接.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新设市场主体,增加市场主体总量.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发展,支持企业以整体迁移方式实现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地有序转移,支持产业转移中企业资产整合和兼并重组,支持产业转移中地项目对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国家工商总局第53号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经济活动中的垄断协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第三条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三)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第四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二)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第五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 (二)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 (三)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第六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二)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 (三)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工商总局局长我跟马云一再强调你不是法外之地讲解

工商总局局长我跟马云一再强调你不是法外之地 2016年08月10日 来源:凤凰卫视 一、问答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上集) 1.发起 吴小莉:商事制度改革,是一个普通人并不太熟悉的词汇。事实上,从2014年开始的商事制度改革,正在大刀阔斧地改变着中国原有的营商环境,激发了来自民间的创业引力波:2015年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1.2万户,比2014年提升了20%,更远高于改革之前的6900家。而截止到2016年的7月份,这个数据变成了每一天1.4万户,可以说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我们非常好奇,到底是一场什么样的改革,能够助推如此多的人投身到创业中?为此,前不久,我来到了主导此次商事制度改革的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局长张茅有了一次相约问答。 小莉:局长好。 张茅:好,你好你好。欢迎你,欢迎你。 小莉:谢谢。我们来到这一栋楼其实是挺有历史的,而且工商总局对于国家来说非常重要。 张茅:我们现在形象地说嘛,我们国家只有两个执法部门深入到乡里了,一个叫派出所,就是警察,再一个就是工商所,叫经济警察,所以实际上大量的执法工作是在基层,在市、县、乡,所以国家工商总局就是制订这些具体的法规,指导、督促我们整个执法,有40万的执法队伍全国(工商系统)。 吴小莉:局长,这么多年,其实我们一直听到李克强总理说要简政放权,改革是最大的红利,那这个改革的结果是在您预料中,还是预料之外? 张茅:是这样,商事制度改革,是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一个重要举措。对这个深入认识我们还有一个过程,就是过去我们刚开始认识到,没有认识到会发生今天这样一个结果,因为刚开始我们觉得这个是一个具体的、微观的操作,你像对于一个企业注册登记,哪些手续,然后还有一些改变,还有一些其它的一些改变,觉得就是一个企业方便了。当时没有预料到,就是大幅度地激发了市场的活力,市场主体大量的增加。再一个呢就是就业,现在全社会都在关心就业,领导同志也在关心就业,就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叫去产能、去库存,就业不减反增。2014年实际上从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商事制度改革带动了1200万人就业。到2015年,大概就有1400万人。所以我们觉得,这个也是我们过去没有预料到的。 另外这里面呢,我觉得还有一个过程,就是我们以工商部门为主的政府自我革命的过程。因为过去社会上好像大家感觉到,工商部门是比较有权力的部门,掌握着企业的审批,包括吊销、包括年检、包括检查等等这些。那么这次商事制度改革呢,实际上是从我们企业的准入入手,减少了大量的行政审批,所以在开始的时候,我们一些同志,对这个有一些认识不清的、甚至思想抵触的情绪,因为我们失去了过去的

工商总局公布三定方案

工商总局公布三定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印发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三定”规定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工商总局加强市场监管的责任,工商总局将增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职责,增设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 根据“三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责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按照“三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3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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