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如何理解文学的社会作用

论述如何理解文学的社会作用
论述如何理解文学的社会作用

如何理解文学的社会作用?

1.文学的作用是精神的。

作为审美的社会意识形式,文学作用于社会生活,是通过陶冶人的性情,塑造人的灵魂的途径实现的。这种作用是精神的,它虽然归根到底会影响人的实践活动,进而促使社会历史的变革,但它毕竟不能等同于物质作用,没有物质作用的那种直接性和立竿见影的社会效果。就是精神作用,文学也有自己的特点。黑格尔对此有一个很精辟的论述。他说:“在艺术里,这些感性的形状和声音之所以呈现出来,并不只是为着它们直接本身或是它们直接现于感官的那种模样,形状,而是为着要用那种模样去满足更高的心灵的旨趣,因为它们有力量从人的心灵深处呼唤起反应和回响。”文学的作用从方式上讲,是内在的、情感的,没有政治理论或道德观念的精神作用的那种对实践活动的指导性和规范性;从作用的内容上讲,它主要也不是简单地传达某种是非观念,或一般地惩恶扬善,而是立足于对优美高尚的思想感情的表现,显示人生的价值复议,通过对美的追求和高扬来陶冶性情,塑造灵魂。可以说,帮助人们懂得按照美的规律去创造生活,才是文学作用于社会的根本目的。

2、文学的作用以社会存在为前提。

文学只有通过读者才能实现它的社会作用,而读者又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历史环境之中的。无论他是否自觉,他的接受活动都会受其社会存在的制约。因此,要正确认识文学的社会作用,就必须注意到人的社会存在是怎样从根本上规定他对文学作品的把握。和一切社会意识形式一样,文学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只能是一种反作用,是第二性的,要以社会存在对自身和读者的决定作用为前提。就是说,社会存在不仅决定着某种文学艺术能否产生、存在,而且还决定这种文学艺术可能发生多大的社会影响。当年,一些青年男女可以被汤显祖《牡丹亭》感动得死去活来,有人甚至因此伤心而死;可是今天的读者尽管还会欣赏这部古典名剧,却不会再达到那样的程度的。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因为社会存在的条件已经完全不同了。普列汉诺夫说过:“相似的社会原因,自然产生相似的精神结果。”文学对社会生活的作用首先要受社会存在的制约。强调这一点并不是否认文学自身的价值,文学作品一经作家创作出来,其美学价值便客观地存在于作品之中,是不依赖于文化环境的变迁的。文学的价值、功能与社会影响之间存在的这种时间差,又显示了文学价值与文学社会作用的不一致性。因此,不能简单地以作]品在某一时间内的影响大小和畅销与否来判断它的价值和功能。确定作品的价值,估价它的功能,都要从审美关系中,联系整个社会生活的历史进程来考察,这是正确认识文学社会作用必不可少的一种历史眼光。

3、文学的作用是整体的。

正确认识文学的社会作用,还要有整体观念。

(1)应该把文学的认识作用、教育作用、情感交流作用、娱乐作用等等,统一于它的审美作用,看其是否是在审美价值实现的基础上产生的。文学作为一个具有系统性质的整体,构成它的各

种要素当然也有各自的价值,所以必须具有多价值性的特点。但是对于一个有机系统,其整体不等于各部分的机械总和,整体的价值显然也不是诸要素价值的总和,更不是某种要素价值的单一表现。因此,既不能机械割裂文学各种作用之间的有机联系,将其孤立化;也不能脱离审美价值去片面强调某一种作用。

(2)对文学作品的社会效果的认识,须以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它的全部内容来衡量。不能只看作品在一时一地,在个别人中所发生的影响;也不能仅凭某些场面、某些细节去估计它所可能产生的作用。读者固然是文学实现其价值的重要中介,但是这个“读者”应理解为社会群体,并非指个别人或部分人。我们不能因为作为个体的读者以非审美的态度去理解文学作品,甚至取其一点,不及其余。

从整体上去认识社会与文学的关系,是考察文学社会作用的基本出发点。社会之需要文学,根本原因是审美需求。因此对整个社会而言,满足这种审美需求即是文学的社会作用,它不可能因个别或部分读者的非审美把握而改变。明确这一点,不仅对正确认识文学的社会作用大有帮助,而且对认识文学创作的根本目的,对把握文学批评的价值取向,都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4、文学的作用是有限的。

无可否认,文学有其特殊的价值,这是其他社会意识形态无法取代的,所以不能忽视和低估文学的社会作用。但是,文学的作用又是有限的,它既不能履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职能,更不能代替物质的作用,所以不能夸大。马克思早就讲过:“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文学作为社会意识形式,其作用不能超越物质条件所允许的范围,也不能和政治理论或其它居于统治地位的思想相比。黑格尔在讲到音乐的社会作用时,就断然否定了“凭音乐就可以敌”的说法。鲁迅更为明确地讲过文学作用的有限性。他说:“便是悲壮淋漓的诗文,也不过是纸片上的东西,于后来的武昌起义怕没有什么大关系。倘说影响,则别的千言万语,大概都比不过浅近直截的‘革命军中马前卒’邹容所作的《革命军》。”单凭文学,既不可能兴邦,也不可能成为一个国家或民族衰亡的主要原因。就是对于个人来讲,他的进步或落后,革命或反动,也不能仅仅归因于文学的影响。文学的价值在于审美,在于对人的思想感情的潜移默化,这是一项缓慢的、内在的灵魂改造的工程,只有通过具体的社会实践,才能使这种精神影响化为实际效果。有人提出文学可以“干预生活”,严格地讲并不确切。虽然某些文学作品也能提出一些社会问题,但是这并非文学所长。许多作品是以牺牲了某些文学特征才取得这种效果的。文学艺术形象作为文学传达内容的基本方式,使文学在说明和评判生活时带有相当的模糊性,这就从根本上限制了文学对社会生活的直接干预。因此,与其讲文学的作用在于干预生活,还不如说文学的优势是干预灵魂。分清两者之间的区别具有重要意义,它使我们明了,不应给文学加上它无力负担的任务,也不能忽视文学对人们思想感情的巨大影响。

文学的本质与社会功能 2

第一章文学的本质与社会功能 1、为什么说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 文学是人类的一种精神现象,这是文学一种最重要的属性。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本质,他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文学既有意识形态,又有审美性。所以说文学是一种审美的意识形态。 2、意识形态的规定性是什么? 首先,它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即存在决定意识,物质决定精神。意识形态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他只能是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认识与反映的产物。其次,意识形态具有思想倾向和情感倾向。3、文学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1)文学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他是反映社会生活并依存于社会的。(2)对社会生活的真实反映,并通过生动的艺术形象表达作者的情感倾向。 4、试论文学的审美特征,并举例说明 (1)形象性,文学与生活的关系是建立在人与现实的审美关系之上的。(2)情感性,如果形象性是艺术的外在标志,那么情感性就是其内在标志。(3)虚拟性,即文学界中的一切,都是人为设定的。但这并不代表否认其真实性。 5、文学的意识形态性与审美性的关系是什么?具体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辩证统一。 (1)文学即是无功利的,又是功利的。(2)既是形象-直觉的,又是概念-推理的。(3)既是评价的,又是认识的。 6、为什么说用语言表现生活和塑造形象是文学区别于其他艺术门类的本质特点? 从本质上看,语言并不是思维着的头脑或者说理性的产物,而是生活的概括,总结,抽象和升华。语言是对生活的凝聚与反映,有什么样的生活,就有什么样的语言,语言是生活的映想。语言作为生活的凝聚,能够正确的反映生活,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人能否正确的运用语言来表现他所感知的生活。 7、作为语言的艺术,文学有哪些特点?为什么会有这些特点?8、语言为什么能够表现生活和构建形象? (1)现实的或想象中的生活,通过语 言表现出来,就成为文学形象,成为文学作 品。(2)从本质上看,语言并不是思维着的 头脑或者说理性的产物,而是生活的产物, 而是生活的概括、总结、抽象与升华。(3) 最初的语言形成,新的语言发展,新的语言 产生仍然是为了适应反映与表现生活的需 要。(4)语言是对生活的凝聚与反映。 9、语言如何表现生活和构建形象? (1)语言的普遍一般性与形象的具体 特殊性之间的矛盾与解决主要途径是语词的 系列组合,可以称为语词序列。(2)语言的 线性排列与形象的空间延展之间的矛盾与解 决。(3)语言的透明性与形象的不透明性之 间的矛盾与解决。 10、如何理解马克思关于人类掌握世界的方 式的论述? 从论述的逻辑看,马克思的这段话是 针对黑格尔“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 深化和自我运动的结果。”马克思在此实践上 已经提出了掌握世界的三种方式:思维总体、 实在总体、直观和表象。 11、艺术掌握世界的方式有什么特点?(除 艺术掌握之外还有实践艾能掌握和理论掌 握) (1)艺术掌握是指世界呈现在人的 感官面前的外在形态,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 直观和表象。(2)艺术掌握涉及的只是世界 的外部形态,其掌握是具体的。(3)艺术掌 握所产生的是一种虚幻的变化。(4)艺术掌 握不会改变世界的直观和表象。 12、与艺术的其他门类相比,文学掌握世界 的方式有什么特点?文学掌握是指通过心灵 的转换对世界的外在形态进行间接的掌握。 特点是需要心灵的整体活跃,充分发挥人的 理想力、记忆力、想象力。 13、文学为什么具有审美愉悦功能? 文学的审美愉悦功能,是指文学作品 给人以情绪的感染、精神的慰藉和感官的快 适,是文学能够使人在烦恼之余,给美的享 受和愉悦,让心里振奋精神、恢复平静。 来自于文学创造的艺术美,艺术美又来源 于对生活的事物和情感的描写。是作为 一种文学的社会作用而存在,是艺术家能动 反映的产物。 14、什么是文艺的认识功能?它包括那两个 方面? 是指文学作品能够扩大人的认知领 域,具体包括对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人自 身的认识。包括对社会生活的认识和对 人自身的认识。 15、什么是文学的思想启迪功能?文学为什 么不能够直接起到变更现实的作用? 优秀的文学作品可以提升人的精神境 界。净化人的灵魂。 原因:(1)文学影响读者的思想感情 只能是一个潜移默化的长期过程。(2)思想 启迪也就是一种思想诱导,有即时效果和延 迟效果之分。(3)文学影响人的方式,是通 过人的心灵世界,改变读者的内部精神状态、 生活态度和生活习惯,来间接的对生活发生 作用。 16、文学发挥社会作用有何独特的途径和方 式? 途径是通过政治、道德等中间环节来 反作用的。方式是作用于人的思想感情, 作用于接受者的习惯。 第二章文学形象及其审美形态 1.如何理解文学形象在文学活动的位置? 文学形象是文学活动的中心 文学形象是文学作品的主体与核心 在文学中形象是比语言更重要的因素 2.问什么说文学形象是用语言形式化了生 活? 从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到深入生活 作者从朱主观上可以把握生活,在用感性的 形式把这种把握到生活表现出来,就成为了 文学形象。从本质来说,所有形象都是生活 的形式化结果。作者通过语言将生活形式化, 读者通过语言把握文学作品中的形象。 3.形式化过程包括那几个环节? 主观化:对客观生活的认识,意味着对生活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 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 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文学概论复习

文学概论复习 导言 文学理论是一门研究文学特性和普遍规律的人文学科。研究对象:文学和文学活动性质:实践性、人文性、科学性 研究方法:哲学、社会学、心理学、语言学、价值学、信息论、文化学 第一章 唯物史观:1、人类所生活的社会是一个复杂系统,由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等构成。 2、人类社会不是静态的,而是不断运动发展的,其内部存在的两大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动力。 3、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因此,对包括文学艺术在内的各种社会意识形式的认识,必须到社会存在的发展中找原因。 意识形态:文学和文学理论,居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领域,都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1、辩证理解文学艺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防止脱离社会历史条件去研究文学艺术的片面性。2、正确认识社会心理与文学艺术的关系。3、深入把握文学艺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和不平衡关系,才能充分尊重文学艺术发展的规律,更好的发挥其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艺术掌握:文学作为一种艺术,其掌握世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1、充分发挥想象力的作用。 2、努力塑造典型的艺术形象。 3、借助于特定的文学语言。 马克思主义人论:1、从现实的人出发,是文学理论乃至一切人文科学的根本出发点。2、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般特征。3、对人的本质的科学阐释,在其现实性意义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5、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文学的未来。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主要文学理论主张是什么 马克思在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从社会实践观点出发,提出了“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的科学命题。 1、现实主义创作原则。作家应继承和弘扬以莎士比亚、巴尔扎克为代表的现实主义传统,创造更多个性鲜明、生动活泼的典型人物,反映时代发展的本质趋势,这是二人文学创作论的主要思想。 2、美学的和历史的批评标准。恩格斯提出的“美学观点”和“历史观点”相统一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文学批评的原则,美学观点与历史观点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缺一不可。提供了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的典范。马克思恩格斯的文学思想十分丰富,包括文学理论研究的原理、原则、方法和问题等。他们科学地总结文学发展规律,批判地继承人类优秀文学成果,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体系,也为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在全世界的传播与发展,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前景。 第二章 为什么说社会生活是文艺创作的唯一源泉? 毛泽东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高度,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提出:人民生活中本来存在着文学艺术原料的矿藏,这是自然形态的东西。在这点上,他们使一切文学艺术相形见绌。他们是一切文学艺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唯一的源泉。作家艺术家可以而且应当对过去优秀的文学艺术遗产加以继承和借鉴,但这并不能代替自己创造,也不能代替生活的源泉,因此真正的艺术家还是应该更多地从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 应当如何理解文艺与生活的关系? 文学创作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毛泽东关于文艺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思想,特别是他提出的“六个更”即文艺“比普通的实际生活更高、更强烈、更有集中性,更典型、更理想、因此就更带普遍性”的思想,是对前人关于艺术美的理论和实践的总结,深刻阐明了文艺与生活的辩证关系,既为文学艺术的创作提供了正确方法,又为我们鉴赏和评价文艺作品提供了美学原则。 第三章 文学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作家根据一定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对社会生活进行的艺术创造,具有认识性、倾向性和实践性。

试论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试论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一、引言 在目前的法律职业研究中,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是出现频率较高的两个概念,且通常被作为同一个概念使用。当然,也有学者将二者加以区别。例如,有人认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了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和调整法律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因此其含义要广于法律职业伦理;也有人将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从实质层面和主观层面予以区分。处于实质层面的属于伦理问题,即究竟应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处于主观层面的属于道德问题,即对某种行为内容的态度、心理准备、心情、动机等。所以,关于法律职业人当为或不当为之基准是职业伦理;关于法律职业人就法律职业伦理内容所产生的态度、心情、动机等即为法律职业道德的问题。 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可以将法律职业道德分解为两个层面,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前者反映了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规范性的要求,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后者是伦理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选择、道德品性,是人遵循为人之道所引起的收获、体验,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 任何职业,因其是人们长期所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①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功能 由于道德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具有能动的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发展产生巨大的积极的促进作用,法律职业道德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只不过这些功能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生活表现出来的。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包括示范功能、调节功能、提升功能、辐射功能 1.示范功能。示范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伦理是对法律职业者个人和法律职业环境的具体道德上的描述。②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大多数有自己的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示范性的特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就是要弘扬这些优秀的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人员中树立先进的法律道德意识,来培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习惯。法律职业伦理所具有的示范功能可以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个人行为做出分类。

论国际法的性质与作用

论国际法的性质与作用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国际法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对这一问题人们己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但学习或运用它的时候,有多人仍产生这样那样的困惑与疑问。有的人对国际法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仿佛有了国际法,就有了解决一切国际问题的“灵丹妙药”,各国就可相安无事、高枕无忧了;也有的人因为国际法功能的局限性而竭力贬低国际法的作用,将之视为一些只唱高调、不切实际的东西,甚至认为它是可有可无的。无论是“国际法万能论”还是“国际法虚无论”都是建立在对国际法本质的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上,是一种不辩证不科学的态度。本文试图通过对国际法功能的探讨来揭示国际法的本质和说明国际法的现象,以便更好地为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服务。 国际法与国法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作为标准来划分的。国法由特定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围,其调整的主体主要是一国围的个人和组织;

而国际法则由参与国际关系的通过协议制定或由各国公认,适用于与之间的关系,其调整的主体主要是,从法的功能角度来看,任法都有规作用与社会作用之分,”①按照法理的这一解释,国法、国际法都不例外。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法是维护一国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它决定于法的本质和目的;法的规作用则指法作为由一般法律规构成的体系是用于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这是法的最明显的特征。可以说,是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这种规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② 国际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它的规作用又体现在哪里?在国际法诸多的著作、教科书、论文中,很少见到对这一问题的分析。然而,不了解它,我们就无法对国际法的功能有一个全面和深刻的认识,也就无法在实践中使国际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们先来探讨国际法的本质。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各国参与国际交往的主体是各国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因此,按照公认的国际法理论,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以名义出现才能形成对各国有拘束力的国际法,

文学作用举例

文学作用举例 【篇一:文学作用举例】 徐静蕾谈n次恋爱那叫真性情敢爱敢恨,章子怡谈了寥寥几次却被唾沫星子淹得死~~不就是徐静蕾会写点小文章一副小知识青年的样子啊~ 【篇二:文学作用举例】 文学的作用是精神的. 作为审美的社会意识形式,文学作用于社会生活,是通过陶冶人的性情,塑造人的灵魂的途径实现的.这种作用是精神的,它虽然归根到底会影响人的实践活动,进而促使社会历史的变革,但它毕竟不能等同于物质作用,没有物质作用的那种直接性和立竿见影的社会效果.就是精神作用,文学也有自己的特点.黑格尔对此有一个很精辟的论述.他说:“在艺术里,这些感性的形状和声音之所以呈现出来,并不只是为着它们直接本身或是它们直接现于感官的那种模样,形状,而是为着要用那种模样去满足更高的心灵的旨趣,因为它们有力量从人的心灵深处呼唤起反应和回响.”文学的作用从方式上讲,是内在的、情感的,没有政治理论或道德观念的精神作用的那种对实践活动的指导性和规范性;从作用的内容上讲,它主要也不是简单地传达某种是非观念,或一般地惩恶扬善,而是立足于对优美高尚的思想感情的表现,显示人生的价值复议,通过对美的追求和高扬来陶冶性情,塑造灵魂.可以说,帮助人们懂得按照美的规律去创造生活,才是文学作用于社会的根本目的. 2、文学的作用以社会存在为前提. 文学只有通过读者才能实现它的社会作用,而读者又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历史环境之中的.无论他是否自觉,他的接受活动都会受其社会存在的制约.因此,要正确认识文学的社会作用,就必须注意到人的社会存在是怎样从根本上规定他对文学作品的把握.和一切社会意识形式一样,文学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只能是一种反作用,是第二性的,要以社会存在对自身和读者的决定作用为前提.就是说,社会存在不仅决定着某种文学艺术能否产生、存在,而且还决定这种文学艺术可能发生多大的社会影响.当年,一些青年男女可以被汤显祖《牡丹亭》感动得死去活来,有人甚至因此伤心而死;可是今天的读者尽管还会欣赏这部古典名剧,却不会再达到那样的程度的.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因为社会存在的条件已经完全不同了.普列汉诺夫说过:“相似的社会原因,自然产生相似的精神结果.”文学对社会生活的作用首先要受社会存在的制约.强调这一点并不是否认文学自身的价值,文学作品一经作家创

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作用和价值第一节法的作用和价值 一、法的作用和职能的作用 “作用”和“职能”两个术语所表述的意思十分相近,都说明被研究对象的活动、运作和它对外界的影响。但“作用”(role)着重表述的是该客体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强调的是活动的效用,而职能(function)一语则着重表达事物本身具有的活动。职能体现了作用,作用也可通过职能看出,二者是事物本质的外化和外在表现。作用和职能往往被人们通用。 二、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 法既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不同的法的作用,既有在社会政治内容和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方面,又有在作用手段、形式上相同的方面。因此研究法的作用和职能,也可从两个角度进行:从法本身、把法作为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使命来看法的作用和职能。我们把前者叫做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或者法的规范作用和职能;把后者叫做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也可以叫做法的专门法律作用和职能,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也可以叫做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三、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 法本身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法本身的职能(或称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四、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社会政治职能 这是联系法的社会政治目的和使命来观察的法的作用和职能。从这个角度观察,法的作用和职能同与该法紧密联系的一定国家权力的作用和职能是一致的。一定的国家权力有什么样的作用和职能,该国的法也有什么样的作用和职能。国家既是从社会产生的与社会日益脱离的、驾于社会之上的实现阶级统治的机关;又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所以国家既执行着阶级统治的职能,又执行着“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这种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我们叫它“社会公共职能”。因此,作为国家意志、国家命令的法,也必然执行着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 五、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我们不应把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割裂开、对立起来,把它们理解为法的两种截然对立的本质,而应该把它们看做是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这对深刻认识法的本质,正确充分地发挥法的作用和职能,实现法的历史使命,有着重大的意义。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一部分法律规范只执行阶级统治职能,一部分法律规范只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可以说有的法律规范主要执行阶级统治职能或主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但这两种职能往往交织一起,不能认为某类规范只执行某类职能,而根本不执行另一类职能。

论国际法的性质与作用

论国际法的性质与作用 国际法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对这一问题人们己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但学习或运用它的时候,有许多人仍产生这样那样的困惑与疑问。有的人对国际法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仿佛有了国际法,就有了解决一切国际问题的“灵丹妙药”,各国就可相安无事、高枕无忧了;也有的人因为国际法功能的局限性而竭力贬低国际法的作用,将之视为一些只唱高调、不切实际的东西,甚至认为它是可有可无的。无论是“国际法万能论”还是“国际法虚无论”都是建立在对国际法本质的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上,是一种不辩证不科学的态度。本文试图通过对国际法功能的探讨来揭示国际法的本质和说明国际法的现象,以便更好地为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服务。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作为标准来划分的。国内法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其调整的主体主要是一国范围内的个人和组织;而国际法则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由各国公认,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调整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从法的功能角度来看,任何法都有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之分," ① 按照法理的这一解释,国内法、国际法都不例外。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法是维护一国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它决定于法的本质和目的;法的规范作用则指法作为由一般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是用于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这是法的最明显的特征。可以说,法正是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 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②

国际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它的规范作用又体现在哪里?在国际法诸多的著作、教科书、论文中,很少见到对这一问题的分析。然而,不了解它,我们就无法对国际法的功能有一个全面和深刻的认识,也就无法在实践中使国际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们先来探讨国际法的本质。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各国参与国际交往的主体是各国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因此,按照公认的国际法理论,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以国家名义出现才能形成对各国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因此,国际法也是各国国家意志的体现。“由于各国的统治阶级,特别是不同政治、社会制度的各国统治阶级,不可能设想都抱有共同的意志,所谓国际法代表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只能说是代表它们的协调意志”。?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建立在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不同的意识形态、不同的文化传统及不同的历史渊源下,因而体现在国际交往中的要求是不同的,但是他们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从国际交往中获得更加稳定的有利于其阶级统治的国际环境和尽可能多的国家生存需要,因此必须求同存异,协调一致,而只有如此各国统治阶级的根本需要才能实现。可见,国际法的社会作用就在于通过体现各国的协调意志来为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交往中的需要服务。国际法是各国出于某种经过协调了的共同的需要而制定,国际法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非目的本身。民主的国际法应当也只能够以国际社会协调一致的共同需要或共同利益定向。 各国统治阶级对国际法的需要甚至被有的国际法学者解释为国际法效力的唯

文学概论平时作业三答案

《文学概论》第二次作业 一、填空 1、人的本质力量是指人类对于美的事物的创造能力。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就是对象的“美”。人在对象上直观自身,是美感产生的直接根源。 2、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较低层次的需求是生理上和安全上需求;较高层次的需求是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和尊重的需求;最高的层次是自我实现的需求。 3、审美情感体验的传达是文学艺术共同本质。艺术体验与非艺术审美体验区别主要在于它是一种审美情感的传达。 4、黑格尔在《美学》中,给美下的定义是“美是人类的共同意识”,即美应该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 5、文学作品是文学艺术反映生活的基本特征。 6、对于文学艺术的定义,托尔斯泰是这样阐述的:“艺术活动就是将曾经体验过的生活、事物用一定物质手段如线条、声音、色彩等塑造出一定的形象,通过形象把这种情感传达出去,激起读者相同或相似的情感体验。” 7、文学的社会作用可以概括为教育、愉悦和认识。 8、文学审美愉悦功能的类型有:感官、情感、知识汲取。 9、我们应该正确看待文学的价值功能,因为文学的价值功能是功利价值、道德价值、美感价值、真知价值和信仰价值等。 二、选择题 1、“掌握”这个词汇在黑格尔那里解释为(D ) A:把握客观世界 B:洞察人类心灵 C:绝对理念变成现实 D:掌握创作规律 2、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中,最高层次的需求是( B) A:尊重 B:自我实现 C:安全 D :社交 3、其创作被列宁称为“俄国革命的一面镜子”的俄罗斯作家是( B) A:果戈里 B:托尔斯泰 C:屠格涅夫 D:高尔基 4、《没有地址的信》是下面哪位作家的文学理论专著(D ) A:车尔尼雪夫斯基 B:别林斯基 C:契可夫 D:普列汉诺夫 5、司汤达的《红与黑》问世后,很长时间无人问津,这说明了(D ) A:文学作用的精神性 B:文学作用的整体性 C:文学作用的社会性 D:文学作用的有限性 6、“寓教于乐”的说法,最早是由谁提出的( A) A:贺拉斯 B:普列汉诺夫 C:鲁迅 D:柏拉图 三、判断正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1、黑格尔所说的“掌握”一词的内涵就是掌握创作规律。(正确) 2、很多文学作品都有一定的教育作用,就这一点而言,它和政治、道德教育没什么两样。(错误) 四、简答题(含名词解释) 1、艺术体验:艺术体验是指艺术家对生活的感受、观察和思考,是生活在心灵里的积淀。他常常伴随着强烈的情感活动。 2、文学的形象性:文学作为一种审美意识形态,它的基本特点是用生动具体的形象来反映客观现实生活,这就是说的文学的形象性。 3、文学审美认识功能:审美意识形态是指与现实生活密切联系的审美表现领域.审美意识形态不是审美意识与形态的简单相加,而是指在审美表现过程中审美与社会生活状况相互浸染、彼此渗透的状况。当它把作家的心灵世界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通过形象、情感和意境,以审美方式来反映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生活,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和审美评价并作用于读者的精神世界,对读者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时,就是我们所说的文学的审美社会功能 4、文学审美教育功能:文学是社会生活的能动的艺术的反映,文学作品一旦从作家手里脱胎出来而进入社会系统之后,必然会影响、作用于社会生活,甚至推动着社会的变革和改造。在文学理论史上,历来的思想家和文艺评论家,都非常重视文学的广泛的社会作用,总结这些理论遗产,根据文学对社会生活的实际影响,我们把文学的这种社会功能称之为文学的审美教育作用。 5、文学审美愉悦功能:在文学欣赏中,文学作品能给人以情绪的激动和感觉的快适,在精神上得到满足和愉悦,这就是文学的美悦作用。 五、问答题 1、什么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 所谓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就是说,每一个人都总是有意识地、自觉自由地要通过种种对象将自身的本质力量展现出来,实现其生命和精神理想的价值,这正是美的本质所在。 2、简述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亦称“基本需求层次理论”,是行为科学的理论之一,由美国心理学家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马斯洛里坤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行为和心理活动的共同规律。马斯洛从人的需要出发探索人的激励和研究人的行为,抓住了问题的关键;马斯洛指出了人的需要是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这一趋势基本上符合需要发展规律的。因此,需要层次理论对企业管理者如何有效的调动人的积极性有启发作用。

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

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 ——历史的考察 瞿同祖 法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究竟占什么地位,起什么使用?我想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讨论:一、统治者心目中的法律;二、法律与人民生活;三、法律职业。 一、统治者心目中的法律 统治者心目中的法律指的是关于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地位、法律的功能。各时期不同,历史上的变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法律思想的变化;(二)法律内容和精神的变化。 (一)法律思想的变化 春秋战国时期 儒法两家之争是大家所熟悉的,因时间关系,不能详细讨论,只简单扼要地讲几句。儒家主张礼治、德治、人治。儒家所主张的社会秩序是存在于社会上的贵贱和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异,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分和政治、社会地位。不同的身分有不同的行为规范,这就是礼。儒家认为只要人人遵守符合其身分、地位的行为规范,便可维持理想的社会秩序,国家便可长治久安了。因此儒家极端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上的重要性,提出礼治的口号。儒家同时主张德治。孔子说"为政以德"。他比较德刑的优劣,得出结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儒家既坚信人之善恶是教化所致,便坚信教化只是在位者一二人潜移默化的力量,于是从德治主义愆而为人治主义。 法家反对礼治、德治、人治,主张法治。认为国之所以治在于赏罚,一以劝善,一以止奸,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认为并不足以止乱,无益于治。法律的作用原在禁奸,非为劝善。从法家的眼光来看,只要使人不敢为恶,法律的目的便已达到,原不问人心善恶,也不要求人心良善。法家也反对人治。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通常都是些中人。借助于法律便可治理国家。 秦 秦实行法治,以武力统一六国,建立了第一个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王朝,是法家的天下;实行法治,严刑峻法,焚书坑儒,为儒家所深恶痛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颁布全国统一性法律的朝代。 汉 先秦时代,儒家提倡礼治、德治,排斥法治。到了汉代,因法律已成为国家制度,且汉高帝不喜儒,常辱骂儒生,文帝好刑名之言,景帝好黄老,儒家为了适应政治上的需要,法律思想上也有了变化。他们由反对刑罚,转变而为礼法结合、德刑并用。所谓礼法结合是以法律制裁来维持礼教;所谓德刑并用是以德为主刑为辅。陆贾、贾谊都借秦朝灭亡的经验教训,对高帝和文帝阐述重德轻刑的道理。贾谊提出重礼义轻刑罚的观点。他强调礼法的不同作用:"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云礼云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之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2〕并指出用礼义治国可以得民心,民气和乐;以刑罚治国则民怨背,而民风衰:"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

国际法简答,论述总结

国际法简答、论述题答 简答总结 1>、在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方面战争开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答:(一)战争的法律后果(重点) 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和领事人员在离境前仍享有特权和豁免,馆舍和档案应得到尊重,馆舍、财产、档案和侨民利益可托中立国照料。 2.以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其前提的条约立即废止;关于边界条约之类的永久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引渡和贸易条约停止生效,多边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但影响战争的条约停止生效。 3.敌国公有不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除使馆外可以没收或征用;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不得取得或变卖,若不动产属于军事性质则可破坏。敌国公有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可没收;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目的仅限于军事目的之用。海上敌国公船,一般可以拿捕和没收。 4.在本国领土的敌国侨民应允其限期撤离或有限制居住。 5.贸易、交往和契约关系通常停止,各国一般会有事先立法。 6.私有财产。敌国国民私有财产原则上不受侵犯,但可以加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征用等。 2>简述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 1、发生的继承的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

起,而发生政府继承的原因是政府的更迭。 2、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发生在同一国际法主体内部的新旧两个政府之间。 3、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在范围上有全部继承与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 3>简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是法律,包含若干对国际社会成员有约束力的规范。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则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实践表明,国际法不仅为各国承认且为各国所遵守,其约束力产生于国家间的共同意志。 总之,国际法是法律,但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试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与区别。 答:(1)联系。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范围内是一个重叠区域。都是国家管辖范围,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两者关系密切。 (2)区别 ①两者的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包括被海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和底土,而专属经济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根据一定的宽度,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海洋区域。

文学的社会作用

文学的社会作用 “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孔子:论语?阳货》)这是谈诗也谈文学的功能、作用。 可将文学的价值作用划分为三大类:认识作用、教化作用审美娱乐作用 一、文学的认识作用 指文学作品可以帮助读者形象地了解人类社会生活的有关内容、人性的历史形态、人的情感、心理、命运等,获取生活中的各种知识,并直观和悟解到人类社会生活的真实本质.文学能多角度多层次的满足人的认识需要: 1、文学有助于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社会、历史、人生、自然界; 2、文学有助于对创作主体的认识; 3、文学有助于获得自我认识。 二、文学的审美教化作用 文学的审美教化作用是指文学通过所描绘的社会生活图画及作家渗透于其中的感受、理解和评价显示出来的是非爱憎倾向对人的政治思想、道德情操、精神性格等所产生的影响。 教化不是教育而是情感的“感化”。 文学有多方面的感化功能:1、净化灵魂,影响思想;2、激励情感,鼓动宣传;3、讽喻颂彰,抑恶扬善。 三、文学的审美娱乐作用文学的审美娱乐作用指文学作品通过生动的形象、优美的意境、健康的趣味给人以精神愉悦、情感满足并在自由状态下获得身心健康的积极休息的特殊作用。 对于文学的娱乐作用要避免两种片面的误区:1、完全无视人的娱乐需求,排斥娱乐作用; 这种观点忽视了人的需要,抹杀了娱乐的独立价值 2、将娱乐当成单纯的感官刺激,随心所欲的感官享乐。 这种观点容易形对人尤其是青年人形成精神上的毒害,构成负面价值。 四、文学的认识作用、教化作用、审美娱乐作用的关系三者是统一的,难以分割。 贺拉斯(《诗学?诗艺》) “寓教于乐,既劝谕读者,又使他喜爱,才能符合众望。” 这种紧密的联系体现了真、善、美的密切关系。 五、如何认识文学的社会作用 (一)文学的作用是精神性的(二)文学的作用是整体性的 (三)文学的作用是持续性的(四)文学的作用是有限的

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本质,从狭义上说,即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力、义务,设定权利、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它是与道德、习惯、风俗、和纪律等有着一种近似于相互配合并且以法律为最终的底线和标准的社会规范。但是又要明确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它有自己的调整领域,并不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和纪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书中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即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社会作用,即指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包括分配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纠纷和实施社会管理等作用。 然而,无论是法律的规范作用,还是法律的社会作用。都不能否认法律本质上是由统治阶层制定,并且其最终解释归于统治阶级所有。它的作用便是坚定地为维护统治阶层的统治,使之稳定,长久。 从法律的规范作用来看,其规范的是社会大众的行为。无论是它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或是教育作用,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我们看到,人们在法律的这些作用下,遵循着早已制定好的规则,不能跳出这个范围。因为,自打这个规则建立并付诸实施开始,人们就受到了它的作用。它对大众的行为进行指引,告诉人们什么不能做,并且一旦违反,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此时,又根据违背程度的不同,有着不同的评判标准,并有着与之相对应的各级惩罚措施。 我们看到,它不仅仅是简单机械的对人们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它已经深入人们的生活,使得人们在进行某些行为时不得不考虑会引起怎样的后果,从而对生活中的行为有着更多的思考和放弃。

论联合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形成中的作用

论联合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形成中的作用 联合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基础作用,《联合国宪章》基本上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表现了当时人们对世界和平和民族独立的美好愿望。除此之外,联合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形成的作用也体现在一系列条约文件和具体的实践当中。 联合国成立于二战的炮火之中,,是各国人民期盼和平的最好体现。尽管它在一定程度反映了战后的复杂形势,是各种势力的妥协,但联合国诞生的几十年里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加强国际上各个国家的经济与文化交流,与此同时,联合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的形成具有开拓式的作用。本文仅对联合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的作用作一论述。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什么,,国际法学界还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定义。王铁崖先生认为:所谓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应是各国公认的,对国际法具有指导性、基础性作用的原则。 一、《联合国宪章》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在全世界造成的极大影响,各国人民都为战争付出了深重而惨痛的代价,痛定思痛。在这个背景下形成的《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各国如何相处,如何发展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的第一条就表达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各主权国家平等的原则,联合国就是以这个基础建立起来的。第二条则是在第一条发展起来的,因为各国是平等的,因此我们要相互尊重善意的履行义务,保障各成员国的权益。接下来第三条和第四条是第二条的主要内容,即各成员要用非战争手段处理国际争端,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能影响国际社会的平稳发展。再接下文的几条都是对平等原则的补偿的确认。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以各成员国平等为核心的,其他的一系列原则都是由此而发展起来的,例如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和禁止使用武力与用武力相威胁原则。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联合国的成立和《联合国宪章》的通过,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各国也越来越注重与别国的关系,国际法真正获得了大发展,处于核心地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自不用说。 截止目前,《联合国宪章》仍然国际间最重要的的国际法文件。不仅宪章本身构成了普遍接受的国际法的一部分,而且,由于联合国与联合国宪章的特殊地位,因而宪章对其他国际法文件的制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特别是其所述的原则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具有普遍意

法制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法制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普法的核心环节是法治的宣传,法治的宣传与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是否存在着一个关联关系呢?做好法制宣传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会产生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呢?找出它们之间的关系,找出它们之间的影响,对科学地制定普法规划具有积极的作用,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之进行研究。 首先,历史事实告诉我们,经济的发展是离不开法治的。我们需要用法制来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不能没有法治保障。国际和国内的经验证明,法治是个好办法。“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在集中本阶级根本利益的基础上,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总规矩。在今天,法律就是集中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总规则。这个总规则一旦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也不可非法更改。用邓小平同志的话讲,就是“不依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依领导人的意志的改变而改变”。以发展循环经济为例,在国家制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之后,全国人民就要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集中全力发展循环经济。任何违反循环经济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如果是党的领导干部,还要受到党的纪律处分。如果坚守这样的治国理念,循环经济一定会得到健康发展;如果坚守这样的治国理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就不会像这十几年如此艰难了。经验告诉我们,法治还是聪明之举。 我们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是该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其经济等

的集中反映,并为其服务;那么该社会的经济等是其经济基础,是决定该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经典理论,根据这一经典理论,社会的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是一对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法治的宣传是为法律制度服务的,所以这种行为也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的范围;社会的经济发展,社会本身的发展都是社会的实体内容,是经济基础的范围;所以我们可以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知道,法制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关系。但是在我们国家,由于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和产生它的经济基础虽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作为它们的主体都是人民,所以两者在代表利益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两者的价值取向是同构同向的。那么基于此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对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本身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反过来也一样,我们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越是发展的好对我们的法律制度走向完善就越会提供 更加有力的基础性保障;当然有了更加有力的基础性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也就会更有物质基础,也就会做得更好;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着一种矛盾统一关系,它们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所以我们应当明白做好法制的宣传教育虽然相对于经济发展来说是一种务虚性的工作,但它同样重要,也是对社会的经济发展的一种促进;同样道理,做好社会的经济发展是我们的现实需要,对不断地完善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一种物质前提,两者都很必要,都很重要。 我们认为,法制的宣传是法律制度落实执行的观念实现途径。也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一、单选题 1、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A国际法的法典化B使国际法汇编成册 C国际立法D编辑成册以利查询 2、在国际法上,互不侵犯原则是指()。 A禁止一切战争B禁止侵略战争 C禁止不宣而战D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使用武力 3、下列行为中,属于国际罪行的是()。 A侵害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B侮辱他国的外交代表 C侮辱他国的国旗D贩卖奴隶 4、依国际实践,免除国家责任的情况有()。 A同意B国际组织授权 C不可抗力D自卫行为 5、国家为防止和惩治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事项的法规,可设立()。 A专属经济区B渔区 C毗连区D领海 二、多选题 1、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 C国际法学家的学说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2、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 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 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 3、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

A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 C民族解放组织D法人 4、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只服从于()。 A国际法B船旗国本国法 C外国法D国际私法 5、公海是指不包括下列哪些部分的海域()。 A内水B领海 C大陆架D毗连区 三、填空题 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两件大事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 2、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 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有以下几种: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 4、英国哲学家边沁首倡编纂国际法是在__________ ,国家间的官方编纂活动是在 __________。 5、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了__________ ,奥本海对他的评价是 __________。 6、联合国法委会__________ 成立,到1981年有__________ 委员。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总原则是__________ ,__________。 四、名词解释 1、国际法 2、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3、国际法的渊源 4、干涉 5、国家管辖豁免 (以上每个名词下面空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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