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

(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

(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单独保管。分室是高校档案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有条件的高校档案机构,可以申请创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九条高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馆长一至二名。综合档案室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一至二名。

馆长、副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以下简称为高校档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二)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三)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为高校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高校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档案机构的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一条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十二条高校档案机构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党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

会议纪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

(三)学生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

(四)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类:按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六)基本建设类:按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七)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八)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

(九)出版物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十)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出

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等的材料;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的材料。

(十一)财会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归档范围。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

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高校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执行。

第十八条高校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

(一)学校各部门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

(二)各院系等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第十九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鉴定和编号。

第二十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一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高校档案由高校档案机构保管。在国家需要时,高等学校应当提供所需的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交高校档案机构保存。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中的个人对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

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高校档案机构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高校档案机构对于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应当制定专门的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及时处理。

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高等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八条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

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高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高校档案开放应当设立专门的阅览室,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著录标准按《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执行),提供开放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计算机查询系统等,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第三十三条寄存在高校档案机构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高校档案机构如果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四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报请校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档案展览、陈列、建设档案网站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在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

第五章条件保障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将高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保证档案工作的需求。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档案机构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的要求及时进行改扩建或者新建。

存放涉密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

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为档案机构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

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高校档案机构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高等学校附属单位(包括附属医院、校办企业等)的档案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教育委员会1989年10月1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完整)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 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学校学生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地建立、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 保障学生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思想品德、专业技能、身体状况、诚信状况、家庭政治及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学生档案是学校考察、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常规性基 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层次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原则及其职责 第四条全体在校大学生档案由学务部档案管理中 > 匚、 集中负责管理。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集中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学务部学生档案管理职责: (一)接收、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 (二)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 (三)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 (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 (五)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 (六)办理其它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七条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教务部、各院系要及时向学务部提交新生数据,以便对学生档案进行接收、核对、编号和保存; (二)各院系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新生档案、平时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三)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及转递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八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于学生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 第九条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 等工作 (一)学生档案要用铁皮档案柜存放,要有防火、防潮、防高

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档案工作水平,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 第三条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为确保档案齐全完整、系统安全和便于开发利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四条档案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办学质量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学校各部门在档案工作中应逐步做到“三纳入”、“四同步”,即:将档案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和长远工作规划,纳入考核管理机制,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同步落实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工作在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档案工作委员会由一名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一名负责本部门档案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同时聘请档案工作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六条档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领导全校档案工作;协调各单位落实档案工作的“三纳入”和“四同步”;负责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审议通过学校档案工作的规划、计划、总结;统一协调解决学校档案工作的重大事宜等。 第七条档案馆既是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和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本校档案并提供利用和服务的部门,同时还肩负着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校史校情教育等任务。 第八条档案馆的基本职能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指令和规范; (二)建立健全本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三)负责本校档案及有关资料的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保护等工作; (四)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咨询活动,做好档案开放和利用工作; (五)组织全校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指导档案二级管理分室的有关工作; (六)开展档案理论、业务研究,组织、参加档案工作协作与交流;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负责保密资料的管理工作; (八)发挥档案的教育职能,为学校开展校史、校情教育服务; (九)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 (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 (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单独保管。分室是高校档案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15篇

学校档案管理制度15篇 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1 1.学校建立学校校本研训档案(总档案)和个人专门档案(分档案)。学校档案反映学校校本研训的规划,研训活动的材料等;个人档案反映个人考勤、成果、笔记、学时学分等认定材料。 2.每次研训活动要收集活动的原始资料,研训活动的过程记录(包括研训时间、研训地点、主讲人、活动负责人、研训内容、研训效果等),及相关照片等。并按时完成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类工作,尽力做到痕迹管理,保证资料不遗失或缺漏。 1.学校校本研训档案(总档案) (1)校本研训制度和计划。 (2)校本研训课程资源(年度校本研训使用的教材或校本研训自编讲义)。 (3)校本研训实施情况记载。(校本研训的具体设计;每次研训活动的情况记载;每次考试考核试卷及成绩汇总;研训活动案例) (4)教育科研成果(分学年度的教师教育论文)。 4.校本研训教师个人档案(教师专业成长档案袋) (1)教师个人的自修计划或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专业发展计划; (2)参训的过程记录(包括教师参加研训的内容、教研组研训活动记录、读书笔记、执教研究课等) (3)参训成效(包括发表论文、承担课题、教学课件、典型案例等) 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2 为加强学校档案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档案资料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校长分管、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教务处、有关人员协助工作。 2、健全文书档案,坚持专人收拆,及时登记、签批、承办,保证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及时办理。

3、学校行政人秘档案包括行政会议记录,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各种计划与安排,各种会议学习记录。群团教代会材料等分别由职能部门收集,交行政和校党政办公室整理,交档案资料员,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4、学校德育活动档案包括班主任档案,各项学生活动的.方案、实施及班主任、学生奖惩记录档案,由政教处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5、学校教学档案包括教务会议记录、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教育教学档案、体育卫生档案、教师培训档案等由教务处、教科室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6、学校总务处档案包括总务处会议记录、校舍、校产档案、财务档案、校园建设档案、人员考核档案、基建档案等。由总务处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7、学校的常规管理资料和财会档案注重平时收集,一般每学期或每学年整理归档。由职能部门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负责归档立卷。 8、积极做好档案资料的“四平时”(收集、整理、鉴定、立卷)工作,按照档案立卷的原则和要求做好分类、组卷、编目、装订工作。 9、档案资料室坚持做到“五防”:防火、防潮、防虫、防光、防盗,确保档案安全。 10、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借阅档案要办理登记手续,外单位查阅档案须凭介绍信和本单位领导同意,并在本室查阅。查阅档案不得随意借出,不得涂改、抽换和拆散,不得损坏。 11、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__,严格注意保密,不得泄密。 12、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努力创建合格档案资料室和先进档案资料室。有关档案在存电脑的同时应及时刻录成光盘,注意保存,防止丢失。 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3 一、学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综合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办法,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已有。 二、档案室做到专室、专柜、专夹,配备必需的工作设施,任何处室和个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是学校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和党政机关档案管理的权威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分类 1. 根据档案的形成时间,档案可以分为永久性档案和非永久性档案两大类。 2. 根据档案的内容,档案可以分为学校规章制度、行政文书、会议记录、教学文书、学生文书、科研文书、经费文书、合同文书、其他文书和其他资料。 3. 根据档案的来源,可以分为上级机关传来的文件和学校自行制作的文件。 二、档案保管 1. 所有学校文件均应及时归档,并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保管。 2. 对永久性文件,除由上级机关传来的文件外,由学校制作的文件,一般应两年后进行保存;对非永久性文件,一般应在使用完后即时归档,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归类整理。 3. 所有保管的文件应该做好保密工作,任何人员不得未经批准随意进行出入。 4. 学校规定,有关人员只有在必要时才能使用或复印相关文件,并且在使用完后应及时归还。 三、文件查阅

1. 学校可以设立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文件查阅工作。 2. 对于需要公开的文件,学校可以在相应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发布。 3. 对于需要保密的文件,只有在必要时才能对外进行查阅,并且必须遵守保密相关的规定和流程。 四、文件清理 1. 学校应定期对所有保存的文件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定期进行文件清理工作。 2. 对于永久性文件,学校应定期进行复印保留;对于非永久性文件,一般不需要复印保留,但可以将重要的部分复印后进行保留。 3. 对于不再使用的文件,应及时清理,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一般不再使用的文件可以通过正规方式进行销毁处理;需要保留的文件应当通过正规方式进行保存。 五、技术保障 1. 学校应该重视文件电子化的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电子化流程和工作方式。 2. 学校应该重视文件数字化的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数字化流程和工作方式。 3. 学校应该重视文件安全性的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流程和工作方式。 4. 学校应该重视文件查询性能的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查询流程和工作方式。 5. 学校应该重视文件技术保障的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流程和工作方式。 六、监督考核 1. 学校应该对文件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对不合格的部门或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2. 学校可以通过外部机构对文件管理工作进行专业性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不合格部门或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3. 学校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对文件管理工作进行客观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不合格部门或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为严格规范我校学生档案管理,保证学生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学生档案工作管理水平,依据《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专科(高职)毕业生。 一、学生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与管理 1、学生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各有关单位对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明确人员、落实责任、严格程序。 2、学生档案由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各有关单位应在学生毕业前将相关档案材料移交各学院归入学生档案。 3、归档材料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档案、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登记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大学)、大学录取通知书、大学学生成绩单、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综合成绩评价表、大学学生健康体检表、奖惩材料等。 4、档案保管要做到整洁卫生,并注意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和防高温等。 5、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有特殊情况要随时汇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二、学生档案的交接与转递

1、毕业生离校后,各学院应及时与招生就业处进行档 案交接,并履行交接手续。毕业生档案由招生就业处依据就业情况通过特快专递(或机要件)、派人送达等方式转递。 2、毕业生档案原则上不允许自带。如遇特殊情况,须提供单位调档信函及来人证件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档案寄发、送达、领取前,需对档案进行密封处理,每份档案的存根与回执对应存档,以备核查。 4、升学毕业生的档案依据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件转递。 5、申请派遣的结业生,如需转档,可由结业生本人向学校提出转档申请,档案转至申请地,档案中不配入“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登记表”;未申请派遣及未提交转档申请的结业生,档案由所在学院统一管理,待取得毕业资格并换发毕业证后,根据本人申请转递。 6、大学生服务西部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按照政策要求转递或暂存档案。 7、毕业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原则上由学校转至其生源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 8、因故被退回的学生档案,需提供核实后的转档地址办理转档手续;退档后半年内毕业生未提供有效转档地址的,学校将重新转档到毕业生生源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 三、学生档案的查询和调阅 1、学生档案作为机要文件保存,原则上不外借、不对外查阅。 2、如有关单位调阅学生档案,须提供单位介绍信,经核实无误后,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毕业生档案转递的安全、快捷和高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精神和《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我校学生档案的核查、整理、保存和转递。 第二条新生档案的核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需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核查。主要核查新生本人与考生电子档案、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身份证等信息是否一致。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需报学生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新生档案的扫描 新生入学后,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入学全部档案材料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具体要求如下:1.为最大限度保留档案原件信息,便于多种方式的利用,需全部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2.扫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3.档案扫描材料的保存格式为PDF;4.档案扫描材料的命名格式为:“年级+班级+姓名”,如:“2022级护理8班张三”;5,数字图像不完整、无法清晰识别或图像失真度较大时,应重新扫描,杜绝出现模糊、漏扫、重扫、多扫等情况。

第四条在校期间档案材料的扫描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档案材料实施学校、学生处双套制存档,电子纸质双重备份。辅导员(班主任)需及时补充本班学生的新生体检表、实习鉴定表、毕业生登记表、党团材料、奖惩材料、学籍表、报到证等档案材料的纸质材料和扫描文件。 第五条学生档案内容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材料; 2.入学登记表; 3.体检表; 4.学籍表; 5.毕业生实习鉴定表; 6.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7.在校期间受各类表彰、奖励的材料; 8.在校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决定和解除文件; 9.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报到证白联单);10.党团组织材料等。 第六条归档材料的要求 1.归档材料要求准确、清楚,并注明材料形成的时间; 2,属于组织鉴定、政治问题结论或处分的材料,必须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字; 3.归档材料必须统一使用黑色水笔书写,不得用复印件存档; 4.归档材料形成之后,应立即整理归档; 5.凡属已归档待寄材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剔除、删减、修改; 6.档案材料不齐,需补齐后方能封装、邮寄。 第七条档案交寄的准备 1.各教学单位辅导员(班主任)于新生报到3个月内完成新生档案核查工作,并以班级为单位将新生档案扫描文件报送学生处档案室备份; 2,各教学单位辅导员(班主任)需妥善保管新生电子档案、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令第27号)和上级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的档案是在从事招生、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它包括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基本建设、仪器设备、出版、外事、财会、合同、人事、声像等类档案。 第三条我校的各类档案由校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我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学校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档案馆是学校档案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对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学校档案馆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2、制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指导、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收集(征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全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4、编制档案检索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5、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 6开展档案的开放利用工作; 7、参加档案工作协作、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8、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9、利用档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0、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院、处、中心须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档案工作,根据需要配备1名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学校各部、处、室、院、直属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职责: 1、行使分管档案工作的职责,组织制订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把档案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档案管理办法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方法-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方法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方法 学生档案是如实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成长的记录,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真正落实国家公布的《教育法》,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各方面的管理;更好地理解、考察和培养学生为学生毕业后用人单位的录用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准确无误的整理保管每一名学生的档案材料内容,特制定本方法 一、管理原那么 学生档案管理实行全校学生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实在维护学生档案的完好性和真实性。 二、学生档案归档范围 1、学生高考资料 2、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检表 3、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4、入团志愿书 5、入党申请书、志愿书及考核、培养、调查材料 6、学生奖惩材料 7、学生学籍异动材料

8、成绩总表 9、学生教育实习、毕业实习考核成绩评定表 10、其它 三、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对各学院、部门的学生档案材料的整理进展指导、催促,在每年十二月对学生档案的搜集整理进展检查、考核。 2、积极提供利用并办理档案的查阅。 3、保管好学生档案,遵守保密制度,保证学生档案的平安。 4、做好学生档案的进出、交接和转递工作。 5、办理其他有关事宜。 四、部门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1、各学院按各自职责范围搜集和整理相关学生档案材料。 2、学生档案材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3、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各学院搜集保管,并在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学年度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整理。 五、学生档案的查阅 1、查阅人需持有关证件在阅览室查阅,不允许将档案带出阅览室。

2、查档人不允许在档案上圈划、涂抹、篡改、批注,不得抽出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3、档案原那么上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 4、查阅学生档案一般限对学工处、保卫处、教务处、各学院。 六、学生档案的交接与转递 1、每年各类招生完毕后,有关部门〔招生办或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档案移交。移交过程中,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并办理交接手续。 2、招生过程中和招生完毕后,凡涉及学生退档,须经招生办同意后,办理有关退档手续。 3、学生毕业派遣后,学生管理科在一个月内将档案转至毕业生就业单位或学生入学时的生所在地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人才交流机构,如有特殊情况,需将档案保存在校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按学校代管档案方法办理。 4、档案转递应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特快专递〕转递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返回后应及时整理并归档备查。

学院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学院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各类档案的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为社会服务,根据《档案法》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档案是指建校以来学校在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反映和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事业。学校把档案工作纳入整体发展规划,纳入议事日程,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职责范围。 第四条档案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以及学校有关涉密档案的保密制度,在确保档案安全和国家机密前提下,按规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学校由一位校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各部门应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设有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档案馆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同时

又是永久保存学校档案并提供利用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和提供档案信息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的档案信息中心,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档案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下达的有关档案工作的任务。 (二)制定学校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规划、协调全校档案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 (四)加强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负责组织全校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学习与培训,做好档案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六)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统计和保管全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七)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及时组织对已超过保管期限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八)做好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工作,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编研,汇编档案文献,提供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为社会服务。 (九)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档案的安全防范、

大学教学类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教学类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校教学类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学校教育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教学档案的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我校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均属教学档案。 第三条教学档案由我校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并保证其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教学档案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学校档案的主体、核心和重点。各有关部门应对教学档案实行“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教学计划、规划;纳入教学管理制度;纳入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作为考核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下达教学任务与提出教学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教学工作与检查教学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情况同步;评审、鉴定教学质量、教材、毕业论文、优秀教学成果与审查,验收档案同步;毕业分配、上报评审材料、教师考核晋升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证明同步。 第五条各教学管理和教学业务部门应明确一名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配备相应专(兼)职档案干部,统一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教学文件材料,并按期向档案馆办理移交。 第六条逐步实现教学档案工作参与教学管理,成为教学管理和教改的参谋部门,成为教学业务工作的信息咨询部门之一。 第七条逐步实现教学档案现代化管理,并纳入全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二章归档范围的确定 第八条确定的原则 1. 归档的教学管理和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2. 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3. 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符合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的成套性特点。 第九条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 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学科与实验室建设、招生、学籍管理、课堂教学与实践、学位工作、毕业生工作、教材等方面,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2.归档的重点是学校在教学工作,特别是教学实践各个环节活动中形成的不同裁体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不归档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有关教学的普发的(非专指高校)、不办的文件; 2.上级有关教学的未定稿的文件;

浙江大学档案管理办法.doc

中国药科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细则、《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基本建设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师生员工、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是现代人了解历史、研究历史的宝贵财富。档案工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是我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我校把档案工作纳入总体发展规划,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档案工作是衡量和检查学校各部门工作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部门应将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与个人业绩考核内容,加强对本部门档案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我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我校成立档案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咨询机构。 第七条综合档案室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隶属于校长办公室),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其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建立、健全学校档案工作网络,做好学校所属机构的立卷归档指导和档案分室的业务指导工作,对学校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霉、防鼠、防强光及温湿度控制”等档案实体的保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

同济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同济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档案工作,推进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学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文化交流、服务社会和其他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学校档案部门具有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业务管理与服务双重职能。 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档案用房、设施和经费的落实,保障档案安全,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档案工作要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档案局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学校设立档案工作委员会,领导、协调、检查、解决全校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审定学校关于档案工作的规划、规章制度,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二)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发展中的重要事宜、重大问题和奖惩事项; (三)协调、解决学校各部门档案工作的布置、检查、总结、验收; (四)保证学校档案馆全面履行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业务管理与服务两种职

能,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以及发展档案工作所需的设备与经费。 第八条学校设立档案馆,直属学校领导,为处级建制。 第九条学校档案馆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是档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校的有关规定,规划全校档案工作;制定本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 (二)统一管理学校各部门的档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学校档案归档范围、分类标准、保管期限和整理规范,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开放和利用全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三)组织实施档案的信息化建设,负责电子文件的归档和规范化管理;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档案史料和参考资料,多形式、深层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开展学校档案信息的开放和利用工作,为学校、社会服务; (五)保守档案秘密,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六)明确档案工作岗位职责,对全校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档案业务培训,加强档案学术研究交流和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档案法制意识; (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或相当于本科)及以上学历,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档案专业或相关学科知识及现代化的管理技能。 第十一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该单位的档案工作,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专(兼)职档案人员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经学校同意配置的兼职档案员,可申请档案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专(兼)职档案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本校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档案工作计划; (二)做好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坚持平时预立卷;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 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各高等学校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高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各高等学校应在校(院)长统一领导下做好档案工作,确定一名校(院)长分管,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综合档案室或档案馆。 综合档案室的建制应按学校规模确定。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三千人以上为副处级,三千人以下为正科级,由校(院)长办公室领导。 档案馆为系处级建制,由校(院)长直接领导。 高等学校设立档案馆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校历史悠久,一般应在五十年以上; (二)学校规模大,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五千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三万卷(长度三百米)以上; (四)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备。 第六条高等学校档案馆属事业单位档案馆。它既是学校档案工

大学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XX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本校学生档案工作,提高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教育与管理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等各方面表现的历史记录,是用人单位了解毕业学生学习、工作、生活、成长情况的真实依据;主要是指在校学生从参加高考、录取入学到毕业,以及参加工作期间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要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教务处管理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档案工作,负责对全校学生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安排,统一印制学生档案所需的文书等;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在校学生档案的保存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学习档案管理法规,熟悉档案管理业务,严守档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在校生档案材料归档范围 第五条为使我校学生档案符合国家人事工作的要求,学生档案归档材料基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入学材料:招收入学的本、专科生档案材料,一般应包括高中学籍卡、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登记表、高考体检表、高考志愿表、入团(入党)申请书及志愿书等材料;招收入学的专升本学生除原有个人档案应有材料外,还应有专科学习期间相关的学习、学籍材料;入学花名册复印件等; (二)学习材料:各学习阶段主修、选修、辅修的各科类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等材料; (三)学籍材料:各学习阶段退学、结业、肄业、休学、转学、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变更材料; (四)毕业材料: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证申请表等材料; (五)学位材料:学位申请授予等材料; (六)奖励材料:在校期间获得各级表彰奖励的材料,包括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登记表,各类奖学金登记表及其他获奖评审证明材料; (七)处分材料: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国家法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材料(警告以上处分材料); (八)组织材料:入党、入团相关材料或可供组织参考

大学高校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XX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27号令)、《XX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师生员工、学校和社会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是评估教学质量、衡量管理水平、促进科学研究、维护学校权益以及编写校史等的重要依据,是国家、社会和学校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开发利用,资源共享。 第四条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纳入相关管理制度,纳入整体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五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档案机构集中管理和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档案工作体系。

设立档案工作委员会,校长任委员会主任,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任委员。档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咨议全校档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档案馆。 第六条负责档案工作的校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和XX省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和颁布实施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使其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和经费; (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的奖惩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学校档案工作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学校各单位的档案工作,保证档案工作的有效运行和科学发展; (三)贯彻执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为学校档案工作发展创造条件; (四)监督、检查、评估学校档案工作;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学生档案管理水平,使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结合我校学院制改革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和本科、专升本学生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档案应明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能够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严守秘密,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学生服务。 第四条学生档案是学生自升入中学后所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是学习阶段的真实记载,它为毕业后的工作单位或更高层次的学历培养部门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学院(系)、各有关部门应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各学院(系)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和实际情况,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设立档案室和档案柜,各学院(系)党总支书记(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学生档案管理责任人,指定学工办一名辅导员为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学院(系)负责做好档案的接收、建档和交接等工作;研究生处、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各学院(系)做好档案管理以及档案的交接和转递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系)、各有关部门必须将学生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等各环节纳入本单位学生管理制度中去,切实维护档案材料的真实、完整。 第三章学生档案材料的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八条立卷归档范围 (一)中学阶段形成的材料,包括党团组织材料(入

团、入党志愿书)、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登记卡、体质测试表、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体育合格证、高等学校招生考生志愿卡、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等。 (二)本科、专科(专升本前)阶段的材料,包括党团组织材料、奖励或处分材料、高考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健康体检表、学生登记表、学生成绩登记卡、学生学籍异动登记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毕业生鉴定表、实习成绩册、学位授予表、毕业生健康体检表等。 (三)研究生阶段的材料,包括党团组织材料、《AA大学硕士研究生录取情况登记表》、《AA大学研究生学籍卡》、《AA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登记表》以及奖惩材料等。 第九条立卷归档要求 (一)学院(系)负责接收新生档案材料,检查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根据有关要求进行整理。 (二)凡需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由承办部门盖章,注明形成材料的时间。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严禁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须复印存档外,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三)属于组织鉴定、政治问题结论或处分的材料,必须有单位公章和本人签字。 (四)其他应归档材料,在材料形成之后,应立即立卷归档。 (五)凡属已归档材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剔除。 第十条学生档案的保管 (一)对接收的学生档案应按学号顺序排列,及时进行整理,分年级、班级专柜存放。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并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鼠虫、防尘、防光、防潮工作。 (三)对于开除学籍、退学、死亡(身故)学生档 案应及时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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