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大量人群涌入城市, 城市可用土地日益减少, 地方政府越来越多的征地和拆迁均在集体土地上进行, 国家对土地征用越来越多, 很多土地被征用后, 建设成了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由于这类建设往往具有时间紧、土地用量大等特点, 在短时间内形成了大量的资金流失,涉及到广大农民的生活保障、就业、土地补偿金分配等多项问题。

政府为了招商引资, 发展地方经济, 大量地征用了农民的的土地,土地问题又是直接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大问题, 在政府征用土地和农民切身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 农民失地问题已成为一大焦点。群体集体上访事件履履发生, 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如何解决好农民土地征用问题, 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是当前党和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如果农民征地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 不仅会影响到中国社会的发展, 同时还影响到中国社会的政治稳定, 为此, 笔者试图从我国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现状出发,围绕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浅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用的现状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而集体经济组织有镇、村、组三级,主体的多级和不确定性造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位,农民土地利益被虚化,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 农民拿到手的补偿金往往会在发放过程中遭到各级官员的克扣。如何解决农民在多元补偿主体中的地位,使集体土地补偿金能够直接惠及农民, 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之一。

第二,集体土地征收的慎重性更甚于国有土地,因为国有土地的征收仅仅是改变土地用途, 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性质的改变,直接关涉国家土地结构和产业政策。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必须对“公共利益” 的内容和限度予以适度明确, 积极探索“公共利益”确定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严格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避免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圈地之实,或以旧村改造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第三,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已是公认的事实。尤其是对比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价格与国家土地一级开发市场价格,其中的“天差地别”可见一斑。这也是导致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矛盾尖锐, 农民对征地补偿难以理解、接受并心存积怨的主要原因。政府对“土地财政” 的依赖性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改善这种

土地财政模式,逐步探索政府财税制度改革,让利于民,是解决补偿标准过低的根本途径。

第四,目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过程中,耕地与宅基地补偿混乱, 土地征收与集体土地地上房屋拆迁程序基本无法律依据可循, 现实中甚至出现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 然后按照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政策对农民予以补偿安臵的违法情形, 农民仅能就集体土地地上房屋获得补偿, 其享有的集体土地利益完全被剥夺。必须在集体土地立法中明确征收的步骤、方式以及违反征收程序的法律后果,并提供完善的救济途径,才能使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五,集体土地征收对于农民而言,最根本的影响在于其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基本生产资料, 而非简单的财产权益丧失。其对于农民长远的生产生活有根本性的改变效果。因此,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不仅要考虑农民丧失的集体土地自身的价值, 更应当从农民日后生计的维护和可持续发展角度为农民的长远利益提供保障。否则, 无法改变部分农民将补偿款消耗殆尽后生活难以为继, 仍然需要国家重新予以扶助的问题。改变单一的补偿金方式,探索具有长久性、多样性和社会保障性质的补偿途径, 才能够为脱离土地的农民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用范围乱

主要表现为目前“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模糊。土地征用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①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民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政府。我国《宪法》第 10条第 3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征用或征收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 2条第 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集体土地征用的前提条件,但对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内涵和范围限制不够,在理解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而形成了一种无论何种投资主体搞建设,均可征用农村土地的现象。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 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而事实上,为

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 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使用。比如商业用地本来是不能适用土地征用的,但实际上,大部分被征土地都用于了商

业目的,而这种商业利用被解释为搞国家经济建设,结论自然就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目的,因此,“公共利益”规定的宽范性往往使公共目的和商业目的混同, 给一些地方政府滥用土地征用权大开绿灯。

(二征地补偿低

我们知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被征占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既是世界通例,也体现了国家公共利益与土地所有者的“生产利益”、“财产利益”在矛盾中的必要协调,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特征,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 47条第 2款明确规定:“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3年平均年产值的 6— 10倍, 安臵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3年平均年产值的 4— 6倍。”根

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家对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都是以土地过去年均产值作为确定补偿费用标准, 这个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 进而难以维护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而廉价的土地征用成本使政府在征地

中获取了本应属于农民的土地征收与土地出让之间的差价利益,侵害了广大农民的权益,也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信誉与权威的树立。

现行法律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偏低, 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臵,就永久性取得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这种补偿标准和方式,不能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远低于农民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社会保障标准,不能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传统体制下解决就业的非货币性补偿的替代功能在现有补偿标准中基本没有体现,造成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

(三保障制度滞后

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一成不变的生活方式突然改变,绝大多数农民会感到茫然无助,此时,各项应有的社会保障措施明显滞后。首先,表现在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上。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原先日常生活中的自给部分也必须从市场购买, 再加上原本就已沉重的子女教育支出、医疗费用支出使农民更加感觉到了手中的征地补偿费是如此的不堪用。由此引起失地农民的就业难题。农民长期在农田劳作,普遍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单一的特点, 尽管在征地中对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相应的安臵, 但这种安臵方式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产生的,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各市场经济转变并趋向成熟的过程中, 企业地位及用工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虽然不少开发区、渡假区在征地之初, 信誓旦旦地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失地农民,但这种承诺往往变成水中月、镜中花,且遥不可及。农民即使通过

安臵获得一份非农职业,但在目前“竞争上岗,能者上,弱者下”的这种激烈竞争的社会大潮下,农民受其自身素质的限制,难以适应企业的需要,往往成为下岗的首选对象。其次是农民劳动技能的培训, 几乎所有大面积土地征用各级政府部门都有对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 而且有培训费用方面的补助。但这种培训更多的是流于形式,作为基层政府部门, 往往把它看成一项上级要求的必须完成的任务而已。实际上,大多数的农民采用的是一种边干边学的方式。再有,就是失地农民的自主创业问题。这本是一条减轻政府负担,失地农民自强奋斗的一条有效途径,但是往

往会遇到信息不畅通,资金匮乏,审批手续繁杂,各类规费名目繁多等问题,从而使农民望而却步。

(四土地收益分配难

主要是土地收益究竟补偿给谁的问题,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收益为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因此,这部分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即在集体经济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实际当中,一些县、乡、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收益减少。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补偿收益的大部分,而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经营者, 在补偿中往往处于劣势, 掌握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的征地补偿费也往往被少

数干部所侵吞。其次是土地收益分配法律法规不明确。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较低,前面已经讲过。对于这些费用是应以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户口为准,还是以土地承包人为标准进行划分,法律无具体规定, 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对于嫁城女、新生儿等能否享有分配之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各地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小组通过土地费用分配方案, 在行使自治权中处理的结果相差很大,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处理上随意性很大,法院判决后,很难使当事人服判决,执行过程中村委会抵触大。

二、完善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对策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稳定最可靠的社会保障。而征地会使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如果得不到合理补偿和妥善的安臵,农民难以生存和发展,也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因此,改革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科学地论证征地补偿及安臵办法,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1、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

严格限制政府滥用自由裁量权,把征地的权力严格限制在公益性用地范围之内,可采用概括式兼采列举式的方式列明征地范围,区分公益性用地与非公益性用地的类别。对非公益性用地特别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用地应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不能采用国家强制的征用手段。

2、提高补偿标准

针对补偿标准低的问题,国内许多研究认为应该强化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提高土地补偿标准。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将传统经济体制下将失地农民的收益显现化。按照价值来确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价格。政府可定期公布农村土地征用价格,需要征用土地时负责征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可先以公布价格与被征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行使国家赋予的最终征地权。其他建设用地,应按“双方自愿、权力义务对等”原则,在依法和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土地补偿价格或用地方式, 政府只管审批、监管、收税和登记,进一步扩大集体土地经营范围。除征收外,要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进入市场, 采取集体土地租赁、入股、联营等方式与经营单位合作。

3、收益分配合理化、明确化

土地补偿费用应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禁止地方各级政府截流土地补偿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应通过民主议事程序,通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严格限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部分的上限,不得随意扩大提取比例,并规定只能用于公共事业,对利用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4、完善社保待遇

建立与城镇职工标准相一致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让失地农民能够真正享受城市化建设的成果。从长远看,应该按照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接轨的思路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5、完善征地行政、司法救济途径

扩大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修订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扩大受案范围,将政府的“红头文件”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便在发生争议后,农民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救济。

6、提高相关征地立法的效力级别

在条件成熟时,对土地征用方面的规定,进行编纂,制定效力较高的法律,避免因为法律的空缺和低效力,导致其适用上的不确定,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难以使老百姓信服。 7、政府做到公开、公示、公信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应建立起和农民有效畅通的沟通途径,充分保证农民在征地各个环节的权利,在征收土地前,应向被征地农民通告,履行告知义务,并充分征求农民的意见,对拟征土地的基本情况和补偿安臵方案必须经农民确认,保障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征地批复后及时进行征地公告,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在补偿安臵方案获得批准后,及时落实到位。 8、加大执法和检查力度地方政府应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禁规避法律规定,变相征收土地,侵犯农民权益,上级政府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专门的督察机构,对地方各级政府出现的土地违法案件,坚决查处,进行彻底整改,严禁通过行政处罚将土地违法行为合法化。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农村环境整治存在的问题与思考之欧阳光明创编

农村环境整治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欧阳光明(2021.03.07) 近年来,渝水区加大了对农村环境整治的力度。把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作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惠民实事来抓,以镇村建设为基础,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脏乱差”状况为突破口,重点开展了农村垃圾整治、镇容村貌整治、农村河塘整治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农民的幸福指数不断攀升。 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存在的不足 1、农民对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识不强。目前,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还处在示范阶段,农民对整治工作的期望值不是很高,自主投工投劳的热情和积极性还不强。 2、农村脏乱差问题还普遍存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不及时,生活污水任意排放,杂物乱堆乱放,畜禽乱跑、粪便到处拉,排水沟淤积比较严重。 3、畜禽养殖污染较为严重。由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不合理,普遍依水而建,废水未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对农村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全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家,其中建有沼气设施的只有家。 4、长效管理机制还没有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都需要资金投入,由于大部分乡镇财力比较薄弱,影响了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卫生保洁等长效管理所需经费难以足额到位。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思考

1、广泛宣传动员,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主体是农民,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手段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村社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发动农民群众对自身受益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同时大力宣传农村环保科普知识,加强环保法制教育,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 2、整合项目资金,创新农村环保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项目资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整合各级涉农项目资金,调整资金分配思路,实现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与基本农用改造、农村新能源开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整合项目,聚集资金,整体推进,充分发挥资金的集聚效应。 3、实行农民自治,建立农村环保长效机制。通过制订村规民约,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组织村民参与项目运行和管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部分资金,集中管理使用,解决村社环境卫生保洁费用。 4、立足长远发展,高起点规划农村环境整治目标。要围绕新农村建设,从环保的角度对辖区内新农村建设做好一个整体规划,重点对产业发展、村容村貌整治、环保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做出明确规划,做到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新农村建设要因地制宜,不千遍一律,要从根本上转变过去重建房、重修路,轻垃圾搜集、轻污水处理的局面,逐步实现农村垃圾、污水综合有效处理。 5、加大执法力度,有效整治农村污染企业。对农村新建企业要加强规划布局,严把企业环保准入关。对农村现有企业,要加大

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整理编辑:董国女律师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3、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

农村工作存在的问题

现实背景下农村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思考 在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甲尔坝村作为城中村走在了发展的前列,一方面享受着城市化带来的各种优越条件,另一方面也遇到许多不协调、欠沟通、缺管理等不和谐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巩固农村发展基础,如何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不受到损害,如何化解各种矛盾,保障农村事业繁荣发展,是村两委班子办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近几年,由于体制、政策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村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各种矛盾,甚至集中暴发,给农村工作的实施带来诸多困难,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缺资金,贷款包袱重。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村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建设,这些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甲尔坝村从1999年大规模建设开始至今,建立了温室大棚、宝格特蒙古风情园、农贸市场、三森建材城、家具城和汽车城,每一个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都是难如上青天。可是,为了进一步的发展,村两委想尽办法,向村民集资、向银行贷款、向社会融资,大量的贷款注入后,企业建起来了。村委会反而背上了巨额的贷款利息。这些贷款利息让村里几年甚至十几年翻不了身,不仅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阻碍了城乡一体化进程,老

百姓也对村两委班子投来不信任的目光,最终陷两委班子成员于两难的境地。 农村要发展,光靠两委会几个人和村民自身是完全不行的,必须依靠上级领导的统一领导和详细指导,需要上级有效资金的注入,给农民多一些实惠的无息贷款,少一些空话、套话和加重农民负担的高息贷款。 2、失地农民多,转移就业难。到目前为止,我村没有土地的农民达到60%,不再从事农业的村民更是达到85%,这些从土地流转出来的村民如何生计成为农村发展的主要问题。这些农民大多没有技术在城市中谋求一职,也没有能力开厂办企业,有一些吃苦耐劳的还能承受一些重体力活,可同时有一些人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时常聚众赌博、寻刑滋事,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给农村综治工作带来许多麻烦。解决这些失地农民的就业成了农村发展老生常谈的话题。为何转移农村就业的困难常谈常有,是因为我们往往把这个问题书面化、形式化,这个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落到实处,为村民解决实际困难。 3、为民办事欠沟通,农民误解生怨气。近年来,农村人受到了许多以前没有的待遇,比如农村养老保险、新农合、低保、残疾人救助等等。这些政策切切实实的给农民带来了实惠,解决了实际困难。但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比如政策解读问题、上下沟通问题等。例如有些事情过于形式化、教条主义,不适合在农村工作中落实。农村工作人员迫于上级要求,只好死搬硬套的去执行,不仅浪费人财物,而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流程]集体土地征用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流程]集体土地征用流程 集体土地征用流程(一) 基本流程 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房管部门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2、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部门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政府审核。 3、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查。 (二)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及附具材料 1、呈报说明书的各项主要内容 (1) 项目用地安排情况; (2) 拟使用土地情况; (3) 其他应说明的呈报内容。 2、附具材料 (1)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 由用地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 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 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相关阅读: 集体土地抵押的相关问题 1、允许抵押的土地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允许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两种: 其一,乡镇企业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并不能直接抵押,但可以在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时,一起将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其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办理抵押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相关权属证书; 2、主体信息资料; 3、承包经营合同或其他权益确认文本。各文件之间应当相互印证。办理抵押时应当注意抵押证书与抵押合同的一致性。 3、抵押登记程序 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办理

浅谈农村环境整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农村环境整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农村环境整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加大了对农村环境整治的力度,把农村环境整治作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提高老百姓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农村建设为基础,以改善“脏、乱、差”的环境为突破口,重点开展了清理“三大堆”、植树绿化、街道亮化等工作,效果比较明显,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下面结合自身工作谈一谈感受。 一、存在的问题 1.资金问题是农村环境整治过程中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在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过程中,无论是清扫垃圾还是对村中的道路进行绿化和美化,这些都是需要大量的资金做保障,尤其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持续投入来维护、保持整治效果,虽然上级给予了一定的补助,但是与村庄实际需要存在很大差距,这就导致环境整治工作出现了部分村因缺乏资金投入而难以开展,部分村即使上了公共环卫设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制,也因后续资金难以跟上而无法持续。以我包的一个村庄为例,该村没有集体收入,每次打扫卫生都由村庄支部书记个人垫付费用,少则两三千,多则七八千,随着打扫卫生次数的增多,村干部不敢再垫付了,甚至还影响了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所以说,治理经费的不足是当下农村开展综合整治过程中的一个非常关键性的因素。 2.村级全局观念淡薄,群众观念落后,缺乏对环境整治工

作的必要性认识。 部分村庄干部环境整治观念淡薄,认为农村环境也就应该是这个样,搞环境整治劳民伤财,根本没有必要,个别经济条件好的村庄,宁可拿资金修路,搞其他建设,也不愿意把资金用于环境整治工作上。部分群众思想不端正,对政府关于环境整治的工作缺乏认识,受长期以来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的影响以及传统粗放型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的制约,再加上“小农”思想延续,群众对现有的环境已习以为常,参与环境整治的热情不高,普遍存在着搞环境整治是政府的事,与自己无关。部分群众以方便自己为准则,爱护环境的意识淡薄,未能形成齐心协力的共识。甚至出现在垃圾箱的设立选址及乱堆乱放清理过程中,牵涉到农户自身利益时,群众予以制止、阻挠、谩骂、破坏等不良现象等等。 3.治标不治本的问题。在环境整治过程中,清理垃圾的时候,大部分采用就地掩埋或者焚烧等方式,虽然垃圾看不见了,但是掩埋污染了土地、水源,焚烧污染了大气,造成了二次污染。清理草堆的时候,也只是由屋前移到了房后,由村前移到了村后,更有甚者遇到上级检查的时候就搬走,检查完了再搬回来。畜牧养殖难以控制,个别养殖场建在村中,动物粪便不加处理,遇到下雨,街道上粪水横流。对粪堆的处理也是用泥土简单掩盖一下。以上的方式只是为了应付检查而为之,对村庄的环境没有任何改善。

当前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教学教材

当前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以陕西省吴堡县寇家塬镇为例 当前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土地会被征用,所以征地工作在今后乃至一段时间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当前我国各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许多矛盾和问题,引起许多群众上访或出现一些群体性事件,不仅阻碍了我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所以如何做好当前征地拆迁工作,使该工作既能积极服务于各类建设同时又能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成为当前迫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作者深入基层乡镇一线调研,以一个典型的乡镇----吴堡县寇家塬镇为例,做关于征地拆迁问题的调查。寇家塬镇是陕西省得一个重点乡镇,近些年来该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的相关政策精神,加大助农惠农力度,积极推进小城镇化建设,完善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想法设法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由此该镇近年来推出三项重点建设工程,分别是小城镇建设工程,沿黄公路建设工程,横村温泉建设工程,但是要进行这三项工程,必须进行许多征地拆迁工作,在征地过程中就出现了许多问题。 一、寇家源镇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原因 征地拆迁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开发项目中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以及房屋拆迁等,根据调查,寇家塬镇的补偿项目基本有四类,一是土地补偿,二是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偿,三是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四是房

屋拆迁补偿,而且该镇的征地项目都是经过规范审批,且补偿标准都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但是在现有制度下,该镇征地中还是出现征不到地、上访等一些问题,根据调研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工作不到位。通过调查,该镇群众只知道要征地拆迁,但大都对征地拆迁带来的好处了解甚少。比如小城镇建设可以改进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城市化,能使村民的经营多样化;而沿黄公路更是一项惠民工程,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村民才更好的走出大山,和外面的世界交流,接轨;最后温泉工程更是横村村民脱贫致富的一个法宝,外来的旅游投资建设,可以带动村里相关产业的一系列发展,旅游者的吃住拉撒消费都是村民未来的收入。而这一切的好处都被村民现有的征地补偿费所掩盖,村民短浅的目光都反映出镇里和村里的宣传不到位,没有把实实在在的好处给农民讲清楚,导致村民只顾极少的补偿款,而拒绝拆迁。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农民房屋的私有财产权,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地方政府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的资格都没有,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私有房屋

2019年当前农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当前农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是其它一切非农业得以发展的前提。无疑,相对落后的农村的稳定和繁荣,将成为我国实现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和根本保证。农民这支队伍带得好与坏,直接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近年来,由于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力度,继续实行向农业倾斜的政策,提高计划、财政、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并且切实做好粮食、棉花等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狠抓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这些措施在某种程度上都增强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但在其发展的背后,目前农村存在的问题还是比较多的,尤其存在一些潜伏性的危机,如果不对其及早加以重视和解决,有可能引起整个社会的振荡。 当前我国农村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村干部工作粗放,农村工作缺少群众基础 新中国成立这后,面对着巨大的个体小农群体,国家在农村实行互助组、初级社的基础上,于20**年发动了“公社化”运动,把74万个农业初级社改造成2.6万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既是农村的经济组织,又是农村的政权组织,是“政社合一”单元社区,实行集中管理,集中劳动,评工论分的制度。人民公社制度为国家机关用行政命令手段指挥生产,用强迫方式控制农民提供了方便。以致于十年动乱期间,农民没有任何生产自主权,种什么作物,种多少亩,交售

多少粮食,从事哪些公益事业,都要由上级机关说了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社会开始全面转型,经济体制也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农民从集体耕作转向了家庭联产承包制。按理说,乡村干部的工作重点也应随之转移,遗憾的是我们许多乡村干部还是习惯指挥“大兵团”作战,而不习惯于为分散的农户服务;习惯于训斥农民,不习惯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习惯于行政命令,不习惯于用法律法规管理群众。各级农业部门也是较多的注重决策层表面的研究,而较少的注重执行层面的实际情况;更多的注重物质成果,较少的注重农民的思想动态。以致于一些地方党群关系疏远,干部和农民思想难以找到共同语言,一些乡村干部既不愿意也不懂得如何做群众工作。众多乡镇干部甚至把农村工作简化成:收税费、统报表、控人口这“三大任务”。似乎只要收上各种税收,报上各项数据,计划生育不亮黄牌,全年的工作就算完成了。如地处黄土高原贵州省纳雍某自治县的一个村,近**年没有召开过政策贯彻会议,再加上其它宣传设备缺乏,群众对党的政策几乎是一无所知,该村的一位农民说“俺只知道交钱,交皇粮”。这种忽视了做人民群众工作的严重后果,就是如今农民思维方式与干部工作行为的对抗。在农民的心目中,现在的干部就是“要钱、要命(计划生育)”。为了对抗“要钱”、“要命”,许多农民已从家庭作业的小天地里走出来,推举出他们自认为“信得过”的领头人,或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因,或以天灾人祸为由,盲目而又有组织的向合理和不合理收费进行有力的反击和坚决的抗衡。当前一些地方的农村农民“闹事”多数源于此。由于乡村干部的

农村土地征用的程序看过来!

农村土地征用的程序看过来! 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步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第八步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九步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第十步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第十一步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

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工作汇报_0

p (一)、大力推进工业集群化,促进集约发展。充分利用已有产业基础,通过扩大企业规模和招大引强等举措,培育壮大一批关联度高、特色明显、竞争力强的主导产业,打造特色产业集群。积极引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依靠现代科技,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切实转变生产经营方式,走集约发展之路。大力引进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强制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 (二)、产业结构减排。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有关规定,要坚决淘汰一批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的落后产能,为优势产业发展、节能降耗腾出空间。编制和实施全区淘汰落后产能“十二五”专项规划,明确“十二五”期间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时间进度安排。 二、目标完成情况 20**年1-6月份,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价能耗为798461吨标煤,同比增长0.33%,实现规上工业总产值953.48亿元,同比增长10.1%,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总产值等价能耗为0.0837吨标准煤,同比下降8.94%。1-6月份全区节能目标完成下降7%(目标为4.2%),列全市第一。 三、主要工作举措 (一)签订责任书,落实目标责任制 四月份我局主持召开了全区“腾笼换鸟”暨节能降耗工作会议,区政府与全区25个镇(乡)、街道、工业园区签订了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要求镇(乡)、工业园区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6.5%,街道下降7%,同时与住建、交通运输、城管、卫生、教育、旅游、商务、机关事务等八个涉能部门签订了个性化目标责任书。在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工作中,我局对市级重点用能企业以外的22家区级重点用能企业及5家非工业企业下发了节能目标任务书。同时,要求各镇(乡)街道、园区对辖区内规上工业企业和行政村下达节能目标任务并落实节能承诺,涉能主要部门所辖重点用能单位由相关职能局下达节能目标责任书,形成了节能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工作体系。同时,成立了区腾换办,出台了节能和“腾笼换鸟”考核办法。 (二)开展常规节能工作 根据年初节能工作安排,开展了常规性的节能工作。一是实施节能改造项目80项,项目总投资1.5亿元,年可节约标煤2万吨;二是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企业54家,比去年翻一番,投入资金8000万元,预计年节标煤8000吨;三是安排能源审计企业20家,能源监察企业30家,目前时间过半,工作进度过半;四是组织2家企业赴嘉兴参加能博会;五是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月活动。 (三)建立“腾笼换鸟”机制 年初,根据省市“腾笼换鸟”工作要求,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鄞政发[2013]58号),要求到2015年全区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五大新兴产业比重达33%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比重达3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到15.5万元/人,规上工业新产品产值率达到26%以上。“十二五”期间,全区累计盘活存量土地4000亩,腾出用能空间10万吨标煤,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完成市下达目标。为了完成上述目标任务,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相关副区长为副组长的XX区“腾笼换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此项工作已经全面开展。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市对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要求,上半年我区已经完成了关闭鄞州乾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鄞州中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改造宁波耀义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不锈钢企业,年节标煤3452吨;关闭了姜山镇沈余砖瓦厂和高桥镇岐阳砖瓦厂,年节标煤5850吨;宁波

征地拆迁过程会出现哪些问题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518081643.html, 征地拆迁过程会出现哪些问题 为了旧村换新貌、新建火车站、某经济金融中心等原因,需要征收土地进行建造。那么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不告知听证权、补偿、安置不到位等。下面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

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浅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存在问题与审计对策

浅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存在问题与审计对策 浅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存在问题与审计对策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存在问题及审计重点 (一)征收土地性质界定模糊不清 现有征地补偿中涉及到国有用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土地性质的不同与补偿标准高低、程序合法合规性密切相关。城市征地拆迁发展不断的扩张,土地的性质也在不断地模糊,如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以及棚户区改造等土地范围包括不同地类,如何界定土地性质而又不会造成不同被征收户补偿标准高低的问题,是困扰着征收主体的难点问题。审计的重点应关注被征收土地的性质,是否按照国土部门提供项目范围内土地二调成果(含土地权属和地类面積)确定征收土地地类性质;是否符合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土地是否合法合规,有助于确认适合的征收补偿标准。 (二)征收程序不规范 征收主体在项目推进中,往往以工期较短为由不按相关程序执行征收补偿,其行政行为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不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征收方案尚未得到批复就实施征收、征收公告和时期不符合要求等等。审计应重点关注征收活动是否符合两公告一登记的要求,公告的时间地点形式等内容是否公开、接受被征收人或社会的监督;征收行为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是否取得国土部门审批文件,征收行为是否做到公平公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等。 (三)征收方案执行不严谨

征收方案是规范项目征收行为的具体标准,是作价补偿给被征收户的主要依据。实践中,征收主体遇到特殊事项或困难时,为了加快项目进度就变相提高征收标准补偿,通常会突破现有征收补偿标准,不仅造成财政负担越来越沉重,也容易产生民众攀比心理,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审计应重点审查征收方案制定的合理合规性;有无未取得正式批文且未进行公告就按照拟征收方案实施补偿的情况;在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是否未明确区分出让地、划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征收补偿;制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突破现行有效的征收标准。 (四)房屋合法性认定依据不充分 由于房屋权属管理不到位的历史原因,房屋无证与违建两种类型混淆,很难区分房屋是否合法与违法的问题,造成实践中超出房产证面积实施征收,或者以测绘成果认定征收面积的情形。审计应重点审查被征收房屋是否拥有被补偿的资格;是否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有合法手续的房屋、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建筑物建成时间处理等顺序认定权属进行补偿。 (五)征收丈量评估管理不到位 对于房屋征收丈量评估,审计应重点关注丈量评估机构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选定;重要事项经济价值的事项评估是否符合程序;房屋评估是否包含关键的因素;内控复核机制是否及时建立,核查手续是否完善,签字是否有效,内容是否与征收资料一致等;有无人为虚增征收面积的违纪违法的行为;关注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有无高估价值而造成获取高额的征收补偿款的情形。

当前农村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及对策

当前农村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及对策 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经历了“大包干”、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三次大的改革,尤其是近年来全面推开的农村综合改革,实现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和农村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变革,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不断显现。 一是农业结构调整与稳定粮食生产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与种植经济作物相比,种粮比较效益较低。据调查,2007年,该县秋粮种植亩均净收入(不计人工费用)为547.3元;而种棉亩均净收入(不计人工费用)为1200元,比较效益低下。另一方面,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大幅涨价,而粮食价格处于低位运行。据庐江调查队对庐江县7个镇中的10户农民种粮成本定点调查显示:一季度农民购买化肥平均每公斤价格,尿素2.02元,比去年同期的1.76元,增加0.26元,增长14.77%;碳铵0.68元,增加0.11元,增长19.30%;磷肥0.66元,增加0.25元,增长60.98%;钾肥3.23元,增加1.03元,增长46.82%;复合肥料3.10元,增加1.10元,增长55.00%。而同期粮食保护价格每公斤仅增长0.14元,农资价格的上涨吞噬农民利益,种粮投入产出不成比例。 二是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与县镇两级筹资筹劳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近年来,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在不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投入力度的同时,均要求县、镇两级给予相应的资金项目配套,实际增加了县乡财政压力。与此同时,面对农民不断增长的生产生活需求,农村基础设施的薄弱现状,基层政府必须“有所作为”,加大对诸如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在保稳定、保工资、保运转的“吃饭财政”条件下,使原本不宽裕的县镇财政捉襟见肘,无形中增加县乡财政压力。仅以庐江县为例,该县2007年实施的22项民生工程,其中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支出为2417万元,占当年全县新增可用财力53%。 三是农民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与县镇两级政府职能转变不快之间的矛盾。近年来,各地虽然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体制、机制探索创新尝试。但农民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与县镇两级政府职能转变不快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一方面,农民要求政府提供各种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多,如对农业科技服务、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服务、环境污染治理等公共服务的要求日益提高;另一方面,政府转变职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步伐仍然不快,干了许多既干不了也干不好的事。目前,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仍不能从根本上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 四是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矛盾。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根本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是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一家一户分散的、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已不能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大规模转移,推进农村的土地规模经营已势在必行。就庐江县而言,农村人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征地审批1、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2、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 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环境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环境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问题严重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理论和实践表明,积极有效的环境治理,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目前,中国在环境治理能力,环境治理机制仍面临挑战。需要从国外经验中学习,在环保法例的执行,运用市场手段和公众参与方面,提高环境管理措施,促进环境治理。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治理;问题对策 目前,与工业化和生产过程有关的环境问题愈演愈烈。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一直保持稳定增长的良好势头。与此同时,我们一直将发展经济和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并在污染治理,排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主要污染物控制取得了显著进展。在环保投资显著增加;国家环境保护区,流域和取得的成果。但是,环境污染的形势依然严峻的,环境污染相当一部分地区仍然没有得到改善,甚至愈演愈烈。在中国,对环境的污染已成为危害人们健康的重要因素。有效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不仅有利于环保,同时也为推动了中国的经济发展。 一、我国的环境现状 我国目前的环境形势十分严峻。我国在环境污染物的排放量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家之一。据统计,2004 年工业SO2排放量为1.89×107吨,生活SO2排放量为3.64×106吨;全年烟尘总1.1×107吨;总废水(工业废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为4.82×1010吨。随着大量污染物的肆意排放,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酸雨面积的扩大(其覆盖面积已占我国30%以上国土面积),使我国成为了继欧洲、北美之后的第三大重酸雨污染区。 此外,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马路上的汽车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也给大气带来更多的尾气。然而机动车的尾气是雾霾颗粒组成的最主要的成分。最新的数据显示,北京雾霾颗粒中机动车尾气占22.2%,燃煤占16.7%,扬尘占16.3%,工业占15.7%。2013年的1月,4次“雾霾”笼罩我国30个省(区、市),在北京仅有5天不是雾霾天。有报告显示,中国最大的500个城市中,只有不到1%的城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空气质量标准。与此同时,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有7个在中国。环境问题不仅是国民经济的发展的绊脚石,也是阻碍国民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环境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1、环境治理相关法律体不健全 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仍未能满足环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动工修建,高速公路、旧城区改造等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广泛铺开,征地拆迁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大幅度增加。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行政强拆被取消,法院也成为拆迁强制执行的唯一主体,这将导致更多的征地拆迁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近日就受理的征地拆迁案件特点、征地拆迁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对日后的征地拆迁司法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一、法院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处理工作中面临的难题 征地拆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在审理或强制执行征地拆迁案件时不可能轻松和简单,相反是不断涌现的各种难题,具体来说: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司法缺乏法律依据。旧城区的改建、扩建工作,更多的是触及农村的集体用地,现有的征地拆迁补偿法未对城中、城郊以及乡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或征收补偿进行规定,恰恰是在这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比例最大,在济宁各县市区都是这样。 (二)补偿标准的差异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差异大,甚至于说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没有补偿标准,还有的不同的征地拆迁时间不同的补偿标准,最后导致“同地不同价”、“同城不同价”的现象,加深了征地拆迁矛盾。如个别县区“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如果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其补偿将比未办理的多两倍以上甚至达到十几倍;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征地

拆迁补偿中,所跨越的相邻县、区的征收补偿标准差异也很大。这种补偿标准的差异,使得法院征地拆迁的审判和强制执行工作难度加大,工作很难取得被拆迁人的理解,更难平息被拆迁人对补偿差异的不满情绪。 (三)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阻碍了法院司法工作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常会引发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困难群众比较集中地进行拆迁,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都会因征地拆迁而引发。例如法院非诉执行行政拆迁案件中,被拆迁户具有“残疾人多、低保户多、社会闲散人员多”的人员结构特点,此时对他们的拆迁安置工作,更多地会受到有关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影响,很多情况下,他们也会把对社会不满的情绪通过各种激进、极端的抵抗行为发泄在拆迁上,无疑多重社会矛盾的难以解决和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都为法院征地拆迁司法工作加上了“枷锁”。 (四)服务大局的情势下征地拆迁受政府的干扰性增强。由于征地拆迁是政府的长运规划,是地方政府发展的大局,这样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审判不得不更多的考虑如何为大局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老百姓的理解与支持,调解、判决的难度增大。 二、法院为征地拆迁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现场指挥力度。对于每件征地拆迁案件,各法院院党组都十分重视,审判委员会严把征地拆迁诉讼案件的审判关,以保证案件的裁判质量;对于非诉执行行政拆迁案件,常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对策和部署整体工作;遇到需要强制执行拆迁时,主管副院长每次亲临拆迁工作现场与被拆迁人多次进行协商沟通和进行现场指挥;对于社

关于加快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报告

关于加快解决征地拆迁 问题的报告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加快THLJ05标征地拆迁问题的报告 天祝至青海互助公路工程项目办: 我标段为响应天祝至青海互助公路工程项目办要求,并确保天祝至青海互助公路工程的工期,我标段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以来,积极组织大量机械、人员进行施工。自我标段于2014年4月16日开工以来,我标段加大力度安排专人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力求本项目工程全标段顺利开展。截止目前在经过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目前我标段隧道及桥梁工程进展顺利,但路基工程进展严重滞后,沿线存在大量的征地拆迁问题未解决,导致我标段大量人员、机械闲置。我标段在天互公路整条线路地理位置独特,自隧道出口路基工程开始至标尾,全线贯穿于沿途各村庄,征地拆迁工作量大。经过各级领导部门的大力支持,我标段还存在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未解决,现将存在的具体问题汇报如下: 一、红线内存在的问题。 1、我标段存在多处电力电讯线路及线杆未拆迁,并有一座变压器未拆迁,电力电缆不拆迁导致我部机械设备无法施工,严重影响我标段路基施工,致使路基无法成型和后期的交验。 2、天堂镇科拉村K66+420处村民吴建林有一座养殖大棚,至今协议不签,经县国土局,镇政府多次协调,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至今未达成拆迁协议。 3、在K66+780处右侧为挖方路基,开挖线位于住户门台前,在路基开挖后右侧4户村民无法出行,致使村民阻挠我标段此处路基施工,经各级领导多次协调至今未解决。 4、科拉村K67+160处村民索贵全,张延奎两户村名房屋属新建,一直不签协议,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5、科拉村永久性征地范围内,吴国寿虽然已签房屋拆迁协议,但房屋至今未拆。 6、在K69+930处右侧位于本康村永久性征地范围内,张孝年,贺志年,胡生寿,王怀荣等四户村名,虽然已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房屋至今未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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