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概论重点内容

第一章绪论

1、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经济法作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

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后产生的(美国1890

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德国1896年【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

3、“经济法”最早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和德萨米的著作【自然法典】(1755

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

4、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5、德国学术界率先展开了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研究,从而使德国成为经济法学

的发祥地。

6、经济法学的发展,在地域上并不均衡。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研究经济法在法律体

系中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研究上更强调“实用主义”。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实际上都有以实质意义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

7、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8、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经济

法总论通常涉及经济法哲学、经济法史学、经济法解释学等方面的内容,要着重从理论上说明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经济法的制度构造及其运行灯问题,因此,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论。

9、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经济法的

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另一类是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

10、总论和分论所构成的“二元结构”就是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11、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科学方法又可分为一般科学

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12、哲学方法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

13、一般科学方法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

分类方法、类比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

14、专门科学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

语义分析方法等。

15、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包括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具体科学方法。

16、具体科学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方法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法律分析方法中的权利-

义务分析方法等。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

1、经济法的本体论,着重回答经济法自身是什么的问题,是经济法理论中最基本的理论,

主要涉及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地位、体系等具体理论。

2、研究经济法概念的价值:A节约交流成本B增进理论自足C推进学派形成

3、经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是调整对象理论。

4、研究调整对象的重要性:A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入口和钥匙,是研究的逻辑起

点B调整对象是各个部门法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C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取决于它有无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5、从法的产生及其与调整对象的关系来看,经济、社会等领域里的某些“新问题”的产生,

需要法具备一定的“新功能”,而“新功能”的生成,则要求法律具备特殊的“新结构”,包括特殊的主体结构、行为结构、权义结构、责任结构等。

6、市场失灵带来的重要制度创新,就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产生,以及整体上的经

济法的产生。

7、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

规制关系,可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

8、各国在宏观调控方面通常采行财税、金融、计划三大手段,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为反

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

9、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则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经济性、规制性与现代性都是经济法的突出特征。

11、经济法不仅涉及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还涉及相关的体制关系或称分权关系。

12、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

概括性标志。

13、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A提炼标准B认识基础C参照对象

14、经济法特征的提炼标准:A应当能够反映经济法的本质,而不应仅反映表象B应当

是经济法所独有的,而不应是与其他部门法乃至所有法律或规范所共有的C应当在经济法领域具有普遍性、包容性和基础性的特征,而不是局部性的个别特征

15、同更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或国家利益的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在法益保护上更具有社

会性。

16、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由于是经济法区别于所有部门法的特征,因而更具有基本

特征的地位。经济法作为与传统部门法不同的现代法,更具有现代性。

17、经济性和规制性,是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中的两种社会关系、两种调整手段直接相

联系、相对应的。

18、经济法的经济性体现在:A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B经

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必须遵循和体现相关的经济规律,包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投入产出规律等C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D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E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经济法的调整以总体上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为直接目标,同时,也以总体上的其他利益的综合保护为间接目标。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法也可以称为效益法

19、所谓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

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20、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当然要力求反映经济规律,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而具有经济

性的这些法律化的政策,就是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赖体现或实现的,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规制性。

21、规制性不仅包括了消极的限制和禁止,也包括了积极的鼓励和促进,从而不仅可以

揭示一般的市场规制的特征,而且也可以说明调控的特征。

22、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A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领域里

的突出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和谐”或称“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现代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的形成,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各类理论,特别是经济学理论的影响。很多影响经济法制度形成的理念,都滥觞于凯恩斯理论产生以后的大略相同的一段时期,从而使体现新理念的经济法更具现代性的特征B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不是传统的近代市场经济或近代市民社会,而是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经济法的产生,其重要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及需有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的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存在C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在制度层面上,无论是制度形成、制度构成,还是制度运作,经济法都具有现代性。a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

经济法制度的形成,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b在制度的构成上,必须体现程序价值和效率理念,由此使现代经济法制度具有了突出的“自足性”。经济法制度的自足性,表现为在经济法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这与传统的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在实体制度之外再单独构筑一套程序制度是有所不同的。

从制度构成上看,经济法不仅包含了大量的实体法规范,而且还有越来越多的程序法规范不断参入。经济法从一开始就把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熔于一炉c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是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这也是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有所不同的现代性的体现

23、经济法的地位问题,通常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的位置,以及具体

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主要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的问题。

24、要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便说明其独立地位,就必须说明经济法是

否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

25、经济法不仅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且所调整的主要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

关系。经济法当然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当然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地位。

26、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公法法域,学界都认为经济法

在上述法域中有其自己的地位,且肯定不属于私法法域。

27、所谓相邻关系,是指经济法与其相邻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它所揭示的是经济法的外

部关系。

28、经济法与宪法之间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29、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A经济法属于公法,而商法属于私法,是民法的特别法B在

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调整调制关系,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它一般被看做是商人和商行为的法

30、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A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即在行政主体行

使行政职能和接受监督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B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行政领域的问题,特别是政府失灵的问题,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经济法则主要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市场失灵的问题,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

31、经济法的执法主体,甚至某些情况下的立法主体,在形式上主要是行政机关。

32、经济法和社会法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并由此都具有一定的政策性、

社会性。经济法与社会法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调整对象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

也不同。经济法主要侧重于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社会法则更侧重于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

33、经济法与刑法都属于公法,两者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公益方面,具有

一致性;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方面,刑法上有罪刑法定原则,经济法上有预算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等一系列法定原则,因而也具有一致性。

34、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35、经济法规范分为两类,一类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类是调整市场规制

关系的法律规范,前者可以称为宏观调控法,后者可以称为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可以进一步分为财税调控法规范、金融调控法规范、计划调控法规范。市场规制法进一步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规范。

36、A经济法规范首先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从而使经济法

体系首先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组成,形成“二元结构”B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为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三个部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可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C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税法包括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税收征纳法又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金融法可分为金融体制法(中央银行法中的相关规范)和金融市场调控法(对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等重要金融市场的调控)。计划法可分为计划体制法和计划协调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反垄断法包括反垄断体制法和垄断行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体制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法D经济法体系的内在结构是一个层级结构。第一层结构,是体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机能或调整手段的两类规范群,即宏观调控法规范群与市场规制法规范群,简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第二层结构,是分别体现宏观调控职能的三个部门法,以及体现市场规制职能的三个部门法,它们一般也被称为经济法的亚部门法;第三层结构,每个亚部门法还可进一步分为若干的小的部门法(小体制法)

37、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三分法”、“四分法”等主要涉及:A市场主体法B市场运行法

C社会保障法D政府投资法

38、经济法的主要功用,是保障和规范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则,维持市场竞争的秩序,并

确保公平、正当的市场秩序。对于一般的市场竞争,经济法无须特别规范,但对于不公平的和不正当的竞争,则是经济法需要加以规范的。

39、把整个经济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所形成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

象(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调整手段(法律化的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规制手段)、法律主体(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调整领域(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领域)等都存在内在的关联。

40、从调整的直接性和主题的特定性来看,监管规范更接近于市场规制法规范,可以把

监管规范作为一类特殊的市场规制规范列入市场规制法中。

41、特殊市场规制法包括金融市场规制法(银行监管法、保险监管法和证券监管法),

电力市场规制法,石油市场规制法、房地产市场规制法等。

42、在价格规范中,涉及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规范,而一般的有关价

格规制的规范,则属于通常的市场规范法规范。从总体上说,上述的各类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要更为密切。

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

1、经济法学上的价值论,包括与经济法价值相关的一系列理论,如经济法的价值理论、经

济法的宗旨理论、经济法的原则理论等。

2、经济法的价值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经济法自身的功用,一个是经济法功用对人的

需要的满足。

3、经济法的价值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可称为“功用价值”或“客观价值”,

或统称为“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另一类是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可称为“评判价值”

或“主观价值”,或统称为“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前一类价值是内在价值、直接价值、基本价值、功用价值、客观价值;后一类价值是外在价值、间接价值、引申价值、评判价值、主观价值。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则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在价值的二元结构中,同样存在层次性,体现为基础性与高级性的差别。

4、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简称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含的、客观上

具有的功用。

5、经济法的直接功用,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规范国家的调控行为和规制

行为,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则提供法律保障,也为被调制一方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提供法律保障。

6、经济法内在价值是经济法的规范功能、保障功能以及相应的调制功能。

7、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

反馈、交流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8、经济法的调制,会直接影响到收入的分配、资源的配置,以及经济与社会的稳定,保障

经济的稳定增长、社会公共利益与基本人权的实现。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考虑三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即效率、公平与秩序,其构成了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9、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

根本性的意旨。经济法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10、经济法的宗旨就是抽象的主观价值在立法上的体现,经济法的宗旨作为经济法的调

整目标,其有效实现也离不开经济法的特定功用。

11、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A独特性标准强调,对于经济法宗旨的概括,应当体现经

济法的特色B普遍性标准强调,经济法的宗旨应当是普遍适用的,可以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C包容性标准要求经济法的宗旨体系是开放的,具有包容性的

12、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A矛盾分析与问题定位。要确定经济法的宗旨,必须明确

经济法调整所要解决的问题,实行“问题定位”B系统分析的方法C语义分析的方法13、经济法的基本矛盾,是内在于人类的欲望的。人类的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直接影

响着经济法基本矛盾的形成。一方面,私人欲望与私人物品是相对应的,从对私人物品的私人欲望来看,人们总是希望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因而必然要强调作为私人个体的营利性,必然要追求私人物品领域的效率;另一方面,人们还存在着对公共物品的公共欲望,还存在着一些共同的价值追求,而在这种群体性的或称整体性的欲望中,由于涉及横向的关系,相关主题有共同的利益,因而必然要追求公平,并要求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于是,从个体的角度来看,要追求个体的营利性,力争效率;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又要追求社会的公益性,强调公平,从而形成了主体的不同要求,也由此形成了经济法上的基本矛盾,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作为其延伸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14、经济法是“经济”之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15、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就是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从而持续的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

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16、经济法的宗旨,在横向上分为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两个方面,具有“双重性”。在

纵向上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两个层面,这也是经济法宗旨“双重性”的体现。经济法调整的基本目标是规范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则关系,保障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济法调整的最高目标是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17、对经济法宗旨提炼的检验:A从独特性的标准来看,经济法的宗旨的确立,是基于

经济法的双重价值,以及经济法调整所面对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与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直接相关,从而与其他部门法有着根本的不同;同时,在确立宗旨的方法上,也体现着经济法宗旨的特殊性,从而使经济法宗旨的确立,也与其他部门法有着直接的差异,并体现出独特性B从普遍性的标准来看,经济法宗旨由于是针对经济法调整所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提出了通过调整调制关系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的目标,因而对于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是适用的C从包容性的标准来看,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不仅能够包容经济法的现实立法宗旨,而且也能够包容经济法的未来发展,从而具有开放性

18、经济法宗旨的目标:A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在宏观经济领域必须要强调稳定物

价、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B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上体现为:a财政法通过预算支出和转移支付等来保障人权b税法通过税收优惠制度、基本生活资料不课税制度等来保障人权c消费者保护法以及各类竞争法通过对消费者的保护来保障基本人权C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D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19、经济法把社会公益作为自己的法益保护目标,说明经济法对社会公益的高度重视。

经济法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部门法。事实上,经济法不仅要注意对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护,而且也要对其他部门法保护不够的社会公益予以更多的保护。这也是经济法的调整力图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中,明确保护社会公益,对于传统公法与私法都可能保护不足的社会公益予以特别规定,会更加有助于社会公益的保护。在经济法上对公共利益的强调,并不是对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漠视,而恰恰是强调对这些利益的均衡保护。

20、经济法调整的最高目标是促进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是在经济法有效

地解决了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了效率与公平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更高的秩序。它不仅要求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也不仅要求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而是还要求经济与社会都要良性运行并协调发展。如果一个国家能够通过经济法的有效调整,实现了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了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就有可能实现整个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是一种非常高层次的秩序。事实上,立法者的价值追求就是力图是通过经济法的调整,来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和无序状态,以增进社会的效率、公平和秩序。

2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

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

22、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A高度标准。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

有自己的“高度”。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或称统领)经济法的具体规则B普遍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C特色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要体现经济法的特殊和特殊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则就一定与其他原则毫无共通之处)

23、高度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必须有其应有的“高度”,从而既可避免把经

济法的宗旨或价值理念等同于基本原则,也可防止把具体规则高估为基本原则。

24、在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应当紧紧围绕“调制”展开。

25、基本原则:A调制法定原则。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

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已经或应当确立预算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国债法定原则、货币法定原则、计划法定原则等B调制适度原则。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规制制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衡量调制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包括经济指标的平衡、社会分配的公平,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平衡。要实现平均或均衡,就要注意各类调制手段之间的协调,或相关调制制度之间的协调C调制绩效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经济法对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

26、调制法定原则更强调内容法定和程序法定,调制适度原则更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

效;调制绩效原则更强调调整目标和平衡协调。调制法定是调制适度和调制绩效的基础,调制适度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调制法定”的展开,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调制法定和调制适度都是为了实现调制绩效的总体目标。

27、调制法定原则,体现了依法规范调制行为的必要性,它力图给调制行为设定法制轨

道和法制边界;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对调制手段、措施、力度等方面的要求;而调制绩效原则,则要以上述两类原则的贯彻为前提,它是对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原则体现。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

1、经济法的规范论是经济法理论中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

权义结构理论、责任理论等。

2、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这里的

组织体,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只要依据经济法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它同样可以成为民商法主体、社会法主体、诉讼法主体等。

3、经济法的主体是由调整对象来决定的,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宏观调

控法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可合称为调制行为,由此可以把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两类。调制主体还可以分为调制立法主体和调制执法主体等。

4、在中国,通常人们较为关注的调制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改委,以及商务部,国家工商管理系统、质量技术监督检验系统,等等。

5、民法的主体组合是“自然人与法人”。行政法的主体组合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或者

“行政主体与监督主体”。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调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6、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还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经济

法主要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在经济法上,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同样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内部组织等)。7、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A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

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国家机关)。B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8、在调制受体或称市场主体中,企业是最重要的;在企业中,公司是最重要的。调制受体

主体资格的取得主要依据传统民商法。

9、从形式上看,经济法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就是传统的公法主体,而另一类则

是传统的私法主体。

10、调制主体要进行调制,必须具有调制能力,包括宏观调控主体的财税调控能力、金

融调控能力、计划调控能力等,也包括市场规制主体的竞争规则能力或秩序维持能力等。

调制受体要同调制主体进行博弈,也必须具有博弈能力。

11、研究经济法上的行为理论的意义和价值:A行为理论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

成部分,缺少行为理论的经济法理论是不完整的B任何成熟的行为理论,都需要有自己的行为范畴C提炼行为范畴,需要以行为的分类为基础,通过行为理论的研究,对行为作出相应的分类,有助于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作出进一步明晰化的要求

12、在经济法学的行为理论中,所要研究的就是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13、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作为特定主体的特定

行为,要体现出主体的特殊意志或意思,反映主体的不同利益追求和价值目标。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可能是为经济法所鼓励的,也可能是为经济法所禁止的。

14、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为调制主体,其所从事的行为,可称为“经

济调制行为”或“调制行为”;与调制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为调制受体,对于调制主体所作出的调制行为,调制受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策行为”或简称“对策行为”。

15、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A所谓

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则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a从调制行为的领域可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b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c财税调控行为可分为预算调控行为、国债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等;金融调控行为可分为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等;计划调控行为可分为产业调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等。

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可分为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不正当竞争的的规制行为等;特殊市场规制可以分为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电信市场规制行为、石油市场规制行为、电力市场规制行为等。在经济法上,调制行为是具有主导地位的行为B所谓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所为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所谓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

16、调制行为与对策行为所构成的二元结构,体现了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构成。

17、法律行为从主体的角度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调制行

为,特别是调制立法行为,往往需要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因而一般应当是自主的、独立的自为行为。

18、法律行为依据行为对象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依据行为效果角度分为积极行为

与消极行为,还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

19、从调制主体来看,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并进而实现一定

的社会目标。从调制受体的角度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如何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在同调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目的属于行为的主观要素,而行为的手段和结果则属于行为的客观要素。这些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对于分析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是很重要的。

20、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对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以使

相关主体能够更好的把握可为、必为和禁为的事项及程序,从而可以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利用法律的评价,去约束、引导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行为。

21、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制度结构中的核心,同时也是部门法研究的中心问题。

22、所谓“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23、调制主体可以享有特定的职权,依法从事调制行为,依法履行调制职责;而调制受

体则可以享有相关的权利。

24、依据一般法理,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

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从两类主体自身的“权义结构”来看,调制主体既有职权,也有职责;而调制受体既有权利,也有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权义结构”,同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的“二元结构”直接相关,一类是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所形成的“权义结构”,一类是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所形成的“权义结构”。

25、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由于调制主体可以

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而调制主体的调制权相应的就可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调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可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调控主体的市场规制权,可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视察过规则执法权两类。调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要具体的规定于各类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之中,尤其要具体的规定在经济法的“体制法”中,这也是“职权法定”的具体体现。调制权实行“特定化”、“专属化”。在调制立法权方面,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分享模式”。在调制执法权方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并应当在相关的体制法规范中作出规定。某类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可能被某个具体的职能部门集中相应,即从享有的主体来看,可能是同一主体,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规制权。

26、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A贯彻调制法定原则B依法调制(核心)C不滥用或超越调

制权D不得弃权

27、调制法定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调制主体必须贯彻和遵守的原则。

28、从权利的角度来看,调制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权

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在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或称“经济博弈权”),其具体形态包括企业的“经济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等(公平竞争权、正当竞争权、消费者权利、纳税人权利等)。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29、调制受体的义务:A接受调制的义务,是指调制受体应当接受调制主体依法作出的

调制,遵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制。调制受体本来就是调制行为的作用对象,从调制受体的角度来说,其权利的行使既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也具有明显的主动性B上述的接受调制的义务,主要是从纵向对策的角度来看的。从横向对策的角度来说,则涉及依法竞争的义务C调制受体的依法竞争义务,除了传统意义以外,还可能随着认识的发展而被赋予新的含义D从角色理论的角度来看,各类主体都可能成为竞争者

30、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以往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

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在规范分布上面,权利义务配置上的不均衡性,还会演化为权利规范的分布更趋于向调制主体倾斜,而义务规范的分布则更多的趋于向调制受体倾斜。

31、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是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

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2、依据违反的经济法的具体门类的不同,经济法责任可分为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

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两类;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经济法责任可分为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

33、在经济法领域,主体的责任都是“角色责任”。在经济法主体呈现“多面性”的情

况下,主体的责任与主体所从事的行为直接相关,并可能会因违反不同的法而承担不同的责任。

34、同民事责任相比,由于经济法上的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非处于同一层面,不同类

别的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有很大的差别,而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则一般是无差别的。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也就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由其独立的地位。

35、经济法主体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具有双重性和非单一性的特征。经济法主体承担

法律在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

构成。“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即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主体责任的承担上,本法责任是第一位的,他法责任是第二位的。没有本法责任,就谈不到他法责任。经济法主体在责任承担上具有“非单一性”的特征,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竞合。

36、按照责任主体的不同,把经济法上的责任分为调制主体的责任和调制受体的责任,

或者细分为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任、个人责任等。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或称补偿性责任,但两者间或有细微差别)和惩罚性责任。

依据责任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37、调制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来源于宪法性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并在经济法上加以明

确,不可能是民事主体承担的私法性质的责任,而应当是公法性质的责任,甚至是违宪责任。

38、调制受体的责任,同一般的市场主体在其他法域中应承担的责任相比,在可诉性方

面并不存在特别的问题;但在调控主体责任领域在可诉性的问题上体现的尤为突出,宏观调控法领域或调制主体行为一般不可诉(调制行为中的抽象行为)。

39、在调制受体可以特定化的情况下,相关损害或所造成的侵害是易于明确、可以计量、

可以归责的。当调制受体为不确定的多数人,以及调制主体并无过错但却造成了客观损害时,在可诉性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40、经济法的责任形态,既可能是赔偿性责任或称补偿性责任,也可能是惩罚性责任;

既可能是经济性责任或称财产性责任,也可能是非经济性责任或称非财产性责任;既可能外现于一些实然规定,也可能内嵌于一些应然形态。

41、经济法赔偿性责任:A国家赔偿B超额赔偿(调制受体)。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

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与国家的赔偿性责任相关联,国家还可能承担一种“实际履行”的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制主体来承担的。各类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等额赔偿、少额赔偿、超额赔偿三种类型。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42、在惩罚性责任中,罚款是一种很常用的形式。

第五章经济法运行论

1.经济法的运行论,是关于经济法动态运行的基本理论,涉及经济法的立法、执法、

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

2.经济法的运行系统包括立法系统、执法系统、司法系统和守法系统等。整个经济法

系统的运行,就是子系统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包括

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法律等因素,其中,法律因素又可以具体的分解为立法

因素、执法因素、司法因素和守法因素等。经济法的运行态势,可以分为良性、中

性和恶性三种。经济法的良性运行是经济法主体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3.相关因素对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影响:A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从经济法的运行来

说,立法是运行的起点,没有经济法的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的运行。经济法的立法

环节同执法等环节密切相关,是进一步的执法和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基础,对

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基础性影响。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这是确保经济法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B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法律的生命在于

实施”,正因如此,执法才被作为法律运行中的核心内容。执法因素对经济法运行

的影响确实是非常巨大的。在调制法定的原则中,其实也包含了依法调制,即调制

主体必须依法办事。经济法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而不是法院;经济法的事实要侧

重于积极的执法而不是消极的执法。政府性的调制主体,不仅可以自行制定或解释

相关的经济法,而且还可以进行经济法的某些司法性活动,故其执法行为会对经济

法的运行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C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因为经济法所要解决的主要

问题,是市场失灵问题,主要是在执法阶段,通过依法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则来

解决,即主要是通过积极的执法来实现经济法的目标。此外,传统的法律纠纷,主

要是在法院解决,但在经济法等现代法领域却并非如此。司法因素对于经济法运行

的影响相对较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经济法的某些领域可诉性相对较弱,会采用

非诉讼的解决方式,如协商、复议、调解、仲裁等,从而使许多经济法上的纠纷,

也可能在司法程序之外得以解决D守法因素的特别效应分析。从守法的角度来讲,主要是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以及对法律的遵从度,其与经济法的合法性,特别是

其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有关。从法律意识上看,经济法主体的法律意识普遍有待提

高。就调制主体而言,大概主要有一定的行政法意识,而缺少宪法意识、经济法意

识、民商法意识。就调制受体而言,民商法意识可能相对较强,宪法意识、经济法

意识、行政法意识等则相对匮乏。经济法运行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守法主体

的遵从。在影响经济法主体遵从的诸多因素中,利益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经济法的

运行,必须具有合法性,不仅体现为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实质上的

合法性。

4.我国经济法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A数量不足B质量欠佳C协调性差

5.从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对经济法实施产生重要影响的,当然首先是经济法的立法,

但同时,相关的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等政策性因素,同样会起到非常巨大的作用。

6.经济法的适用范围:A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从时间维度上来看,经济

法的适用范围,也就是经济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从一般的法理上说,时间是一维的、

不可逆的,法律的调整是指向未来的,因而经济法的适用在时间上也是不能溯及既

往的B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经济法不仅涉及一国国内领域的法律适用

问题,而且还涉及“域外适用”问题;不仅涉及一国的全境适用问题,还涉及局部地区的“特别适用”或“除外适用”问题;不仅涉及一国同外国在法律适用上的“国际冲突”,而且也涉及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区际冲突”。一般说来,随着空间范围的扩大,法律的效力往往还会呈现一种递减的趋势C从主体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确定法律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依据两个基本原则即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属地原则的核心是地域,凡是在法律效力所及地域上的一切主体,无论其身份归属,都要适用该法;属人原则的核心是人身,只要其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则无论该主体处于何地,都要适用该法

7.程序可以分为自然性程序和社会性程序两类,法律程序属于社会性程序。

8.经济法所涉及的程序,不仅有诉讼程序,而且还包括许多非诉讼程序;不仅包括传

统的非诉讼程序,还可能包括“行政领域”的程序;不仅包括一些正式的程序,还可能包括一些非正式的程序。

9.从经济法的运行来看,包括经济法的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等;从经济法

主体所参入的程序来看,则主要是调解程序和诉讼程序等。

10.经济法上的许多争议或纠纷,都是通过非诉讼程序来解决的。

11.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其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熔于一炉,且不可分割,

从而体现出突出的“自足性”。在经济法领域,不仅传统的诉讼程序很重要,而且非诉讼程序,特别是调制程序,同样非常重要,这也是经济法在程序上的特殊之处。

12.非诉讼程序往往在各类具体程序中占据主导地位。调制程序都是非诉讼程序,在整

个经济法领域,非诉讼程序的比重相对说来就会比较大。

13.所谓正式程序,通常是指法律上有严格规定的、关涉具体经济法主体权益的程序。

调制程序大都属于正式程序(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税收的减免程序、出口退税程序,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货币或股票的发行程序),正式程序在经济法的程序上占有重要地位。非正式程序包括道义劝告和窗口指导等。非正式程序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正式程序的重要补充,还可以成为正式程序的形成源泉。

14.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法定机

构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判断和解决争议的属性。经济法上的可诉性问题,实际上是指对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如提起诉愿或起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可诉性问题并不突出。可诉性问题较为突出的,是在宏观调控法领域中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责任追究方面。如果没有实体法上的相关规定,对于相关主体行为的不满仍然不可向法定机构倾诉。

15.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真正从法律上赋予市场主体对政府的起诉权,最早是从税法

开始的。

16.所谓公益诉讼,就是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

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旨在保护公益。公益诉讼实际上主要强调的是法益保护的公共性,因此,其提起主体也可能由此就具有了普遍性、公共性。

17.经济审判就是运用经济法进行的审判。经济审判中真正的经济法性质的案件相对较

少。经济审判在广义上也包括了“私经济审判”和“公经济审判”(垄断、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案件)。

第六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1.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所谓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

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解与控制。A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B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C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综合的总量的调控,其调控手段必然是综合的,既包括法律手段,也包括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手段在原则上应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间接的手段

为主。

4.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5.宏观调控关系主要包括:A计划调控关系B财税调控关系C金融调控关系D产业调

控关系(计划)E投资调控关系F储备调控关系(计划)G涉外调控关系

6.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是造成国民收入超分配的重要原因。

7.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宏观调控主

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三者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

8.国家计划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是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主要依

据。

9.政府运用的财政调控手段包括:A预算支出结构的安排B税率的高低调整C国家信

用D财政补贴

10.所谓财政关系,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

配所产生的特殊分配关系。

11.国家为了实现总需求与总供给均衡的宏观调控目标在特殊领域实施战略性物资储

备制度:A粮食储备制度B棉花储备制度C外汇储备制度D土地储备制度E 石油储备制度

12.在涉外调控关系中,对少数实行数量限制的进出口商品的管理,实行配额招标、拍

卖或规范化分配。

13.各类宏观调控关系的特征:A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B体现着

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C在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主导性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D在实践中,宏观调控关系已经纳入国家经济法调整的轨道

14.所谓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A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B财政法C

税法D金融法E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F固定资产投资法G经济稳定增长法H对外经济贸易法

16.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A宏观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B宏观调控法是

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C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集中反映

17.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

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18.宏观调控法的原则:A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

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所谓经济总量的平衡,就是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的平衡,是社会经济运行保持协调状态的前提条件。经济结构的内容包括产业结构、投资机构、市场结构、消费结构、劳动力结构等。经济

总量的平衡是经济结构赖以实现的基础,经济结构优化是宏观调控目标的实质内容。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和重要原则。宏观调控法是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形式。形式必须反映内容。宏观调控法必须确认平衡与优化原则,从而调动宏观调控法的一切调整手段,发挥宏观调控法各项法律制度的功能,促进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B政府调控法定原则,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其基本要求是:a政府及其调控职能部门的调控主体资格法定,明确它们各自的法律地位b各类不同宏观调控主体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力法定,严格要求宏观调控主体在法律赋予的调控权范围内活动,禁止假借调控之名,侵害受控主体的权益,保障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c 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的法定,这是保证宏观调控法和宏观调控权能够实现的基本要求C政府调控适度原则,其内涵有三层意思:a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机制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b政府的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c政府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D注重调控效益原则。宏观调控的着眼点是如何提高宏观经济效益,而不直接过问某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鼓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确定促进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使宏观经济主体的一切经济行为都有利于宏观经济效益的增长

19.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或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它是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

对象,即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和。

20.从宏观经济政策涉及的业务范围来看,宏观经济政策可以分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价格政策和对外经济政策等。

21.以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A财政调控方法B货币调控方法

C产业政策调控方法D价格政策调控方法E对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

22.法定的财政政策工具:A财政预算B税收C国债D转移支出等

23.法定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A存款准备金B利率C再贴现D再贷款E公开市场操作

F信用控制等

24.产业政策主要包括:A产业结构政策B产业组织政策C产业技术政策D产业布局政

25.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A利益诱导方法,具体包

括国家通过法定利率、税率、汇率、价格和工资标准等经济参数来调节经济活动的多种方法B计划指导方法,是指通过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的经济计划指标或长远规划来影响宏观调控关系的方法,是一种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是宏观调控法特有的方法之一C强行控制方法,是指政府依法对经济行为进行的某种限制或禁止,从而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强制影响力的方法。包含三层意思:a施行这种方法的主体只限于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关b必须依照事先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c强行控制的目的是限制或禁止与宏观调控目标相背离的行为和损害宏观经济整体效益的行为。在宏观调控法中,强行控制方法既可影响公正分配、经济稳定增长、经济总量和结构保持平衡等行为,也可禁止地区封锁、部门集团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

26.宏观调控权的界定及其配置,是宏观调控法中的核心问题。

27.宏观调控权是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

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宏观调控权是国家权力在经济管理领域的具体化,是国家

权力的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说,宏观调控权是全体人民通过国家机构代表人民行使的一项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的权力。宏观调控权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以及“市场失灵”现象严重阻碍社会经济运行,从而需要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要求其调控方式作相应的转换,即由单纯依靠行政权力手段,转化为主要采取间接调控手段。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也必须确立一项独立的、新型的国家权力,即宏观调控权。政府宏观调控权是明显区别于行政权的一项法定的经济职权。

28.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是关乎宏观调控权行使主体的重要问题。A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

置,就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只有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才享有宏观调控权,地方不享有宏观调控权。因为:a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讲,宏观经济只能是一国范围内的宏观经济,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宏观”B、b从公共物品的角度来看,如果将宏观调控作为一项公共物品,其主体只能是国家的最高政权机构B 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就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政府各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

a司法机关没有宏观调控权b应对各类具体的宏观调控权作出具体的划分(在中央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就涉及如何更好的划分宏观调控权的问题)c在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还可能存在授权立法的问题

29.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必要性:A计划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需要相互协调。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的依据,计划的实现也要依靠财政、货币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常都指明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目标和方向B产业政策的实现也需要财政和货币政策的支持。国家财政的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税收政策、财政补贴、财政的转移支付等都会影响到产业政策。中央银行确定的信贷规模以及指导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流向,都会对产业政策产生影响。

因此,国家产业政策的成功实现,必须依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的制定部门必须与财政、货币宏观调控部门协商,取得支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要符合国家计划和独立的产业政策立法(【国家产业政策纲要】)所确定的产业政策C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也需要相互配合。所谓货币政策,主要指的是通过中国银行,对货币和信贷的发放以及贷款利率实行管理和调解所依据的一系列行动准则。两者需要相互协调配合的理由为:a各自调节的范围不同要求二者协调配合。财政政策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主要是通过税收增减、发行国债、调整支出规模和结构来实现的,它主要在分配领域实施调节。货币政策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影响流通中的货币量来实现的,其调节行为主要发生在流通领域b各自的侧重点不同要求二者协调配合。在资源配置和经济结构上,财政政策比货币政策更强调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具有结构特征。而货币政策的重点是调节社会需求总量,具有总量特征c各自的时滞性不同要求二者协调配合D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权力监督制衡理念以及宏观调控权行使的外部性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建立综合协调制度有利于在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形成一种监督,防止宏观调控各部门滥用权力而不受制约。如孟德斯鸠所言,“从事物的性质上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只有在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建立协调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国家的最高利益出发,而不致为了维护一己私利、部门利益,置国家经济法大局和百姓经济利益于不顾。由此可见,单一的宏观经济政策或者调控手段由于本身的特点和局限性是无法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是国民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30.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主要包括: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C财政部D中国人民银行E商务部。宏观调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A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B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完善经济、法律手段,改善宏观调控体制

31.国债是弥补财政收支缺口的基本来源。

32.保证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和统一,完善不同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制

度,是【宏观调控法】的独特价值及核心价值,也是制定该法的主要意义所在。33.德国和美国分别制定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1967年)和【充分就业和平衡

增长法】(1978年)。【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高度重视政府与行业管理机构、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不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充分就业和平衡增长法】十分重视财政、金融等不同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重视联邦政府和州、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重视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协调。

34.制定我国的【宏观调控法】,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A设立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

会,明确其议事规则及其权限。国务院设立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是国务院集中行使中央经济调控权的常设机关。该委员会以政府总理为主任,并包括各宏观调控部门的首长B建立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机制

第七章财政法律制度

1.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

总称。财政是保障国泰民安的重要手段。

2.整个社会经济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即私人经济;

另一类是国家或政府相互之间及其与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经济活动,即公共经济。

财政属于公共经济。

3.财政的基本特征是:A财政的主体是国家,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同时,财政

活动需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B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C财政的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三个部分,它所涉及领域广阔,并围绕满足公共欲望这一中心展开

4.财政的引申特征:A强制性B非营利性C永续性

5.财政的职能:A分配收入的职能,是财政最原初、最基本的职能B配置资源的职能。

税收、预算支出、国债、转移支付等财政手段都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C保障稳定的职能。财政的三项基本职能是层层递进的,其中,分配收入的职能是前提、基础;

配置资源的职能是建立在分配收入的职能的基础之上,并日渐受到重视;而保障稳定的职能则是以前两者为基础的

6.财政分配活动包括两个阶段:A财政收入阶段B财政支出阶段。两者构成了财政参

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总体

7.财政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社会对公共物品存在着公共欲望,这些公共欲望不能从

市场主体那里得到满足,而只能由国家来满足。私人欲望可以通过私人个体在市场上选择购买商品和劳务而得到满足。只有公共经济部门提供公共物品才是更有效率的,才能更好的满族公共欲望。私人物品的产权是明晰的,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的特点;而公共物品则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公共普遍需要的公共物品,只能由公共经济部门来提供,或者说,只能由政府来提供。

8.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亦

即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统称为财政关系。

10.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关系包括:A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在财政活动中形成的最主

要、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它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以及财政管理关系B财政活动程序关系C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11.财政法的特征:A国家主体性。国家在财政关系中始终是主体的一方,且在财政活

动中居于主导地位,从而使财政法具有了公法的性质,并与私法有了明显的区别B 法域特定性。财政法作用于财政领域C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

12.财政法属于公法。

13.由于财政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财政关系,财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

门法。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并且是经济法的公关调控法中的重要部门法。14.财政法的体系是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调整财政关系的

法律规范分为财政管理体制法律规范、财政收支管理法律规范、财政活动程序法律规范,它们都是财政法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5.财政法体系的结构从财政收入的角度说,税收和国债是获取财政收入的最重要的来

源,调整税收关系和国债关系的税法和国债法也就是调整财政收入管理关系的主要部门法;从财政支出的角度说,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应当是调整财政支出管理关系的重要部门法。由于预算法对预算关系的调整既涉及财政收入,又涉及财政支出,是从主体上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因此,它是财政法中的核心法。16.广义上的财政法体系包括预算法、税法、国债发、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等;狭

义上的财政法体系不包括税法。

17.预算,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它包括

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18.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预算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

的经济关系,简称预算关系,包括预算程序关系和预算实体关系两个方面。预算程序关系是预算主体在履行预算的编制、议定、执行的程序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0.预算和预算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预算作为一种活动,属经济基础的范畴;而预算

法则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上层建筑的范畴。预算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是指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预算,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广义上的预算法。

21.预算法的地位: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由于财政活动的主

要内容是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并且,财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或中心就是组织和实现权力机关批准的财政收支计划,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预算就没有财政。预算的这种地位也决定了预算法在财政法中的核心地位。事实上,由于财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精神主要是从预算法中概括出来的,因而也有人认为预算法就是狭义上的财政法。

22.1994年3月2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3.预算体系,是依据国家的政权结构形成的国家预算的协调统一的整体。

24.根据财政法原理中的“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

算。我国的预算分为五级:A中央预算B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C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D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E乡、民族乡、镇预算

25.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金额和中

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地方预算由各省级总预算组成。包括省级总预算在内的地方放各级总预算,是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预算组成。由于乡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因而其总预算就是指它的本级预算。26.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

和上级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7.各部门预算,是由其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的,而单位预算则是指列入部门预

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28.所谓预算管理体制,就是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

划分。

29.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是:A审查权B批准权C变更撤销权。即有权撤

销或者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还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0.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A审查权B批准权C撤销权

D监督权

31.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能是:A监督权B审批权C撤销权。全国人

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角色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2.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是:A编制权B报告权。即有权向本级人大作关

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有权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有权向本级权力机关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C执行权D决定权(特定的)E监督权。即有权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F变更撤销权。即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33.相机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主要是编制权、报告权、执行权、决定权。

34.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A编制权B执行权C提案权D报告权。及有权向本

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5.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是中央与地方分税制。(1994财政年度开始实行)

36.预算收入形式包括:A税收收入。它是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的部分B依照规定应

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C专项收入D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

37.预算收入按税种划分,可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等,中央与地方的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收入等。

38.所谓预算外资金,是指相关主体为了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它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

39.预算支出的形式包括:A经济建设支出。他是预算支出的主要部分B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C国家管理费用支出D国防支出E各项补贴支出F其他支出

40.预算管理程序由预算的编制、审判、执行和调整、决算的编制和批准四个环节组成。

41.预算的编制是一种基础性的程序。实际上是预算草案,因而还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国家预算。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A复式预算原则B不列赤字原则C真实合法原则D节约统筹原则。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议

举行的1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的财政委员会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等进行初审。

42.预算的审批,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

的活动。它是使预算草案转变为正式预算的关键阶段。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审批,国务院在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向大会做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大审判,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大举行会议时,向大会做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43.预算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组织预算收入和划拨预算支出的活动。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均必须通过国库来进行。国库是国家进行预算收支活动的出纳机关。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级预算也应当设立国库。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调整方案,由相应的人大常委会审批。但是,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44.决算,在形式上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在实质上则是对年度预算

执行结果的总结。决算制度主要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审判两个方面的内容。决算草案的编制原则是:A合法原则B准确完整原则C报送及时原则

45.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编织草案:A财政部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的具体原则、要求、方

法和报送期限B各单位应当把本单位的菜安在规定期限内上报C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46.决算草案的审批主体是各级权力机关,具体为:A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的中央决

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B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C由乡级政府编制的决算草案,由本级人大审批

47.预算与决算监督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的监督。在

立法监督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级人大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立法机关的监督职权主要是组织调查权和询问质询权。

在行政监督方面,各级政府有权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在政府的专门机构的监督方面,主要是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48.违反与算法的法律责任,简称预算法律责任,是指预算法主体违反预算法规定的义

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有:A擅自变更预算的法律责任B擅自动用库款的法律责任C违法进行预算收支的法律责任。除了要制止相关的违法行为以外,一般都要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等;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49.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它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50.国债的特征:A国债作为一种国家债务,其举借具有自愿性和偿还性B国债作为国

家信用的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以政府信誉作担保C国债同金融债、企业债相比,其信用度最高,流动性更好,变现力、担保力更强

51.国债的最基本职能:A弥补财政赤字的职能。弥补赤字是发行国债的最初动因B宏

观调控的职能C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

52.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53.国债发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

称国债关系。国债的发行关系是因国债发行而产生的国家与其他相对应的权利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是一种基础性的关系;国债适用关系是在国家将取得的国债收入进行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以及国债的权利主体在国债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债偿还关系是在国家偿还国债本息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债管理关系是在对国债流动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4.国债的分类:A按偿还期限的不同分为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前者又分为短期国

债(1年以内)、中期国债(1年至10年)、长期国债(10年以上);后者是不规定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其债权人可按期取息,但无权要求清偿本金B按发行地域的不同分为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前者债权人一般是本国的企业和居民;后者债权人一般为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外国的企业和居民C按使用途径的不同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D按流通性能的不同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E按推销方式的不同分为强制国债与任意国债F按偿付方式的不同分为普通国债与有奖国债G按举借方式的不同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

55.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发行国债的形式主要是国库券、国家建设券、国家重点建设

债券、特种国债等。

56.国债的发行是指国债的售出或被认购的过程。

57.国债的发行方法:A直接发行法B间接发行法C销售发行法D摊派发行法

58.国债的使用包括政府对国债资金的使用以及国债债权人对其债券权利的行使两个

方面。政府的国债资金的使用途径主要是弥补财政赤字,进行经济建设和用于特定用途。国债债权人对其债券权力的行使,主要是体现在证券的转让、抵押等方面。

59.国债的偿还是国家依法定或约定,对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过程。偿还国债本息的资

金来源可以是预算盈余,或者是专门的偿债基金、预算拨款,也可以是借新债还旧债。可以是直接由政府或其委托的金融机构进行偿还,也可以通过市场收购来偿还,还可以通过抽签等方法来偿还。

60.国债的管理是为调控国债的规模、结构、利率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包括:A

规模管理。衡量国债规模的相对指标主要是:a国债的依存度(国债发行额与国家财政支出之比)b国债的负担率(国债余额与GDP之比)c国债的偿债率(国债的还本付息额与GDP之比)B结构管理。主要包括期限结构、利率结构、投资者结构等方面的管理。为了加强对外债的统计监测,我国还实行外债登记管理

61.财政支出法律制度主要包括:A政府采购制度B转移支付制度

62.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

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63.政府采购的作用:A能够强化对财政支出的管理B同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

配合C能够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反腐倡廉

6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

施行。

65.【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A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是该法的最为直接的调整目标

B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C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D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E促进廉政建设

66.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适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

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022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旳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二)、国际经济法旳渊源 1) 国际经济公约 2) 国际商务通例——国经、国私旳渊源 3) 联合国大会旳规范性决策 4) 国内立法 第二章、 国际货品买卖法律制度 (一)、国际货品买卖法律制度概述 1) 国内立法规范 2) 国际公约 3) 国际商务通例 (二)、国际商务通例——国际贸易术语(通则) 1、国际贸易术语旳概念和性质:国际通例中旳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合用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旳,表明在不一样旳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旳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旳以英文缩写字母表达旳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国际通例旳一种,由当事人选择合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旳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旳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如下简称通则)。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重要规范如下五个方面旳法律问题: 1) 交货地点。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旳是FCA 、FOB 、CIF 、CFR 四个价格术语。 2) 买卖双方在运送和保险上旳分工。 3) 货品旳价格构成。 4) 进出口清关手续旳办理。 5) 风险旳转移。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送 保险 运送方式 海关清关手续 各组特点 EXW 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注1 多种方式 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 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注1 多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 装运协议 重要运费 未付 FAS 装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装运协议重要运费 已付 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同上 CPT 运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注1 多种方式 同上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多种方式 同上 DAF 边境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卖方 注2 陆上运送 同上 到货协议 DES 目旳港船上交货 目旳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EQ 目旳港码头交货 目旳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DU 目旳地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旳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多种运送 同上 DDP 目旳地完税交货 指定目旳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多种运送 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 对上表“保险”一栏旳解释: 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送中旳重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笔记 习题自考讲义

【主编】陈安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五章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六章国际投资法 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八章国52际税法 第九章国际经济组织法 第十章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单项选择题 1.散见于某些间接记载中的____,是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一种渊源和一个组成部分。(B)A.万民法B.罗得法C.罗马法D.康索拉多海商法典2.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是(A)A.公元前在地中海沿岸形成的一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B.中国秦汉时期形成的一些不成文的商事规则C.公元以前在欧洲大陆逐渐形成的一些商事法规D.公元初年在北欧形成的一些商事习惯法 3.____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问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其所直接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私人而不是国家。 (A)A.萌芽B.发展C.变革D.转折、更新更多资料请联系QQ1273114568 4.处于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A)A.私人与私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B.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C.企业集团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D.地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 5.处于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所直接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C)A.国家B.大托拉斯C.私人D.国家联盟 6.汉萨联盟的主要目的在于(B)A.联合各成员国积极进行对海外的殖民扩张和掠夺B.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城市国家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各加盟国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C.加快本地区各城市国家之间的经济融合进程,实现经济一体化D.在本地区建成一个经济自 由贸易区 7.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的法律规范是(B)A.《康索拉多海商法典》B.“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C.“友好通商航海条约”D.罗得法 8.《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属于(D)A.近现代国际习惯法B.双边国际商务条约C.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D.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9.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的后期,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条约,其中专门对作品的版权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实行国际性的共同保护的公约是(C)A.《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C.《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D.《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的日内瓦公约》 10.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的后期,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条约,其中专门对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效力、收费、转让等事项作出比较详细的统一规定的专题公约是(B)A.《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C.《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D.《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日内瓦公约》 11.1924年签订的《关于提单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专门对海上运输中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统一规定,该公约通常简称为(D)A.“华沙公约”B.“伯尔尼公约”C.“日内瓦公约”D.“海牙规则” 多项选择题 1.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有(ABCDE)A.国家政府B.国际组织C.个人D.法人E.自然人2.关于国际经济秩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DE)A.它通常指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的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B.它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实力对比C.它的建立和变迁主要受控于国际大国的意志D.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E.国际经济法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3.中世纪,被用于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有(BCD)A.万民法B.康索拉多海商法典C.汉萨法D.维斯比法E.罗得法 4.以下属于早期的国际商事法的是(ABCDE)A.阿马斐法B.比萨法C.奥列隆法D.维斯比法E.汉萨法 5.下列关于汉萨联盟的表述正确的有(ABE)A.它是14~17世纪期间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B.它以北德意志诸城市国家为主C.它是14~17世纪期间东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

自考经济法概论重点内容

第一章绪论 1、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经济法作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 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后产生的(美国1890 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德国1896年【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 3、“经济法”最早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和德萨米的著作【自然法典】(1755 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 4、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5、德国学术界率先展开了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研究,从而使德国成为经济法学 的发祥地。 6、经济法学的发展,在地域上并不均衡。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研究经济法在法律体 系中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研究上更强调“实用主义”。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实际上都有以实质意义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 7、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8、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经济 法总论通常涉及经济法哲学、经济法史学、经济法解释学等方面的内容,要着重从理论上说明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经济法的制度构造及其运行灯问题,因此,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论。 9、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经济法的 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另一类是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 10、总论和分论所构成的“二元结构”就是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11、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科学方法又可分为一般科学 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12、哲学方法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 13、一般科学方法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 分类方法、类比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 14、专门科学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 语义分析方法等。 15、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包括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具体科学方法。 16、具体科学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方法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法律分析方法中的权利- 义务分析方法等。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 1、经济法的本体论,着重回答经济法自身是什么的问题,是经济法理论中最基本的理论, 主要涉及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地位、体系等具体理论。 2、研究经济法概念的价值:A节约交流成本B增进理论自足C推进学派形成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复习必读知识点汇总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 第一章绪论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 (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尔曼反托拉斯法》 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 (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 2、发展: (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 (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 (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论(4)运行论(5)发生论(6)畴论 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 (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 (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 (3)因果关系分析法 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 b.经验方法 c.横断学科方法 (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 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 一、经济法概念: 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 (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他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历年考试重点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历年考试重点 一. 企业的特征: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特征是: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2.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4.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二.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1.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2.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3.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特征是:1.合营企业的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2.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3.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4.为有限责任公司;5.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总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四. 合营企业终止的原因:合营企业的终止是指合营企业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解散,情况如下: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7.除第一种外,其他情况发生时,均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五. 企业设立的实体条件:1.独立的组织形式和名称;2.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3. 有与其预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必须的财产、资金和生产经营条件;4.必要的内部机构和人员;5.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6.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六.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建议权: 2.审议通过权; 3.审议决定权; 4.评议、监督权; 5.推荐、选举权; 6.集体合同签订权。 七. 破产制度的积极意义:1.破产制度是能在债务人已经破产这一现实条件下,尽最大可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的保护和一定的实现。破产可以使各种不同的债权依法定程序得到清偿,也使同一性质的债权能依法按比例地得到公平清偿;2.破产可使债务人借此摆脱自己已无力摆脱的沉重负担,重新起步;3.任何一个国有企业的破产都会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和社会的动荡,但若依法正确处理,破产对国家对社会也会有积极的作用,这表现了破产法的调整和调节功能。八.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情形和条件,《破产法》规定有三种:1.符合《破产法》第3条规定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2. 整顿期间,债务人有违背和解协议,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3. 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九. 破产违法责任行为的内容:1. 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6. 对上述无效行为涉及的有关财产,清算组有权通过法院予以追回。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如查到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公司法一. 公司的特征: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严格依法组成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是 1. 公司是股权制企业; 2.公司实行有限责任; 3.严格的法定性。 二. 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2.公司法体现着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3.公司法体现着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结合;4.公司法体现着国家意志与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5.公司法体现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三. 发行债券必须具备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四.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违法被责令关闭的,亦应解散。 五.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一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六.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有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是: 1.人合资合兼具; 2.股东数额限制; 3.募股集资封闭; 4.股份不须等额; 5.转让严格限制; 6.组织结构简单。 七.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限制: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财产罪或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刑,执行期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5年;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6.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八. 董事、监事、

自考经济法概论必考知识点

1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它的法律特征(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2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 ( 3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它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 .经济法的本质,一是指其阶级性,二是指它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法律属性 .它的功能:( 1 ) 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 2 )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 3 ) 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4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3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其主要特征( 1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主要为一定组织体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 . ( 2 )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 3 )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 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的还要鉴证,公证) 4 .经济法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其主要构成(1) 国家机关 ( 2 ) 社会组织 ( 3 ) 内部组织 ( 4 ) 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5 .经济权力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其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 .经济义务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其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请义务. 6 .企业的定义: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特征 ( 1 ) 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 ( 2 ) 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4)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 . 7 .企业法主体是指参加企业法律关系,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 .经济实体是法律主体的物质基础:法律主体是经济实体必要的法律形式 . 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

00043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资料

经济法概论 1, 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61 答:企业的特征有:①企业是经济组织②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③企业是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④ 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定位。 2,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它的特征有哪些?, 61 答:⑴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责任的企业⑵特征:①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 财产为出资人所有③个人独资企 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责任。 3,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62 答: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4, 什么是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 伙企业?, 63 答⑴: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⑴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5,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63 答: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 交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特 殊性? 66 答:一个合伙人或多个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7,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66 答: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③执 行事务合伙人权益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如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关互转换程序。 8, 有限合伙对合伙人有什么要求? 66 答: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 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 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 时,享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 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 于行使权力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 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 起诉讼⑧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9,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与 普通合伙人转换身份有何要求?67 答:⑴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普 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 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⑵有限合伙 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 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普通合 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 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68 答: ①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② 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其中外方合 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 注册资本的25% ③合营各方共同经 营管理④合营各方共同承担风险、 共负盈亏。 1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出资的要 求有哪些?, 68 答:⑴外国合资各方可以用货币出 资也可以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 的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 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货币以外的出 资,其作价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 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 的第三者评定。⑵外国合营者出资 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 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其作价不 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物料当时 的国际市场价格。外国合营者出资 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能显 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提 高生产效率或者显著节约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外国合营者以机器设 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 术出资,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12, 外资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71 答:①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设 立的中国企业②外资企业的全部 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③外资企 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 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不是外国企业或组织在中国的分支 机构。④公司是企业法人 13, 公司具有哪些特征?, 73 答:①依法设立②具有独立的法人 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③以全部财 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④公司是企 业法人 14, 我国公司成立的原则是什么?, 75 答:公司的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 发日期。公司的成立在历史上经历 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 和登记主义。 15, 我国公司资本“三原则”指什 么?, 77 答: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 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16, 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有哪些?, 78 答: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②因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 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企业的法 人代表,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末清偿。 17,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 些?, 81 答: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是股 东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和其他 机构股东③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 股东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性质 是什么?, 83 答:股东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和各 种涉及股东权益事宜拥有最高决策 权的公司权力机构。但股东会对外 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也 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 1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 权有什么要求? , 86 答:①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② 转让股东应在转让前就股权转让事 项通知和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③ 其他股东在等同条件下享有优先购 买权。 20, 股份有限公司对注册资本有何 要求? , 87 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 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 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 为3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股票上市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不 少于3000万人民币,公司采用发起 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 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 分由发起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 21, 股票有何特征?, 89 答:①股票是有价证劵,股票是股 份的表现形式②股票是流通证劵, 股票可以转让和流通,这也是股份 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③ 股票是要式证劵,其形式、制作程 序、记载事项、记载方式,均应符 合法律的要求。 22, 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应具备什么 条件?, 90 答: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 况良好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 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证劵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有何限 制?, 91 答: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 票在证劵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③公司懂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④公司原则上不得收 购本公司的股票,否则与资本充实 原则不符⑤对股票质押的限制,公 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的标的。 24, 上市公司有何特别规定?, 94 答:①上市公司需经股东会表决的 重大事项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③董事会秘书④关联董事表决回 避。 25, 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 是什么?, 95 答: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不论 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还是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法人企业, 均适用破产法。但是没有法人资格 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均不适 用。 26, 什么是破产、它有什么特征?, 95 答:⑴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 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 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 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 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尝,其余无力 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⑵破 产的特征①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 程序,它以消灭债务人体资格来实 现债务的清偿②破产必须以债务 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 ③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债权 ④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27, 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有何规 定?, 96 答: ①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 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级别管 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级市 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 一般管辖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 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8, 什么叫共益债务,哪些属于共 益债务?, 98 答⑴: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案件申请后发生的债务。⑵具 体包括①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 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履行完毕毕的 合同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财产受 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 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债务人 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 保障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 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 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9,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有何规定?, 100 答: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过半数通过,并由其所代表的债权 额占无财产担保权额总额的1/2 以上。而涉及全体债权人重大利益 的事项,如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 议,如要求债权人过半数以外,还

经济法概论考核知识点(自考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第一章企业法 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59页 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60页 3、法律的渊源。 60页 4、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61页 5、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61页 6、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62页 7、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62页 8、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63页 9、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63页 10、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63页 1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财产的管理。 64页 12、合伙事物的执行。 64页 13、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64页 1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 64页 15、入伙的责任。 64页 16、退伙的种类。 65页 17、各种退伙种类的法定情形。 65页 18、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5页 19、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表现。 66页 20、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66页 21、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67页 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68页 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形式。 68页 24、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 69页 2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69页 2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的情形。 70页 第二章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73页 2、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把公司分为: 74页 3、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把公司分为: 74页 4、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把公司分为: 74页 5、母、子公司、总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74页 6、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类。 74页 7、公司的成立日期和原则。 75页 8、公司名称的构成。 75-76页 9、公司的住所。 76页 10、公司的合并形式。 76页 11、公司的分立形式。 77页 12、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指。 77页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78页 14、公司清算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80页 1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80-81页 1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和货币出资的比例。 82页 17、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3页 18、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的人是。 83页 19、有限责任公司特殊事项的议事规则。 83页 20、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 84页 21、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 84页 2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85页 2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别规定。 85页 24、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86页 2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86页 2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87页 2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87页 28、募集设立的,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的股份总数的35%。 88页 29、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时间。 88页

自考经济法概论各章节重点

自考经济法概论各章节重点 第一章绪论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 (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 (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 2、发展: (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 (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 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 (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n to nal Economic Law: Key Points I。Basic Principles of nal Economic Law 1.Principle of nal Economic Sovereignty 2.Principle of XXX 3.Principle of XXX II。Subjects of nal Economic Law 1.Natural Persons。Legal Persons。XXX 2.XXX 3.XXX III。nal Commercial Customs XXX Warsaw-Oxford Rules XXX

IV。Scope of n of United XXX for the nal Sale of Goods (CISG) A。Scope of n to Subjects 1.The sale of goods must have an nal character. 2.The contract of sale must have a n with one or more of the XXX. XXX 1.XXX to the sale of goods. XXX 1.Sales for personal。family。or household use 2.ns 3.XXX 4.Sales of stocks。shares。investment securities。negotiable instruments。or money 5.Sales of ships。vessels。hovercraft。or aircraft 6.Sales of electricity V。XXX FOB: Free on Board。Risk of loss passes to buyer when goods are loaded on board the ship

自考经济法概论重要概念

第一章绪论 1、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规范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资格的确定、市场主体活动的范围、市场主体相互关系的处理、市场经济秩序调控、社会与市场利益平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人们相互之间结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 情况。 4、支配权:某一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进行法律允许与规定范围内的支配的权利。物权、 知识产权属于支配权。 5、形成权:某一权利主体,仅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在法律允许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某 一权利的产生、变更、 消灭,而不需要征得对方主体的同意。如债权中的撤销权、代位权,代理中的追认权等。 6、期待权:引起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的一部分有效发生,其他部分尚未发生,则当事 人可以期待在全部法律事实发生后,依法取得权利。如附条件或附期限的 合同、尚未到期的债权等。 7、请求权:依据已有之法律确认的权利,要求他人(往往是法律关系另一方主体)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8、抗辩权: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对另一方主体的要求拒绝与为拒绝行为辩护的权利。如 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 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9、法律行为:指具有相应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而做出的能够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觉行为。

10、法人: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组织。法人依法成立,是能够以 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11、代理:代理是指某人(代理人)依法或依委托在一定权限内代他人(本人)向第 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达成法律关系的行为。 12、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本人(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 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关系。 1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立的代 理。在经济活动中指定代理不如委托代理适用范围广泛,但也存在一 定地位,如企业法人清算人的确立,即存在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 的部门指定的情况。 14、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法律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进行代理。法定代理 多出现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中。在经济活动 中,法定代理也同样发挥作用,如在劳动合同争议中,无民事行为能 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15、再代理: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 委托经同意的,受托 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 第三人的指示 承担责任。 16、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无代理权,但第三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而形 成的代理行为。《合同法》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

经济法概论自考考试大纲史上最全的复习资料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试大纲 第一章企业法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企业法是部门经济法的重要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了解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的分类、企业法的概念的特征。本章应当重点学习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内容。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月类型 (二)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2.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 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决定,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入伙,退伙。 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2.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3.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4.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 4.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 5.合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2.合作企业的设立 3.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三)外资企业法 1.外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2.外资企业的设立 3.外资企业的终止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1.识记:企业的分类。 2.领会: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 1.识记:企业法的主要渊源。 2.领会:企业法的概念与特征。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领会: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领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识记: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 领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整体性。 (七)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 1.识记: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 2.领会: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 (八)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类型 1.识记:合伙企业的分类。 2.领会: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九)普通合伙企业 1.识记: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2.领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综合应用: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十)有限合伙企业 1.识记: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2.领会: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 3.综合应用: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十一)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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