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学生事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重新处理申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在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建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或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成员数量为11人,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3人。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时,需要四分之三的成员到会,其中学生代表都要到会。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纪律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有一次申诉机会。申诉要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按2个月计算。

第九条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均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或投诉。

第十条学生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相关基本信息;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诉材料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逾期视为学生不再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应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再延长15日。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暂缓执行有关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采取听取陈述、书面审查、面谈核实的方式进行复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和证人查证。

第十五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调查不完整,在依据、程序适用方面存在不当的,建议相关部门重新调查处理。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要求相关部门变更或者重新做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做出予以撤销决定。

第十六条对变更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申诉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委员会提出建议,相关部门研究后再次提交学院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学生,确保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或其他法定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生认为学院和学院申诉委员会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再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室(或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范文)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范文) (经典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工作报告、合同协议、心得体会、演讲致辞、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计划书、祝福语、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texts, such as work reports, contract agreements, insights, speech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job responsibilities, operating procedures, plans, blessings, and other sample text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

2023年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进展,人们运用到申诉,管理规定,处理,同学的场合不断增多,我们该怎么写作相关的内容呢?以下是文库我帮大家整理同学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欢迎阅读保藏。 篇1:同学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同学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同学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同学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正,保障同学的合法权益,依据《一般高等学校同学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同学,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赐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打算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打算,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同学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规定的同学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打算; (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帮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打算,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同学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值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同学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准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的确施。 第五条 同学申诉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学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 申诉人对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打算有异议,依据《一般高等学校同学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打算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申诉人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申诉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并附学校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八条对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十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三章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三条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有学院院长、分管院长、学生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八条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者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申诉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其代表方面,任命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对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学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取消入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一、背景介绍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是对学校内部学生申诉问题进行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出现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稳定秩序,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下面将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规定的制定目的及其重要性进行分析。 二、制定目的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规定的制定目的在于解决学生在学校内部不满、不公和不正常问题,通过明确的流程和规范的程序,为学生提供一种公平、公正的申诉渠道,让学生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能够得到合理的反馈和处理。此外,制定这样的规定还可以促使学校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学校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三、适用范围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规定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学生的申诉问题。不论是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安排不满、个人权益受损还是与他人冲突等问题,学生都可以依据规定进行申诉。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几类问题不属于申诉处理范围,如学术争议、考试成绩评定等专业性问题,这些问题将由相应的学术机构或教务部门进行处理。四、申诉流程 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明确了申诉的流程。一般情况下,学生首先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并说明问题的事实、理由和要求。然后,学校会组织相应的人员对申诉问题进行核实和调查。最后,学校将依据调查结果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并向学生作出反馈。 五、申诉主体权益保障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规定重视保障申诉主体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了在申诉处理 过程中的保密要求,避免泄露申诉人的个人信息和涉及的敏感问题。同时,规定还规定了学校对申诉人的保护措施,如禁止打击报复等。这些措施的落实旨在提高学生对申诉机制的信任度,使其敢于提起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调查与认定标准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对调查和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申诉的事实真 实性、证据充分性和问题性质的确认,学校会依据证据的确凿性和公正性进行辨别。在调查中,学校会第一时间与申诉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并由独立的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确保整个调查过程公正、公平。 七、处理措施与效果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对处理措施与效果进行了规定。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情况,学校将依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课、留校察看等。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学生,学校也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以给予适当的教训和警示。通过这些措施,学校可以及时纠正问题,维护学校的稳定秩序和正常运行。 八、监督与评估机制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对监督和评估机制进行了规定。对于学生的申诉问题, 学校会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申诉过程的管理和评估。通过定期的评估和检查,学校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申诉处理中的问题,提高申诉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九、资源与支持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对学生提供了相应的资源与支持。学校会向学生提供法 律咨询、心理辅导、学业指导等方面的帮助,以解决学生在申诉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困难。同时,学校还通过设立相关的奖励机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申诉工作,共同促进学校的稳定发展。

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学生事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重新处理申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在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建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或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成员数量为11人,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3人。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时,需要四分之三的成员到会,其中学生代表都要到会。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纪律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有一次申诉机会。申诉要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按2个月计算。 第九条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均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或投诉。 第十条学生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相关基本信息;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诉材料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逾期视为学生不再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应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再延长15日。

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尊重学生在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素质教育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办学治校的实际情况,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是我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被申诉人主要是我校所设的各处室和年级组等有关职能机构以及我校在职教职员工。 二、申诉原则 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三、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所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的。 2、学校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的。 3、教师对学生随意实施停学、停课或者进行体罚等行为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诉。 4、教师擅自对学生进行罚款,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要求赔偿损失。

5、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了学生的个人隐私如个人信件、个人日记、个人疾病等。 四、受理机构 1、学校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学生处、法制副校长、家长委员会代表等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学生处),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五、申诉程序 1、申诉方式 口头申诉主要在学生处,书面申诉可交学生处或校长信箱。在书面提出申诉时,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重大问题学校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县教育局申诉。 2、审查受理 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规定 违纪行为对于学生来说是常见的问题之一。在高校,学校通常会制定相应的违纪处分规定来维护校纪校风。然而,有时学生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对学校的违纪处分决定感到不满,这时就需要学生申诉处理机制的存在。本文将以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规定为主题,展开讨论。 一、申诉的适用范围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规定适用于学校制定的各项违纪处分决定和措施。无论学生对处分决定是否满意,都有权利提出申诉请求。 二、申诉的时间限制 学校通常会规定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的一定时间内提出申诉请求,以保证申诉程序的及时进行。学生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提起申诉,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三、申诉的方式 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起申诉。一般来说,书面形式更受学校的认可,因为它能够更清晰地表达学生的观点和理由。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学生都需要在申诉中明确表达对处分决定的不满和希望被重新考虑的理由。 四、申诉的材料 学生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来支持自己的申诉请求。这些材料可以包括证人证言、照片、视频等,以证明自己对处分决定的不满是有事实依据的。 五、申诉的审理程序

学校通常会设立一个申诉委员会来审理学生的申诉请求。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的教职员工组成,具有公正性和独立性。委员会将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证据来进行审理,并对申诉结果做出决定。 六、申诉结果的通知 学校会通过书面形式将申诉结果通知给学生。通常,学校会在一定时间内给出答复,该答复应明确说明学校对申诉的决定以及相应的措施。 七、申诉结果的效力 学校对于申诉结果的决定具有最终效力,学生需要按照决定执行相应的处分措施。然而,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决定仍然不满意,他们仍然可以寻求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八、其他途径的选择 除了学校设立的申诉机构外,学生还可以选择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包括与学校的领导直接交流、寻求学生会等组织的支持,或者寻求法律援助等。九、申诉的注意事项 学生在进行申诉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他们需要维护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与学校的相关人员保持良好的关系。其次,学生需要确保提供的材料和证据真实有效,以避免因提供虚假证据而受到更严厉的处分。 十、申诉的价值与作用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规定的存在为学生提供了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通过申诉,学生可以向学校表达对处分决定的不满,同时也有机会获得公正和合理的处理结果。这种申诉机制不仅可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学校治理的公平和透明。

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为了保护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我校结合教育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了学生申诉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 申诉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 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 2.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 获得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的权利受侵害; 3.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 4.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 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 2.申诉书需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 三人以上的调查小组,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对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案件,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学生和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应由当事人签 字后存入档案。 处理: 1.根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德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若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后,需在30日内 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大学学生申诉办法(试行)

XXXX大学学生申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复查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给予学生的下列处理和处分: (一)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学生,被取消入学资格; (二)具有我校学籍,或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学生,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曾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被给予退学处理。第四条学校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学生申诉的组织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接受、审查、受理申请书,送达相关文书和材

料,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工作,并有权要求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对处理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听证等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经本办法或委员会授权,办公室也可以处理其他事务。 学生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学校党政办公室(法治办)、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团委、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应从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在我校工作满三年、未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中选取。 学生代表一般从二年级以上、无违法违纪记录的学生中选取。 办理具体申诉案件的委员会委员人选,经本办法授权,由办公室从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选中确定,以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给予学生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不能作为具体申诉案件的委员会委员。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一般不从该处分所涉及人员所在学院选取。 第七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是指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专门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内设机构。该机构由学校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公安处、成人教育学院、团委等部门及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处。 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确保国家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正确实施。 第四条学生对申诉处理机构的决定不服的,依规定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学生申诉,应当在收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申诉时,应当提交《申诉书》,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学院、班级、

住址、;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日期; 申诉书应当由申诉人签名。 第七条下列时间认定为申诉人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的时间: (一)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本人签字的时间; (二)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而本人拒绝签字的,则为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的时间;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则为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部、所)记录在案的时间。 第三章受理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受理学生本人就以下情形提出的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 (二)被退学处理; (三)受违规、违纪处分。 超过规定申诉期的申诉,申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受理XX大学学生的申诉,具体事宜由该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的工作小组办理,并进行登记。

学生违纪申诉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申诉处理规定 随着教育制度的发展和改革,学生违纪申诉处理规定也成为教育管理的重要一环。学生在违纪行为受到处理后,是否有违纪申诉的途径和规定,直接关系着学生的权益保障、教育公平以及教育质量的提升等方面。因此,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违纪申诉处理规定,确保学生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一、违纪申诉的定义 学生违纪申诉指学生因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其他违纪处理后,认为处理结果不 公正或存在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申诉的行为。学生的违纪行为需要经过调查和证据确凿后才能进行处理,但错误处理或违法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这类情况,学校应当建立违纪申诉的机制,给学生提供追诉的机会。 二、违纪申诉的途径 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学校应当建立多元化的违纪申诉途径。包括口头和书面 两种形式。口头途径以个别和沟通为主,可以通过学生与班主任、辅导员、年级主任等教师进行交流沟通;书面途径则是以正式的书面材料提交来申诉,这样可以确保权益的明确,并留下证据。 三、违纪申诉的程序 对于学生的违纪申诉,学校应当建立明确的申诉程序。一是学生需要填写申诉 表格或书面材料,详细描述自己的申诉要求和理由;二是学校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诉进行调查,清楚了解违纪的事实和处理情况;三是学校应当建立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审查和裁决。 四、违纪申诉的时间限制 为了确保学生违纪申诉的有效性,学校应该设定申诉的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学生应在违纪处理结果公布之日起的一周内提出申诉。超过规定时间的申诉,学校

可以不予受理。这样的规定既确保了学校管理的权威性,又给予了学生足够的申诉时间。 五、违纪申诉的要求 学生在提出违纪申诉时,应当明确要求。即学生要求的是纠正违纪处理结果、 恢复自己的名誉,还是要求对处理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等。学生的要求应当合理合法,符合教育管理的原则。 六、违纪申诉的相关证据 学生提出违纪申诉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证据可以是学生 的个人陈述、相关人员的证词、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等。这些证据需要真实可信,以便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七、违纪申诉的处理结果 学生的违纪申诉应当得到及时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学生的申诉 材料,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听取申诉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进一步评估和判断学生违纪和处分的合理性,制定与之相匹配的结果。 八、违纪申诉的结果公告 学校应当将对学生的违纪处理结果进行公告,以保证透明度和公正性。公告的 形式可以是学校网站、公示栏、院系通知等,确保广大师生和家长了解学校处理违纪申诉的结果。 九、违纪申诉的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学校违纪申诉处理的公正性,学生违纪申诉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包括 对申诉处理结果的监督、学生申诉过程的监督以及对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监督等。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正当的处理行为发生,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行使教育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请求。 第三条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条受理学生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长办公室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监察处、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代表学校行使职权,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或者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的近亲属

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以上(一)(二)(三)款规定,适用于申诉主持人、申诉记录员。 第九条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须明确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 (三)申诉的请求与理由、申诉事实; (四)相关的证据资料;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申诉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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