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车主、使用者及其他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失以及其他相关争议的解决,依其与制造商或销售商、租赁商等约定,或者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本规定中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中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可以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本规定中所称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管理缺陷汽车召回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与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5年。? 第八条汽车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商依本规定实施召回:?(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 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造商在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有隐瞒产品缺陷、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未将召回计划向主管部门备案即进行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汽车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进口商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借发布召回信息诋毁汽车制造商的信誉。??第十五条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产品召回控制程序 1 目的 建立产品召回程序,当产品出现或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时,能迅速召回产品。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的召回。 3职责 产品召回小组负责本程序的执行。 4内容 4.1企业已经发现或有证据表明市场销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时,就迅速采取退货或换货的措施,收回已售出的产品。 4.2根据收回产品的时限,收回产品可分为一般情况产品收回和紧急情况产品收回。 4.3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可能伤害使用者身体健康的化妆品,采用一般情况产品收回方式。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可能严重伤害使用者身体健康的化妆品,采用紧急情况产品收回方式。 4.4一般情况产品收回程序 4.4.1由企业主管质量领导指定一人负责产品收回工作,此人须独立于业务部门之外,负责产品收回及协调工作。 4.4.2收回工作负责人接到产品收回决定后,迅速调阅销售记录,制定收回计划,计划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发货日期、收回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真)、联系人,收回产品数量、收回方式、时限、收回原因等。 4.4.3把收回计划通知销售部门及有关人员,立即实施收回计划。 4.4.4执行人员(部门)定期报告收回工作情况及异常情况,统计收回差额及收回率等。 4.4.5收回的产品进成品仓时,启用“退回产品接收工作程序”。 4.4.6做好产品收回的各项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收回单位、地址、电话、传真,收回原因、日期,处理意见等。 4.5紧急情况产品收回程序

4.5.1经批准、决定进行产品紧急收回。 4.5.2成立由企业主管质量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及经营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紧急收回领导小组,负责紧急收回全过程的领导决策和异常情况处理。 4.5.3成立由经营部门为主,质量管理部门和仓储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实施产品紧急收回工作。 4.5.4紧急收回决定下达后要在24小时内准备如下资料: 产品品名、规格、批号、数量。 产品批出货记录。 产品停止使用说明或停止销售说明,内容包括:紧急回收原因,可能造成的医疗后果,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或预防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的通知。 4.5.5业务部门以最快的手段和途径通知发货记录中该批的客户,把收回产品的资料及停止销售使用的说明和通知等发至客户。 4.5.6在颁发及转发通知的同时收回产品,注意收回率、收回数量与规定的差额。 4.5.7在紧急收回过程中,工作小组应定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收回工作进展情况,应24小时留有值班人员,处理随时可能发生的情况。 4.5.8收回的产品运到厂成品库时,启用“退回产品接收工作程序”。 4.5.9紧急收回的每一阶段,每一参预人员均应详细记录所采取的措施和时间等,收回工作结束后要整理分析并归档,存入产品质量档案中。 4.5.10领导小组根据收回情况决定是否紧急收回工作结束,若可以结束,应以书面形式宣布并通知有关部门。 4.6因质量原因的退货和收回的产品,应分析是否会涉及其他批号,若可能会涉及其他批号时,所涉及批号的产品应同时收回和退货处理。 4.7退回产品的接收与处理 4.7.1退回产品指销售至市场的产品,由于各种原因(如:退货或收回)退回企业的产品。 4.7.2退回产品接收工作程序: 4.7.2.1到库:退回产品到库,置收货区。 4.7.2.2预接收: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摘要】: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分析这一“关于现存法律的最有希望的实证理论”,以汽车产品为例论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文中通过对近期“召回门”事件的反思,比较我国与国外特别是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劣,运用经济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从召回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主体、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分析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现状、构想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希望对得出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对策有所裨益。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构成立法完善 一、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缺陷产品是缺陷产品法律管理制度的基础,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是以产品存在缺陷未制度构建的基础。那么什么是缺陷产品呢?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即缺陷产品是指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汽车缺陷产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它认为,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就是缺陷汽车产品。所谓召回,指的是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引起某个型号或批次的产品出现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须以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的缺陷,并向消费者作出道歉或物质性补偿。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危害和损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更加尊重、对人权愈加重视的理念之上的,同时它也是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都有相应的立法,其中美国是最早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最为完善。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厂商制造的大量商品进入我国市场,同时大量的缺陷产品不断涌现,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不便,甚至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害。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刚刚起步,加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有助于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全套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八、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九、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或者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第四条[召回制度]国家对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产品施行召回制度。 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质检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产品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管理协调 机制。 第七条[召回程序]缺陷产品的召回应当包括信息收集、缺陷调查、风险评估与确认、召回过程管理及召回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缺陷调查和确认 第八条[生产者缺陷调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 (一)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 (二)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 (三)接到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 (四)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

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名称

1.目的: 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消费者客户投诉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产品缺陷对客户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的信誉,促进质量改善与售后服务,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 2. 范围: 各生产厂生产的所有产品。 3. 定义: 产品召回是指公司因产品质量缺陷主动从销售网环节转移或召回产品的行为。农户、经营者、农业监督部门等部门或人员发现我司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通过投诉,通达等方式通知我司,主动召回产品,并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4. 引用标准: 4.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5.职责 5.1市场部:负责信息的接收、汇集、分析,产品召回的决策,产品出口发货的调查,产品召回的执行,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答复等与客户及相关单位有关的全部工作。 5.2品管部:负责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不合格产品库存数量的调查、隔离;产品的评估、 调查及隔离、分析情况的汇总上报。 5.3物流部:与预召回产品相关产品现库存数量的调查,并加设单独存放标识区分清楚,安排库位存放预召回的产品。 6.产品召回管理: 6.1产品召回工作小组: 6.1.1组长:总经理 6.1.2副组长:品管部部长,市场部总监物流部部长 6.1.3召回工作小组职责: 组长:负责召回程序的启动,组织相关部门对召回产品进行鉴定,并作出处理意见。 副组长:负责召回活动的具体实施并及时向组长汇报召回进程。 6.2产品召回程序 6.2.1.产品的召回条件 1)产品出现严重的内质问题。 2)产品出现药害,药效等无法使用; 3)产品外包装出现批量性的A类异常,无法使用的。 4)国家或地方政府要求召回的产品。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 析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制度,即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收回,而主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召回的目的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方面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之中。这些法律规定在原则上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理基础,但其缺点是显著的,它缺乏操作性,例如《消法》第18条,经营者在发现缺陷产品后,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那么经营者如何采取措施防 止危害发生呢?我们不可能从法条上推测出来,一个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应该是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它包括主管部门对召回的监督管理权,经营者承担具体召回的义务,快速有效可操作的召回程序,违反义务的处罚规定等诸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我国召回法律制度关于召回成本立法的问题 (一)缺少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法 在我国,虽然《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

障法》对产品责任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但都没有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条款。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效力范围有限,并且属部门规章,执行中常常要受到其他部门的牵制,导致协调成本和召回成本的增加。缺少一部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法(即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最大障碍。没有这样一部法律,缺陷产品召回中的一般性问题就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关于召回成本的问题更无从说起。 (二)对召回成本承担主体缺乏明确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对召回责任主体的规定不一,称谓不同。《产品质量法》规定:根据过错,由销售者、生产者和供货者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由经营者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则规定: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这种情况固然是由于这些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制定缺陷产品召回一般法的必要性。由于这些法律规定不一、操作性不强,导致承担召回成本的责任主体不明。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例,虽然其规定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中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并无不当,但没有明确规定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零部件供应商及原材料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对于同一型号的产品由不同厂商生产、发

游泳池健康相关产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word 文档

游泳池健康相关产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word 文档泰华锦江国际大酒店 游泳池健康相关产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一、专人负责采购~采购人员要有相应的资历及较强的责任心~并掌握相关的卫生知识。 二、采购客用化妆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近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采购消毒产品~应向供货方索取国产或进口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并索取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近期检验报告复印件~采购的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 四、与健康相关产品索证有关的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备查。 五、公共场所经营老需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该产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六、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七、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棉织品宜存放于密闭的储藏柜中。 八、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其物品。 九、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下面是赠送的保安部制度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保安部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津法觃,按照####年度目标的要求,做好####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全体人员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保持####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 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意识和防火知识,配备、配齐####各个楼层的消防器材,管好用好各种电器设备,确保####各通道畅通,严防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贯彻值班、巡检制度,按时上岗、到岗,加经对重要设备和重点部位的管理,防止和打击盗窃等各种犯罪活劢,确保####内外安全。四、、加强保安队部建设,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认真贯彻法律法觃,不断提高全体保安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勤奋工作,秉公执法,建设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和业务素质精良的保安队伍。 11、保持监控室和值班室的清洁干净,天天打扫,窗明地净。 12、服从领导安排,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5、积极扑救。火警初起阶段,要全力自救。防止蔓延,尽快扑灭,要正确使用灭火器,电器,应先切断电源。 6、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维护火场秩序,保证进出道路畅通。看管抢救重要物资,疏散危险区域人员。 九、协同本部门或其他部门所进行的各项工作进行记录。 保安员值班操作及要求 一、交接岗 1、每日上午9时和下午 19时为交接岗。 2、交接岗时将当班所接纳物品清点清楚,以及夜班所发生的情况未得到解决的需> 面汇报。检查值班室内外的卫生状况,地面无纸屑,桌面无杂物,整齐清洁。

论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论文答辩

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 我之所以选择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个论文题目,首先是因为自己对这个选题比较感兴趣。其次,是因为我觉得这个问题很贴近现实,很有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迅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也日益丰富,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在设计、生产、制造等环节的失误或者不完善,导致很多缺陷产品流入市场,对广大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然而,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却还很不完善,使得广大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我觉得很有必要对如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个课题进行研究。 基本框架和结构 本文是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的认识来阐述其漏洞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几个核心概念进行分析:阐述了什么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独特功能以及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做出了界定。第二部分结合当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情况,归纳出现行规定的不足。第三部分结合第二部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制度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目前,国内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讨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概念,法律关系、法律性质、及理论基础等。主要有王利明的《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李泉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思考》等。二是关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主要研究资料有马淑芳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我见》、纪红梅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困境与出路》、齐萌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与构建》和杨慧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等。三是关于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的考察尤其是对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介绍,例如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一书对欧美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都做了详细的介绍,赵晓光、刘兆彬、郑卫华的《欧美产品召回制度》从美国、欧盟及英国召回方面的法律入手,对欧美产品召回的法律基础和管理模式做了全面的展示。四是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方面的资料,这方面我国理论研究的资料较多,有李昌麒的《经济法学》、王卫国、李东方的《经济法学》、张兰兰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王蔽的《关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李振东的《绿色商业背景下产品召回立法的现状与展望》等,这些文章介绍了关于完善我国召回制度的建议,对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的出台起到很大的借鉴作用。除以上论文的四个方面外,还有部分文献对我国国家质检总_局起草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稿)》进行了研究与分析,主要论证了该条例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进步之处,以及需改进之处,如王淑珍的《缺陷产品召回之统一立法》,刘淼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解读一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黄书建的《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为视野》等。 发现哪些不同见解,对于这些不同见解自己是怎么去认识的。 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同的见解主要是存在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学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产品召回是一种法律的责任,因为产品召回是生产者没有履行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其与修理替换等法律责任具有相似性。[2]另一种观点认

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刘亚玲 摘要产品召回是法律赋予生产商的一种法定义务,只要产品的缺陷被检测、发现,生产商都有义务召回。然而,我国尚未就产品召回制度出台具体法律予以规制。本文提出我们应当从扩大召回制度适用范围、健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与相关配套机制以及借鉴学习他国先进经验等方面着手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关键词产品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性质 作者简介:刘亚玲,陕西省榆林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15-01 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 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如果产品存在缺陷而有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情况,生产商或销售商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得知这一情况,并主动将具有此危险的产品收回,使消费者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免遭损害;如果生产商或销售商发现该危险却不加以处理,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其回收产品。缺陷产品召回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关于产品召回制度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产品召回是法定义务,是法律对生产商直接做出要求,一旦缺陷产品被检测或发现,其都有义务召回而不管交易双方是否对此做出事前约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产品召回是法律责任,是由于生产商没有履行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理由: 第一,法定义务是指人类社会活动中,法律规定所应承受的行为约束,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责任更多体现为一种事后性,是由于违反法律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而承担的不利后果。产品召回行为本身就是法律针对生产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设的义务之一,只有在生产商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前提下,才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产品召回制度应视为是生产商的一种法定义务。第二,缺陷产品所存在的系统性问题,不是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消费者个人,而是波及到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群体,产品召回制度要求生产商对所有同类产品的消费者提供同样救济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召回费用。并且需要政府作为交易以外的第三方介入,以促使生产商主动、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第三,由于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法定义务,就决定了它只能是以事前救济制度而存在,因为法定义务往往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产品召回目的在于使缺陷产品尚未对人身财产造成实际损害之前,通过各项补救措施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减少或消灭潜在损害的发生。 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出现一系列由产品缺陷而引发的纠纷事件,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严重损失,凸显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严重缺位。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一,众所周知,产品召回制度被广泛应用于汽车、食品、药品等多个行业,但在我国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颁布,仅就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实现了规范管理,对于其他行业仍是一片法规“盲区”。滞后的立法加上软弱的执法,使生产商面对缺陷产品无动于衷,也造成政府在缺陷产品监管上的不力。另外,就现阶段为数不多的法规来看,在产品召回上依然存在立法操作性差、难以具体应用、模糊法律规定普遍存在等问题。第二,产品召回的标准不够明确,针对“缺陷产品”的举证责任存有争议。第 三,产品召回制度的监管机关过于单一,无法适应纷繁复杂的产品质量检测与召回工作。第四,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责任人规定不明确,制裁力度不够。 三、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构想 (一)扩大产品召回制度适用的范围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产品召回制度仅仅适用于汽车、儿童玩具等部分产品,这与我国市场的实际相差甚远。我们应当强制扩大产品召回制度所适用的范围,将其扩大到与人民安全生活息息相关的各方面。如果立法设定强制的召回制度,不仅可以避免生产商大范围侵害消费者利益情形的发生,尤其是在食品和药品行业等,而且可以杜绝外国厂商在进行全球召回时所采取的“中国市场例外”等情形的发生,从而在较大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缺陷与不足,健全适应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 我们应当从立法、执法的角度出发,完善现有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足。一方面,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召回法》,从而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原则、召回范围、召回程序、执法主体、救济程序、法律责任等相关方面做出明确界定,以保证产品召回制度在法律上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另一方面,实行分工负责,权责明确,相互监督等方式,按照不同行业产品归属不同的机构来明确执法主体以及相关的监管、检测体系。 (三)借鉴学习国际有益经验 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构中,我国可以吸引和借鉴对此制度运用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之有益经验及先进理念,为我所用。例如,在食品召回法律体系中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动态监控;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惩罚性赔偿机制——通过规定不同的处罚等级以及制裁措施,来对付那些不愿按照制度召回缺陷产品的生产商和经销商等。 赵晓光,刘兆彬,等.欧美产品召回制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 参考文献: [1]赵晓光,刘兆彬.欧美产品召回制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张云.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 [3]董春华.中美产品缺陷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段晓红.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经济与法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1. 目的与编制依据 1.1为及时召回有缺陷的批量产品,减少公司和客户因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失,维护公司的市场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的编制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国家质检总局,2008)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CX/ZB-25)》(××××公司,2008) 《纠正和预防控制程序(CX/ZB-26)》(××××公司,2008) 《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CX/KF-17)》(××××公司,2008) 2 主题内容 本制度界定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定义和管理程序,明确了有关部门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3.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缺陷产品的报告、调查、召回、处理及纠正预防措施的管理。 4. 职责 4.1 质量保证部(以下简称“质保部”)为公司缺陷产品召回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客户对特定批次、型号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编制召回计划书,监督缺陷产品召回过程,必要时向公司提交缺陷产品召回报告。 4.2 客服部负责接收并及时报告客户对缺陷产品的信息反馈与投诉,协助销售部门执行召回计划书,办理退货、换货。 4.3缺陷产品生产部门负责所召回的缺陷产品的鉴定与修复,并实施纠正预防措施。仓库、分析技术、研发等部门配合。 4.4 本制度由质保部组织编制和修订,客服、生产、仓库、分析技术等部门参与。本制度经公司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颁布实施。质保部负责将本制度及其修订版本报行政部存档。 5. 定义 5.1 缺陷产品 ①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

性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②由于上述原因存在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 5.2 召回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使用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5.产品召回程序 5.1 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与确认 5.1.1 分析技术部在对已售出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的留样进行复测和稳定性检测时,如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有可能造成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对复测数据进行校核确认。 5.1.2 客服部收到客户对产品的质量以及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缺陷的投诉或信息反馈时,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通知客户暂停使用,通知仓库对尚未发出的同一批号的产品暂停发货。 5.1.3 生产、中试等部门发现已交库的产品为缺陷产品时,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妥善保存缺陷产品的生产记录备查。 5.1.4 质保部在收到缺陷产品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并告知客服部通知客户暂停使用。缺陷产品调查的基本内容为: ①缺陷产品的原料检测和生产过程控制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②缺陷产品的生产装置及其测量仪表是否处于正常、稳定状态; ③缺陷产品的质量标准是否正确,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是否准确可靠; ④缺陷产品的包装器材和包装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产品特性; ⑤缺陷产品的标签、标识以及随产品提交的相关技术文件是否完整、规范、正确。 5.1.5 质保部应充分收集调查所需资料,广泛听取与缺陷产品生产过程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题讨论会,并及时向公司提交缺陷产品的调查报告。与缺陷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的所有部门均应配合质保部的缺陷产品调查,并参与调查报告的审核。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正式版)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药品召回, 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安全隐患, 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药剂科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完善药品不良发应(ADR)报告制度及相关制度, 建立以质量管理部为中心, 各相关部门为网络单元的药品信息反馈、传递、分析及处理的完善的药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 (1)建立药品质量安全信息反馈记录, 将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2)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 保证销售花纹路的可溯源性。 (3)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药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和处理, 并负责对药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处理进行归类存档。 (4)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应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 通知药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 并通知使用单位召回售出药品, 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 (1)公司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 提供有关资料。 (2)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可以包括: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2007 年7 月26 日,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 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首次以条例的形式 确立了产品召回制度, 这对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 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也为产品召回理论的研究和立法 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 一、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所谓产品召回, 是指生产厂商将其生产且已进入流 通的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隐患产品, 及时从市场 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的行为。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是指调整 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它具有系统性、公法性、群体性和预防性的特征。 1. 系统性 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 可以分为偶然性因素和 系统性因素。由于各种随机性因素所造成产品的损害称 为偶然性因素; 由于设计、制造过程中造成某一批次、型 号或类别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称为系统性因素。对偶然性 的损害, 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 对系统性 的损害, 个体的民事诉讼并不能保护所有涉及的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产品召回法律制度针对的是生产过程中的 系统性因素造成的系统性损害, 因而具有系统性。 2. 公法性 偶然性损害属于私法调节的范畴, 一般可以通过合 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私法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而系统 性损害所带来的危害不是局限于某个特定的消费者个 人, 而是波及为数众多的特定消费者群体, 因此, 它属于 公法调节的范围。一般来说, 由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和实 行隐患产品行政管理制度, 生产商及其他责任方据此对 隐患产品进行召回, 因而具有公法性。 3. 群体性 由于缺陷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往往具有批量性 的特点, 因此, 当这些产品投放到市场后, 其潜在的危害 是巨大的, 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 就会延误迅 速在社会上消除隐患的时机, 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由于 产品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谈判能力等方 面有很大悬殊, 单一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不足以引起生产 商的重视并消除危险及对其进行惩戒, 而受害消费者群 体在寻求救济上面临着严重的举证困难。个体侵权救 济模式的传统侵权责任法, 在商业社会结构下的大规 模商业企业侵权事件面前已经愈显捉襟见肘, 产品召 回法律制度在此则显现出其优势, 可以看出它具有群体 性的特征。 4. 预防性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全套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制度全套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の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の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疾病の,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の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の,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の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の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の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八、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九、接触直接入口食品の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 手: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の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它部位 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の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十、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の工作。 十一、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十二、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の行为。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与处置流程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 为加强医院药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减少或避免药害事件的发生,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基本概念 1、药品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2、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3、有下列情况发生的为必须召回药品: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药品:包括假药、劣药或因存在安全隐患而责令召回的药品。 (2)生产商、供应商主动要求召回的药品。 (3)调剂、发放错误的药品。 (4)已证实或高度怀疑被污染的药品。 (5)使用过程中发生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 (6)已过期失效的药品。 二、药品召回与处理程序 1、药剂科负责医院药品召回具体管理工作。 2、根据不同的情况与召回分级,科学设计相应的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1)发现假、劣药品时,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召回,妥善保存所有原始记录,对假、劣药品及时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2)发现调剂错误时,立即追回调剂错误的药品。依《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对调剂错误,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3)、医院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或收到药品召回通知后,立即停止采购、销售和使用所涉问题药品。各病区、各药房的药品退回药库,妥善保管于指定场所,做好下架封存、登记报告工作。 (4)、各调剂室负责人指定专人通过查找处方、病历等方式找到用药患者,通知其停止用药,办理退药手续,并登记召回药品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所有原始记录。 (5)、已召回的药品集中封存,每月将召回药品信息和处方集中上报医务处。 (6)、药库负责人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与药品供应商联系退药事宜。 (7)、确定为不良反应的按不良反应报告程序及时上报。 (8)、必要时经药学部主任审批后,依据《召回管理药品不良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求,联系医务处开展假、劣药品或调剂错误药品导致人身损害的患者的体检、健康咨询及救治等应对工作。 (9)、必要时经药学部主任审批后,依据《医疗纠纷、差错管理制度》联系督查办协调解决医疗纠纷。 (10)、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药品召回、销毁等相关工作。做好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沟通工作。 (11)、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存档备查。仔细分析假、劣药品和调剂错误等药品召回事件的发生原因,加强环节管理,及时修订相关制度,保障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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