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有学院院长、分管院长、学生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八条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者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申诉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其代表方面,任命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对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学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取消入

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下同),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是否受理该申诉,由申诉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因为学院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申诉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之规定的;

(四)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得当、证据清晰的;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其申请,并说明驳回的理由。

第十六条在做出复查结论之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

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原处理部门和复核部门。申诉申请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下一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交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

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须改变原处分决定,可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对变更留校擦看以下处分的,可直接做出决定;

(二)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经申诉委员会或院长会议复议后,须变更原处分决定的,学院重新作出处分决定书、重新行文,并注明原处分决定作废。由系里向全体学生通报复议结果。

经申诉委员会复查后的处理决定为学员的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复查结论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论书送交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如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证上写明。如申诉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各种违纪处分材料均应当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法定人数为六人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申诉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申诉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者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申诉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申诉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六条申诉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院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院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院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在没有接到申请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决定回避。

第二十八条申诉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

主任不投票,除非在其他委员所投赞同与反对的票数相同时,主任才投下决定性的一票。

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者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学生处分申诉办法

学生处分申诉办法 第一部分:背景介绍 学生处分是大学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当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时,学校会采取 相应的处分措施,比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然而,处分决定也可能存在一些不公平或错误的情况,因此学生需要有权利申诉,为自己争取公正对待。 第二部分:学生处分申诉的重要性 学生处分对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将来的发展都有重大影响。一旦被处分,学 生可能受到名誉损害,丧失一些特殊机会,甚至可能影响其毕业和工作前景。因此,学生处分申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第三部分:申诉途径 学生处分申诉通常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首先,学生应该收集有关材料和 证据,包括处分通知、违纪事实、证人证言等。然后,学生要按照学校规定的途径向学校提出申诉,比如向学生处或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诉表。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诉进行审理,最后做出决定。 第四部分:申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学生处分申诉要求合法有效,即申诉内容不能涉及政治、歧视性言论或无关因素,同时申诉理由要具备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只有合法有效的申诉才能争取到公正对待和合理处理。 第五部分:申诉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学生处分申诉时,学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申诉要及时进行,不要拖延时间。其次,申诉要言简意赅,内容要具备逻辑性和连贯性。最后,申诉中要把握好分寸,语气要客观、冷静,不要过于情绪激动,以免影响申诉的效果。 第六部分:申诉结果 学生处分申诉的结果通常有三种可能。一种是申诉被驳回,学生的处分继续有效;一种是申诉部分成功,学生的处分被减轻;最理想的一种是申诉成功,学校撤销原处分决定,学生恢复正常学籍和权益。 第七部分:不同学校的申诉办法 不同学校对学生处分申诉的办法可能有所不同,需要学生根据学校规定进行操作。有的学校可能会设立独立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有的学校则将申诉纳入学生处处理范围。学生要详细了解学校的规定和程序,以便有的放矢地进行申诉。 第八部分:申诉的影响 学生处分申诉的影响不仅局限于个人,还会对学校管理和校纪校规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如果学校在处理申诉时能公正、合理地对待学生的诉求,可以有效维护学校的声誉和权威。 第九部分:学生处分申诉的改进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办法,学校可以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让学生了解申诉的权利和程序;同时,学校也应加强对处分决定的审核和监督,减少不公平和错误的发生。 第十部分:学生处分申诉与法律关系 学生处分申诉与法律有着一定的关联。学生在进行申诉时,可以选择寻找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学校在处理申诉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申诉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2023年修订版)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学校胺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申诉由本人提起。 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取消入学资格、学籍等处理决定; (二)停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四)法律)期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起申诉,由学校作出复查决定;对学校复查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学校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可以向申诉处理机关提起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申诉处理机关。 第七条学校、申诉处理机关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还应当有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夕M弋表。具体申诉事项的复查可以邀请校外法律、教育等领域专家参加。 申诉处理机关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申诉处理机关负责人、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具体申诉事项的审查可以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法律专家、教育专家等参加。 第八条学校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告知学生提起申诉的期限以及方式。 学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递交申诉书,提起申诉;口头申诉的,学校应当书面记录。

学生违纪处分学生申诉处理流程

学生违纪处分学生申诉处理流程 第一阶段:申诉提交 学生需要在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之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诉书。申诉书 通常需要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违纪处分决定的描述、学生对处分决定的 异议以及学生要求的复查事项等内容。申诉书需要学生签字确认并附上支 持证据材料。提交方式可以是书面提交或者在线填写。 第二阶段:初步审查 学校会对学生提交的申诉书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检查是否符合申诉条 件和是否完整。不符合申诉条件或者不完整的申诉书将被驳回。符合条件 的申诉书将进入下一阶段。 第三阶段:申诉材料评估 学校会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学生的申诉材料进行评估。评估的目的 是判断学生提出的异议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评估过程中,相关部门 或专家会查阅学生的申诉书、违纪处分决定、证据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阶段:申诉听证 如果学生的申诉材料被评估为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学校会组织申诉 听证会。申诉听证会一般由学校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主持。在听证会上,学 生可以陈述自己的申诉理由并提供证据材料支持。同时,学校方面也会提 出辩解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听证会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争议并获取更 全面的情况,以便作出公正的决定。 第五阶段:最终决定

在听证会结束后,申诉处理委员会会就学生的申诉进行综合评估并作 出最终决定。最终决定可能是维持原处分决定、作出新的处分决定、撤销 原处分决定或者其他决策。最终决定会以正式的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并在 规定的时间内执行。 第六阶段:执行阶段 学生需按照最终决定履行相应义务或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最终决定是 维持原处分决定,学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接受处分;如果最终决定是撤 销原处分决定,学生可以恢复正常地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如果最终决定 是作出新的处分决定,学生需要接受新的处分并遵守相关规定。 以上是学生违纪处分学生申诉处理流程的主要阶段。请注意,不同学校、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流程可能有差异,以上流程只是一般性的介绍。如果学生需要进行申诉,建议参考学校或相关规定,详细了解具体流程和 要求。

高职院校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

高职院校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增进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沟通,根据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决定不服,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循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生申诉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二、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下设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发展部。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9—15名,分别由二级学院负责人、学生发展部、教学科研部、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法律老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学生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和办公室主任1名。 三、申诉的范围 第八条学生对下列处理或处分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等非纪律处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四、申诉受理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的决定不服,需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的申诉。 第十条学生提出的书面申诉要有申诉的事实、申诉的理由和申诉的具体要求,并附上本人处理或处分的决定复印件。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正当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体现以人为本,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校、院两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校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 副主任:教务处处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学校X委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保护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业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相关人员的确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申诉内容范围决定。 校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生申诉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二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二级学院副院长 副主任:二级学院教务中心主任 二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实训中心主任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相关人员的确定由二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申诉内容范围决定。 二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二级学院教务中心,负责学生申诉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委员不能兼任同一事件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成员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校、二级学院两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记过处分以下(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等)进行申诉的,由二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校依法实施学生管理,规范我校学生申诉程序,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分办法》、《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诉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学生提出申诉,必须实事求是、证据充分、严谨诚实,依据的相关规定准确。 第五条学校坚持依法、公正、及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申诉受理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处,负责日常受理工作。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校法务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校按席位制结构成立申诉委员库。

(一)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 (二)职能部门代表库: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 (三)法务人员库:学校法律顾问。 (四)教师代表库:由各系推荐2名教师担任。 (五)学生代表库:校学生会学生权益部成员、各系推荐5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条受理学生申诉时,须有7名(含主任在内7名)以上委员组成申诉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至少1名、学生代表至少2名。视申诉事实,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主任。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实行回避原则,凡与学生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不参加对该事项的处理。申诉人也可对特定人提出回避请求。 第三章申诉事项与期限 第十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

大学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XXXX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xxxx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申诉。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以下处理或者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休学、复学、表彰、奖励、评定助学金、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等处理决定; (二)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纪律处分和不予解除处分决定等。 第四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老实的态度,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第五条学校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坚持有错必纠,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成立“xxxx学院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

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负责人等组成,不少于九人。申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监察室。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由各二级学院推荐产生。申诉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四)对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存在不当,向学校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抽调申诉委员会中5或7名成员成立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其中教师和学生代表不少于50%。 第十条申诉复查小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 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理程序,根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申诉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团委负责人、安全保卫处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各二级学院专职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学生申诉工作由纪委全程监督。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生工作处,召集部门为学生工作处。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章申诉的程序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

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七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申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纪守法,应遵循客观、诚信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诉,每项学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处理以一次为限,学生不得以同一事实及理由重复申诉。 第四条学校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具体承办人员不得介入申诉处理,不得以学生申诉为由而对其加重处分。 学校处理学生申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但申诉人要求不公开或学校认为情况特殊等除外。 第五条学校处理学生申诉案件,自觉接受教育委员会等相关上级部门、申诉人、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生申诉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学校学生申诉受理范围包括: (一)受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及给予退学处理的; (三)对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申请的处理有异议的,以及对学校设立的重大奖助项目申请的处理有异议的; (四)不予颁发、撤销(注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提出申诉的。 第七条学生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受处理或处分学生本人、法定监护人或其授权委托的近亲属、本校师生提出; (二)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递交申诉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诉受理范围,有撤销或变更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请求及事实、理由,以及申诉复查处理的方式诉求; (四)不属于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诉讼案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 (五)不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事项。 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委会的组成原则规定如下: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1(1822字)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本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法[]年12号)精神和徐汇区教育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在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的原则 根据依法治校的原则,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如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变更处理请求和申述理由。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二、申诉的受理机构 1、学校成立以由分管领导、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负责人、教师代表、家委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 组长:葛梅琪

组员:张丽、吴肖静、周国英、林韵(家委会代表)、孙玉锋(法律顾问) 2、“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处理、调解学生在校内发生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及学生之间、学生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关争议与纠纷。 3、“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机构设在学校政教处。 三、申诉的受理 1、申诉的内容: 学生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保护的法律的申诉,主要内容如下:(1)学生受教育及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学生有权申诉。 (2)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3)其他权利受侵害的,也可提出申诉。 2、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于事项发生一周内由学生本人采用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 的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学生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湘教发〔2019〕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给予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18 第六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221名,由分管法务工作的院领导担任;设常务委员8名,分别由政治部、院办、教务处、纪监室、学生工作处、团委、保卫处、法务办主要负责人组成,临时委员4名,其中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2名,必要时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投诉受理后,投诉人所在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单位的师生代表可以列席相关会议。 第七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35 第八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38 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39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做出申诉复查结论; (四)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申诉与受理 第九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49 第十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53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59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64 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656个月;

学校学生权益申诉与处理方案

学校学生权益申诉与处理方案 学生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享有一系列的权益。然而,在学生生活中, 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可能是学校的政策不合理,也可能是教师的不公对待,或是同学之间的纠纷。为了维护学生的权益,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申诉与处理方案,以保障学生的权益,并促进学校的和谐发展。 一、申诉渠道 学校应该设立多样化的申诉渠道,确保学生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途径进行申诉。例如,可以设立学生会、班级委员会、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织,学生可以直接向这些组织反映问题。同时,学校还可以设置专门的申诉邮箱或者投诉电话,方便学生进行书面或者电话申诉。 二、申诉流程 在建立申诉渠道的基础上,学校还需要制定详细的申诉流程,以确保学生的申 诉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公正、有效地解决。一般来说,申诉流程可以分为申诉提交、受理、调查、处理和回复等环节。学校应该要求相关部门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以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三、申诉材料 为了更好地了解学生的申诉问题,学校应要求学生提交相关的申诉材料。申诉 材料可以包括文字描述、证据材料等。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申诉材料模板或者指导学生如何准备申诉材料,以确保申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申诉机构 为了保证申诉问题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学校应设立独立的申诉机构,由专门 的申诉委员会或者申诉小组负责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核和处理。申诉机构可以由学校的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并且应该具备专业性和公正性。

五、申诉保密 在学生申诉的过程中,学校应该保证申诉事项的保密性。保护学生的隐私是学校的职责之一。学校应要求申诉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学生申诉的相关信息,以免对学生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 六、申诉结果 学校应该及时将申诉结果反馈给学生,告知他们申诉的处理进展和结果。如果申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学校应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如果申诉问题未能得到满意解决,学校应该给予学生合理的解释,并提供进一步的申诉途径。 七、申诉跟踪 学校应该建立申诉跟踪制度,定期对申诉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通过对申诉问题的跟踪,学校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存在的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提高学校的管理效能,促进学校的发展。 八、学生教育 为了减少学生申诉的发生,学校还应该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教育。学校可以开展学生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引导学生正确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降低学生申诉的频率。 九、家校合作 学校应该积极与家长进行合作,加强沟通与交流。家长是学生的重要监护人,他们对学生的了解程度较高。学校可以定期邀请家长参加家长会、座谈会等活动,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关注学生的权益问题,并共同营造良好的学校环境。 十、社会参与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监察室主任、学校办公室主任、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学校法律顾问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 第二章申诉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学生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三)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第七条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 理。 (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受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二)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申诉书上签属同意撤回意见后,可以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条学生向学校申诉,可到所在学院填写申诉书,连同有关材料送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诉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申诉。 第九条学生提交的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宿舍,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二)申诉事实及理由; (三)申诉请求。 第十条申诉人除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外,应当同时向原处分或处理部门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或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附具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及相关材料,送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流程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流程 1.提交申诉: 学生需要向学校或教育机构提交申诉。申诉可以是关于学术成绩、考试评分、教学质量、纪律处分等方面的问题。学生应该填写申诉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支持材料,如成绩单、考试试卷等。 2.初审申诉: 学校或教育机构的申诉办公室将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初步审查。他们将检查申诉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确认是否满足提交申诉的条件。如果申诉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申诉可能会被驳回。 3.受理申诉: 一旦申诉被初步通过,学校或教育机构将正式受理申诉,并将申诉材料转交给相应的专业部门或委员会进行调查。受理申诉后,学生将获得一个申诉编号,可以用于查询申诉进度。 4.调查和取证: 专业部门或委员会将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详细调查和取证。他们可能会要求学生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补充说明。同时,他们还可能会与涉及到的教师、学生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面谈,以了解事情的真相。 5.审议和裁决: 专业部门或委员会将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审议和裁决。他们会仔细评估证据和听取各方的意见。在此过程中,可能还会组织听证会或座谈会,以进一步了解问题的各个方面。最终,他们将作出一个裁决,决定是否支持学生的申诉,并给出相应的处理结果。

6.通知学生: 一旦专业部门或委员会作出裁决,学校或教育机构的申诉办公室将通 知学生结果。他们会以书面形式给学生发出通知,解释裁决的理由,并说 明进一步的诉求程序。如果申诉被支持,学校或教育机构可能会采取相应 的行动,如重新评分、取消纪律处分等。 7.上诉程序: 如果学生对裁决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选择上诉。学校或教育机构将 提供详细的上诉程序,并要求学生提交上诉材料和理由。上诉将由独立的 上诉委员会或外部机构进行审理,他们将重新审查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 8.最终裁决: 上诉委员会或外部机构将根据学生的上诉材料以及初审和调查过程中 的证据作出最终裁决。这个裁决将是最终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将执行上诉 结果,并通知学生。此时,学生已经走完了完整的申诉处理流程。 以上是一个典型的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流程的示例。不同学校或教育机 构的具体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包括了申诉提交、初审、受理、调查、审议、通知、上诉和最终裁决等环节,旨在确保公平和公正地解决 学生的申诉问题。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方案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方案 学校作为培养学生的场所,必须确保学习环境的和谐和公正的规章制度。然而,在现实中,常常出现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学校应该建立有效的学生申诉处理方案,以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促进学校的发展。 一、建立申诉委员会 学校应该成立一个专门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辅 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学生的申诉,并进行公正、客观的调查和裁决。此外,委员会还应该制定申诉处理的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申诉的透明和公正。 二、明确申诉渠道 学校应该明确学生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提出申诉。例如,学生可以向辅导员、班 主任、学生会或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学校也应该建立一个便捷的在线平台,方便学生提交申诉。这样,学生就能够随时随地地提出申诉,增加申诉的便利性和及时性。 三、建立申诉保密制度 学生在进行申诉时,可能会担心自己的申诉被泄露。因此,学校应该建立起一 个申诉保密制度,保证学生的隐私不被泄露。申诉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严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学生的申诉信息,以维护学生的权益和声誉。 四、公开公正地处理申诉 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时,必须保持公开、公正的原则。申诉委员会应该进行公 开审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学校的答辩。同时,申诉委员会还应该邀请相关证人作证,并进行实地调查。这样可以确保申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避免不公平的判决。

五、及时解决问题 学生的申诉通常是由于某种不满或者困扰。因此,学校应该尽快地解决学生的 问题,不拖延处理。学校领导和申诉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及时行动,进行调查和裁决。此外,学校还应该在解决问题后进行跟进,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六、提供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如果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时被认定有错,学校应该主动提供合理的赔偿和补偿。这不仅能够修复受害学生的损失,也能够维护学校的声誉。学校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补偿,例如公开道歉、赔偿金、改进制度等,具体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七、组织必要的培训 为了更好地处理学生申诉,学校应该组织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学校 规章制度、调查取证技巧、公正判决原则等。通过培训,学校的相关人员能够掌握正确的处理方法和技巧,提高申诉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八、积极引导学生表达意见 学校应该积极引导学生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早解决问题。学校可以 举办各种形式的讨论会、座谈会等,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学校还应该建立一个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回复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九、建立学生申诉案例库 学校应该建立一个学生申诉案例库,用于记录和总结经过处理的申诉案例。这 可以为学校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帮助学校不断完善申诉处理方案。此外,学校还可以将案例库作为宣传教育的资源,向全校师生普及申诉处理的流程和原则。十、提供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程序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程序 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违纪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学校根据既定的纪律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没有权利进行申诉。学生违纪处分申诉程序是维护学生权益的保障机制,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展开介绍。 一、明确违纪和相应处分 首先,学生在进行违纪申诉之前需要了解自己所犯的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学校应当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在学生手册或者相关文件中加以公示。这样,学生就能够明确自己的违纪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诉。 二、寻求教师或班主任帮助 学生在遭受处分前,可以先与教师或班主任交流,寻求帮助和解释。教师或班主任可以向学生解释违纪的原因和相应的处分依据。如果学生认为处分不当或存在误解,可以与教师或班主任一起探讨解决办法,并尝试解决问题,避免进一步的纠纷。 三、向学校领导提出申诉 如果学生在与教师或班主任的沟通中未能解决问题,或者学生认为教师或班主任对其申诉未能给予合理回应,可以向学校领导提出申诉。学校领导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认真的审核,并给予及时的答复。同时,学生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申诉。 四、成立申诉委员会 为了确保学生申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学校可以成立独立的申诉委员会来审理学生的申诉案件。该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听证,并作出决定。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主观因素对申诉结果的影响,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合理设置申诉时限 为了保证申诉过程的顺利进行,申诉程序应当合理地设置时限。学生在接到违 纪处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学校也应当在一定的时限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处理,尽快给出答复,以免耽误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六、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在学生违纪申诉过程中,学校应当充分保护学生的隐私权。有关学生的个人信 息和申诉材料应当严格保密,并且只能在申诉程序中使用。学校不得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员或公开宣布,以免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七、建立申诉结果复核机制 为了确保学生违纪申诉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学校可以建立申诉结果复核机制。 即对于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学生可以要求对其决定进行复核,并重新审查申诉案件。这样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申诉过程中的错误而导致的不公正情况。 八、保障学生权益 学生在进行违纪申诉时,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关注。学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 员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耐心听取学生的申诉,并对其诉求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协商。尽最大努力保障学生的权益,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九、完善违纪处分制度 学校应当不断完善违纪处分制度,规范乃至细化违纪行为和相应的处分。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减轻学校管理的负担。 十、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认为学校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违规、违纪处分; (三)退学处理; (四)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 第五条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

第六条郯城美澳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办理申诉日常事务。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就学生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法纪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共9人组成。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为常任委员,由学校委任,其中: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副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政教处领导担任。学生代表(2名)从学校学生会干部中产生,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学生处提供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名单,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本条规定适用于处理学生申诉的听证活动。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学院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指通过注册取得XX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纪委书记担任,委员会成员由监察处、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学校法律顾问、申诉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负责人、校学生会、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担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监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三章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七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的理由及合理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在学校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学生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应当受理学生申诉: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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