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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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

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各国的)公司法所组成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社团性

2、公司营利性

案例:营利是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吗?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思考:如何理解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指公司在营业过程中,除依法对股东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责任之外,基于公司的社会性而对公司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等利害关系人、所在社区、社会公众等相关方面权益的必要关注或尊重,对全社会的环境、人权等公益领域应担负的责任。

3、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概念

指为阻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行为的发生和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仅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2)特征

A、以承认公司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

B、对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否认,而非对公司法人人格全面否认。

C、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即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清偿公司债务。

D、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3)来源: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Veil

刺破公司面纱是在美国1809年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 v.Deveaux一案中最先适用的。成熟于美国1905年的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在该案中,美国法官Sanborn指出:“就一般规则而言,除非出现了相反的理由、情况,否则公司应该被看做是一个法律实体而具有独立的人格;但是,当公司的法人特性被用来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犯罪行为的抗辩工具时,那么,法律上将视公司为数个人之间的组合体。”

(4)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

任何公司必须依照该国的公司法设立并登记。因此,第一,只能设立该国公司法所准许的公司。第二,有关公司的一切事项,均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第三,公司依法登记后始为成立。

三、公司法

(一)公司法的意义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

①公司法是组织法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和成立、公司与成员的关系、公司成员间的关系、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公司组织的变更与消灭等。这些是关于公司的组织法,属于团体法的范围,而与之规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法不同。个人法的原则是尊重个人意思,重视个人利益;而组织法的原则是尊重团体意思,重视团体利益。

②公司法是营利活动的法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营利活动,但并不规定各种具体的商事行为(如买卖、租贷等),而规定进行营利行为的形式和手段,例如规定公司的财物、利益分配、公司债务等。

③公司法属于私法、属于商法

公司是私人间基于私的利益而组织的营利组织,属于私法人、营利法人,所以规定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是私法、商法

第二节公司的分类

一、依照这种公司成员的责任形成,公司分为:

①无限公司:是全部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除对公司负有一定的出资义务外,并且对公司债权人负担直接无限的责任,而且各股东相互间又是连带责任。

②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两种成员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与无限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相同。有限责任股东时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度(即在此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负直接责任(此时当然是有限责任),而且相互间有连带负责。

③股份公司:是全部由股份股东组成的公司。股份股东对于公司在其所认购股份价额的限度内负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责任。过去旧的公司法述说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负间接有限责任。此种说法不科学,不宜继续采用。股份公司又名股份有限公司,即因一般常说股东负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指股东对公司也只负有限的出资义务(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

④有限公司(有责任公司)是由定额的股东组成,股东只对公司负一定的出资义务而对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责任的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责任与股份公司同。有限公司有如下特点: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先分离,股东人数有限,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书面为之(通信表决),董事会中不一定再选执行董事,监事会是任意设置的机关,股东的股权不得任意转让。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向受与股份公司股东同样的利益,有限公司的组织较股份公司为简易,是适合于中小企业的公司形式。

二、持股公司、母公司、资公司

持有另一公司的股份的公司为持股公司。持有股份达到一定程度时(此种程度多由各国公司法规定),持股公司既可以支配(控制)另一公司,此时前者名为母公司,后者名为子公司。

三、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

以公司的国籍二划分。如何决定公司的国籍,现代多数国家以其成立之准据法为标准。

四、本公司与分公司

是同一公司在内部组织系统上的不同,并非各具法人资格互相独立的两个公司。本公司指领导管理整个公司事务的总机构,分公司为受总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三节公司的设立与撤消

一、公司的设立的方式

公司为由一定成员以其自由意志组成的社团法人,所以必须有一定的成员以一定的手续进行组织是能成立。这些成员为组成公司所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称为设立行为。但公司并不能仅由设立行为即为成立,一个国法律,组织公司的成员完成设立行为后,依法办理登记,经主管机关发给执照(英美法成为“法人证书”)后,公司是为成立,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之时。所以公司成立须经两个阶段。先为设立,后为登记。

二、公司的设立的立法类型

①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准许自由设立,不加限制。从理论上说,这是在法人理论和法人制度都为完善时期。把设立人为是个人间的合同行为(与合伙同),是用合同自由原则。在历史上,指在中世纪末公司兴起的初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对无限公司等实行过这种办法,以后在没有国家实行过。

②特许主义:公司成立须经国家元首特许或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法律。

③许可主义:公司成立须经行政机关逐个批准。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对股份组织的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采取这种办法。

④准则主义:法律(公司法)规定各种要件,设立公司只要符合所定要件,国家给予登记,赋予法人人格。现代各国对一般公司大都实行准则主义。

⑤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对设立公司又逐渐严格。一方面对某些种类的公司(如银行等)实行许可制。一方面对一般公司规定许多比较严格的条件(例如资本最低额、股东资格等)。有人称为严格的准则主义。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三、公司设立的后果

(一)设立成功

公司成立

(二)设立瑕疵

1、概念

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不具备法定的条件、方式、程序、组织等的状态。

2、后果

(1)有限责任公司不因设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而无效。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即便公司违反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情节严重除外),只要获得营业执照,公司法人人格便得到维持。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设立中的公司地位

思考:

甲等5人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A,在公司筹备期间,甲经其他人同意,以“A公司筹备处代表甲”的名义,与乙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问:该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当然归属于成立后的A公司?

同一体说(通说)

设立中的公司与设立后的公司为同一关系,属于同一体。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四、公司登记制度

1、概念

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公司,依照法定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2、公司登记的特征

(1)导致公司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2)公司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3)登记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法性质的行为。

3、登记种类

(1)设立登记/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4)分公司登记

4、登记的效力

(1)登记要件主义:公司非经登记,不得成立。

(2)登记对抗主义:在设立登记以外的其他登记,未经过变更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3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

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

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

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公司的解散

1、概念

以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为目的而终止公司的业务活动且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的行为。2、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3、公司解散的特点

(1)具备一定的条件时方可发生。

(2)是一个阶段,表现为一系列的程序活动。

(3)解散阶段公司的法人人格并未消灭。

4、解散的效力

(1)停止所有经营性活动,只能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2)进入清算程序,由清算组织代替公司机关为法律行为。

第四节公司的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

公司所具有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1、法律上的限制

(1)转投资限制:

旧《公司法》12条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新《公司法》15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新《公司法》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担保限制

第十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解散时权利能力限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经营上的限制

公司章程:以书面方式记载公司组织构成及运行活动的基本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一定无效?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旧《公司法》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身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司是否有行为能力?

(二)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的责任能力

(一)公司侵权责任能力的构成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公司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公司的合并、分立

一、公司的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特征:

1.公司分立是一种法律行为。

2.公司分立是一种变更公司的行为。

3.公司分立是一种依法进行的法律行为。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1、新设分立

2、派生分立

(三)公司分立后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的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合并协议为前提。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需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

(二)公司合并的形式

1、吸收合并

2、新设合并

44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7条(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的合并、分立……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04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合并后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三、公司分立与合并的程序

召开股东(大)会——签订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资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

第六节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

指由公司的业务执行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政策之规定,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的,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内容(自学)

(三)特点

1.由公司的业务执行部门所制作。

2.反映公司一定时间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是一种综合性的报表,由一系列的报表和材料组成。

4.须在法定时间内制作完成。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的责任)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八条(中介的责任)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5.属于公司的公开性文件,应公示。

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链接: “股东知情权”

第34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97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98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基于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扩大营业、弥补亏损等目的,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储备金。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盈余的分配

(一)盈余的概念

公司当年的盈利在扣除一切税额之后所剩余的部分。

(二)盈余分配原则

1、实际盈余为依据,无盈余则无分配股息。

2、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顺序分配。

3、盈余分配必须经过股东会或大会批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执行。

(三)分配顺序

167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五章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有限公司概述

一有限公司的概念

指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依法所组成,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而对公司债务负责的公司形式。

二有限公司的沿革

作为人合公司的典型的无限公司与作为资合公司的典型的股份公司早已存在。这两种公司各有短处。无限公司的股东负无限责任,个人责任很重。股份公司组织复杂,又不适合中小企业。两者的中间形态的两合公司又有两种股东,运用不便。于是有限公司应运而生。有限公司起源于德国1892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国于1925年也制定单行法引进此种公司,以后有限公司随普及于各国。在英国,有一种属于股份公司的”私公司”,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有限公司。在美国,有所谓”闭锁公司”,也与有限公司相似。

三有限公司的性质

有限公司为兼具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二者的性质的中间型公司。就其股东的责任形式说,接近股份公司。所以又称为”小型股份公司”的。这是有限公司的基本性质。但德国型的有限公司偏重与资合性质,表现在股东的出资基本上可以自由转让。日本型的有限公的则对股东出资的转让较严,人的色彩较重。

有限公司基本上是资合公司性质,但又具有人合公司的长处,即注意股东的个性,使公司具有闭锁性的、非公开的性质。所以有限公司是适合于中小企业的一种公司类型。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的特点

在设立一点,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相似,即由全体股东订立章程,确定资本与机关,即可登记,较之股份公司显然简单得多,设立手续相当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而没有相当于募集设立的手续。

二设立程序

1、制定章程

2、选任董事、监事

有限公司的机关极为简单。只须由股东会选出董事。因董事人数较少,也不必设董事会。监视非必要机关,但章程如规定设置亦可。

3、履行出资义务

4、设立登记

三股东与董事的责任

有限公司没有专门的发起人,在设立中的人就是股东和随后选出的董事,所以对于设立中的一切,他们都应负责。各国公司法特别规定的有关责任如下:

1、股东对于财产价格的填补责任

2、股东与董事的出资担保责任

第三节出资

一、出资方式

(一)出资类别

1、出资种类

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思考:如何理解“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1)自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承包权、采矿权、探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收费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经营权

(2)债权

(3)股权

(4)智慧成果: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

2、公司股东不得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出资违约的法律后果

1、未出资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实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抽逃出资

概念:股东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实际上等于没有出资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思考:法条只明确规定了行政责任。如何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呢?

1、对公司

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返还所抽逃的资产,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的董事、经理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对其他股东

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过错的董事、经理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的董事、经理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

1、股东之间转让不受限制。

第72条(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受限制

(1)过半数同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书面征求意见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不购买视为同意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章程自治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

(1)一般优先购买权

(2)法院强制执行时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新公司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努力体现在:

第一,完善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突出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制约董事长专权。

第二,强化监事职权,完善监事会制度。

第三,强化董事及高管责任:新法148至153条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11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11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四,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作专门规定,包括: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限制有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

二、股东会

1.股东会的地位和职能。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监事与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与组成。监事会以及监事在立法上的称谓甚多,既有称“监察人”的,也有称“监察委员会”的。一般而言,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与财务、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经理的执业行为进行监察与检查。但在德国、丹麦以及奥地利等国家,其监事会除了具有公司监督机构的性质外,还兼具有公司执行机构的性质及职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设立监事会,立法上向来有三种不同的规定:①不设专门的监事机构,而由不执业的股东行使监察权。②监事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选设机构,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③以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规模为依据,立法予以区别对待。即对于中小型经营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为选设机构;而当公司企业的从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或者公司的资本总额达到一定数额时,监事会即为公司的必设机构。我国《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这种态度极近似于前述的第三种立法体例。

关于监事会的人员与组成,各国立法规定很不一致。有的国家规定惟公司股东才可以当选为公司监事,而有的国家则规定除股东外,公司的雇员代表和工会代表也可以出任监事。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监事会的职权。我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此外,为了便于监事或监事会监督权利的行使,公司法还规定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职权的行使,同样是以决议形式而为之。因此,监事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监事会会议,所作的决议通常需要监事会成员一半以上的简单多数通过。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其所负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与监事均为公司业务的执行权人和监督权人,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他们的任职资格,以及对他们的任职规定一定的义务。我国公司法以排除的规范方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此外,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与监事。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忠实义务。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忠诚地为公司利益最大化履行职务,并且不得为了自己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此项义务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必须认真、正当地行使职权,在法律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授权的范围内行事,不得越权;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将公司利益放在首位;不得使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竞业禁止(限制)以及自我交易的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诚与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及侵占公司财产。②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③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其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④除法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2.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谨慎、尽力履行职务,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这是与董事忠诚义务相联系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更高的要求。换言之,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将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专门针对中国国情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所谓单一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国家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主体,其它法人或个人均不得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的国有性。

3.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国有独资公司本身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严格分离的,作为股东的投资者也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同时,由于其股东的特殊性和惟一性,公司法对其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又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机构、公司章程、财产管理等许多方面,都不同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我国公司法并未就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作出专门规定,但因其为有限责任公司之一特殊类型,除应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外,其设立方式、条件及程序有其特殊之处。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以下两种:

1.单独发起新建设立。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公司法规定单独投资开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新投资开办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可以从

发展国民经济重要产业、基础产业和重要生产经营项目的需要出发,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并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2.国有企业改建设立。即依法将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经营自主权难以落实,约束机制不健全,经济效益不高以及企业负担过重等影响企业活力的问题,彻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之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改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按公司法和国务院规定的步骤和具体办法进行。

(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条件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大体相同,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简述如下:

1.投资者符合法定条件。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投资,并行使股东权。国家授权部门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与以往的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投资不同,不直接对公司进行控制和干预,而是以股东的身份,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股东出资额须达到法定资本限额并依法缴足。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最低资本限额,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时,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的出资额也须达到该限额。换言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投资,而不能有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而且必须在公司注册登记前缴足其全部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一次性存人拟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或其它财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制定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其批准。公司章程是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准则,对公司和公司的出资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在制定章程、足额缴纳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成立日期。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关

由于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公司权力机关,行使包括委派和更换董事会成员,决定公司合并、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在内的部分股东会的职权,还有相当部分的职权则授予董事会行使。

(二)董事会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其中,部分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部分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委派和选举的比例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会具有因授权而取得的股东会的部分决策权限,还因其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和对外代表机构而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换言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除享有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外,还享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予的部分股东会的职权,主要有: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③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经理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三)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主

要由国有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除行使《公司法》第54条第1项、第2项规定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的职权外,还可以行使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节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一个国家的公司依据他国立法而在该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自法律上而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实质上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分公司。因为,在一方面,既然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自然也就是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并与该外国公司具有相同的国籍;但在另一方面,该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地又是在东道国境内,从而使其设立与营业等不能不受东道国法律的规范。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均将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自己的规范对象。我国的公司法持相同的态度和做法。

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一般有以下几项:

1.外国公司于东道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仅是该外国公司的一个外在性组成部分,既与该外国公司保持着相同的国籍,又区别于该外国公司的内部机构。因此,各国公司法均要求这种分支机构在其名称中标明所属公司的国籍与责任形式。我国《公司法》第202条规定了相同的内容。

2.外国公司于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东道国政府的批准或认可,并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这是由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其业务活动地在东道国境内之事实,以及东道国的国家主权要求所决定的。我国《公司法》第200条规定了这一方面的内容。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须以营利为目的,并于东道国境内开展有营业性质的活动。这是外国公司于东道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与其设立代表处的主要区别。因为外国公司于东道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目的,不是为了营业及通过营业而营利,而是为了与东道国联络方面的方便及便利。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东道国境内所实施的业务活动,须受东道国法律的规范。我国《公司法》第197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公司在东道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一般可以分为批准与登记两个阶段。批准的程序阶段从申请人提出申请开始。可以作为申请人者,或系该外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该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附送证明申请人国籍的证件以及其拥有申请人资格的证书。申请书应载明东道国立法所要求的事项及内容,并附带上相关的证明文件及证书,以备东道国政府审批机关的审查。登记的程序阶段,从外国公司接到批准证书开始,其具体程序原则上与东道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相同。

对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原则上与对本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相同,但在税收、外汇使用以及进出口业务等方面,应当认真贯彻东道国法律中的特别规定。另外,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解散或依法被撤销时,应当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在未清偿债务之前,外国公司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同时还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营业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即是说,当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必须由外国公司予以全面清偿。

二、一人公司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公司。我国新《公司法》将一人公司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并分别做出规定。

一人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股东的唯一性。一人公司的突出法律特征就在于股东的唯一性,这是一人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形态的显著标志,这从名称上就可以鲜明地体现出来。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包括一个自然人和一个法人,全部股份或出资额均由唯一的股东持有。

第二,责任的有限性。如果说有限责任的出现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的话,那么一人公司产生的最大原因就在于满足个人投资者对有限责任的追求了。[1]有限责任意味着一人公司的股东一经出资,财产便独立于股东,当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时,该股东不必以自己出资以外的财产来承担债务。有限责任也是一人公司区别于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尽管投资主体的单一化是两者共同之处,但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独资企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两权的不可分离性。一人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分离的。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一般没有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立的体系。[2]一人公司的股东通常也是公司的董事、经理,一身兼数职并实际控制整个公司。一人公司股东可以很容易地将公司财产与自己私人财产混同,为自己支付巨额报酬,通过同公司的“自我交易”谋求暴利,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借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正是因为如此,世界各国都对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做出了特别的规定,以防止一人股东混同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第四,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一人公司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一人公司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一人公司划分成不同的种类和形态。通过对不同形态一人公司的分析,就能够了解不同形态一人公司的不同特征,这对于我们更进一步深入了解一人公司是很有帮助的。

(1)根据公司形态的不同,可以将一人公司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有的国家规定一人公司只能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的国家规定还可以是一人股份公司。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限制相对较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模一般不是很大,由一人持股相对比较容易,因此,数量相对来讲比较多。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平时所指的一人公司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对而言,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应该说数量上要少,因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都比较大,单独由一人持股难度较大,一般来讲它需要众多财产所有者投资入股,积少成多方可实现,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广泛社会性的一个方面的表现。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只限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根据公司的表现形式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又称狭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全部出资额(或股份)完全由一人所持有,并且该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又称广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虽然在形式上公司股东是由数人构成,但实质上出资或股份的所有人只有一个,其他人仅作为陪衬,仅仅作为名义上的股东而存在,根本不参与公司事务。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虽然对其认识尚有分歧,持肯定、否定和折衷的态度的都有,但各国公司立法普遍都

肯定其法律地位。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由于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各国法律均不对其进行否定或做出限制性的规定。

(3)根据一人公司投资者的身份不同,可将一人公司分为:国家投资的一人公司、法人投资的一人公司、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国家投资的一人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一般由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公司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独投资设立,或通过收购而拥有该公司全部股份的一人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4)根据公司形成的时间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和存续过程中的一人公司。设立时的一人公司是指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立,在成立时就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存续过程中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成立时有多个股东,但在公司成立后由于股份转让、继承、赠与等原因而使股东仅剩一人的公司。这种划分只有在允许一个人单独出资设立公司的国家才有可能存在;在不允许由设立一个人单独出资设立公司的国家,是不应该存在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形态的,但是,如果一个国家不承认设立时的一人公司,而对设立后的一人公司不加禁止。那么,设立人完全可以采取设立时为数人而成立后再将其出资或股份集中于一人的方式,来规避法律这一禁止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是指通过设立形成的一人公司,并未对存续过程中的一人公司做出规定。从实践来看,《公司法》并不否认存续过程中形成的一人公司。

(5)根据公司股东身份的不同,可以将一人公司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自然人一人公司是指由单个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这是典型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唯一股东投资设立,或者通过收购而取得另一公司全部股份而形成的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一人公司的争议焦点

关于是否设立一人公司,各国一直存在争议,既有持肯定意见的,也有持否定意见的。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否定论

这种观点认为,设立一人公司将会对传统的公司法人制度形成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影响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因此不便设立一人公司,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

(1)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按传统公司法人理论,法人的本质有两点,一是社团性,二是独立人格性。如若公司股东只有一人,则公司社团性荡然无存,该公司就应解散。

(2)对传统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挑战。公司法人制度中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对公司股东的最有利的一项制度,设立一人公司,实际是上缘于一人股东对有限责任制度的追求。一人公司由于欠缺内部其他股东的监控和制衡力量,导致该一人股东可以凭借有限责任的护身符,从事各类投机或者冒险等经营行为,而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

(3)一人公司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人公司的财产有限,难以对公司债权人形成有效的保护。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且股东只以投入公司之财产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对债权人极为不利。一人公司股东对外仅就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在股东单一、资本单一及公司股东往往就是公司的业务执行者的情况下,如果该唯一股东有心利用公司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该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

(4)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恩惠,势必导致一人企业主竞相设立一人公司,滥用公司形式和有限责任,导致独资企业徒有虚名,

无限责任名存实亡。而且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有忽视企业信用的倾向,造成企业质量下降。

(5)承认一人公司将对传统公司法造成较大的冲击。传统公司法的主要内容为调整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关系,这些条款必须在股东为复数时才有意义,否则,将使这些条款失去调节功能而形同虚设。同样,修改公司法内容以适应一人公司之状态,又会造成公司法内容的异化,置公司法于不伦不类之窘地。

第二种观点:肯定论

这种观点认为,一人公司的存在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客观需要,公司法不应回避社会现实,而应当以立法承认一人公司的存在,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即使对一人公司持否定态度,也难以禁止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单个投资者照样可利用挂名股东规避法律,不仅滥用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之现象不可避免,而且易于衍生更多的矛盾。如果承认一人公司,反而可通过法律严格规范之。实际上,凡于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中明文认可一人公司者,无一例外,皆同时规定若干法律措施,以防止一人公司之唯一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增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2)根据企业维持原则,应承认一人公司。只要公司一经成立,公司自身之主体即脱离公司成员而独立存在,与其成员之变动无内在联系。如果公司股东降为一人时,即要解散该公司,对社会经济生活无疑是一种损失。从社会成本的角度看,社会不应轻易解散一公司,而应尽量维持其存在。允许一人公司存在,也就意味着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所以应当在公司法中规定一人公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3)肯定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体现了对股份自由转让的尊重。股份自由转让权是各国公司法所共同承认的股东基本权利之一,因为股份自由转让原则的存在,股份既可以集中于一人之手,也可以通过股份的再度转让恢复多数股东的状态。对于这种变动的中间状态,法律不必强加限制,股份既然具有自由转让性,那么事先就应该知道股份集中为一人所有的可能性。所以,一人公司本身就是一种相对的状态。

(4)由于无记名股票的发行,股票仅依交付即发生转让效力,全部股份何时集中于一人之手根本无法确知,因而,构成公司解散原因之时点也就难以掌握。根据公司法理论中的股份自由转让原则,股份转让权除了依据法律明文规定之外,不得以公司章程加以限制。因此在公司股东转让个人持股时,普通人很难得知该公司目前是否已经处于股份仅为一人持有的情况,如果以此要求解散或防止股东成为一人,技术上很难把握。

(5)承认一人公司有助于企业经济的发展。承认一人公司不仅为当前各国经济发展的共同趋势,而且由于一人公司规模较小,当公司股东死亡仅剩一人时,办理公司继承手续也较为简单。而且个人企业改组成公司后,也有助于提高其信用,已经成立的公司也可以设立全资的一人子公司,以降低原公司的经营风险。

(6)承认一人公司,目的在于扩大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利于鼓励开创新的风险大的事业,并可为社会提供更新、更好的产品,增加就业机会,增加国家税收收入。

(四)我国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

1、第59条:注册资本及转投资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普通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要严格得多,实行的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也比设立普通公司要高,为10万元,并且要求一次足额缴清,同时规定了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

2、第60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公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这是因为相对于普通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交易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要多冒一点风险。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交易者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了解交易对方的信息:一是通过法定登记管理机关,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二是通过各种媒体,如网络、报纸、电视等。不可否认,公共管理机关的登记信息最为准确,一人公司的公示制度无非是让那些与一人公司从事交易活动者知晓,其交易的对象为一人公司,而明白其所涉及的交易风险。

3、第61、62条:公司章程自治及股东决议

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这是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名,不具有团体性,没有股东会,相应的职能由该股东履行,所以规定公司章程由该股东制定。

第62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但却没有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定。结合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应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由此,关于董事会可以适用新公司法第51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同样的道理可以得出公司至少得有一名监事的结论。第62条还规定了股东的重要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他随时随地做出的决定也就是公司的决定,若无此项规定,公司的许多行为将没有记录,出了问题之后,股东很容易造假,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所以,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是较好的立法选择。

4、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报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义务和审计要求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兼任执行董事的情况普遍存在,极易产生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混同。这就要求有严格的财务监督或者审计制度,预防一人股东与其代表的公司在财产管理和责任分担上的模糊不清。公司法第165条对此有相同规定,本条的重复强调了一人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义务和审计要求,以规范一人公司的行为,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5、第64条:一人公司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上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新公司法第20条从宏观上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64条又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规定。一人公司之所以受到攻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一人公司更容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鉴于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监督和制约机制较为薄弱,如果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除外。这条实际上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这就与一般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由权利主张者举证不同,实际上加重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

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概念

由法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特征

公司法讲义

公司法讲义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l 共四节: l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 l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l 第三节、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l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l 本章重点讲授: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 一、公司的概念 1、“公司”词义 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但其外延均比我国公司概念大:一个是company,通常指社团,不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为法人;另一个是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也不以营利性为其特征,商业性的公司,应该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Company多为西欧国家所习惯使用,而corporation多为美国所习惯使用。 l 日本称公司为“会社”。 2、公司的一般定义 l 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l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 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 l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l 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学理定义 l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见赵旭 东《公司法学》P2) l *参考概念: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见范健《商法》P90) 对于“法人”概念的理解 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司的特征 l 1.营利性—— l 2.社团性—— l 3.法人性—— 第一、关于营利性------------------------社会责任 一、概念 广义: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 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 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社会责任的缘起: 理论上: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 立法上: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就首开公司法变革之先河,于1989年修正其公司法,要 求公司的经营者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 holders)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股东(stock holders)一方利益负责。 第二、关于社团性------------------一人公司

江苏自学考试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复习讲义全

独资企业 一、名词解释 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二、简答 独资企业特征: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2、业主对企业的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 3、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 4、企业虽然有自已的名称和商号,并以企业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开展营业活动,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他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5、业主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企业经营和收入可看做是业主的经营和收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 7、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的存在和业主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企业随业主的去世而结束。 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要有合法的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名词解释 合伙企业: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承担无限连事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入伙: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全体合伙人与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基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除名:是指保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利闪或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二、简答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的合作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中山大学《公司法》讲义及思考题(导论和第一章)

前言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二、本课程的学习内容 理论和争议 现状与发展 问题及解决 三、学习与研究方法 四、本课程的内容和框架结构 五、学习参考资料 教材和著作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江平主编,方流芳副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周友苏著:《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台)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1997年版。 (日)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三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牛津法学教科书译丛),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张维迎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刘连煜著:《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江平主编、赵旭东副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红一著:《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Gower and Davie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8th ed), Thomson, Sweet & Maxwell 2008. Larry E. Ribstein and Peter V. Letsou, Business Association (4th ed), Anderson Publishing Co 2003. Adolf A. Berle, Jr. and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Revised edition, Adolf A. Berle,1968. Frank H. Easterbrook and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网络资源 法学期刊和法学网站(学术期刊网;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外:https://www.360docs.net/doc/5e233536.html,) 国内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 2005年修正)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3年通过,1986年,1987年修订)及《实施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及《实施细则》(1990年发布,200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2005年修订)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的规定 我国关于外资保险、证券等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立法 United Kingdom Companies Act 2006 Takeover Code Combined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UK Listing Rules United States

公司法讲义

内容回顾: (一)律师公司业务 律师业务:为客户的交易或者股东权益交易提供法律服务。 服务的对象是持有或者准备持有公司权益的主体。 (二)律师的使命 1. 确保投资交易持久的安全性 (1)你服务的这项投资业务不能够被任何管制法律法规认为无效或者有瑕疵 ①从实体和程序上不能和现行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乃至生效的司法判决所确认的规则相冲突; ②从实体和程序必须符合所有规则所确认的最低的条件。 (2)这项交易本着自由心证和善意第三人的心态来判断这是一个公允的交易 (3)这项交易不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限制或者禁止 2. 保证这项交易持续的可执行性 (三)方法论:律师怎么来做公司业务 首先,把公司分解成四个要素: 1.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主营业务 (1)资质 (2)这项主营业务通过具体活动能够给公司带来合法有效的资产 (3)确定业绩的真实有效性 3.净资产

4.管理当局和员工 如果律师对公司的这四个要素都能够非常清楚地了解的话,我们在做公司业务的时候就会了然于心: 第一,你做公司业务的第一个工作就是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公司。靠什么来了解?就是靠这四大要素。 第二,你进一步会发现,公司业务或者客户做交易,最终做了什么事,就是做了这四个要素的组合或者重新组合。你设立公司就是组合这四个要素,如果你做公司变更或者注销、消亡、破产,就是重新分配处置这四个要素。 第五章公司设立业务 当律师接受一个要设立公司的客户委托的时候,你首先心里面要列一个表,这个表列5项: (1)出资各方设立公司的宗旨; (2)确认他们能够达成什么样的交易安排; (3)判断各方的风险承受能力; (4)帮助识别交易的技术可行性; (5)准备制作什么样的法律文件。 一、识别出资各方设立公司的宗旨 企业出资人分为四种: (一)产业投资人 产业投资人通常都是一些有社会抱负、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通常他们常说的口头禅是“不太在乎挣钱,我想做点事”。 最大的产业投资人是国家。 国家有两种角色,一种是现在比较认可的新加坡模式,把整个国家财产当做一个经营体,这个经营体的打理者叫“淡马锡集团”。这个模式到现在为止尤其在经济危机发生以后引起全世界都效仿,包括美国。美国是高度自由资本主义社会,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公司法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商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 司考商法知识点: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司考商法知识点:保险合同分类 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合伙人责任承担 一、公司概述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2)社团性:两个以上成员,组织体 (3)营利性 3.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4.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起止时间;性质;目的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 (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对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来实施。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属于表见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转投资和对外担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公司设立

公司法讲义

讲义 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各国的)公司法所组成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社团性 2、公司营利性 案例:营利是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吗?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思考:如何理解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指公司在营业过程中,除依法对股东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责任之外,基于公司的社会性而对公司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等利害关系人、所在社区、社会公众等相关方面权益的必要关注或尊重,对全社会的环境、人权等公益领域应担负的责任。 3、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概念 指为阻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行为的发生和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仅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2)特征 A、以承认公司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 B、对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否认,而非对公司法人人格全面否认。 C、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即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清偿公司债务。 D、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3)来源: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Veil 刺破公司面纱是在美国1809年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 v.Deveaux一案中最先适用的。成熟于美国1905年的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在该案中,美国法官Sanborn指出:“就一般规则而言,除非出现了相反的理由、情况,否则公司应该被看做是一个法律实体而具有独立的人格;但是,当公司的法人特性被用来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犯罪行为的抗辩工具时,那么,法律上将视公司为数个人之间的组合体。” (4)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 任何公司必须依照该国的公司法设立并登记。因此,第一,只能设立该国公司法所准许的公司。第二,有关公司的一切事项,均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第三,公司依法登记后始为成立。 三、公司法

公司法讲义(二)

雅典的达尔菲阿波罗神庙内的一块碑面上雕刻着这样一句警世名言:“认识你自己。”这是两千多年前先哲苏格拉底提出的口号 第三节我国公司法规范的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来 学术界普遍认为有限公司首创于1892年的德国,是为中小企业享受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而设,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晚于其他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2、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4、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 6、有限责任公司便于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

最早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是德国于1892年4月20日通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经多次修改,现仍发生效力。之后,法国、日本、奥地利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效仿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我国公司立法出现在20世纪,清国(1904)、民国(1929)、新中国(1993)。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F57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 注意:1、严格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2、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我国公司法对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性规定 1、一人公司设立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公司的公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自考公司法讲义全

《公司法》自考讲义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历年考点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公司法的定义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1.公司的定义 2.公司的法律特征 3.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二、名师点评 本章是公司法概述,也是深入理解后面各章知识的基础。通过学习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类型,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区分公司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了解公司法的结构与体例。 从历年考题的分布情况来看,公司的特点、类型以及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本章的重点,且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生应予以重点掌握。此外,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容易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考生应注意掌握。 三、重难点分析 1.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所谓的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的法律特征 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牲: (1)合法性 公司必然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活动。 (2)营利性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国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3)独立性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载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运用这些财产独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最终独立地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公司的分类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交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

英国公司法讲义1

University of Exeter Business School Corporate Law 2011/2012 Part A (Sections 1-3): CREATING THE COMPANY SECTION 1 - THE COMPANY IN CONTEXT Material to accompany lectures and lecture slides Types of Business Vehicle Partnership Act 1890 PA 1890 s.1(1): Partnership is the relation which subsists between persons carrying on a business in common with a view of profit. Companies excluded from definition: s. 1(2) The ‘firm’: s. 4(1) PA 1890 Khan v Miah [2000] 1 WLR 2123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1907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 2000 S. 1 LLPA 2000: (1) There shall be a new form of legal entity to be known as a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2) A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is a body corporate (with legal personality separate from that of its members) which is formed by being incorporated under this Act …. S. 2 LLPA 2000: (1) For a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to be incorporated – (a) two or more persons associated for carrying on a lawful business with a view to profit must have subscribed their names to an incorporation document. LLP Regulations 2001 Companies Act 2006 S.7 CA 2006: (1) A company is formed under this Act by one or more persons – (a) subscribing their names to a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 and (b) complying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Act as to registration … (2) A company may not be so formed for an unlawful purpose.” Further information about the types of business enterprise is available at: https://www.360docs.net/doc/5e233536.html, Further information with a practical focus can be found at Business Link: https://www.360docs.net/doc/5e233536.html,/bdotg/action/layer?r.s=tl&r.l1=1073858805&r.lc=en&topicId =1085161962 Types of Company S. 3: (1) A company is a “limited company” if the liability of its members is limited by its constitution. It may be limited by shares or limited by guarantee.

英国公司法讲义5

University of Exeter, Business School Corporate Law 2011/12 Part B (Sections 4-6): FUNDING THE COMPANY SECTION 5 – SHARE CAPITAL Material to accompany lectures and lecture slides Principle of capital maintenance Re Exchange Banking Co, Flitcroft’s Case (1882) 21 ChD 519: “The creditor has no debtor but that impalpable thing the corporation, which has no property except the assets of the business. The creditor, therefore … gives credit to that capital, gives credit to the company on the faith of the representation that the capital shall be applied only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business, and he has therefore a right to say that the corporation shall keep its capital and not return it to the shareholders, though it may be a right which he cannot enforce otherwise than on a winding up (Jessel MR) Trevor v Whitworth (1887) 12 App Cas 409: “One of the main objects of the legislature, in restricting the power of limited companies to reduce the amount of their capital as set forth in the memorandum, i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 of the outside public who may become their creditors. … Paid-up capital may be diminished or lost in the course of the company’s trading; that is a result which no legislation can prevent; but persons who deal with, and give credit to a limited company, naturally rely upon the fact that the company is trading with a certain amount of capital already paid … and they are entitled to assume that no part of the capital which has been paid into the coffers of the company has been subsequently paid out, except in the legitimate course of business.” (Lord Watson) Minimum share capital S. 761 S. 763(1) “The authorised minimum”, in relation to the nominal value of a public company’s allotted share capital is – (a) £50,000 or (b) the prescribed euro equivalent.” Issue for non-cash consideration S. 582(1) Shares allotted by a company, and any premium on them, may be paid up in money or money’s worth (including goodwill and know-how). Re Wragg Ltd [1897] 1 Ch 796: “Provided a limited company does so honestly and not colourably, and provided that it has not been so imposed upon as to be entitled to be relieved from its bargain … agreements by limited companies to pay for property or services in paid-up shares are valid and binding on the companies and their creditors.” (Lindley LJ) Salomon v A. Salomon & Co Ltd [1897] AC 22: “The price on paper was extravagant. It amounted to over £39,000 – a sum which represented the sanguine expectations of a fond owner rather than anything that can be called a businesslike or reasonable estimate of value.” (Lord Macnaghten)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 Ltd v Glen [1914] 1 Ch 527

保荐人考试考试资料辅导讲义公司法

《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中国第一部《公司法》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过5年的理论和实践,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时间?)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法于1999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 一、公司法立法宗旨 1、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2、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3、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公司法适用范围 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 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公司的法律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补充介绍股东与公司的权力区别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批准机关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现国内的实际操作中的方式为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2、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现A股市场中没有) 3、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即行政许可) 4、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1、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 3、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4、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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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张海峡商经讲义完美版(含笔记) 商法第一章公司法 绿色字体为笔记整理部分,红色字体为重点强调部分 一、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总结: 1设立公司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工商登记,特殊行业除外。这是准则主义,不是核准主义。 2募集设立需要证监会审批,但是审批的不是公司设立,而是公开发行。 3一人公司和国独的社团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 但是他俩都没有人合性性。 4普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注;普通合伙纯人合,分红约定;有限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股份公司资合为主人合为辅;上市公司纯资合。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 1独立的财产 总结:A转移出资所有权;B都有最低资本限额;合伙没有这些要求。 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 总结:告法人名义(名称),告个人合伙人名义(告合伙企业是名称)。 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总结:A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 B公司和股东是双重人格,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因此,公司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公司纳企业所得税,股东纳股东的税。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 (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A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总结:1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负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相对的禁止; 2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除外; B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总结: 1对外担保,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 2对外担保,章程定;对内担保,法律定。 3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也必须股决议。而且必须经过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对内担保的限制:A接受担保的股东和B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回避表决,由无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证券法》第16条)。 总结:何为净资产?净资产=总资产-负债 (三)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对应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对应有限合伙企业)、股份两合公司(我国没有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简化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简化为股份公司)。 总结: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 1注册资本拆分和不拆。A注册资本=股票总量=股本总额(本钱)股本=股票面额 B增资即增发股票,减资则回收注销股票。 2出资凭证区别:出资证明书和股票。 3股份是股份公司的专用概念,对应有限公司的(出资额);(股权)两类公司的通用概念。 2、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母是子的股东。 子公司一般分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母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什么公司?(一人公司)最少出资多少?(10万)出资怎样到位,一次性还是分期?一次性被全资收购的公司,要变更为(一人公司) 母公司对外负债,其债权人可否执行它对子公司的出资?可执行什么?否、可以执行母对子的股权 子公司对外负债,其债权人可否执行母公司的财产呢?什么情形下可以?否、也不能执行母公司的财产,除非子公司人格否认。 二、公司法基本制度 (一)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 1.公司合并:强强联合

张海峡商经讲义完美版

2011年张海峡商经讲义完美版(含笔记) 商法第一章公司法 绿色字体为笔记整理部分,红色字体为重点强调部分 一、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总结: 1设立公司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工商登记,特殊行业除外。这是准则主义,不是核准主义。 2募集设立需要证监会审批,但是审批的不是公司设立,而是公开发行。 3一人公司和国独的社团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 但是他俩都没有人合性性。 4普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注;普通合伙纯人合,分红约定;有限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股份公司资合为主人合为辅;上市公司纯资合。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 1独立的财产 总结:A转移出资所有权;B都有最低资本限额;合伙没有这些要求。 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 总结:告法人名义(名称),告个人合伙人名义(告合伙企业是名称)。 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总结:A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 B公司和股东是双重人格,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因此,公司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公司纳企业所得税,股东纳股东的税。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 (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A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总结:1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负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相对的禁止; 2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除外; B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总结: 1对外担保,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 2对外担保,章程定;对内担保,法律定。 3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也必须股决议。而且必须经过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新公司法讲义

新公司法讲义 3。减少股份数量或股份数量 (3)减少资本的条件和程序 与增加资本相比,减少资本对公司的影响更大。它不仅影响公司的房地产能力,还可能缩小公司的资产规模,缩小公司的经营规模,更重要的是,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和对外支付能力因此,法律对资本减少的限制和规定比对资本增加的限制和规定要严格得多。减资条件和程序: 1。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时,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必须批准并修改公司章程。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最低法定资本。2。公司必须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办理减资登记手续 第6章公司股东 股东是公司成员,如果公司是法人团体,股东是其成员公司的成立是所有股东的行为。公司存在和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股东的投资报告,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整个公司法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实

现股东的利益,围绕股东也规定了许多制度和规则。 第一节公司股东概述 1。股东的概念和组成 股东是公司的组成成员,是公司成立时和成立后获得公司股份的人,对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即股份或股份的所有者。 股东由三部分组成: 1。原股东:公司成立时加入公司的股东,包括发起人和其他初始股东; 2。公司成立后的继任股东; 3。公司成立后因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 2、股东资格 在《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之间的相互法律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以及股东与公司的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都是以股东资格为基础或来源的,也称为股东地位这种资格和地位是投资者获得或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1)获得和失去股东资格 1。取得股东资格 从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来看,有原股东和继任股东原股东是指公司成立或首次发行股票时取得认购资格的股东。这是最初的收购。衍生产品收购通过他人转让或授予股份获得股东地位。最常见的情况是股份转让或出售,但有时是基于捐赠、继承或公司合并等。 从取得股东资格的主体来看,我国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

复旦大学-白国栋-公司法讲义提纲(笔记版)

公司法讲义课件 开讲前的话 一、“公司”的语源 在汉语中,“公”含有无私、共同的意思,“司”则是指主持、管理,二者合在一起就是众人无私地从事或者主持其共同事务的意思。有著作称“公司”语出庄子,但并无实据。目前所知文献中最早出现的“公司”字样,是康熙23年(1684)福建总督王国安上奏康熙皇帝,报告在厦门扣押了郑成功政权属下要员的两艘大船,内载“公司货物”若干(以上摘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二、何谓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商法理论,商法可分为组织法、行为法和有价证券法。 早期只有前两种。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以组织法(公司设立、运营、解散)为主,以行为法(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股票的发行等等)为辅。 三、我国公司法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组织法,组织机构就是组织的组织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的存在基础——出资,与组织的存在有直接关系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运作赖以进行的机关人员 第七章公司债券资金筹措的方法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涉及公司变更的规定,组织发生变化,组织法明显。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组织死亡。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四、公司法讲义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公司法总论基础知识 第二章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公司的设立 第四章股份(出资)

第五章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等 重点在前五章!!后面的···随便讲一讲··· 第六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章公司的资金筹措 第八章公司基本事项的变更和解散 第九章有限责任公司(省略) 第十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省略)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省略) 五、本课程的重点(特点) 1、基础概念和基本体系。 很重要 2、侧重比较法的考察。选取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通过与外国法的比较, 以加深对中国法的理解,并找出中国法的不足以及文化等方面的差异。 比较研究作为最为基本的研究方法。 3、必备法条:除公司法外,包括司法解释一、二、三。 六、参考资料(推荐但不限于,还是要看看的。) 1、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偏向英美法的东西 2、【德】托马斯·莱塞尔等著、高旭军等译:《德国资合公司法》,法律出版 社,2005年。难度较高,不适用于初学者。对争议点有很大的探讨,但是没有对基础的知识进行讲解。翻译问题。注释是原文(注释很重要啊,以后写论文要注意)。 3、安健主编:《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 4、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系列丛书》(包括条文解释、讲义、案例、新旧 比较、专题概览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 5、江平、李国光主编:《新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实务丛书》(包括条文解释、 疑难解释、案例等共10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 第一章公司法总论 第一节企业和公司制度 一、中国新旧企业法体系和企业形态的变迁 1、旧企业法体系(所有制性质)计划经济与改革开放初期 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其实适用于所有企业) 49年之后废除六法,法律经济体制发生变化,但初期还是有私营企业。后来改制成公私合营,还是有私有成分。后来公私合营又进行改造,一方面是用低廉的价格把私营业主的股份买下,另一方面有私营业主主动上交给国家。 国营:国家所有并进行经营,利润全部上缴,上头划拨资金。 国有:之前是全民所有,现在更倾向于政府所有 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6、3) 规定不同,法律结构上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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