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代赈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

2005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规定,“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或者说,是以工代赈就是“以务工代替赈济”,是指国家以实物折款或现金形式投入受赈济地区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让受赈济地区的困难群众参加劳动并获得报酬,从而取代直接赈济的一种扶持方式。

“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以工代赈配套投入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确定的扶持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内容是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可以同时达到三个目标:

第一,通过组织赈济对象参加工程建设,使赈济对象得到必要的收入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达到赈济的目的。

第二,在政策实施地区形成一批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长期发挥作用。

第三,可在一定程序上缓解政策实施地区农村劳动力剩余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以工代赈具有“一石三鸟”之功效。同时,还可以激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摆脱“等、靠、要”等消极意识。

从1984年以来国家先后实施了6批规模较大的以工代赈计划:

1、粮棉布以工代赈

根据我国农业连续几年获得丰收,粮食储备比较多的实际情况,国务

院决定从1984—1987年,动用库存粮食50亿公斤,棉花1亿公斤和棉布5亿米(粮棉布折价27亿元),采用以工代赈办法帮助贫困地区修公路、航道和小型水利工程。实施范围重点是全国18个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涉及全国除北京、天津、上海、和江苏以外和25个省区(海南当时属于广东)。

2、中低档工业品以工人赈

这是在第一批以工代赈取得成功,社会经济效益十分显著,以工代赈政策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一致欢迎和要求下提出的。尽管当时国家财政和信贷资金相当困难,但国务院仍决定1988年先在四川、江西和宁夏3省区开展用中低档工业品以工代赈的试点,并于1989年至1991年动用价值6亿元的中低档工业品在全国贫困地区开展以工代赈,除修建交通和水利工程外,还增加了解决人畜饮水的内容。

3、工业品以工代赈

针对当时全国市场存在的销售相对疲软、商业库存积压、企业库存偏大等状况,国务院决定在1990个至1992年,再拿出价值15亿元的工业品,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在贫困地区进行“山、水、林、田、路”综合开发,投向范围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山区,重点是贫困落后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区。

4、粮食以工代赈

为使贫困地区稳定地解决温饱问题,国家决定“八五”期间,每年投入10公斤粮食(5年50亿公斤),开展以工代赈。这批以工代赈,主要是“以粮养粮”,即通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内容上以建设基本农田为主。实施范围较前几个缩小,重点是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深山区、高寒区和长期吃返销粮的贫困地区、涉及全国17个省区。

5、江河治理以工代赈

1991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特大洪涝灾害,经济损失惨重。国务院决定“八五”期间动用价值100亿元的粮食和工业品,以加快江河湖泊治理,恢复水毁工程。这批以工代赈,不仅仅是扶贫,更主要的是救灾和重建家园。其实施重点是淮河、太湖为主的7大江河、5大湖泊的治理,涉及全国30个省区市。

6、国营贫困农场以工代赈

1991—1994年,国家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帮助地处边远、自然条件较差的国营农牧场改变面貌。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指出,从1994年起,再增加10亿元以工代赈资金执行到2000年。

以工代赈是一项特殊的扶持困难群众的政策措施,其自身特有的基本属性,构成了以工代赈政策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以工代赈的基本特性,才能执行好、运用好以工代赈政策,管好用好以工代赈资金。

(一)独特的双重性。

以工代赈的两个基本职能,即“建设”与“赈济”,构成了以工代赈的基本内涵。以工代赈资金的投放,一方面,通过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形成“硬件”,以工程设施的形态实施投资回报;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困难群众参加工程建设,并以发放劳务报酬实现赈济。以工代赈资金既有建设性质,又有赈济性质。从扶持效果看,既包括工程扶持,又包括就业和发放实物、现金扶持。以工代赈的双重性内涵,反映了其内在的矛盾性。建设和赈济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既有对立性,又有同一性,双方互为依存,缺一不可。以工代赈自身固有的矛盾性,要求我们在操作中,要统筹兼顾,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有所侧重,但不可偏废。

以工代赈的双重性在实施中派生出了多方面的矛盾。如工程扶持和报酬赈济的矛盾,长期效益和短期效果的矛盾,扶贫开发与抗灾救灾的关系,实特支付与现金支付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和矛盾的存在,加大了政策执行的难度,要求我们更深刻的把握,更全面的理解。必须看到,在以工代赈内部诸多矛盾关系中,贯穿始终的、处于主导地位的,是“人”与“物”的关系。只有把人的困素放在第一位,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才是正确的。

(二)广泛的公众性。

以工代赈的工程效益、参与主体和受益对象都必须直接面向大众化意义上的困难群众。从政策上看,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就公共工程而言,项目区的群众都有同样的机会和权力分享工程效益。而就与农户直接挂钩的建设项目而言,虽然有属于分户建设、个体受益。但通过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立项和组织实施,最终以解决整体上的问题和困难为目标。

以工代赈的公众性是由其本质决定的。首先,以工代赈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改善发展环境,帮助困难群众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为当地的整体发展打基础。其次,以工代赈资金来自于中央财政,公共财政要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面向整体,体现公平,规避风险。再次,虽然以工代赈建设项目一般规模不大,但其基础性、整体性较明显,从规划设计、建设立项和组织实施上,都无法以直接针对特定的农户个体安排。这也是为什么以工代赈在操作上不能机械地提“进村到户”的原因。

实现以工代赈的公众性,要求我们在组织实施中,把能否同时促进多数群众增收作为衡量建设效益和基本标准和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坚持基

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真正做到面向多数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众。

(三)明确的适用性。

以工代赈是扶贫济困与工程建设的统一和有机结构,缺其一则不能称之为以工代赈。二者的统一性,决定了以工代赈具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其一,赈济对象必须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而又需要救济者,如鳏、寡、孤、独、残疾人等,只能通过民政或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救济,不是以工代赈的范畴。其二,以工代赈一般只适用于修建一些以劳务投入为主的基础性、公益性工程,一般劳务力需求量大。其三,以工代赈建设工程必须适合于广大受赈济对象的劳动技能水平,一般为施工技术要求不高的工程项目。按照这些要求,适合以工代赈建设的工程主要有:中小型灌溉和供水工程、农田水利、基本农田建设、河道整治、农村公路、植树造林,以及城镇棣化和道路维护、普通房屋建筑等。而大型水利设施、高等级公路等,由于施工机械化水平和专业化程度较高,难以大规模组织群众参与,不宜采取以工代赈方式进行建设。

以工代赈有限的适用性,要求我们在计划管理、政策把握、关系协调中,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不顾条件地过高定位。要从以工代赈的基本特征出发,认直研究以工代赈究竟适合做什么,不适合做什么,避免包办一切、包打天下。同时,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把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执行得更好,在资金安排上,宁可少做一点工程,也要保证群众能够及时领取报酬,得到实惠。这对于要增加贫困农民的现金收入,扩大贫困农村市场是十分有效的。贫困地区工作千头万绪,方方面面都需要扶持。以工代赈的任务就是要努力完成好自身的任务,实现自身的工作目标。并与其它相关的政策措施整合、匹配好,而不是替代其它政策。

综上,从以工代赈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特征出发,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以工代赈的任务就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困难群众的发展建立“平台”,打好基础。而不适合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并结合以往工作台经验教训,以工代赈要体现它的公平性和无偿性,不能搞有偿使用;三是要体现以工代赈的公众性,切实面向贫困地区,面向受灾地区,面向困难群众,不搞大户扶持。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1 号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主任马凯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以工代赈配套投入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确定的扶持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内容是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措施等。

第八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九条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指导,与国家的扶贫方针政策相协调,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和专项以工代赈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或本专项以工代赈的政策要求、实施原则、资金方案、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和工程效益等。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前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并于上一年度年底前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以工代赈的资金规模、安排原则、建设内容、工程效益及项目备案表等。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参照各省贫困地区自然经济社会状况、基础设施水平、受灾情况、计划执行情况,结合各省的年度建议计划,编制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备案表所列项目分解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中的项目,应当与其它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互相衔接。

第十五条以工代赈按照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批。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

作,并按照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项目。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工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当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落实好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做到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和拖欠。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标准施工,并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可以实行招投标制,并按照规定开展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以工代赈资金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协调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下达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用于地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并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统筹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测网络,实行动态监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跟踪掌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形成季度报告、按年度形成年度报告上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主动开展以工代赈稽察,并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凡以工代赈项目不符合规定,或效益欠佳的,应当对相应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挥霍、挤占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的,应当给予

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农民参加施工和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等。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按章办事、廉洁自律、心系贫困群众。

第三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鼓励和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石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以实现科技项目的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科技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引入课题制,实行科技项目合同管理。突出经济效益,强化用户管理和科技经费投入回报。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内容包括: (一)集团公司科技开发计划项目 (二)集团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计划项目 (三)集团公司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 (四)集团公司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 (五)集团公司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六)集团公司中青年创新基金计划项目 (七)集团公司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八)集团公司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计划项目 第四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一般分为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科技项目管理原则上以课题为基本单元。

第二章立项程序 第六条科技项目立项是在集团公司五年科技计划、年度计划以及科技项目指南的指导下,根据年度生产经营中突出的技术问题,以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和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组织科技项目立项。 第七条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论证、审查、签定合同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科技项目申报在集团公司年度科技计划发布后,由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直属院所等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通过网络等方式申报。申报项目材料为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 第九条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科技项目的研究范围、性质、规模、目标等,确定科技项目论证或招标方式,对于市场急需、效益很大的申报项目报科技发展部审查后,可以直接签订合同。 第十条确定进行论证的科技项目,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关键技术、攻关内容、创新点、计划进度、技术经济指标及依托工程等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确定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内部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通过论证的科技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供合同文档材料,报送科技管理部门审查。项目合同文档包括科技项目合同书、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知识产权报告、用户合同、科技经费投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 根据制定《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2个配套文件的职责分工,我现在把《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制订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省财政从**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支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2亿元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担保机构更好地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制订了这个办法。 (二)主要内容 1、明确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及其它事项。扶持方式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形式。 2、严格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申报条件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第二,对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省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对于国家有关配套资金的项目,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并获国家有关支持的项目。 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与审定工作,经过三个步骤。第一,省中小企业局每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部署,在省经贸委的指导下,提出年度各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向社会发布。第二,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然后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第三,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市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联合下达使用计划。对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则由省科技厅会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3、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省中小企业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并向省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协助省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审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项目的申请。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以工代赈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第19号令),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国家制定实行的一项重要扶贫赈济政策。国家通过投入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贫困地区建设中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改善贫困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较快发展,同时吸纳贫困群众参加部分劳动密集型项目建设,获得劳务报酬,逐步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条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局)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上一级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按照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以工代赈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和地方配套资金。 —1—

第五条各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安排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不允许虚列预算,不允许多头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投向 第六条使用范围以工代赈资金主要安排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片区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安排部分地方财力困难扶贫任务较重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 第七条资金投向以工代赈资金集中用于贫困地区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本农田土地平整,节水灌溉等田间工程。有效改造中低产田。 (二)小型农田水利节水型灌溉设施建设;巩固已建成小型水利工程,修复损坏的水利设施;小型排灌区的渠系配套,防渗整治;小型蓄水工程等。 (三)草场建设草场改良、饲草料基地、棚圈和青贮窖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乡村道路乡苏木出口公路,县乡村连接线、村间街巷硬化、田间路。通乡通村公路及贫困地区联片开发公路和独立桥(桥涵)等,建设标准以四级公路为基准。 —2—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

前言 本导则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而成。 本导则在制定过程中,总结省内开发区发展特点和建设经验,参考上海、重庆、广州、合肥等城市的相关技术规定,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确定。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开发区选址要求、开发区规划的构成、编制的内容及不同类型开发区内容侧重、编制深度与技术要求。本导则共有7章,包括总则、开发区选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附则。

目录 1 总则 (4) 2 开发区选址 (5) 3 总体规划 (6) 4 控制性详细规划 (14) 5 修建性详细规划 (26) 6 专业规划 (29) 7 附则 (29) 附录A本导则主要名词解释 (30) 附录B本导则用词说明 (32)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安徽省各类开发区规划编制,引导开发区和城市融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1.2.1本导则适用于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含筹建)的各类开发园区的规划编制,集中示范园区、现代产业园区等参照本导则执行。 1.2.2本导则所称开发区规划是指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1.3开发区分类 开发区按照其位置和功能关系,分为产业主导型开发区、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和独立新区型开发区三种类型。 1.3.1产业主导型开发区主要是与城市或镇其他建设用地紧密联系、以产业用地为主的开发区,是城市二产发展主要区域。 1.3.2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是城市或镇布局结构中相对独立的组团,其界线较为清晰,功能以产业为主并兼具其他功能。 1.3.3独立新区型开发区是与城市或镇距离较远,独立于中心城区或镇区以外的新区,可分为因产业发展、环保要求等设立的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水平,加强对企业科研项目的管理,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科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科研项目管理 (一)目的: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立项论证、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企业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二)科研项目种类 1、国家、省、市级立项项目; 2、横向委托与合作项目; 3、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4、其他项目或课题。 (三)科研项目的立项 1.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科研开发项目立项指南,确定重点支持的研究方向。 1.1 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由企业研发中心统一组织,项目的选题根据各类计划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由企业确定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申报。研发中心代表企业对外申报项目。 1.2 横向委托与合作的项目,如果研究内容达到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水平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经企业批准,可以列为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1.3 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是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的主体,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市场前景、项目所处的研究阶段、对企业发展的意义等,将企业科研开发项目分为三个级别:企业科研项目、企业开发项目、企业工作或预研项目。 2.申报科研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2.1 申报项目应填写《***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报研发中心。立项申请书需写明:(1)项目名称;(2)立项目的;(3)项目的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4)简要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原理图及相

关说明和关键技术介绍;(5)项目的考核指标;(6)项目进度计划及阶段目标;(7)项目经费预算:(8)主要参加人员等内容。 2.2 研发中心对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2.3 企业主管总工程师对所有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技术审查。 2.4 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在听取项目申报人对项目的介绍后,根据企业的发展对项目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明确建议立项的项目、暂缓立项的项目以及不予立项的项目,报企业分管领导最终审查。 2.5 企业分管领导根据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确定具体的立项项目、项目级别、保密事项、并确定科研经费,报企业总经理审定批准。 2.6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研发中心向各项目组下达《技术管理》通知,项目正式立项。 (四)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3.1 为保证科研开发计划的严肃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3.2 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局部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3.3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病休、调动、离职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内者,要确定临时负责人并在研究开发中心备案。如时间超过半年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报企业研发中心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中心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3.4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年末须编写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研发中心。 3.5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一个月提出并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报研发中心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中心报主管部门批准。 3.6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国家计划项目合同》或《科研开发项目合同》明确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中止手续。 3.7 研发中心对企业的在研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年末,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总结,并对各部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 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 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 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43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开发区必须依法编制开发区规划。 开发区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开发区规划可以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和开发区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编制。 第六条编制开发区规划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勘测的技术规范。 第七条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开发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修改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方案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国家以工代赈建设项目 昭阳区苏家院乡排灌沟建设工程项目 实施方案 昭阳区苏家院乡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目录 第一章概况 (1) 一、项目背景 (1) 二、昭阳区基本情况 (1) 三、项目区基本情况 (2)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5)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8) 第三章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11) 第四章、建设安排及实施意见 (19) 一、工程建设进度安排 (17) 二、实施意见 (17) 第五章工程设计及工程量 (18) 一、主要的工程数量 (18) 第六章工程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9) 一、编制依据 (19) 二、工程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23) 三、资金筹措 (30) 第七章环境影响及评估 (31) 一、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1)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32) 第八章劳务报酬 (34)

一、劳务报酬计算 (34) 二、劳务报酬发放 (34) 三、劳务报酬组织管理 (34) 第九章项目管理及措施 (35) 一、领导机构 (35) 二、项目管理 (35) 三、项目建成后的保障措施 (35) 第十章效益分析评价 (36) 一、经济效益分析 (36) 二、社会效益分析 (37) 三、生态效益 (38) 附件:1、苏家院乡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概(预)算表1-10 2、苏家院乡排灌渠道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在昭阳区的位置图; 3、苏家院乡排灌渠道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在苏家院乡位置图;

第一章概况 一、项目背景 (一)项目名称 国家以工代赈建设项目:昭阳区苏家院排灌沟建设工程项目 (二)建设地点 拟建的项目区位于昭阳区苏家院乡的苏家院村、坪子村、双河村、迤那村4个行政村 二、昭阳区基本情况 昭阳区位于云南省东北端,位于东经103°8′~103°56′,北纬27°7′~27°39′之间。地处云、贵、川三省结合部,东与贵州省威宁县接壤,南与昭通市鲁甸县相邻,西隔金沙江与四川省金阳县相望,北与永善、大关、彝良3县毗邻。辖区总面积2167平方公里,城区距省会昆明381公里、成都550公里、重庆580公里、贵阳450公里,处于西南四大中心城市的腹心地带,是中共昭通市委、市政府所在地,是全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全区辖17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129个行政村,49个社区,2312个村民小组。境内居住着汉、回、彝、苗等16个民族,2007年末,总人口80.6万人,属省列个国家级贫困县(区)。 境内地处暖带,为低纬高原大陆季风气候,冬无严寒,夏无酷暑,

某某科技公司项目管理制度

某某科技公司项目管理制度 XXXXX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公司以市场为中心的基本思想,理顺项目管理中人、财、物的关系,明确工作责任,充分体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定义 第二条遵循项目经理负责制的原则,通过项目经理和项目组织的努力,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特定项目及其相关可利用资源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以实现项目的预定目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 1、硬件工程:除纯硬件销售之外的硬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设备安装工程、 综合布线工程、监控产品的安装工程等。 2、软件工程:凡公司自行开发及代理软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视觉多媒体系统、 商务软件、教学软件等。 3、综合性工程:划分为硬件分项工程、软件分项工程实施管理。 4、其他应该实行项目管理的工程。 第四条名词解释 1、项目业务经理:在项目签约以前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完成项目的前期需求 调研及总体设计方案,从项目的前期公关、跟踪,直至项目的签约。

2、项目实施经理:在项目签约之后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项目的详细调研及详细设计方案,从实施计划的制定、执行,直至项目的完工验收。 3、责任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与项目成败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 1 第三章流程 第五条项目准备 1、业务信息的管理 2、意向客户的确定 第六条项目立项 1、立项 2、跟踪 3、签约 第七条项目实施 1、确定实施小组 2、制定实施计划 3、编制项目预算 4、执行实施计划 5、协助项目决算 6、项目内部评审 7、完成竣工验收 8、提交竣工文档 第八条项目终止 第九条项目文件归档 第四章项目准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分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5章31条,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

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XXX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划定方案说明

重庆XX工业园区 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划定方案说明 重庆XX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

重庆XX工业园区 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划定方案说明 编制单位:XXXX有限公司 负责人:XX 编写人员:XX 联系电话:XXX 电子邮箱:XXX 编制日期:2014年7月

目录 摘要 (1) 一、发展方向区划定工作开展的作用和意义 (2) (一)发展方向区划定的背景 (2) (二)、发展方向区划定的作用 (3) (三)、发展方向区划定的意义 (3) 二、发展方向区划定的依据和原则 (4) (一)、发展方向区划定的依据 (4) (二)发展方向区划定的的原则 (5) 三、工作思路及技术路线 (6) (一)、发展方向区划定的工作思路 (6) (二)、发展方向区划定的技术路线 (7) 四、工作程序 (1) 五、园区概况 (1) (一)、发展历程 (1) (二)发展现状 (2) 六、发展方向区划定的方法 (3) (一)资料收集 (3) (二)划定方法 (3) 七、划定结果 (5) (一)开发区主区 (6) (二)发展方向区 (7)

八、规划符合情况说明 (7)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7) (二)符合城乡规划情况 (8) 九、部门意见征询情况 (8)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完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和技术体系,全面掌握开发区实际开发建设状况和土地集约利用总体情况,界定开发区未来规划发展方向和用地空间,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用地管理制度,规范开发区扩区、区位调整等用地管理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4〕143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4〕25号)等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成果更新工作的要求,此次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主要对开发区“主区”及“发展方向区”进行综合评价。重庆XX工业园区发展方向区划定范围确定工作,自2014年4月上旬启动以来,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在重庆市XX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目前已经确定了发展方向区的范围,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9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有关要求,我们对《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2月27日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

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 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可适时进行中期调整。 第九条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扶贫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依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分专项或分年度安排。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化和制度化,提高科技项目(简称“项目”)的研究质量,促进科技项目成果的应用与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按性质分为软科学研究项目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两类: (一)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邮政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依据,对邮政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研究的科技项目; (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是指为提高邮政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促进邮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的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邮政公司(简称“省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各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科技项目计划须报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可参

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各企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科技项目计划须报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科技项目的管理由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业务归口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科技主管部门是科技项目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议立项申请,编制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二)审定项目经费并会同财务主管部门拨付项目经费; (三)对项目进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四)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包括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五)组织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 (六)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业务归口部门是科技项目提出及指导项目试点应用的业务管理部门。业务归口部门为集团公司各部门和相关直属单位(项目涉及多领域时,业务归口部门可以为多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项目申请; (二)负责项目任务书的审核和把关;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省级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2、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3、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拨款补助两种支持方式的项目;申请贷款贴息但贷款用途与治污无关的项目;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而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 4、没有其它资金来源的项目。 5、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的项目。

6、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第四条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市环保局成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建档进行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联络协调、建档管理等工作;局财务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与财政部门的联络工作;污管、减排、自然、监察、监测等相关职能科室、站、队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监管验收工作。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也应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人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五条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着力开展本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设,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贮备和项目资料的准备。 第六条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统一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申报。 接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申报资料报当地县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并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相关科室、站、队负责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查,其中减排办负责列入减排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的审查;污管科负责其它污染治理项目的审查;自然科负责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来源:请选择2009-06-19 13:29:48 (2001年9月13日公布烟开[2001]7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保证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规划管理区域系指根据国务院(84)国函字(149)号文和烟台市人民政府(1992)41号文所确定的范围:东至夹河桥,南至一级公路,西至柳林河,北至黄海负二十米水深范围。在本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管理系指开发区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用地和建设的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各类房屋、道路、桥涵、广场、各种管道、管线、防灾工程、绿化、雕塑小品工程、海河水系整治、农贸市场摊点和广告牌等工程。 第四条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以下简称建设环保土地局)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开发区规划的管理,并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城市规划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主干道两侧的街景规划; (三)审查报批建筑物单体设计方案;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批准的总体规划,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报管委会审查后,报请烟台市政府批准; (五)负责项目选址定点和建设规划管理; (六)负责勘查设计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省直属企业或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企业,通过市、县财政部门转拨。市、县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直接拨付到企业。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应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所扶持行业资金分配规模的重要 依据。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强化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项目所在地次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项目单位以后年度不得再继续申报同类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

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2]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 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可适时进行中期调整。 第九条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扶贫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依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分专项或分年度安排。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有关

1995-07-01【建设部】《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已废止】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经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开发区必须依法编制开发区规划。 开发区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开发区规划可以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和开发区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编制。 第六条编制开发区规划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勘测的技术规范。 第七条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开发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修改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十条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前提,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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