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礼重法(节录)

隆礼重法(节录)
隆礼重法(节录)

《郁文華章─中華文化學與教資源套》:「選篇分析」編號︰27

隆禮重法(節錄)荀子

至道大形,隆禮至法則國有常,尚賢使能則民知方,纂論公察則民不疑,賞克罰偷則民不怠,兼聽齊明則天下歸之。然後明分職,序事業,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則公道達而私門塞矣,公義明而私事息矣。如是,則德厚者進而佞說者止,貪利者退而廉節者起。《書》曰:「先時者殺無赦,不逮時者殺無赦。」人習其事而固,人之百事如耳目鼻口之不可以相借官也,故職分而民不探,次定而序不亂,兼聽齊明而百事不留。如是,則臣下百吏至於庶人莫不修己而後敢安正,誠能而後敢受職,百姓易俗,小人變心,姦怪之屬莫不反愨。夫是之謂政教之極。故天子不視而見,不聽而聰,不慮而知,不動而功,塊然獨坐而天下從之如一體,如四胑之從心。夫是之謂大形。《詩》曰︰「温温恭人,維德之基。」此之謂也。

一、簡析

孔子、孟子提倡仁義,主張守禮;荀子也重視守禮,但他更強調法治。這是因為時代變了,國與國之間互相攻伐,君主凡事都講功利,重效率。

本文出自《荀子.君道》,顧名思義,荀子要說明的是為君之道,《君道》開首「有亂君,無亂國;有治人,無治法」,清楚指出古往今來,有君子而亂者,未嘗聞也。荀子認為君主是一國興亡的關鍵,因此君主當以身

作則,由上而下,隆禮重法,否則,「臣下百吏誕詐之人乘是而後欺」。本文提及的「隆禮至法」、「尚賢吏」、「纂論公察」、「賞克罰偷」、「兼聽齊明」皆是荀子要求為君者應該具備的責任和才能。

?隆禮至法

荀子認為君主要高舉禮法管治國家,提拔賢能管治百姓,審問講求公信,賞罰必須嚴明,多聽各方的意見,力求明察事理。這些都是君主所應盡的本分,只要讓「民知方」、「民不疑」、「民不怠」,自然人人歸順。此外,荀子強調君主與百姓的關係是互相影響的,故君主施政必須考慮百姓的感受和反應。

?各司其職

荀子認為要國家安穩,還得讓臣下百吏安心為國家服務,所以君主要把官職責任弄清楚,施政行事有法有序,並且選賢任能,廣開言路,這樣便能「塞私門」、「息私事」、「止佞說」、「退貪利」,達致政風廉潔,民風歸厚。

?以身作則

荀子特別重視由上而下的影響,尤其居上位的執政者,縱使有優良的禮制法度,若為政者不嚴格遵守,不認真執行,或有失德、失信等行為,整個管治系統都會受到牽連。相反,若為政者能依法處事,注重個人德行,便可移風易俗,就算是姦佞之徒,也不敢輕舉妄動。

二、想一想

1.孟子主張民貴君輕,提出民本思想;荀子也很重視人民,但思路卻跟孟

子不一樣。試指出荀子關顧百姓哪幾方面的問題,他有甚麼具體的主張?你會向當今的執政者介紹嗎?為甚麼?

2.荀子認為君主、臣下百吏、庶民百姓,三方面都盡好本分,國家就能富

強。為了制約官員、百姓,他指出君主要從多方面努力,以免助長歪風,令壞人當道。你同意荀子的主張嗎?你還有甚麼補充?

三、活動

文中荀子一方面談及君主該怎樣盡好本分,怎樣制約臣民,同時亦通過對君主的進諫和規勸,表明了儒家思想對君主的要求和期望。教師可就此課題舉辦學生座談會,引導學生分析香港社會現況,談談官員和市民該如何盡好責任、各安其分,令社會安穩發展。

论荀子礼学的深度结构

摘要:“礼”是荀学的核心观念,荀子对礼的深度结构作了多方面的论述。从人间层面看,当礼作为社会秩序的依据时,它的深度结构体现的是社会交往理性;从形上层面看,作为根源性的不易之理的礼,是一种“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的客观原则在宇宙万物之中的显现。荀子对礼的超越性的论证,重新确立了礼在人间的权威。与礼的深度结构相对应,礼的表层结构也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关键词:荀子;礼论:儒家;礼的本质 “礼”是荀学的核心观念,在《荀子》一书中,有关礼的判断甚多,或从礼的功用,或从礼的意义,或从礼的目的等等不同的方面,荀子把它作为社会法度,规范、秩序,对其起源作了理性主义的理解。在探讨礼的文质(深度结构与表层结构)关系中,他消解了道家对礼文的非难,强调了礼文对人的情感的规约作用,以及礼乐制度的度量分界作用;在礼的本质认识方面,他汲取了孔子对仁的道德情感的重视,消化了庄子对礼的形上学的追问,并将孟子的先验道德理性改造为社会交往理性。本文着重阐发荀子对礼的深度结构的论述,以此就教于方家。 一、礼的本质的两个层面 荀子论述礼之文时,是直接指向人性的,生活中的种种缘饰是为规约人性服务的。因而,在他看来,与礼之文相对应的礼之质是指“性”,礼文起着即美性、或“称情”的作用,但人的本质还有社会性的内容,与此相对应的礼之质,即“礼义”。这个“礼义”是独立于性情之外的“礼之理”,是相当于人的道德理性,它在人际交往中生成,同时作为礼的内在要求又规范着人的交往活动。 (一)作为度量分界的礼之质 据统计,《荀子》中“礼”字出现约309次,“义”字305次,“礼义”出现106次。这么高的频率,实在值得重视。不过,也有学者以为荀子所称之为“礼义”与“仁义”,基本上则只有“礼”与“仁”的内容或理念可说,缀于其后的两个“义”字,只起贞定仁、礼的价值意义的复词而已,并无“义之为义”的独立特性。即是说荀子只取了“义”的通用性,其所谓礼义、仁义、甚至分义,都只是通俗意义上的“礼的意义”、“仁的意义”、“分的意义”而已。 [1] 但是,事情并不这么简单。在荀子那里,礼义的重要性,我们可以从“义”的界定上得到印证。在《荀子·大略》中,“亲亲、故故、庸庸、劳劳,仁之杀也;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仁,爱也,故亲;义,理也,故行;礼节也,故成。”[2]在这里,义是与理相联系的,义是理性的代名词,人们讲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都是不同于亲亲的感情因素之外的理性使之然的,这种理性也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正是它才将人兽区别开来。 在荀子看来,人的活动性不是人的本质规定,因为水火也有,草木也具有人一样的生命,禽兽也有人一样的知觉,只有“义”即理性才为人所独有,它才是人的本质规定,正因为“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王制》)这样,义在荀子这里,成了人们道德之善的标志,因而具有终极性的价值。 “义”作为一种理性,它要求人们遵从秩序、谨守职分。所以,荀子认为“彼仁者爱人,爱人故恶人之害之也;义者循理,循理故恶人之乱之也。”(《议兵》)与“仁者爱人”相比,义则表现为遵从理性,反对破坏既定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理性原则的指导下,“夫义者,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也。……夫义者,内节于人而外节于万物者也,上安于主而下调于民者也。内外上下节者,义之情也。”(《强国》)正是这种理性原则,它可以用来限制禁止不合理性的恶与奸,也可以调适人的内在欲求与外在世界的关系,使内外上下之间和谐融洽。 以义为内核的理性,是人战胜自然的前提条件,荀子对人的这种理性充满了乐观之情。“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

论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摘要荀子作为我国先秦诸子中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隆礼重法”思想开儒法合流之先河,影响极为深远。笔者拟通过对“隆礼重法”的理论基础,礼法关系及礼德作用诸多问题的研究,着重辨析了荀子提出的“礼”“法”与孔、孟和商鞅所述的“礼”“法”概念的异同,并探讨了荀子思想与前代各派思想的区别与联系,力图通过本文对荀子政治法律思想的内涵进行初步的探寻。关键词荀子礼法思想礼法关系荀子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他一方面继承、发展和修正了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又继承、发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治”,并在新的封建基础上以“礼”为主,使礼、法统一起来,形成了“隆礼重法”的思想。从而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奠定了基础。荀子“隆礼”中的“礼”不同于儒家传统中的“礼”。传统中的“礼”是维护“宗法制”和“世袭制”的,而荀子的“礼”则被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重法”中的“法”也不同于法家传统中的“法”。传统中的“法”是指严刑峻法、暴力镇压,而荀子除提出了“法者,治之端也”的命题,把法看成是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外,还提出了反对“以族论罪”的思想,这比法家的“族诛连坐”的思想显然高出一筹。 一、荀子提出“隆礼”“重法”思想的理论基础(一)“化性起伪”的“性恶论”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逻辑出发点。荀子在《性恶》篇中指出“人性之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显而易见,荀子所说的人性本原就是天生的“好利”“疾患”及其他的欲望,“纵人之性,顺人之情”就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从而滋生罪恶。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恶”是由人的“性情膨胀、发展而导致的,这就为政治控制必要性提供人性根据。荀子还从“苟无之中者,必求于外“的思想推断出人是可以改变人性中恶的因素,人为地培养成善的本性。这就要通过道德教化和法律手段来使人们改变恶性,既所谓的“化性起伪”。故此,“化性起伪”的“性恶论”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逻辑出发点。荀子认为,正是由于人的欲望和情性才有可能导致邪恶,所以应该重教以化之,隆礼以节之,立法以禁之。(二)“明于天人之分”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社会基础。在荀子之前,有许多大儒先哲探讨过有关天人关系的一些问题,但既不系统也不明确。荀子则明确指出自然界万物变化都是有规律的,“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类的吉凶祸福,国家的治乱兴衰都是认为造成的,与天无关,因而要“明于天人之分”。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对于天人关系的认识问题上一次理论性飞跃。“明于天人之分”才能明于阶级之分,这正是荀子提倡“隆礼重法”的社会基础。既然天人可以相分,阶级自然可以相分,人们分属于不同的等级或者群体,乃是普遍的现象。若是以经济和社会地位作为划分标准,则有公卿、士大夫和庶人之别,犹如后来所说的奴隶主、自由民、奴隶等阶级;若以文化素养和道德为标准划分,则有君子和小人的区别,贵族中有君子和小人,庶人中也有君子和小人;即使同为儒者也以不同素质和才能划分为大儒、雅儒、俗儒等;若以职业标准来衡量,全体民众则可分为士、农、工、商“四民”等等。每一个人总是分属于某一个等级或者群体。荀子认为,人类为了战胜自然就必须组成群体,形成社会。社会中各个社会成员必须分工合作,各守本分;否则就会产生争乱,争乱就会导致穷困衰微。所以,为了明确和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这种社会分工和等级制度就必须设立“礼”。而由于人性本恶,就必须制定带有强制性的“法”。使本恶的人性“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从而达到“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的目的。由此可见,荀子在哲学上的“明于天人之分”的命题,正是他明于分辨人的等级和群体,从而提倡以礼法治理国家的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中的礼法关系荀子“隆礼”中的“礼”首先是指区分人的等级的标准。“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富国》),阶级、等级的产生和演化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及由其决定的生产关系息息相关。在荀子的时代,人们还不可能认识到这一点,而把它归结为圣王“分割等异之”。也就是说,古代先王用名分治理民众,用等级对他们加以区别。所以使民众有的人受到封赏,有的人受到贬罚;有的人俸禄优厚,有

荀子·礼法

我们知道,荀子是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结 束时一位站在儒家立场上对先秦诸子进行 了批判继承的集大成的大家。郭沫若说:“荀 子是先秦诸子中最后一位大师,他不仅集了 儒家的大成,而且可以说是集了百家的大 成。”侯外庐也说:“荀子是后期儒家的伟大的代表。”李泽厚认为荀子的更准确的定位应是儒家,而不是法家,或儒法过渡人物。他指出:“从宋明理学到‘现代新儒家’,都一贯抨击荀子,表彰孟子,并以朱熹、王阳明直接孟子,认为这才是值得继承发扬的中国思想史的主流正宗。而三十年来国内的研究则又大都只赞扬表彰荀的唯物论,或则抨击他的尊君尚礼的法家倾向。这些似乎都没有抓住荀的要害。”荀子涉猎广泛,学说渊博,兼综儒、道、墨、法、名,构建了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对秦汉,乃至其后两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文化影响深巨。这与他在稷下待过有直接关系。荀子久居齐国,曾在稷下“三为祭酒”,熟悉稷下各家之学,也有了百家争鸣,学术交融的思想自由的宝贵经历,这为他批判总结先秦学术思想、构建自己庞大思想体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荀子的思想体系博大精深,然而要探讨其核心及最能代表其思想特质的内容,不能不提到“隆礼重法”的礼法结构。抓住了这一点,就找到了理解荀子思想及荀韩关系的一把钥匙。荀子尽管一直以儒家正统自居,但历史上,不只一人将其视为儒学异端。唐代韩愈称道荀子为“大醇而小庛”(《读荀》),宋代理学崇孟抑荀,指责荀子为“异

端”,如二程说他“悖圣人者也”(《二程遗书》),朱熹谓:“荀卿则全是申韩,”(《朱子语类》)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他既反对儒家片面地强调礼治,夸大道德的作用而轻视法的职能,也反对法家一味追求法治而忽视道德的作用,从而使礼乐和法结合起来,形成了礼法并重——隆礼重法的独特礼法观。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是有学术渊源的。其渊源就是孔子。清人汪中说:“荀卿之学,出于孔氏,而尤有功于诸经。”(《述学.荀卿子通论》)《论语.为政》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所言政、刑、德、礼几个概念,后来被逐渐概括为礼乐刑政一整套观念系统,如《礼记.乐记》云:“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又说:“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可见,礼乐刑政本来就是儒家学说中的应有之义。荀子继承和改造了孔子的礼治思想,根据孔子导德齐礼、宽猛相济、一张一弛的思路,提出了“隆礼重法”的礼法同构观。 其近源是稷下学宫礼法融合的学术思潮。荀子沿着这条路线继续发展,通过礼法更为紧密的结合,使这种政治文化模式在理论上臻于完善。不同的是,稷下学者们结合礼法都具有以法治为主而以礼治为辅的倾向;荀子则是以儒家学说为基础来吸收法治思想,提出了礼治 为主法治为辅的政治文化模式理论。 作为儒家代表人物之一,荀子强化了周代和 孔子重礼乐的传统,注重规范和制度,自然主张 “礼治”,强调礼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并

荀子礼的社会理想价值及其哲学论证

第33卷第4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7月 Vol. 33 No. 4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Jul. 2011 ────────── 收稿日期:2011-04-29 作者简介:王惠玲(1964-),女,河北唐山人,唐山学院社会科学部教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107- 荀子礼的社会理想价值及其哲学论证 王惠玲 (唐山学院 社会科学部,河北 唐山 063000) 摘 要:荀子的社会理想是维护和建立社会等差秩序。他从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两个层面架构礼,表达了他的社会理想。他为社会等差秩序的合理性作了哲学的论证,使得这种秩序具有了形而上的意义。 关键词:荀子;礼;社会理想;等差;秩序 中图分类号: B 2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1)04-0107-03 The Social-Ideal Value and Philosophical Proof of Xunzi’s Rite WANG Hui-ling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 Tangshan College, Tangshan 063000, China) Abstract: The social ideality of Xunzi is to preserve and found the order which about equal difference of society. He expounded rate from value rationality and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both of which expressed his ideality. He made a philosophical argument for the equal difference of society, and then the order had its metaphysical meaning. Key Words: Xunzi; rate; social ideality; equal difference; order 社会理想是人们对理想社会状态的价值期待。面对“理想已忘、理性已灭”的社会现实,生活于战国末期的荀子进行文化重建的第一个任务是固化社会等差秩序。在荀子这里,社会等差秩序不仅是礼的依据,而且也是礼所追求的理想价值目标。 一、礼的概念 荀子礼学思想中的礼,具有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双重含义。 作为一种价值理性,礼表达了荀子对社会等差秩序的追求。面对春秋战国时期“礼坏乐崩”的社会现实,针对当时人们对三代之礼的混淆和僭越,荀子进行文化重建的首要任务是重新厘定由礼所承载的社会等差秩序,实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荀子?富国》)的价值目标。荀子从两个方面论证了社会等差秩序的必要性。从人性的角度看,因为人的自然欲望可能导向恶的行为,所以必须以礼来划分等级尊卑秩序,满足不同等级的不同欲求,或者是根据不同的等级来控制不同的欲求。从人类生存的角度看,“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大利也。”(《荀子?富国》) 也就是说,人和禽兽的不同,就在于人能“群”而禽兽不能“群”,而群居之所以可能,就在于人能够各自恪守自己的本分。如果超越了这种欲望享受的分界,就会产生争夺,群居的生活就不能维持。因此,必须以礼来“明分使群”。他说:“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使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书》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荀子?王制》)在这里,荀子试图站在人类生活的高度来证明封建等级制度的合理性。在他看来,社会上的不平等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即“非齐维齐”。惟有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名分制度,才能有效地维系社会群体,使社会处于整合状态。 作为一种工具理性,礼是维护社会等差秩序的主要手段。荀子说:“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存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荀子?大略》)又说:“请问为人君?曰: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请问为人臣?曰:以礼待君,忠顺而不懈。请问为人父?曰:宽惠而有礼。请问为人子?

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

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荀子的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

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 荀子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 荀子,名况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皆有巨大影响。在教材中我们简略的了解了一下荀子的法律思想,我想就其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谈谈我的理解。 人性 关于人性大家总会想到孟子的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而在荀子看来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所谓的善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人为努力达到的,也可以说善只是人们后天伪饰,如果不对人的本性加以遏制的话,社会的秩序将会十分混乱,由此表明教化必行,良好的教化可以遏制人们的犯罪,而遵循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对人的恶性的节制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荀子在论述礼的人性起源时,强调了礼的社会作用。但礼自身并不能独自完成和实现“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这样的美好目的。作为现实主义者的荀子深刻地分析和认识到了人性的特性,并不会止欲于有节,止恶于劝善。因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所以,

在“礼义文理”都可能亡焉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另外的对人性调整的方法和手段,来达到止欲于为恶之后,这个手段就是法。为了制止人性恶的争夺,必须有多种手段和方法。因为“礼义之化”不是万能的,不是改造人性的唯一手段,还必须与“君上之势”、“法正之治”、“刑罚之禁”等相结合。 总之,荀子作为儒家思想的代表虽以性恶为论,但他绝不是对人性的否定。刊以人性为核心建立的礼治、法治思想对我国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分重要的借鉴价值。创制法律治理国家是人类最富有智慧的实践活动,其成功与否就是要看立法者对人性的认识,对于人性在特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条件下的认知只有秉持对人的真正慈爱之心,对事物规律、时代精神、社会现状及其人类自身白本性建立起科学的认知,正确把握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及所蕴含的利益,其所创衫的制度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国家治理不仅要顺应人性,而且,还应该强调又 人性的引导和重塑。荀子以“隆礼重法”的方式通过“化性起伪”的人性改造的i}路,突出了礼法在驱使人性向善过程中的作用,进而达到养民情、理民性的目的。 在现代社会,法治只有深通人性的情理,肯定和注重人性的合理内容,体现夏多的人性关怀才能真正树立自己的权威,赢得人们的尊奉和信仰。荀子的人性法得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那种“德为善政,政在养民”、“为政之要,重在富民”〔“〕的泥 国理念。而这种治国理念的实现必须要通过法律和道德两种治国

荀子《礼论》之读书心得

荀子《礼论》之礼的起源及其本质 荀子名况字卿,战国末年赵国人。汉人为了避汉宣帝刘循之讳,称之为孙卿。他的著作经西汉刘向校订为《孙卿子》32篇,今本《荀子》为唐杨倞(jing)根据刘向本重新编排,也为32篇,其中《君子》《大略》《宥(you)坐》《子道》《法行》《哀公》《尧问》七篇,或系门人弟子所记。其他皆为荀子自著。荀子弟子很多,韩非、李斯和汉初传(zhuan)《诗》的浮丘伯都出其门下。荀子尊崇孔子,又广泛地吸取各家学说的精华,成为先秦百家之学的总结着。 《礼论》,是荀子著作中最重要的一篇,系统论述“礼”的起源、内容和作用。以“性恶论”为基础,认为“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就会产生争夺和混乱。制定礼义调节人的欲望,避免纷争,保持安定。礼有“养”和“别”,“养”即“养人之欲,给人之求”,满足人的物质欲望和需求,“别”即“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两者相互依存。文章详细分析礼的内容,重点论述丧祭之礼,提出“隆(兴盛)礼”的观点,指出礼是治国的根本,是“人道之极”,“天下从之者治,不从者乱,从之者安,不从者危,从之者存,不从者亡”。 1、礼的起源 荀子在《礼论》篇中说道:“礼起於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仪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

必不穷乎物,物不必屈於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荀子在论述“礼”的起源的时候,以“先王恶其乱,故制礼仪以养人之欲”。从而提出“先王制礼”,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而建立起一系列的“礼”的规范,同时又通过“礼”来约束人们的欲望,从而更好的维护统治。荀子认为,人生下来就有欲望,欲望得不到满足,便会不断追求,追求如果没有分寸和界限,就不免发生争夺,争夺便会发生混乱,混乱便会导致无法收拾。先王为避免这种混乱,所以就制定了“礼”来加以约束,用来养护人们的恰当愿望,满足人们的恰当追求。使欲望不因为物的数量少而感到压抑,使物不至于被无穷的欲望所竭尽,使物和欲两者相护协调地增长,乃是礼之所以兴起的原因。概括其礼起源论的实质,可以称为“养欲制乱”说。因此,它的贯彻执行必须建立在对民众“化性起伪”的基础上。所谓“伪”,即人为,就是“心虑而能为之”和“能习焉而后成”(《正名》),它不是先天就具有的人的本性,而是由于后天环境的影响,经过长期的教化和学习而形成的一种品格。在荀子看来,“性”产生“恶”,而“伪”导致“善”,即人的思想和行为能够符合“礼义法度”要求。在“性”与“伪”这对矛盾中,荀子更强调“伪”的一面。因为“伪者,文理隆盛也”。(《礼论》) 在他看来,圣人、先王创设礼义的情况,犹如陶工调和粘土制造陶器、木工削木材制造木器一样。在这一过程中,性恶乃先王制礼之必要性,人情乃先圣制礼之心理根据。而圣人、先王之所以能创设礼义,是因为他们除了具有一般人所谓的“有知有义之心”外,还能够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性恶》)换句话说,圣人、先圣能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荀子是战国时期著名的儒家思想家,他从性恶论出发,创立了“隆礼重法”的德法并举的治国思想。他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以下所引《荀子》只注篇名)所有人的本性都是恶的,只不过圣人和君子能够化性起伪,而小人却“从其性,顺其情,安恣睢,以出乎贪利争夺”(《性恶》)。只有通过外在的“礼义”约束和法律制裁,才能使人为善。古代的圣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性恶》),采取德法并举的手段,就是为了把国家治理好。荀子总结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成相》) 一、国之命在礼 基于性恶论,荀子在强调以德治国时,并不像孔子和孟子那样注重道德的自律、强调“仁义”,而是注重道德的他律,竭力提倡“礼”。“礼”主要包括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在《荀子》一书中,“礼”是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的总称。“礼”既贯穿在社会的分工关系中,又贯穿在封建社会的君臣、父子、兄弟、夫妻这种“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君子》)的伦常秩序中,起着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作用。“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存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大略》)荀子把“礼”抬到极高的地位,“礼者,人道之极也”(《礼论》)。只有遵守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

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最终结束割据状态,实现天下的统一。1、“礼”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荀子提出:“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强国》)。以“礼”治国是取得天下的重要途径,不以“礼”治国就会丧失天下。他明确提出:“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尽亡矣。”(《天论》)成汤和武王取得天下,就是因为“以国齐义”的缘故,先王正是因为以德治国才治理好国家。荀子明确得出结论说:“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议兵》),“隆礼尊贤而王,尊法爱民而霸”(《大略》)。只有隆礼贵义、爱民勤政,才可以治理好国家。 2、“礼”是养民富民的根本。荀子并不象孔子和孟子那样重义轻利,但是,放纵人欲又会造成国乱民贫的局面。因此,荀子提出用“礼义”道德节制人欲,从而达到养民富民的最终目的。“故人莫贵乎生,莫乐乎安。所以养生安乐者,莫大乎礼义”(《强国》)。君主的以身作则是决定以德治国成败的关键,他说:“故为人上者,必将慎礼义,务忠信然后可”(《强国》),古代的“圣王”通过自己的表率作用,以德治国,“则士大夫无流淫之行,百吏官人无怠慢之事,众俗百姓无奸怪之俗,无盗贼之罪,莫敢犯上之禁”(《君子》)。他希望当代的君主向“圣王”学习,这样,百姓就会“贵之如帝,高之如天,亲之如父母,畏之如神明。故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威行,夫是之谓道德之威”(《强国》)。荀子清醒地认识到,大臣的

试析荀子礼法结合思想

试析荀子礼法结合思想 2012法学班廖芸佳 摘要:荀子是战国后期人,时代造就了荀子,荀子开创性的将儒法两家的思想进行结合,他一方面继承了孔孟的儒家传统德治思想,另一方面,在面对法家的强势,荀子充分的吸收了法家的理论,并将法家的法与儒家的礼进行融合,开创了礼法融合的先河。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说的那样,“自秦汉以后,政治学术皆出于荀子”(《清代学术概论》)。荀子的礼法结合思想还对如今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有着直接的借鉴意义和启发作用。 关键词:荀子礼法结合 正文 一、荀子礼法结合理论起源 明于天人之分”的天人关系说和“性恶论”,是荀子礼法论的理论依据。 (一)与思孟学派“物我不分”、“天人不二”的思想有所不同,荀子提出要“明于天人之分”(《荀子·天论》),把“天”当成一个存在于人伦社会之外的客观对象。荀子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在荀子看来,天有天职,人有人职,人事的吉凶休咎从根本上说,并非取决于天。荀子的天人观在中国古代认识史上第一次冲决了天命神学的堤坝,给天人关系以唯物主义的解说。荀子主张在破除人的迷信和无知的同时,凸显人的主体性,从而恢复人在宇宙中的地位和尊严,在更高层次上求达天人之间的和合统一。 (二)人性问题上,荀子主张“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的性恶论。他认为,人的本性中包含有恶的因素,当这些本能向外扩展时,便走向了恶。性恶论以人性有恶,强调道德教育的必要性,性善论以人性向善,注重道德修养的自觉性,二者既相对立,又相辅相成,对后世人性学说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礼法统一观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一)引法入礼,礼法结合 礼者,强国之本也。把“礼”作为国家的根本,是西周以来的传统思想。荀子则沟通礼法,使“礼治”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孔孟强调的是礼的内在精神,而荀子强调礼的外在规范作用,使礼成为具体可操作的范畴。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荀子以“名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论证封建官僚等级制的必要和合理,以礼举贤能。并强调里的实质作用在于“分”“别”,即区分等级。“礼”是最大的“分”,“分”的关键是名分,包括身分、职分、本分、地位等;“分”的要求是区分,确立等级;“分”的内容是依名份而确定的权利义务,使人人各就其位,安守本份,以防上下相争,保证社会不乱。荀子以礼入法,真正使礼法成为国家的制度和政策,成为完整而系统的学说。 (二)隆礼思想 为适应封建统治思想的需要,荀子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法制思想,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用以指导法律,即引礼入法,以礼统法。荀子指出,礼与法不是互不相容的对立关系,因而用法治反对礼治抑或用礼治反对法治都不是妥当的。他把礼与法的关系看成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认为二者都是维护社会群体必不可少的手段。 (三)重视法义,严格执法 荀子的最大特色还在于,从法理学的角度加以论证。他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重要的法学概念。在他看来,“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应严于执法,罪行相称。主要表现在:1,公布法令,杜绝私情。2,严格执行,信赏必罚。3,③赏当贤,刑当暴,做到罪刑相称。公平是司法审判的标准,宽严适当是司法审判的原则;而偏听偏信、赏罚失当是司法审判的大敌。④废除族刑。⑤否定象刑,主张以重刑惩恶。“乱则刑重,治则刑轻”,“重刑罚以禁之”。

荀子法律思想

荀子法律思想。 一、性恶论是荀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在荀子看来,人性是与生俱来的人的自然本性。性与情、欲联系在一起,人的情性都是一样的,不因人的高低贵贱有所区别。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这就导致人性必然转向恶的方向。人的无休止的色欲、财富欲、权利欲等好利恶害的品质就是恶,如果任其发展,那么必然会发生争夺、淫乱而犯分乱理,只有经过教化,才能改恶从善,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礼义的要求。人性虽然恶,但是可以通过教化和法度,使其化性起伪。 二、良法与恶法理论 1、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理论的核心思想 荀子把礼与法贯通起来,将礼作了法的解释,隆礼重法的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其内容之一是创立了礼法的范畴。荀子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用了礼法这一术语。这不是礼与法两个概念的简单重复,其所反映的是一种新的法律理念,即未来大一统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礼法,而不是弃法与外的单纯的礼,也不是无礼统率的单纯的法。当然,荀子的立法一体论不是把礼法简单的绝对的合二为一,也不是把礼与法的界限全面抹去,而是有区别的统一。 2、良法与恶法的判断标准:非礼无法。即良法与恶法的划分依据不仅仅归于道德层面,而且还以行为是否合乎礼作为依据。一是国家立法应该以礼为指导,以礼为准绳,合乎礼的要求的就是良法,反之即是恶法。二是在法律实践中,行为人对非礼无法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3、王霸之道的良法应该具备四个条件:礼治主义、大一统中央君主集权主义、民水君舟的重民主义、隆父的家族血缘伦理主义。 三、明分使群的法律起源论 荀子认为,法律起源不仅是由于它适应着化性起伪的需要,而且是因为它要明分使群。法律适应着圣人贤王为了改造人性、确定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解决人们的争端,避免社会秩序紊乱而起源的。 四、法律本体论 法义即是法的精神、原理、原则,法数指法律条文本身。荀子认为,只知道法数不知道法义,后果严重。表面好像重视法律条文或说成文法典,实际尚法而无法,表面上言之成理,逻辑严密,实际上愚弄百姓。 五、法律与治国方略: 在治人和治法的关系上,荀子的核心理念就是法纵然优良,但只是治之端也,法不能离开执法之人独立发挥作用。 六、有关罚罪与刑事法律原则 一是刑当罪,反对以族论罪,反对株连,反对像刑;二是刑事司法应当赏罚有律,罪行相当,。 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在治世,犯罪的人相对较少,因此所有犯罪的人主管恶性更大,适用重典,被处以刑罚的绝对人数不多,有利于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作用。而在乱世,虽然民心涣散,犯罪者多,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并不一定很大,适用轻典,被处以刑罚的人也可以减少。 八、评价 荀子的法律理论体系表现出明显的综合性的特点,内容显得丰富博杂。荀子

荀子礼法思想内容及其当代意义

荀子礼法思想的内容及其当代意义 摘要 荀子乃诸子百家中不可或缺的一家,礼法思想是荀子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荀子是第一个对礼法关系作了详细、系统说明的哲学家。荀子站在时代的前端,融合各家学说,最终使礼法体系化。本文阐述了荀子隆礼重法的内容和特点以及荀子礼法思想的当代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荀子礼法思想内容价值意义 一、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内容和特点 中国一直是一个礼治国家,荀子的礼法思想对中国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到了现代我们仍然在受它影响。因此,对荀子礼法思想进行深入研究,不仅对知识的拓展,还对解决当代社会和谐问题都有重要意义。 (一)、礼的内容和法的涵义 荀子作为一位礼学大师,礼法思想贯穿于他思想的始终。在荀子《劝学篇》中道:“礼者,法之大分,群类之纲纪也,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所以,荀子的思想中最突出的是“礼”。 [1]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荀子认为礼是治国之本,同时也强调法,主张礼法并用。 关于荀子的法有两种含义:一是先王之道,如“王者之法”。二是政策、法令。但他认为,法与礼并不是同等重要的。“礼者,法之大分,群类之纲纪也。”也就是说,礼是治国的根本。荀子的礼治思想其实就是主张礼法并用。荀子以儒家为宗,同时吸收了法家的营养,以礼为纲,以法为纪,主张礼法皆用。 (二)、以”义”为核心的隆礼重法观的内容及特点 荀子生活的时代正是儒法对立交锋激烈期间,但无论礼治还是法治都不能完全适合当时社会需要,荀子融合儒法两派观点,他的思想在当时的社会更加实用。此外荀子还以“义”作为礼法的核心,以义节制人心,加强礼法对人心的束缚,从而为在更根本上达到大治打下基础。 在荀子的隆礼重法观中,他关于“义”的思想值得一提。义与利在荀子之前的思想中是对立的,义属于道德范畴,利属于经济范畴;要利就要舍弃义,要义就要舍弃利,二者不可兼得。然而荀子却把他们统一了起来,“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他承认二者的合理性;而当义与利发生矛盾时,对道德的追求高于了对经济的追求,公利应战胜私利,“义”应该适当节制“利”,先于利,“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 荀子曰:“礼者,法之大分。”荀子的“礼”具有“法”的内涵。在《荀子》中,礼就是法,法就是礼,这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荀子之所以极力倡行具有法的思想的礼,就是为了反对法家忽视道德的作用而一味追求法制。单纯的赏罚不能起到教化人民、治理社会的作用。因此,礼与法的地位又是不平等的。礼是法的纲领和指导原则,法要以礼为依据,荀子十分强调以礼治国,认为“隆礼义”是实现王道政治的前提,治理社会最根本的还在于以礼义来教化人民,作到“政令以定,风俗以一”。隆礼重法,亦即礼与法的结合。在礼和法的关系上,认为礼是用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而法是为封建等级制度提供合法的法律依据。礼是根本原则,法是具体措施,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二、荀子礼法思想的当代意义和价值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法律史论文)

荀子的“隆礼”与“重法”思想 战国末期,群雄并起、战乱不断,诸侯异政、百家异说。荀子就生活在这样一个动荡的时代——新兴地主阶级开始取得政权,封建制度逐步确立。荀子对诸子思想进行批判吸收,提出了自己的人性假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隆礼”、“重法”的主张。 一、荀子的人性论——“恶”与“群” (一)人的自然属性:恶 荀子之前,孟子提出了“性善论”。荀子反其道而行之,提出了“性恶论”。“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1。“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2。“性”的含义,从本源上讲荀子的性“承天而来,是自然界所赋予的,是人生来就是如此的,是自然而然的存在。……在这一点上,抛开‘天’之具体含义,荀子与其他的思想家在价值判断上处于同一个层次,如孔子的‘性与天道’及孟子‘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的性”3。可也看出,在“性”本身的含义上荀子与其他思想家是没有明显区别的。 那真正地构成了荀子“性恶论”主体部分的“性”的含义是什么呢?“它是指经验层面的、能够直接被人们所把握的‘性’。具体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指生存欲,这是人性中首要的核心的欲念。他说:‘人莫贵乎生’4。又说:‘人之所欲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5。人的生命是宝贵的,能够活着、能够生存乃是人们最大的欲求。二是指占有欲和享受欲,这实际上是生存欲的处延在延伸实现的途径。‘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6。占有欲的实现就意味着享受欲的满足;另一方面享受欲正是导致占有欲的最重要的动机之一。……三中操练趋利避害。生存欲、占有欲和享受欲三者共同决定了人性中趋利避害欲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它们也可谓趋利避害欲的具体体现”7。趋利避害是人生而具 1《荀子·性恶》。 2《荀子·正名》。 3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4《荀子·强国》。 5《荀子·正名》。 6《荀子·荣辱》。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及其现代化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715493339.html,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及其现代化意义 作者:荆博川 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09年第06期 摘要:本文通过对“隆礼重法”的理论基础,礼法关系及礼德作用诸多问题的研究,着重辨析了荀子提出的“礼”“法”与孔、孟“重义轻利”的异同,力图通过本文对荀子政治法律思想的内涵进行初步的探寻。 关键词:荀子隆礼重法 中图分类号:B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8-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以下所引《荀子》只注篇名)所有人的本性都是恶的,只不过圣人和君子能够化性起伪,而小人却“从其性,顺其情,安恣睢,以出乎贪利争夺”(《性恶》)。只有通过外在的“礼义”约束和法律制裁,才能使人为善。古代的圣王“明礼义以化之,起 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性恶》),采取德法并举的手段,就是为了把国家治理好。荀子总结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成相》)荀子正确地认识到法治和德治都是治理国家的手段,二者都不可偏废,否则就达不到很好的效果。 一、国之命在礼 基于性恶论,荀子在强调以德治国时,并不像孔子和孟子那样注重道德的自律、强调“仁义”,而是注重道德的他律,竭力提倡“礼”。“礼”主要包括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在《荀子》一书中,“礼”是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的总称。“礼”既贯穿在社会的分工关系中,又贯穿在封建社会的君臣、父子、兄弟、夫妻这种“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君子》)的伦常秩序中,起着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作用。“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存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大略》)荀子把“礼”抬到极高的地位,“礼者,人道之极也”(《礼论》)。只有遵守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最终结束割据状态,实现天下的统一。 第一,“礼”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荀子提出:“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强国》)。以“礼”治国是取得天下的重要途径,不以“礼”治国就会丧失天下。他明确提出:“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尽亡矣。”(《天论》)成汤和武王取得天下,就是因为“以国齐义”的缘故,先王正是因为以德治国才治理好国家。荀子明确得出结论说:“隆礼贵义者其

2018年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文档资料

荀子的“隆礼 荀子是战国时期著名的儒家思想家,他从性恶论出发, 创立了“隆礼重法”的德法并举的治国思想。他说:“人之 性恶,其善者伪也。”( 《荀子 · 性恶》)(以下所引 荀子》只注篇名)所有人的本性都是恶的,只不过圣人和 君子能够化性起伪,而小人却“从其性,顺其情,安恣睢, 以出乎贪利争夺”( 《性恶》)。只有通过外在的“礼义”约 束和法律制裁, 才能使人为善。 古代的圣王“明礼义以化之, 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 《性恶》),采取德法并举 的手段,就是为了把国家治理好。荀子总结说:“治之经, 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成相》) 、国之命在礼 基于性恶论,荀子在强调以德治国时,并不像孔子和孟子那 样注重道德的自律、强调“仁义”,而是注重道德的他律, 式。在《荀子》一书中,“礼”是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的总 称。“礼”既贯穿在社会的分工关系中,又贯穿在封建社会 《君子》)的伦常秩序中,起着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 关系的作用。“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存焉,长者弟焉, 幼者慈焉,贱者惠焉。”( 《大略》)荀子把“礼”抬到极高 法”思想 “A ”主要包括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礼节仪 “A 。“ 的君臣、父子、兄弟、夫妻这种“与天地同理, 与万世同久”

的地位,“A礼者,人道之极也”(《礼论》)。只有遵守外在 的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最终结束割据 状态,实现天下的统一。 、“礼”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荀子提出:人之命在天, 国之命在礼”(《强国》)。以“礼”治国是取得天下的重要 途径,不以“礼”治国就会丧失天下。他明确提出:君人 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尽亡矣。”(《天论》)成汤和武王取得天下,就是因为“以国齐义”的缘故,先王正是因为以德治国才治理好国家。荀子明确得出结论说:“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 (《议兵》),“隆礼尊贤而王,尊法爱民而霸” 《大略》)。只有隆礼贵义、爱民勤政,才可以治理好国家。 2、“礼”是养民富民的根本。荀子并不象孔子和孟子那样 重义轻利,但是,放纵人欲又会造成国乱民贫的局面。因此,荀子提出用“礼义”道德节制人欲,从而达到养民富民的最终目的。“故人莫贵乎生,莫乐乎安。所以养生安乐者,莫大乎礼义”(《强国》)。君主的以身作则是决定以德治国成 败的关键,他说:“故为人上者,必将慎礼义,务忠信然后德治国,“则士大夫无流淫之行,百吏官人无怠慢之事,众俗百姓无奸怪之俗,无盗贼之罪,莫敢犯上之禁” (《君子》)。 可”《强国》),古代的“圣王”通过自己的表率作用,以 他希望当代的君主向“圣王”学习,这样,百姓就会“贵之

论荀子“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论荀子“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论文摘要 论文摘要:春秋战国时代,奴隶制分崩离析,封建制逐渐兴起。它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社会政治经济急剧变动的时代,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哲学兴盛和发展的重要时期。由此,一方面,传统的“礼”以自然与道德为存在的前提,始终受到执政者的重视;另一方面,新兴的“法”不断发展,融入具有法的意义的“礼”。于是,先秦诸子纷纷对“礼”和“法”的起源、表现方式和功能作用,对“礼”与“法”、“礼”与“刑”的关系著书立说,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争辩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思想流派。荀子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他一方面批判地继承了传统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继承、修正和发展了法家的“法治”,并在新的封建基础上,提出了政治上、经济上实现统一集权的要求。他“隆礼重法,以礼为主,礼法合流”的法律思想,不仅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是中华法制文明的璀璨成果,并深刻影响着中华法系的发展方向。笔者通过对“隆礼重法”思想的理论和社会基础的分析,礼法的关系和作用等方面的解读,通过比较,着重辨析了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与孔孟的“礼治”“仁政”思想及前期法家礼法观念的继承和发展,力求对荀子“隆礼重法”法律思想的内涵及影响进行初步的探究。 关键词:荀子隆礼重法礼法融合影响和借鉴

论荀子“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导言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社会制度。礼作为宗教祭奠仪式俗始于上古,制成于殷周,理兴于春秋。夏、殷、周三代之礼,因革相沿,到周公时代的周礼,已经具备调整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教育、婚姻家庭和伦理道德的功能,许多礼的规定已经具备国家强制的法律功能。“亲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思想实际上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孔子作为周文化的继承者和宣扬者,以“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德治思想,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限制,推广了以“仁”为核心的礼学思想。孟子以“性善论”为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把“仁义礼智”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主张“仁政”。荀子作为先秦儒家的集大成者,十分看重礼。他传承儒家道德教化思想的同时,引礼入法,突出了“礼”的内在和外在的矫正及制约功能,用很大篇幅强调了礼义在国家和社会的治理、繁荣稳定及个体道德修养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古代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到夏商时代,以天罚审判为指导思想,基本形成了身体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战国时期,以成文法为基础形成的法家学派,主张“一断于法”,存在明显的“重刑轻民”立法倾向。荀子作为儒家思想家,他在推崇“礼治”的同时,在礼的框架内思考法的问题。荀子对法家“以刑去刑”和“重刑轻民”的法律思想进行批判的基础上进行吸收,援礼入法,主张“先教而后诛”“隆礼重法”的法律观念。王中江先生认为:“荀子称得上是一个儒家卓越的传人和创新者,是处在战国诸子纷乱,诸侯纷争之大背景下,能够立场明确地对抗法家和批评秦政,毫不动摇地弘扬儒家学术思想和社会政治理想的重镇。”1 一、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形成的时代条件 恩格斯说:“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他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2可见,荀子法律思想的形成是由春秋战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1王中江:《荀学与儒家的学统和道统》,载方克立主编的《中国传统哲学的现代诠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00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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