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间接侵权制度的设置

浅论中国间接侵权制度的设置
浅论中国间接侵权制度的设置

间接侵权制度论文:浅论中国间接侵权制度的设置

摘要间接侵权制度可以作为一种学术理论出现,便于解释现有的新问题,但是作为扎根于美国的特殊法律制度,及我国国情的差异,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在实践中,共同侵权制度可以较好地囊括间接侵权的相关内容,应当在现有基础上,从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出发,秉承合理原则,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为导向,吸取对专利的间接侵权制度中有益部分对共同侵权制度进行优化或者制定相应司法解释来实行特殊处理。然而,我国现阶段在知识产权制度下专门设立间接侵权制度还不成熟,而应坚持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从社会利益出发,妥善解决相关的诉讼问题。

关键词间接侵权制度中国国情知识产权

我国现行《专利法》没有单独规定对专利的间接侵权问题,但司法实践从1993年至今已成功审理了多起涉及对专利的间接侵权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通过的《侵犯专利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专门规定了对专利的间接侵权。今天,随着时代的进步,对法律修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亦开始对我国是否有必要规定对专利的间接侵权以及如何规定展开深入研究。然而,研究多集中在对发达国家成熟立法经验和立法案例的介绍上面,而对我国侵犯专利权立法的基本框架和侵犯专利权

法律适用现状的考察不够。“当技术带来新的问题时,容易导致一种违背体系化的做法:动辄揭竿而起、另立山头、炮制概念,完全割断与旧的体系的联系。有时候,新理论完全可以在旧理论的框架内得到解决,所谓的理论危机是虚假的危机,所谓的理论革命也是盲目的革命,反倒加剧了知识产权法的非体系化。……不是否认理论革新,而是主张体系化思维之下的理论革新,首先分辨是否面临真正的理论危机,即使真正的危机来临,新说的创立也必须利用原有的体系资源。抛弃体系化思维的无根无本的新说,实际上是一种逃避。”豍面对中国知识产权学学界对“间接侵权制度”设立的狂热,我们应当保持冷静,“间接侵权制度植根于美国专利法与侵权法分立的土壤之中”,它是否能够融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中,还需要经过长时期的论证与研究,就现有情况来看,在知识产权制度下设立间接侵权制度还为时尚早。

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之缺陷

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曾经强调:“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郭禾教授也曾经指出“民法学是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然而国内很多学者却罔顾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联系,在知识产权研究往往与民法分道扬镳,尤其在知识产权侵权制度的研究上脱离传统民法理论,盲目照搬西方国家知

识产权理论和案例,希望自成一体,形成知识产权侵权的专项研究。因此多年来,在国内知识产权法研究上,知识产权法与民法被人为分割,相互之间缺乏理论交流与借鉴,视野狭窄,内容局限,这样导致国内知识产权法研究困难重重,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侵权制度的设置上,至今依然不得要领。

1、视野狭窄:一方面是分割与民法的联系,往往就知识产权法论知识产权法,闭门造车;另一方面,在研究的视角上,总是在广义范围上把握知识产权侵权,仅仅关注是否侵权,如何救济;而对于微观方面,如对特定类型知识产权侵权概念、特点、与其他传统民法侵权形式之间的联系等等,缺乏系统研究。这样的结果就是一旦出现一种新型知识产权侵权方式,与民法的割裂往往导致基础理论不足而不能从基本概念出发来发掘该新型侵权形式的特点,而只能机械地求助于国外的既成判例,不利于形成一整套逻辑严密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

2、内容局限性:一是知识产权侵权制度与民事侵权制度被人为剥离,且前者的发展远远跟不上后者的步伐;二是在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上,还是局限在回答侵权与否、如何归责、如何救济的层次,对于真正需要解决的侵权行为类型化,知识产权权利界线、如何设置知识产权侵权体系制度却甚少关注,这样的结果就是导致理论与实务被割裂,理论的

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有几种

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有几种 就专利侵权类型来看,主要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但如果说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那么相对来讲就比较多的。不过对于普通人来讲,可能并不清楚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有几种。接下来,就让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有几种 专利侵权行为,也称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专利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 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 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3、刑事责任 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我们了解到▲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包括了七种具体的行为,详细内容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也就是说,现实中行为人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那么就会对他人的专利构成侵权,此时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山东律师。 专利侵权纠纷由哪里管辖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三论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三论 专利间接侵权是专利法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它需要在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为了更好地确定这个平衡点,我们应重新建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而不应固守传统民法中的“共同侵权”理论。我国未来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应规定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需有直接侵权的存在为前提,不宜规定例外情形;应抛弃将擅自处分他人专利行为视为间接侵权典型情形之主流观点。 尽管公众有义务为发明创造者提供回报,但是必须公平对待和有效保护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决不允许对个人的报酬损害公众的利益。 间接侵权是专利法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这是因为一方面它需要给专利权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出现专利权保护过度,以至于不适当地限制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何确定专利权保护的平衡点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国在建立专利制度初期,因各方面经验相对欠缺,未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在2001 年第二次修订专利法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建议增加禁止专利间接侵权的条款, 但由于这次修法是为了达到TRIPS 协议之最低标准,而TRIPS 协议又没有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因此国务院在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删除了该建议条款。虽然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但司法实践从1993 年至今已审理了多起专利间接侵权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总结十几年专利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01 年通过了《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其中专门规定了专利间接侵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涉及到了专利间接侵权问题。我国正在筹备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在此之际,确实很有必要研究我国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应采取的对策。鉴于篇幅关系,本文仅涉及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中三个基本问题,并以此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我国《专利法》应当规定间接侵权制度

试论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原则

试论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原则 一、论述背景 我国专利法仅规定了直接侵权行为而未规定间接侵权行为。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是中国专利法对专利“直接侵权”的明确规定。但是,和2000年《专利法》修改一样,专利间接侵权最终没有被写入《专利法》修正案。这必然给执法者留下疑问,新《专利法》实施之后,对实践中发生了间接侵权行为是否还应当给予制裁?如果制裁,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加以制裁,是否意味着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对间接侵权问题的态度与过去多年司法实践已经不一致,即不能再追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人对此发出了上述疑问。 司法实践中,根据专利侵权判断的一般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如果没有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即只要缺少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直接侵权。这在某些情况下会严重削弱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使专利权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实践中产生了间接侵权一说。 在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间接侵权的纠纷案件不多,《专利法》中可以不作规定。在此,笔者并不拘泥于论述上述理由的正确与否,主要是将2008年4月30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约克XX空调冷冻设备XX与X委三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判决》作简单研究,目的是试图论述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原则,以此“螳臂”挡未来真实发生的间接侵权案例“之车”。 二、案例简介

对于我国现行医学教育制度的看法

对于我国现行医学教育制度的看法 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的医学教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通过实践逐步探索出医学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形成了医学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初步建立了包括学校基础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的连续统一的医学教育体系。医学教育的规模、质量、效益有了明显提高。高等医学院校数量和在校生由建国初期的44所、l.52万人,发展到2000年的177所、71.48万人。普通中等卫生学校由1949年的181所发展到2000年的489 所。医学教育师资队伍不断加强,教学条件逐步改善。 50年来,医学教育为我国卫生事业输送了一大批合格的医药卫生人才,2000年卫生队伍总量已超过559万人,其中卫技人员 449万人,医生207.6万人(医师160.3万人)、护士126.7万人。每千人口医师数从建国初期的0.1上升到1.30,接近世界的平均水平。这支队伍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高等医学教育一系列改革计划的实施,对医学教育专业口径过窄、素质教育薄弱、教学模式单一、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过死等状况进行了有效的改革,注重医学生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促进了医学生在知识、能力、综合素质和创新思维等方面的发展,使医学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尽管我国医学教育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应当中肯的说,我国现行医学教育制度存在不少的问题。当然,也正是因为有问题存在,才能迫使我们解决问题,为祖国的医疗事业发展提供线索。 我认为,我国现行医学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学制和学位制度混乱.我国医学教育现有3,5,6,7,8五种年制,是世界上任何国家所没有的.获得医学硕士学位,若从大学起点算起,有的需要7年,有的8年,有的要9年.博士学位的情况也类似.这种混乱的学制和学位培养制度,造成人才培养规格的混乱,更重要的是,由于难以制定准确,有针对性的培养目标和评价标准,造成了人才规格区分的不准确,培养质量难以全面保证,同时也不利于卫生人力资源的管理.再由于与其他国家没有可比性,势必阻碍我国卫生事业的国际化进程,影响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 08年人民日报有报道,“我国现行医学教育体系有点儿乱”。确实,我们现行的医学教育体系有点儿乱,有三年制大专、五年制本科、七年制本硕连读,还有八年制本硕博连读,但医学生的实践能力缺乏,人文修养不够,医学教育质量堪忧。 近年来,我国医学教育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绝大多数重点高等医学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合并,由卫生部主管变为教育部主管。目前,我国正举办着“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医学教育”。据介绍,2007年,全国举办医学门类专业的高等本科院校有281所,高等职业学校有350余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1400余所;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医学门类在校学生达到138.6万人,中等职业学校医学门类在校学生达到137.2万人。现在,有150多个国家(地区)的2万多名留学生来我国学习医学,其中,接受研究生教育的1455人,接受本科临床医学专业教育的11689人,接受本科中医学专业教育的3564人。专家指出,尽管我国医学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回避。由于医学教育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学学科和医学教育的发展。比如,医学院校在综合性大学中的地位问题,附属医院和大学及医学院的关系问题,附属医院

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责任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73198011.html, 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责任研究 作者:刘戈李文琦 来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3期 作者简介:刘戈(1986),男,辽宁沈阳人,民商法学硕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主要从事电子商务法研究;李文琦(1988),女,广东广州人,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电子商务法研究。 摘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视频内容的不合法性是视频分享网站网络产业发展的瓶颈,因视频作品多为网络用户上传,所以其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则是推动网络服务经济发展的关键。视频分享网站法律主体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间接侵权的认定。视频分享网站属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存在着“二次销售”的现象,因此其间接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帮助侵权中的过错认定关键在于明确其注意义务;而替代侵权认定中的“直接经济利益”则是指通过从网络直接侵权行为中实际获得的单独费用或其所增加的费用。 关键词: 视频分享网站;帮助侵权;替代侵权;直接经济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3)03003206 自20世纪末期互联网出现至今,网络已经成为最重要的传播媒介之一,随着互联网基础设施与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网络视频成为网络服务项目中重要的一部分。而网络技术支撑下的Web2.0时代的到来,使网络用户拥有更多发布信息的权利。2005年,YOUTUBE网站的创建则开启了网站视频分享的时代,我国的网络服务商也紧随其后先后出现大量的视频分享网站,其不仅拥有了广泛的网民受众,同时也凭借着市场潜力受到大量广告商的青睐,并逐渐形成新的网络视频分享市场进而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然而,目前网络分享视频网站产业并没有出现盈利的局面,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网络侵权诉讼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而规范网络视频分享网站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即确立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责任尤其是间接侵权责任,则是推动网络服务经济发展的关键。 一、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概述 (一)视频分享网站的界定

浅谈技术转让中的专利间接侵权问题_徐春华

2015年第1期89 中国发明与专利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 徐春华 浅谈技术转让中的专利间接侵权问题 一、专利制度的发展 19世纪后期,许多国家先后建立了专利制度,对直接侵权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然而,各国的司法实践表明,仅仅禁止直接侵权行为,追究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在有些情况下还不能给专利权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因为有些行为人自己没有直接侵犯专利权,但其怂恿、教唆或诱导他人侵犯专利权,对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了推动作用,这种行为客观上也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专利意识的增强,侵犯专利权的手段和方式越来越隐蔽,通过改头换面、教唆、诱导他人等方式剽窃他人的专利技术,从而规避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便产生了间接侵权制度,许多国家在专利法中还写入了禁止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对于间接侵权行为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是以共同侵权来处理相关纠纷。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是判断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和追究间接侵权人侵权责任的主要依据[1]。 二、技术转让中的间接侵权行为 技术转让与专利许可既不属于制造、使用或者销售专利产品,也不属于使用专利方法,所以不构成直接侵权。那么技术转让是否会涉及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吗?如果被许可人实施受让的技术行为构成了直接侵权的话,那么许可人要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为了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稳定经济秩序,法院着重维护专利技术交易中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人的合法权益,只要第三人是善意取得专利技术的,法院就可以裁决非法转让人(即间接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裁决善意第三人(即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判定由第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他也可以依据许可合同向许可方追回这笔损失[2]。 技术转让构成专利侵权有两种常见的情况:第一、实用新型的专利中,由于重复授权存在,两个发明的主题相同,技术方案相同,但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的时间先后不同,当在后的专利作为专利许可合同的标的物进行转让时,合同的受让方一旦实施,就有可能造成在先权利的侵权。 第二、由于技术落后或者行业差别,造成重复研究开发,又不进行文献检索,造成研究的技术已经有人申请专利了,而又把同一专利作为非专利技术进行转让,当受让方实施该技术时,将可能造成对他人专利的侵权。三、技术转让的案例 原告宋志安于1993年8月6日提出“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于1994年5月8日授予专利权,专利号932315755,并于1994年7月3日公告。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其特征是:它包括带有进口和出口的外壳,外壳内靠近进口处固定有 摘要:专利制度鼓励发明创造目的的实现依赖于专利保护,专利保护的核心为权利要求解释,如何尽可能澄清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既给予权利人与其对技术贡献相适应的保护,又能使其不因撰写瑕疵而无法寻求救济,是个案实践中实现利益平衡的难点。此外,结合现实状况进行何种规则重构,借鉴发达国家制度又结合我国国情,最大化地实现专利法保护和鼓励创新的目的,应该是制度设计者应考虑的实质正义。 关键词:专利无效 专利侵权 权利要求的解释 权利要求清楚

关于企业专利侵权风险评估

关于企业专利侵权风险评估 专利侵权风险评估是针对特定的产品,在具体的产品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根据企业需要有针对性的对相关专利进行调研,锁定可能关联的专利,并评价自有产品的专利侵权风险评估。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越来越重视技术战略的制定,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最为重要的经济资源,“三流企业卖力气,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专利”已经成为企业卓越管理者们的共识。 近年来,国外较为先进的企业为了保持、占有或加强在中国技术领域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在我国申请的专利数量逐年增加,而国内的企业虽然在产品生产的链条上占据一定的位置,但是大多企业并没有退可守进可攻的自由,国内企业遇到的专利侵权诉讼和美国的337调查案件很多,并且结果大多处于不利的状态。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探索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并且有针对性的在重视自身技术创新的同时,加强侵权风险的评估与破解、规避的机制。 例如:2011年~2015年约有770亿美元的专利药到期,随着大量受到专利壁垒保护的药品专利到期,高利润将刺激大量的仿制药药厂迅速冲入这解禁的市场,国内很多药企也会匆匆闯入这片市场。但是机遇总是与挑战并存,收益总是与风险同行,在争抢开发仿制药产品的时候,你为专利可能带来的风险做好了准备么?下面简要介绍专利

侵权风险评估的各个阶段企业所需要注意的事项。 什么是专利侵权风险评估 专利侵权风险评估从广义上讲,是企业在进入某个特定技术领域之前,对目前此技术领域内的专利申请情况,了解目前专利申请技术密集程度及核心专利的持有者,产品对专利技术的依赖程度等进行评估,大致评估进入此行业的专利侵权风险。 从狭义上讲,专利侵权风险评估是针对特定的产品,在具体的产品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根据企业需要有针对性的对相关专利进行调研,锁定可能关联的专利,并评价自有产品的专利侵权风险评估。 什么时候需要进行专利侵权风险评估 (1)产品研发、生产及后续产品开发过程 在企业进行研发、生产一个新产品时,在调研技术研发的研究现状时,也要对该技术领域内的专利信息进行调研,分析该技术领域内的专利申请情况、专利申请创新点、主要专利的持有者进行调研,找出和企业自由研发生产的产品关联度较大的专利,评估企业自有研发、生产的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能性,避免盲目的研发生产。 (2)产品上市推广前

浅谈现代教育制度

浅谈现代教育制度 摘要:有人说对教育问题的认识,既是对已存教育进行的基本评判,也引导着进一步的教育研究活动与实践。我想这句话说得很好。现代教育制度是人类进入现代社会的产物,由原来的学校教育制度发展为以学校制度为主体的包括其他教育机构在内的更为完整的形态。当然中国现代教育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弊端,我们如果能更好的了解这些制度中的缺陷,通过中外现代教育制度的对比,能尽量克服制度中的漏洞,并尽一份自己的力,相信我们的现代化教育制度能早日为人们谋福利。 关键词:教育教育制度现代化教育制度中国教育制度现状中外教育制度对比弊端建议 正文: 我们是身处现代化教育制度中的人,我们享受着现代化的设备,电子阅览室,图书馆随你进,几乎每人备有一个笔记本,随时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可是现代化教育制度到底是什么,我国的现代化教育制度的现状是什么,中外的现代化教育制度的区别在哪些方面,我国可以在哪些方面做些改进,我们又能做些什么呢?我们小组将对以上几点进行浅薄的讲述。 什么是教育? 20 世纪印度著名哲学家吉杜?克里希那穆提在《一生的学习》中讨论了教育问题。克里希那穆提站在哲学审问的高度对现代教育进行了很多发人深省的拷问,其对教育问题的严密论述字字句句皆直击现代教育问题的核心要害,给我们展现了现代教育的诸多深刻的内在危机,为我们进一步探索与深究现代教育的改革之路建设性地指明了方向。 克里希那穆提认为,“传统的教育,使独立思考变得极端困难。附和随从导致了平庸”;并且“教育不但没有唤醒个人的智慧,反而鼓励个人去沿袭某种模式,因而阻碍了个人”的发展;与此同时,“现在的教育将我们塑造成一个个毫无思虑的人,对于我们天赋的发掘,现代教育甚少助益”;更为“不幸的是,现行的教育制度正促使我们变得卑屈,变得机械化,变得毫不思考,虽然教育唤醒了我们的智力,然而,它使我们的内心残缺不全、矛盾、没有创造力”,因此,这种教育并不能帮助我们冲破这些限制而成为一个完整的人”;由于“现在的教育所关心的是外在的效率,它完全忽视——或有意歪曲——人的内心;它只发展人的某一部分,而让其他部分自生自灭”;故而“今日的教育已全盘的失败,因为它过分强调了技术,由于这种技术的过分强调,我们便毁灭了人”,从而造就出了畸形的人,危害人自身的整全性并威胁着社会的和谐性——“孩子的身心一开始便被分裂了,其结果是在个人和社会中造成祸害”。 正是基于其对现代教育诸多弊端的强烈不满之上的这些犀利的批判,克里希那穆提高屋建瓴地指出,“我们之所以缺乏创造力,是因为我们整个社会与道德的文化以及我们的教育方法,均是以智力的发展为基础”;“教育,并非只是用来训练心智。训练提升了效率,然而却无法造就一个圆满的个人。一个只接受训练的心智,只是过去的延续,这样的心智永远无法发现新的事物”;所以,“教育并非只是获取知识,聚集事实,将之编集汇合”,因为“教育的功用在于培养完整的人”;从某种层面上来讲,教育是唤醒人的智慧的一项自觉的哲学实践活动;“教育的目的,并非制造学者、专家、寻找工作的人,而是培养完整的男男女女”,即我们的“教育的最大任务在于产生一个完整的人”——“我们需要的不是理想家或有着机械化心智的人,而是有智慧且自由完整的人”;“正确的教育,意指自由与智慧的培育”;不仅如此,而且正确的教育也极为关心个人的自由;并且在终极意义上,“真正的教育,乃是帮助个人,使其成熟、自由,绽放于爱和善良之中”。

著作权侵权间接责任的认定

著作权侵权间接责任认定 ——以网络链接提供方为例 【摘要】网络连接已经成为了快速传播各种信息、视频、音乐等的普遍手段,而作为网络链接提供方经常在有意无意中会触碰到著作权 人的权益,从而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间接责任方。在很多情况下,虽然网 络链接提供方没有亲自实施复制、发行、改编等直接侵权行为,但是由 于他们与直接侵权行为或者直接侵权人有着一定的关系,因此也应当承 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如何去认定此种行为是否真的触犯了著作权人 的合法权益是这篇论文讨论的焦点。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间接责任认定原则 1 绪论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链接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范围越来越广,速度越来越快,方式越来越多,因此,著作权的保护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著作权权利人希望连接能够快速传播并获利,互联网具有在传播范围和速度方面无与伦比的优越性;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中存在着不计其数、不计后果的对版权连接的免费分享和下载。网络服务提供方是网络信息传播的枢纽基站,他们通过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或是提供网络内容服务,或是提供查询、搜索、储存空间等中介平台服务,在网络传输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网络服务提供方通过发布信息等侵犯著作权行为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无可厚非。但现实中,越来越多的网络著作权侵权中,因直接侵权人身份隐蔽、难以寻找,因此网络链接提供方作为他人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替罪羊而成为了被告。虽然网络链接提供方没有亲自实施复制、发行、改编等直接侵权行为,但是由于他们与直接侵权行为或者直接侵权人的关系,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1]即著作权法理论中的“间接责任”。 [1]刘家瑞.论中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的建立——兼论网络服务商责任制度的完善.电子知识产权 2004(11)

论文_浅谈中国教育

浅谈中国教育 【摘要】教育的发展能对一个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作用。教育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巩固经济基础;教育可以成为社会政治斗争的手段,影响民主法制建设;教育能够保存、传递以至创造人类文化。教育的基本特点是造就人,教育的社会功能也需要通过培养出一定的人来实现。可以这样说,教育是一个国家的魂,没有教育,一个国家不可能发展。 【关键词】中国教育水平教育弊端教育制度 一、中国教育水平 纵观中国历史,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孔子授学,都可以看出那时的思想很开放,教育水平是很高的。到秦汉时期,思想逐步统一,涌出了像杨雄﹑司马相如这些文学家。可是到了隋唐,影响中国千年甚至包括现在的科举制度形成了,为了扩大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的要求,加强中央集权,朝廷制定了这一种选拔人才,选拔官吏的教育制度。这时的教育水平可想而知,只考四书五经,谁背得多,谁会写,谁就做官。虽然在唐朝开办了排在中国四大书院之首的石鼓书院,但仍不能说明教育水平具有很高的水平,还好的是隋唐思想开放,国家繁盛,教育水平相应不差。值得一提的就是明清教育,明朝时科举制度达到鼎盛,全国非常重视教育,八股文的实施让教育产生了一个很大的弊端,以至于影响清代的教育,清代后期统治者对科场舞弊的处分虽然特别严厉,但由于科举制本身的弊病,舞弊越演越烈,科举制终于消亡。加上国家腐败,分裂,教育每况愈下。注:导致了中国古代教育水平不高的根本原因是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的建立。这样虽然造就了一批能人能士,但严重缺乏素质人才。 要说中国现在的教育水平,真的要感谢改革开放,让中国的教育得到一次解放。但由于社会性质和发展的时间限制,起点低,发展速度慢,水平仍不高,据报道,我国没有一所大学入围全球大学20强,就连最好,最开放的香港大学,也排在26位,大陆最好的北京大学,排名第50名。这就充分说明的中国教育水平还仍需发展。为什么会这样呢?那就是接下来所说的弊端在影响着。 二、中国教育弊端 我认为这是一个很严重很核心的问题,影响中国教育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我们现在就从最底层的教育现象开始。先说小学,当孩子们都在愉快的度过童年

多因一果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分担

多因一果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分担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发布者:包头律师发布时间:阅读:583次 金继典诉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关键词:责任竞合过错推定间接结合管理义务追偿权 【裁判要点】 1.高速集团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其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使,因路面障碍物间接造成交通事故,高速集团公司未能及时清理障碍物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二种责任要件,请求人可以选择诉讼; 2.车辆驾驶员违章驾驶与高速集团公司没有及时清理障碍物间接结合造成交通事故,高速集团公司虽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文件进行了例行巡查,但没有尽到及时清理障碍物保证道路畅通安全的法定义务,以不作为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2010)薛民初字第1525号(2012年8月30日) 二审:曲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枣民=商终字第

10号(2013年4月15日) 【基本案情】 原告金继典诉称:2010年7月8日11时40分许,原告的驾驶员伍三周驾驶鲁RHJ178号小型普通客车(附载乘车人刘胜兵、李士奎)沿京台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轧在公路中间的一铁块上翻车,造成鲁RHJ178 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刘胜兵、李士奎当场死亡,伍三周受伤,车辆损坏,道路交通设施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先行支付死者刘胜兵、李士奎家属赔偿款共计80万元。二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其有义务及责任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因二被告疏于巡查,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及责任,没有及时清除高速公路上的铁块障碍物,直接导致了该起事故的发生,造成刘胜兵、李士奎死亡和车辆损坏、道路交通设施损毁的严重后果。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金继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万元(80万元的90%);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共同辩称:第一,对于原告金继典的身份,答辩人没有异议,但是,金继典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答辩人持有异议;第二,伍三周是原告雇佣的劳务人员,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第三,从案件的实体上讲,原告自称已经先行赔偿,

中国的教育制度

中国的教育制度 导读:本文是关于中国的教育制度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中国的教育制度】 一、中国教育最重视智育,中国的学生负担最重,中国的老师工作最累,中国的家长最爱孩子,然而中国至今还没有培养出自己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13亿人创造的财富只相当于美国2、5亿人创造财富的13%;一向被列于首位的德育实际上比较薄弱,青少年犯罪案件一度占到了刑事犯罪案件的70%以上;与德育、智育并列的体育薄弱,中国青少年在体质上弱于发达国家青少年,近视率居世界第一位;美育和劳动教育更不受重视;农村教育、职业教育、家庭教育等薄弱,严重制约着我国民族素质的整体全面提高和各方面人才的大量涌现。 二、当前中国教育的现实是什么?应该说,虽然经过了十几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教育目前仍然比较落后,一些长期困扰教育发展的弊端仍然比较突出,这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到本世纪中期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要求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 三、中国教育的问题出在哪?问题在于违背教育的客观规律性,偏离了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要实现大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全面进步的客观要求,就必须根除积弊,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 四、教育改革是涉及教育各方面各环节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改革,

但成败的关键,在于以高考制度为首的制度的彻底变革,如果抓不住这个关键,则改革必然不能成功。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彻底地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劳动者、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教育的各方面和各环节,都应当按照国家教育方针的要求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重建,这是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方向。 五、教育是关系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的大事,和我们每个人都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作为国家的主人和民族的一分子,曾经或现在的受教育者或教育者,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关注教育改革,参与教育改革,推动教育改革,促进我国教育改革的成功实现。 六、问题在于认识,更在于行动。让我们行动起来、团结起来,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到这场教育改革的伟大实践中来,谱写出新世纪中国教育改革事业的壮丽篇章!行动起来,团结起来,让我们动手创造这段历史吧! 【篇二:中国的教育制度与外国的区别】 中外教育对比对于中外教育的看法是各有不同。 中国学生在国外的大学里成绩好、会学习,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成绩好并不等于能力强,尤其是应付社会的能力。许多亚裔学生从名校毕业以后,却很难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这或多或少也说明了一点问题。 海外学校不喜欢只取得高分数,却没有什么社会经验的人,他们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侵犯的对象应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即首先是中国专利,而不是美国,日本或其他国家的专利,因为专利是有地域性的,依据某国或某地区的法律获得的专利权,只能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并受到保护。其次,专利是有有效期的,在我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10年,只有在保护期内专利权人才有独占权,如果过了有效期,则该发明创造就进入了共有领域,任何人都可实施,也就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了。另外,如果专利因为其他原因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被视为自使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但应该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包括: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五点即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如侵害人明知某产品为专利产品,却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产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如发明创造人不知自己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相同,而使用或转让该发明创造的行为。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承担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原则,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间接侵权行为和直接侵权行为

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怎么区分呢?想必你也有这个疑惑,看完本文你就懂了! 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是指侵权人自己直接制造、使用或者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或者制造、销售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等。 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是指侵权人向他人提供属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为实施专利发明创造,向他人提供了必要手段,从而促成他人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发生。 例如,制造并且向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能够直接安装在某个专利设备上的必要部件,或者向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一种能用来实施某项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的行为,都属于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虽说间接侵权行为人制造部件和提供设备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来瓶補盖-项专輸的全部必要特征,似乎并没有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但是由于其提供的部件或者设备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制造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也正是由于这些间接侵权行为人提供的部件或者设备,才使有关单位或个人能够得以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从而促成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发生。 我国专利法对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因此,间接侵权问题通常需要法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予以把握。

专利法实施以来,间接侵权行为判定的案件并不是很多,但是这些已经判定的案例告诉我们,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对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的损害是确定的,如果不加以制止,必然会削弱专利权的保护效力,势必影响到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所以应考虑对有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的人,视其情节轻重程度,责令其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这在中国的审判实践中已经明确地得到肯定。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间接侵权行为和直接侵权行为,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973198011.html,/ 哦!

云计算时代的间接侵权困境和出路

云计算时代的间接侵权困境和出路 作者姓名:宋献涛王田刘媛媛 作者单位: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以美国最高法院今年6月判决的Akamai案为视角,探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专利间接侵权问题。本文认为,此问题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但须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慎重处理利益平衡、适当考虑撰写质量,不能打破专利法及司法解释构筑的完整救济体系,尤其是,不能架空专利侵权构成要件和全面覆盖原则,也不能伤及不构成侵权的行为和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关键词:间接侵权、直接侵权、全面覆盖原则、系统级权利要求 一、引言 英文中将专利侵权称为“infringement”,其中“in”表示“进入”,而“fringe”表示“边界”,故“infringement”即为“进入边界”之意。专利侵权判定首先要根据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明确其边界在哪里,然后判断被控侵权方案是否进入其边界:如果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全部再现于被控侵权方案中,则被控侵权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否则不落入,自然更谈不上侵权。国外称之为全面覆盖原则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司法解释第7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专利侵权有多种分类标准,根据被告数量分为由单个被告实施的单独侵权行为和由数个被告分工协作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美国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之分:前者是指被告的行为满足全面覆盖原则,直接侵害了专利权;后者是指被告本身的行为没有完整地实施侵权,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但其是整体侵权行为的一部分,与其他人的行为相加后满足全面覆盖原则。 对于产品专利或产品制造方法专利而言,总有一方会出现在制造的最后环节而完整地再现专利,由此构成直接侵权。但在互联网领域,尤其是在分布式技术和云计算的时代,通信方法、信息处理方法等专利的实施通常需要多方参与,但每一方都不再现整个发明,因此,任何一方都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多方行为的总和却又似 1All elements rule

从中国传统文化浅谈古今教育制度

从中国传统文化浅谈古今教育制度 中国是世界上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之一,有着5000年的历史。一个产生的如此早的国家一直兴盛至今,一定有什么重要的因素在扶持着她,这就是我们如今所说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而文化对人的直接作用则体现在对人的教育上。教育者社会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进步。 中国最早的教育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是当时最为着名的教育家,由此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核心,中国传统教育更是以儒家文化为主体,从教育价值观到教育内容和方法,无不渗透着儒家的精神。中国历来重视教育,视教育为民族生存、国家安定的命脉。因此中国很早就把教育纳入为国家的事业。 《大学》中说:“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格物而后知至,知至然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以修身为本。”教育就在于格物致知,修身养心,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把个人的学习同国家兴亡的命运联在一起,这是中国教育的传统。虽然当时是对统治者所言的,但历代知识分子都把它作为教育的最终目的。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中国传统的学术思想、艺术创作、科技发明无不对中国教育产生过重大影响;而且中国文化也不限于儒家,还应包括道家、佛教,乃至其他各派思想。中国传统道德教育注重自身修养与提高,特别强调自律,自我修养。孔子曰:“为仁由己”,又曰:“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讲的都是自我修养,而且认为自我修养是人一生的事,必须持之以恒,坚持不懈。中国传统道德虽然是封建社会的产物,许多内容渗透了封建思想,但是其中有许多精华,是处理人际关系的,人类共有的品质,具有普遍的人性。所以,中国传统道德的精华被世界誉为中华美德。 此外,因材施教作为传统教育的原则,一直被人们所重视。最早实施因材施教的是孔子他对自己的学生很了解,能够说出学生的性格特点和智力水平,并且针对不同的特点,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育,把学生培养成各种不同的人才历代进步教育家都重视对不同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因材施教主要解决教学中统一要求与个别差异的矛盾,教学中不能没有统一的要求,但也应该从每个学

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基本原理

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基本原理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著作权法中网络间接侵权问题探究 【导论第一章】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基本原理 【第二章】间接侵权与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的关系 【第三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章】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域外司法比较分析 【第五章】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导论 本论文以2014 年发生“快播案”为例,案情介绍是在“快播”播放器搜索框内输入关键词“我愿意I do”,即可将用户需要的内容导向第三方搜索网站去搜索相关内容,并链接至视频播放网站,点击播放这部影片。 快播公司有意而为的搜索行为使得侵权作品短时间内在网络扩散,用户只要在快播播放器上输入相关电影名称就可能观看到侵权作品。虽然快播公司的行为是在直接侵权行为终了后实施的,然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打破了着作权人和网络技术的和谐共存关系。电影作品在未经着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被置于网络平台,而快播公司在明知这一情况的条件下,利用这一情况,试图以他人的过错来规避自身的行为,应与搜索网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解释》除了在第 3 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着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着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之外,并没有专门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这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显然是不足。 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含义、分类,进而描述网络服务提供商卷入着作权侵权纠纷的原因,归纳间接侵权的特征和类型,为后文论述提供合理基础。第二部分着重于在概念和理论层面探索间接侵权和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为后文作出理论上的铺垫。第三部分以适用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为视角,论述我国着作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上的现状和缺陷,以达到进一步强化间接侵权制度的确立。第四部分围绕域外司法借鉴论述了美国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原则和欧洲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原则,比较中美、中欧在版权间接侵权责任认定上的差距与不足,为后文提出的立法建议提供切实有效的借鉴。第五部分针对以上整理分析的有关理论知识,在结合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包涵明确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网络主体,责任性质和责任承担的方式,以及明确网络环境下私力救济的范围与限制。

浅论中国间接侵权制度的设置

间接侵权制度论文:浅论中国间接侵权制度的设置 摘要间接侵权制度可以作为一种学术理论出现,便于解释现有的新问题,但是作为扎根于美国的特殊法律制度,及我国国情的差异,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在实践中,共同侵权制度可以较好地囊括间接侵权的相关内容,应当在现有基础上,从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出发,秉承合理原则,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为导向,吸取对专利的间接侵权制度中有益部分对共同侵权制度进行优化或者制定相应司法解释来实行特殊处理。然而,我国现阶段在知识产权制度下专门设立间接侵权制度还不成熟,而应坚持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从社会利益出发,妥善解决相关的诉讼问题。 关键词间接侵权制度中国国情知识产权 我国现行《专利法》没有单独规定对专利的间接侵权问题,但司法实践从1993年至今已成功审理了多起涉及对专利的间接侵权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通过的《侵犯专利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专门规定了对专利的间接侵权。今天,随着时代的进步,对法律修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亦开始对我国是否有必要规定对专利的间接侵权以及如何规定展开深入研究。然而,研究多集中在对发达国家成熟立法经验和立法案例的介绍上面,而对我国侵犯专利权立法的基本框架和侵犯专利权

法律适用现状的考察不够。“当技术带来新的问题时,容易导致一种违背体系化的做法:动辄揭竿而起、另立山头、炮制概念,完全割断与旧的体系的联系。有时候,新理论完全可以在旧理论的框架内得到解决,所谓的理论危机是虚假的危机,所谓的理论革命也是盲目的革命,反倒加剧了知识产权法的非体系化。……不是否认理论革新,而是主张体系化思维之下的理论革新,首先分辨是否面临真正的理论危机,即使真正的危机来临,新说的创立也必须利用原有的体系资源。抛弃体系化思维的无根无本的新说,实际上是一种逃避。”豍面对中国知识产权学学界对“间接侵权制度”设立的狂热,我们应当保持冷静,“间接侵权制度植根于美国专利法与侵权法分立的土壤之中”,它是否能够融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中,还需要经过长时期的论证与研究,就现有情况来看,在知识产权制度下设立间接侵权制度还为时尚早。 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之缺陷 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曾经强调:“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郭禾教授也曾经指出“民法学是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然而国内很多学者却罔顾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联系,在知识产权研究往往与民法分道扬镳,尤其在知识产权侵权制度的研究上脱离传统民法理论,盲目照搬西方国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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