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 106-96 [1996-08-26]

日期:1996-8-26 9:24:1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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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2 管理机构

3 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4 工程管理设施

5 工程运用管理

6 施工期工程管理

7 绿化和环境美化

8 综合经营和渔业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为加强水库管理,保证水库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按照基本建设必须为工

程管理创造条件的原则,要求设计中应具有为水库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职工生活所必备的管理条件

和设施,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编制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设计。

1.0.3加固、改建、扩建、续建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应在充分利用原有管理设施的基础上,按照本

规范的规定,增建完善管理设施。

1.0.4本规范规定的水库工程管理设计内容所需要的投资,纳入水库工程设计总概算,并与工程

同时完成。

1.0.5本规范应与已颁发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配套使用,凡本规范未做规定的,仍按有关

规范执行。

2管理机构

2.0.1按照水库管理等级规定(表2.0.1),确定水库主管部门的级别。据此,确定与主管部门级别

相适应的水管理单位的机构规格。

2.0.2依据水库管理单位的规格、工程特点和有关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设置水库管理单位机构,

并按精简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

3 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3.0.1 根据水库工程管理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和当地情况,在水库工程设计中,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0.2 工程管理范围应包括:工程区和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

3.0.2.1 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大坝、输水道、溢洪道、电站厂房、开关站、输变电、船闸、码头、渔道、输水渠道、供水设施、水文站、观测设施、专用通信及交通设施等各类建筑物周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

(1)山丘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大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50m(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

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200m。

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

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m(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

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150m。

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

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m。

(2)平原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大型水库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50m。

中型水库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20m。

大坝两端从坝端外延不少于100m。

(3)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100m,消力池以下不少于

100~200m。大型取值趋向上限,中型取值趋向下限。

(4)其他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向外不少于20~50m(规模大的取值趋向上限,规模小的取值趋向下限)。

3.0.2.2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管理范围包括:办公室、防汛调度室、值班室、仓库、车库油库、机修厂、加工厂、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其占地面积按不少于3倍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有条件设置渔场、林场、畜牧场的,按其规划确定占地面积。

3.0.3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应与工程占地和库区征地一并征用,并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待工程竣工时移交水库管理单位。

3.0.4工程保护范围与水库保护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主要建筑物不少于200m,一般不少于50m。

(2)水库保护范围: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

陆地。

3.0.5工程和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征用,应根据工程管理的要求和有关法规制订保护范围的管理办法。

4工程管理设施

4.0.1水库工程管理设施设计应包括:水文站网,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水库上、下游警报系统,水库

工程内外观测设施及其自动化系统,水库内、外通信设施,交通道路,水库工程维修养护设备和防汛设施,供水建筑物及其自动化计量设施,水质监测设施,水库管理单位办公生产用房、职工住宅和文化、福利设施,各类车辆、船只及附属

设施等。

4.0.2根据水库调度的需要,进行水文站网总体规划设计。原有水文站网不能满足需要的,予以补充完

善。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须设入、出库站。布站标准按部颁《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要求设置。

4.0.3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按部颁《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范》编制雨、水情自动测报及调度系统规划设

计,在系统设备选型方面,要考虑与上一级系统联网。

4.0.4大型水库和重要中型水库必须的观测项目有:变形监测、渗流监测、压力(应力)监测,并要结

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增测的项目,按有关的安全监测技术规范编制监测设施的设计。

多泥沙河流的水库,提出库区泥沙观测固定断面的布设,建永久性断面桩,并配备观测设施。

4.0.5水库内、外通信,应采用先进设施。对外要建立与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部门以及水库上、下游主要水文站和上、下游有关地点的有线及无线通信网络。

4.0.6水库内、外交通及附属设施规划设计。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主要道路和连接各建筑物的道路为永久路面。对外道路要与正式公路相接,大型水库道路标准为三级以上;中型水库道路标准为

四级以上。在道路适当地点应设置回车场、停车场和车库,并设置路标和里程碑。4.0.7根据水库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必要的工程维修设备和防汛设施。其中包括:备用电源、照

明设备以及工程维修养护设施和必要的防汛抢险储备物资、仓库、料场等。4.0.8根据水库管理单位生产、生活的用水、用电的需要,进行水源、电源和供水、供电设施的规划

设计。

4.0.9水库管理单位办公用房、职工住宅和生产用房标准:

(1)办公室(含会议室),应按管理人员人数,人均10~15m2计算。(2)职工住宅及文化福利房屋(含后方基地),应按职工人均综合指标计算:大(Ⅰ)型水库30~32m2/人

大(Ⅱ)型水库32~35m2/人

中型水库35~37m2/人。

(3)生产用房。大型水库,配置修配车间、仓库、油库,其他根据需要兴建。以上三项用房均为建筑面积。在设计中,应符合当地城市永久性建筑标准。4.0.10水库管理单位配备的交通工具数量,应符合表4.0.10的规定。

适当规模的码头。

4.0.11对有工业生产和生活供水任务的水库,修建供水建筑物及配备自动化计量设施。

4.0.12水质监测设施。大(Ⅰ)型水库和有生活供水任务的大(Ⅱ)型及中型水库,配备必要的水质监测设施。

4.0.13有白蚁防治要求的水库,提出防蚁措施和配备防蚁设施。4.0.14工程管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修建,竣工验收时移交管理单位。

5工程运用管理

5.0.1.1水库的调度运用,应依据水库工程的任务、防洪兴利调度运用原则和工程建筑物的运用条件,制订水库调度运用规程要点。

5.0.1.2根据水库防洪、兴利要求和水文站网情况,提出雨、水情的测报要求,并编制水文预报方案。

5.0.2工程运用及维修,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制订各主要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运用和维修技术要点。

(2)制订主要设备的大修及更新改造标准。

5.0.3工程监测,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制订工程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技术要求(含施工期)。

(2)对于水库诱发地震、滑坡及其他特殊观测项目,须提出各专项的监测技术要求。

(3)对加固、改建、扩建及续建工程,提出对原有监测设施的保护措施或更新改造的安排。

(4)对多泥沙河流的水库,须提出库区泥沙观测技术要求。

5.0.4水质保护和监测。凡有生活供水任务的水库,须提出水源保护措施和制订水质监测技术要求。

5.0.5在水库工程财务评价指标计算的基础上,制订供水、供电的管理章程和水费、电费的计收方法。

6施工期工程管理

6.0.1施工期间,依据水库管理单位机构和定员人数以及施工期间实际需要,确定管理人员的配备。提前进场人员按定编人数的比例为:大型水库10%~11%,中型水库12%,并根据施工进度和交付使用的工程数量,逐步增加管理人员。竣工时,生产职工培训人员应不少于定员人数的30%,管理人员应达到额定的定员人数。其管理经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6.0.2水库管理单位要参与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加工程验收。

7绿化和环境美化

7.0.1水库绿化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水库主要建筑物周围及生产、生活区,除交通道路、工作场地和文体活动场地外的空闲地,应按当地标准作出绿化规划,提出实施措施。

(2)要按照《水土保持法》,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工程保护范围和水库保护范围的绿化规划及扶持实施的办法。

7.0.2根据水库工程和自然地理特点,提出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环境美化规划。

7.0.3扩建、续建、改建和加固的水库工程设计,要根据需要提出完善环境美化和绿化要求。

8综合经营和渔业

8.0.1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水库水土资源优势,选择有经济效益的综合经营项目,在工程总概算中,按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的0.3%~1.5%(工程投资大的取值趋向下限,投资较小的取值趋向上限)列综合经营启动资金。工程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可酌情增加投资率。

8.0.2具有养鱼条件的水库,且经论证水库管理单位有实际经济效益的,应将水库渔业设施一并设计。水库渔业设施的配套项目及规模,按照部颁《水库渔业设施配套规范》SL95-94设置。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96)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水库工程管理是水库工程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水库工程建成投产后能满足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所必备的管理条件和设施,本规范规定了水库工程管理设计的内容、要求和标准。

1.0.2本规范明确规定,本规范用于编制大、中型水库工程设计。1.0.3强调了加固、改建、扩建、续建的大、中型水库,应在原有管理设施的基础上,按本规范的规定增建完善。

1.0.4说明本规范规定的工程管理内容所需投资,都要纳入水库工程设计总概算,并要求与工程同时完成,在以后各部分中不再重复说明。

1.0.5由于水库工程管理涉及的面广,本规范未做规定的,应按已颁发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配套使用。

2管理机构

2.0.1本条要求按照水库管理等级规定(正文表2.0.1)先将水库主管部门的级别确定下来,然后再确定与水库主管部门级别相适应的水库管理单位机构的等级,也就是要按照管理单位级别要低于主管部门级别的原则设置。2.0.2依据2.0.1条并结合水库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人事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并遵循精简的原则,拟定水库管理单位机构组织和人员编制,如现行的规定尚未颁发,仍可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3.0.1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需要,明确要求在水库工程设计中应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0.2阐明工程管理范围应包括工程区和生产、生活区,并规定了两区应包括的具体项目。在制订各项管理范围标准时,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为使有条件将管理范围定的较宽裕些的地区不受约束,只提出了管理范围标准的下限值。

3.0.3强调了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应与工程占地和库区征地同等对待,完备征用手续,待工程竣工时移交水库管理单位使用。

3.0.4说明保护范围应分为工程保护范围和水库保护范围,并相应规定了划分保护范围的标准。

3.0.5说明工程和水库保护范围的土地不征用,但为了保护工程安全运用和防止库区水土流失及污染水质,应在设计中参照有关法规制订保护范围的管理办法。

4工程管理设施

4.0.1规定了工程管理设施应包括的内容,在设计中是否都单独成章、节,要依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以往工程设计延用的归类习惯确定。

4.0.2~4.0.6对各项管理设计的具体要求。

4.0.7为了加强水库工程的维修养护和防汛抢险功能,要求在设计中提出应配备的必要设备、储备物资、仓库及料场等。

4.0.8为了满足水库管理单位生产、生活的需要,要求进行供水、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

4.0.9本条中职工住宅及文化福利房屋部分,是引自《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的几点补充意见》中规定的标准,另外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规定了办公及生产用房的标准和要求。

4.0.10本条规定的车、船用量,主要引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中交通工具购置费规定的设备购置数量指标,并增加了办公和防汛必备的车辆。

4.0.11对有工业及生活供水任务的水库,要求设计控制性供水建筑物并配备先进计量设施。

4.0.12要求大(Ⅰ)型水库和有生活供水任务的大(Ⅱ)型及中型水库,应配备需要的水质监测设施。

4.0.13在有白蚁地带兴建水库时,要求在设计中提出预防白蚁的措施和设施。

4.0.14要求工程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兴建和验收移交,以免给管理单位留下难以解决的遗留问题。

5工程运用管理

5.0.1依据水库调度运用的需要,要求在设计中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规程要点,主要内容如下:

(1)水库承担的任务,调度运用的原则和要求。

(2)主要运用指标。

(3)防洪调度规则。

(4)兴利调度规则及调度图。

(5)水文情报与预报规定。

5.0.2~5.0.3为了保证水库工程安全运用,要求编制各主要建筑物及

附属设施和设备的运用、维修及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使工程管理人员有章可循。5.0.4~5.0.5是对水质保护、监测和供水、供电经营管理部分,在设计中应考虑的技术要求及应制订的管理规章和方法。

6施工期工程管理

6.0.1主要引自《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中有关管理单位提前进场人员和生产职工培训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工程竣工时管理人员应达到额定人数的要求。

6.0.2依据水库管理单位安全运用的需要,规定水库管理单位要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和参加工程验收。

7绿化和环境美化

7.0.1为净化、绿化环境和防止库区水土流失,要求在设计中对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要进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规划,并提出实施措施和办法。7.0.2强调要依据工程和自然地理特点,进行环境美化的规划。

8综合经营和渔业

8.0.1本条强调在确定发展综合经营的重点项目时,要遵循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以利收到预期的效果。同时提出要扶持综合利用水库(即以防洪、灌溉为主的水库)管理部门开展综合经营,必须在工程总概算中列经营项目的启动资金,并按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的0.3%~1.5%计算,其中:工程投资大的取值趋向下限;工程投资较小的取值趋向上限;工程投资在中央或地方规定限额以下的,可酌情增加其比例。

8.0.2强调经论证具有养鱼条件的水库,且水库管理单位有经济实效,在设计中必须将水库渔业设施包括在内。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J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J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90 (1997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8 北京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水利工程中水闸施工管理分析

水利工程中水闸施工管理分析 发表时间:2018-06-14T16:51:04.03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2期作者:辛晓红 [导读] 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持续提高,对各种工程基础建设也加大了投入力度,其中水利工程建设也得到更加深远的发展,我国对水利工程建设不仅投入了更多的经济支持,在政策上也给予了颇多的支持,在水利工程中水闸工程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工程设施。 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持续提高,对各种工程基础建设也加大了投入力度,其中水利工程建设也得到更加深远的发展,我国对水利工程建设不仅投入了更多的经济支持,在政策上也给予了颇多的支持,在水利工程中水闸工程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工程设施。水闸工程的结构与形式是非常庞杂的,对于施工工艺与技术要求更加严格,水闸工程的各类施工人员应在工程中对施工工艺以及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与勘察,避免水闸工程中出现会影响工程质量等类似的工程事故,这不仅影响到水闸工程的质量,还会严重影响到整个水利工程的质量。本文针对水闸的施工工艺进行探讨,以及水闸施工质量的控制进行分析。 关键词:水闸施工;施工工艺;质量控制 1 引言 水利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基础性建设工程,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水利工程具有技术性强、施工复杂的特点,其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众多。水闸施工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对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施工单位应该提高水闸工程的施工管理水平,为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 水闸工程的施工工艺 水闸的施工工艺与它的质量控制是密不可分的,在水闸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应当按照水闸工程的规划与设计有序实施,在水闸工程施工之前,应当做好每一项相关工作准备。①在水闸施工前,要对施工地质以及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和探测,以备在后续施工中避免因对地质环境的不了解而影响水闸工程质量。②在地质环境勘探之后,要做好多种可供选择的水闸施工方案设计,在水闸施工前做出最终的方案选择,并且在水闸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有可以解决问题的多项方案可供及时解决问题。③在选定好施工方案后,对于施工与建设材料的采购也要进行严格控制,用以避免因建设材料选用不规范而影响工程质量。④施工前的围堰和导流工作,以及后续的挖掘基坑以及处理方法,都应该严肃对待。在开挖基坑时要全程并且全面监测监察地形的各项测量数据,并对此选定相应的施工方案,该方案在施工前要上报给水闸工程师总部并进行审核批准,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施工;而在基坑的处理工作中,需要选择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通过持续不断的加强翼墙地基和闸室的加固工作,才能有效的保证翼墙与闸室的稳固以及连接部分的稳定性;在水闸施工中,对闸门止水、闸门槽、启闭装置的安装技术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所有的施工技术都要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与工艺要求,尽最大努力避免因施工技术问题产生质量隐患。 3 水利工程水闸施工技术要点 3.1 水闸施工的前期准备 在水闸施工之前要做好勘察工作,对水闸施工位置,以及周围地质环境进行系统性的了解,最终选择适合的水闸施工位置,不仅能充分利用水源优势,最大程度提高生产力,还要能节约整个水利工程的成本。然后对于水闸的结构形式以及建筑的方式与方法进行全面的分析考量,在建筑图纸审核时要全面控制好每项施工技术,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对水闸的工程质量存在不利的隐患,应当及时上报到相关水闸工程部门,并能及时提出适当的整改方法,尽最大努力去除水闸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与质量问题,以确保水闸的施工质量得到完善。 3.2 水闸施工技术 在水闸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标准做好各道工序的质量控制,抓好施工材料的检测,材料的质量控制,严格控制水闸施工过程,掌握好各项重点施工技术,重点在水闸部分质量检查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确保项目整体质量。(1)开挖工程。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由于水闸长度大,开挖量大,因此要控制开挖工程的质量。在土石方开挖过程中,需要选择开挖截面,避免开挖段过大造成混凝土浪费,开挖截面过小也会影响闸的强度。因此,在开挖段严格控制下,为确保施工的要求,应严格按照中线进行开挖过程,确保实际开挖的各项参数和工程设计要求一致。(2)混凝土工程。作为水闸施工过程当中用量最大的材料之一,混凝土的质量问题是重中之重。其用料的配比过程要进行严格监察,并对成品混凝土进行抽样检查,用以保证混凝土的质量可以用于水闸工程的建设中。混凝土的用料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工艺进行配比,在浇灌混凝土的过程中,对其浇灌的严密性要全程监测,如果出现不利因素,应当及时进处理,以免混凝土出现松散、开裂、气泡等一系列问题,这是有效规避水闸工程质量问题与安全隐患最直接的方式。(3)金属结构工程。在水闸金属结构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施工材料,加工工艺和安装程序,实现施工质量的全面控制。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合理安排现场的运输,生产和安装,能有效保护材料质量的生产,并有正规厂家的质量认证。在使用前的材料,检查材料的质量,并对样品进行审查,以有效地确保材料的质量。在安装水闸的嵌入式部件时,要保证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措施,控制焊接质量,避免焊接变形的发生,在焊接过程中对变形过程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以保证即嵌入式的安装质量。 3.3 健全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水闸工程施工管理需要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对技术、施工以材料进行全方位管理。其中,技术管理主要是指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施工能力,并不断开拓创新,全面贯彻管理措施,进而达到施工质量要求。可以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对先进员工给予物质奖励,激发施工人员的学习热情;施工管理主要是指对施工负责人以及施工管理员进行科学管理,以便使二者之间的沟通更为及时、有效,进而提高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物资管理主要是指对水闸工程的施工设备以及施工材料进行动态控制,合理调配。在工程物资入库之前,必须要经过严谨的质量验收程序,在审查合格之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要提高养护意识,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巡检,以减少因设备故障带来的施工问题。此外,水闸工程管理人员还需实时了解材料使用情况,确保资源充沛,进而为施工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促进施工效率的有效提升。 3.4 改进水闸管控措施 在水闸工程施工期间,应建立综合管理和控制体系,认真分析各种不良现象存在的水闸施工情况,水闸施工设计完善,做出各种技术性工作,还应安排施工顺序,严格控制水闸施工质量,建立完善的水闸施工质量管理机构,还可以实行三检查制度,检查各级门检验工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文档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90 (2019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 年8 月1 日第一章 第10.1.0.1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1.0.3 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1.0.4 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第10.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物数量、火灾蔓延速 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 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10.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10.2.0.3 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 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 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 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 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第10.2.0.4 条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 或B )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第10.3.0.1 条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和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水闸工程管理规程(2017新版)

水闸工程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闸工程管理的总则、控制运用、工程检查与设备评级、工程观测、养护维修、安全管理、技术资料与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大、中型水闸、小型水闸和套闸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72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 GB/T 5975 钢丝绳用压板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 1476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 SL.27 水闸施工规范 SL.75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 SL.105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 SL.214 水闸安全评价导则 SL.226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 SL.240 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 SL.298 防汛物资领储备定额编制规程 SL.381 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DB32/T 1713 水利工程观测规程 DB32/T 2948 水利工程卷扬式启闭机检修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控制运用control application 通过有目的启闭闸门、控制流量、调节水位、充分发挥水闸的作用。 3.2 水闸sluice 修建在河道、堤防上,利用闸门控制流量和调节水位的水工建筑物。 3.3 节制闸regulating sluice 为调节上游水位控制河道泄量而拦河修建的水闸。 3.4 排水闸drainage sluice 排水渠道用以排除内河或洼地涝、渍水的水闸。

水闸工程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2) (一)项目概况 (2) (二)工程概况 (3) 二、编制依据 (3) 三、施工部署 (3) (一)组织机构 (3) (二)劳动力安排计划 (4) (三)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4) (四)技术准备 (5) 四、施工进度计划 (5) 五、主要施工方法 (5) (一)施工工艺流程 (5) (二)施工方法 (6) 六、安全施工措施 (14) 七、文明施工措施 (15)

一、工程概况 (一)项目概况 珠海市金凤路翠屏段市政道路工程作为连接珠海市主城区南北向的重要道路,它的实施将会有效的缓解主城区的交通压力,改善明珠路交通拥堵状况,开辟新的北部城区和中山地区通往南湾地区、澳门及西部地区的重要通道。 珠海市金凤路翠屏段共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为高速公路部分;二期工程为市政部分,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排洪渠及相关市政配套设施,设计范围与高速公路一致。 本排洪渠工程是珠海市金凤路翠屏段市政道路工程的子项,该排洪渠在上游上冲检查站处与金凤路排洪渠相接,下游在造贝路与现状造贝路排洪渠相接,最终汇入前山河,全长4.209km。翠屏路现状排洪渠现状并没有贯通,自人民路立交处至翠微路为现状土渠,从翠微路到造贝路现状已经渠化;现状金凤路排洪渠自上冲检查站处进入中山境内,最终汇入中山灌溉渠;现状梅华西路排洪渠经长沙圩汇入中山灌溉渠;现状东大路排洪渠自上冲汽车总站处汇入中山灌溉渠。规划排洪渠沿线共承接四条汇入支渠,分别是位于梅华立交处的梅华西路支渠、位于东大路的东大支渠、位于翠景工业区的翠景工业区排洪渠和位于翠微路的翠微排洪渠。由于现状用地及下游排洪渠行

洪能力限制,规划排洪渠沿线共设三道承担一部分洪水流量的分洪渠,分别是位于上游起点处的下坑冲分洪渠、位于梅华立交处的长沙圩分洪渠和位于上冲汽车总站的上冲分洪渠。 为防止在设计洪水重现期时,洪水对分洪渠及其下游造成影响,现规划在三道分洪渠上分别设置水闸,以控制洪水流量。 (二)工程概况 本工程有3座水闸,分别为下坑涌水闸、长沙圩水闸、上冲坑水闸。下坑涌水闸闸孔为3孔,过流净宽15m,水闸总宽19m;长沙圩水闸闸孔为2孔,过流净宽10m,水闸总宽12.8m;上冲坑水闸闸孔为3孔,过流净宽15m,水闸总宽19m。 二、编制依据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4)《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2004) (5)《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6)金凤路翠屏段市政道路工程T1段水闸施工图 三、施工部署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优质、高速、安全、文明地完成本工程建设,我公司本着科学管理,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原则,已选派了具有开拓进取

1.1《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8〕21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 — 1 —

水利部颁发水闸工程管理通则

水利部颁发水闸工程管理通则

颁布单位:水利部文号: 颁布日期:1990-10-30 执行日期:1990-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水利部颁发水闸工程管理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对水闸(包括涵闸、船闸)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以确保工程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通则。 第1.0.2条本通则适用于大中型水闸工程,小型水闸工程可参照本通则进行管理工作。 第1.0.3条水闸工程竣工验收前,由管理筹备机构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本通则和水闸设计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水闸工程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现有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所管水闸工程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用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修订,审批程序同上。 第1.0.4条水闸工程管理办法,应按照本通则规定的内容,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外,还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管理范围等内容。 本通则中未作规定或只有简单要求的,如机电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水文、

船闸、过木等,应参照各有关规定或另订具体办法。 第1.0.5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第2.0.1条水闸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完整、安全,合理利用水利资源,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在管好用好工程的前提下,开展综合经营。积累资料,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其主要工程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指示。 二、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及时分析研究,随时掌握工程状态。 三、进行养护修理,消除工程缺陷,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 四、做好工程控制运用。 五、掌握雨情、水情,做好防洪、防凌工作。 六、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 七、因地制宜地利用水土资源,开展综合经营。 八、监测水质。 九、结合业务,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 十、收水费、电费等。 十一、加强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和技术培训,关心职工生活。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33) 2 术语和符号(35) 2.1 术语(35) 2.2 符号(37)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38) 3.1 火灾种类(38) 3.2 危险等级(39) 4 灭火器的选择(43) 4.1 一般规定(43) 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45) 5 灭火器的设置(48) 5.1 一般规定(48) 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53) 6 灭火器的配置(56) 6.1 一般规定(56)

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57) 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59) 7.1 一般规定(59) 7.2 计算单元(60) 7.3 配置设计计算(61) 1 总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订和修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强调只有合理、正确地配置灭火器,才能真正加强建筑物内的灭火力量,及时、有效地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灾。

众所周知,灭火器的应用范围很广,全国各地的各类大、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筑都在使用,到处皆有;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轻便灵活,稍经训练即可掌握其操作使用方法,可手提或推拉至着火点附近,及时灭火,确属消防实战灭火过程中较理想的第一线灭火装备。在建筑物内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确定灭火器的配置规格与数量,合理地定位及设置灭火器,保证足够的灭火能力(即需配灭火级别),并注意定期检查和维护灭火器,就能在被保护场所一旦着火时,迅速地用灭火器扑灭初起小火,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应配置灭火器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亦即:凡是存在(包括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这是因为有可燃物的场所,就存在着火灾危险,需要配置灭火器加以保护。反之,对那些确实不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建筑场所,当然可以不配置灭火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本规范中的可燃物系指广义范围的可燃烧物质,亦即除了不燃物之外,凡可燃固体物质、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金属等都归属于可燃物的范畴。因此,即使是耐燃物,由于其仍然还是能够燃烧的,故也属于可燃物。 鉴于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用于扑救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火灾的定型灭火器,因此,本规范暂定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和库房。 1.0.3 本条规定系根据国内目前尚有少数地区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工程设计阶段不够重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情况和实际需求而提出的。本条要求在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就应当按照本规范的各章规定正确选择和配置灭火器,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将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建设单位需将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计算书和建筑灭火器配置清单送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并将配置灭火器的所需费用计入基建设备概算。各地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公安部30号令、61号令和本规范,在审核建筑

水闸工程观测管理办法

水闸工程观测管理办法 1.1 一般要求 1.1.1 水闸观测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监视水情、水流形态、设施性能和工程状态变化情况,掌握工情、水情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b) 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c) 验证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科研成果。 1.1.2 应按照DB32/T 1713的规定,结合各工程的类别和等级、结构布局、地基土质和工程控制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编制观测任务书并上报。 1.1.3 观测成果应真实、准确,观测精度应符合要求,资料应及时整理、分析,并定期进行整编。 1.1.4 观测设施应妥善维护,观测仪器和工具应定期校验、维护。 1.1.5 有水文测报任务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文测站任务书的要求,依照现行水文规范开展水文观测、报汛和水文资料整编工作。未承担水文测报任务的管理单位,根据工程管理和防汛抗旱的要求,开展水文工作。 1.1.6 工程施工期间的观测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在交付管理单位管理后,由管理单位进行,双方应做好交接工作。 1.2 观测项目

1.2.1 水闸观测分一般性观测和专门性观测两大类,观测内容宜按设计要求确定,也可根据水闸运行管理需要增加观测内容。 1.2.2 一般性观测项目包括水位、流量、垂直位移、闸基扬压力、侧岸绕渗、河床变形等。 1.2.3 专门性观测项目主要包括水平位移、伸缩缝、裂缝、墙后土压力、水流形态等。 1.3 观测要求 1.3.1 观测工作应符合下列的基本要求: a) 保持观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按照规定的项目、测次和时间进行观测。 b) 随观测、随记录、随计算、随校核(简称:“四随”)。 c) 无缺测、无漏测、无不符合精度、无违时(简称“四无”)。 d) 人员固定、设备固定、测次固定、时间固定(简称“四固定”)。 1.3.2 各工程观测项目的观测设施布置、观测方法、观测时间、观测频次、测量精度、观测记录等应符合DB32/T 1713的规定。 1.3.3 每次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对记录资料进行计算和整理,并对观测成果进行初步分析,如发现观测精度不符合要求,应重测。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复测,查明原因

堤防工程项目划分标准

堤防工程项目划分标准 堤防工程项目划分标准是根据《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附录A,结合堤防工程实际情况,对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划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具体见表。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填表基本规定 堤防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是检验与评定施工质量的基础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属归档长期保存资料,其填写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填表基本规定 (1) 《评定表》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填写。 (2) 文字应按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晰。 (3) 数字用阿拉伯数字(1、2、3、.9、0);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规定之符号表示(如:MPa、m、m2、mm、t .等)。 (4) 合格率用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如恰为整数,则小数点后以0表示,如%。 (5) 需改错时,将错误用两道直线划掉,再在其右上方填写正确文字(或数字),禁止使用改正液、贴纸重写、橡皮擦、刀片刮或用墨水涂墨等方法。 例:表面有裂,抗压强度。 (6) 单元(工序)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评定其质量等级。 (7)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中: 表头①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名称和编码:按项目划分确定之名称和编码填写; ②单元工程名称、部位:填写该单元名称(中文名称或编号),部位可用桩号、高程等表示; ③施工单位:填写与项目法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全称; ④单元工程量:填本单元主要完成工程量; ⑤检验(评定)日期:年――填写实际4位数,月――填写实际月份(1~12月),日――

填写实际日期(1~31日),检验日期由施工单位填写,评定日期由项目监理机构填写。 (8) 在质量标准栏中,凡未列出具体要求的,其内容应由监理工程师依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确定并填入该栏中。如:质量标准栏凡有“符合设计要求”者,应注明设计具体要求(如内容较多,可附页说明);凡有“符合规范要求”者,应标出所执行的规范名称及编号、条款。 (9) 在检验记录或检查结果栏中,应填写检查、检测的实际数据或情况,数字记录应准确、可靠、小数点保留位数应符合本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文字记录应真实、准确、简练;表中缺项的填写栏用斜线划去,以表示无此项。 (10) 监理人员的复核应贯穿施工全过程。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随时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并进行必要的签认,同时做好自己的抽查记录,作为复核《评定表》的依据;对于检验结果用符号表示的(如打“√”、“×”等),其施工原始记录应作为备查资料附于表后。 (11) 表尾填写: ①施工单位“三检”人,分别由负责初检、复检及终检的人员签名;金结及机电类单元工程表尾签名栏中的测量人员,由负责该表格项目测量、测试、检验的人员签名。如果该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单元(工序)工程“三检”人由分包单位负责初检、复检及终检的人员签名;对于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应由联合小组核定质量等级;当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自评时,由分包单位填写表格,并进行初验、复验,总包施工单位进行终验。 ②监理单位:填写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名称,相应栏目由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 ③表尾所有签字人员,必须由本人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签字,不得使用化名,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签名字迹不得潦草。 二、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1)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应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机构核定。 (2) 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机构、质量监督、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3) 工程质量等级按国家规定划分为“合格”和“优良”两级。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作者:听海来源:监测人发表时间:2009-12-17 12:25 热点:96 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水闸工程正常运用、保证工程安全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水闸管理正规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平原区大、中型工程中的1、2、3级水闸设计,山区、丘陵区的泄水闸及平原区的4、5级水闸设计可参照使用。 1.0.3水闸工程管理设计是水闸工程设计的组成部分,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 1.0.4新建水闸的工程管理设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0.5改建、扩建的水闸工程,应在现有管理基础上,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设计。 1.0.6水闸工程管理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现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 1.0.7水闸工程管理设计,应符合我国的国情,要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管理方便。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2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2.0.1水闸工程管理设计应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规划确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2.0.2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应包括: (1)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 (2)为保证工程安全,加固维修、美化环境等需要,在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划出的一定范围,其值可参照表2.0.2确定。 表2.0.2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的管理范围 ┌────────────┬─────┬────┬────┬────┬────┐ │建筑物等级│l│2│3│4│5│ ├────────────┼─────┼────┼────┼────┼────┤ │水闸上、下游的宽度(m)│500~1000 │300~500│100~300│50~100 │50~100 │ ├────────────┼─────┼────┼────┼────┼────┤ │水闸两侧的宽度(m)│100~200│50~100 │30~50│30~50│30~50│ └────────────┴─────┴────┴────┴────┴───

江苏省水闸工程管理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

《江苏省水闸工程管理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摘录) 【索引号】 SJ019-F0208-2000-001 【文件编号】苏编[2000]47 号 【产生日期】2000年10月 24日 【发布机构】江苏省机构编 制委员会、江苏省水利厅 【公开日期】2009-01-04 【内容概述】本标准说明了泵站机构设置原则和管理体制,并按生产人员、管理与技 术人员及服务人员编制三类分别规定计算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构成。 发布时间:2009-01-04 稿件来源:【字体调整:大中 小】 江苏省水闸工程管理单位机构设置 和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闸工程管理,促进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机构编制的最高限额,各地可在此范围内结合实际酌情确定。 第三条水闸工程的等级标准 2.水闸工程等别应由流量和孔口面积两个因素共同确定,若两个因素不在同一等别范围,则按其中较高等别降低一等确定。 3.由多个水闸组成的枢纽工程(不计船闸、坝、水电站、河道堤防和机电排灌站)应按各闸流量及孔口面积之和确定等别。 第四条机构设置原则和管理体制 (一)水闸工程管理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机构编制审批规定予以设置。新建的水闸工程与现在工程管理单位距离较近且交通便利的,只核定人员编制数,不单独设立管理机构。 (二)凡新建的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省辖市以上的流域性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县(市)以上、一个省辖市范围内的工程,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乡(镇)以上、一个县(市)范围内的工程,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一、二、三等水闸及以水闸为主的枢纽工程管理单位可设2至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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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灭火器的选择 4.1 一般规定 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4.2.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2.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4 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4.2.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5 灭火器的设置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5.2.1 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5.2.2 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6 灭火器的配置 6.1 一般规定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7.1 一般规定 7.1.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7.1.3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水闸工程管理规范

水闸工程管理规范 一、管理要求 1、积极推进水文化、水生态、水环境建设,贯彻水量与水质管理并重的原则,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水质监测与管理。 2、及时掌握工情、水情、雨情、灾情,做好防汛防旱工作。 3、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4、水闸工程的运行及维修养护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提高信息化和自动化监测水平。 5、水闸工程管理人员应学习工程管理细则和有关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除险加固等情况,积极参加职工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6、按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及时办理变更事项登记。 7、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鉴定工作。 8、按照规定开展闸门、启闭机设备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 9、健全防汛组织体系,落实防汛责任制和抢险队伍,制定抢险预案,开展防汛演练。 10、加强水法规宣传、培训,在工程管理区设置宣传标语、警示等标志标牌。 11、依法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资料齐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桩制作、埋设规范;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证领取率达95%以上。 12、按规定开展考核工作,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及时做好整改工作,积极争创国家级

水管单位。 13、建立完整的水闸工程技术档案,及时进行资料整理、存档。 二、组织管理 (一)管理机构 1、按工程规模、特点和有关规定设置水闸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2、建立运转协调的组织架构,明确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部门管理范围及职责。 3、根据水闸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建立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二)管理人员 1、根据水闸管理单位类别和性质,以“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为原则设置岗位,定编定岗。 2、技术管理岗位人员配备应满足工程日常管理和保障水闸安全运行管理需要。 3、上岗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专业岗位人员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关键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 4、职工年培训率应达到50%以上。 (三)教育培训 1、水闸管理单位应制定职工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加强专业技术和业务技能学习与培训。 (四)管理制度 1、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示关键岗位制度。 2、水闸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涉

山东水闸工程管理细则试行

山东省水闸工程管理细则(试行) 山东省水利厅 二○一一年一月

目录 1 总则 (1) 2 控制运用 (4) 2.1一般规定 (4) 2.2各类水闸的控制运用 (5) 2.3闸门操作运用 (7) 2.4防汛工作 (10) 2.5冰冻期间运用 (11) 3 检查观测 (13) 3.1一般规定 (13) 3.2检查工作 (13) 3.3设备评级 (16) 3.4安全鉴定 (18) 3.5观测工作 (20) 4 养护修理 (23) 4.1一般规定 (23) 4.2养护修理项目管理 (24) 4.3各类建筑物的养护修理要求 (25) 4.4闸门的养护修理 (26) 4.5启闭机的养护修理 (27) 4.6机电设备的养护修理 (31) 4.7观测设施的养护修理 (33) 4.8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 (34) 5 安全工作 (36) 5.1依法管理 (36) 5.2安全管理 (36) 5.3安全生产 (37) 5.4事故处理 (39) 6 其它工作 (41) 6.1 考核管理 (41) 6.2档案管理 (41) 6.3科学技术研究与职工教育 (42) 6.4工程环境保护 (43)

1 总则 1.0.1 为了对水闸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不断提高水闸管理水平,依照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灌溉渠系、蓄滞洪区)、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大、中型水闸(包括拦河坝)。不包括水库大坝输、泄水建筑物上的水闸。小型水闸可参照执行。 1.0.3 水闸工程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 制订和完善本工程技术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3 掌握水情、雨情、工情,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和其它服务工作。 4 根据控制运用原则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做好水闸的控制运用。 5 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并及时分析研究,随时掌握工程状态。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标准(doc 36页)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标准(doc 3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evee Project Construction SL260-98 主编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各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1998年11月1日 前言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在90年代初已列人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并明确由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为主编单位组织编写。为适应当时大量新建和扩建堤防工程建设的急需,水利部科技教育司以科教标[1992]27号文下达“关于编制行业标准《堤防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明确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为主编单位,规范的编写内容暂定为碾压土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1993年4月10日水利部以水建[1993] 207号文将SL51-93《堤防工程技术规范》作为行业标准发布,并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 1995年4月22日~23日,水利部建设司主持召开了《堤防工程施工技术标准》编写大纲审查会,并以水利部建技[1995]15号文下达了“关于组织编写《堤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通知”。规范编写组在已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近几年的碾压式土堤、吹填及放淤筑堤、砌石(墙)堤、混凝土墙(堤)等施工技术的经验;检索、翻译了部分国外堤防工程施工资料;并对一些堤防施工中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1998年9月23日~25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安徽省蚌埠市主持召开了《堤防工程施工规范》(送审稿)审查会。 经审定的《堤防工程施工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施工准备、度汛与导流、筑堤材料、堤基施工、堤身填筑与砌筑、防护工程施工、管理设施施工、加固与扩建、质量控制和工程验收共十一章。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解释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单位:

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 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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