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校内转岗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校内转岗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校内转岗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校内转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深入推进我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和各类岗位聘用工作,优化人力资源配臵,促进教职工校内合理流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转岗是指教职工在校内不同处级单位之间、不同类型岗位(包括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实验教学型和学生思政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岗位变动。

第三条校内转岗原则。

(一)统筹规划,按需聘用。教职工校内转岗必须以学校总体岗位情况为基础,按岗位类别统筹规划;各单位必须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内按需用人。

(二)合理流动,发挥专长。教职工校内转岗要有利于学校各类人才队伍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臵,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规范程序,严格管理。教职工校内转岗应按照规定程序,在满足相应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从严把握。

第四条校内转岗要求。

(一)拟转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二)校内转岗必须满足拟转入岗位的聘用条件。

(三)学生思政教师(辅导员)因工作需要申请转岗的,必须在本岗位工作满4年且考核合格,但原则上不得转到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

(四)机关(含院系机关)、直属单位管理人员来校工作满1个聘期且考核合格方可申请转岗,原则上只能在管理类岗位之间调转。

(五)教师岗位以外的会计、审计、档案、图书、出版、卫生、工程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及岗位有特殊要求、经学校批准放宽招聘条件聘用的人员,除竞聘副处以上岗位外,原则上不得跨类别转岗。

第五条校内转岗工作程序(处级单位内部同类岗位间转岗不适用)。

(一)个人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内转岗审批表》(见附件),陈述转岗理由。

(二)调出和调入单位签署意见。

(三)职能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学生思政教师(辅导员)转岗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实验教学中心人员转岗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

(四)人力资源处对转岗情况进行审核。

(五)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为保证师资队伍建设的质量,学校从严审批其他岗位人员转至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申请转至上述岗位的,须符合相应岗位的招聘条件,并纳入学校公开招聘考核工作统一进行。在拟转入单位岗位空缺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单位申报进人需求、学校编制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学校组织专家考核等程序。

第七条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之间的转岗按《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意见》(校字〔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岗手续的,人力资源处停发转岗人员的工资,对不在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现行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内部员工转岗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完善医院人事管理,配合定员定编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权责 3.1本规定制/修/废由办公室负责,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2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4.内容 4.1因工作需要或员工个人困难提出申请进行岗位调动 4.1.1因工作需要或员工因确有困难提出变动岗位的,应填写《员工岗位调动申请表》,如实填写转岗理由,并经申请人所在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送至人力资源部。 4.1.2办公室对《员工岗位调动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填写学历、教育培训、考绩、奖惩、心理素质、岗位工资变动情况。 4.1.3转岗员工有权知悉岗位变动后薪资变动情况,并签名确认是否同意转岗。 4.1.4办公室将《员工岗位调动申请表》送拟调部门主管、分管高级主管及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执行。 4.2公司因内部招聘发生岗位变动 4.2.1在定员编制内因现有人员不足需要补充缺员的,用人部门应参照公司呈高级主管核准后,交办公室办理补充人员及招聘事宜。 4.2.2根据工作需要新增岗位的,用人部门应参照公司的要求,提出招募员工报告,呈总经理批准后,交办公室办理招聘事宜。 4.2.3公司内部没有满足招聘条件的人员时,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招聘。 4.2.4办公室接到需求报告后,及时组织应聘人员参加需求岗位知识考试及面试考核,协助缺员部门选聘合适人员到需求岗位工作。 4.2.5 办公室将录用结果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3富余人员转岗。 4.3.1由于运营状况发生变化,对于部门有富余人员的,由办公室妥善安排到缺员部门。 4.3.2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富余人员参加笔试或面试考核,并择优录用。 4.3.3办公室将转岗结果汇总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4转岗试用期考核 4.4.1转岗人员上岗后实行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用办公室对其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上岗,考核不合格者(不满70分)退回办公室或经用人单位延长1-2个月试用期后,经考核仍不合格的退回人力资源部。 4.4.2转岗人员上岗后在一个月试用期内本人要求退回人力资源部,或者被用人部门退回办公室的,办公室会给予再次安排工作岗位机会,仍考核不合格的,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7.报告和记录表式 附件一:《岗位调动申请表》。 附件二: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10.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赵桥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条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新华区教育局提请申诉。对区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第七条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第八条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教师补充退出机制

*****学校 教师补充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适应我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学校教师正常补充机制,根据教师队伍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采取“凡进必考,逐年补充”的办法,逐步补齐教师实际缺口,解决教师数额不足的问题,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教师队伍。 第三条对于我校教师招聘、补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积极引进教育部直属免费师范生、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双语”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 ****学校 2017年9月

*****学校 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种羊场学校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科学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潜力,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发展,实现优师优教。完善教师出口,对不能竞聘上岗、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退出教学工作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教师退出渠道包括转岗、待岗培训、解聘和辞聘。 第五条转岗是指在校内或校际竞聘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校内转岗由所在学校统筹安排,校际转岗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六条待岗培训是指对符合第九条情形的教师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工作,由学校安排其进修学习、跟岗培训。 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待岗培训期间,学校应配合教育局为待岗教师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聘上岗机会。 待岗教师待岗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教育局和相关学校共同组织实施。待岗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各级各类评优。 待岗教师应承担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七条解聘是指解除人事聘用关系。不愿意转岗、待岗培训,或

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7.16)

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 (试行) 二0一三年七月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整体办学质量与效益,构建充满活力、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郑州师范学院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以教师队伍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宗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稳定人才、吸引人才、激励人才的校内岗位津贴分配制度和管理机制,充分体现向教学一线和高层次人才倾斜,优化学校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学校各级、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把我校办成合格本科院校,实现学校“三步走”发展目标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公正公平,合理合规。依照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最大限度的做到公平公正,各院(系、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要依照相关程序进行。 2.以岗定责,量化考核。岗位和工作量是方案制定的基础,各院(系、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也必须以岗位和工作量为基础。 3.两级管理,分类指导。学校提出指导性原则和工作量要求,各院(系、部)负责具体分配。学校明确岗位类别,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4.统筹兼顾,逐步完善。充分考虑学校目前的具体实际,同时为学校今后的发展打好基础,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并加以完善。 三、实施范围 校内岗位津贴实施的范围:学校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政府购买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四、岗位设置及工作量标准 (一)岗位设置

根据学校实际,我校现有岗位设置为六类:教学科研岗、科研教学岗、教学辅助岗、辅导员岗、党政管理岗、工勤岗。 1.教学科研岗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岗。该类岗位主要设置在教学单位。 2.科研教学岗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岗。该类岗位主要设置在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 3.教学辅助岗包括正高级专业技术、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专业技术、员级岗。该类岗位主要设置在除教学、科研之外的专业技术系列。 4.辅导员岗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岗。该类岗位主要设置在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 5.党政管理岗包括正校级、副校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岗。该类岗位主要设置在党政机构及群团组织。 6.工勤岗包括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 (二)岗位工作量标准 1.依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对其进行量化,按照合格工作量标准进行考核。工作量核算单位是“分”,教学中的1个标准课时为1分,其他工作量均参考此标准确定。各岗位合格工作量标准如下: (1)教学科研岗位(单位:分) (2)科研教学岗位(单位:分)

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

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严肃劳动用工纪律,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的和谐因素,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在岗人员是指下岗待工人员、富余人员、工伤和病休人员、协议离岗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其他人员(借调和外培学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等在册但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根据神华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不在岗人员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的方式,全面整改、依法依规清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合规、强化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和集团公司代管的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神华准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在册的合同制职工。 集团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政策法规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社保处、培训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 领导小组负责不在岗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决策与政策调整等问题。 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意见;负责整理和审查需要提交领导小组解决或决定的事项;负责统筹规划富余人员的转岗培训、调剂使用等事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落实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规定的工作。 第七条不在岗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单位应成立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单位领导小组”)。 单位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不在岗人员的劳动关系、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党团关系、计生等具体工作;负责不在岗人员的转岗培训、待遇给付等事务性管理;重点解决不在岗人员的归类划分、分流安置和依法依规清理等问题,研究提出工伤职工特殊情况下延长停工留薪期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特殊疾病延长医疗期的建议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重大管理事项的意见。 第八条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行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不在岗人员的日常管理、转岗培训、待遇给付、分流安置、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执行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整改意见,并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校内申诉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复核程序,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的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正式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 第四条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材料、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共9-1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校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其人数不少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法律专家由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复核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申诉范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职工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 (二)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培训进修等方面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九条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申诉事项以一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校内转岗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校内转岗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校内转岗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校内转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深入推进我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和各类岗位聘用工作,优化人力资源配臵,促进教职工校内合理流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转岗是指教职工在校内不同处级单位之间、不同类型岗位(包括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实验教学型和学生思政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岗位变动。 第三条校内转岗原则。 (一)统筹规划,按需聘用。教职工校内转岗必须以学校总体岗位情况为基础,按岗位类别统筹规划;各单位必须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内按需用人。 (二)合理流动,发挥专长。教职工校内转岗要有利于学校各类人才队伍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臵,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规范程序,严格管理。教职工校内转岗应按照规定程序,在满足相应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从严把握。

第四条校内转岗要求。 (一)拟转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二)校内转岗必须满足拟转入岗位的聘用条件。 (三)学生思政教师(辅导员)因工作需要申请转岗的,必须在本岗位工作满4年且考核合格,但原则上不得转到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 (四)机关(含院系机关)、直属单位管理人员来校工作满1个聘期且考核合格方可申请转岗,原则上只能在管理类岗位之间调转。(五)教师岗位以外的会计、审计、档案、图书、出版、卫生、工程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及岗位有特殊要求、经学校批准放宽招聘条件聘用的人员,除竞聘副处以上岗位外,原则上不得跨类别转岗。第五条校内转岗工作程序(处级单位内部同类岗位间转岗不适用)。(一)个人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内转岗审批表》(见附件),陈述转岗理由。 (二)调出和调入单位签署意见。 (三)职能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学生思政教师(辅导员)转岗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实验教学中心人员转岗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 (四)人力资源处对转岗情况进行审核。 (五)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为保证师资队伍建设的质量,学校从严审批其他岗位人员转至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泉州海洋学院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提高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培养学生自立、自律、自强精神,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拟在全校范围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一、受聘对象及要求 1、全日制在籍家庭贫困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 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 4、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二、岗位设置要求 1、本着必要的原则,因人设岗; 2、各用工单位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3、各用工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应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或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体健康的劳动; 4、各用工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其工作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学生的课余时间或休息日,以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为前提。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设岗程序 1、由拟设岗的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泉州海洋学院勤

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岗位; 2、未经学生处审核批准擅自以勤工助学名义设立的岗位,学生处不予承认,责任自负。 四、勤工助学岗位人员聘用程序 1、根据推荐人数组织有能力、有责任心、被界定为家庭贫困的学生报学生处备案; 3、学生处从推荐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中聘用符合岗位需求的学生; 4、受聘学生名单汇总至《泉州海洋学院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单》由学生处备案。 五、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 1、校内各用工单位须设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工作,定期对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教育培训并及时向学生处反馈本单位用工情况; 2、学生处不定期进行抽查学生上岗情况,一旦发现违纪情况,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3、学生处不定期抽查校内用工单位设岗情况及工时使用情况,对存在虚假设岗或虚报工时的用工单位,取消设岗并上报学院党政领导,进行全院通报。 六、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 1、原则上一般岗位按8元/小时计算; 2、固定岗位酬金按月计算,每月200元。

岗位变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规章制度 岗位变动管理办法 岗位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规范集团公司职工岗位变动行为,理顺职工岗位变动程序,建立职工岗位变动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所有岗位变动行为。 第三条岗位变动是指职工由现工作岗位向另外一个工作岗位变动的行为。 第四条岗位变动的方式 (一)外部变动 职工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现工作单位向另一个单位变动工作岗位。 (二)内部变动 职工在现在工作单位由甲岗向乙岗变动。 第五条岗位变动类别 (一)同一岗位类别岗位变动。 (二)跨岗位类别由低岗位转到高岗位。 (三)跨岗位类别由高岗位转到低岗位。 第六条岗位变动性质 (一)个人申请性质岗位变动。 (二)组织推荐性质岗位变动。 (三)竞聘上岗性质岗位变动。 (四)其它性质岗位变动(如机构、岗位撤销,岗位职责合并、分解,个人工作能力等原因岗位变动)。 第七条外部变动 (一)一般岗位变动程序 1.同一岗位类别变动和跨岗位类别由高岗位转到低岗位

按岗位变动方式、变动性质填写《岗位变动申请表(外部)》(附件1),逐级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办理人事调动手续,被调动者重新签订《岗位合同》,岗位变动完成。否则不允许岗位变动。 2.跨岗位类别由低岗位转到高岗位 按岗位变动方式、变动性质填写《岗位变动申请表(外部)》(附件1),按程序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核通过后下发《岗位变动通知》(附件2),由调入单位(科室)制定详细培训计划,经过3-6个月培训岗,考核合格后填写《岗位考核期满考核表》(附件3),考核不合格者回原岗位。经考核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办理人事调动手续,被调动者重新签订《岗位合同》,岗位变动完成。否则不允许岗位变动。 (二)特殊工种及关键重要岗位变动程序 特殊工种及关键重要岗位变动前期程序与一般岗位变动程序一致,后期程序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业务口沟通,特殊情况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完成岗位变动,否则不允许岗位变动。 第八条内部岗位变动填写《岗位变动申请表(内部)》(附件1)由各单位负责按外部岗位变动要求,在集团公司岗位定编数内组织开展,岗位变动信息随每月《人事报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逾期产生的相关工资性变动费用及后果由各单位承担。 第九条岗位变动要求 (一)所有岗位变动均要在岗位设置规定序列内完成。 (二)所有岗位变动均要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如安全、保密、劳动纪律、岗位技能等转岗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前一岗位变动未完成前产生的岗位定员空缺各单位不得进行新的岗位变动行为,可以以兼职、借调等形式补充人员。 (四)除集团公司组织机构调整、定岗定编、实施岗位竞聘、组织任命等原因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设置岗位、修改岗位名称、调整现行岗位设置。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不定期对各单位岗位变动行为进行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岗位变动无效。首次违规按500元/人次考核责任单位,两次以上按照每次扣除责任单位负责人年终兑现奖5%的比例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请集团公司各单位迅速按本办法规定梳理本单位岗位变动情况,凡不符合规定的进行清理、规范,将最终结果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教职工申诉制度

教职工申诉制度 东源县顺天镇中心小学 建档时间:2016年9月

顺天镇中心小学教职工申诉制度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王汉习 副组长:朱祥波 成员:赖子中黄志堃张叔贤郭景朱伟勇 朱惠明朱建聪朱彩球朱蓬英朱雪娟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

清华教师非升即走教职不再是铁饭碗

清华教师"非升即走":教职不再是"铁饭碗" 这个暑假,清华大学外文系讲师方艳华因就职9年未评职称,不符合学校的考核而被迫转岗一事,在学界引发巨大争议。 包括清华在内,进入本世纪后,国内多所名校纷纷在教师聘任中引入并执行“非升即走”制度。从最初的“发红头文件说说而已”,到如今纷纷动真格,种种迹象表明,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向深水区挺进。 在高校,人事改革最为敏感。如一些高校人士所言,“改革越深入,就越会受制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性障碍”。 实际上,清华在20年前就开始酝酿“非升即走”的人事改革,时至今日,一旦制度严格推行,仍遭遇相当的阻力。同为国内顶尖名校,北大2003年启动类似改革,过渡10年之后,今年,“非升即走”才悄悄实现了院系全覆盖。 不少专家认为,“非升即走”尽管是一种“残酷”的制度,但有助于健全高校教师的遴选和退出机制。目前,多所名校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后将严格执行“非升即走”的人事制度。无疑,这给众多大学教师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你的教职,不再是一个不能动的“铁饭碗”。 ——编者 就在这个月,清华大学外文系教师方艳华的身份从“讲师”变为了“职员”。这一转变意味着:她以后不再承担教学、科研任务,而是成为清华行政岗位上的一员。 “是,不能上课了。”方艳华日前通过手机信息,简短地向记者确认了她的最新情况。 今年4月初,37岁的方艳华通过了外文系系内3年一次的述职答辩。然而,由于她的聘任合同规定“就职9年未评职称的老师必须离职”,2004年起担任讲师的方艳华没能通过校人事处的终核。今年4月20日,校务会正式下达不再续聘的决定。 另一位清华大学老师,在该校航天航空学院流体力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闫浩,也未获得学校续聘。 两位清华教员的转岗,都与该校实行“非升即走”的人事聘任制度有关。

单位内部转岗管理办法

. 精选word范本!单位内部转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深入推进我单位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和各类岗位聘用工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工作人员单位内部合理流动,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内部转岗是指工作人员在单位内部不同处级单位之间、不同类型岗位之间的岗位变动。 第三条单位内部转岗原则。 (一)统筹规划,按需聘用。工作人员单位内部转岗必须以学校总体岗位情况为基础,按岗位类别统筹规划;各单位必须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内按需用人。 (二)合理流动,发挥专长。工作人员单位内部转岗要有利于学校各类人才队伍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工作人员单位内部转岗应按照规定程序,在满足相应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从严把握。 第四条单位内部转岗要求。 (一)拟转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二)单位内部转岗必须满足拟转入岗位的聘用条件。 (三)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申请转岗的,必须在本岗位工作满4年且考核合格,但原则上不得转到aaa岗位、bbb岗位和ccc 岗位。

(四)机关(含院系机关)、直属单位管理人员来我单位工作满1个聘期且考核合格方可申请转岗,原则上只能在管理类岗位之间调转。 (五)教师岗位以外的会计、审计、档案、图书、出版、卫生、工程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及岗位有特殊要求、经学校批准放宽招聘条件聘用的人员,除竞聘副处以上岗位外,原则上不得跨类别转岗。 第五条单位内部转岗工作程序(处级单位内部同类岗位间转岗不适用)。 (一)个人填写《我单位单位内部转岗审批表》(见附件),陈述转岗理由。 (二)调出和调入单位签署意见。 (三)职能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特殊岗位转岗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实验教学中心人员转岗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 (四)人力资源处对转岗情况进行审核。 (五)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为保证师资队伍建设的质量,学校从严审批其他岗位人员转至aaa岗位、bbb岗位和ccc岗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申请转至上述岗位的,须符合相应岗位的招聘条件,并纳入学校公开招聘考核工作统一进行。在拟转入单位岗位空缺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单位申报进人需求、学校编制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学校组织专家考核等程序。 第七条aaa岗位、bbb岗位和ccc岗位之间的转岗按《我单位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意见》(校字〔2012〕39号)有关- 2 -

教师申诉制度定稿版

教师申诉制度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教师申诉制度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校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副校长、党支部委员、党支部副书记 成员:教务主任、工会主席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调查取证

校内申诉制度

校内申诉制度 孟店乡崔凡小学 校内申诉制度是学校成员主要是教师和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害时,或者对学校处理不服,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从而使权益受到学校依法保护的一种制度。 校内申诉制度是学校管理中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职工和学生的申诉权利在学校管理中具体化、规范化。这有别于学校一般处理纠纷的做法。目前。我国学校内部申诉制度还处于摸索、试验阶段,尚无成熟的经验和规范化的要求。从少数学校试点的情况来看,主要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现分述如下: 一、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的范围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不属于学校或校内成员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不属于校内申诉范围。 2.受理申诉的机构及管理 受理申诉的机构,因被申诉的主体和内容不同而有所区别。教师如对学校或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可以是学校领导机构、学校党组织或监察机构等,也可以是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如教师申诉对象是个人,应向个人隶属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诉或向申诉事项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的管理,是指学校及管理部门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按照学校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人员的隶属关系进行管理。涉及几个部门的申诉纠纷,由学校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综合调解。 3.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一般技提出申诉、受理和处理三项程序进行。 (l)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书应写明以下内容:①申诉人的基本情况,②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③申诉请求,④申诉理由,⑤其他情况。 (2)对申诉的受理。学校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受理教师申诉工作,并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可以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对不属于学校受理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交给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

辅导员转岗管理办法及表格-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沪版高专[2014]31号 关于辅导员转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动辅导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完善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培养、发展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颁行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辅导员转岗管理办法。 一、总则 1、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是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2、辅导员队伍实行学校和系(部)双重领导,即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系(部)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体制。 3、辅导员全面负责所带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转岗条件

辅导员转岗,指专职学生辅导员从学生思政岗位调转到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转岗必须在有相应编制与空岗的前提下进行。 辅导员申请转岗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担任专职辅导员工作满3年以上,所带班级中至少有一届已经毕业。 2、本人所学专业与意向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般应属相同的一级学科,并符合意向岗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要求。 3、近三年工作考核合格。申请转入教师岗位的辅导员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已获得博士学位,且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已承担教学任务的须在教务处教学测评中成绩为良好以上;申请转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辅导员须已获得硕士学位,且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转岗审批流程 1、组织人事处公布当年度校内各类空余岗位。 2、辅导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人事处审核申请人基本情况; 4、转岗人所在部门领导、学生处领导、人事及学生工作的分管校领导同意申请人转岗; 5、学校对申请转岗人员进行教学科研能力考核测评(教务处负责考核测评,考核小组由拟接收部门、组织人事处、科研处、学生工作部(处)及有关专家等九人以上成员组成);

关于对教师岗位校内津贴等级重新确认的通知

关于对教师岗位校内津贴等级重新确认的通知 各单位: 我校从2005年起实施的校内津贴分配方案,为鼓舞宽敞专业技术人员主动投身教学与科研工作起到了主动的作用。按照方案规定,现对教师岗位校内津贴等级进行重新确认,重新确认后,所有教师岗位人员均按新的等级发放校内津贴。 一、执行条件 此次教师岗位校内津贴等级确认仍执行“中国医科大学教师岗位津贴等级分级条件”及《中国医科大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暂行规定》(医大人字[2006]4号)及“关于2008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二、申报与审核程序 ⒈申请教授岗位二级以上津贴、副教授岗位一级津贴、讲师岗位一级津贴人员依据“中国医科大学教师岗位津贴等级分级条件”中“享受各级岗位津贴条件”所列条款,填写“中国医科大学教师岗位津贴等级申请表”,并提供业绩佐证材料,报所在院系部。业绩材料时限界定以正式批准日期或出版日期为准。 教授岗位: 2004年底往常聘任者,提供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取得的业绩材料。 2005年1月以后聘任者,提供任现职后至2008年12月31日间取得的业绩材料。 副教授岗位:提供任现职后至2008年12月31日间取得的业绩材料。 讲师岗位:提供学历、学位证明或任现职后至2008年12月31日间取得的业绩材料。 ⒉各院系部对申请人的业绩材料审核后,填写“中国医科大学教师岗位津贴等级一览表”,报学校人事处。 ⒊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中国医科大学教师岗位津贴等级名单和津贴发放安排。

三、时刻安排 10月21日至10月31日为布置工作和个人预备材料时期; 11月1日至11月15日为各院系部审核时期; 11月16日至11月30日为学校最后确认时期。 四、从现在起至年底之间取得的业绩材料,暂不做认定,等材料出来后,再汇总确认各岗位津贴等级。 中国医科大学人事处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员工转岗安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版

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神东〔2013〕299号 关于下发《神东煤炭集团员工转岗安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神东煤炭集团员工转岗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5月21日公司党政联席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神东煤炭集团 2013年6月20日

神东煤炭集团员工转岗安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盘活公司现有人力资源,开辟员工转岗安置渠道,促进员工合理流动,特制定本办法。 员工转岗安置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原则。(二)严格定岗定员,杜绝因人设岗的原则。 (三)优先岗位安置,合理退出,确保安全生产及队伍稳定的原则。 (四)区别对待,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待遇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1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第二章职责分工 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和修订人员分流退出管理办法,制定分流安置及培训计划,审核相关资料。 安监局负责工伤事故追查,认定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工伤申报的监督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负责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具体工作,负责符合移交条件的工伤人员、长病人员、大龄退出人员的

管理工作,组织工伤和已患职业病员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各用工单位负责工伤申报工作;负责员工日常考核工作,做好详细记录,对不胜任岗位人员提出分流退出意见,按规定审核并上报相关资料。 神东医院负责实施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协助做好职业病诊断工作。 疾病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并出具相关意见。 教育培训中心负责转岗培训人员的培训实施工作。 工会工作部负责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第三章工伤人员转岗安置途径及待遇 用工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8小时之内报安监局和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由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在24小时内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用工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0日内向安监局提报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经安监局审核后,于15日内转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在30日之内上报地方劳动部门。任何单位或区队未按规定擅自提报,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劳动能力鉴定由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向当地劳动能力鉴

幼儿园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幼儿园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1、为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园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工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幼儿园工会领导、各处室主任和教师代表7人组成。 4、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1)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2)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5、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1)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 (3)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幼儿、社会人员等。 6、申诉方法和步骤 (1)填写申诉申请书。 (2)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 (3)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以下申诉处理决定:①原处理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②原处理有所不当的,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修改原处理决定;③原处理明显不当的,建议学校行政撤消原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请申诉。 7、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8、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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