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律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

论国际法律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
论国际法律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

一,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含义

传统的国际法律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传统国际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且国家只对其违反国际义务的不当行为承担。但是,随着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传统的国际法律责任在主体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扩大。在主体方面,除了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民族解放运动也在某些程度和范围内作为国际责任的主体。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惩罚战争罪犯的实践还在特定范围内将国际责任追究至个人。在客体方面,国际法主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须对其合法但致其他国家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点

1,国际法律责任仍处于习惯法的支配之下。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要求各国“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规定之义务,相应地就必须使违反国际义务的主体承担一定的后果”。其他所以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既体现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维护这些基本原则的保证。如“国际合作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都离不开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保障。国际法律责任制度以习惯法为主,软弱性较为明显。国际法律责任制度产生于近代国家兴起以后,在很长时期内都由西方的法律观念于偏见主导了包括国际法律责任在内的国际法发展。而在二战后国际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由于第三世界国家兴起,并要求改变国际法中的一些维护西方殖民扩张和经济侵略需要的国际法规则,提出了关于国际法律责任的新主张。例如在当地救济和外交保护问题上西方国家与第三世界国家产生种种分歧,致使国际社会尚无法缔结一项有关国际法律责任的多边条约。至今,国际法律责任仍处于习惯法的支配之下。

2,引起国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任何国际法主体对于他们所为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都应承担国际责任,这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国际不法行为是指一切国际法主体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它包括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致使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是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而违背……则构成国际罪行。因此,任何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自由符合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条件,即必须具备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才能引

起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仅要求具备违法行为的实施这一因素,而且违法行为还要造成损害后果。如果损害结果不是由国家违法行为造成的,即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也不存在国际法律责任问题。

(三)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国家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传统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行为归因于国家;违背国际义务。

1,行为归因于国家:①国家机关的行为。②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③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④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股支配的机关的行为。⑤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⑥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⑦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2,违背国际义务:①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一国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家义务的要求,不论其所承担的该国际义务来源于条约、国际习惯或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对国际义务的违背按照义务的性质一般分为国际义务的违背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前者成为国际不法行为,后者成为国际罪行。因此,国家不当行为包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②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国家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构成国家不当行为。但在有些情况下,某些国家行为表面尚是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但根据国际法,其不当行可以被排除,从而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根据国际实践,排除行为不当行主要有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为难或紧急状态。

(四)承当国际法律责任的方式

国家不当行为一旦构成,就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国际实践中,行为国承担的国际责任依其不当行为的程度和其他具体情况,一般包括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

二,国际损害责任

(一)国际损害责任含义

关于损害责任的性质,国内仍存有争论,但在主流上也基本达成了共识。即损害责任并非独立于国家责任之外,而是根据其责任的特殊性将其与国家责任并列于国际法律责任之中,其与国家责任的内容相辅相成,互不对立。可见损害责任与国家责任是紧密联系的。但同时,损害责任的特殊性又使其并行于传统的国家责任。同时,国际损害责任区别于一般的国家责任制度,它主要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所从事的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国际损害责任制度主要存在于国际环保和外空行为等领域。有关公约包括《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公约》、《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公约》等。

(二)国际损害责任法理基础

关于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目前理论界存在集中颇有影响的解释。“危险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后果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从理论上看,虽然实施国际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法主体并没有违法国际法,甚至是为了或者有益于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但是,这些活动危害了其他国家的合法权利,为了达到行为者与受害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效益与危害的统一,以促使行为者尽量减少损害,有必要使行为者承担赔偿受害者的国际法律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律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为避免或减少国际损害行为的发生,国际法主体必须尽到以下勤勉的义务:①适当注意的义务,②善意合作的义务,③通知与信息公开义务,④当地救济的义务。

(三)国际损害责任的特点

国际损害则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调整和平衡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的利益关系关系,是那些可能产生域外损害的活动能够按照国际法接受的方式进行。国际损害责任与国际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样,都旨在于确定国际法主体对其行为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国际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有着不同于一般国际不法责任的以下特点:①合法性。合法性即行为国所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本身并不为国际法所禁止,甚至是当前的法律制度所鼓励的,但由于此类行为造成了损害的实施或结果,因而导致了国际责任的产生。②跨界性。国际损害责任是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因造成的域外损害的事实和结果

所引起的责任。③物质损害性。对国际损害责任的追究不仅要求造成损害的行为存在,更过强调该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④损害责任的主观要素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问行为者是否有过失,只要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行为国即承担责任;而且有关行为造成损害的实施,即只有在潜在的危险变为实质性损害时,受害者才可以主张行为的责任。⑤风险性。风险性即行为的危害性较大,行为者无法预见有关行为的损害后果。如果行为者一进了解到或者预测到行为的后果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则属于国际不当行为。⑥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赔偿。货币赔偿是行为者承担责任的唯一形式,不会出现道歉或限制主权的情况。

(四)国际损害责任类型

目前,从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看,现行的国际损害责任主要有三类:①国家责任制度。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过的损害承担责任。②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运营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如《关于和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规定,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③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人企业,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五)国际损害责任的免责

由于国际损害行为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国际损害行为是不能免责的,即只要行为人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行为者就应当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但有关国际损害的一些国际公约规定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仍可以免责的条件。如《国际法公约》中规定,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设施的正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倒是的污染,军舰军用飞机和其他非商务目的的国家公务船只和飞机的活动如符合公约规定而造成污染,可以免责。另外《核能方面第三者公约》,《国际油污损害责任公约》,《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都有相关免责的规定。而《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也规定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行为国责任的条件。

注:参考书目——

①《国际公法原理》(第三版)「英」蒂莫西*希利尔Timothy Hillier著曲波译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

②《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朱文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

③《国际法问题新论》高智华著群众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章节测试

甲国某航运公司的甲国籍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发生核泄漏,污染了乙国港口。甲乙两国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公约》的缔约国,依上述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虽该行为非甲国所为,但甲国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B.甲国有义务保证该航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 C.甲国应承担全部的赔付 D.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的同时,在船运公司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国家不法行为可以引起国际责任,国家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不法行为?() A.甲国损坏了其邻国丙国的边界标志 B.甲国侵犯了在甲国居住的乙国侨民的利益 C.丁国的国家元首来甲国访问,甲国未鸣放礼炮欢迎 D.甲国在其国内建立种族隔离区,采取种族隔离行动 根据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以下简称《外空条约》)和1972年《责任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A.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应当负绝对责任,失败发射不包括在其中 B.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发射国国民造成的损害,也适用该责任公约 C.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实体的损害,由发生过失的实体发射国单独或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过失责任 D.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包括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发射的实体造成的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与乙国发射的遥感卫星相撞,造成遥感卫星坠落,遥感卫星的碎片又在丙国境内与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相撞并使其坠落。同时坠落的卫星碎片又造成了丙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丙三国均为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72年《责任公约》)及其他相关公约的参加国。依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对于两个卫星之间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 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F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推定过失责任 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 D.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人员及财产的损害应承担过失责任 国际法中,当一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会出现下列哪种后果?() A.是否承担责任国际法上没有定论 B.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可以被免除国家责任 C.由于不属于国家行政当局的行为,因而应免除国家责任 D.该国家应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应对下列哪些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A.国家的政府的行为 B.政府授权的个人的行为

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 2009年新增章节,2010年略有调整 09年单选1题多选1题,合计2.5分. 09年单选1题多选1题,合计2分. 本章主要考点 重点内容: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消除和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和两个范本特点。 难点内容:抵免法的计算;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一、国际税收 1、定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和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它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2)区别:两者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税收反映的是一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纳关系。国际税收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的各种协议和各种规范。

3、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涉外税收本质上是国家税收的延伸,是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二、税收管辖权与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 1、税收管辖权的定义: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2、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 属人原则: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 3、三类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1)地域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按照属地原则确立。是指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2)居民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确立。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3)公民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确立。是指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

国际法习题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1)简述国际法的学科定义。 (2)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什么。 (4)试述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5)论我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top↑ 第 二 章 国 际 法 基 本 原 则(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2)试述国际强行法及其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3)试述《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4)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top↑ 第 三 章 国 际 法 主 体(1)试述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区别及其原因。 (2)试述单一国与联邦的主要区别及其原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承认和继承方面有哪些实践。 top↑ 第 四 章 国

法 上 的 居 民(1)简述国籍的取得方式和丧失方式。 (2)简述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的产生和解决。 (3)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原则。 (4)简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5)简述有关引渡的原则和规则。 top↑ 第 五 章 国 际 法 律 责 任(1)什么是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有何特点? (2)什么是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国际不法行为有哪些构成因素? (3)国际法律责任有哪些免除因素? (4)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哪几种? top↑ 第 六 章 领 土 法(1)国家的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 (2)比较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 (3)试述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4)什么是边境制度。 (5)《南极条约》主要确立了哪些法律制度。 top↑

七 章 国 际 海 洋 法(1)国家领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比较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3)如何理解公海上的管辖制度。 (4)为什么要修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一部分。 top↑ 第 八 章 国 际 航 空 法(1)简析航空法的概念和特征。 (2)简析领空及其法律地位。 (3)华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4)简析1963年《东京公约》在航空管辖权方面的贡献。 top↑ 第 九 章 外 层 空 间 法(1)试述外层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 (3)试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4)试述空间碎片的法律问题

第6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国际法律责任,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是相同的。 国际法主体必然是由其作为或不作为违背国际责任的承担者 除基本主体国家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 国家责任∈国际责任 个人:是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少数领域: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律责任法、国际争端法等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 3.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第二节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一、概念 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①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一国侵害了别国侨民合法利益,侵犯了 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损坏边界界标,拖欠联合国会费 ②严重违背一般国际强行法义务的行为: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贩卖奴隶、 贩卖毒品,从事海盗行为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一国的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该国的国家行为 (一)国际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间谍)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国家的行为. 是否支配国的行为,看是否其资格行事 5.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依国际法不应视为该国的行为。如果一国与叛乱运动的机关有关,而按以 上规则可归因于该国,则是该国行为 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 新政府:视为该国的行为 新国家:视为新国家的行为 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不应视为国家行为。国家对此类行为是否承担责任,视其具体问题而定 A.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在国外的私人行为,一般仍由他们所属的国家负责 B.其他个人,不应归责于国家

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

[案例研习]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案情简介】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及其法西斯同伙领导纳粹德国,对人类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1942年1月18日,9个被希特勒占领的国家在英国流亡的政府,在伦敦发表《圣·詹姆斯宣言》,表示要惩处战犯,这后来得到美国、英国和苏联的赞同。1943年10月25日,“联合国家战犯委员会”成立,同年它发表了惩处战犯的莫斯科宣言;为了执行这一宣言,美、英、法、苏在伦敦签订了《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简称《宪章》),决定在德国纽伦堡组织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主要战犯进行审判。该《宪章》规定,本法庭是为了公正迅速审判及处罚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争罪犯而设立的。法庭由苏、美、英、法四国各委任法官和助理法官各一人组成。 【判决】 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9月30日至10月1日,法庭作出如下判决: (一)判处戈林等12人绞刑,赫斯等3人无期徒刑,史拉赫等2人有期徒刑20年,内拉 特有期徒刑15年,杜尼兹有期徒刑10年; (二)判决沙赫特、巴本、弗立兹3人无罪,立即释放; (三)判定纳粹党的领导机构、党卫军、国家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为犯罪组织。 苏联籍法官对于宣判沙赫特等3人无罪,对于判处赫斯无期徒刑而非死刑,对于不宣布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为犯罪组织,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 【评析】 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在国际上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也不负刑事责任。纽伦堡审判表明,战争犯罪是以国家名义或作为国家机关的行为作出的,有关国家和个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国家行为与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不是相互对立的,所以国家责任与从事国务活动的个人责任也不可能截然分开。国家的职能必须通过国家领导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动来实现,其中个人的行为不是以私人身份而是以国家名义或以国家

《国家责任条款》的“国际不法行为”(一)

《国家责任条款》的“国际不法行为”(一) 引言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应负的责任是当代国际法的主要问题之一。 ①2001年联合国大会第56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案》(简称《国家责任条款》)决议明确指出:“鉴于此专题的重要性,考虑是否可能召开一次全权代表国际会议来审查条款草案,以期就此专题缔结一项公约。”②如果国际社会能够就国家责任制度达成一项公约,将是继1961年《外交关系公约》及1963年《领事关系公约》、1969年《条约法公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当代国际法编纂的又一重大进展。2004年联合国大会第59届会议又通过决议:“敦促秘书长邀请各国政府对该条款的任何修改递交书面意见”。 ③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征集各方建议;我国国际法学界也义不容辞,积极献计献策。本文将从中西文词义辨析、“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划分评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解析三方面,对《国家责任条款》中“国际不法行为”的含义、条件与归责,尝试作一些粗浅分析,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含义 《国家责任条款》第1条规定:“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④“国际不法行为”的英文为internationalwrongfulacts。如何理解wrongful?为什么中文本将之译为“不法”?⑤国际法委员会的《国家责任条款评注》)(简称《评注》)⑥在解释该第1条中“国际不

法行为”这一术语时,侧重于“行为”,而非“不法”,且比较了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并不论及中文。据参与该条款起草的贺其治教授介绍,国际法委员会在二读《国家责任条款》征求各国意见时,曾有过是否要在第1条中增加“受害国”的争论,但是,对“不法”一词没有任何争论,且最终未对第1条作任何修改。⑦因此,不难理解国际社会已公认,以“wrongful”作为国家承担其国际责任的前提。可见,这是无可争议,且极其重要的措词。 在现代国际法的文献中,“wrongful”的用法至少可追溯到“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于1604年秋至1605年春写就的《捕获法》。格老秀斯在谈到国际法上应有的法律和规则时,写道:“我们已明白何为‘权利(right)’〔法(ius)〕,由此概念而演绎出‘不法(wrong)’或‘损害(injury)’之定义,这种推论以如下基本信念为指导,即该术语是指任何与权利相悖的行为。相应地,根据许多规则(rules)和法律(laws),某一权利理应赋予一当事人,其行为则是正当(just)的,性质相反之行为则是不正当(unjust)的。”⑧这里所说的“权利”(right)与“法”(ius)同义,反映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西方法理念——法(ius)源于正义(justice);法与正义的观念导致各种规则和法律(lex,人定法);法律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合法行使其权利的行为是正当的,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是不正当的。按照这样的推演,正当行为是符合权利的行为,当然也是合法的,反之,就是不法行为。“不法行为含有对他方造成‘损害’的意义”。⑨由于“损害”与“侵权”密切相关,因此,我国国际法学界前

论国际法律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

一,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含义 传统的国际法律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传统国际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且国家只对其违反国际义务的不当行为承担。但是,随着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传统的国际法律责任在主体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扩大。在主体方面,除了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民族解放运动也在某些程度和范围内作为国际责任的主体。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惩罚战争罪犯的实践还在特定范围内将国际责任追究至个人。在客体方面,国际法主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须对其合法但致其他国家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点 1,国际法律责任仍处于习惯法的支配之下。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要求各国“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规定之义务,相应地就必须使违反国际义务的主体承担一定的后果”。其他所以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既体现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维护这些基本原则的保证。如“国际合作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都离不开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保障。国际法律责任制度以习惯法为主,软弱性较为明显。国际法律责任制度产生于近代国家兴起以后,在很长时期内都由西方的法律观念于偏见主导了包括国际法律责任在内的国际法发展。而在二战后国际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由于第三世界国家兴起,并要求改变国际法中的一些维护西方殖民扩张和经济侵略需要的国际法规则,提出了关于国际法律责任的新主张。例如在当地救济和外交保护问题上西方国家与第三世界国家产生种种分歧,致使国际社会尚无法缔结一项有关国际法律责任的多边条约。至今,国际法律责任仍处于习惯法的支配之下。 2,引起国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任何国际法主体对于他们所为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都应承担国际责任,这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国际不法行为是指一切国际法主体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它包括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致使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是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而违背……则构成国际罪行。因此,任何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自由符合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条件,即必须具备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才能引

国际商务法律重要考点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第六章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是国家指定和认可的,调整产品的制造者、经营者与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P224 产品责任立法的三个阶段: 1、自然经济状态下的产品责任立法。特点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混合, 而特别突出侵权责任; 2、早期资本主义的产品责任立法。特点以合同责任为核心,合同是产品 责任的唯一依据和形式; 3、现代产品责任全面立法。P225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发展较早的、也是教发达的,它对生产者责任的要求也比较严格。P226 产品责任法特征: 属于强制性法律; 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 产品责任法具有制裁性。产品责任法对于侵害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令其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P226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洲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P227 美国法根据缺陷产生的原因将缺陷分为:设计缺陷、产品制造缺陷、指示缺陷。P227—228 缺陷的认定标准:消费者预见标准;制造商标准;危险与效益标准。P228—229 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原告就产品责任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相当广泛,判决的金额通常在一百万美元以

上,有时甚至高达上亿美元。P234 欧洲经济联盟理事会为协调各成员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于1985年7月通过《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1988年8月1日前采取相应的国内立法予以实施。P235 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无罪责; 时效,所损害者的权利自生产者将引起损害的产品投入市场之日起十年届满即告消灭,除非受害者已在此期间内对生产者起诉。同时,原告提起损害赔偿的时效为三年,从原告知道或理应知道收到损害、产品有缺陷及谁是生产者之日开始计算; 赔偿的最高额,《指令》允许成员国在立法中规定,生产者对由于同一产品、同一缺陷所引起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总赔偿责任不得少于7000万欧洲货币单位。P237 意大利:该国于1988年5月采用总统法令的简单方式,将《指令》纳入国内法,其内容与措施均与《指令》雷同。P238 英国:该国于1987年制定《消费者保护法》,将《指令》纳入国内法。P238 德国:原来的联邦德国于1989年12月通过《产品责任法》将指令纳入国内法。P238 希腊:该国于1988年将《指令》纳入国内法。P238 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开始施行。P239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 5.1 复习笔记 一、概说 1.国际法规则的性质与国际责任 (1)在国际法理论上,按规则的功能可把国际法规则分为三种:初级规则、次级规则和三级规则。 ①初级规则又称一级规则,是指确定国际法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则,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属于此类。 ②次级规则也称二级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法主体违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则。 ③三级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法主体的国际责任实施的程序性规则。 (2)国际责任主要涉及国际法的二级规则和三级规则。它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责任有以下特征: ①国际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的主体。 ②国际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跨界损害行为。 ③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2.国际责任的发展 国际责任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 (1)传统国际法中的国际责任就是国家责任,而且传统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外国人人身或财产伤害承担的责任。 (2)20世纪初开始,一些私人团体、区域组织和国际联盟曾尝试对国家对外国人人身

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进行编纂。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开始关注国家责任的编纂。l949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将国家责任列入其编纂的l4个专题之一,并从l955年开始研究。 (4)国际法委员会在2001年通过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在官方学术层面完成了对传统的国家责任法的编纂和发展工作。同时,国际法委员会还通过2001年《预防跨界损害条款草案》和2006年《关于危险活动跨界损害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分别对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涉及的“预防”和“赔偿责任”两个问题进行编纂和发展,从而将国家责任扩大到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5)现代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二是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6)国际法委员会从2000年开始对国际组织责任进行编纂,并于2011年通过了《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这一草案的通过标志着国际责任的范围扩大到国际组织领域。 二、国家不法行为的责任 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是国家责任国际习惯法的权威证明。根据《条款草案》,构成国家责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有关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该国的国际义务,该国主观心理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1.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下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1)国家机关的行为 ①国家官员的行为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外交使节的一切不法行为,不论是以公务或私人名义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章节练习(2015-12-16)

国家不法行为可以引起国际责任,国家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不法行为?() A.甲国损坏了其邻国丙国的边界标志 B.甲国侵犯了在甲国居住的乙国侨民的利益 C.丁国的国家元首来甲国访问,甲国未鸣放礼炮欢迎 D.甲国在其国内建立种族隔离区,采取种族隔离行动 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必须根据国际法能够归因于国家,或说该行为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下列哪些行为在国际法上被认为是国家行为?() A.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B.外交部部长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 C.甲国发生政变,其政府不能实际履行职务,实际正在行使政府权力的一群人的行为 D.军队的行为 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与乙国发射的遥感卫星相撞,造成遥感卫星坠落,遥感卫星的碎片又在丙国境内与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相撞并使其坠落。同时坠落的卫星碎片又造成了丙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丙三国均为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72年《责任公约》)及其他相关公约的参加国。依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对于两个卫星之间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 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F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推定过失责任 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 D.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人员及财产的损害应承担过失责任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A.1990年海湾战争结束以后,联合国安理会强制伊拉克无条件销毁全部生化武器 B.美国对我国驻南联盟使馆遇难家属进行赔偿 C.有关代表对受害国的国旗或国徽行礼致敬 D.撤出入侵别国的军队 某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根据国际法,下列该国哪些部门作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 A.立法机关 B.行政机关 C.司法机关 D.军队 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严重违反国际法,海湾战争结束后安理会作出决议,其重要内容之一是销毁和限制伊拉克的核武器和生化武器,这不属于下列哪些国际法律责任形式() A.限制主权 B.恢复原状 C.保证不再重犯 D.赔偿

国际贸易 第十四章练习题

国际贸易习题 配套教材:《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二版) 》 主编:赵登峰江虹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2年8月 第十四章 一、填空题 1、合同签定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社会原因,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如期履行,这种情况称为__________。 2、仲裁的特点可归结为管辖权的非强制性,仲裁的_________性,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3、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方式有:协商、调解、__________、诉讼。 4、国际贸易中确定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方法有: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检验、 ______________。 5、外贸业务中通常所讲的不可抗力在英美法上称为合同落空,在大陆法上称为___________。 6、我国进出口公司在外贸合同中规定仲裁地点时主要有三种形式:在中国进行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国进行仲裁、___________。 7、法定检验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称为_____________。 9、复验期限规定越长,卖方承担的风险就越_________。 1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法定索赔期为______________。 1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性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_______________。 12、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有_______________和延期履行。 13、仲裁裁决没有规定期限的,当事人应该____________。 14、如果仲裁裁决在国外执行,胜诉方可以向______________申请强制执行。 15、申请仲裁前,争议的双方必须订立____________,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16、_____________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17、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有国家质检总局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如果合同中规定检验为工厂检验,则卖方只承担___________的责任。 19、_____________是指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 20、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将违约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两种。 21、异议与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_________三个方面。 22、确定索赔期限有两种方式:约定索赔期和_____________。 23、我国进出口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有概括式、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三种方式。 24、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有两种: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5、常设仲裁机构分为三类:国际性仲裁机构、国家仲裁机构和_________________。 二、判断正误题 1、洪水、暴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属于不可抗力,但政府的禁止进口或出口的命令则不属于。

国际法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国家) 1.国际责任的构成―――国际不当行为 (1)可归因于国家 ①国家机关的行为(不管国家机关的级别高低、也不管是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②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③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④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视为支配国的行为 ⑤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的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或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⑥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违背国际义务(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①国际不法行为―――违反一般国际义务 ②国际罪行―――――违反对人类至关重要的义务 2.排除不当性的情况 (1)同意:违背义务方违背的不得是国际强行法上的义务(如种族灭绝) (2)对抗与自卫:适度、必要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行为者本身引起的,则不能排除其违法性。 (4)危难或紧急状态 3.国际责任形式 (1)终止不当行为; (2)恢复原状; (3)赔偿; (4)道歉; (5)保证不再重犯; (6)限制主权; 4.国际赔偿责任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国家虽然没有不当行为,但仍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核能利用:双重责任制——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外空探索: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外空物体) 石油污染:营运人单独责任

国际法中的国际责任

国际责任 一、国际责任的概念 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体是国家。 二、国际责任的构成 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外空物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取无过错责任;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2.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即可视为国家的行为 国家行为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行为(一般不区分是公务行为还是私人行为)。 ●国家机关的行为,如使馆的行为;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军队。(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不论是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权力机关,以及国内地方政治实体机关和虽非国家或地方政治实体正式结构的一部分而经该国的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实体机关,他们行使政府权利的行为视为国家行为。)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行为;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它们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叛乱或革命起义最终成为一个国家的新政府时,其所作的行为应视为该政府所代表的国家的行为。) 必须是已经和正在组织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新国家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被视为国家行为。(产生国际责任,但不产生属于目前所属国家的国际责任) ●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此外,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间接责任。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国家承担相关责任。 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指对一般国际义务的违背 国际罪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 依国内法合法的行为,不影响其可能是国际上的不法行为。

邵津《国际法》(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四章 国家责任【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国家责任 一、概念题 1.Strict Liability(上海交大2004年研) 答:Strict Liability,即“严格责任”,是《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确立的责任制原则。其特征是不提“过失”,过失不是判断责任的依据和标准,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足以确定行为者的赔偿责任。草案4第2款规定,责任不应该以过失证明为依据,即:危险和超危险活动牵涉到复杂的作业,涉及会引起重大损害的一些固有的危险。在这些问题中,据普遍确认,不应要求出示过失或疏忽证明,即使一个谨慎的人所应该有的必要注意都做到了,也应该要求这个人负起责任。在许多管辖区域内,在分配含有固有危险性的活动的责任时,严格的责任都得到确认。在若干文书中,严格责任已经被采用为责任的依据。 2.(国际法上的)保证不重犯(南京大学2008年研) 答:国际法上的保证不重犯,是国家责任的形式之一,指行为国以某种形式保证不再重犯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一般来说,保证不重犯通常是在道歉时就作出的,或是在以其他方式赔偿时作出的,而不再作为一种单独的赔偿方式加以强调。但是,保证不再重犯有其独特的重要作用。保证不重犯的着眼点是将来的行为,是预防性的,而不在于对已作出的行为的后果进行补救。对于受害国来说,往往更重要的不仅是要恢复原状,对已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而是要对行为国以后的行为获得保证。 3.赔偿和补偿(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0年研)

答:(1)赔偿,是指根据国际法,受害国如未能以恢复原状方式得到赔偿,有权要求实行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经济上可计算的方式加以赔偿的方式。包括实际损失、利息,并在适当情形下包括利润损失。 (2)补偿,是指在受害国所受到的损失未以恢复原状方式得到补偿的条件和限制下,受害国有权从实行了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获得补偿。 (3)赔偿和补偿的区别:赔偿在很大程度上是恢复原状的一种补充形式。当恢复原状不可能的时候,就可以采取赔偿的方式。但有时尽管恢复了原状,仍难以作出充分的赔偿,所以还要给予补偿。补偿一般适用于那些“经济上可估计的损害”。 4.国家责任(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答:如果一国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它就应当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国家不能以主权为理由而拒绝承担这种责任。国家的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产生一定的后果,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由此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国际不法行为最通常的后果是受害国能够运用它按照国际法所能利用的措施和程序,迫使违反其义务的国家履行它的义务或从该国得到赔偿。 5.International legal liability. 答: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是国际责任的一种,主要是因国家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即国际不当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但是随着国际法的发展,不仅国际不"-3行为导致国家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某些行为,也可以导致国家责任。这主要适用于一些无过错原则的场合,如环境污染方面。

第六章 国际工程合同条件

第六章国际工程合同条件 (计划学时6学时)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国际工程的概念,熟悉国际工程合同的类型及基本内容,掌握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管理方法,使学生初步具备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能力。 教学重点内容: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管理方法 教学难点:合同管理方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工程合同含义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国际工程的参与主体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而签订的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与国内工程合同相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国际工程合同是参与主体参与合同订立的法律行为。合同关系必须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不能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具备“合意”,合同才能成立。在国际工程参与主体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国际工程合同为合同双方规定了权利与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并不是一种道义上的关系,而是一种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要受到有关缔约方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惯例的制约、保护与监督。合同一经签字,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违约一方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2.国际工程合同是一种非法律性惯例。国际工程咨询和承包在国际上都有上百年历史,经过不断总结经验,在国际上已经有了一批比较完善的合同范本,如FIDIC合同条件、ICE合同条件、NEC合同条件、AIA合同条件等。这些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全面,多包括合同协议书、投标书、中标函、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表等多个文件。这些范本还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 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从前期准备、招投标、谈判、修改、签订到实施,都是国际工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合同有关任何一方都不能粗心大意,只有订立好一个完善的合同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合同的制定和管理是搞好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关键,工程承包项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章节测试图文稿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章 节测试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甲国某航运公司的甲国籍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发生核泄漏,污染了乙国港口。甲乙两国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公约》的 缔约国,依上述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虽该行为非甲国所为,但甲国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B.甲国有义务保证该航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 限 C.甲国应承担全部的赔付 D.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的同时,在船运公司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 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国家不法行为可以引起国际责任,国家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下列哪 些行为属于国家不法行为() A.甲国损坏了其邻国丙国的边界标志 B.甲国侵犯了在甲国居住的乙国侨民的利益 C.丁国的国家元首来甲国访问,甲国未鸣放礼炮欢迎 D.甲国在其国内建立种族隔离区,采取种族隔离行动 根据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 约》(以下简称《外空条约》)和1972年《责任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A.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应当负绝对责任,失败发射不包 括在其中 B.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发射国国民造成的损害,也适用该责任公约 C.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实体 的损害,由发生过失的实体发射国单独或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过失责任 D.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包括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发射的实体造成的损害 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与乙国发射的遥感卫星相撞,造成遥感卫星坠落,遥感卫星的碎片又 在丙国境内与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相撞并使其坠落。同时坠落的卫星碎片又造成了丙 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丙三国均为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 公约》(以下简称1972年《责任公约》)及其他相关公约的参加国。依外空法的有关制 度,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对于两个卫星之间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 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F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推定过失责任 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 D.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人员及财产的损害应承担过失责任 国际法中,当一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会出现下列哪种后 果()

第六章政策与法规管理

第六章 国际投资的政策与法规管理 第一节 国际投资的政策管理(杨大楷) 、国际投资效应分析 一)资本转移效应 1、资本流入对东道国的影响 增加资本流量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资本存量改善资本质量、引发相关投资提高国内投资信心。 2、资本流出对母国的影响 影响资本流入量 (短期减少长期增加) 刺激出口供给、 提高调资能力增强竞争力度。 (二)技术与发明能力转移效应 1、对东道国的影响 借助多种方式提高研发能力、溢出效应和外在效应。 溢出效应和外在效应:指投资主体在从事生产或其他经济行为时,并非有意转让或传播其技术, 而是在其经济行为中自然输出技术及其引起的技术提高。 2、对母国的影响 推进技术进步提高发明能力、增加技术收入提高管理技能 (三)组织与管理技能转移效应 1、对东道国的影响 获得管理技术提高组织技能、获得示范效应提高营运效率 2、对母国的影响 提高投资国组织与管理技能、培养潜在竞争对手 (四)扩大市场进入效应 1、对东道国的影响 扩大国际市场增加进口替代、追踪出口导向开辟新的市场。 2、对母国的影响 扩大市场进入充分利用资源、强化导向地位增强母国调控力度。 (五)经济结构调整效应 1、对东道国的影响 (六)就业效应 1、对东道国的影响 二、东道国投资政策 (一)财政政策 降低所得税率、免税期进出口关税减免和退税、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发展趋势、采取反避税措施。 (二)金融政策 补贴性贷款、贷款担保、政府赠与和政府提供股权参与援助 (三)技术政策 1、重视制度建设:建立有利于技术水平提高的制度基础、营造有利于技术发明的经济环境、强化 知识产权的保护 2、促进技术扩散:促进外国子公司与当地企业、当地试验室和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之间的联系、 促进科学园区的发展。 (四)资本政策 1、利润汇出的政策 2、资本汇出政策 (五)人事政策 1、领导人员政策 2、对投资国的影响 2、对投资国的影响 2、员工政策

第六章 国家责任

第六章国家责任

第六章国家责任 ?概说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重点) ?国家责任的免除(重点) ?国家责任的形式(重点) ?国际罪行问题与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 ?补充: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程序规则 第一节概说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与性质 (一)概念(重点)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二)作用: 1、限制国家不法行为 2、维持正常国际秩序 3、使受害国的损失得到合理赔偿 (三)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1、责任主体是国家 2、责任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 3、具有法律性 二、国家责任理论的发展和演变 (一)传统的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内容:对外国人生命及财产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责任。(二)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责任的编纂 1、主体增加 2、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责任规则所调整的范围

3、提出了国际不法行为与严重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区别,包括要 件和责任的承担的不同。 4、对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赔偿责任也在 另行编纂。 第二节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国际不法行为(重点) ?该行为可归于该国; ?该行为构成国际义务的违背 作为、不作为 ?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国家责任是否仅限于条约性义务 2、行为人的主观要件与国家责任的关系 3、国家责任的承担是否一定要伴随物质损伤或损害 二、引起国家责任的“国家行为”(熟悉)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 3、一国交由另一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 4、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 5、叛乱或起义活动的行为 三、一国牵连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1、对他国的不法行为进行援助或协助 2、指挥或控制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3、胁迫他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

第十四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三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导读: 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主体间因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冲突而产生的争执。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前者包括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等,后者包括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 重点掌握:国际争端的种类;政治方法的具体种类;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任择性强制管辖权”。 第一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一、国际争端 国际争端(international dispute)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发生的纠纷。①常设国际法院曾指出:“一项争端是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不一致,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玛佛朗玛提斯巴勒斯坦租让权案)② 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政治、经济利益,比私人之间的争端复杂得多,通常混合了历史原因和其他各种因素,解决需要较长的时间,需要十几年或几十年,甚至更长,例如巴勒斯坦与以色列的争斗持续了半个世纪仍然前景未卜,构成对世界和平局势的重大威胁。 国际争端从争端所涉及的事项范围可为分政治争端(political dispute)、法律争端(legal dispute)和事实争端(factual dispute)。政治争端因当事国的政治利益冲突而产生,一般涉及国家的主权和独立等重大政治问题。政治争端很难用法律方法解决,属于“不可裁判的争端”(non-legal or non-justiciable dispute)。法律争端是当事国对具体权利义务的争执,又称为“关于权利的争端”或“可裁判的争端”(justiciable dispute)。事实争端是指当事国对某项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如何看待该事实的问题发生的争执。 对于不同类型的争端可以采取相应的不同解决方法,如法律性质的争端适宜用仲裁或司法程序加以解决,政治性质的争端则须求助比较有弹性的特殊政治外交方法解决,而事实的争端必须首先查明判定事实。然而,实践中国际争端大多 ①广义的国际争端包括任何跨越国境的争端,不仅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也包括国家与其他非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例如国家与他国自然人、法人之间的争端,或者两国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争端。 ②黄惠康著:《国际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27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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