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经济法概论自考的重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了解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的定义、功能和发展历程,以及经济法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和保护的特点。

2. 经济法基本原则: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市场经济原则、自由竞争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利益保护原则等,这些原则是经济法调整经济活动的基础。

3. 经济法的法律制度:熟悉经济法的法律制度,包括经济法的法源、立法和行政监管等方面,了解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了解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规范的对象和范围、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和核心制度等方面。

5. 经济法的应用与实践:熟悉经济法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和实践,包括经济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

总体来说,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主要是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以及应用与实践方面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需要了解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经济法的发展趋势等相关知识。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别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挬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5.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产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简答 1.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来讲,包括五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5)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者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⑵股东出资带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采用法定(或称实收)资本制;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采用折中资本制; ②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股东出资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次,首期出资不仅不低于3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③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公司住所(了解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1) 国际经济条约 2) 国际商务惯例——国经、国私的渊源 3) 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4) 国内立法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 国内立法规范 2) 国际条约 3) 国际商务惯例 (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 交货地点。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 、FOB 、CIF 、CFR 四个价格术语。 2) 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 货物的价格构成。 4) 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 风险的转移。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海关清关手续 各组特点 EXW 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 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 FAS 装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 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同上 CPT 运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注1 各种方式 同上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各种方式 同上 DAF 边境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卖方 注2 陆上运输 同上 到货合同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各种运输 同上 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各种运输 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 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 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

自考_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详)

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详) 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名债券。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17、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2022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旳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二)、国际经济法旳渊源 1) 国际经济公约 2) 国际商务通例——国经、国私旳渊源 3) 联合国大会旳规范性决策 4) 国内立法 第二章、 国际货品买卖法律制度 (一)、国际货品买卖法律制度概述 1) 国内立法规范 2) 国际公约 3) 国际商务通例 (二)、国际商务通例——国际贸易术语(通则) 1、国际贸易术语旳概念和性质:国际通例中旳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合用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旳,表明在不一样旳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旳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旳以英文缩写字母表达旳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国际通例旳一种,由当事人选择合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旳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旳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如下简称通则)。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重要规范如下五个方面旳法律问题: 1) 交货地点。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旳是FCA 、FOB 、CIF 、CFR 四个价格术语。 2) 买卖双方在运送和保险上旳分工。 3) 货品旳价格构成。 4) 进出口清关手续旳办理。 5) 风险旳转移。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送 保险 运送方式 海关清关手续 各组特点 EXW 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注1 多种方式 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 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注1 多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 装运协议 重要运费 未付 FAS 装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装运协议重要运费 已付 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同上 CPT 运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注1 多种方式 同上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多种方式 同上 DAF 边境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卖方 注2 陆上运送 同上 到货协议 DES 目旳港船上交货 目旳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EQ 目旳港码头交货 目旳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DU 目旳地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旳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多种运送 同上 DDP 目旳地完税交货 指定目旳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多种运送 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 对上表“保险”一栏旳解释: 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送中旳重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

经济法概论(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三一 文库 (https://www.360docs.net/doc/9319179151.html,)* 电大考试*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产生与阶级、国家在时间上、性质上具有一致性。 法经历了四个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 社会主义的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法。 二.法的定义和本质特征: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规则的总和。 1.法是统治阶级 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的; 3.法是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 的。 三、法的形式 1.法的渊源:1、 宪法。2、法律。 3、行政法规。 4、 地方性法规。5、 规章。6、国际条 约。 2.法的结构:法 律规范,法的部 门,法的体系 3.法律规范:(1) 假定(2)处理(3) 制裁 4.法的部门:将 调整相同类和密 切相联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集 中起来,即形成 法的部门。 5.法的体系:各 个法的部门、各 种法律、法规, 按其地位效力的 区别及相互关联 状况,依据一定 次序排列组合的 统一体系即为法 的体系。 四.法与国家的 关系: 1.一致性: 1)都是私有制、 阶级斗争和阶级 矛盾不可调和的 产物; 2)有着共同产 生、发展和消亡 的过程; 3)都是同一经济 基础的上层建 筑,为同一个统 治阶级和经济基 础服务。 2.不同点: 1)他们是两种不 同的社会现象, 法是反映统治阶 级意志的法律规 范总和,国家是 统治阶级的机 器; 2)法离不开国 家,因为法是由 国家制定和认可 的,也是由国家 保证其贯彻执行 的; 3)统治阶级需要 通过法去组织、 建立国家机构, 规定它们的地 位、职责权限和 活动原则,需要 通过法建立和贯 彻各项政治、经 济制度; 4)法也是国家实 现其职能的最重 要的工具,统治 阶级依靠法去镇 压被统治阶级的 反抗,去调整统 治阶级内部关系 和其他社会关 系。 五,法与政策、 道德的关系 1,法与政策 的一致性和区 别: 一致性:有 高度的同一性, 都反映统治阶级 的意志和利益, 基本精神和原则 是一致的。 密切联系: 政策是法的灵 魂,是法的指导 思想,核心内容, 有法无规定时, 更需要运用政 策。同时,政策 实现也靠法。 区别:法具 有国家意志属 性,规范性,稳 定性。有国家强 制性保证实行, 违反时要受到国 家制裁。政策可

自考经济法概论重点内容

第一章绪论 1、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经济法作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 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后产生的(美国1890 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德国1896年【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 3、“经济法”最早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和德萨米的著作【自然法典】(1755 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 4、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5、德国学术界率先展开了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研究,从而使德国成为经济法学 的发祥地。 6、经济法学的发展,在地域上并不均衡。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研究经济法在法律体 系中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研究上更强调“实用主义”。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实际上都有以实质意义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 7、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8、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经济 法总论通常涉及经济法哲学、经济法史学、经济法解释学等方面的内容,要着重从理论上说明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经济法的制度构造及其运行灯问题,因此,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论。 9、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经济法的 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另一类是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 10、总论和分论所构成的“二元结构”就是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11、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科学方法又可分为一般科学 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12、哲学方法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 13、一般科学方法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 分类方法、类比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 14、专门科学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 语义分析方法等。 15、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包括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具体科学方法。 16、具体科学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方法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法律分析方法中的权利- 义务分析方法等。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 1、经济法的本体论,着重回答经济法自身是什么的问题,是经济法理论中最基本的理论, 主要涉及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地位、体系等具体理论。 2、研究经济法概念的价值:A节约交流成本B增进理论自足C推进学派形成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复习必读知识点汇总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 第一章绪论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 (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尔曼反托拉斯法》 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 (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 2、发展: (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 (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 (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论(4)运行论(5)发生论(6)畴论 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 (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 (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 (3)因果关系分析法 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 b.经验方法 c.横断学科方法 (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 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 一、经济法概念: 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自考经济法概论必考知识点

1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它的法律特征(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2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 ( 3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它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 .经济法的本质,一是指其阶级性,二是指它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法律属性 .它的功能:( 1 ) 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 2 )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 3 ) 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4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3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其主要特征( 1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主要为一定组织体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 . ( 2 )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 3 )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 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的还要鉴证,公证) 4 .经济法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其主要构成(1) 国家机关 ( 2 ) 社会组织 ( 3 ) 内部组织 ( 4 ) 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5 .经济权力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其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 .经济义务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其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请义务. 6 .企业的定义: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特征 ( 1 ) 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 ( 2 ) 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4)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 . 7 .企业法主体是指参加企业法律关系,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 .经济实体是法律主体的物质基础:法律主体是经济实体必要的法律形式 . 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1) 国际经济条约 2) 国际商务惯例——国经、国私的渊源 3) 联合国大会的规性决议 4) 国立法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 国立法规 2) 国际条约 3) 国际商务惯例 (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 交货地点。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 、FOB 、CIF 、CFR 四个价格术语。 2) 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 货物的价格构成。 4) 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 风险的转移。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海关清关手续 各组特点 EXW 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 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 FAS 装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 买方 注1 海运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买方 注1 海运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注1 海运河 同上 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 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河 同上 CPT 运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注1 各种方式 同上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各种方式 同上 DAF 边境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卖方 注2 陆上运输 同上 到货合同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河 同上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河 同上 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各种运输 同上 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各种运输 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 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 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 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交货地点。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FOB、CIF、CFR四个价格术语。 2)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货物的价格构成。 4)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风险的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 FAS 装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时买方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买方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已付 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卖方海运内河 同上 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注1 各种方式 同上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卖方各种方式 同上 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交货时卖方注2 陆上运输 同上 到货合同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 同上 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 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 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 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 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扩大适用(间接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的合同,但合同的准据法是缔约国 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公约还可在下面情况下适用。公约第l条(1)款(B)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约,

自考00244经济法概论笔记

经济法概论笔记 1 第一编 第一编第一编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一章绪论第一章绪论第一章绪论 一 一一

、、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 : 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 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 (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 (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 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 二 二二

、、 、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 : 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 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 2、发展: (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 济法规范” (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 (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三

三、 、、 、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 : 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 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 (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 四 四四 四、 、、 、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历年考试重点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历年考试重点 企业法 一. 企业的特征: 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特征是: 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 2.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4.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 二.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 1.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 2.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3.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特征是:1.合营企业的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2.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3.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4.为有限责任公司;5.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总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 合营企业终止的原因: 合营企业的终止是指合营企业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解散,情况如下: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 7.除第一种外,其他情况发生时,均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五. 企业设立的实体条件: 1.独立的组织形式和名称; 2.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 有与其预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必须的财产、资金和生产经营条件; 4.必要的内部机构和人员; 5.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6.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 六.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建议权: 2.审议通过权; 3.审议决定权; 4.评议、监督权; 5.推荐、选举权; 6.集体合同签订权。 七. 破产制度的积极意义: 1.破产制度是能在债务人已经破产这一现实条件下,尽最大可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的保护和一定的实现。破产可以使各种不同的债权依法定程序得到清偿,也使同一性质的债权能依法按比例地得到公平清偿; 2.破产可使债务人借此摆脱自己已无力摆脱的沉重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他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一、概述 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学科,它涉及到经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经济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法治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自主经营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 –垄断限制原则

2.经济法的核心领域: –公司法 –合同法 –劳动法 –金融法 –知识产权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经济法的立法体系: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 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经济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是约束和规范经济行为的最高准则。法治原则保证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规则,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保障全体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3.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市场经济中的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原则自主决定订立、履行或终止合同,合同权利和义务应得到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原则在经济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4. 自主经营原则 自主经营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自由决定经济活动的内容、方式和规模等,但不能违法违规。 5. 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国家可以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控,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考虑社会效益,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6. 垄断限制原则 垄断限制原则是指国家对垄断行为进行限制和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垄断限制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自考经济法概论重要概念

第一章绪论 1、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规范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资格的确定、市场主体活动的范围、市场主体相互关系的处理、市场经济秩序调控、社会与市场利益平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人们相互之间结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 情况。 4、支配权:某一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进行法律允许与规定范围内的支配的权利。物权、 知识产权属于支配权。 5、形成权:某一权利主体,仅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在法律允许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某 一权利的产生、变更、 消灭,而不需要征得对方主体的同意。如债权中的撤销权、代位权,代理中的追认权等。 6、期待权:引起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的一部分有效发生,其他部分尚未发生,则当事 人可以期待在全部法律事实发生后,依法取得权利。如附条件或附期限的 合同、尚未到期的债权等。 7、请求权:依据已有之法律确认的权利,要求他人(往往是法律关系另一方主体)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8、抗辩权: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对另一方主体的要求拒绝与为拒绝行为辩护的权利。如 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 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9、法律行为:指具有相应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而做出的能够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觉行为。

10、法人: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组织。法人依法成立,是能够以 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11、代理:代理是指某人(代理人)依法或依委托在一定权限内代他人(本人)向第 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达成法律关系的行为。 12、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本人(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 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关系。 1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立的代 理。在经济活动中指定代理不如委托代理适用范围广泛,但也存在一 定地位,如企业法人清算人的确立,即存在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 的部门指定的情况。 14、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法律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进行代理。法定代理 多出现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中。在经济活动 中,法定代理也同样发挥作用,如在劳动合同争议中,无民事行为能 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15、再代理: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 委托经同意的,受托 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 第三人的指示 承担责任。 16、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无代理权,但第三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而形 成的代理行为。《合同法》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

经济法概论考核知识点(自考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第一章企业法 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59页 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60页 3、法律的渊源。 60页 4、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61页 5、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61页 6、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62页 7、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62页 8、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63页 9、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63页 10、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63页 1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财产的管理。 64页 12、合伙事物的执行。 64页 13、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64页 1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 64页 15、入伙的责任。 64页 16、退伙的种类。 65页 17、各种退伙种类的法定情形。 65页 18、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5页 19、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表现。 66页 20、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66页 21、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67页 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68页 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形式。 68页 24、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 69页 2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69页 2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的情形。 70页 第二章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73页 2、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把公司分为: 74页 3、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把公司分为: 74页 4、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把公司分为: 74页 5、母、子公司、总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74页 6、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类。 74页 7、公司的成立日期和原则。 75页 8、公司名称的构成。 75-76页 9、公司的住所。 76页 10、公司的合并形式。 76页 11、公司的分立形式。 77页 12、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指。 77页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78页 14、公司清算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80页 1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80-81页 1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和货币出资的比例。 82页 17、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3页 18、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的人是。 83页 19、有限责任公司特殊事项的议事规则。 83页 20、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 84页 21、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 84页 2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85页 2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别规定。 85页 24、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86页 2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86页 2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87页 2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87页 28、募集设立的,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的股份总数的35%。 88页 29、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时间。 88页

自考 经济法概论 全书重点总结

自考经济法概论全书重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全书重点总结 1法律(狭义):即仅指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2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组织细胞,通常由假定、处理和仲裁三部分构成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4法的一般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旨在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和规范的总和5法的渊源: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e规章f国际条约6法的结构:a法律规范b法律部门c法的体系7法的部门:将调整相同类和密切相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即形成法的部门8法的体系: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9法与国家的关系:a法与国家都是私有制、阶级斗争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们拥有着共同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它们都是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为同一的统治阶级和经济基础服务b 法离不开国家,因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饿,也是有国家保证其贯彻执行的c国家也离不开法,因为统治阶级需要通过法去组织、建立国家机构,规定它们的地位、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需要通过法建立和贯彻各种政治、经济制度。法也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最重要的工具,统治阶级依靠法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其它社会关系10法与政策的区别:a法具有国家意志属性,党的政策则不具有b法具有规范性,是规范了的政策,它以明确、具体、肯定的规范形式为人们规范了行为的准绳c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违反是要受到国家的制裁d法具有更强的稳定性11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2法人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经济法概论自考考试大纲史上最全的复习资料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试大纲 第一章企业法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企业法是部门经济法的重要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了解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的分类、企业法的概念的特征。本章应当重点学习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内容。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月类型 (二)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2.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 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决定,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入伙,退伙。 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2.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3.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4.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 4.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 5.合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2.合作企业的设立 3.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三)外资企业法 1.外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2.外资企业的设立 3.外资企业的终止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1.识记:企业的分类。 2.领会: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 1.识记:企业法的主要渊源。 2.领会:企业法的概念与特征。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领会: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领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识记: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 领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整体性。 (七)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 1.识记: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 2.领会: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 (八)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类型 1.识记:合伙企业的分类。 2.领会: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九)普通合伙企业 1.识记: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2.领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综合应用: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十)有限合伙企业 1.识记: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2.领会: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 3.综合应用: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十一)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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