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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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县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调研

报告正式版

县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

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XX年6月7日成立以来,截止8月20日共进行司法鉴定7例,其中伤情鉴定1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5人;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1人。

一、工作现状

(一)、目前**县法医司法鉴定所设在县人民医院内,共有人员7名,其中医生6名(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员3名)、内勤1名;拥有办公场所2间,基本制度上墙。

(二)、由于所有司法鉴定人员都是兼

职,再加上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

(三)、司法鉴定所刚成立,虽然进行了一定宣传,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保护主义,在开展工作中有时仍处于尴尬境地。

二、对策

(一)、改善办公环境,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

**县共有人口20万。目前3名医生是在司法厅通过培训了的,也是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他们虽然拥有鉴定资格,也是从事医生职业很多年的业务骨干。但是,

他们毕竟只是经过了一次时间仅3个月的短暂司法鉴定培训,只是粗略的学习了司法鉴定的常识对于司法鉴定的职业道德,目前司法鉴定的现状,与公安法医门诊的业务范围的区别,行业归属的管理,怎样处理好双重管理的关系等有待于进一步的系统学习和在业务工作不断的探索。目前虽然有2间办公室但实际上只能算一间半(其中一间是和其他医生公用的),却办公环境还待于进一步改善。

(二)提高队伍素质,逐步走向专业化

目前虽然有3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医生,但均为兼职,必须在完成本质工作的前提下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医院医

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有时被鉴定人来了,由于医生“三班倒”不是在手术台上就是“关机”在家休息,而有的被鉴定人对“诉讼时效”不是很懂,又到医院来过1-2次后还是找不到鉴定医生就搭车到外地进行司法鉴定(我县已出现3起)由于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医生也是兼职(劳动报酬不对等),从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因此在司法鉴定所刚成立时,对于目前现状,司法行政机关应与医院接洽在条件允许的条件适当增加业务能力强,职业水准高的医生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并适当提高他们的劳动报酬,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可以使这些具

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从兼职逐步走向专职,既可以随时满足被鉴定人的要求也可以减少兼职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弊端,使他们能一心一意的投入到司法鉴定的行业中去,以更优质的服务满足被鉴定人的合法要求。

(三)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外围工作环境

在没有成立法医司法鉴定所之前,**共有鉴定机构三家: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门诊,法院的司法鉴定,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机构。**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XX年6月7日成立,虽然同时在县电视台打滚动字幕和在医院大门打醒目横幅均长达一月之久,也在**司法网上进行了报

道,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利益的作怪在开展工作仍有时尴尬的境地:今年3月的某天,再**境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送在公安法医门诊进行救治,但那边条件有限,当事人自愿转入县医院继续治疗,并在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但交警部门告诉当事人必须到公安法医门诊鉴定,当事人在无赖的情况下又在公安法医门诊再次进行了伤残鉴定,对这种状况光靠司法行政机关单方面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必须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台,网站将其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逐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二是提高自身素质,我们的司法

鉴定人员在开展工作中要掌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回答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使当事人明白我们的司法鉴定所是能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唯一合法机构。三是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如公安法医门诊应自觉把不属于自侦案件的鉴定交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若人为的制造障碍就需要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否则在近期内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四是XX年2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那么县级人大就应当对此进行监督,督办。五是当进入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再证据采纳上要依法办事,不能置之不理。否则,还是目前这种

状况,不仅给当事人无辜的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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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规范管理科学指导推动司法鉴定行业新发展 司法鉴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司法鉴定行业也不断的发展壮大。行业的发展对行业管理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按照新任务的要求创新思路加强指导科学运作规范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良性、协调发展是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着重研究的课题。 最近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切地体会到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要求、方法在指导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上有着深远的意义有以指导工作实践必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司法鉴定管理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梳理总结了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查找到影响和制约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决心以科学的态度去认真加以解决使司法鉴定行业在规范的管理下、在科学的指导下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的现状

1、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市共有19类家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215名。其中法医类4家;司法会计类6家;工程造价类2家;房屋安全管理类鉴定2家;土地估价1家;交通事故司法鉴定1家;综合类1家即市科学技术咨询总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其鉴定业务有6类:即机械电子、农业技术、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及文书司法鉴定。 2、目前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履行的工作职能有:司法鉴定人行业准入的初审和申报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变更登记的初审和申报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的初审和呈报;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并向省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司法鉴定统计、总结和报告、协助省厅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3、近年来完善的相关制度:在工作中相继完善制定了《司法鉴定诚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信息上报制度》、《信访和投诉受理制度》、《机构设立初审程序规则》等九项规章制度为贯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起草了《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参考内容式样》和《司法鉴定告知回避单参考式样》建立了司法鉴定网上办公系统;按照省厅的要求统一了司法鉴定印章。 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目前正有序开展但由于司法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

司法鉴定执业目录及解释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达3800多家

□见习记者张叶荷 本报讯互动所内外戒毒资源、重构家庭亲情帮扶、激发戒毒人员戒毒内生动力,通过定期开展家庭亲情帮扶,参与所内家庭学校等活动,帮助戒毒人员重构家庭关系……昨天,上海市浦东新区政法委、禁毒办、上海中致社区服务社组织了全区36个街镇近百名禁毒干部、社工和志愿者,来到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青东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自省守正、携手归航”大型帮教活动,从教育戒治、社会关怀、亲情感化等多个方面入手,对戒毒人员展开帮教戒治,鼓励戒毒人员自省守正、摆脱毒品,架起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桥梁。 据了解,自2009年起,中致社便逐步尝试在禁毒社会工作领域,提升家庭因素对戒毒人员的正面影响,在浦东新区36个街镇开展家庭禁毒特色服务,更好地帮助了戒毒人员摆脱毒品、回归社会。此次将“家庭禁毒联盟”进一步扩大,组织浦东新区36个街镇禁毒干部、社工和志愿者们参与活动,在上海如此大规模的入所帮教活动也属首次。 □记者王川 本报讯昨天,记者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获悉,2019年长三角铁路端午小长假旅客运输方案已于近日出台,预计节假日期 间居民休闲旅游消费持续火爆,长三角区域内将发送旅客1056万人次,同比增加100万、同比增长10.5%,日均发送旅客264万人次;铁路部门计划增开104.5对旅客列车满足旅客出行需要。 □记者季张颖 通讯员童画 本报讯“5月1日到现在,半个月时间里,我们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共124件,其中标注‘轻案’的有94件。”作为全市首批轻罪案件办理试点单位,今年5月1日起,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启动轻罪案件办理试点工作,初步形成了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主要内容的轻罪案件办理“嘉检模式”,试点至今,轻案快办已初见成效。 今年4月,嘉定检察院制定出台《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轻罪案件办理规定(试行)》,进一 步优化办案资源配置,提升案件办 理质效。《规定》首先明确了轻罪案件的标准,还细化了六类“不宜界定为轻罪案件”的情形,为试点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 记者获悉,在第一检察部设立轻罪案件办案组专门办理《规定》界定的轻罪案件,配备8名检察官、9名检察官助理、4名文员投入大量轻罪刑事案件的审查工作,并规定审查起诉案件的办案时间,进一步缩短案件办理周期。该院还建立轮值公诉人制度,轻罪案件办案组检察官轮班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平衡检察官办案节奏,起到了扭转办案碎片化的效果。 □记者汪昊摄影报道本报讯为加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广度,有效提高社区居民的知晓率、参与率,昨天,长宁区天山路街道举行平安建设大会暨社区安全论坛,街道平安办、天山路派出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先后从各个角度讲述了扫黑除恶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社区 群众与黑恶势力犯罪作斗争的举措,从而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论坛上,天山街道还和居民区签订了责任书。 图为街道和居民区代表签订责任书 □记者王川 本报讯日前,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共同签订《关于加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 据悉,2016年10月,金山检察院与区司法局首次签订该制度, 本次会签的制度中,增设律师参与接访工作内容,进一步发挥律师经常性参与检察机关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的作用。通过再次签订,将进一步明确和推进律师参与公开听证、律师代理申诉、律师接访工作制度,有助于涉检信访矛盾的成功化解,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记者胡蝶飞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部分全国、上海市人大代表日前参加上海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督查工作,对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的上海优秀历史建筑德邻公寓遭施工破坏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组实地走访了德邻公寓修缮现场,对检察机关探索保 护优秀历史建筑公益诉讼工作给予了肯定,并希望区管理部门抓紧督促,早日将德邻公寓修缮完毕,使受损的公寓得到修复。 去年,在一则历史保护建筑违规改造引起的租赁纠纷新闻中,虹口检察院发现上海市优秀历史保护建筑德邻公寓因业主违规装修,重点保护部位遭破坏。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在2015年8月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责任人开展修复工作,致使优秀历史建筑损害状态持续长达3年,一直未被修复。 虹口检察院以公开宣告方式,向该行政主管单位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启动开展修复工作,恢复优秀历史建筑原貌。据了解,该案是全市首例历史保护建筑受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相关经验被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为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通报。 □记者夏天 本报讯黄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防止过关、自满思想;要强化依法执政、公正执法,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化水平———近日,黄浦区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暨配合中央督导工作部署会议。 会上,区委副书记、区长巢克俭强调,要层层压实责任,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治理仗”;要强化依法执政、公正执法,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化水平。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吕南 停主持会议并在讲话中指出:要防止出现过关和自满思想,全力以赴做好配合中央督导工作。 会上,区公安分局通报了专项斗争打击情况及下一阶段工作安排,打浦桥街道介绍了基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排查宣传情况。区委政法委、区扫黑办介绍了广东、福建学习考察情况和本区配合中央督导工作实施方案。区配合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 □记者陈颖婷 本报讯目前,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已达3800多家,司法鉴定人4.5万多人,每年完成鉴定检案高达230万余件。昨天,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主办的“2019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暨TIAFT 地区会议”在沪举行。来自世界各国的专家以及我国公检法、高校、科研院所、社会鉴定机构等系统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同期举办了国际法医毒理学家地区会议,并颁发2017-2018司法鉴定 优秀论文奖。 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指出,司法鉴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目前,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已达3800多家,司法鉴定人4.5万多人,每年完成鉴定检案从以前的22万余件增长到230万余件。重组后的司法部对司法行政工作深入谋划,要努力实现司法鉴定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的高品质跨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 长的需求。 大会主席、司鉴院院长吴何坚表示,研讨会将秉承“促进司法鉴定理论和技术交流,推动司法鉴定学科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宗旨,为各国司法鉴定学者筑起学术交流的平台,为中国司法鉴定技术成果搭建走向世界的舞台。 记者了解到,本届研讨会的主题不仅涵盖司法鉴定传统的“三大类”,还涉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这一新领域。该领域的科研、鉴定虽然起步较晚,但对国家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其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对接国家战略需求、服 务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民生,大会及时地将此纳入研讨范围。华东师范大学教授达良俊透露,目前,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111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2500多人。我国正在从被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向更为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转变。 达良俊指出环境污染往往涉及健康、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在损害的表现形式和承灾受体上呈现出多样性。由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登记管理机制,环境损害鉴定的正规化、体系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环境损害纠纷高发的现状。 针对各类损害的可行的救济途径多种多样,采取司法、行政救济或协商解决手段,其所需要提供的证据内容和鉴定资质有明显差异。再加上鉴定技术缺陷和鉴定成本过高,导致鉴定资质管理和司法鉴定的分类及准入条件制定变得极其复杂、困难。 为此,他建议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司法监督力度,完善损害评估技术,增强环境保护教育,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据悉,在研讨会同期举办2019国际法医毒物学家地区会议,提增了学术交流的效能。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达3800多家 司法鉴定人突破4.5万人 黄浦: 扫黑除恶要防止过关、自满思想 强化扫黑除恶力度社区举办安全论坛 人大代表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督查 实地走访历史建筑修缮现场 部分全国、上海市人大代表对上海优秀历史建筑德邻公寓遭施工破坏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专项督查陈岚摄 金山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签约 增设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 轻案快办初见成效 嘉定检察院启动轻罪案件办理试点 长三角铁路端午小长假客发预计超千万 铁路部门计划增开104.5对客车 浦东36个街镇走进戒毒所开展帮教活动 荨扫雷除恶荩

司法鉴定意见书(样本)

甘肃立明司法鉴定所 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鉴定 甘XX所[2014]临鉴字第XXX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XXXXXX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事项: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鉴定 受理日期:2014年7月28日 鉴定材料:1.XXXX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住院号:******); 2.X线片、CT片6张; 鉴定日期:2014年7月28日 鉴定地点:本所法医临床鉴定定点医院 鉴定人:张义、宋鹏飞 被鉴定人:曾某某,男性,1988年3月9日出生,27岁,住址:XXXXXX。 在场人员:XXX 二、检案摘要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华公交认字[2014]第XX号)记载:2014年4月5日0时许,曾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S 2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1km+300m处时,与前方右侧路边头北尾南停放的陕D5166 6号半挂车相撞受伤,伤者被送往当地医院行相关检查后前往XXXX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治疗,经过该院手术及相关对症支持治疗,患者病情好转出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委托本所为被鉴定人曾某某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法医学鉴定。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曾某某进行检验。 2、书证检查: (1)根据XXXX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记载:姓名:曾某某,性别:男,年龄:27岁,职业:农民,住院号:311371,病史叙述者:家属,可靠程度:可靠。主诉:车祸致右上臂肿痛、畸形、活动受限6小时。现病史:患者家属代诉。患者于入院前6小时因车祸致右上臂受伤,当时自觉右上臂剧烈疼痛、弯曲畸形,肿胀明显,活动受限,右手腕及手指背伸功能受限,伴有头痛、头晕,右眼部可见多处不规则伤口,留学不止,右手拇指掌指关节背侧可见一长约3厘米的伤口。流血不止,右手示指末节背侧皮肤缺损,流血不止,无胸闷、气短、无腹痛、腹胀,无昏迷、昏厥等症状。受伤后就诊于当地医院,行X线及头颅CT检查后示:“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右额叶脑挫裂伤”,给予右眼部、右手拇指伤口清创缝合术,建议来我院手术治疗。遂来我院,经检查后以”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3右额叶脑挫裂伤”收住我科。患者自受伤以来,神志清,精神差,不思饮食、休息差,未解大小便。体格检查:T:37.3℃,P:88次/分,R:21次/分,BP:117/72mmHg,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精神差,被动体位,体查欠合作,动体位,体查欠合作,对答切题。皮肤、粘膜无苍白,无黄染、蜘蛛痣。各浅表淋巴结未触及肿大。头颅五官无畸形,眼睑无水肿,结膜无苍白、无充血,巩膜无黄染,左瞳孔等大等圆,Φ3.5mm,对光反射存在,右眼睑上、下缘可见多处不规则伤口(已缝合),右眼肿胀明显,无法睁眼,瞳孔对光翻身无法查,口唇湿润,无苍白无紫绀。咽部无充血,扁桃体无肿大。颈部项强直,气管居中,甲状腺无肿大。无颈静脉怒张。胸廓对称,无畸形。胸式呼吸对称。肋间隙无变窄或增宽,胸壁无肿块皮下捻发感,触觉语颤正常;两肺叩之呈清音;呼吸音清晰,无干湿性罗音,无胸膜摩擦音;心尖搏动位于右锁中线第五肋间,无抬举感及震颤;心界不大;心率:88分,律齐,各瓣膜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部平坦,无胃肠型及蠕动波。腹式呼吸对称。无腹壁静脉曲张,腹肌无紧张,全腹部无压痛、无反跳痛,肝脾肋下未触及,未触及包块;肝浊音界存在,脾浊音区正常,肝区无叩击痛,右、右肾区无叩击痛,腹部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如常。肛门及外生殖器无异常;脊柱无畸形,双下肢无凹陷性水肿;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入院诊断: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右桡神经损伤3.右

最新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调研报告

涉及诉讼的鉴定习惯称为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和精神病学鉴定。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建国5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对司法鉴定立法,使鉴定工作在法律定位、管理体制、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造成极大浪费。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有8个代表团的266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尽快立法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又有7个代表团的234名代表提出该议案。为妥处理上述议案并答复提案代表,从去年5月至今年5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多次派出调研组赴广东、重庆、福建等省、市,围绕司鉴定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今年上半年,又分别邀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就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和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等问题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现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亟待规范的几个主要问题调研综述如下。 一、确立鉴定的法律属性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及法律属性做出明确的界定。多年来,实践中就如何解决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多元化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虚假鉴定越来越严重等问题,有关部门所持主张及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同志认为,目前鉴定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管理体制混乱造成的,并提出从理顺管理体制入手,将分设在公、检、法、安、司机关中的鉴定机构进行改造、整合或重组。有的提出仿照行政体制,逐级建立自下而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此,有一些不同意见:有的认为,鉴定是侦查破案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设立鉴定机构是必须的;有的认为,检察机关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都需要对侦查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或重新鉴定,而且检察机关还担负着一部分案件的侦查工作,因而,检察机关必须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还有的同志认为,鉴定是法院审判职能的一部分,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鉴定机构,并实行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我们认为,解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的关键,不应在现行体制框架内去理顺管理机制,首先应该是通过立法,明确司法鉴定的性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自主进行鉴定是为了发现犯罪、证明犯罪、指控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进行鉴定,是为了获取证据,以便向法庭举证,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是为了将鉴定结论作为向法庭提出主张的一种依据,都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它既不是一种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范畴,更不是一种诉讼活动。鉴定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应当是为了向法庭提供证据,对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所作的检验、鉴别和判断,是一种依法为诉讼活动提供帮助的科学鉴定。 二、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

浅谈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浅谈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发表时间:2011-06-02T09:18:14.420Z 来源:《中外健康文摘》2011年第8期作者:程荷英李春晓张运阁吕铭[导读] 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是促进审判体系完善的重要环节。 程荷英李春晓张运阁吕铭(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常州 213003)【中图分类号】R8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 (2011)8-0431-02 【摘要】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是促进审判体系完善的重要环节,同时也对鉴定人业务素质的一次挑战,只有进行充分的准备,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将鉴定结论完美呈现。 【关键词】社会鉴定机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随着法庭科学的持续发展,科学技术越来越深入人心,很多案件中都会出现不同的技术鉴定。这几年以来法医临床的鉴定结论不断被援引为重要证据,自2005年10月后法医临床的司法鉴定案件从原先的公检法机构被移送至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鉴定中的相关内容,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像以往一样向本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了解,这势必将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推向证人 席。众所周知,在任何诉讼过程中,证据都要经过庭审阶段的审查与判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是否为法庭采用,要看在庭审过程中鉴定人能否出色的把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合法性完美呈现。 1 法医临床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注意事项 1.1鉴定人出庭作证前应确认出庭的合法性 根据诉讼法规定,鉴定人出庭作正必须在开庭三日前收到人民法院的《出庭作证通知书》并签收后才能准备相关的出庭工作。如电话通知或其他口头通知,鉴定人可以拒绝出庭,并向通知人说明情况。 1.2鉴定人出庭作证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鉴定人要认真查阅鉴定结论形成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依据是否充分,鉴定结论是否科学,整个鉴定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法医临床的检验规范进行鉴定。 其次,仔细分析法庭将对鉴定的哪些方面进行审查与判断,控辩双方会着重从哪几方面提出质疑。要想了解以上这些情况,应及时与该案件的办案法官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后,准备好相关的文字资料及影像资料,以便在庭审过程中出示,同时与其他鉴定人商量应对的措施。 最后,鉴定人在出庭前应该准备好能够证明其学历、专业职称、鉴定人员资质等各种有效证件及所属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以备接受法庭审查。 另外,目前我国部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是由临床专业转岗而取得的资质,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法律程序了解甚少,建议这部分鉴定人在出庭之前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庭审过程中充分的展现自己。 1.3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应注意的问题 注意仪表得体,语言得当。出庭时要着装整洁、大方、得体;回答问题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碰到比较刁钻的问题时要沉着、冷静,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请求法官拒绝回答。遵守法庭纪律。鉴定人是以诉讼参与人的出庭作证,在庭审过程中不得随便发言,要听从法官的安排,允许发言时方能发言,不得与当事人随意交流。当法官宣布退庭时,鉴定人应立即退出法庭,不得停留听取相关审判内容。 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对法庭提出的任何激烈的质证与辩论要有承受能力,不得与对方发生激烈的争论。 作证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的回答法官要求回答的每个问题,不能提供虚假的证言证词,不得提供虚假的文字资料。 1.4鉴定人出庭作证结束后的工作 出庭结束后,鉴定人应把法庭交代的一些技术性工作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同时把出庭所用的资料和证据以及庭审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归档保存,并总结整个鉴定过程及出庭作证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以备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借鉴。 2 法医临床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深远意义 2.1有利于促进审判体系的完善 通过法医临床鉴定人出庭作证,帮助控辩审三方理解鉴定结论,解决案件中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可以让三方了解鉴定结论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科学的工作方法、科学的思维方法,科学的工作态度形成的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让其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心服口服。强化庭审功能,做到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使审判顺利进行,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2有利于加强鉴定人的法律意识 通过出庭作证,进一步强化鉴定人的证据意识,让鉴定人认识到鉴定的严肃性,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鉴定,不得凭经验、凭感觉进行鉴定,应排除一切外来因素,严格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进行鉴定,同时让鉴定人意识到鉴定结论对法庭审判的重要性,应客观公正的做出鉴定结论。 2.3有利于鉴定人树立良好的敬业精神 临床法医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及病理等问题的一门学科,为审判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通过出庭作证,要求鉴定人具有认真仔细的工作作风,培养科学的思维方式,严格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鉴定,不偏不倚,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 2.4有利于提高鉴定人的综合素质 法医临床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人业务素质的挑战,包括鉴定水平、语言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等综合能力,通过出庭作证使优秀的鉴定人脱颖而出,使业务素质差的鉴定人感到生存的压力;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够提高鉴定人的政治素质,清政廉洁,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队伍树立良好的形象。 2.5有利于提高社会鉴定机构的知名度

司法鉴定概述

第一章司法鉴定概述 第一节司法鉴定概念 1.1.1 司法鉴定的含义 “司法鉴定”含二种词义,一是学科名词(Forensic Science),二是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应用于实践的形式。 第二节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 1.2.1法科学鉴定与法庭科学鉴定 司法鉴定学、法科学、法庭科学的英文名都是Forensic Science。法科学是国外统一名称,是运用自然科学理论与技术为法律工作服务的系列学科总称,与司法鉴定学没有本质的区别,但鉴定范围较我国的广,法科学亦称为法庭科学。 1.2.2 刑事技术检验与司法鉴定 检验与鉴定是二个不同的概念。检验只客观地报告,对结果不加分析;而鉴定则把检验结果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抽象概念并得出结论。刑事技术,只适用于刑事案件。 1.2.3 其他专业检测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未进入鉴定程序的专业检测报告如技理咨询意见和专业检查记录,都属一般书证,不能赋予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 第三节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1.3.1 鉴定客体的可认识性 鉴定客体本质特异性以及其内外部特征能被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的所认知。 任何物体(含物质、物品)都有自身的特异性,即本质属性,鉴定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认识鉴定客体的本质属性。而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法则+经验法则的鉴定活动可以揭示各种客体的外部、内部特征。 (1)客体具备可认识的特定性 (2)客体特定性由客体的特征表现出来 (3)客体特性相对稳定性 (4)客体特征的反应性 1.3.2 对鉴定客体认识的科学性 认识的过程: 对客体作科学技术检验——检验所见 感性认识——综合分析 理性认识——抽象得出结论 (任何鉴定意见都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从初级到高级认识的结果) 1.3.3 认识活动中的中立性 鉴定人的全部鉴定活动属中立性的。鉴定人是中立的第三者,其不受机关职能和行政主管的约束制约,其鉴定活动不受诉讼时限的约束,也不受权、钱、情干扰。 1.3.4 对客体认识的客观和主观性 鉴定人的对客体的认识是建立在对客体科学分析基础上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其对客体的解读凭借的则是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又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第四节司法鉴定任务 1.4.1 发现证据 鉴定人应尽技术之能、经验之智,全力及时的发现证据。 1.4.2 提取证据 鉴定人应科学及时的提取证据,并妥善加以保存。 1.4.3 分析、识别证据 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案内提取的证据或其他可疑物体、物品、物质,进行检验,了解其内外特征、特性,并作比较分析,认识证据属性。 1.4.4 鉴定证据 为司法工作提供大量科学证据是司法鉴定最主要任务,也是实现司法鉴定为法律工作服务最关键的活动。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篇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1、委托书: ①案情摘要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情况,及致伤工具、致伤方式和被鉴定人案发当时的损伤情况等。在委托书中写清楚或另外单独提交; ②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被鉴定人身份证明: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包括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职业、文化、民族、婚姻、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 ③鉴定目的和要求:依据什么标准,进行什么鉴定。 2、病历资料: 全部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 3、以往鉴定书复印件。 4、伤情鉴定及刑事医学鉴定必需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并办理鉴定手续;伤残鉴定等民事赔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或当事双方共同委托;保险鉴定由保险公司委托。 篇二: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

四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进入了统一管理的新时期。随着司法鉴定改革地不断深化,司法鉴定行业得到了飞速地发展,司法鉴定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不断凸显,社会影响力不断加强。但改革其本身就是一个从无到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司法鉴定执业中也出现很多新问题。如:司法鉴定部分专业领域缺乏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不明确,或虽有标准、规范但比较粗疏,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在司法鉴定实务中执行标准尺度不一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鉴定意见,造成鉴定意见不被采信,司法鉴定行业投诉增加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为了解决改革进程中所出现的这类问题,协会将利用好新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这一平台,整合行业资源,不定期推出《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规范司法鉴定执业,引导本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受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人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等问题进行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 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2.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笔迹真伪、印章印文真伪、印刷、打英复印及传真文件特征同一性、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伪钞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 微量物证鉴定: 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科学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1.无机物分析: 对送检材料(简称检材)中的无机元素、无机阴离子、无机阳离子的种类及含量进行检测,包括重金属检测,微量元素检测等。 2.有机化合物分析: 对送检的有机化合物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化合物的结构,对于可以提供标准品的化合物还可以进行定量分析,测

县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标准范本

报告编号:LX-FS-A26110 县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标准 范本 The Stage T asks Completed According T o The Plan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In The Work And The Lessons Learned In The Work, So As T o Obtain Further Guidance From The Superior.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县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报告资料适用于按计划完成的阶段任务而进行的,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的汇报,以取得上级的进一步指导作用。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XX年6月7日成立以来,截止8月20日共进行司法鉴定7例,其中伤情鉴定1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5人;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1人。 一、工作现状 (一)、目前**县法医司法鉴定所设在县人民医院内,共有人员7名,其中医生6名(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员3名)、内勤1名;拥有办公场所2间,基本制度上墙。 (二)、由于所有司法鉴定人员都是兼职,再加

上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 (三)、司法鉴定所刚成立,虽然进行了一定宣传,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保护主义,在开展工作中有时仍处于尴尬境地。 二、对策 (一)、改善办公环境,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 **县共有人口20万。目前3名医生是在司法厅通过培训了的,也是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他们虽然拥有鉴定资格,也是从事医生职业很多年的业务骨干。但是,他们毕竟只是经过了一次时间仅3个月的短暂司法鉴定培训,只是粗略的学习了司法鉴定的常识对于司法鉴定的职业道德,目前司法鉴定的现状,与公安法医门诊的业务范围的区别,行业归属的

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

东西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 病理鉴定意见书 江西医学律师网整理东西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2]病鉴字第002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邬东人及赣州市仁仪医院 委托鉴定事项:死因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材料:冷藏尸体 鉴定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地点:赣州市殡仪馆 在场人员:邬心鹿,邬之城 被鉴定人:邬友渊,男,43岁 二、案情摘要。 根据委托方介绍:邬友渊于2011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兴国县里仁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入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救治,在该院行CT检查及治疗后转至赣州市仁仪医院,入住胸外科,于2011年12月30日17时35分出现昏迷,经抢救无效后于19时10分死亡。为查明死亡原因,我鉴定

中心对邬友渊的遗体进行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三、病志摘要。 摘自赣州市仁仪医院住院病历(322243):邬友渊于2011年12月26日,因“外伤致胸痛、胸闷4小时余”入院,入院时神志清楚,精神偏差,平车推入病房,查体欠合作,痛苦面容,胸部可见广泛皮肤擦伤痕,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哕音;入院前在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头颅、胸部、上腹部CT 平扫提示: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心包积液;肝挫伤?;头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入院后行胸部B超检查提示:心包腔积液声像。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1、左下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下肺膨胀不全,以右侧比较明显;2、左侧多发肋骨错位骨折;3、心包少量积液;4、肝脏挫裂伤并血肿形成;5、腹腔积液;脾周积液,不排除脾脏损伤,请随诊。血常规检查示:白细胞数目偏高。入院后给予生命体征监测及中心静脉压监测,给予吸氧、抗感染、止血及镇痛等对症支持治疗。12月30日17时35分患者突然出现昏迷,大汗淋漓,口唇发绀,呼吸困难,瞳孔散大。经抢救无效于19时10分死亡。死亡诊断:(1)胸部外伤,双侧血胸; (2)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3)心包积液;(4)肝脏挫裂伤;(5)呼吸心跳骤停。

关于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关于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一、文书、印章类鉴定二、亲子鉴定三、法医临床鉴定四、法医物证学鉴定五、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六、法医毒物学鉴定七、微量物证鉴定。 有诉讼的存在,便有伪证的存在,而司法鉴定就是对伪证的鉴定,就是依赖法院的专业人士及专门的部门对诉讼案中的证据进行鉴证,以达到辨识伪证,维护公平公正的目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 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管理制度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 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 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

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但我市也存在着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为此,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和体会,对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提出了一些主要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现状;问题;对策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讨。 一、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和现状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管理相对滞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项目不全、管理不规范。XX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期,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职能划入

市司法局,但当时没有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规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为以后的规范化管理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留下了制约隐患。XX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其中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属省司法鉴定管理处直管,对**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实际也是名存实亡。 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随着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明确和省厅创新工作积极的影响,市司法局积极宣传运作,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司法鉴定事业才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个种类、9家司法鉴定机构经省厅许可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其中医学类(法医临床)4家;司法会计类2家;工程质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

附件一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2013修改稿) 1.总则 1.1 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1.2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3.1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 3.3.1 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 3.3.2 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 3.3.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 3.3.4 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 3.4.1 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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