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荀子是战国时期著名的儒家思想家,他从性恶论出发,创立了“隆礼重法”的德法并举的治国思想。他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以下所引《荀子》只注篇名)所有人的本性都是恶的,只不过圣人和君子能够化性起伪,而小人却“从其性,顺其情,安恣睢,以出乎贪利争夺”(《性恶》)。只有通过外在的“礼义”约束和法律制裁,才能使人为善。古代的圣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性恶》),采取德法并举的手段,就是为了把国家治理好。荀子总结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成相》)

一、国之命在礼

基于性恶论,荀子在强调以德治国时,并不像孔子和孟子那样注重道德的自律、强调“仁义”,而是注重道德的他律,竭力提倡“礼”。“礼”主要包括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在《荀子》一书中,“礼”是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的总称。“礼”既贯穿在社会的分工关系中,又贯穿在封建社会的君臣、父子、兄弟、夫妻这种“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君子》)的伦常秩序中,起着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作用。“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存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大略》)荀子把“礼”抬到极高的地位,“礼者,人道之极也”(《礼论》)。只有遵守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

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最终结束割据状态,实现天下的统一。1、“礼”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荀子提出:“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强国》)。以“礼”治国是取得天下的重要途径,不以“礼”治国就会丧失天下。他明确提出:“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尽亡矣。”(《天论》)成汤和武王取得天下,就是因为“以国齐义”的缘故,先王正是因为以德治国才治理好国家。荀子明确得出结论说:“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议兵》),“隆礼尊贤而王,尊法爱民而霸”(《大略》)。只有隆礼贵义、爱民勤政,才可以治理好国家。

2、“礼”是养民富民的根本。荀子并不象孔子和孟子那样重义轻利,但是,放纵人欲又会造成国乱民贫的局面。因此,荀子提出用“礼义”道德节制人欲,从而达到养民富民的最终目的。“故人莫贵乎生,莫乐乎安。所以养生安乐者,莫大乎礼义”(《强国》)。君主的以身作则是决定以德治国成败的关键,他说:“故为人上者,必将慎礼义,务忠信然后可”(《强国》),古代的“圣王”通过自己的表率作用,以德治国,“则士大夫无流淫之行,百吏官人无怠慢之事,众俗百姓无奸怪之俗,无盗贼之罪,莫敢犯上之禁”(《君子》)。他希望当代的君主向“圣王”学习,这样,百姓就会“贵之如帝,高之如天,亲之如父母,畏之如神明。故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威行,夫是之谓道德之威”(《强国》)。荀子清醒地认识到,大臣的

道德水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君主一定要谨慎地选择大臣,防止“不恤公道通义,朋党比周,以环主图私为务”的“篡臣”。大臣应该遵循礼义和法律,以德来辅佐君主。“谏、争、赋、拂之人,社稷之臣也,国君之宝也”(《臣道》)。荀子把臣子对君主的“忠”分为大忠、次忠、下忠三种,“以德覆君而化之,大忠也;以德调君而辅之,次忠也;以是非柬而怒之,下忠也”(《臣道》)。而且,“忠”并非一味听从君命,“逆命而利君谓之忠”(《臣道》),甚至可以“从道不从君”(《子道》),这也是继承了孔子和孟子的思想。

3、积善成德。由于“人无礼义则乱,不知礼义则悖”(《性恶》),人们必须通过道德修养来懂礼行礼。荀子明确指出,任何人通过道德修养都可以成为圣人,尧禹也不是天生的圣人,而是通过化性起伪、积善而成的。“学恶乎始?恶乎终?曰:’其数则始乎诵经,终乎读礼;其义则始乎为士,终乎为圣人。’”(《劝学》)在道德修养的过程中,要持之以恒、积微成著、积小成大,“积土成山,风雨生焉;积水成潭,蛟龙生焉;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劝学》)在修养的过程中,要反省存善,“见善,修然必以自存也;见不善,愀然必以自省也”(《修身》)。学的目的是为了行善。“学至于行之而止矣。”(《儒效》)圣人也不过是把所学的东西付诸实践而已。只有“行之”,才是真正的“圣人之学”、“君子之学”。

二、法者,治之端也

与孔子和孟子不大相同的地方是:荀子正确地认识到道德并不是万能的,单纯依靠道德并不足以教化百姓。荀子指出,尧舜虽然是天下善教化他人者,但是,尧却没有办法教化自己的儿子丹朱,舜也没有办法教化自己的异母弟弟象,所以,在强调德治的同时,荀子也强调法治的重要性。“法者,治之端也”(《君道》),“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君道》)。荀子阐述了“礼”和“法”的关系,认为“礼”是制定法律的根据,“法”是为了维护“礼”而制订的。“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礼义生而制法度”(《性恶》),所以,在制定法令时,必须符合“礼义”,否则,就会“害事乱国”。

1、重法。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然则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目征其末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正论》)。对犯法的人不加以严惩,社会就会发生混乱,民心就不服,国家就不稳定。如果有现成的法律,就依法量刑;如果没有现成的法律,就可以比照执行,“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大略》)。在实现法治时,刑罚必须与罪行相当,“故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君子》)。刑罚与所犯的罪相称,社会就安定;刑罚与所犯的罪不相称,社会就混乱。在安定的时代,犯罪一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而在混乱的时代,犯罪肯定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于犯法

的官吏,也要依法惩治。“正法以齐官”(《富国》),这样,“百吏畏法循绳”(《王霸》),君主才能把自己的治国理念落到实处。

2、慎罚。“重法”并不是要实行严刑峻法。荀子力主慎刑,对于“奸言、奸说、奸事、奸能、遁逃反侧之民”,要让他们有谋生的职业并进行教化,如果能够转化,就不需要杀掉;而对于首恶分子,就要处死,“元恶不待教而诛”,“才行反时者死无赦”(《王制》)。他批评当时的统治者在对待百姓时,“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宥坐》)。统治者贪得无厌地聚敛财富,加重了百姓的负担,才造成了“邪行之所以起,刑罚之所以多”的局面。荀子强烈反对以族论罪的株连,认为这是乱世的做法。他批评那些不知教化百姓而乱施刑罚的君主,“乱其教,繁其刑,其民迷惑而堕焉,则从而制之,是以刑弥繁而邪不胜”(《宥坐》)。由此看来,能否合理地利用法律与统治者有直接的关系,“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君道》)。只有合理利用法律的统治者,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治国作用。

荀子正确地认识到法治和德治都是治理国家的手段,二者都不可偏废,否则就达不到很好的效果。但是,他却一直寄希望于“圣王”来真正实现他提出的治国蓝图,这与他的“性恶论”形成明显的悖论:君主的人性也是恶的,中国古代的皇帝

不是通过武力和篡位夺取政权,就是父死子继,哪里能够培养出理想中的“圣王”?荀子还提出:“君子者,法之原也”(《君道》),把是否能够实行法治归结到“君子”身上,然而,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不可能有一种有效的机制来确保所选拔的官吏都是或者大部分是“君子”的。这样,荀子的思想要么陷入历史循环的悖论,要么陷入一厢情愿的空想。

孟子荀子人性论浅析及其异同比较

孟子荀子人性论浅析及其异同比较(下) 1、“性”所指不同。孟子“性善论”中“性”主要指人的社会属性。“性者,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尽管他提到过一些人的自然属性,但却不承认这是本性中的性。而荀子“性恶”论中的“性”则主要是指人先天遗传的自然属性。“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正名》),荀子所讲的人性,是人的自然机能和性情。 2、对“性”本源的认识不同。孟子将普通的道德属性加在了“天”上,把“天”看成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天道、人性合一。荀子提出了“天明人之分”的观点,“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并从理论上论证了要从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同时,他还用天人之分的观点去论证了“性伪之分”:“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荀子·性恶》) 3、孟子强调先验的道德观,荀子强调后天的极伪而成。孟子通过“四端”论,说明了人的本性已经具有仁义礼智的“善端”,道德观念即是善端的扩充。同时,孟子还提出了良知良能来补充“四端”,同样“良能”也是生而就有的能力。而荀子指出“人之学者其性善”,是“不及知人之性,而不察乎人之性、伪之分者也。”因此,他反复强调道德观念是后天学习积累而成的。从大方面说,孟子的性善论是站在历史事件已达到的静态成果角度,而荀子的性恶论则是站在动态的历史实践的追求过程角度。 1、人性追求目标同一为“善”。孟子不仅认为人生来本善,而且也认识到后天教育环境的不同导致最重的人性差异。基于此,他提出了追求善的人性目的论“明人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父,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样才会达到善的目的。可见孟子是以善为人性追求的最终目标的。荀子的性恶论虽然主张人性是生来为恶的,但他的性恶论追求的目标也是善而不是恶。“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这里不难看出他不仅提出了人性善的问题,而且还有一种追求善的倾向。他指出,“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执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重刑罚以禁之,是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荀子·性恶》)由于认为人性恶,所以荀子要求通过圣人教化、用礼义法度引导人不断进步,从而达到最高境界——人人为善,合于善也。由此可见,荀子的“礼义之化”同孟子所追求的善有殊途同归、异曲同工之妙。这充分表现了孟荀人性论在追求目标上的一致性。 2、修养人性的方法同样为教育。孟荀在人性最好追求上都归结于善,在达到此目标的途径上,也都选择了通过教育来修养人性。前者是扩充善端,后者是化性为伪。 孟子认为教育首先是要通过反求诸己的自我教育。“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孟子·告子上》)孟子要求人们存心养性,“求其放心”,把失去的善找回来并扩充之。其次,孟子还十分重视教师对人性追求善的作用。他曾明确指出,“教人以善,谓之忠”、“夫子教人以正”(《孟子·离娄下》)由此,孟子对教育的重视可见一斑。 荀子由于主张人性恶,故他注重化性为伪,通过教育使人为善。“伪”是人为、加工的意思,在这里主要就是指教育,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教育才会使人变善,符合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 同时荀子也强调环境教育在人性善恶转化中的作用,“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白沙在捏与之俱黑。”(《荀子·劝学》)基于此,他强调“君子居必择邻,游必就士”,使自己在优良环境中受到熏陶,从而使自己符合圣王之道,以达到善的目的。另外,荀子还提供了积习致善的方法。通过锲而不舍和持之以恒,达到“涂之人可以禹”的境地。 当然,除此之外,二人的人性论在一些细节上亦有相似之处,比如孟子的“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与荀子“顺是”的类似,孟子寡欲思想同荀子节欲思想的相似等。 第二种观点 相异之处: 1、立论的基础不同。通过前面的探讨,我们知道了孟子是以人的社会道德属性作为其“性善论”的立论基础,他认为人具有“四心”,“四心”经过发展壮大又会成为“四端”,“四端”经过环境及个人的主观努力便会成为“善性”。而荀子则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作为立论的基础,以人的本能为性,人因为有这些本能而相互争斗,残杀,最后导致社会秩序遭到破坏,荀子便是因人的本能而得出“性恶”的结论。立论基础的不同是产生性善、性恶这两种相对立观点的根本原因,因此,立论基础的不同是两种理论的根本区别所在 2、实践的不同。(1)道德实践的目的不同,孟子主张修善的核心是“扩而充之”,找回失去的善端;而荀子则认为修善是为了除掉人的恶性,人为地去培养善心,即“化性而起伪” (2)“道德实践过程的不同,孟子认为修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找回善心,因而主张顺着人性扩充;荀子则认为修善的主要目的是要除掉恶性,建立善性,因此主张逆着人性去修善。” (3)培养德性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孟子强调培养道德要先自律而后推己及人,鼓励人们发挥主体能动性;而荀子则强调道德修养一方面要自己不断地学习和积累,以及学时择人择地的重要性,

荀子法律思想

荀子法律思想。 一、性恶论是荀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在荀子看来,人性是与生俱来的人的自然本性。性与情、欲联系在一起,人的情性都是一样的,不因人的高低贵贱有所区别。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这就导致人性必然转向恶的方向。人的无休止的色欲、财富欲、权利欲等好利恶害的品质就是恶,如果任其发展,那么必然会发生争夺、淫乱而犯分乱理,只有经过教化,才能改恶从善,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礼义的要求。人性虽然恶,但是可以通过教化和法度,使其化性起伪。 二、良法与恶法理论 1、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理论的核心思想 荀子把礼与法贯通起来,将礼作了法的解释,隆礼重法的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其内容之一是创立了礼法的范畴。荀子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用了礼法这一术语。这不是礼与法两个概念的简单重复,其所反映的是一种新的法律理念,即未来大一统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礼法,而不是弃法与外的单纯的礼,也不是无礼统率的单纯的法。当然,荀子的立法一体论不是把礼法简单的绝对的合二为一,也不是把礼与法的界限全面抹去,而是有区别的统一。 2、良法与恶法的判断标准:非礼无法。即良法与恶法的划分依据不仅仅归于道德层面,而且还以行为是否合乎礼作为依据。一是国家立法应该以礼为指导,以礼为准绳,合乎礼的要求的就是良法,反之即是恶法。二是在法律实践中,行为人对非礼无法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3、王霸之道的良法应该具备四个条件:礼治主义、大一统中央君主集权主义、民水君舟的重民主义、隆父的家族血缘伦理主义。 三、明分使群的法律起源论 荀子认为,法律起源不仅是由于它适应着化性起伪的需要,而且是因为它要明分使群。法律适应着圣人贤王为了改造人性、确定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解决人们的争端,避免社会秩序紊乱而起源的。 四、法律本体论 法义即是法的精神、原理、原则,法数指法律条文本身。荀子认为,只知道法数不知道法义,后果严重。表面好像重视法律条文或说成文法典,实际尚法而无法,表面上言之成理,逻辑严密,实际上愚弄百姓。 五、法律与治国方略: 在治人和治法的关系上,荀子的核心理念就是法纵然优良,但只是治之端也,法不能离开执法之人独立发挥作用。 六、有关罚罪与刑事法律原则 一是刑当罪,反对以族论罪,反对株连,反对像刑;二是刑事司法应当赏罚有律,罪行相当,。 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在治世,犯罪的人相对较少,因此所有犯罪的人主管恶性更大,适用重典,被处以刑罚的绝对人数不多,有利于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作用。而在乱世,虽然民心涣散,犯罪者多,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并不一定很大,适用轻典,被处以刑罚的人也可以减少。 八、评价 荀子的法律理论体系表现出明显的综合性的特点,内容显得丰富博杂。荀子

论荀子礼学的深度结构

摘要:“礼”是荀学的核心观念,荀子对礼的深度结构作了多方面的论述。从人间层面看,当礼作为社会秩序的依据时,它的深度结构体现的是社会交往理性;从形上层面看,作为根源性的不易之理的礼,是一种“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的客观原则在宇宙万物之中的显现。荀子对礼的超越性的论证,重新确立了礼在人间的权威。与礼的深度结构相对应,礼的表层结构也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关键词:荀子;礼论:儒家;礼的本质 “礼”是荀学的核心观念,在《荀子》一书中,有关礼的判断甚多,或从礼的功用,或从礼的意义,或从礼的目的等等不同的方面,荀子把它作为社会法度,规范、秩序,对其起源作了理性主义的理解。在探讨礼的文质(深度结构与表层结构)关系中,他消解了道家对礼文的非难,强调了礼文对人的情感的规约作用,以及礼乐制度的度量分界作用;在礼的本质认识方面,他汲取了孔子对仁的道德情感的重视,消化了庄子对礼的形上学的追问,并将孟子的先验道德理性改造为社会交往理性。本文着重阐发荀子对礼的深度结构的论述,以此就教于方家。 一、礼的本质的两个层面 荀子论述礼之文时,是直接指向人性的,生活中的种种缘饰是为规约人性服务的。因而,在他看来,与礼之文相对应的礼之质是指“性”,礼文起着即美性、或“称情”的作用,但人的本质还有社会性的内容,与此相对应的礼之质,即“礼义”。这个“礼义”是独立于性情之外的“礼之理”,是相当于人的道德理性,它在人际交往中生成,同时作为礼的内在要求又规范着人的交往活动。 (一)作为度量分界的礼之质 据统计,《荀子》中“礼”字出现约309次,“义”字305次,“礼义”出现106次。这么高的频率,实在值得重视。不过,也有学者以为荀子所称之为“礼义”与“仁义”,基本上则只有“礼”与“仁”的内容或理念可说,缀于其后的两个“义”字,只起贞定仁、礼的价值意义的复词而已,并无“义之为义”的独立特性。即是说荀子只取了“义”的通用性,其所谓礼义、仁义、甚至分义,都只是通俗意义上的“礼的意义”、“仁的意义”、“分的意义”而已。 [1] 但是,事情并不这么简单。在荀子那里,礼义的重要性,我们可以从“义”的界定上得到印证。在《荀子·大略》中,“亲亲、故故、庸庸、劳劳,仁之杀也;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仁,爱也,故亲;义,理也,故行;礼节也,故成。”[2]在这里,义是与理相联系的,义是理性的代名词,人们讲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都是不同于亲亲的感情因素之外的理性使之然的,这种理性也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正是它才将人兽区别开来。 在荀子看来,人的活动性不是人的本质规定,因为水火也有,草木也具有人一样的生命,禽兽也有人一样的知觉,只有“义”即理性才为人所独有,它才是人的本质规定,正因为“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王制》)这样,义在荀子这里,成了人们道德之善的标志,因而具有终极性的价值。 “义”作为一种理性,它要求人们遵从秩序、谨守职分。所以,荀子认为“彼仁者爱人,爱人故恶人之害之也;义者循理,循理故恶人之乱之也。”(《议兵》)与“仁者爱人”相比,义则表现为遵从理性,反对破坏既定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理性原则的指导下,“夫义者,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也。……夫义者,内节于人而外节于万物者也,上安于主而下调于民者也。内外上下节者,义之情也。”(《强国》)正是这种理性原则,它可以用来限制禁止不合理性的恶与奸,也可以调适人的内在欲求与外在世界的关系,使内外上下之间和谐融洽。 以义为内核的理性,是人战胜自然的前提条件,荀子对人的这种理性充满了乐观之情。“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

论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摘要荀子作为我国先秦诸子中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隆礼重法”思想开儒法合流之先河,影响极为深远。笔者拟通过对“隆礼重法”的理论基础,礼法关系及礼德作用诸多问题的研究,着重辨析了荀子提出的“礼”“法”与孔、孟和商鞅所述的“礼”“法”概念的异同,并探讨了荀子思想与前代各派思想的区别与联系,力图通过本文对荀子政治法律思想的内涵进行初步的探寻。关键词荀子礼法思想礼法关系荀子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他一方面继承、发展和修正了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又继承、发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治”,并在新的封建基础上以“礼”为主,使礼、法统一起来,形成了“隆礼重法”的思想。从而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奠定了基础。荀子“隆礼”中的“礼”不同于儒家传统中的“礼”。传统中的“礼”是维护“宗法制”和“世袭制”的,而荀子的“礼”则被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重法”中的“法”也不同于法家传统中的“法”。传统中的“法”是指严刑峻法、暴力镇压,而荀子除提出了“法者,治之端也”的命题,把法看成是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外,还提出了反对“以族论罪”的思想,这比法家的“族诛连坐”的思想显然高出一筹。 一、荀子提出“隆礼”“重法”思想的理论基础(一)“化性起伪”的“性恶论”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逻辑出发点。荀子在《性恶》篇中指出“人性之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显而易见,荀子所说的人性本原就是天生的“好利”“疾患”及其他的欲望,“纵人之性,顺人之情”就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从而滋生罪恶。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恶”是由人的“性情膨胀、发展而导致的,这就为政治控制必要性提供人性根据。荀子还从“苟无之中者,必求于外“的思想推断出人是可以改变人性中恶的因素,人为地培养成善的本性。这就要通过道德教化和法律手段来使人们改变恶性,既所谓的“化性起伪”。故此,“化性起伪”的“性恶论”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逻辑出发点。荀子认为,正是由于人的欲望和情性才有可能导致邪恶,所以应该重教以化之,隆礼以节之,立法以禁之。(二)“明于天人之分”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社会基础。在荀子之前,有许多大儒先哲探讨过有关天人关系的一些问题,但既不系统也不明确。荀子则明确指出自然界万物变化都是有规律的,“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类的吉凶祸福,国家的治乱兴衰都是认为造成的,与天无关,因而要“明于天人之分”。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对于天人关系的认识问题上一次理论性飞跃。“明于天人之分”才能明于阶级之分,这正是荀子提倡“隆礼重法”的社会基础。既然天人可以相分,阶级自然可以相分,人们分属于不同的等级或者群体,乃是普遍的现象。若是以经济和社会地位作为划分标准,则有公卿、士大夫和庶人之别,犹如后来所说的奴隶主、自由民、奴隶等阶级;若以文化素养和道德为标准划分,则有君子和小人的区别,贵族中有君子和小人,庶人中也有君子和小人;即使同为儒者也以不同素质和才能划分为大儒、雅儒、俗儒等;若以职业标准来衡量,全体民众则可分为士、农、工、商“四民”等等。每一个人总是分属于某一个等级或者群体。荀子认为,人类为了战胜自然就必须组成群体,形成社会。社会中各个社会成员必须分工合作,各守本分;否则就会产生争乱,争乱就会导致穷困衰微。所以,为了明确和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这种社会分工和等级制度就必须设立“礼”。而由于人性本恶,就必须制定带有强制性的“法”。使本恶的人性“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从而达到“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的目的。由此可见,荀子在哲学上的“明于天人之分”的命题,正是他明于分辨人的等级和群体,从而提倡以礼法治理国家的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中的礼法关系荀子“隆礼”中的“礼”首先是指区分人的等级的标准。“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富国》),阶级、等级的产生和演化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及由其决定的生产关系息息相关。在荀子的时代,人们还不可能认识到这一点,而把它归结为圣王“分割等异之”。也就是说,古代先王用名分治理民众,用等级对他们加以区别。所以使民众有的人受到封赏,有的人受到贬罚;有的人俸禄优厚,有

荀子人性论再解读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 荀子人性论再解读 张鹏伟 !摘要?荀子#人性?包含本然性即自然属性和实然性即社会属性两个层面。二者并非静态并列的关系,而表现为从本然性到实然性的落实与发用的动态过程,依次展现为从人的内在生命机理显现为自然本能、从自然本能外化为不同的社会心理和认知倾向的过程,此过程与人从出生开始的社会化过程相表里。荀子论#性?,始于#性伪之分?,此性为本然性;论善恶,终于#性伪之合?,此性为实然性。善恶皆属于#性伪合?,是性与不同之伪结合的结果。荀子言#恶?,意在强调人要对社会化过程极有可能出现的各种偏弊有高度的警醒和自觉意识,并通过礼义教化及时进行防范与补救。 !关键词?荀子人性论本然性实然性 !中图分类号?B82 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 1539(2011)04 0086 05 所谓人性,顾名思义,就是人的属性、性状。这里所言人之属性,指一切人的共同属性,即一切人的共同性、普遍性。中国哲学关于人性的思考,发端于孔子。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意思是人与人之间的天生禀赋是大致相近的,因后天积习的差异而有不同的现实表现。此后,孟子道性善、荀子言性恶,皆是对此说法的不同展开。 孟子认为人生来皆有天赋的良知:#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告子上?),#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孟子&尽心上?)。荀子也认为#凡人之性者,尧舜之与桀跖,其性一也?(%荀子&性恶?)。诚然,在哲学上探讨人性,就需要追根溯源,探讨人作为人所共有的普遍本性。 荀子以#人之性恶?著称于世,并吸引了历来诸多学者的关注,研究成果颇多。但关于荀子人性、性情概念的内涵、层次及其与#恶?的具体关系,似有进一步梳理探讨的余地。 一、本然性(((天生本有的生命机理与自然本能 (一)#生之所以然?(((生命机理之性 荀子论#性?,沿着告子#生之谓性?的思路推进:#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荀子&正名?)#生之所以然?与#不事而自然?的意思是否一致呢?张岱年指出,#生之所以然?即#生之所已然?[1],这就与#不事而自然?同义。梁启雄则认为:#生之所以然之性指天赋的本质,生理学上的性。不事而自然之性指天赋的本能,心理学上的性。?[2]即是说二者含义有别。廖名春认可梁启雄的说法,并作了进一步分析:#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即#生之所以生者谓之性?。变换一下句式,可作#性者,生之所以生也?。这里的#所以?,显然是表示凭借。#性?是#生?之凭借,就是说#性?是#生?的载体。生之所以生的物质载体谓之性,这个性,显然指的是人的形体器官,它 86 *作者简介:张鹏伟,陕西师范大学哲学系博士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讲师(陕西西安710071)。

荀子·礼法

我们知道,荀子是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结 束时一位站在儒家立场上对先秦诸子进行 了批判继承的集大成的大家。郭沫若说:“荀 子是先秦诸子中最后一位大师,他不仅集了 儒家的大成,而且可以说是集了百家的大 成。”侯外庐也说:“荀子是后期儒家的伟大的代表。”李泽厚认为荀子的更准确的定位应是儒家,而不是法家,或儒法过渡人物。他指出:“从宋明理学到‘现代新儒家’,都一贯抨击荀子,表彰孟子,并以朱熹、王阳明直接孟子,认为这才是值得继承发扬的中国思想史的主流正宗。而三十年来国内的研究则又大都只赞扬表彰荀的唯物论,或则抨击他的尊君尚礼的法家倾向。这些似乎都没有抓住荀的要害。”荀子涉猎广泛,学说渊博,兼综儒、道、墨、法、名,构建了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对秦汉,乃至其后两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文化影响深巨。这与他在稷下待过有直接关系。荀子久居齐国,曾在稷下“三为祭酒”,熟悉稷下各家之学,也有了百家争鸣,学术交融的思想自由的宝贵经历,这为他批判总结先秦学术思想、构建自己庞大思想体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荀子的思想体系博大精深,然而要探讨其核心及最能代表其思想特质的内容,不能不提到“隆礼重法”的礼法结构。抓住了这一点,就找到了理解荀子思想及荀韩关系的一把钥匙。荀子尽管一直以儒家正统自居,但历史上,不只一人将其视为儒学异端。唐代韩愈称道荀子为“大醇而小庛”(《读荀》),宋代理学崇孟抑荀,指责荀子为“异

端”,如二程说他“悖圣人者也”(《二程遗书》),朱熹谓:“荀卿则全是申韩,”(《朱子语类》)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他既反对儒家片面地强调礼治,夸大道德的作用而轻视法的职能,也反对法家一味追求法治而忽视道德的作用,从而使礼乐和法结合起来,形成了礼法并重——隆礼重法的独特礼法观。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是有学术渊源的。其渊源就是孔子。清人汪中说:“荀卿之学,出于孔氏,而尤有功于诸经。”(《述学.荀卿子通论》)《论语.为政》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所言政、刑、德、礼几个概念,后来被逐渐概括为礼乐刑政一整套观念系统,如《礼记.乐记》云:“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又说:“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可见,礼乐刑政本来就是儒家学说中的应有之义。荀子继承和改造了孔子的礼治思想,根据孔子导德齐礼、宽猛相济、一张一弛的思路,提出了“隆礼重法”的礼法同构观。 其近源是稷下学宫礼法融合的学术思潮。荀子沿着这条路线继续发展,通过礼法更为紧密的结合,使这种政治文化模式在理论上臻于完善。不同的是,稷下学者们结合礼法都具有以法治为主而以礼治为辅的倾向;荀子则是以儒家学说为基础来吸收法治思想,提出了礼治 为主法治为辅的政治文化模式理论。 作为儒家代表人物之一,荀子强化了周代和 孔子重礼乐的传统,注重规范和制度,自然主张 “礼治”,强调礼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并

论述荀子人性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25454460.html, 论述荀子人性论 作者:吴宝红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6期 【摘要】在荀子,“性者,本始材朴也。”(《荀子·礼论》)(以下各篇都直接引用篇名)性是天所赋予人的未经雕琢的质朴的状态,情、欲本身无所谓善恶,善恶是以礼义为标准的对人后天行为的评价。“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正名》)人求其心之所可而做出的行为和行为结果是“伪”。人在性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的修为,最终能够实现性“伪”合。 【关键词】人性;欲求;善“伪” 荀子曾批评孟子的“性善论”是没有分清性与“伪”的区别。他认为,性是天所赋予人的未经加工的质朴材质,“不事而自然,言其天性如此也。”“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正名》)“伪”是人后天努力修为的结果,它体现了人的主体能动性和创造性。 “性”是人与生俱来的材质和能力:人生而就有心可以知道,“心有征知”;“缘耳而知声”,耳朵经过心的指挥可以听,“缘目而知形”,眼睛经过与外界接触可以看等;“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性恶》)人天然就有饿了想吃,冷了想取暖,累了想休息等;人天然就有喜、怒、哀、乐等情感。 从涵养的层面分析,性既涵括了耳目口腹之欲、好恶喜怒之情,也涵盖了“心”可知道的材质,即理性思维能力和做出相应的道德行为的能力。从动态发展的角度分析,人性有为善的内在根据,也有趋恶的冲动。胡适先生曾认为“荀子虽说性恶,其实是说性可善可恶。” “欲过之而动不及,心止之也。心之所可中理,则欲虽多,奚伤于治!”(《正名》)不论人之情欲多少,治乱的关键是“心之所可”。心清明,“知道”、“中理”,就趋于善;心被蒙蔽,不“知道”,行为就会趋于乱。所以,人性可趋于恶,也可趋于善。 情欲本身无所谓善恶,但人性需要情与欲作为基础。喜怒哀乐等情感是性的实质内容,而情向外发用就是欲,欲是情的现实反应,性、情、欲存在于动态的关联中。徐复观先生说:“荀子虽然在概念上把性、情、欲三者加以界定;但在事实上,性、情、欲是一个东西的三个名称。而荀子论性的特色,正在于以欲为性。”“好、恶、喜、怒、哀、乐”都属于“性”而叫做“情”。人一生下来就有各种各样的欲望,荀子提出“欲不待可得,而求者从所可。欲不待可得,所受乎天也;求者从所可,受乎心也。”(《正名》)“求”是“受乎心”的行为,如果心不 被蒙蔽,则人的向外发出的行为就是合礼的,而人顺着自己的欲望而不加节制就会犯分乱理。

荀子礼的社会理想价值及其哲学论证

第33卷第4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7月 Vol. 33 No. 4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Jul. 2011 ────────── 收稿日期:2011-04-29 作者简介:王惠玲(1964-),女,河北唐山人,唐山学院社会科学部教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107- 荀子礼的社会理想价值及其哲学论证 王惠玲 (唐山学院 社会科学部,河北 唐山 063000) 摘 要:荀子的社会理想是维护和建立社会等差秩序。他从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两个层面架构礼,表达了他的社会理想。他为社会等差秩序的合理性作了哲学的论证,使得这种秩序具有了形而上的意义。 关键词:荀子;礼;社会理想;等差;秩序 中图分类号: B 2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1)04-0107-03 The Social-Ideal Value and Philosophical Proof of Xunzi’s Rite WANG Hui-ling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 Tangshan College, Tangshan 063000, China) Abstract: The social ideality of Xunzi is to preserve and found the order which about equal difference of society. He expounded rate from value rationality and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both of which expressed his ideality. He made a philosophical argument for the equal difference of society, and then the order had its metaphysical meaning. Key Words: Xunzi; rate; social ideality; equal difference; order 社会理想是人们对理想社会状态的价值期待。面对“理想已忘、理性已灭”的社会现实,生活于战国末期的荀子进行文化重建的第一个任务是固化社会等差秩序。在荀子这里,社会等差秩序不仅是礼的依据,而且也是礼所追求的理想价值目标。 一、礼的概念 荀子礼学思想中的礼,具有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双重含义。 作为一种价值理性,礼表达了荀子对社会等差秩序的追求。面对春秋战国时期“礼坏乐崩”的社会现实,针对当时人们对三代之礼的混淆和僭越,荀子进行文化重建的首要任务是重新厘定由礼所承载的社会等差秩序,实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荀子?富国》)的价值目标。荀子从两个方面论证了社会等差秩序的必要性。从人性的角度看,因为人的自然欲望可能导向恶的行为,所以必须以礼来划分等级尊卑秩序,满足不同等级的不同欲求,或者是根据不同的等级来控制不同的欲求。从人类生存的角度看,“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大利也。”(《荀子?富国》) 也就是说,人和禽兽的不同,就在于人能“群”而禽兽不能“群”,而群居之所以可能,就在于人能够各自恪守自己的本分。如果超越了这种欲望享受的分界,就会产生争夺,群居的生活就不能维持。因此,必须以礼来“明分使群”。他说:“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使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书》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荀子?王制》)在这里,荀子试图站在人类生活的高度来证明封建等级制度的合理性。在他看来,社会上的不平等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即“非齐维齐”。惟有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名分制度,才能有效地维系社会群体,使社会处于整合状态。 作为一种工具理性,礼是维护社会等差秩序的主要手段。荀子说:“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存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荀子?大略》)又说:“请问为人君?曰: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请问为人臣?曰:以礼待君,忠顺而不懈。请问为人父?曰:宽惠而有礼。请问为人子?

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

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荀子的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

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 荀子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 荀子,名况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皆有巨大影响。在教材中我们简略的了解了一下荀子的法律思想,我想就其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谈谈我的理解。 人性 关于人性大家总会想到孟子的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而在荀子看来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所谓的善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人为努力达到的,也可以说善只是人们后天伪饰,如果不对人的本性加以遏制的话,社会的秩序将会十分混乱,由此表明教化必行,良好的教化可以遏制人们的犯罪,而遵循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对人的恶性的节制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荀子在论述礼的人性起源时,强调了礼的社会作用。但礼自身并不能独自完成和实现“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这样的美好目的。作为现实主义者的荀子深刻地分析和认识到了人性的特性,并不会止欲于有节,止恶于劝善。因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所以,

在“礼义文理”都可能亡焉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另外的对人性调整的方法和手段,来达到止欲于为恶之后,这个手段就是法。为了制止人性恶的争夺,必须有多种手段和方法。因为“礼义之化”不是万能的,不是改造人性的唯一手段,还必须与“君上之势”、“法正之治”、“刑罚之禁”等相结合。 总之,荀子作为儒家思想的代表虽以性恶为论,但他绝不是对人性的否定。刊以人性为核心建立的礼治、法治思想对我国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分重要的借鉴价值。创制法律治理国家是人类最富有智慧的实践活动,其成功与否就是要看立法者对人性的认识,对于人性在特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条件下的认知只有秉持对人的真正慈爱之心,对事物规律、时代精神、社会现状及其人类自身白本性建立起科学的认知,正确把握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及所蕴含的利益,其所创衫的制度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国家治理不仅要顺应人性,而且,还应该强调又 人性的引导和重塑。荀子以“隆礼重法”的方式通过“化性起伪”的人性改造的i}路,突出了礼法在驱使人性向善过程中的作用,进而达到养民情、理民性的目的。 在现代社会,法治只有深通人性的情理,肯定和注重人性的合理内容,体现夏多的人性关怀才能真正树立自己的权威,赢得人们的尊奉和信仰。荀子的人性法得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那种“德为善政,政在养民”、“为政之要,重在富民”〔“〕的泥 国理念。而这种治国理念的实现必须要通过法律和道德两种治国

2020年高考历史易错易混突破专题26 孔子、孟子、荀子的思想(含答案解析)

易混易错点26 孔子、孟子、荀子的思想 错因归纳:对孔子、孟子、荀子在政治思想、民本思想、人性论上的主张认识不清。 释疑解惑 真题突破 1.(2017·上海高考·4)战国时期,孟子将儒家“仁”的观念升华为“仁政”学说,提出( ) A.重义轻利 B.民贵君轻 C.天人感应 D.正心诚意 【解析】儒家主张义重于利,“重义轻利”出自《论语·里仁》中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故A 项错误;民贵君轻,从天下国家的立场来看,民是基础,是根本,民比君更加重要,“民贵君轻”是孟子仁政学说的核心,具有民本主义色彩,故B项正确;“天人感应”学说是西汉董仲舒为宣扬“君权神授”而提出的,故C项错误;正心诚意是儒家倡导的一种道德修养境界,出自《礼记·大学》中的“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故D项错误。 【答案】B 2.(2016·海南单科·4)孟子发扬孔子开创的儒学,主张涵养“浩然之气”,倡导“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对后世影响极大。孟子这些言论所强调的是( ) A.努力完善个人品德B.坚持个人独特性格 C.勇于突破礼制束缚D.敢于反抗专制暴政 【解析】“浩然之气”是一种个人的品质,并由此成为民族品德,故A项正确;孟子儒学的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可以推动了民族品德的形成,与“个人独特”不符,故B项错误;孟子的学说是在继承孔子学说的基础之上形成的,通过个人品德的修养来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故C项错误;修养“浩然之气”的主要目的是个人品德,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维护统治,与反抗暴政不符,故D项错误。 【答案】A 3.(2015·山东文综·13)《尚书·酒诰》云:“人无于水监(照镜子),当于民监。”这句话体现的思想是( )

荀子《礼论》之读书心得

荀子《礼论》之礼的起源及其本质 荀子名况字卿,战国末年赵国人。汉人为了避汉宣帝刘循之讳,称之为孙卿。他的著作经西汉刘向校订为《孙卿子》32篇,今本《荀子》为唐杨倞(jing)根据刘向本重新编排,也为32篇,其中《君子》《大略》《宥(you)坐》《子道》《法行》《哀公》《尧问》七篇,或系门人弟子所记。其他皆为荀子自著。荀子弟子很多,韩非、李斯和汉初传(zhuan)《诗》的浮丘伯都出其门下。荀子尊崇孔子,又广泛地吸取各家学说的精华,成为先秦百家之学的总结着。 《礼论》,是荀子著作中最重要的一篇,系统论述“礼”的起源、内容和作用。以“性恶论”为基础,认为“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就会产生争夺和混乱。制定礼义调节人的欲望,避免纷争,保持安定。礼有“养”和“别”,“养”即“养人之欲,给人之求”,满足人的物质欲望和需求,“别”即“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两者相互依存。文章详细分析礼的内容,重点论述丧祭之礼,提出“隆(兴盛)礼”的观点,指出礼是治国的根本,是“人道之极”,“天下从之者治,不从者乱,从之者安,不从者危,从之者存,不从者亡”。 1、礼的起源 荀子在《礼论》篇中说道:“礼起於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仪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

必不穷乎物,物不必屈於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荀子在论述“礼”的起源的时候,以“先王恶其乱,故制礼仪以养人之欲”。从而提出“先王制礼”,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而建立起一系列的“礼”的规范,同时又通过“礼”来约束人们的欲望,从而更好的维护统治。荀子认为,人生下来就有欲望,欲望得不到满足,便会不断追求,追求如果没有分寸和界限,就不免发生争夺,争夺便会发生混乱,混乱便会导致无法收拾。先王为避免这种混乱,所以就制定了“礼”来加以约束,用来养护人们的恰当愿望,满足人们的恰当追求。使欲望不因为物的数量少而感到压抑,使物不至于被无穷的欲望所竭尽,使物和欲两者相护协调地增长,乃是礼之所以兴起的原因。概括其礼起源论的实质,可以称为“养欲制乱”说。因此,它的贯彻执行必须建立在对民众“化性起伪”的基础上。所谓“伪”,即人为,就是“心虑而能为之”和“能习焉而后成”(《正名》),它不是先天就具有的人的本性,而是由于后天环境的影响,经过长期的教化和学习而形成的一种品格。在荀子看来,“性”产生“恶”,而“伪”导致“善”,即人的思想和行为能够符合“礼义法度”要求。在“性”与“伪”这对矛盾中,荀子更强调“伪”的一面。因为“伪者,文理隆盛也”。(《礼论》) 在他看来,圣人、先王创设礼义的情况,犹如陶工调和粘土制造陶器、木工削木材制造木器一样。在这一过程中,性恶乃先王制礼之必要性,人情乃先圣制礼之心理根据。而圣人、先王之所以能创设礼义,是因为他们除了具有一般人所谓的“有知有义之心”外,还能够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性恶》)换句话说,圣人、先圣能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荀子是战国时期著名的儒家思想家,他从性恶论出发,创立了“隆礼重法”的德法并举的治国思想。他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以下所引《荀子》只注篇名)所有人的本性都是恶的,只不过圣人和君子能够化性起伪,而小人却“从其性,顺其情,安恣睢,以出乎贪利争夺”(《性恶》)。只有通过外在的“礼义”约束和法律制裁,才能使人为善。古代的圣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性恶》),采取德法并举的手段,就是为了把国家治理好。荀子总结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成相》) 一、国之命在礼 基于性恶论,荀子在强调以德治国时,并不像孔子和孟子那样注重道德的自律、强调“仁义”,而是注重道德的他律,竭力提倡“礼”。“礼”主要包括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在《荀子》一书中,“礼”是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的总称。“礼”既贯穿在社会的分工关系中,又贯穿在封建社会的君臣、父子、兄弟、夫妻这种“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君子》)的伦常秩序中,起着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作用。“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存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大略》)荀子把“礼”抬到极高的地位,“礼者,人道之极也”(《礼论》)。只有遵守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

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最终结束割据状态,实现天下的统一。1、“礼”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荀子提出:“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强国》)。以“礼”治国是取得天下的重要途径,不以“礼”治国就会丧失天下。他明确提出:“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尽亡矣。”(《天论》)成汤和武王取得天下,就是因为“以国齐义”的缘故,先王正是因为以德治国才治理好国家。荀子明确得出结论说:“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议兵》),“隆礼尊贤而王,尊法爱民而霸”(《大略》)。只有隆礼贵义、爱民勤政,才可以治理好国家。 2、“礼”是养民富民的根本。荀子并不象孔子和孟子那样重义轻利,但是,放纵人欲又会造成国乱民贫的局面。因此,荀子提出用“礼义”道德节制人欲,从而达到养民富民的最终目的。“故人莫贵乎生,莫乐乎安。所以养生安乐者,莫大乎礼义”(《强国》)。君主的以身作则是决定以德治国成败的关键,他说:“故为人上者,必将慎礼义,务忠信然后可”(《强国》),古代的“圣王”通过自己的表率作用,以德治国,“则士大夫无流淫之行,百吏官人无怠慢之事,众俗百姓无奸怪之俗,无盗贼之罪,莫敢犯上之禁”(《君子》)。他希望当代的君主向“圣王”学习,这样,百姓就会“贵之如帝,高之如天,亲之如父母,畏之如神明。故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威行,夫是之谓道德之威”(《强国》)。荀子清醒地认识到,大臣的

荀子主要思想讲解

荀子主要思想讲解 演讲人:束燕铭 目录 简介 时代背景 主要思想 与孔孟之道的对比 性恶论与化性起伪 我的评价 案例解析 具体分析 简介 荀子(约公元前313年-公元前238年),名况,字卿,华夏族(汉族),战国末期赵国人。著名思想家、文学家、政治家,儒家代表人物之一,时人尊称“荀卿”。 西汉时因避汉宣帝刘询讳,因“荀”与“孙”二字古音相通,故又称孙卿。曾三次出任齐国稷下学宫的祭酒,后为楚兰陵(位于今山东兰陵县)令。 时代背景 战国时期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是荀子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当时,整个社会正由奴隶制向封建制变革。 荀子以其人性论为基础建构的法律思想就成为解决当时社会变迁、实现国家统一和社会长治久安带有创新价值的法律理论。 在不断改革的过程中,封建制度得到了巩固和发展。社会思想的创新与理论的发展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当统一国家的呼声越来越高、统一的步伐越走越快的时候,学术上各执一端,相互攻击的局面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了。如何对百家的学说进行综合的整理,并提出有效的治国思想方略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荀子的思想由此而诞生。 主要思想 天道自然的思想 “天行有常”的思想 “天人相分”的思想 “制天命而用之”的思想 所积而致的成圣之道 “明分使群”的社会(礼义) “天官薄类”和“心有征知”认识论 性恶论以及化性起伪的主张 与孔孟之道的对比 总体来说,孔子中心思想为“仁”,孟子中心思想为“义”,荀子继二人后提出“礼”、“法”,重视社会上人们行为的规范。 具体而言,荀子的思想偏向于经验以及人事方面,是从社会脉络方面出发,重视社会秩序,反对神秘主义的思想,重视人为的努力。 社会评价:他的思想具有更多的现实主义倾向。他在重视礼义道德教育的同时,也强调了政法制度的惩罚作用。其思想实际上巩固了当时君主的统治。 与孔孟之道的对比 天、天命、天道的问题一直是先秦时期各家关切的问题。殷商西周时期,“天”、“天命”是

试析荀子礼法结合思想

试析荀子礼法结合思想 2012法学班廖芸佳 摘要:荀子是战国后期人,时代造就了荀子,荀子开创性的将儒法两家的思想进行结合,他一方面继承了孔孟的儒家传统德治思想,另一方面,在面对法家的强势,荀子充分的吸收了法家的理论,并将法家的法与儒家的礼进行融合,开创了礼法融合的先河。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说的那样,“自秦汉以后,政治学术皆出于荀子”(《清代学术概论》)。荀子的礼法结合思想还对如今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有着直接的借鉴意义和启发作用。 关键词:荀子礼法结合 正文 一、荀子礼法结合理论起源 明于天人之分”的天人关系说和“性恶论”,是荀子礼法论的理论依据。 (一)与思孟学派“物我不分”、“天人不二”的思想有所不同,荀子提出要“明于天人之分”(《荀子·天论》),把“天”当成一个存在于人伦社会之外的客观对象。荀子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在荀子看来,天有天职,人有人职,人事的吉凶休咎从根本上说,并非取决于天。荀子的天人观在中国古代认识史上第一次冲决了天命神学的堤坝,给天人关系以唯物主义的解说。荀子主张在破除人的迷信和无知的同时,凸显人的主体性,从而恢复人在宇宙中的地位和尊严,在更高层次上求达天人之间的和合统一。 (二)人性问题上,荀子主张“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的性恶论。他认为,人的本性中包含有恶的因素,当这些本能向外扩展时,便走向了恶。性恶论以人性有恶,强调道德教育的必要性,性善论以人性向善,注重道德修养的自觉性,二者既相对立,又相辅相成,对后世人性学说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礼法统一观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一)引法入礼,礼法结合 礼者,强国之本也。把“礼”作为国家的根本,是西周以来的传统思想。荀子则沟通礼法,使“礼治”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孔孟强调的是礼的内在精神,而荀子强调礼的外在规范作用,使礼成为具体可操作的范畴。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荀子以“名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论证封建官僚等级制的必要和合理,以礼举贤能。并强调里的实质作用在于“分”“别”,即区分等级。“礼”是最大的“分”,“分”的关键是名分,包括身分、职分、本分、地位等;“分”的要求是区分,确立等级;“分”的内容是依名份而确定的权利义务,使人人各就其位,安守本份,以防上下相争,保证社会不乱。荀子以礼入法,真正使礼法成为国家的制度和政策,成为完整而系统的学说。 (二)隆礼思想 为适应封建统治思想的需要,荀子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法制思想,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用以指导法律,即引礼入法,以礼统法。荀子指出,礼与法不是互不相容的对立关系,因而用法治反对礼治抑或用礼治反对法治都不是妥当的。他把礼与法的关系看成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认为二者都是维护社会群体必不可少的手段。 (三)重视法义,严格执法 荀子的最大特色还在于,从法理学的角度加以论证。他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重要的法学概念。在他看来,“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应严于执法,罪行相称。主要表现在:1,公布法令,杜绝私情。2,严格执行,信赏必罚。3,③赏当贤,刑当暴,做到罪刑相称。公平是司法审判的标准,宽严适当是司法审判的原则;而偏听偏信、赏罚失当是司法审判的大敌。④废除族刑。⑤否定象刑,主张以重刑惩恶。“乱则刑重,治则刑轻”,“重刑罚以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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