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养老保险问题愈发引

起人们的关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为城镇职工提供老年保障的使命。本文将从制

度背景、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等方面对城镇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探讨。

一、制度背景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86年,旨在解决城镇职工在退

休后的养老保障问题。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通

过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保险费用,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养老金和相

关待遇。

二、制度内容

1. 参保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包括正式在职的城镇职工,

以及跨地区就业的内地农民工。这一制度的覆盖面广,可以有效地保

障大部分城镇职工在退休后的生活。

2. 缴费规定

参保的城镇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险费用,以确

保基金的可持续运作。一般情况下,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

3. 养老金发放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享受养老金的发放。养老金的金

额由职工的缴费历史和工资水平等因素决定,确保了养老金与职工个

人缴费的相关性。

4. 相关待遇

除了基本的养老金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为职工提供了

一些补充福利,如医疗保险、生活补贴等。这些待遇可以进一步提高

参保职工的生活品质。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尽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为城镇职工提供养老保障方面取

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改进。

1. 养老金水平不高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存在一定的局

限性,导致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

养老金计算公式,增加职工的待遇。

2. 养老金足额发放的问题

目前,养老金的足额发放仍然面临一些困难。一方面,由于基金规

模有限,养老金发放可能面临资金紧张的情况。另一方面,部分地区

和企业可能存在拖欠养老金的现象,导致职工的待遇受到影响。因此,需要加强资金筹集和监管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养老金的足额发放。

3. 跨地区养老保险转移问题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员离开原属地就业,跨地区养老

保险转移问题逐渐凸显。当前,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差异,

导致跨地区就业者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面临困难。因此,需要加强

跨地区养老保险转移的协调机制,确保参保职工的权益。

总结: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城镇职工提供养老保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也应该清

醒认识到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养老金水平、养老金足额发放以及

跨地区转移等方面进行改进。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和加强管理,才

能进一步提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效能,给城镇职工带来更

为可靠的养老保障。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1997年修正)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10.22 •【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施行日期】1996.01.1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1996年1月1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通过根据1997年10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三)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四)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五)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七)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第三条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 提倡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职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第四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和统一调剂使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六条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并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相联系。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陕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已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和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险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组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以下统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四缴纳。 从一九九八年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百分之八。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增长,企业缴费比例应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适当下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我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体系。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变得尤为重要。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三个方面。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主要适用于在企业就业的职工。企业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形成个人养老账户。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便可以领取养老金,用于应对老年生活的各项开支。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全国统筹的特点,是由国家规定的,必须参加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必须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全国统筹,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和金额由国家统一规定,确保了养老金的公平和公正。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为了解决城镇非职工的养老问题而设立的一项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主体为城镇居民本人,缴费金额和比例由市级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类似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也要求缴费满足一定年限后才能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照顾那些没有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城镇居民,特别是自由职业者和小微企业主等群体。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他们也能够享受到一定的养老保障待遇,确保老年生活的基本需求。 三、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根据当地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农村居民可以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来获得养老金。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特点是参保人员基数大、缴费标准低,并且农村居民的负担相对较重,因此政府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方面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补贴差额和提高待遇水平等。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 总结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三个主要方面。通过这些制度的建设,可以有效地为我国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义 概念: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部分组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的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和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四)基本养老保险缴纳 1.单位缴费 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已经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2.个人缴费 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注意: (1)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3)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国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待遇如何呢?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确实需要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准。 个人缴费 (1)缴费基数与比例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工资,也称为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计划生育费用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2)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 月储存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当地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领取条件 1、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

(注:养老保险若出现缴费中断现象,可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15年,均可享受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 享受的待遇 A、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B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C、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D 、死亡待遇: (1)丧葬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3个月计发(此为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为5000元); (2)一次性抚恤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10个月计发(此为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为本人工资的20个月); (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死亡待遇各省规定各不相同,详细待遇情况请咨询当地社保局为准) 这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新人新制度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尊敬的读者: 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也 是人民群众最关注的社会保障问题之一。本文将从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构成、运行机制、改革方向等多个角度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为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一、养老保险基础构成 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构成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多种形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最早组建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和较高的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则主要面向城市居民群体,为城镇居民提供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设立的新型保险制度。 二、养老保险运行机制 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是参保、缴费、待遇计算 和领取四个环节。首先,对于参保问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强制性参保制度,即所有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必须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城镇和农村居民也可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其次,缴费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运行模式。职工和单位按约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城镇和农村居民则根据标准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在待遇计算环节,养老金给付标准按参

保人的平均工资和参保年限来计算;在领取养老金环节中,则可选择银行代发或现场领取两种方式。 三、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构成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但 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养老金水平比较低、养老金受通胀影响较大、养老金资金来源不足等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此外,在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方面,存在定位不清、管理混乱、缺乏统一监管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制约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同时也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向 针对现有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提出了一 系列改革方向,旨在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政府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投入,提高养老金水平,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另一方面,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管上的改革,规范行业市场秩序,逐步建立统一监管机制,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总之,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历史使命。要充分认识其重要作用,以合理有效的政策措施为基础,不断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最终实现全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下面,本文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体系、现状及存在问题展开一一分析。 一、背景 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逐步建立。1997年,我国第一个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地区——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试点,标志着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全面启动。 二、体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以下四个组成部分构成: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在职和离退休的职工在特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纳一定金额的养老保险费用,以便在退休时获得养老保障。 (2)省级统筹制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主要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统一规划养老保险基金,同时对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础退休金等制度进行联动调整。 (3)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指由各省、自治区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面缴纳。管理机构主要用于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4)养老保险补充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十分重要,但是在现实中,光靠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保障依然不能满足职工的实际需求。因此,一些养老保险公司针对城镇企业职工特定需求,推出了专门的养老保险补充制度,如养老金定制等。 三、现状 目前,我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建立。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2.81亿人,同比增长6.1%。同时,养老保险的退休金也在不断提高。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数为3079元,较上年提高7.4%。 四、存在问题 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践中的仍存在以下问题:

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

编号: 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如下: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二、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一般为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暂维持不变。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调整要报省政府批准。 城镇企业职工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列入缴费基数。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从2004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为个人缴费。 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按原办法进行管理;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运营收益率计息。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国家的规定运营以保值增值。 四、参保人员在我省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记录外,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参保人员从我省转出到其他省(区、市)的,2004年7月1日后按新办法记账的个人账户基金累计储存额按11%账户规模放大后全额转出(其公式是:转出额=按新办法记账的个人账户基金累计储存额×11/8)。 从其他省(区、市)转入我省的参保人员,2004年7月1日以后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累计储存额(按11%的账户规模)据实转入,我省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外省(区、市)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为流动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按8%折算,据实并入个人账户基金,并如实记录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 我省参保人员转入到其他省(区、市)后,按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省(区、市)参保人员转入我省后,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调整为1.2%。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详见《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 六、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包括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所需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 七、企业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账结合”)制度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应从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至2004年6月30日,企业补缴个人账户规模调整前统筹基金划入部分及利息,职工个人按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 简介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是中国城镇职工在退休后享受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和老年生活的质量。养老保险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镇职工最主要的养老保障渠道之一。 2. 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成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并以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筹资。具体来说,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参保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在城镇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正式工作的职工。根据相关规定,参保对象需要满足一定的参保条件,如年龄、工作时间等要求。

2.2 缴费机制 参保对象需要根据自身工资收入大小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用,其中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部分。缴费金额和比例由地方政府确定,并按月缴纳。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根据工资所在缴费基数进行计算。 2.3 养老金计算和发放 养老金的计算和发放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环节。根据参保对象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等因素,养老保险制度将根据一定的公式计算出当地的养老金水平,并按照一定的发放标准进行发放。养老金的发放通常以月为周期。 2.4 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参保对象可以享受到一系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等。养老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和相关政策由地方政府制定。

3. 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城镇职工和整个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3.1 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保障城镇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他们提供稳定的养老收入来源。这有助于提高城镇职工的生活质量,减轻他们在老年阶段的经济压力。 3.2 缓解养老压力,促进就业稳定 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缓解养老问题带来的社会压力,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养老保险制度的存在也可以促进就业的稳定,提升人们对长期稳定工作的热情。 3.3 长效投资的重要渠道 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投入是一种长期性的投资行为,这也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长效投资渠道。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可以有效地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资本的运作,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以城镇企业职工为主体的养老保 险制度。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 障职工的基本养老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架构、运行机制等方面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分析。 制度背景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推动,中国城镇职工数量呈现持 续增长的趋势。同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口的养老需求也日 益增加。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权益,中国于1997年开始实施城 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制度架构 在国家层面,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了基本养 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框架和政策方向。国家还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制定统一的基金管理办法和投资运营规则。 在地方层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级社会保险局或市级人社局 负责具体实施。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的执行细则和政策措施,管理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筹规划和调整养老保险制度。 在企业层面,企业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主体。企业按照国家和 地方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为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还负责 进行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算、待遇发放等工作。 运行机制

首先,参保登记是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第一步。新进入企业的职工需 要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由企业将其参保信息报送到社保机构进行登 记备案。 其次,缴费核算是保障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重要环节。企业根据 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按照一定比例计算职工的工资,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社保机构负责对企业缴费进行核算,确保缴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最后,待遇发放是职工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环节。当职工达到退 休年龄时,根据其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确定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社保机 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养老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 不足与改进 尽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职工基本养老权益方面发 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相对较低。由于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是以分级转移支付为基础的,地方负担较重。很多地方的养老金标准无法 满足退休职工的实际生活需求,导致养老金的购买力有所下降。 其次,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性面临挑战。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职 工人数的增长,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不断增加。目前,我国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主要依靠社会转移支付,而缺乏个人账户的积累机制,导致基金 短缺,可持续性面临挑战。 再次,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还不够广。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主要面向城镇企业职工,而农民工、个体经营者等其他群体的养老 保障仍然相对薄弱,需要加强覆盖。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在总结十几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特别是近年来两个确保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目前,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201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确定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政策。 一、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筹集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试点方案》规定,企业缴费目前高于20%的地区,可暂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职工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8%由个人缴纳,3%为企业缴费划入。《试点方案》规定,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三、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

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3.11.26 •【字号】大政发[1993]83号 •【施行日期】1994.01.01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1993年10月29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大政发〔1993〕83号以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镇职工离退休后的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个体工商业户的从业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的中方职工,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均应依照本条例实行养老保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的保险,每个单位和职工都有参加的义务。提倡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大连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做好全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县、市、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隶属的劳动保险机构,属于非营利性单位,具体经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大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 城镇职工离退休后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并设立由劳动、财政、审计、计划、银行、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向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报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和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内容提示: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后的养老保险 六、建筑勘察设计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八、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九、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自治区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 2.职工缴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 3.个体工商户缴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本人全部缴纳,缴纳比例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缴费办法 1.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地税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

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社保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均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健立。 (二)个人帐户管理 1.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跨统筹地区流动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其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 2.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个人帐户查询制度,向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查询个人帐户服务业务,并每年向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发送个人帐户对帐单。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条件和标准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个体工商户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二)养老金发放办法 1.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统帐结合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一定比例( 1.4%)计发。 过渡性调节金一般按照不超过当地 199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5%的数额和保证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人数不低于65%的比例,由各盟市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批准后执行。 凡按上述过渡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老办法计算养老保险

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论述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含义: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 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 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二养老保险筹资模式:1.现收现付制;是指当期的缴款提供保险金的制度;即当年在职一代的养老保险征缴收入全部用来支付已退休一代的养老金 支出;以支定收;不留结余..这一模式有以下优点:一是实行代际再分配可以 较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有利于维护低收入者的利益;二是积累较少;避免了积 累制下管理基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包括管理成本高;保值增值压力大等..此 模式的缺点在于只考虑短期收支平衡;当老龄化严重时;在职一代的缴费压力 会比较大;缴费负担重时会出现少缴欠缴拒缴的情况..收不抵支时需要财政 补贴;情况严重时会给财政带来较大的压力..2.完全基金制;是用过去积累的 缴款所挣取的利息收入提供保险金的制度;即职工个人和企业将资金存入职 工在专门机构的个人账户中;职工退休以后;提取个人账户中缴纳总额和增值 资金来维持自己的养老开支..这一模式的优缺点与现收现付制刚好相反..它 可以抵御人口老龄化的冲击;还可以激励在职人员多缴费储蓄养老金;也不会 给财政带来养老负担..其缺点也很明显;注重效率时忽视社会公平;低收入者 的老年生活没有保障..数目庞大的储蓄资金会面临利率;通货膨胀;经济波动 等管理风险..新加坡就是这一模式的现实例证..3.部分基金制;该制度是现 收现付制和完全基金制的折中;社会保障税的一部分用来支付当期接受者的 保险金;剩余部分投资于政府管理的基金;该基金用于支付将来的保险金..希 望能综合两种制度的优点;既注重效率;鼓励职工努力工作多做积累;又兼顾 公平;体现共济性;人口结构老化时;退休人员有一部分积累;能给政府和下 一代减轻养老支付压力;同时积累的基金与完全积累制下积累的基金相比较少;部分减少了管理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 三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统账结合”制度..统账结合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简称;即社会统筹部分和个 人账户部分共同组成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个账户的资金由 政府统一管理..这一模式在我国有其独特的优点:第一;注重效率的同时可 以兼顾公平..第二;可以解决人口老龄化的问题..第三;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 和风险..第四;可以妥善解决转制成本的问题..第五;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状 况相适应..这一模式的缺点也很明显;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这一模式要求 在若干年后人口老龄化的危机可以自行缓解;养老金收不抵支的部分能逐年 减少甚至消除..如果人口老龄化危机不可逆转;养老金收支状况持续恶化;那 么储备养老金将无力挽救危局;这一模式将会破产..第二;这一模式要求储备 养老金有充足的来源;足够支撑这一模式正常运行直到养老金收支状况自行 改善..如果储备金积累不足;这一模式也将陷入危局.. 四现行养老保险改革 建议

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公平视角下的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成就之一,一直起着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降低老年贫困率,解决社会风险造成的一部分劳动者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生活水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平等和安全,从根本上为解决社会不平等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中养老金差距过大、老年贫困人口增加、“退保”事件迭起等现象的日渐显现,如何进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为了社会舆论话题。在阅读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我了解到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为老年人提供可靠的养老金替代

率,避免陷入老年贫困,使其通过累积制的个人账户获得超过总额工资增长率的投资收益。然而现实操作中,我国对个人账户仅采取参照一年期银行存款利息计息,这与制度设计之初关于收益率可与工资增长率相当的假设相去甚远。因此,进行何种改革让大众受益最多更广,真正体现公平合理,成为了讨论的焦点话题。 下面,我将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存在的缺陷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等几个方面来论述我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公平化改革的一些认识。具体内容如下: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先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即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计划期间的缴费并非直接用于自己,而是用于已退休职工的养老支出,因而没有养老金的积累。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旧有的制度安排已不能适应新形式的发

展,因此必须进行改革。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正式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城镇企业的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养老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分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通常意义上的养老保险主要是指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这是我国当前养老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虽然改革使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起来,但是个人账户空帐、保障水平不同等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制度中保障主体城乡发展不统一,形成“二元格局”。养老保险的对象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然而受生产力水平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本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历经辽政发[1993]34号、辽政发[1996]1号、辽政发[1997]41号、辽劳社[2002]105号和辽劳社发[2006]81号等5次改革,目前执行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现将此文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说明如下,并附举例。 一、计发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计发基数=(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本人平均指数=(a1/c1+a2/c2+a3/c3+??+an/cn)/N 其中:a1a2??a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缴费工资;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 (二)过渡性养老金

/2×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前)×计发比例(1.4%)(三)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老账户养老金+新账户养老金 二、举例说明 某女,1958年11月出生,1977年12月参加工作,20__年11月(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全部缴费年限为36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零1个月,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为18年零1个月。截至退休当月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77元,其中: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为6846元;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为***.77元。该人历年缴费工资见下表: 注:1.本人缴费指数(即公式中的an/cn)=本人缴费工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本人缴费指数和为2 3.5691,除以退休前缴费年限20年,得本人平均指数为1.1785。 计算过程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总则 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总则 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 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 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被保险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 (三)财政补贴; (四)滞纳金; (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缴纳。 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第十三条 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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