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规划总图

呼和浩特市规划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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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附件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2015~2020年) 一、线网规划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由5条线路组成,总长约155公里,设车站123座,其中换乘车站14座。预计2020年,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的比例达到50%,城市轨道交通占公共交通出行的比例达到15%。 二、近期建设规划 (一)基本原则 以线网规划为基础,改善交通状况,支持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坚持量力而行、稳步发展的方针,力求近期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发展密切配合与衔接,形成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主骨架。 (二)近期建设方案 至2020年,建成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和2号线一期工程,长约51.4公里。 1号线一期工程自金海工业园区至白塔站,线路长约23.2公里,设站19座,投资155.84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5~2019年。 2号线一期工程自新店东至茂盛营站,线路长约28.2公里,

设站24座,投资182.97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6~2020年。 (三)主要技术标准 采用B型车,6辆编组,最高运行时速80公里。在规划实施阶段,进一步深化主要技术标准和运营组织方案。 (四)资金安排 近期建设项目总投资为338.81亿元。其中,资本金占总投资的50%,计169.4亿元,由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财政资金共同筹措解决,其中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出资98亿元,呼和浩特市财政出资71.4亿元。资本金以外的资金采用国内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 (五)实施保障 近期建设项目由呼和浩特市政府组织实施,制定相关政策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证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营,结合城市开发进程,把握节奏、稳步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呼和浩特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注重优化综合交通衔接,提高公共交通整体效率和吸引力。加强地质、水文勘察工作,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专项规划设计车站周边土地利用和交通接驳,重点控制好车辆段和停车场建设用地,积极探索利用土地开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持续发展的途径。 附: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5~2020年)示意图

最新呼和浩特市城市交通规划精品资料

1.区域交通 ①公路建设 高速公路:建设与完善三条高速公路,在蒙中经济区形成环形高速公路网,为内蒙古经济腾飞奠定基础。具体为:向东西延伸呼包高速公路(G110),完善与北京、银川的交通联系;积极建设呼和浩特-托克托-准格尔-东胜高速公路(S0520、G109);完善包头——鄂尔多斯高速公路(G210)。 建设环城高速公路,分流过境交通车辆,避免过境交通对城市的干扰。 其它公路:将S0521、S0522、S0523等省道逐步建设成为一级公路。 ②铁路建设 铁路以完善路网布局、提高运行速度、畅通出口通道为重点。 加快京包、京兰等干线铁路提速步伐。 规划建设准(格尔)东(胜)铁路、呼(和浩特)准(格尔)铁路,在蒙中经济区形成环形铁路网。同时,配合呼准铁路的建设,在城市南部建成环城铁路。 2.城市道路交通——积极建设二环路和三环路,分流过境交通,疏解城市交通 积极建设城市快速路系统:完善一环路,积极建设二环路和三环路。 其中,三环路建议重新选线,东引至机场外,南到大黑河和石化组团以南,西到土默特左旗境内,北利用呼包高速公路的一段,使用性质为绕城高速公路,连接呼包高速公路、呼鄂(尔多斯)高速公路、209国道和0520、0521、0523、0522四条省道。 建设二、三环路之间的联络道,各联络道均与环路立交。 西部有两条联络道,分别是110国道和南二环的西延长线;东部有三条联络道,分别是110国道、东风路和南二环的东延长线;南部有五条联络道,分别是西二环、呼钢路、通道街、东一环路和东二环路的南延长线。各联络道都是城市未来的交通性主干道。 同时,在南二环路和南三环路之间,规划留有两条东西向的城市重要交通性干道,分别位于大黑河北侧与南侧,其中北侧的道路线形基本与原规划的三环线形相一

呼和浩特市城市空间形态发展及其特征研究

呼和浩特市城市空间形态的演变与发展 辛宇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 城市形态不仅是城市各组成部分有形的表现和城市用地在空间上呈现的几何形 状,还表示了一种复杂的经济、文化现象和社会过程,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中,人类各种活动与自然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是人们通过各种方式去认识、感知并反映城市整体的意象总体。本文对呼和浩特城市演变进行分析研究,并对呼和浩特城市形态发展趋势进行探讨,希望对呼和浩特城市规划和设计提供有益的参考,以便更好地把握处于转型期的城市建设。 关键词:呼和浩特城市发展特征。 一、奴隶封建社会时期城市形态 中国奴隶社会的城市是在奴隶主的封地中心---邑(农村居民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 些城市按照奴隶社会的等级制度来限制其规模大小,帝王都城方九里,诸侯的都城方七里及方五里.《周礼.考工记》中记载的“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这就是那个时代城市布局的大致志形。这种所谓的棋盘式的规划模式对以后历代的都城布局有很大的影响。中国封建社会由于农业技术条件的限制,受单一的文化模式的支配,中国传统城市空间结构的发展是在统一的内在模式支配下,在极其广阔的范围内呈现出基本一致的风格,呼和浩特城市发展也不例外。 (一)“里坊制”的城市布局形态 隋唐时期,中国封建社会“里仿制”城市形态形如“莱畦”发展到了顶端,这种城市形态也影响着呼和浩特城市形态的发展。 公元920年(辽神宗五年),在呼和浩特地区设天德军和丰州城。丰州城故址在现呼和浩特市东郊9公里处的白塔村北,是当时丰州滩上最著名的一座城市。自建城后,辽金元三代沿用,长达450余年之久。丰州城,呈方形,面积约为1.3平方公里。城墙由夯土筑成,高达8米。沿城墙筑有马面和角楼。四面设城门,并筑有瓮城。人口最多时达到10万居民。根据考古发掘证实,当时城市的建筑布局是仿照唐代中原地区的城市形制建造的。按照唐代城市的"里坊制",城内分别建有许多整齐划一的城市坊区。城市平面由东北坊、东南坊、西南坊和西北坊组成,名胜古迹万部华严经塔位于西北坊内。当时的官衙府第、店肆民宅、各色作坊、以及僧道寺观等都排列有序地分布在各坊之内。金代承袭了辽代的城市布局,也不可避免地在前代中原城市留下的遗痕里融入了新入主的民族带来的地方特色。 频繁的战乱,以及不活跃的城市经济,这一时期的城市形态突出了军事防御的需要,强调对内的集中控制和等级身份的划分。用不同的“墙”进行隔离,用追求等级观念的思想来规划城市,以实现上述功能需求,是再好不过的方式。同时,在平面上而不是在起伏的曲面上构筑墙体和规划街道,当然,最容易选择的设计方案就是直线正交。于是,在坊墙约束下的城市大多呈现棋盘网格的形态。 元朝丰州经济、文化及手工业生产又得到进一步发展。城坊制解体,封闭的城坊逐渐被

呼和浩特市旅游总体规划专题报告

呼和浩特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专题报告 目录 专题报告一呼和浩特市旅游资源调查与评价 一、现状特点 1 二、旅游资源实体评价 2 三、旅游资源地区分布与评价 2 四、呼和浩特市旅游资源实体名录 5 专题报告二呼和浩特市旅游市场研究 一、呼和浩特市旅游市场现状分析 10 二、呼和浩特市旅游者人口学特征 11 三、呼和浩特市旅游者行为特征 13 四、成因分析 17 五、呼市旅游市场影响因素的系统分析 17 六、客源市场定位与营销 18

专题报告一 呼和浩特市旅游资源调查与评价 一、现状特点 1.旅游资源总体特征 根据《呼和浩特市旅游资源分类、普查与评价报告》,呼市旅游资源的总体特征是:旅游资源种类多,实体数量大,此次调查得到的实体数有340个;地域组合好,主要集中在呼市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也有少量分布;档次高,部分旅游资源的垄断性强,比较优势突出,如历史文化类的旅游资源和城市旅游功能方面的体现;另一方面,主体旅游资源及其赋存的生态环境脆弱,主要旅游区间的空间分布相当分散。 2.旅游资源结构特征 此次调查的旅游资源类型中,主类7种,亚类20类,基本类型46种,单体340处,分别占内蒙古自治区和全国相同类型的比例如下〔表1〕。 从上表看出,呼和浩特市的旅游资源亚类数量,占全国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比例都超过了50%,相对较丰富。旅游资源基本类型的比例较小,属于中等水平。各旅游资源类型的具体内容见下表(表2)。 表2 呼和浩特市旅游资源类型统计 因为多数高档次、具有垄断性或比较优势的旅游资源一般都是历史文化类旅游资源,这类资源的保护难度大,加上本底环境脆弱,环境容量较小,一旦旅游过度,或开发利用不当,极易遭到破坏(表3)。 上表看出,这些旅游资源类型数量很不平衡,自然旅游资源中的类型数量和单体数量很少,如地文景观、水域风光和生物景观类旅游资源基本类型数量只有9种,单体数量只有22处,人文旅游资源中的类型数量和单体数量较多,分别有37种和318处(项),完全不成比例,说明呼市人文旅游资源占绝对优势。 呼市旅游资源的区域分布极不均衡,四级旅游资源集中在呼市区和土默特左旗,三级旅游资源相对较分散(表4)。 表4 内蒙古旅游资源等级的区域构成

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对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做出全面梳理,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的理解,洞悉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现状 (1) 第二节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呼和浩特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呼和浩特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呼和浩特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呼和浩特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呼和浩特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的通知? 呼政发〔2003〕8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呼和浩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它规定 第九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一览表 附图一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控制图 附图二建筑高度计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现代化首府城市的需要,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筑、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旗县所在地城镇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地(R2)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 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四类居住用地(R4)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

呼市地铁规划

2012年底,呼和浩特轨道交通线规划出炉。2013年,呼和浩特市政府将轨道交通建设列入重要日程,并力争于年底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和前期准备工作。目前规划的这5条轨道交通线网基本覆盖了城区的人流密集区。其中,1号、2号、3号线路属2010年至2020年中期规划内容。纵横交织的线网图,勾勒出了首府城市发展的美好前景,也让首府的大都市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快捷安全环保地铁是首选 8月22日,记者见到了家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的张国材老人。2010年,身为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的张国材提出了修建地铁的建议。当年12月8日,他的建议被发表到了《政协信息快报》第八十期。当时,张国材在《关于缓解首府交通拥堵状况的建议》中提到,“应积极发展首府地铁公共交通,地铁因其环保、节能、低碳、快捷和安全,成为城市发展公共交通的首选。特别是随着首府人口不断增长,地上交通拓展空间狭小,建议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有关部门积极着手制定呼和浩特市城区地铁发展规划。” 退休前,张国材曾是内蒙古职业技术学院研究建筑学的一名教师。学习建筑学出身的张国材,对于城市规划与建设有着相当的了解。而对于首府的交通状况,这位老人则有着深深的忧虑。 “堵车已经成为困扰普通百姓生活的一大问题。虽然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缓解堵车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但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数量的增加,以及私家车数量的增多等诸多原因,堵车仍然困扰人们的出行。”张国材说。闲来无事的时候,他总会走上街头,实地走访与调研。站在熙熙嚷嚷的闹市中央,看着车来车往,张国材萌生了提出修建地铁的想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不仅要合理疏导车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还要修建地铁。” 2012年底,呼和浩特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经过专家评审,5条轨道交通线路进入报批阶段。得知这一消息后,张国材十分欣喜。2013年初自治区两会期间,张国材作为参会的列席人员,再次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城市地铁交通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要制定适度超前的首府中长期城市发展规划图,有利于首府地铁交通的持续发展;要筹划做好首府地铁管理机构相关公司、工厂、企业的筹备组建工作,做好地铁管理、技术、服务等工作人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 尽管还需时日,但是,张国材看到了梦想实现的可能。 5条线路基本覆盖城区 8月23日17时许,记者在新华大街与锡林北路十字路口看到,时值下班时间,该路段再次出现了交通拥堵状况。在位于新华大街南侧的一处3路、19路的公交站点,聚集了不少等车的市民。 在此等候公交车的呼和浩特市民刘薇萍告诉记者:“我家住在如意河附近,每天都要在这里倒车回家。坐3路车的时候多一些,这趟车还好,几分钟就能来一趟。但是,每到下班

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批准部门】8;805;80501; 【批准日期】2017.03.30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4.20 【实施日期】2017.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旗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划定。有条件的市旗县区应当把辖区全部纳入规划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体现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建设服务功能完善、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化首府城市。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_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的通知》 呼政发〔2003〕8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呼和浩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它规定 第九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一览表 附图一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控制图 附图二建筑高度计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现代化首府城市的需要,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筑、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旗县所在地城镇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地(R2)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 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四类居住用地(R4)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七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八条日照间距: (一)24米以下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L≥1.73H; 注:1、H为南侧新建建筑高度 2、L为日照标准间距(m); (二)低、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最不利点的间距应满足正南向日照标准间距要求。 第九条低、多层居住及高层建筑底层是商店、停车场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是否扣除底层高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第十条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 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东西向间距不适用上述规定,应按第七条的有关真凭实据控制。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间距 (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的标准进行控制(采用中国规划设计研究院推荐的清华大学软件对相关两栋建筑进行采光分析)。 (二)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 1、高层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8米; 2、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4米,并符合防火间距。

第十二条非居住建筑间距: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不值为20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南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最小值为18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北,或两者东西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不值为15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2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地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6米。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五)医院病房楼、休(疗)养住院楼、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公寓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遮挡之间的间距为遮挡建筑高度的2倍。 第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四条对综合性建筑(指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混合的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50%时,按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二)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0%时,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清水河县城关镇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第一章规划编制的背景与重点 第一条为适应新一轮呼和浩特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以及县政府驻地的搬迁和清水河县新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对《清水河县城关镇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规划的指导思想 1、在呼和浩特市大背景下统筹考虑。 2、坚持生态环境与城市发展的平衡思想。 3、坚持“紧凑型”城镇规划和建设方针。 4、用地布局中应重点考虑近、远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结合,按照时空顺序合理规划发展时序。 5、发挥优势产业的优势,结合城市建设,创造新的发展前景,塑造景观特色,进一步挖掘研究城市的观赏价值和旅游价值。 第三条规划原则 1、科学性原则 2、前瞻性原则 3、可操作性原则 4、特色性原则 5、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目标 1、塑造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充分交融的山水小城市生态景观形象。 2、生产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3、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使民安居乐业。 第五条规划期限

规划近期:2005年—2010年 规划远期:2011年—2020年 规划远景:2020年以后 *第六条规划区范围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设管理和规划需要控制的区域。规划区与城关镇行政区划范围一致确定为39平方公里。 第七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7、《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划》 8、《清水河县新区总体规划》(2003) 第八条在规划区范围内一切规划,设计和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九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由清水河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及《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确定本规划强制性内容为: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文本中带有“*”标记的黑体字章节条文为本次规划强制性内容,该部分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订版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 理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呼和浩特市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郊区,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区、风景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建制镇的城市规划范围,由旗、县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根据国家关于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针,有计划地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市区规模,控制城市人口发展,合理发展小城镇。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农村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旗、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绿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抗震、防空等要求。 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部分) 分类:法律法规 2006.7.24 09:49 作者:jywysq | 评论:4 | 阅读:1326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七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八条日照间距: (一)24m以下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L≥1.73H; 注:1、H为南侧新建建筑高度(m); 2、L为日照标准间距(m); (二)低、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最不利点的间距应满足正南向日照标准间距要求。 第九条低、多层及高层居住建筑底层是商店、停车库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是否扣除底层高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第十条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 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东西向间距不适用上述规定,应按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间距: (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的标准进行控制(采用中国规划设计研究院推荐清华大学软件对相关两栋建筑进行采光分析)。 (二)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 1、高层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8米; 2、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4米,并符合防火间距。 第十二条非居住建筑间距: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南平行布置时的最小值为18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北,或两者东西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2米;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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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呼和浩特市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郊区,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区、风景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建制镇的城市规划范围,由旗、县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根据国家关于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针,有计划地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市区规模,控制城市人口发展,合理发展小城镇。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农村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旗、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绿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抗震、防空等要求。 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1992年10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 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 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 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现代化城 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郊区,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区、风景区,经济开发区, 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建制镇的城市规划范围,由旗、县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 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根据国家关于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针,有计划地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合理 布局,严格控制市区规模,控制城市人口发展,合理发展小城镇。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农村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

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旗、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绿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抗震、防空等要求。 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又分为远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条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市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七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爱护、工程管线和建筑爱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八条日照间距: (一)24米以下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L≥1.73H; 注:1、H为南侧新建建筑高度 2、L为日照标准间距(m); (二)低、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最不利点的间距应满足正南向日照标准间距要求。 第九条低、多层居住及高层建筑底层是商店、停车场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运算建筑间距时,是否扣除底层高度,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具体情形予以核定。 第十条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 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东西向间距不适用上述规定,应按第七条的有关真凭实据操纵。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间距 (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的标准进行操纵(采纳中国规划设计研究院举荐的清华大学软件对有关两栋建筑进行采光分析)。 (二)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 1、高层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8米; 2、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4米,并符合防火间距。 第十二条非居住建筑间距: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 5倍,且其最不值为20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南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最小值为18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北,或两者东西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不值为15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2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地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操纵但不得小于6米。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操纵; (五)医院病房楼、休(疗)养住院楼、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公寓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遮挡之间的间距为遮挡建筑高度的2倍。 第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要求操纵;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要求操纵;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操纵。 (一)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50%时,按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操纵; (二)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0%时,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操纵。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十五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都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爱护区范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呼和浩特市地铁基本情况

呼和浩特市地铁基本情况 一、城市交通现状 基于对呼和浩特市主城区目前的发展现状和今后的长远考虑,呼和浩特市主城区向西、向北、向南发展从长远看都受到客观制约,搬迁机场向东发展已经成为必然。与此同时,在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方面,轨道交通建设的提出也令人备感振奋。在前不久召开的城市建设规划工作会议上,市委、市政府提出了要着力推进机场搬迁和轨道交通建设。 建设轨道交通的必要性,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按照国家发展轨道交通的要求,城市常住人口突破200万人,即可发展轨道交通。我市现在主城区常住人口为220万人,加上流动人口接近260万人,预计到2015年常住及流动人口将突破300万人。二是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的需要。我市2012年汽车保有量为63.6万辆,现在平均每年以10万辆的速度增长。而且我市大部分路面都是平面交叉型的,现在上下班时间交通拥堵越来越严重。鉴于以上两点,去年我市完成了轨道交通的规划方案,正在进行意见征求,今年和明年进行设计并报国务院批准,力争到2015年能够开工地铁一号线。 从“十二五”规划提上日程,2012年编制线网规划,再到今年4月15日获得国务院批准,呼和浩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正一步步从蓝图变成现实。 二、基本概况(来源: 正北方网) 初步规划五条交通线路,近期建设两条线路。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发展要求,远景规划线网由5条线路构成,其中1—2号线是骨干线,3—5号线为辅助线。轨道交通线网总规模154.9km。全网共设车站123座,其中换乘站14座。全网设置停车场5处,车辆段3处,综合维修基地2处。 1号线:自金山开发区始发沿新华西街、新华大街、新华东街一线过火车东站、机场后折向南至东把栅。1号线为东西向骨干线,线路全长约33.1km。 2号线:自大黑河站始发沿锡林路向北至北郊公园折向东至黑土凹。2号线为连接东部副中心、主中心、南部副中心之间的“L”型骨干线,鸿盛工业园-茂盛营,线路全长约30.5km。 3号线:自金川南区始发经裕隆工业园区沿鄂尔多斯大街向东,至如意东站折向北经火车东站后至郑家沙梁。3号线为东北—西南向的辅助线,沙梁子村—东甲兰营,线路全长约35.6km。 4号线:自警察职业学院始发经兴安北路、兴安南路向南至新营子。4号线为南北向辅助线,下石头新营村—新营子南,线路全长约20.9km。 5号线:自青山村始发沿巴彦淖尔路向南,至辛辛板向东至圪老板。5号线为西—南向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之我见(完整版)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之我见 内容摘要:呼和浩特是塞外历史名城,在四百多年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现代的城市建筑规模。但是由于历史的各种客观因素,呼市城区的规划也存在一些问题,以至于在今天的现代化社会发展中,历史遗留的问题也不断显现出来。本文主要以交通问题、城市内河污染问题以及历史文化遗迹保护问题进行表述,并阐发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和意见,作为在城市规划和对现有规划进行修善时的一些措施。在现代社会,城市的规划是极其重要的,它与城市的经济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关联,也对城市的旅游业发展有重要作用,所以在规划时要坚持科学管理和超前规划的原则。 关键词:城市规划交通问题内河建设历史文化超前规划 一、引言 我不是土生土长的呼市人,但我的童年呼市度过,如今我为了完成我的学业再度回到呼市,因此在我的意识里,我已经把她当成了我的家乡。虽然我没有深入研究过呼和浩特的总体以及详细的规划布局,但对其现状也有一定的了解。在此,仅以学过的知识阐述一下个人的见解。 二、呼和浩特概况 呼和浩特是一座具有四百多年历史的塞外名城。历史上,她比不上中国六大古都的灿烂文明,现代社会,她也比不上沿海发达城市的繁荣,但是她在历史的变迁中逐步形成了自己拥有的独特的城市文明和建设规模。呼和浩特的市区建设规模的形成大约在明清时期,从旧城扩展到了新城。可是由于各种客观因素,那些适用于旧时的城市规划,有些已不再与现代相协调,各种问题已日渐凸显。 三、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交通问题 1、街道 除外环路外,呼和浩特城区街道的主要突出问题就是狭窄、路况差、十字路口相隔距离太短。这些问题阻碍了交通的顺畅,也妨碍了市民安全出行,影响了城市形象以及总体水平的提升。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私家车的数量猛增,这对道路是一个严重的考验。然而市区的街道相对于拥挤的车流量来说太狭窄,并且三五步就是一个十字路口,每天上下班的高峰期就是壮观的车龙出现的时候。汽车停在那里,排放的尾气也会加剧城市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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