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网游戏整改规定

文化部网游戏整改规定
文化部网游戏整改规定

吉祥游戏防赌博、防沉迷相关设置说明

为打击不良游戏,净化网络环境,为广大棋牌爱好者提供健康、绿色的游戏平台,吉祥游戏团队根据公安、文化等部委下发的相关规定,从游戏设计角度进行了防赌博、防沉迷的相关设置,具体说明如下:

1、对每账号/每天充值进行限制(含所有账号),每账号/每天通过网银、充值卡等所有充值方式充值金额总和限制为0-1000元,如果账号超过该限制范围,则本日该账号将不能够通过任何方式进行充值。

2、对每账号/每天游戏时间进行限制(含所有账号),每账号/每天游戏时

间限制为0-10小时,如账号游戏时间超过该限制范围,则本日该账号将不能进行游戏。

3、对每账号/每天在所有游戏中输赢的游戏币总数进行封顶限制(含所有

账号),限制范围:0-200000000游戏币。如输赢超过该限制范围,该账号本日不能进行游戏。

4、每账号/每局,游戏币输赢进行封顶限制(含所有账号),在游戏中进行游戏程序层的控制和限制,玩家在游戏中,每局最大输赢范围:0-300倍当前局基础分。玩家无法超过该封顶限制。

5、游戏中禁止游戏币交易和贩卖行为,游戏每5分钟/次发送循环系统消息对游戏所有用户进行“严禁交易游戏币”的相关内容的提醒。设置并屏蔽有关“游戏币交易、贩卖”内容,以及有关“政治、淫秽、反党反社会”内容的消息不允许显示;如发现利用技术手段或其他语言绕过屏蔽限制发送有关“游戏币交易、贩卖”内容,以及有关“政治、淫秽、反党反社会”内容的账号,将对该账号进行禁言7天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进行封号处理;如发现游戏中贩卖游戏币,将对该账号进行永久封号处理,并扣除所有游戏币。

6、在注册账号时,必须输入有效、合法身份证号,否则不允许注册。

7、设置在游戏中不显示玩家帐号的登陆“用户名”,只显示昵称(通过昵称不能登录),尽可能防止玩家帐号被盗;并免费提供游戏币存储功能,即“保险箱”,“保险箱”通过二级密保(非登录密码)对游戏币进行存取。尽可能最大程度保证玩家游戏币安全。

8、对所有账号在游戏中进行的所有操作的日志,以备份方式留存一个月。

吉祥游戏团队

附:吉祥游戏相关虚拟道具的解释

o游戏币:作为吉祥游戏中唯一一种体现玩家在游戏中胜负的道具,并参与所有游戏胜负输赢的结算。可以通过注册账号、挂机、推荐好友获得系统免费赠送,也可以通过完成部分游戏任务或通过吉祥币购买道具时来获得系统的免费赠送。不能够交易、转让,且游戏中没有开放或设有对游戏币进行交易、转让的功能。该道具不可以兑换实物奖品,且游戏官方不进行任何形式兑换或回收。

o吉祥币:吉祥游戏的虚拟货币,可以通过充值获得,也可以利用游戏币道具兑换来获得(游戏币可以兑换吉祥币,但吉祥币不能兑换游戏币);吉祥币不能作为游戏中输赢的结算道具且不参与任何游戏中胜负的结算;只能购买相关道具(不能购买游戏币),如会员、星座、小喇叭等道具;吉祥币不能够交易、转让,且游戏中没有开放或设有对吉祥币进行交易、转让的功能。该道具不可以兑换实物奖品,且游戏官方不进行任何形式兑换或回收。

o元宝:元宝是玩家在游戏中通过完成当前局任务获得的一种系统免费奖励的道具。该道具不能通过充值获得,也不能通过游戏币或吉祥币兑换来获得,且元宝不作为游戏中胜负输赢的体现道具也不能参与任何游戏中的输赢结算;只能通过完成游戏中的任务来获得,与游戏胜负输赢无关。如在斗地主中,本局任务是:“打出3个6”,如果玩家在本局中打出过为3个6的牌型,无论该玩家本局游戏胜负输赢,系统都会赠送一定数量的元宝。该道具可以兑换手机话费等奖品。兑换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只扣取对应数量的元宝道具。元宝不能够交易、转让,且游戏中没有开放或设有对元宝进行交易、转让的功能。该道具不可以兑换人民币或其他现实中法定货币。

o魅力:魅力是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系统根据该玩家的游戏币时间来免费赠送的一种道具。玩游戏每小时赠送12个。每天最多赠送120

个,即游戏时间10小时。该道具不能通过充值获得,也不能通过游戏币或吉祥币兑换来获得,只能通过系统免费赠送获得。魅力不能够交易、转让,且游戏中没有开放或设有对魅力进行交易、转让的功能。

该道具只可以兑换游戏币,不可以兑换其他道具或实物奖品,且游戏官方不进行任何形式兑换或回收。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 2012年11月13日来源:文化部 ????为进一步完善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工作,依据《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特制订本指南。 ????一、备案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备案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游戏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游戏操作说明; ????(四)游戏样品: ????1.客户端游戏:提供游戏客户端(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

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2.网页游戏: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3.手机游戏: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三台(备案后退还),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4.其他游戏:根据游戏情况提供三份可正常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并加盖公章); ????(八)游戏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非申报单位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则需提供该游戏产品着作权人出具的授权运营协议或相关合同等文件); ????(九)游戏若采用联合运营的运营模式,则需提供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签署的代理协议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 ????三、报备方式 ????(一)报备材料请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邮编:100020); ????(二)报备材料电子版须上传至“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 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文化部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doc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文化部 文号:文市发〔2016〕32号 发布日期:2016-12-1 执行日期:2017-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

(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 (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变更网络游戏版本、增加虚拟道具

2020年文化部监管游戏政策(2)完整篇.doc

2017年文化部监管游戏政策(2)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 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

解读文化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解读《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7-11-01 00:00:00.0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宋奇慧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网络游戏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据统计:2000年中国网络游戏的市场规模为0.3亿元,2001年的市场规模为3.1亿元人民币,2002年以高达213.8%的增加率,实现了9.1亿元的市场规模,2003年接近20亿元,2004年达到36亿元,短短几年,市场规模膨胀了100多倍。同时,强力带动着相关产业的发展,如2004年,网络游戏对通信业业务收入直接贡献150.7亿元人民币,对IT产业直接贡献63.7亿元人民币,对媒体及传统出版业贡献35.8亿元人民币。 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我国互联网企业的主要盈利点:著名门户网站网易2004年度收入中62%的收入来自游戏,其他收入仅占38%。2004年,一些著名的主营或者兼营网络游戏的企业,如上海盛大、久诚、深圳腾讯等相继在美国纳斯达克或香港成功上市,其中上海盛大公司作为一家网络游戏企业其资产已经超越了门户网站,截至2005年9月5日市值超过22亿美元。网络游戏成为网络经济及娱乐业的重要支撑和文化产业一个具有潜力的增长点。与此同时,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16次统计报告显示,截至到2005年6月底,我国共有网络游戏玩家2300万。 但是,由于我国网络游戏市场处于发展的初期,还不够成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内容问题:部分游戏产品中存在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非法交易敛财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和不健康内容,特别是游戏产品中暴力问题突出,以打斗和练级为主;二是进口问题:境外游戏产品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精神、具有深刻文化内涵的原创游戏精品。特别是韩国的游戏产品较多,据统计,目前在国内运营和公测的168款游戏中韩国游戏约占44%,2004年我国共有原创游戏约60款,占36%,差距在逐步缩小。但是盈利能力大大逊于韩国,进口的韩国游戏有68%盈利,我国原创游戏盈利的仅占28%。三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问题:容易影响缺乏自制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学业和身心健康,有的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并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四是“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经营行为比较突出,影响了网络游戏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广大学生家长、老师反映强烈。为净化网络游戏市场,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环境,文化部、文明办牵头联合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等五部门于今年4月至8月联合开展了净化网络游戏工作。 净化网络游戏工作一直坚持疏堵结合,不仅对违法游戏及运营单位施以重拳,先后查处了两批违法游戏,同时还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游戏娱乐需求,于今年暑假期间文化部联合有关部门向未成年人推荐了一批游戏精品。《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以

游戏文化部备案审批方案

游戏文化部备案审批方案 网络游戏上市都要文化部做游戏备案。目前网络游戏备案主要向两个政府部门申请。一个是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处,另一个是新闻出版总署数字科技司。网络游戏备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游戏运营备案,一种是游戏出版备案。游戏运营备案——指文化部要求在游戏上线运营后规定时期内内到文化部做游戏运营备案。游戏出版备案——是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相关游戏出版运营的批文号的简称。——更多相关专业详情可咨询汉唐信通 游戏文化部备案审批——游戏运营备案 游戏运营备案审批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游戏运营备案审批材料 1、文化部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申报表;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产品操作说明 2、产品样品(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3、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 4、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游戏运营备案审批流程 游戏运营备案审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游戏文化部备案审批——游戏出版备案 游戏出版备案审批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游戏出版备案审批材料 1、游戏文字及图片全部脚本;文字稿包括:游戏总体介绍、开发运营公司介绍、NPC 人物对话、物品道具名称、技能列表说明、任务文本、防沉迷设置说明、游戏内的屏蔽词库等相关文字内容; 2、游戏演示光盘[游戏自动演示视频刻盘] 电子版本;录制时长为十分钟左右,包含游

文化部游戏运营备案

文化部游戏运营备案 游戏运营备案——是指文化部要求在游戏上线运营后的一个月之类内到文化部做游戏运营备案。 游戏备案的种类 游戏备案有两种,一种是游戏运营备案,一种是游戏出版备案。 游戏运营备案申请材料 国产游戏运营备案材料如下: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申报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 (四)产品样品(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参考法律法规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净化网络游戏软件的工作方案》 《游戏产品内容审查标准》 进口游戏运营备案材料如下: (一)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中外文名称;

(二)著作权人情况(中外文名称、所在国家或地区、经营情况等);(三)引进前的运营情况; (四)详细的作品内容介绍; (五)计划的出版(公测)时间; (六)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等。 游戏出版备案申请材料 (一) 游戏介绍 (二) 测试帐号及密码(5组) (三) 游戏屏蔽词库 (四) 游戏脚本 (五) 彩色游戏截图(需附图片说明) (六) 防沉迷系统 (七) 出版社审读报告 (八) 出版合同 (九) 出版与网络监管协议 (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审批时间 60-90个工作日

文化部网游戏整改规定

吉祥游戏防赌博、防沉迷相关设置说明 为打击不良游戏,净化网络环境,为广大棋牌爱好者提供健康、绿色的游戏平台,吉祥游戏团队根据公安、文化等部委下发的相关规定,从游戏设计角度进行了防赌博、防沉迷的相关设置,具体说明如下: 1、对每账号/每天充值进行限制(含所有账号),每账号/每天通过网银、充值卡等所有充值方式充值金额总和限制为0-1000元,如果账号超过该限制范围,则本日该账号将不能够通过任何方式进行充值。 2、对每账号/每天游戏时间进行限制(含所有账号),每账号/每天游戏时 间限制为0-10小时,如账号游戏时间超过该限制范围,则本日该账号将不能进行游戏。 3、对每账号/每天在所有游戏中输赢的游戏币总数进行封顶限制(含所有 账号),限制范围:0-200000000游戏币。如输赢超过该限制范围,该账号本日不能进行游戏。 4、每账号/每局,游戏币输赢进行封顶限制(含所有账号),在游戏中进行游戏程序层的控制和限制,玩家在游戏中,每局最大输赢范围:0-300倍当前局基础分。玩家无法超过该封顶限制。 5、游戏中禁止游戏币交易和贩卖行为,游戏每5分钟/次发送循环系统消息对游戏所有用户进行“严禁交易游戏币”的相关内容的提醒。设置并屏蔽有关“游戏币交易、贩卖”内容,以及有关“政治、淫秽、反党反社会”内容的消息不允许显示;如发现利用技术手段或其他语言绕过屏蔽限制发送有关“游戏币交易、贩卖”内容,以及有关“政治、淫秽、反党反社会”内容的账号,将对该账号进行禁言7天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进行封号处理;如发现游戏中贩卖游戏币,将对该账号进行永久封号处理,并扣除所有游戏币。 6、在注册账号时,必须输入有效、合法身份证号,否则不允许注册。 7、设置在游戏中不显示玩家帐号的登陆“用户名”,只显示昵称(通过昵称不能登录),尽可能防止玩家帐号被盗;并免费提供游戏币存储功能,即“保险箱”,“保险箱”通过二级密保(非登录密码)对游戏币进行存取。尽可能最大程度保证玩家游戏币安全。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与网络游戏实名制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与网络游戏实名制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出台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是官方解读全文: 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新的网络文化业态,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互联网上消费娱乐的重要文化产品。文化部作为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制定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对中国网络游戏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制定《办法》的背景 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达25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9.5%。但随着网络游戏市场的不断扩大,它所带来的深层次问题也日益显露:未成年人沉迷导致学业及身心健康受损,少数网络游戏产品文化价值观导向偏差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欠规范引发纠纷,运营推广存在虚假宣传现象,执法有效性亟待完善等等。网络游戏管理已成为社会各界十分关心、新闻媒体密切关注的焦点。 自2002年以来,文化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第32号令)等法律法规,依法对网络游戏进行了管理。文化部在管理中,逐步建立起了主体资格准入、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及交易规范、日常巡查监管等基本制度,在规范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使得监管法规滞后、监管措施不足等问题日渐凸显。 为有效地解决网络游戏市场的突出问题,履行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及《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赋予的网络游戏主管部门的职责,文化部于2008年启动了《办法》的制订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文化部进行了深入的立法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网络游戏内容审查专家、法律界人士等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制定了《办法》。 《办法》首次系统地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做出相关规定,共计六章三十九条。《办法》既在法规层级上固化了文化部以往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又针对网络游戏市场现阶段出现的突出问题细化了管理措施,强化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办法》的基本原则、相关概念与适用范围

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

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 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修订版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 指南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 2012年11月13日来源:文化部 为进一步完善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工作,依据《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特制订本指南。 一、备案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备案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游戏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游戏操作说明; (四)游戏样品: 1.客户端游戏:提供游戏客户端(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2.网页游戏: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3.手机游戏: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三台(备案后退还),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4.其他游戏:根据游戏情况提供三份可正常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并加盖公章); (八)游戏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非申报单位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则需提供该游戏产品着作权人出具的授权运营协议或相关合同等文件); (九)游戏若采用联合运营的运营模式,则需提供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签署的代理协议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 三、报备方式 (一)报备材料请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邮编:100020); (二)报备材料电子版须上传至“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 四、备案要求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自上线运营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官网指定位置及游戏

文化部关于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

文化部关于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 进行核查的通知 文市函〔2010〕2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地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评估执行效果,文化部决定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开展《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核查范围包括所有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且经营范围中包含网络游戏的经营单位。检查工作将采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自查和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进行,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阶段 2010年12月,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按照《办法》和《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0〕2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请各企业登录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b646203.html,),注册本公司账号,认真填写《<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检查表》(见附件)的各项内容,并将《检查表》打印盖章后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交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二、核查阶段 2011年1月,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办法》

和《通知》的要求,参照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交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检查表》,登录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b646203.html,),注册本省(区、市)厅(局)管理账号,对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填写核查结果、评价及整体评估意见,打印盖章后于2011年1月31日前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对玩家有举报、群众反应强烈的重点企业和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或提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 三、总结阶段 2011年2月,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分别从管理和执法的角度全面总结《办法》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省(区、市)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对《办法》的整体执行情况;二、《办法》实施以来新审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情况;三、《办法》实施以来受理群众相关举报及处理、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的情况; 四、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举措(包括培训);五、《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等。 四、验收阶段 2011年3月,文化部将根据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自查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贯彻实施情况良好的经营单位以及管理、执法部门予以表扬,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各地要以本次核查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网络游戏日常管理的长效机制,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的规范发展。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图文稿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 指南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 2012年11月13日来源:文化部 为进一步完善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工作,依据《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特制订本指南。 一、备案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备案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游戏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游戏操作说明; (四)游戏样品: 1.客户端游戏:提供游戏客户端(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2.网页游戏: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

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3.手机游戏: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三台(备案后退还),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4.其他游戏:根据游戏情况提供三份可正常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并加盖公章); (八)游戏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非申报单位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则需提供该游戏产品着作权人出具的授权运营协议或相关合同等文件); (九)游戏若采用联合运营的运营模式,则需提供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签署的代理协议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 三、报备方式 (一)报备材料请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邮编:100020); (二)报备材料电子版须上传至“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 四、备案要求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自上线运营之日起30

文化部2019年网络游戏白皮书

一、中国网络游戏市场正在蓬勃发展 2009年是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第十个年头。过去十年,在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中国网络游戏企业不断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使得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得以迅速发展,并成为全球数字娱乐市场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2009年,中国网络市场继续保持了较好的运行态势,市场规模保持了较为稳定的增长,产品类型不断丰富,海外出口增速加快,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从市场规模来看,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仅包括面向玩家的游戏运营收入,不包括海外出口收入和通过其他盈利模式获得收入)为25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9.5%。其中:国产网络游戏市场规模达到157.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1.9%,占总体市场规模的61.2%。 从产品数量来看,截止到2009年年底,中国市场上共有361款大型网络游戏处于开放测试或者商业化运营阶段,与2008年同期相比增加68款。2009全年共有115款大型网络游戏产品通过文化部的审查或备案,其中国产游戏80款,进口游戏35款。 从市场结构来看,大型多人同时在线角色扮演游戏(MMORPG)是市场的主导力量,2009年MMORPG占整体网络游戏市场的比例约为79%,市场规模达到203.8亿元,较2008年增长35.2%。高级休闲游戏(ACG)的增长速度在加快,2009年高级休闲游戏占总体网络游戏市场规模的比例约为13.8%,市场规模达到35.5亿元,较2008年增长49.7%。 从海外出口来看,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海外出口收入达到1.06亿美元,较2008年增长47.2%,而2008年海外出口收入同比增速仅为30.9%。当前我国自主研发网络游戏出口以MMORPG为主,高级休闲游戏较少。截止到2009年年底,已经有51款国产大型网络游戏产品已经输出到亚洲、欧洲、非洲、北美洲、南美洲五个大洲,遍及美、英、法、德、意大利、沙特阿拉伯、巴西、韩国、日本、泰国、新加坡、越南、菲律宾、俄罗斯、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近50个国家和地区。 从市场竞争格局来看,截止到2009年年底,全国共有499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2009年网络游戏运营商市场份额排名发生调整,腾讯取代盛大成为第一名,盛大和网易分居二、三名,前三名总共占据52.9%的市场份额。排名前十二的企业依次为腾讯、盛大、网易、搜狐畅游、完美时空、巨人、久游、光宇华夏、九城、金山、网龙和世纪天成,他们总共占据中国网络游戏市场 87.7%的市场份额。 在投融资方面,全球金融危机使得2009年前11个月投向中国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总量同比下降了12.3%。但是网络游戏行业仍然是各类股权投资机构的关注要点:2009年,儿童虚拟社区游戏和社交游戏受到了风险投资商的青睐。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6b646203.html, 2012年11月13日来源:文化部 为进一步完善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工作,依据《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特制订本指南。 一、备案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备案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游戏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游戏操作说明; (四)游戏样品: 1. 客户端游戏:提供游戏客户端(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2. 网页游戏: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3. 手机游戏: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三台(备案后退还),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4. 其他游戏:根据游戏情况提供三份可正常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并加盖公章); (八)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非申报单位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则需提供该游戏产品著作权人出具的授权运营协议或相关合同等文件); (九)游戏若采用联合运营的运营模式,则需提供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签署的代理协议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 三、报备方式 (一)报备材料请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邮编:100020); (二)报备材料电子版须上传至“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 https://www.360docs.net/doc/6b646203.html,/index.jsp,并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备案进度。 四、备案要求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自上线运营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官网指定位置及游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2-05编辑: 市场xx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 (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

(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变更网络游戏版本、增加虚拟道具种类、调整虚拟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举办临时性活动时,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主页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示所涉及虚拟道具的名称、功能、定价、兑换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应的赠予、转让或者交易方式等信息。 公布随机抽取结果时,应当采取一定措施保护用户隐私。 (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时,应当同时为用户提供其他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加强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护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陆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限定网络游戏用户在单款游戏内的单次充值金额,并在用户进行充值或者消费时发送要求用户确认的信息。确认信息中应当包括充值或者消费的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金额、获得的虚拟道具或者增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 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内容准则 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年文化部监管游戏政策.doc

2017年文化部监管游戏政策 2017年文化部游戏行业重点改革 第一,虚拟道具不得兑换法定货币 通知表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网游须实名制游客无法氪金 通知表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陆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 第三,抽中SSR 的概率有保障了 通知表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随机抽取页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公示的随机抽取相关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第四,提倡网游经营单位设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 通知表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的有关规定。提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基础上,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限定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宜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等。 以下为《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 (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 (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变更网络游戏版本、增加虚拟道具种类、调整虚拟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举办临时性活动时,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主页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示所涉及虚拟道具的名称、功能、定价、兑换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应的赠予、转让或者交易方式等信息。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