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_林超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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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_林超融

第11卷 第1期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Vol.11 No.1 2009年1月 Journal of Zhangzhou Technical Institute Jan. 2009

间接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

林超融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福建漳州 363000)

摘要:间接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并未直接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而是为该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或者造成了直接侵权行为的扩大或者有教唆的行为,行为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了侵权行为从而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间接侵权行为是直接侵权行为的继续或实现条件。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应当类型化,脱离共同侵权制度,间接侵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间接侵权实行过错和过错推定相结合的双重归责原则,在间接侵权的责任承担上,依照间接侵权与和其相对的直接侵权的关系,分类处理。

关键词:间接侵权;归责原则;责任形式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1417(2008)03-0055-05

传统的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的义务,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它要求侵权行为人直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为此承担的民法上的法律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权益人的利益,而是间接的通过对第三人的教唆、帮助等行为,使第三人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这就是间接侵权行为,而此类侵权行为中第三人往往是不特定的,为一比较散乱的群体,当我们通过法律对此类行为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时,往往发觉,这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要么无法找到侵权行为人,要么即使找到的也只能部分侵权行为人,难以对受害者给予比较周全的保护、补偿。为此笔者试着就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面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一、间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和、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归责原则是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但是,间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我国相关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探讨不多。笔者认为既然间接侵权行为其客体为知识产权,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间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可以参考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来确定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和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便客观上造成了损害,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也是如此。《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民事立法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是侵权法历史发展的一大进步,它对于确定侵权责任,提高社会的道德风尚,预防损害的发生,保护自由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确立人们正确的行为准则,协调利益冲突。

一般认为,侵害知识产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在侵犯知识产权领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着其国内法与国际法依据。《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机构应有权命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足够的损害赔偿,来补偿由侵权者侵犯其知识产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且侵权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从事

收稿日期:2008-12-25

作者简介:林超融(1956-),男,成人教育学院院长,讲师

56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年侵权活动。”上述规定表明,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其适用条件是侵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换言之,过错责任原则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是,单纯的采用过错责任也有其弊端,即坚持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受害担负有很重的举证责任,只有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受害人方能得到损害赔偿。在间接侵权案件当中,有些时候,当事人双方的地位能力等等各方面是极度不平衡的,而且有相当多的证据也掌握在侵权行为人的手中,受害方很难证明侵权人的过错,此时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便很难得到保障。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形式,它是指在在一些特殊的场合,如果原告能证明他受到的损害是被告所造成的,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此时应当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实际上过错责任的发展,因为过错推定以确定过错为目的,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一样,均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之所以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在于:由于社会、文化、科技的进步而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当中,许多案件中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过错推定原则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在有些情况下,加害人更加了解损害的原因和过程,因此在事关过错的举证问题上有一定的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加重了加害人的举证责任,使受害人处于比较有利的诉讼地位上,更能体现对于受害人的保护。

正如前文所述,单纯的采用过错责任有其弊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能够纠正过错责任原则对权利人举证要求过苛而对知识财产侵权人失之过宽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权利人保护比较充分而对知识产品使用人失之过严这两者的偏差。当侵权损害结果发生时,法律责令知识产品使用人举出自己“无过错”的证明,从而免除作为原告的权利人的举证困难;同时,也使得作为被告的知识产品使用人有抗辩的机会,不至于无辜受罚,动辄受咎。

3.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应当对其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法律确认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是规定其过错不用证明,二是规定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构成,无须主观过错这个要件。

有学者主张:知识产权(特别是其中无需行政登记即可依法产生的版权)由于其无形并具有地域性、受法定时间限制等特点,所以.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范围被他人无意及无过失闯入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得多、普遍得多。这就是说.无过错而使他人知识产权受损失,在某些情况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上,有必要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

也有学者主张: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不是制裁“反社会性”之行为[,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本质上应当为“反社会性”,不能归类于社会之必要活动。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意在制裁不法行为人,而并非是“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上,不应当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

间接侵权的应采取何种归责原则呢?学术界就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采用二元归责原则,有代表性观点的主要是两种:一、主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二、主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原则。笔者认为对于间接侵权,主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原则。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其一,从立法的预防目标上强调间接侵权的主观过错,使得行为人只有在“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时才承担责任,这对明知故犯的人是一种惩罚;其二,从维护社会安定的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上讲,如果不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将间接侵权扩展到无过错的领域,将会危及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因为要求民事主体(即潜在的间接侵权人)同未来的“直接侵权人”交易时去审查对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和利用交易标的行为是否违法是种沉重的负担,也是不现实的;其三,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原则,一旦损害发生,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可以使知识产权所有人免除举证而处于有利地位,有助于制裁那些无主观上过错但缺乏抗辩事由的侵权行为人。因此,间接侵权责任中必须强调侵权人的主观过错。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是不同,是由间接侵权的法律性质决定的。我们知道,间接侵权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知识产权,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则很难认定间接侵权行为和直接侵权具有某种关系。如果缺少主观过错这一条件,将不可能认定是由侵权人造成了权利人损失这一事实,也就谈不上“侵权”了。

二、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类型

第1期林超融:间接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 57 间接侵权责任承担类型是指间接侵权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之间,就他们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如何分配,承担的问题。传统的观点把间接侵权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自然适用共同连带责任。但是正如前文所述间接侵权行为虽然表面上看似共同侵权行为,有许多相似点,但是也有许多不同点。因此笼统的在间接侵权责任承担上套用共同侵权理论是不适宜的,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加以详细分析,区别对待。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既然间接侵权行为在产生的初期是通过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来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利益的,那么难免与共同侵权行为在责任承担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可以值得我们借鉴。因此要处理好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必须解决如下两个理论前提:前提一、间接侵权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两者在内部关系与共同侵权人内部的关系,若内部关系不同,应当采用何种责任承担方式;前提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及其价值,若可以采用连带责任,间接侵权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两者之间究竟是一般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连带责任。

前提一:间接侵权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两者在内部关系与共同侵权人内部的关系的比较。

共同侵权行为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过错,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有共同的过错,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且侵权结果具有单一性,即共同之加害行为所生之损害结果为一个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整体。即要么都成立侵权行为,要么都不成立侵权行为。而间接侵权行为,在有些时候则不存在共同的过错的情况,有些时候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但也可以成立间接侵权行为。另外在有些情况下,间接侵权的成立也可以不以直接侵权为前提条件,也即其在侵权结果不具有单一性。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间接侵权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两者在内部关系与共同侵权人内部的关系的比较上,存在相识性,也存在些潜在的不同。对此我们可以依照它的特点分成三种情况:情况一、侵权结果不具有单一性,即间接侵权成立直接侵权不成立;情况二、侵权结果具有单一性,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成都成立,但间接侵权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两者在内部关系不存在共同的过错;情况三、侵权结果具有单一性,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成都成立,同时间接侵权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两者在内部关系存在共同的过错。针对三种情况,我们逐一分析。

前提二:补充连带责任与一般连带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一般连带责任,为连带之债,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个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负有相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补充连带责任,是在债务的履行存在有先后履行顺序,当第一顺序的履行人不能或无力履行时,应当由第二顺序的履行人承担责任。侵权补充连带责任的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完全履行时,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因债权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的债的关系。

补充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联系:(1)是行为人均为多数;(2)是给付的内容相同;(3)是各行为人均负全部赔偿的责任;(4)是因一行为人的给付而使全体责任归于消灭。

侵权补充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的区别:

首先,产生的原因不同。侵权连带责任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其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基于一个侵权行为,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而侵权补充责任的产生必须具有损害后果的不同发生原因,即数个行为人与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原因是不同的法律事实,并不是一个行为,而是几个行为,他们之间的责任关系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补充责任来源于大陆法系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学说。

其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同。侵权连带责任的产生,共同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过错,各行为人在主观上互相关联,或者有共同故意,或者有共同过失,共同过错将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连接在一起,成为了一个行为。而侵权补充责任的数个行为人则没有共同过错,行为人各自具有单一的主观状态,没有任何意思上的联系,责任相同纯属于相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巧合,使责任竞合在一起。两个过错是各个独立的主观过错,不是共同过错,产生的责任也不是连带责任,而是补充责任。只有具有共同过错的行为人才能成为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加害人具有主观上的联系,有共同过错的,不能成为补充责任的行为人。损害结果的发生纯属偶然,各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责任消灭,但这只不过维护公平及不使受害人因其他人承担责任而额外获益才作出这样的规定,并非不同的行为人之间具有实质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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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行为人尽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加害人之间有当然的潜在的内部责任份额关系,依据这种关系,共同加害人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承担补充责任的一方侵权行为人究竟要承担多少责任,没有份额的限制,而是根据承担直接责任的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状况决定。当然,承担补充责任的侵权人承担了责任之后,对受害人享有求偿权,但是它不是基于自己的“责任份额”求偿,而是就全部责任都有权向直接责任人求偿。

针对三种情况,我们逐一分析。

情况一:侵权结果不具有单一性,即间接侵权成立直接侵权不成立。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既然不存在其他的侵权行为人,也就无须讨论什么间接侵权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其侵权责任自然由间接侵权人单独承担。

情况二:侵权结果具有单一性,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成都成立,但间接侵权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两者在内部关系不存在共同的过错。在此情况下,不适宜采用一般共同侵权责任,即连带责任。在很大称度上,这种情况似乎更接近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或不真正连带之债。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行为人事先并无过错联系,而致同一受害人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要件包括:须有两个以上侵权行为人存在;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识联络;数个行为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各行为人对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各行为人在共同损害结果无法区分分割的情况下,按照各自所实施的原因力承担责任;对于无法区分原因力的,应按照公平原则去人行为人的责任份额;对无过错的共同致害人,不实行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情况采用不真正连带之债似乎更加妥当。因为在不真正连带之债的情况下,债务人承担的是补充连带责任。更能确保债权人(即被侵权人)的利益,同时对于债务人(侵权行为人)却并无多大不利,因为各债务人均仅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并为因负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加重自己的债务负担。

情况三:侵权结果具有单一性,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成都成立,同时间接侵权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两者在内部关系存在共同的过错。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可以参照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承担适用连带责任。

三、间接侵权的责任方式探析

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指间接侵权的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对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侵害时依法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因为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因此,对于侵权行为人,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主要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民事责任。由于间接侵权人对知识产权权人的侵权程度远比直接侵权要轻,同时也具有更多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对于间接侵权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排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没有专门规定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此只能借鉴外国相关经验和我国审判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设置间接侵权制度除了有补偿权利人损失的功能外,同样注重其预防功能。现实中,当事人除了直接的经济上的动因外,可能还会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向直接侵权人提供侵权条件。因此,在间接侵权人并未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场合,亦不能免除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间接侵权的责任形态在借鉴外国相关经验和我国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在将来的立法中建议采纳如下几点意见:

1.间接侵权的责任方式,应当限定在民事范围(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内排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间接侵权的责任形态可参照专利权法及著作权法中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不需要另立特别的责任形态;

3.间接侵权的民事责任不采用惩罚性赔偿,避免了过分苛严的责任时才能作为有效的、有意义的和公正的赔偿体系运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知识产权保护也因此显得格外重要,但是,知识产权因其自身无形性的特点,使其显得更加容易成为侵权的对象。为了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与国际制度接轨,应当及时的建立间接侵权制度。尽快将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类型化,在处理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共同侵权关系上,不应把直接侵权的存在作为判定间接侵权存在的前提,同时脱离共同侵权制度,间接侵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间接侵权实行过错和过错推定相结合的双重归责原则,在间接侵权的责任承担上,依照间接侵权与和其相对的直接侵权的关系,分类处理。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第1期林超融:间接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 59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3]吴汉东.知识产权保护论[J].法学研究,2000,(1):68-79.

[4]陈昌编.国际知识产权贸易[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4.

[5]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6]郑成思.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J].中国法学,1998,(1):1-9.

[7]王泽鉴.民法学说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8]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9]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10]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11]张广新.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2]杨立新.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J].法律适用,2003,(6):16-20.

[13]张广新.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4]马强.试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M]//判解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15]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1997.

(责任编辑:马圳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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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特定的受害者还有权对其所遭受的损害要求赔偿。这就是刑法和侵权法的自然起源。人虽然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的自由。保存生命是人的天然权利。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1]从洛克的观点来看,不仅可以从保存自身的权利,推演出不得侵害他人生命的义务,而且可以推断他同意在对自己不构成危险时,采取积极的行为保护他人生命。 新自由主义观点中也体现了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理论支持,在观念上由强调纯粹个体的个人转为强调社会性的个人,在对待国家的观念上,从强调“警察国家”转变为“福利国家”,主张国家应全面承担社会责任,广泛干预社会生活。其消极自由观形成了三个命题:其一,自由就是不受他人的干预;其二,限制自由是因为存在着与自由的价值同等或比自由的价值更高的价值;其三,必须保留一种任何权威以任何借口都不能侵犯的最小限度的自由。[2]根据消极自由的命题,在保护最小限度的个人自由的原则下,并没有否定积极的作为义务,而是肯定了“存在着与自由的价值同等或比自由的价值更高的价值时”可以限制自由。 (二)社会契约理论与保护他人的作为义务 自由主义理论者坚持的社会契约论也为不作为侵权提供了理论支持。其认为,通过缔结社会契约,形成“互为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市民社会。[3]通过这种契约,每个人都将其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让渡给社会,而社会即承担保护其所有成员的义务。构成社会的每个人都获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 一.相关概念: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2.规范竞合: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使该数个规范都得到适用的法律现象。 3,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行为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 4.特殊侵权行为: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特别法的规定而应付民事责任。 5.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6.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如何救济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7.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8.过错推定原则: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9.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0.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11.抗辩事由:是指行为人针对受害人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其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对抗性;客观性 12.责任形态: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重,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即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民事行为类型的要求,民事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 13.直接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4替代责任: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或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侵权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5单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16双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承担责任。主要表现为过失相抵。 17过失相抵: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18补充责任:有数人须承担责任,但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在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由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并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的责任形态。 19责任竞合: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 20一般侵权行为:是最基本的侵权行为形态,是指法律无特殊规定、适用一般侵权规则的行为。 21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 2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23.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时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析——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中的适用

内容提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判断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近来国内发生的几起案例对相关法条做出了不同的解读,对这些案例进行了梳理并提出若干判断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其中非常典型的改变之一就是购物方式的革新。在我国,淘宝、拍拍、京东等一系列购物平台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全新的购物模式。这种新的购物模式为相关公司带来了巨大经济利益,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便利。然而,这些电子商务平台同时也为销售假冒、侵权产品提供了简易畅通的途径,淘宝等平台一度被外界描述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电子商务虽然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然而关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却不甚清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为互联网侵权责任的判断提供了若干标准。 该法第36条根据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和还是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对侵权责任进行了划分。其中第2款和第3款是对他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定,有学者将其总结为两项规则,其一,提示规则或者“通知与删除”规则,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投诉后采取及时和必要的措施,就能避免承担责任。其二,知道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两项规则虽为判断网络侵权责任提供了原则性指导,但短短一条三款的规则显然不足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网络侵权责任。何为知道?何为及时?何为必要措施?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做个案解读。目前,网络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已经引发了一系列诉讼,而法院在解释相关法律条文时也出现了不同倾向,因此有必要对该法第36条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用加以探讨。 毫无疑义,电子商务平台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京东商城要为自己销售的侵权产品承担责任,这与传统领域商家售假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二致,

侵权法习题

《侵权法》习题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一、名词解释 1紧急避险 2特殊侵权行为 3严格责任原则 4共同危险行为(考研)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 A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B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C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D为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为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 2被告郭某雇用一名外地人为其帮工粉刷房屋。一天,该工人在脚手架上工作时不慎失手,瓦刀掉在行人赵某头上致其受伤。事发后该工人逃走,身份和地址不明。于是赵某诉至法院。请问郭某是否有责任承担损失?() A郭某应当承担损失 B郭某无须为工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C行为人下落不明,应当由赵某自己承担损失 D以上说法均不对 3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 A严格责任原则 B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无过错责任4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平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 B公平责任适用于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 C公平责任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D公平责任下,双方平均承担损失 5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蜇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6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司考)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7某单位在招工表中载有“生死由命,事主概不负责”的规定。郭某填了该招工表上的“同意”项。后来郭某在工作时被机器压断了手指,郭某请求单位支付医疗费。单位拿出招工表,拒绝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郭某已经填了招工表表示同意,属于免责事由中的“受害人同意”,单位不用支付费用 B郭某已经填了招工表表示同意,属于免责条款,单位不用支付费用 C该免责条款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即使郭某同意也是无效的 D以上说法均不对

民法 不作为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民法不作为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南昌大学 不作为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学科:民法 专业:法律硕士 姓名:邓可 学号: 二〇一五年十月

第1章不作为侵权责任概述 不作为侵权责任是由于作为义务人未履行作为义务而引起的责任,它是作为“不作为无责任”原则的例外发展起来的。本章将就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概念、发展及理论基础等方面展开论述分析。 1.1 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概念 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民事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侵权行为和不作为侵权行为。“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上,一个被广泛接受,甚至已经被成文法所规定的法制观念是人们因自己的不当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要么是作为责任,要么是不作为责任。”不作为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对他人负有的某种作为义务,即没有实施或者没有正确实施作为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而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之一。只有在存有作为义务的情形下,才有可能成立不作为侵权责任。对作为义务的违反不仅是不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同时对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认定、责任的承担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也因此具有了与积极侵权所不同的特点。作为与不作为具有等价性,也即在否定的价值层面上是相同的,都是对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的违反。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另一核心要素是“不作为”。虽然在外观上通常表现为身体上的“静”,但不作为在法律上仍具有行为性。不作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未排除威胁到受害人的危险。同时,不作为侵权的不作为仅仅是相对于应为的行为而言,即应为而不为。 1.2 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发展 通常而言,人们就其所从事的积极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不对他们没有从事或没有加以阻止的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在王泽鉴先生假设的情境中,“甲、乙两人在乌来娃娃谷烤肉,见路人丙掉入深谷,稍加援手即可脱险,坐视不理,并拿相机拍照留念,”甲乙两人的行为虽可受道德的谴责,

郑大远程侵权行为法学部分答案

《侵权行为法学》第16章在线测试 A B C D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何时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A B C D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几个月总额计算 A B C D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费的赔偿计算至多少周岁 A B C D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多少年计算 A B C D

2、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赔偿范围包括? A、人身损害赔偿的常规赔偿 B、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 C、致人死亡的赔偿 D、扶养来源的损害赔偿 E、抚慰金赔偿 3、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是? A、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 B、丧葬费 C、被扶养人生活费 D、死亡赔偿金 E、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 4、人身损害所致残废,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所应赔偿的范围包括? A、常规赔偿的项目 B、残疾赔偿金 C、残疾辅助器具费 D、被扶养人生活费 E、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5、定期金赔偿方式适用于下列哪些赔偿项目? A、死亡赔偿金 B、残疾赔偿金 C、被扶养人生活费 D、残疾辅助器具费 E、医疗费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正确错误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 正确错误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正确错误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正确错误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正确错误 A B C D 、对于间接损失 A B C D 、关于间接损失赔偿的适用范围 A B C D 、关于直接损失中原物价值的计算 A B C D

侵权行为法练习题

侵权行为法练习题 一、不定向选择题(其中包含单选和多选题): 1.下列抗辩事由中,哪些抗辩事由既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又可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ABCD ) A不可抗力B 受害人过错C 第三人过错D 紧急避险 2、司机为避开横穿马路的小孩,紧急刹车,使车内人受伤,该行为是(BC ) A无因管理行为B 紧急避险行为C 执行职务的行为D 违约行为 3、李某有一机器,为了避免邻人借用,将主轴上的固定键卸下,逢人来借用时就称机器坏了。一日李的好友王某来借,碍于情面,李只好借他,但忘将固定键装上;王在使用时,配件飞出,将王之子打伤。对于王某父子所受到的损害,李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D ) A.李某不承担责任,因为这属于不可抗力 B.李某应当给王某及其子以适当的补偿,因为这属于受害人也有过错 C.李某应当与王分担责任,因为属意外事件,按公平原则处理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明知借用物有瑕疵而不加说明,存在过错 4、、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含义表明( A )。 A.加害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B.不论原、被告是否有过错,都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C.加害人为减免责任的抗辩时,不得以受害人有过错为抗辩事由 D.加害人只要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即可减轻责任 5、甲、乙各自赶一头牛,同乘一条船过河,当时天下着大雨,船被洪水冲下来的石头打斜,危及到人、船的安全,甲急中生智,将自己的牛推至河中,接着又将乙的牛推至河中, 这样,甲、乙才安全渡河,但牛被大水冲走。乙到了对岸,提出甲只能将自己的牛推下河,不应该将他人的牛也推下河,因此要求甲赔偿损失。请选择( C )。 A.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C.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D.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6、在下列民事责任形式中,属于侵权责任形式的有(ACD ) A.赔偿损失 B.支付违约金 C.恢复原状 D.消除危险 7、以下是我国《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四种侵权行为,根据这些规定,加害人(被告) 有无过错与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无关的有( ABD )。 A.(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B.(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C.(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D.(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 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试论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原则

试论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原则 一、论述背景 我国专利法仅规定了直接侵权行为而未规定间接侵权行为。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是中国专利法对专利“直接侵权”的明确规定。但是,和2000年《专利法》修改一样,专利间接侵权最终没有被写入《专利法》修正案。这必然给执法者留下疑问,新《专利法》实施之后,对实践中发生了间接侵权行为是否还应当给予制裁?如果制裁,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加以制裁,是否意味着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对间接侵权问题的态度与过去多年司法实践已经不一致,即不能再追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人对此发出了上述疑问。 司法实践中,根据专利侵权判断的一般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如果没有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即只要缺少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直接侵权。这在某些情况下会严重削弱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使专利权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实践中产生了间接侵权一说。 在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间接侵权的纠纷案件不多,《专利法》中可以不作规定。在此,笔者并不拘泥于论述上述理由的正确与否,主要是将2008年4月30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约克XX空调冷冻设备XX与X委三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判决》作简单研究,目的是试图论述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原则,以此“螳臂”挡未来真实发生的间接侵权案例“之车”。 二、案例简介

浅析共同侵权

浅析共同侵权 一、共同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相对于一般单独侵权行为而言。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为。1各国立法均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830条规定:“1、(1)数人因共同侵权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由此所受的损害负责。(2)不能查明数关系人中谁的行为造成损害时,亦同。2、教唆人和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该法典第840条还规定:“数人共同对某一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者,视为连带责任人。”《日本民法典》第719条规定:“1、因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加害于他人时,各加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不知共同行为人何人为加害人时,亦同。2、教唆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5条也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则:“数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8条补充规定了教唆人 1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6页。

和帮助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2 共同侵权行为,当然首先是侵权行为,其构成应当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具有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这四个条件。从以上各国对共同侵权的若干规定,不难看出,共同侵权除了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以外,还有具如下一些特征: 1.主体的复数性。即加害人至少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若仅为一个人,则只能构成普通侵权。共同侵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2.侵害对象及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即受到损害的对象可以是人身或者财产或者非财产利益,但这些权利或利益必须属于同一主体,而且几个侵害行为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结果。 3.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数个侵权主体实施了共同的加害行为3,这是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关键性特征,即所谓的“共同性”。各国立法无一例外地将共同性作为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但对于这一共同性究竟应为“意思共同”抑或“行为共同”,各国学者对其理解多又不同。即使在我国民法学术界,对此问题的性质亦是争论不休。有人主张主观说,有人主张客观说,还有人采折衷说。法律的不明确性和学者意见的大相径庭,导致实际办案时法官对共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8条: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3这里的加害行为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共同实施的加害行为,也包括教唆行为与实施行为的结合以及帮助行为与实施行为的结合。

试论我国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

试论我国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 摘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本文针对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法律特征、种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了论述。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八种侵权行为,以及这八种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 关键词:特殊侵权责任种类免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因其不法行为给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造成损失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因侵权侵权责任也称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大陆法系中常将侵权责任规定为一种债的关系,即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以请求赔偿与给付赔偿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责任又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法律对于特殊侵权责任作出了严格的界定与规制。 一、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 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两种,特殊侵权责任不像一般侵权责任那样具有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归责于行为人或第三人责任的一种不法行为。它并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前提,受害人也不因此负举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特殊侵权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侵权行为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侵权行为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9:14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侵权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什么法律部门? A、民法 B、基本法 C、行政法 D、赔偿法 2、侵权行为法与下列哪一项不是并列关系? A、合同法 B、物权法 C、婚姻法 D、破产法 3、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只有存在过错,才须承担侵权责任。这主要体现了侵权行为法的哪一功能? A、补偿功能 B、惩罚功能 C、预防功能 D、保险功能 4、在侵害人格权的赔偿责任中,故意和过失程度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责任后果。这主要体现了侵权行为法的哪一功能? A、补偿功能 B、惩罚功能 C、预防功能 D、保险功能 5、下列哪一渊源,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照适用? A、宪法渊源 B、民法渊源 C、司法解释渊源 D、行政规章渊源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侵权行为法的特征有哪些? A、高度的概括性 B、内容的复杂性

C、体系的完备和系统性 D、适用的强制性 E、效力的有限性 2、在法律性质上与侵权行为法相并列的法律部门有哪些? A、物权法 B、合同法 C、婚姻法 D、继承法 E、知识产权法 3、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的区别体现为? A、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B、调整对象不同 C、适用目的不同 D、法律性质不同 E、保护客体不同 4、侵权行为法的渊源有哪些? A、宪法渊源 B、民法渊源 C、其他法律渊源 D、司法解释渊源 E、行政规章渊源 5、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的区别具体体现为? A、适用范围的区别 B、对人效力的区别

电子商务平台商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析

电子商务平台商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析 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电子商务平台迅速兴起,但平台商的商标间接侵权案例也屡见不鲜。《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但该条款的规定尚不明确,法院在具体适用中也出现了不同倾向。因此,需要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具体适用进行探讨,对其中涉及的“通知”的有效性问题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判定标准予以明确。 标签:电子商务平台商;商标间接侵权;间接侵权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成为新兴的购物方式。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商成为网络购物模式的提供者,使得消费更加便利,但同时也为销售假冒产品、侵权产品提供了渠道。电子商务平台商被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而在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中,以网络服务商为被告的案件大约占80%。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均是在认定直接侵权行为后阐述网络服务商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的。可见,电子商务平台商的间接侵权责任成为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主要争议点。《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弥补了长期以来电子商务平台商的侵权责任这一法律空白,该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但其规定尚存在不明确之处,在具体适用中,法院也存在不同的倾向。因此需要结合电子商务平台商的法律地位,对该条款在电子商务中的适用进行探讨。 一、电子商务平台商的法律地位 对电子商务平台商不同法律地位的界定,将影响电子商务平台商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及程度,进而导致责任认定的不同。在商标间接侵权的认定中,需要结合电子商务平台商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现今,关于电子商务平台商的法律地位,目前主要有下列观点。 1.销售者或合营者 此种观点认为整个网络交易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完成的,那么电子商务平台也是一方当事人,即平台提供商应该被视作销售者或是与卖方直接共同经营的主体。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销售者或者经营者获取利润的方式是销售商品,而平台商则是通过技术服务来获利,两种方式迥然不同,电子商务平台商与销售者即存在本质区别。以淘宝网为例,用户在淘宝网站注册时,需要确认《用户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即明确表示淘宝网只是独立于用户之外的服务运营者,在买卖双方的交易中保持中立不参与的地位。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商不能被视为销售者或合营者。 2.居间人 这种观点将电子商务平台上视为网络交易的居间人。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公序良俗原则在不作为侵权中的适用

摘要:我国对于不作为侵权相关问题的规定,体现在现行《侵权责任法》中,其中虽然对于不作为侵权的相关问题有涉及,但较粗略,且都为概括性的规定,因此不够完善与全面,而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与发展,且人们对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逐渐提高以及不作为侵权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多样化,使得对不作为侵权相关问题予以全面与具体的规制已成为当前社会所迫切所需。在文中,笔者将从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与特性入手,针对不作为侵权的相关问题,解释公序良俗原则调整不作为侵权问题的合理性,分析这一基本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在不作为侵权中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不作为侵权;适用;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04-02 作者简介:柳凤艳(1993-),女,汉族,甘肃临洮人,兰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 一、公序良俗原则与不作为侵权的概念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 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经有关于公序良俗的阐述,查士丁尼《学说会纂》认为,伤风败俗的行为均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虽然这些在当时也只是仅仅停留在观念的层面,并不是作为具体的法律规则而适用,且也与现在的公序良俗原则不同,但仍然对后来古罗马及西方的法律实践有巨大的指导意义。 现代法学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按照通说的观点,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对于这一概念的各学者在表述上可能有个别文字上的差异,其内涵则是一致的。其主要是以道德为核心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学理上又叫作“道德的法律化”。在《“公序良俗”概念解析》一文中,作者在分析比较各家学说的基础上指出: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道德,其主要体现在一国现行法律秩序之中,同时兼括整个法秩序的价值体系与规范原则,特别是宪法中基本人权的规定。笔者基本赞同此观点。 (二)不作为侵权的概念 不作为侵权是相对于作为侵权而言的,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法律主要规制的是作为侵权行为,对作为侵权设置了较完善详细的法律体系。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逐渐提高,再加之不作为侵权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使得很多不作为侵权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规制,不作为侵权行为人没有及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人员也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对于不作为侵权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各种学说也互不相同。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37条、第38―40条、第55条等是不作为侵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上的主要体现,但是该法规制更多的是与不作为侵权相对应的侵权行为,对于不作为侵权的规制有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按照学界通说的观点,所谓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其义务,并致他人损害。不作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对损害结果负责”①。由此也可以看出,构成不作为侵权的首要条件是不作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其次在客观方面,就是行为人没有做出相应的作为行为,从而导致应受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真实损害且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再次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不作为的过错。 二、公序良俗原则调整不作为侵权的合理性分析 如前文所述,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不作为侵权的法律条文非常有限,且大多是概括性条文,具有模糊性,对于不作为侵权的规定不够具体系统,虽然在本法中将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做了划分,但是其内容不够完善,并且没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法律规制体系,另外,关于对不作为侵权方式及其责任承担方式等的规定都较简略,因此对于不作为侵权相

《侵权行为法学》第04章在线测试

A B C D 、下列哪个原则不是本课程所说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 A B C D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下列哪一归责原则 A B C D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下列哪一归责 A B C D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下列 A B C D

D、公平责任原则 E、严格责任原则 2、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B、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C、行为人的过错由受害人举证证明 D、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E、无论过错大小都应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 A、地面施工作业的侵权行为 B、建筑物侵权行为 C、树木致害 D、动物致害 E、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行为 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 A、产品侵权行为 B、危险活动侵权行为 C、动物侵权行为 D、被监护人侵权行为 E、医疗侵权行为 5、下列关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场合 B、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C、责任要件为四要件

正确错误 、归责原则解决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应当赔偿的问题;赔偿原则解决怎样赔偿、应当赔偿多少的问题。 正确错误 、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正确错误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其承担侵权赔偿 正确错误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加害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正确错误 恭喜,交卷操作成功完成!你本次进行的《侵权行为法学》第04章在线测试的得分为18 分(满分20分),本次成绩已入库。若对成绩不满意,可重新再测,取最高分。 测试结果如下: ? 1.1 [单选] [对]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确定的是什么内容? ? 1.2 [单选] [错] 下列哪个原则不是本课程所说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 ? 1.3 [单选] [对]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下列哪一归责原则? ? 1.4 [单选] [对]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下列哪一归责原则? ? 1.5 [单选] [错]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 标准,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下列哪一归责 原则? ? 2.1 [多选] [对]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 ? 2.2 [多选] [对] 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3 [多选] [对]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 ? 2.4 [多选] [对]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 ? 2.5 [多选] [对] 下列关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侵权行为法学复习进程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侵权行为法》课程考核要求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 2003版本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能够下载,并且内容无误即为提交成功)。 一.作业要求 1. 提交作业时必须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 关规定。 2. 提交作业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尽可能通过案例说明问题。 3. 提交作业必须完成规定的字数。 二.作业内容 1.举例说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800—1000字) 答:所谓归责,即责任的归结,是指当某种损害事实发生后,因无人主动承担责任,由司法机关判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追究责任的一般规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损害事实发生之后,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换言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行为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这一概念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的规则。 侵权责任的承担,有是否应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大责任等两个方面

的问题。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是行为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而行为人应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由赔偿原则来解决。由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是承担多大责任的前提,所以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实践中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赔偿原则只是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起重要作用。 第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行为人实施的不法行为,其类型具体多样,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也各有不同。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不是行为人承担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条件,而是对于各种具体侵权案件归责理由、归责规则进行一般抽象,总结出的同类侵权行为共同的归责基础。因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现了一定的法律价值,是具体侵权责任适用规则的概括,适用于多种具体的侵权行为。 第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适用于侵权法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主要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分,两种责任因性质不同,其归责原则也不一样。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主要看合同当事人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至于当事人违反合同有无合同以外的正当理由,在所不问。因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就是严格责任原则。对于侵权行为,法律确定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就不仅仅看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而且要看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是否有正当理由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

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

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多因一果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分担

多因一果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分担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发布者:包头律师发布时间:阅读:583次 金继典诉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关键词:责任竞合过错推定间接结合管理义务追偿权 【裁判要点】 1.高速集团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其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使,因路面障碍物间接造成交通事故,高速集团公司未能及时清理障碍物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二种责任要件,请求人可以选择诉讼; 2.车辆驾驶员违章驾驶与高速集团公司没有及时清理障碍物间接结合造成交通事故,高速集团公司虽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文件进行了例行巡查,但没有尽到及时清理障碍物保证道路畅通安全的法定义务,以不作为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2010)薛民初字第1525号(2012年8月30日) 二审:曲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枣民=商终字第

10号(2013年4月15日) 【基本案情】 原告金继典诉称:2010年7月8日11时40分许,原告的驾驶员伍三周驾驶鲁RHJ178号小型普通客车(附载乘车人刘胜兵、李士奎)沿京台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轧在公路中间的一铁块上翻车,造成鲁RHJ178 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刘胜兵、李士奎当场死亡,伍三周受伤,车辆损坏,道路交通设施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先行支付死者刘胜兵、李士奎家属赔偿款共计80万元。二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其有义务及责任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因二被告疏于巡查,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及责任,没有及时清除高速公路上的铁块障碍物,直接导致了该起事故的发生,造成刘胜兵、李士奎死亡和车辆损坏、道路交通设施损毁的严重后果。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金继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万元(80万元的90%);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共同辩称:第一,对于原告金继典的身份,答辩人没有异议,但是,金继典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答辩人持有异议;第二,伍三周是原告雇佣的劳务人员,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第三,从案件的实体上讲,原告自称已经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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