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中小企业局

•【公布日期】2008.03.12

•【字号】淄财企[2008]7号

•【施行日期】2008.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财企[2008]7号)

各区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高新区财政局、经发局:

为了加快我市担保机构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淄政办发[2008]18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附件:

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区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门用于奖励、补助、扶持、补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专项资金,并对担保机构信用评定、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给予适当补贴。各区县财政也要设立专项资金,与市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第三条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并报经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的各类专业担保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包括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激励、支持、引导”的原则,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条件及额度。主要包括:

(一)开办费补助。新组建或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担保机构,待全部注册资金到位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10、20、30万元。本办法出台前已经享受该项补助的不再享受,但对继续增资扩股的担保机构的补助按其应享受补助额度扣减已补助金额计算。

(二)绩效奖励。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两年以上,当年为10家以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按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部分给予千分之二的奖励。

(三)风险补偿。当年为10家以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占总业务额的70%以上,代偿率低于5%,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担保

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按当年为中小企业单笔在5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总额的1%与单笔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贷款担保总额的0.5%之和给予风险补偿,每年享受补偿的担保机构不超过3家,每家担保机构最高补偿50万元。补偿额度参照《淄博市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对担保机构的考核结果确定(即:实际补偿金额=应补偿金额×考核分值/总分值)。担保机构为其股东提供的融资担保按70%计算担保额;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其保责比例计算累计担保额。担保机构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0%,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

(四)上级专项资金配套补助。对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按国家、省补助的额度给予20%-50%的配套补助。

(五)税收支持。对担保机构自开业后三年内实际上缴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附加等)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区县财政给予全额支持。

(六)其他补助。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担保业务培训、担保机构的信息化建设、考核及参与市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担保专项考察等工作予以适当补助。

第七条符合以上条件的担保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所在区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报送申请材料。区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各两份。市属担保机构及相关单位的申请资料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第八条申报专项资金应提报准确翔实的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附后)。

(二)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展担保业务的基本情况及绩效评价。

(四)经有资质审计单位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开办费补助须提供相应的验资报告。

2、申报专项资金绩效奖励、风险补偿须提报:

(1)与协助银行签订的协议书及贷款担保总额确认书;

(2)与被担保贷款企业签订的协议书;

(3)担保贷款企业汇总表;

(4)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上级专项资金配套补助须提供国家、省相关部门的文件或财政部门的拨付单。

4、申报税收支持须提供纳税明细及税务部门纳税凭证复印件。

5、申报其他补助由市担保业协会统一组织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奖励和补助金额,并在媒体上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计划。市、区县财政局分别按计划的 50% 向相关担保机构拨付绩效奖励、风险补偿和上级专项资金配套补助资金。

相关担保机构在区县财政局办理拨款后,持拨款证明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担保机构收到专项资金后,严格按照有关担保业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资金,并暂停享受资格三年,情节严重的将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的组织实施,各区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配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担保机构要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6]90号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银监会 近年来,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增加,业务水平和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导读:本文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 根据制定《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2个配套文件的职责分工,我现在把《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制订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省财政从**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支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2亿元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担保机构更好地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制订了这个办法。 (二)主要内容 1、明确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及其它事项。扶持方式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形式。 2、严格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申报条件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第二,对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省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对于国家有关配套资金的项目,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并获国家有关支持的项目。 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与审定工作,经过三个步骤。第一,省中小企业局每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部署,在省经贸委的指导下,提出年度各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向社会发布。第二,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然后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第三,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市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联合下达使用计划。对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则由省科技厅会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3、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省中小企业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并向省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协助省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工信部企业[2010]225号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下简称“国发36号文”)关于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求,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90号文”)和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发36号文精神,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作为本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为促进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有序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工作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发36号文和国办发90号文要求,采取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出资与社会资本联合组建等形式,重点推进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再担保基金)设立与发展,积极完善多层次担保体系建设。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完善再担保机构的基本模式、担保与再担保运作机制以及再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要按照政府出资与民间投资相结合、政策支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出资为主、规模较大、信用度较高、担保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或再担保基金,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信用增级、风险分散、能力提升和行业整合等服务。不断完善并创新再担保的理念、产品和管理,提升信息化水平,扩大和提高本地区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规模与质量,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三、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 各地要积极争取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资本金投入、业务补助、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创新奖励等多种方式,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能力。要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

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中小企业局 •【公布日期】2008.03.12 •【字号】淄财企[2008]7号 •【施行日期】2008.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财企[2008]7号) 各区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高新区财政局、经发局: 为了加快我市担保机构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淄政办发[2008]18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附件: 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区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门用于奖励、补助、扶持、补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专项资金,并对担保机构信用评定、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给予适当补贴。各区县财政也要设立专项资金,与市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第三条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并报经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的各类专业担保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包括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激励、支持、引导”的原则,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条件及额度。主要包括: (一)开办费补助。新组建或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担保机构,待全部注册资金到位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10、20、30万元。本办法出台前已经享受该项补助的不再享受,但对继续增资扩股的担保机构的补助按其应享受补助额度扣减已补助金额计算。 (二)绩效奖励。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两年以上,当年为10家以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按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部分给予千分之二的奖励。 (三)风险补偿。当年为10家以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占总业务额的70%以上,代偿率低于5%,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担保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三十条措施》的通知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三十条措施》 的通知 现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三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淄 博市工商业联合会淄博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司法局淄 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淄 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淄 博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3年5月25日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三十条措施 个体工商户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保就业的主要支撑。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推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实施,促进个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减征“六税两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0,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符合制造业等行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市税务局负责)(三)个人所得税减免。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减免。(市税务局负责) (四)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5月至12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缓缴费款可于2023年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已经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可分期缴纳,原则上每2个月缴纳不低于1个月度的缓缴费 款;全部费款应于2023年年底前补缴到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减免收费。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或缓缴受疫情影响生存困难个体工商户会费。持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强化自律意识。(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建立担保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担保机构业务信息报送工作基础上开展担保(再担保)项目储备工作。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

最新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ⅩⅩ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和ⅩⅩ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ⅩⅩ首都创业集团(以下简称首创集团)三方签订的《关于设立ⅩⅩ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并联合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和使用条件 l、支持对象:符合以下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待国家新的企业划分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和企业类型,均可申请信用担保。 工业、农业企业:按照一九八八年四月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颁发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批发业:销售额在6亿元以下,资产额在3000万元以下; 零售业: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餐饮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饭店业:销售额在35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500万元以下; 服务业:销售额在200O万元以下,资产额在1000万元以下; 仓储业:仓储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或仓容量在5万吨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能力(相当于房屋竣工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 施工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在4000万元以下。 2、使用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担保额度及期限 1、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资产额的50%。按行业划分,原则上工业、城建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商业、农业企业单个项目担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00万元以下,9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 2、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申请担保的程序 1、申请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3.07.17 •【文号】财企[2003]88号 •【施行日期】2003.07.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88号2003年7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对包括政府出资(指有国有资本投入,包括政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及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投入和国有企业的投入,下同)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财务管理措施,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负债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的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向有协作关系的金融机构披露有关信息。 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管理,比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管理规定,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核销制度,严格核销条件,防止借担保套取信贷资金,向财政转嫁风险。 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及接受当地财政部门风险补偿的其他类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据实核销后,应逐笔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控制接收待处理抵债资产的范围,并按照规定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严格接收标准。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接收的待处理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及时组织拍卖变现。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转增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得超过该机构自身净资产的20%。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须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 五、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规范管理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在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应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实行限率补偿,不得承担无限责任。具体要求如下:(一)给予财政风险补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运作规范,内控制度完善,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政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1.06.04 •【文号】财建〔2021〕148号 •【施行日期】2021.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1年6月4日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地方等有关方面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归口管理,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根据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申报资金,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向财政部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及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与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地方职责分工,负责资金申请,明确具体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相关工作,并进行监督和全过程绩效管理。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12.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 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6号),规范和加强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1日

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才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等重点人才工程、落实高层次人才津贴补贴和干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保障、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人才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人才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为人才发展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发展资金任务清单,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制定人才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编制人才发展资金总体绩效目标。 第七条组织实施部门是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人才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

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关于修订印发《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关于修订印发《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6.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关于修订印发《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高新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产业发展促进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财政局、经发局: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2020年6月1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章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四章申报与审核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六章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淄博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淄博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精神,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规范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6号)、《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7〕29号)和《山东省省级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工〔2019〕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执行,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

淄博市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科技局,淄博市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06.11.03 •【字号】淄财企[2006]59号 •【施行日期】200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淄博市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财企[2006]59号) 各区县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高新区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市直部门、企业,科研院所: 为加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 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及省财政拨付我市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省、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我市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实行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办法。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管理、专利保护及专利实施等方面的专项补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营业场所或者经常居所,且在本市申请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各区县、高新区应根据本地专利发展情况,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市内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也可结合单位实际,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 第六条专利的申请和维护(不重复补助)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2、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的维护; 4、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 第七条专利管理 1、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 2、市确定的专利推进工程; 3、专利发展奖励; 4、在校中小学生优秀专利申请; 第八条专利保护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17 •【字号】鲁财工〔2021〕16号 •【施行日期】2022.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工〔2021〕16号各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市场及药监主管部门,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市场及药监主管部门: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管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含中央切块安排,统筹用于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反垄断、纤维公证检验等方面的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商事制度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提升质量发展水平、强化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监管、提升市场监管履职能力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市场监管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及我省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导向和工作重点。 第四条市场监管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市场监管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市场监管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各市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下达地方的市场监管资金及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淄博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淄博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农业农村局,淄博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5.26 •【字号】淄农字〔2021〕24号 •【施行日期】2021.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1—2023年淄博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 案》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高新区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财政金融局,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组、财政局,文昌湖区地事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2021-2023年淄博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淄博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6日 2021—2023年淄博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以满足农民群众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机械化需求,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重点支持稳产保供机具供给。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应补尽补,大力发展玉米籽粒收获机、粮食烘干机、秸秆处理机械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具。开展种子、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补贴工作,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着力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大力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自主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三)坚持绿色高效特色政策导向。加快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大型复式农机具技术推广,加大数字化、智能化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产品的支持力度。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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