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各级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驻滇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动提供随军家属就业有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各级政府制定出台具体优待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有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配套规定明确人员后,按照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转任手续。

第八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有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定向招聘,并按照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招聘手续。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

第九条随军前在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办理;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办理。

垂直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协调安置工作。

第十条驻地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自觉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

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当年新招录职工5%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对已在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确因企业亏损、改制等情况需要减裁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随军家属;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造成随军家属失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再就业援助范围,优先推荐再就业。

第十一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驻滇部队正团职(含相当职级专业技术干部)以上,从事飞行或者船艇等艰苦工作、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驻艰苦边远二类以上地区、因公牺牲或者致残(六级以上)干部的随军家属,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对象的随军家属,是安置的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优先考虑。

驻迪庆州部队,驻地缺少社会就业依托,随军前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现役军人家属,可向随军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武装部申请,纳入当地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随军家属符合前述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条安置条件的,每年3月31日前,由驻滇部队各军(师)级单位政治部门将随军家属情况分类统计、审核汇总,将拟由省级单位负责安置或招聘的随军家属名单报省军区政治部,由省军区政治部与省入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将拟由各州、市、县、

区负责安置或招聘的随军家属名单分送驻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由驻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并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其他未就业随军家属需申请就业安置和就业培训的,由本人填报申请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汇总,每年3月31日前,报驻地县级人民武装部审定后,送驻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在安置计划下达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推荐就业1次的;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在接收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故逾期15天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重新列入安置计划。

第十四条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

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从事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项目)的创业贷款,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首次申请贷免扶补,创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且招用我省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规定,享受1000元--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五条驻军较多的州、市、县、区,应当由同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安排,每年集中举办1—2次专场招聘会,组织用人单位和随军家属双向选择,帮助随军家属就业。对未就业或失业且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优先考虑在公益岗位中予以安置。

驻滇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积极依托机关招待所、食堂、营区服务网点和医院、干休所等机构公勤岗位,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有条件的单位,可在营区统一开办服务网点,开设军营超市、餐厅、照相、理发、储蓄、邮政代办等项目,妥善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公布职业训机构信息,并协调组织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好培训有关工作。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可参加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随军家属,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可视情况报销部分或全部学费。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依据《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免费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援助等服务。通过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

就业援助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八条在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省财政按照《驻滇部队干部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发放办法》(政干〔2010〕184号)给予每人每月适当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批准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随军家属在就业地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其随军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安排就业工作经费中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考核军分区(警备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参与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硬性指标,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办法,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和奖惩机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由当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于每年12月底前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

第二十二条驻滇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往我省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退役军人活动方案

退役军人活动方案 【篇一】退役军人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我们即将迎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xx周年的纪念日,我们要大力弘扬军纪律严明、永不退缩、冲锋在前、不怕牺牲的战斗精神,教育安保队员永葆军人勇敢、顽强的品格,创建一支为医院发展保驾护航的坚实队伍。在此之际,我院将举办庆“八·一”活动。 二、活动主题 1、同庆建军佳节,共建白云安保士气 2、同庆八一,提振安保士气,护航白云 3、发扬解放军人精神,鼓舞安保斗志昂扬 三、参加人员:我院退伍军人 四、活动时间及地点 时间:20xx年8月1日(星期x)下午17:30分 活动地点:大会议室 聚餐地点:酒家 五、活动准备工作 (一)节目征集 1、安保科征集节目; 2、节目形式以歌曲、武术表演为主,内容健康向上,所有节目需提前自我彩排; 3、7月30日下午15:00分到大会议室进行彩排; 4、节目表演伴奏请自行拷贝,并提前交于人力资源部

处; 5、节目演出次序根据流程形式进行安排; 6、活动表演中,凡参加演出的演员将得到礼品一份(集体表演除外,礼物为皮带,到时仓库领取); (二)活动现场布置 1、提前挂好横幅,国旗; 2、整理好现场空地,用于表演时使用; 3、调试音响、话筒,调好音量; 六、筹备部门 1、人力资源部(退伍名单的确定,活动方案的策划,下发通知,表演节目伴奏的准备,通知各个部门派员工代表参加观看节目,新闻稿的撰写,酒家的预定,人员接送等等) 2、院务部(领导发言稿的编辑,节目的审核,协助布置现场等等) 3、营销策划部(现场拍照,新闻稿审核以及发布在网络平台上等) 4、安保科(节目的排练等等) 七、活动内容 (一) 1、8月1日下午17:30分,大会议室准时集中; 2、人员到齐之后,开始庆祝活动;主持人开场白----领导讲话----代表发言----节目表演----结束语; 3、预计18:00,退伍军人在精神大厅集中接送过去酒家用餐。

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文号:湘政发[2002]31号 发布日期:2002-11-28 执行日期:2002-11-2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安置驻湘部队随军家属,保障其劳动就业,促进部队建设,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家属,在配偶服现役期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按照本规定,必须完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第四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编制等部门协助落实本规定。各级“双拥办”和驻军政治机关是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协调机构。 驻军较多的城市,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 第五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本着就地就近、专业对口、效益较好的原则,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指令性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等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驻军政治机关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报送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部队所提供的名单,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积极协调用人单位,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第七条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的随军家属,也不得收取任何接收费用。 第八条随军前家属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按属地原则,由驻军政治机关与市、州、县(市、区)人事部门联系安置。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授予抗洪抢险模范的军人的家属予以重点照顾。 第九条随军前属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由驻地劳动保障部门按以下原则安置: (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规模、职工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安置指标,下达安置任务,由相关单位接收安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 置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4]9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18 【实施日期】2004.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4]9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体育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运动员队伍建设,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运动员是指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省体育系统运动队正式办理招调手续,工资关系在省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并经两年以上训练、比赛,由于身体、技术、年龄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训练、比赛,经省有关部门批准退役的运动员。 第三条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实行政府协助推荐就业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办法。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自谋出路和通过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按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公安、机构编制、体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共同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凡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奖励名次,亚洲赛集体前六名(主力队员)、个人前三名,全国最高水平比赛集体前三名(主力队员)、个人第一名,全国青年赛冠军,球类集体项目、田径项目、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健将及其它项目的国际级健将,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及获国家体育荣誉奖章,具有高中(中专、技校、职中)毕业以上学历,德才表现好,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退役运动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体育局审核,报省人事厅批准录(聘)用为干部的,按干部进行就业安置。 凡不具备录(聘)用干部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按合同制工人就业安置或者自谋职业。

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

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置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最新)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最新) 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2014年6月20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 第一条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牵头协调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驻粤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 第七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内,拿出相应的岗位和数量,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向招聘。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八条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九条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登记备案,并推荐就业;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并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对有一定专长或经过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可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安置。 第十条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细则第七条,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职工的参照本细则第八条,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由省人民政府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安置任务。

毕业生就业安置管理办法

毕业生就业安置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就业安置工作依法、严格、规范、顺利、有序地进行,切实搞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保护合格毕业生就业安置权益,及时处理就业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地推动学校工作持续、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合格毕业生是指在校全日制学生(包括普通计划招生、校企合作定向培养计划招生)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的其他非全日制培训中有就业要求并取得毕业资格(结业资格)的学生。 第二条就业安置的原则和领导机构 (一)贯彻“学校推荐、自主择业、企业委托培养、双向选择”的就业方针,学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提供就业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原则; (四)优秀毕业生优先安置就业的原则; (五)成立学校就业安置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就业安置办公室、办公室、招生处、学生处、教务处、各系部等部

门的负责人组成。就业安置办公室负责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就业安置程序 (一)核定年度待安置学生名单并收集相应信息: 1、学生处需提供应届毕业生的准确名单,并填写《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汇总表》、《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就业登记表》、《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就业申请表》、《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提前离校(辍学)学生名录表》并报就业安置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2、教务处会同系部、班主任根据毕业生在校表现,提供《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业、技能、品行、行为表现一览表》,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分等次排序。 3、就业安置办公室办汇总本条第1、2项后,提交学校就业安置领导小组,经批准后,确定需安置的学生名单及安置顺序。 (二)就业安置办公室公开发布考察合格的用人单位信息; (三)学生到就业安置办公室指定地点张贴的招聘公告、学校网站查看招聘信息,并通过班主任以班级为单位统一报名;

贵港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贵港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4〕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贵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参照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享受同等优待保障。 第三条 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总体工作,审议或审签随军家属安置文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辖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具体工作;驻贵部队政治机关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县级以上组织、机构编制、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政府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调剂原则,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市本级负责贵港军分区、75130部队驻贵单位、31647部队驻贵单位、第923医院191临床部、32571部队、武警贵港支队等6个单位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驻军部队、人武部、武警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如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无法解决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情况下,经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第六条 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毕业生就业安置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住址: 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技术专业人才,使学生在校时能“学有所成”,毕业后能“学以致用”,政治思想素质、技术业务能力、专业理论水平能达到岗位工作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安置就业协议如下: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教授各专业技术及理论。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考试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职业资格证书》,及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学生毕业后,负责安置就业。 2、甲方为学生提供教学、实训培训基地,为提高学生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服务。 3、甲方安置就业范围面向:等各大中型专业对口的企、事业单位安置。 4、学生就业月工资不低于元,优秀学生工资可达到—元。 5、若乙方违法乱纪,不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开除或因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的,及自动离职的,其后果自负,甲方不承担二次安置义务。 6、从安置之日起,学校要定期回访,一年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乙方被裁员(以用人单位的证明为依据),甲方对乙方重新安置,学校跟踪服务终身。 7、对于年龄未达到而不能分配合适工作者,学校将承诺年龄到达后给予安置合适工作岗位。 二、乙方责任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服从管理。 3、毕业考试成绩必须合格,毕业后能服从分配。 4、学校自安置乙方就业之日起(含就业实习期),乙方自行承担社会责任和对自己的行为、过失

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学生毕业后不需要甲方安置就业的,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备案后,可自谋职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安置就业 1、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予以除名的。 2、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有记大过处分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3、在校期间,没有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所学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毕业以后拿不到毕业证的。 4、没交清当年全部学费的。 四、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学生正式入学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退伍士兵安置工作汇报

退伍士兵安置工作汇报 我区退伍士兵安置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领导高度重,财政投入力度大,重要问题处理妥善,使退伍安置工作进展顺利,人员情况稳定。现将退伍安置工作汇报如下: 一、20XX年至20XX年退役的待安置城镇士兵情况 20XX年至20XX年,全区共接收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136人;其中,三、四级士官29人,义务兵(含一、二级士官)107人。 截至目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21人(三、四级士官),安置到民营企业49人(其中,三、四级士官8人,义务兵41人都不愿服从安置),选择自谋职业66人。 二、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政策及未安置处理办法 (一)、区安置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0号)文件精神,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区委、区政府曾有相关会议和文件明确一些措施和办法。区委常委会[20XX]1号会

议纪要明确指出:要落实安置上岗政策,优先安置三级及三级以上士官、立二等功及二等功以上士兵、伤残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安置、扶持就业、自主择业相结合,鼓励自谋职业。区委常委会[20XX]16号会议纪要明确指出,20XX年拿出3-4名事业编制,专门用于三四级士官安置。对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区财政支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相关补助。为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20XX年1月,区委、区政府还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的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二)、未安置处理办法 1、凡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且该单位有接收能力的,一律开出介绍信,办理安置手续,并督促接收单位尽快安排退役军人上岗。 2、凡父母或配偶没有工作单位,或单位破产的,均鼓励其办理自谋职业。 3、凡父母或配偶没有工作单位,或单位破产,且不愿意办理自谋职业的,由区政府统一安置到户口所在的街道、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对三、四级士官优先安置到乡镇、街道、社区工作。 4、凡符合我区安置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基本情况登记在册,按照当年的最高低保标准及时足额给他们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2021八一建军节活动策划

2021八一建军节活动策划 2021八一建军节就快到了,如何写一份好的活动策划呢,一起来看看笔者为大家整理的:2021八一建军节活动策划,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内容请关注。 2021八一建军节活动策划(一) 又是一年八一建军节,在这特别的日子里,庆祝建军伟大节日,为此做出八一建军活动策划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一、活动目的 我们即将迎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1周年的纪念日,我们要大力弘扬军纪律严明、永不退缩、冲锋在前、不怕牺牲的战斗精神,教育安保队员永葆军人勇敢、顽强的品格,创建一支为医院发展保驾护航的坚实队伍。在此之际,我院将举办庆八、一活动。 二、活动主题 1、同庆建军佳节,共建白云安保士气 2、同庆八一,提振安保士气,护航白云 3、发扬解放军人精神,鼓舞安保斗志昂扬 三、参加人员:我院退伍军人

四、活动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1年8月1日(星期三)下午17:30分 活动地点:大会议室 聚餐地点:酒家 五、活动准备工作 (一)节目征集 1、安保科征集节目; 2、节目形式以歌曲、武术表演为主,内容健康向上,所有节目需提前自我彩排; 3、7月30日下午15:00分到大会议室进行彩排; 4、节目表演伴奏请自行拷贝,并提前交于人力资源部处; 5、节目演出次序根据流程形式进行安排; 6、活动表演中,凡参加演出的演员将得到礼品一份(集体表演除外,礼物为皮带,到时仓库领取); (二)活动现场布置 1、提前挂好横幅,国旗;

2、整理好现场空地,用于表演时使用; 3、调试音响、话筒,调好音量; 六、筹备部门 1、人力资源部(退伍名单的确定,活动方案的策划,下发通知,表演节目伴奏的准备,通知各个部门派员工代表参加观看节目,新闻稿的撰写,酒家的预定,人员接送等等) 2、院务部(领导发言稿的编辑,节目的审核,协助布置现场等等) 3、营销策划部(现场拍照,新闻稿审核以及发布在网络平台上等) 4、安保科(节目的排练等等) 七、活动内容 (一)1、8月1日下午17:30分,大会议室准时集中; 2、人员到齐之后,开始庆祝活动;主持人开场白----领导讲话----代表发言----节目表演----结束语; 3、预计18:00,退伍军人在精神大厅集中接送过去酒家用餐。

惠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xx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和《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惠部队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了随军手续,且落户到驻地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成立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市领导、四十二集团军领导和惠州军分区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编制、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卫计、国资委、金融、工商、税务及惠州军分区政治部和四十二集团军政治部秘群处相应人员组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宜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和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第五条各驻惠部队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充分挖掘部队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 第六条市直和各县(区)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划分:市直负责四十二集团军机关(含直属分队)、惠州军分区机关、驻平潭镇空军部队(95247 部队、

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

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 置办法] 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平稳有序推进各单位定编定岗定薪工作和员工分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深化企业改革文件及公司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流安置对象公司深化改革定编定岗定员工作落实后,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员工二、分流安置原则 (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步推进,确保稳定; (二)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三)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 (一)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为组长、副书记、副总为副组长,成员由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组成。 工作职责:根据公司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方案及定编定岗定

薪方案,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分流安置工作方案;对分流安置办公室工作进行督导。 (二)下设分流安置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兼主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抽调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1.开展宣传动员,对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做好人员分流安置的各项工作。 2.对分流安置人员、岗位编制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做好分流安置工作的后续管理工作四、具体措施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尊重历史,结合当前实际,以及上级和公司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采取有理有据的方式,针对不同类型人员采取不同途径进行分流安置。 (一)内、外部转岗 1.内部调岗转岗。对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员工,优先在级单位内合理安排调岗、转岗; 2.外部转岗。对系统内、外部企业有合资合作项目且有就业岗位的,公司积极协调,优先推荐公司人力资源库中的富余人员。 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调岗、转岗的,应变更或解除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1.对劳动合同期满且公司不需要续签合同的员工,公司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2.对同意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但缺勤不参加转岗培训或到岗工作的,自公司下达工作安排或转岗培训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到岗或参加培训,视为旷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最新办法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最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并及时协调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 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安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章接收 第六条士兵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依法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第七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一般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或者从普通高等院校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八条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退役士兵,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退役士兵,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需要照顾就医、就业和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且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经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第九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的档案由其安置地设 区的市或者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由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作退休安置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安置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档案,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接收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档案,不予接收,退回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并书面告知不予接收的理由。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对退役士兵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移交其档案。 第十二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其安置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其接收单位;作退休安置

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指导计划

退役士兵就业推荐和创业指导计划就业工作关系到每位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院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更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院对就业创业工作一贯非常重视,坚持“转变管理理念,加强就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培育就业市场”的原则,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实现毕业生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就业。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学校学生处、招就处、学院的指示精神,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学校工作计划为指导,以稳定安置退役士兵就业为目标,以一切为退役士兵提供更好就业服务为工作宗旨,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思路,完善制度,夯实基础,千方百计的搭建就业载体,并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和选定标杆性企业的项目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学院的就业工作部署,积极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二、年度工作目标 1、根据学校就业安排,努力提高就业指导服务质量。 2、提高就业质量,力争初次就业率和总就业率达到更高水平。力争初次就业率达到90﹪以上;年终就业率达98﹪以上。 3、提高毕业生综合能力,创造市场需求人才。 4、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实现就业质量和毕业生满意度双提高。

5、积极开展创新和创业教育,力争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取得新进展。 三、年度工作总体任务 1、开展“政策落实计划”,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帮助退役士兵了解当前江苏省在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方面的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小额贷款担保和创业补贴等创业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同时,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和强化退役士兵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及联席会议制度,与组织、教育、公安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在全社会形成合力,构建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服务体系和政策落实平台。 2、开展“搭建平台计划”,促进就业。 搭建就业交流平台,举办多种形式的专场招聘会、就业供需见面会。大力开拓就业市场;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切实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开发订单式培养单位,力争在本年度增设5个以上就业及实习实训基地;加强网络就业市场建设力度,以学院网站为主阵地,加强网络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在学院网站上发布企业招聘信息,开辟网上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通过校友会、优秀毕业生报告会等渠道,充分挖掘往届毕业生资源信息,利用他们的工作关系和人脉资源,进一步扩大就业网络。 3、开展“创业引领计划”,推进毕业生自主创业。 加强与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对接,确定落实享受税收优惠、

【自主福利】军改福利,全国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权威发布

【自主福利】军改福利,全国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权 威发布 “军嫂”,人民群众对男性现役军人配偶的亲切称呼;已办理随军手续者,各级政府称她们为“随军家属”。 在拥有13亿多人口的中国,这是个数量很小的群体,全军现有随军家属仅34万多人,但是,她们的就业安置问题牵动了党和国家的神经,不仅多个“红头文件”给予了她们特殊政策,国务院、中央军委2013年还批转了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对安置军嫂就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直以来,各地陆续出台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相关政策,为军属谋福利,让军人安心。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邢台市一次解决62名随军家属工作难题古城邢台素有牛郎织女的美丽传说。如今,河北省邢台市驻军部队军人军属不必再重复牛郎织女的故事。12月上旬,邢台市党委、政府一次性解决62名随军家属工作难题,其中13名随军家属完成工作调动,49名随军家属得到及时安置。 随军家属安置涉及地方部门多、触及利益广。此前,该市每年的随军家属安置指标满足不了军属调动安置需要。“家门连着营门,军属牵动军心。做好随军家属安置是保障改革顺利推进的一项政治性工作,对提振军心士气尤为重要。”今年以

来,邢台军分区党委“一班人”下决心推进解决这一难题,为驻军官兵免除后顾之忧。军分区党委的提议得到邢台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该市主要领导表示,军队的事也是地方党委、政府的事,地方再困难也不能让子弟兵为难。在市委议军会上,邢台军地出台了《邢台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对调动安置的程序、标准要求、时限及落实责任等进行明确,要求两年之内对符合要求的随军家属进行安置。 为督促工作落实,邢台军地把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作为改进作风、检验作风的平台,市政府督察室联合军分区政治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搞好督导。并将工作交予军转办处理,确保不仅要用制度办事,更要带着对军人的特殊感情办事,将好事办好,让实事落地。市委、市政府还将随军家属安置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完成接收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笔者了解到,此次随军家属中有6名教师需要异地调动,市教育局专门建立微信群,及时通报审查档案、定岗定位、工资关系办理等进展。目前,6名家属已全部安置在市属中小学和幼儿园。平乡县人武部原副部长陈寿华去年年底确定自主择业,为了支持改革,地方党委、政府对其家属进行了安置。和陈寿华情况相同的,全市共有5人。邢台市党委、政府对随军家属安置支持力度之大,给驻军部队官兵吃了一颗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深府[2008]17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31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1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运动员队伍建设,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运动员是指市体育系统运动队内在职在编,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并从事两年以上训练、比赛,由于身体、技术、年龄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训练、比赛,经有关部门批准退役的运动员,但试训运动员除外。 第三条退役运动员就业实行自主择业为主,政府安置就业为辅的办法。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或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按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 第四条市、区政府体育、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体育部门及运动队要做好退役运动员在待安置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教育和鼓励退役运动员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顾全大局,适应新时期的安置工作要求,主动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应与整个社会保障机制相衔接。 第七条下列退役运动员,由市人事部门指令性安排在事业单位中就业,被指令接收单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 (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实施市政府、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军分区政治部《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甬政发〔2014〕1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知精神,规范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安置对象 (一)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已办理随军手续的驻甬部队(含武警部队,下同)现役军人配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安置对象: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2.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 3.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军家属不属于安置对象: 1.现已在宁波大市范围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的; 2.军人已批准转业、退休、调离的; 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人员录用及流动程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5.档案原始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此前已经在我市安置过,又重新提出申请的。

二、责任分工 市人民政府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同时完成市本级安置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不含部队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实行计划安置;其他人员以社会就业为主,鼓励和扶持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具体安置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 三、机构组成及职责 (一)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二)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属安置办”)设在市人力社保局,与军官转业安置处合署办公,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军官转业安置处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大市和市本级随军家属安置政策的制订、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服务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审核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基本情况,明确年度安置任务,统筹协调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四、就业援助与保障措施 (一)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随军家属。对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总结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总结 xxxx年即将过去,作为一名名退伍军人,我有着雷厉风行的作风,有着不怕吃苦不怕赃不怕累的思想,有着在艰难面前从不低头的决心,从参加工作那一天起,我就下定决要好好工作,认真的学习技术。参加工作以来,在单位领导的精心培育和教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是思想上、学习上还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一年时间转眼就快过去了,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坚持学习业务知识、总结工作经验,培养自身修养,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一年来,本人在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作风上艰苦朴素、务真求实,较好地完成领导和各级部门安排的各项任务,为宾馆尽心尽力,努力工作。现将今年以来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治思想学习 在宾馆总支带领下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深刻领会胡总书记的“八荣八耻”精神,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南;积极参加宾馆总支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同时,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 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自己,端正工作态度,作到了理论

联理实际;除了专业知识的学习外,还注意各方面知识的扩展。 广泛的涉猎其他部门、学科的知识,从而提高了自身的一专多能的长处及思想文化素质,包括生活中也学到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有条理,有严谨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生活作风,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拥有自己的良好做事原则,能与同事们和睦相处。 思想上,自觉遵守宾馆的规章制度,坚持参加宾馆的每次的活动。要求积极上进,爱护宾馆的一砖一瓦,一直严谨的态度和积极的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虽然有成功的泪水,也有失败的辛酸,然而日益激烈的社会竟争也使我充分地认识到成为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工作者的重要性。 二.工作情况 在工作上,围绕宾馆后勤的中心工作,对照相关标准,严以律己,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作风上,能遵章守纪、团结同事、务真求实、乐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生活中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耐劳、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始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勤劳简朴的生活,时刻牢记党员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要求自己,在任何时候都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本年度主要完成了如下工作: 1、服从部门经理的安排和管理,配合经理搞好部门工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2020)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2020)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就业安置工作机制,维护随军家属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经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批准并将首次就业安置任务下达到龙华区的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按照本办法完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五条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办法。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本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各项具体工作。主动协调区委组织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安置就业岗位。指导、督促各级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提供安置就业岗位。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岗位供随军家属选择安置。会同区人民武装部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落实好家属接收安置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牵头协调驻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汇总驻区部队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配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