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2020)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2020)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2020)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2020)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就业安置工作机制,维护随军家属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经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批准并将首次就业安置任务下达到龙华区的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按照本办法完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五条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办法。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本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各项具体工作。主动协调区委组织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安置就业岗位。指导、督促各级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提供安置就业岗位。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岗位供随军家属选择安置。会同区人民武装部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落实好家属接收安置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牵头协调驻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汇总驻区部队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配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

驻区部队积极配合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负责提供随军家属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就业状况、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等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随军家属应服从组织安排,按规定办理上岗手续。随军家属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置就业,不再列入安置计划:

(一)在安置岗位工作条件和工资较为合理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推荐就业达两次的;

(二)随军家属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上班,无故逾期15日不报到的。

第七条随军家属在年度就业安置计划下达后需提出推迟安置申请的,家属及配偶应于安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向配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队政治部门须分别向深圳警备区和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推迟安置函。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推迟安置的随军家属,按下年度就业安置计划下达任务接收安置。

第八条随军前为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区属或地级市以下(含地级市)的机关单位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属地管理、对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则,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在区直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计划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九条随军前为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区属或地级市以下(含地级市)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属地管理、对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则,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相关职能等部门,在区直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计划安置,原则上按照专业对口实施安置。对已完成人事制度改革、进行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总量内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计划安置。

随军前为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技能人员的随军家属,在区直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财政直接或间接支付工资的岗位中计划安置,薪酬待遇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有关规定执行。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条随军前为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区属或地级市以下(含地级市)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在编在岗职工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原则,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在区属国有企业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一条随军前在中央和本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有关规定,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随军前为非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其他类随军家属,且未选择自主择业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相关职能等部门,在区直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业非编人员岗位内,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计划安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安置任务,在安置就业的招聘岗位内组织考试、竞争上岗。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列为政府优先安置对象: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

(三)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

(四)国家明确的边远艰苦地区或高山、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

第十四条鼓励驻区部队随军前为非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其他类随军家属自主择业。为自主择业的其他类随军家属发放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非驻区部队随军家属不能领取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

选择自主择业的其他类随军家属,由本人填写《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申请表》,送配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加具意见后,携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随军证明和配偶在职证明,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其他类随军家属,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下达安置计划时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倍,以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的比例分3年向申请人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

每年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的发放,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驻区部队进行复审,发放方案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领取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的其他类随军家属视同已经安置就业,不再列入今后的安置计划,且不能享受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基本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领取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的其他类随军家属,自领取之日起3年内,其配偶已经批准退出现役、调往市外部队或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剩余未领取的安置补助金部分不予发放。

第十六条随军家属在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不少于1次职业技能培训。对选择自主择业的其他类随军家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

专业机构,采取与企业对接推荐就业、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方式促进就业。

第十七条鼓励自主择业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为创业随军家属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创业技能培训和其他跟踪扶持,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 2018〕30号)有关规定享受创业优惠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根据市、区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所需经费纳入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工作实际列支。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九条驻区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

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对部队开设的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等,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条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委组织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一条驻区部队对随军家属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加强监督。对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未就业随军家属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月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年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计发。未就业随军家属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社会保险费最低缴交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办理就业的随军家属,不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待遇。

第二十三条随军家属实现就业或军人退出现役、退休、调离深圳市后,随军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待遇。

第二十四条其他类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等费用,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安排,根据工作需要按时足额划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驻区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文号:湘政发[2002]31号 发布日期:2002-11-28 执行日期:2002-11-2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安置驻湘部队随军家属,保障其劳动就业,促进部队建设,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家属,在配偶服现役期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按照本规定,必须完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第四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编制等部门协助落实本规定。各级“双拥办”和驻军政治机关是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协调机构。 驻军较多的城市,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 第五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本着就地就近、专业对口、效益较好的原则,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指令性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等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驻军政治机关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报送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部队所提供的名单,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积极协调用人单位,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第七条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的随军家属,也不得收取任何接收费用。 第八条随军前家属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按属地原则,由驻军政治机关与市、州、县(市、区)人事部门联系安置。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授予抗洪抢险模范的军人的家属予以重点照顾。 第九条随军前属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由驻地劳动保障部门按以下原则安置: (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规模、职工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安置指标,下达安置任务,由相关单位接收安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 置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4]9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18 【实施日期】2004.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4]9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体育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运动员队伍建设,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运动员是指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省体育系统运动队正式办理招调手续,工资关系在省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并经两年以上训练、比赛,由于身体、技术、年龄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训练、比赛,经省有关部门批准退役的运动员。 第三条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实行政府协助推荐就业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办法。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自谋出路和通过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按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公安、机构编制、体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共同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凡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奖励名次,亚洲赛集体前六名(主力队员)、个人前三名,全国最高水平比赛集体前三名(主力队员)、个人第一名,全国青年赛冠军,球类集体项目、田径项目、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健将及其它项目的国际级健将,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及获国家体育荣誉奖章,具有高中(中专、技校、职中)毕业以上学历,德才表现好,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退役运动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体育局审核,报省人事厅批准录(聘)用为干部的,按干部进行就业安置。 凡不具备录(聘)用干部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按合同制工人就业安置或者自谋职业。

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最新)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最新) 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2014年6月20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 第一条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牵头协调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驻粤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 第七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内,拿出相应的岗位和数量,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向招聘。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八条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九条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登记备案,并推荐就业;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并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对有一定专长或经过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可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安置。 第十条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细则第七条,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职工的参照本细则第八条,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由省人民政府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安置任务。

毕业生就业安置管理办法

毕业生就业安置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就业安置工作依法、严格、规范、顺利、有序地进行,切实搞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保护合格毕业生就业安置权益,及时处理就业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地推动学校工作持续、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合格毕业生是指在校全日制学生(包括普通计划招生、校企合作定向培养计划招生)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的其他非全日制培训中有就业要求并取得毕业资格(结业资格)的学生。 第二条就业安置的原则和领导机构 (一)贯彻“学校推荐、自主择业、企业委托培养、双向选择”的就业方针,学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提供就业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原则; (四)优秀毕业生优先安置就业的原则; (五)成立学校就业安置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就业安置办公室、办公室、招生处、学生处、教务处、各系部等部

门的负责人组成。就业安置办公室负责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就业安置程序 (一)核定年度待安置学生名单并收集相应信息: 1、学生处需提供应届毕业生的准确名单,并填写《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汇总表》、《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就业登记表》、《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就业申请表》、《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提前离校(辍学)学生名录表》并报就业安置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2、教务处会同系部、班主任根据毕业生在校表现,提供《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业、技能、品行、行为表现一览表》,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分等次排序。 3、就业安置办公室办汇总本条第1、2项后,提交学校就业安置领导小组,经批准后,确定需安置的学生名单及安置顺序。 (二)就业安置办公室公开发布考察合格的用人单位信息; (三)学生到就业安置办公室指定地点张贴的招聘公告、学校网站查看招聘信息,并通过班主任以班级为单位统一报名;

贵港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贵港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4〕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贵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参照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享受同等优待保障。 第三条 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总体工作,审议或审签随军家属安置文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辖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具体工作;驻贵部队政治机关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县级以上组织、机构编制、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政府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调剂原则,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市本级负责贵港军分区、75130部队驻贵单位、31647部队驻贵单位、第923医院191临床部、32571部队、武警贵港支队等6个单位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驻军部队、人武部、武警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如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无法解决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情况下,经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第六条 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毕业生就业安置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住址: 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技术专业人才,使学生在校时能“学有所成”,毕业后能“学以致用”,政治思想素质、技术业务能力、专业理论水平能达到岗位工作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安置就业协议如下: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教授各专业技术及理论。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考试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职业资格证书》,及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学生毕业后,负责安置就业。 2、甲方为学生提供教学、实训培训基地,为提高学生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服务。 3、甲方安置就业范围面向:等各大中型专业对口的企、事业单位安置。 4、学生就业月工资不低于元,优秀学生工资可达到—元。 5、若乙方违法乱纪,不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开除或因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的,及自动离职的,其后果自负,甲方不承担二次安置义务。 6、从安置之日起,学校要定期回访,一年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乙方被裁员(以用人单位的证明为依据),甲方对乙方重新安置,学校跟踪服务终身。 7、对于年龄未达到而不能分配合适工作者,学校将承诺年龄到达后给予安置合适工作岗位。 二、乙方责任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服从管理。 3、毕业考试成绩必须合格,毕业后能服从分配。 4、学校自安置乙方就业之日起(含就业实习期),乙方自行承担社会责任和对自己的行为、过失

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学生毕业后不需要甲方安置就业的,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备案后,可自谋职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安置就业 1、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予以除名的。 2、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有记大过处分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3、在校期间,没有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所学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毕业以后拿不到毕业证的。 4、没交清当年全部学费的。 四、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学生正式入学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惠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xx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和《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惠部队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了随军手续,且落户到驻地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成立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市领导、四十二集团军领导和惠州军分区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编制、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卫计、国资委、金融、工商、税务及惠州军分区政治部和四十二集团军政治部秘群处相应人员组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宜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和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第五条各驻惠部队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充分挖掘部队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 第六条市直和各县(区)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划分:市直负责四十二集团军机关(含直属分队)、惠州军分区机关、驻平潭镇空军部队(95247 部队、

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

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 置办法] 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平稳有序推进各单位定编定岗定薪工作和员工分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深化企业改革文件及公司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流安置对象公司深化改革定编定岗定员工作落实后,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员工二、分流安置原则 (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步推进,确保稳定; (二)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三)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 (一)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为组长、副书记、副总为副组长,成员由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组成。 工作职责:根据公司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方案及定编定岗定

薪方案,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分流安置工作方案;对分流安置办公室工作进行督导。 (二)下设分流安置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兼主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抽调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1.开展宣传动员,对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做好人员分流安置的各项工作。 2.对分流安置人员、岗位编制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做好分流安置工作的后续管理工作四、具体措施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尊重历史,结合当前实际,以及上级和公司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采取有理有据的方式,针对不同类型人员采取不同途径进行分流安置。 (一)内、外部转岗 1.内部调岗转岗。对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员工,优先在级单位内合理安排调岗、转岗; 2.外部转岗。对系统内、外部企业有合资合作项目且有就业岗位的,公司积极协调,优先推荐公司人力资源库中的富余人员。 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调岗、转岗的,应变更或解除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1.对劳动合同期满且公司不需要续签合同的员工,公司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2.对同意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但缺勤不参加转岗培训或到岗工作的,自公司下达工作安排或转岗培训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到岗或参加培训,视为旷

【自主福利】军改福利,全国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权威发布

【自主福利】军改福利,全国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权 威发布 “军嫂”,人民群众对男性现役军人配偶的亲切称呼;已办理随军手续者,各级政府称她们为“随军家属”。 在拥有13亿多人口的中国,这是个数量很小的群体,全军现有随军家属仅34万多人,但是,她们的就业安置问题牵动了党和国家的神经,不仅多个“红头文件”给予了她们特殊政策,国务院、中央军委2013年还批转了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对安置军嫂就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直以来,各地陆续出台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相关政策,为军属谋福利,让军人安心。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邢台市一次解决62名随军家属工作难题古城邢台素有牛郎织女的美丽传说。如今,河北省邢台市驻军部队军人军属不必再重复牛郎织女的故事。12月上旬,邢台市党委、政府一次性解决62名随军家属工作难题,其中13名随军家属完成工作调动,49名随军家属得到及时安置。 随军家属安置涉及地方部门多、触及利益广。此前,该市每年的随军家属安置指标满足不了军属调动安置需要。“家门连着营门,军属牵动军心。做好随军家属安置是保障改革顺利推进的一项政治性工作,对提振军心士气尤为重要。”今年以

来,邢台军分区党委“一班人”下决心推进解决这一难题,为驻军官兵免除后顾之忧。军分区党委的提议得到邢台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该市主要领导表示,军队的事也是地方党委、政府的事,地方再困难也不能让子弟兵为难。在市委议军会上,邢台军地出台了《邢台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对调动安置的程序、标准要求、时限及落实责任等进行明确,要求两年之内对符合要求的随军家属进行安置。 为督促工作落实,邢台军地把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作为改进作风、检验作风的平台,市政府督察室联合军分区政治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搞好督导。并将工作交予军转办处理,确保不仅要用制度办事,更要带着对军人的特殊感情办事,将好事办好,让实事落地。市委、市政府还将随军家属安置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完成接收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笔者了解到,此次随军家属中有6名教师需要异地调动,市教育局专门建立微信群,及时通报审查档案、定岗定位、工资关系办理等进展。目前,6名家属已全部安置在市属中小学和幼儿园。平乡县人武部原副部长陈寿华去年年底确定自主择业,为了支持改革,地方党委、政府对其家属进行了安置。和陈寿华情况相同的,全市共有5人。邢台市党委、政府对随军家属安置支持力度之大,给驻军部队官兵吃了一颗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深府[2008]17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31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1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运动员队伍建设,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运动员是指市体育系统运动队内在职在编,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并从事两年以上训练、比赛,由于身体、技术、年龄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训练、比赛,经有关部门批准退役的运动员,但试训运动员除外。 第三条退役运动员就业实行自主择业为主,政府安置就业为辅的办法。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或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按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 第四条市、区政府体育、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体育部门及运动队要做好退役运动员在待安置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教育和鼓励退役运动员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顾全大局,适应新时期的安置工作要求,主动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应与整个社会保障机制相衔接。 第七条下列退役运动员,由市人事部门指令性安排在事业单位中就业,被指令接收单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 (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实施市政府、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军分区政治部《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甬政发〔2014〕1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知精神,规范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安置对象 (一)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已办理随军手续的驻甬部队(含武警部队,下同)现役军人配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安置对象: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2.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 3.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军家属不属于安置对象: 1.现已在宁波大市范围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的; 2.军人已批准转业、退休、调离的; 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人员录用及流动程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5.档案原始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此前已经在我市安置过,又重新提出申请的。

二、责任分工 市人民政府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同时完成市本级安置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不含部队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实行计划安置;其他人员以社会就业为主,鼓励和扶持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具体安置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 三、机构组成及职责 (一)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二)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属安置办”)设在市人力社保局,与军官转业安置处合署办公,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军官转业安置处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大市和市本级随军家属安置政策的制订、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服务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审核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基本情况,明确年度安置任务,统筹协调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四、就业援助与保障措施 (一)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随军家属。对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2020)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2020)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就业安置工作机制,维护随军家属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经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批准并将首次就业安置任务下达到龙华区的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按照本办法完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五条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办法。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本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各项具体工作。主动协调区委组织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安置就业岗位。指导、督促各级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提供安置就业岗位。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岗位供随军家属选择安置。会同区人民武装部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落实好家属接收安置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牵头协调驻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汇总驻区部队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配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发文字号】桂政发[2014]30 号 【适用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2014-05-08【生效时间】2014-05-08【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 桂政发[2014]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 2014年5月8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桂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桂单位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自治区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席、广西军区1名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委、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编办和广西军区政治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1名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广西军区政治部1名部领导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名厅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分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各市(县、区)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随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 关键词:军转公选,张为臻,军转考试,军转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军转政策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就业安置协议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就业安置协议标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XXX_乙方:XXX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书,共同遵守本协议书所列条款。 一、协议书生效时间 第一条本协议书生效日期XXX年____月____日。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毕业生委托乙方安排其就业,推荐人员赴乙方工作。 第三条甲方推荐的毕业生将按照乙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乙方安排甲方推荐的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乙方保证甲方推荐的人员每周至少休息____日,乙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甲方推荐的人员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甲方推荐的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方推荐的人员自行安排。 第五条乙方延长甲方推荐的人员的工作时间,应安排甲方推荐的人员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为甲方推荐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乙方负责对甲方推荐的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乙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关于进一步加强随军家属安置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时间:2010年07月05日阅读:12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总政治部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九日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在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经过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大多数随军家属得到了妥善安置,对稳定部队的干部队伍,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就业制度的改革,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情况。省军区系统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驻军,把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并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二、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要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主管劳动就业工作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为随军家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如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等;要积极协调用人单位,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对招用随军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四、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关于“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1年内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初次就业的随军

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办法(试行)

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解决配偶就业安置问题,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编办、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配合实施。建立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安置事宜。成立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他配合部门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产业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积极配合解决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条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就业安置,应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二章安置办法 第四条鼓励接收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所在单位积极协助解决其配偶就业安置。对接收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无能力解决引进人才

配偶就业安置,由联席会议研究,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解决: 1、原属公务员(含参公单位)且愿意到我省继续从事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的,由省公务员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有关部门及时根据本人专长,各单位人员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按有关程序办理转任安置手续。 2、愿意到我省企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工勤岗位工作的,由联席会议商用人单位,根据本人条件和单位职位情况,按程序安置到有关单位工作;如单位满编,采取设立特设岗位、先进后出、自然减员等办法妥善解决;愿意参加我省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可按我省户籍人员条件报考。 3、其他未就业人员,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引进人才配偶情况,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未就业期间,由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按新进本单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发放补助金。 第六条鼓励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我省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鼓励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第八条对积极推荐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成效突出的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表扬。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九条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的程序: 1、属公务员的,由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公务员调配申请,填写《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公务员调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云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各级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驻滇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动提供随军家属就业有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各级政府制定出台具体优待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有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配套规定明确人员后,按照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转任手续。 第八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有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定向招聘,并按照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招聘手续。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 第九条随军前在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办理;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办理。 垂直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协调安置工作。 第十条驻地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自觉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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