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离婚有关的50个法律问题

离婚纠纷中常见的50个法律疑难问题

0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 107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02哪些情形下“彩礼”需要返还?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5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 2 项、第 3 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3何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7 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 1049 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0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3 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 1079 条第 3 款第 5 项的规定处理。注:《民法典》第 107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0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 1063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5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7 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6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7 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7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9 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08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9 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 1062 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09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 1066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0子女已上大学,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 1067 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 41 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 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除该子女尚未成年外,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如果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11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42 条规定,《民法典》第 1067 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2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给付金额?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49 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13哪些情况下,不宜由母亲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44 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 1084 条第 3 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14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哪些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46 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

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15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哪一方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47 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6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可以支持吗?

可以。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48 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可以考虑由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从而减轻直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难度。

17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56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18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变更子女的姓氏?

不可以。如需变更子女的姓氏,必须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门办理。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59 条规定,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但是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19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 36 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62 条规定,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0如果离婚协议书中未提及探望权,如何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65 条、第 68 条规定,若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探望权,且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1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76 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

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2对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该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77 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82 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4存在具备哪些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第2、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5法律对起诉离婚有何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 1082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6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离婚案件除非一方申请不公开审理,否则均应公开审理。

27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0条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8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29对离婚案件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吗?

可以。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0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1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1)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2)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3)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32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如何处理?

(1)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2)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

33男方发现抚养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亲生,可向女方主张损失赔偿吗?

可以。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34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39条的精神,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35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以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吗?

可以。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36哪些情形下,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

加。参照上述规定,离婚时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离婚后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37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吗?

《民法典》未规定隔代探望权。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故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符合上述条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38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赡养义务,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子女不能通过协议解除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9如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是其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处分,不存在无效情形的,法律认可其效力。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赡养义务,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40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赡养义务?

一般不予支持。但父母对子女曾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故意犯罪等行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41约定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即放弃共同财产的协议,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

不能。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因素,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42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的条款,离婚后赠与人能否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每一条款的成立特别是对子女赠与的条款,往往是婚姻关系得以解除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

43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夫妻另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婚后对股票账户没有进行运作,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增值,此种增值为自然增值,该增值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进行了运作,此种增值为主动增值,该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44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应如何计算?

补偿数额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 2 。

45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出资,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应如何处理?

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46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应如何处理?

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投保人愿意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47离婚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夫妻另一方能否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

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对继承权的处分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关于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

48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以下情形可供参考:(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49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以下情形可供参考:(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50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的考量因素?

以下情形可供参考:(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有稳定收入且能维持家庭正常开支的;(3)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4)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无偿担保等;(5)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享受投资经营收益的。

离婚案件11类法律问题深度总结

离婚案件11类法律问题深度总结 一、离婚的方式问题 1.怎么样可以离婚?离婚有哪些方式? 答: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以采用,一种叫协议离婚;另外一种叫诉讼离婚。两种方式适用不同的条件,程序也不一样。 一般而言,双方争议不大,建议尽量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进行,成本低廉、效率较高,但离婚协议对双方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协议本身原则上有效),离婚后较常见不履行协议的情况。注意:需要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若双方无法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俗称打官司)解决。此种情况还适用于另一方不知去向、事实婚姻离婚等情况。具体在何处起诉因案而异,可以参见。 2.去民政局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的效果是一样的吗? 答:在民政局离婚可以领取离婚证,在法院调解离婚领取的是《民事调解书》(需要具备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同样达到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和处理抚养权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后如果一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在民政局离婚的当事人要以离婚协议为基础起诉至法院,通过法院审理后获得生效判决文书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法院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起诉。

3.同居很多年,现在要想结束这段关系,怎么办? 答: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而同居在一起,要分情况处理: (1)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前即同居在一起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亲友都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般属于事实婚姻。要结束这样的关系,需要参照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办理离婚登记或诉讼离婚。鉴于现实中几乎所有婚姻登记机关都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离婚登记申请,因此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 (2)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在一起,无论生活时间有多长,是否生儿育女,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双方可以协议分手,也可以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非婚生子女参照《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4.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算自动离婚或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吗? 答:不是。离婚必须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并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方解除婚姻关系。现实中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只是可能会结合具体案情被法院认定为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即便分居是事实,也不一定最终判决离婚。 5.想要离婚,但是结婚证都被对方隐藏起来,怎么办?

婚姻家庭常见法律问题120问 (含婚恋、家庭关系、离婚及财产分割)

婚姻家庭常见法律问题120问(含婚恋、家庭关系、离婚及财产分割) 前言 在古代,婚姻并不是那么单纯的情感问题,更多的是为了传宗接、壮大联姻的两大家族势力。而到了现代,人们对于婚姻有了新的认知和理解,婚姻的情感成分更高,而非简简单单的合伙关系。当然,婚姻和恋爱是两码事,婚姻存在着更多的生活压力,因此,不像恋爱中那么甜蜜。有句谚语说:婚姻,若非天堂,即是地狱。这就是说婚姻有幸福也有不幸。为了维持国家基本人际关系的稳定,因此,婚姻法便成为调整婚姻关系的重要工具。 那么,我国的婚姻法对婚姻问题是在处理的?华律网编辑经过奋战为大家整理了常见的婚姻法知识形成一本电子书,并为大家提供了相应的下载链接。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学习、了解婚姻法知识,欢迎阅读! 目录 第一章恋爱结婚 第1节恋爱 第2节结婚 第3节夫妻财产约定及处理 第二章抚养与赡养 第4节子女权益及抚养问题 第5节赡养父母 第三章离婚 第6节协议离婚 第7节诉讼离婚 第8节离婚过错方的赔偿

第9节财产分割 第四章法律法规 第10节法条及解释 正文部分 第一章恋爱结婚 第1节恋爱 1、恋爱期间赠送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2、分手时索要分手费合法吗 3、恋爱期间购置房产在未结婚情况下房子归谁 4、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 5、事实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如何分配 6、非法同居犯法吗 7、当事人能够起诉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吗 8、同居期间未经一方同意生子,孩子如何抚养 9、非婚生子女如何确认与亲生父母存在亲子关系 10、同居期间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可否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 11、哪些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 12、彩礼与嫁妆的区别有哪些 第2节结婚 13、哪些情况下禁止结婚 14、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

婚姻法100问

婚姻法100问 一感情破裂确认 提示,必须明确第一次离婚是否成功,则需考虑到是否将全部财产提交到法院,是否申请财是产保全,是否将孩子带走以争取到抚养权,二是法院是否判离,总原则是夫妻感情破裂,地无和好可能,具体来说,法院判离的情形是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以及赌博、吸毒屡教不改,或是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是法院应当判离的情形,另离婚案司法解释列举了十三种可以判离的情形。当然注意区别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法院判决离婚的影响因素 1、如何判断家庭暴力 在具备家庭暴力及不能和好两要点时,法院应判决离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则必须有一定的持续时间,二是伤害程度上,造成对方轻微伤,轻伤甚至是重傻,而不是一时冲动的打骂行为。取证方面,可以报警形成出警记录,或是医院验伤,出具验伤单或是诊断证明,或是自己伤口拍照。 2、分居两年是否自动离婚 首先我国离婚并无自动离婚,二是要让法院判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分居时间满二年,一是,分居原因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证明,可以寻求租房协议,或是小区物业证明,或是亲属邻居的证明,对于感情不和的证明,则可以签署分居协议,明确分居协议,并且应就分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3、什么是婚姻法意义上的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与婚外异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实践当中一般至少认为应有二至三个月。因此,如果法院认定存在同居情形,无过错方不同意调解和好,法院应判离,并且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实践中一般最高限额为五万元,一般法院也只支持一至二万元。 4、一方有吸毒或是赌博恶习,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对方必须是屡教不改,而不是一次两次,或是已成功戒掉的,至于几次,法律无明确规定,留待法官自由裁量。 5、一方隐瞒病情能否成为另一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但是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使得这一规定失去了约束力。

与离婚有关的50个法律问题

离婚纠纷中常见的50个法律疑难问题 0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 107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02哪些情形下“彩礼”需要返还?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5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 2 项、第 3 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3何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7 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 1049 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0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3 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 1079 条第 3 款第 5 项的规定处理。注:《民法典》第 107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0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 1063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5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7 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6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7 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7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民法典新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规定(民法典新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新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规定(民法典新婚姻法有 关离婚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2023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离婚可以分为有过错及无过错两种情况,其中无过错方离婚情况下涉及到的财产分割、赡养费等问题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新的规定有:夫妻双方增加30天的离婚冷静期;拟定离婚协议书时,离婚协议中要写清楚夫妻双方债务如何处理事项;增加了一些离婚的法定条件;增加了明确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点。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新婚姻法中离婚条件的规定是什么离婚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离婚。 2023年民法典离婚新规定 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年离婚新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年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定如下: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离婚的,那么可以在30天内撤回离婚申请。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允许离婚。 4、婚姻法已经没有了,现在是《民法典》里面的婚姻家庭编。没有什么特别的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5、婚姻法2023年新规定离婚财产分割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6、《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新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 法律客观:我国最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离婚法律知识点大全

离婚法律知识点大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离婚现象在我们的生活中愈发普遍。而对于许多人来说,离婚是一项复杂而痛苦的过程,不仅涉及到感情 的纠葛,还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离 婚法律知识点,旨在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离婚的各种情况。 一、离婚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夫妻感情确已 破裂,不能挽救;分居满一年仍未复和;双方一致要求离婚;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特殊情况。这些条件是离婚的法定前提,任何一方只 要符合其中一项,就有权要求离婚。 二、离婚与财产分割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是离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 指在婚姻期间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存款、股票等。个人财产是指婚前或婚后独自取得的财产,如婚前的房产、继承的遗 产等。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贡献程度、 抚养子女的责任等因素。 三、子女抚养权问题 对于有子女的夫妻来说,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点。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属于离婚后的家 庭生活主要由抚养权人负责。抚养权人负责抚养子女,提供必要的生

活和教育支持。非抚养权人有权与子女保持联系,并承担必要的赡养 义务。 四、离婚协议的合法性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自身协商、达成并按照规定提出的离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协议必须符合法定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而且,离婚协议一旦成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如果离婚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 法调解或判决。 五、暴力家庭成员的离婚保护 当然,离婚不仅仅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且还可能涉及到家庭暴 力等特殊情况。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受暴力行为侵害的一方 有权申请解除婚姻关系。法律明确规定,如一方家庭暴力行为严重, 危及到他方身心健康,受暴方有权单方面要求离婚。 在实际操作中,离婚申请流程比较复杂,需要提供证据支持。所以,受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保留伤痕、照片、 医学证明等,以便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如果受暴方需要远离施 暴者的威胁,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六、调解与诉讼的选择 离婚的解决方式有两种:调解和诉讼。调解是指夫妻双方听取到法 律调解员的意见,共同协商解决矛盾。诉讼是指夫妻双方提起离婚诉

离婚法律知识

离婚法律知识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离婚涉及到一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了解离婚法律知识对于维护自己的权益非常重要。本文将围绕离婚法律知识展开介绍。 一、离婚的法律程序 离婚的法律程序是指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包括申请离婚、立案、调解、庭审、裁决或判决等环节。在中国,离婚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离婚: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一份离婚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 2.立案:人民法院根据离婚申请书的内容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符合立案要求,法院将对离婚案件进行登记,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相应的通知。 3.调解: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 调解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减少诉讼纠纷,维护家庭稳定。 4.庭审:如果调解失败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院将组织庭审。庭审是指由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并进行证据交换、质证、辩论等程序,以了解案件事实并做出裁决或判决。

5.裁决或判决:经过庭审后,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作 出相应的裁决或判决。裁决或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离婚最终生效。 二、离婚的法律依据 离婚的法律依据是指离婚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在中国,离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中国离婚最主要 的法律依据。它对夫妻关系的建立、维持和解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2.其他相关法律:除了《婚姻法》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也与 离婚相关,如《民法总则》、《婚姻家庭继承法》等。这些法律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三、离婚的类型 离婚的类型是指不同情况下离婚的形式和程序。根据情况的不同,离婚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协 议离婚需要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协议书,经人民法院审核后,裁决离婚。 2.争议离婚:夫妻双方对离婚事项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争议离婚需要通过法院的调解、庭审等程序,最终由法院裁决或判决是否离婚。

离婚常见法律问题大总结(2016超详细收藏版)

离婚常见法律问题大总结〔2016超详细收藏版 一、离婚条件问题 1.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答:①出现离婚的法定理由;②第二次起诉离婚;③一方被判刑,刑期较长;④一方被宣告失踪;⑤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较严重。 2. 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答: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3. 没有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会判离婚?答:一般不会判离婚,具体情形可咨询律师。 4. 对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诉离婚?答:可以。建议先去公安机关人口失踪,再凭人口失踪的报案记录起诉。法院将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5. 女方在怀孕期、哺乳期或流产,是否可以起诉离婚?答: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 二、离婚管辖问题 1、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答: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 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3. 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按第1点处理。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4. 一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5. 双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6. 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7. 双方均取外籍,能否在中国起诉?答:双方均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8. 双方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9. 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被监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未满一年,则案第1点处理。 三、离婚诉讼期限类问题

离婚纠纷法律法规以和案例整理

离婚纠纷法律法规以及案例整理 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

婚姻法律知识50问

婚姻法律知识50问 1、结婚的法定年龄? 男女的结婚年龄要求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同性之间可以结婚吗?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应当为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完全自愿形成婚姻关系。 3、哪些情形禁止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4、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除《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无效情形以外,当事人能否以其他理由诉请婚姻无效?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6、谁可以成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婚姻登记关系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7、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可否撤诉?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8、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可否调解?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9、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是否还可以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能,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旧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10、父母能未经子女同意收取他人财物,强迫子女与他人结婚吗?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11、可以在谈婚论嫁时索要“天价彩礼”吗?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嫁索取财物。

离婚需要思考的十个问题

离婚需要思考的十个问题 离婚是一件重大的决定,对于任何一对夫妻来说都是一个艰难而且 痛苦的过程。慎重考虑离婚的各个方面是至关重要的,这可以帮助你 做出明智的决策,并最大程度地减少错误和后悔。下面是离婚过程中 需要思考的十个关键问题: 1. 孩子的抚养权和访问权:如果你和伴侣有子女,他们的幸福和安 全是关键考虑因素。父母双方应该就孩子的抚养权和访问权达成共识,并且确保他们能够保持稳定和健康的成长。 2. 财产分割:在离婚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你 需要考虑如何公平地分割财产,包括房产、投资、储蓄和债务等方面。 3. 财务支持:如果你的伴侣在婚姻中承担了大部分或全部的经济责任,你需要考虑离婚后的财务支持问题。这可能包括子女抚养费、配 偶赡养费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补偿。 4. 社交圈和朋友关系:离婚对社交圈和朋友关系也会产生影响。你 需要思考如何处理共同的朋友和社交场合,以及是否需要建立新的社 交网络。 5. 心理与情感健康:离婚过程可能对心理和情感健康造成负面影响。你需要思考如何保持积极的心态,寻求必要的心理支持,以帮助自己 度过这个困难时期。

6. 职业和工作:如果你以前依赖伴侣的经济支持,那么离婚后可能需要自力更生。你需要思考如何重新安排自己的职业生涯,以便独立维持生计。 7. 住房和生活安排:离婚后,你需要考虑住房和生活安排。这可能包括选择新的住所,调整生活方式和预算。 8. 离婚程序和法律事务:了解离婚程序和相关的法律事务是非常重要的。你需要咨询专业的律师,并遵循适用的法律程序。 9. 家庭支持:在离婚的过程中,家人和亲密的朋友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你需要与他们讨论你的决定,并接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10. 未来规划和自我成长:离婚是一个新的开始,对于你的未来规划和自我成长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机会。你需要思考你自己的目标和梦想,并制定计划来实现它们。 离婚是一次艰难而复杂的过程,但通过慎重思考和适当的准备,你可以为自己和家庭在离婚后创造一个更好的未来。请记住,你并不孤单,有许多资源和支持可以帮助你度过这个困难的时期。

谈离婚,一定要问这15个问题

谈离婚,一定要问这15个问题 谈离婚,一定要问这15个问题 离婚是人生中最为重要的决定之一,如果你正在考虑离婚,一 定要问自己以下的问题,以尽可能做出明智的决定。 1. 你的婚姻问题是否可以得到解决? 在考虑离婚之前,你应该子细考虑这一决定是否是你必须采取 的惟一解决方案。你是否有跟你的伴侣沟通的机会或者是寻求了专 业的咨询匡助。 2. 你的婚姻对你的健康和幸福有何影响? 婚姻问题往往是非常扰人的,它会产生负面的影响,比如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这些问题对你的身体健康和幸福感都会产生影响。 3. 婚姻问题是否可以被解决? 无论是与家庭成员或者是寻求专业人士的匡助,与其他人员有 愉快的交流是解决问题最好的方式之一。 4. 你和你的配偶是否仍然享有相互尊重? 对于任何一段婚姻关系来说,相互尊重往往是最为重要的基础。 5. 你是否还爱你的配偶?

离婚往往带有相当多的痛苦,确保你是真的再也不爱你的配偶,因为如果你还爱的话,有些情况下分居是更合适的解决方法。 6. 你的另一半是否也想离婚? 如果您的另一半并不想要离婚,那末一定要想到在未来的时间 里会发生什么。 7. 你们是否无法解决重要的问题? 比如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只要有小分歧,就可以尝试 寻求匡助以解决问题。 8. 你是否想与你的孩子有更多时间? 如果你想离婚,往往是因为你不想让你的孩子成为牺牲品。你 可能需要做一些艰难的抉择,如决定你是否愿意与你的配偶分享抚 养孩子的时间。 9. 你对离婚是否有明确的计划? 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你需要子细考虑离婚对你和你的家庭的 影响。你需要拟定一份明确的计划,以确保你能够应对未来可能会 浮现的问题。 10. 你是否能够承受经济上的打击? 离婚后,财产分割往往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你需要子细考虑 这些损失并作出适当的安排。

【法律】常见婚姻法问题解答,保护夫妻权益

【法律】常见婚姻法问题解答,保护夫妻权益 婚姻法是保护夫妻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 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婚姻法涉及到诸多复杂的问题和情况,常常让 人感到困惑。在本文中,我将回答一些常见的婚姻法问题,以帮助读者更好地 了解与保护夫妻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 1. 什么是婚姻法? 婚姻法是一部专门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它主要包括婚姻的建立、维护和 解除等方面的规定。婚姻法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为婚姻 关系提供适当的法律保障。 2. 如何建立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应当具备婚 姻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法定结婚年龄、无禁婚关系、自愿结婚等。此外,还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手续,获得结婚证书才能正式建立婚姻关系。3. 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离婚,另一种是死亡。 3.1 离婚的方式和程序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协议或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离婚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需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核批准。诉讼离婚则是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除婚姻关系。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需要一定的程序。夫妻双方要提供相关的离婚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并进行协商、调解等程序。如果最终达成离婚协议,协议需要提交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和批准。 3.2 死亡对婚姻关系的解除 当一方夫妻死亡时,婚姻关系自动终止。根据我国的民法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存活方可以依法享受夫妻死亡保险金、遗产继承等权益。 4. 婚姻期间如何保护夫妻权益? 婚姻期间应当注意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几个常见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4.1 共同财产的管理与分割 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分割。

50个民法典问题及解答

50个民法典问题及解答 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其任务是规范公民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等民事关系。本文将介绍50个常见的民法典问题及解答,供读者参考。由 于禁止提供链接,我们只提供问题和解答内容。 1. 什么是民法典? 民法典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民事行为的总则,它规范了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个体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 2. 民法典对公民权利保护有何作用? 民法典作为国家制定的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3.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 4. 如何证明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要件的要求,即主体资格、合法对象、真实意思表示和形式要求等。 5. 如何证明财产权的取得? 财产权的取得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进行,比如购买、继承、赠与等。 6. 如何证明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法律所允许的约束力。 7. 如何处理担保合同违约问题? 担保合同违约时,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主债权人的损失等。 8. 如何申请离婚? 申请离婚可以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9. 如何确定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约定或者判决来确定,并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执行。 10. 如何处理婚姻财产纠纷? 婚姻财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1. 如何处理相互扶养纠纷? 相互扶养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并提供有关证据。 12. 如何处理借贷纠纷? 借贷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13. 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或者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常见法律问题解答法律常识问答集

常见法律问题解答法律常识问答集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本规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各个方面的权益,因此,了解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常识显得非常重要。本文将就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法律事务。 1. 如何申请离婚? 离婚是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具体申请离婚的程序如下: a. 申请人需提交离婚申请书,书中应注明离婚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 b. 法院收到离婚申请书后,将通知被告方领取副本,并要求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 c. 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将进行审理,并最终给出离婚判决。 2. 儿童的监护权归属问题如何解决? 儿童监护权归属问题主要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一般情况下,下列因素会被考虑: a. 父母的养育能力和经济情况。 b. 父母与儿童的亲子关系和亲密程度。 c. 儿童的年龄和健康状况。

法院会根据综合评估这些因素来决定监护权的归属,并以确保儿童的生活稳定和健康成长为目标。 3. 租房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解除租房合同涉及到租约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条件: a. 协商一致: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 b. 违约行为:一方违反租房合同的约定,导致对方无法继续执行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c. 合同到期: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新的租房合同,租房合同自动解除。 无论是哪种情况,建议租户和房东双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 什么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指的是一方在没有得到另一方允许的情况下,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常见的侵权行为有: a. 人身侵权:包括人身伤害、名誉侵权、侵犯隐私等。 b. 财产侵权:包括侵占、抢劫、盗窃等。 当个人遭受到侵权行为时,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要考虑的18个问题

离婚要考虑的18个问题 1. 婚姻状况的评估 在考虑离婚之前,首先需要对婚姻状况进行客观评估。思考婚姻中存在的问题、争吵频率以及双方的不满程度。评估婚姻是否还有挽救的空间,或者离婚是不可避免的结果。 2. 愿意改变的意愿 离婚过程中,双方是否愿意为改善婚姻状况付出努力是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如果有一方或双方都不愿意改变,那么离婚可能是更好的解决方案。 3. 孩子的利益 如果有孩子的话,他们的利益应是考虑的重点。儿童的幸福和稳定的生活环境对他们的成长至关重要。离婚会对孩子产生长期的影响,所以需要考虑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4. 财务考虑 离婚会涉及到财务分割问题。需要明确夫妻双方的收入、财产、债务以及财务责任的分配。考虑如何公平地分配财产,确保双方的生活质量不受太大影响。 5. 财务独立性

离婚后,双方是否可以独立负担自己的生活费用和其他开支也是需要考虑的。如果依赖对方维持生活,那么在离婚后可能需要寻求其他经济支持的方式。 6. 子女抚养权 确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离婚中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需要考虑孩子的生活需要、教育以及抚养责任的分配。寻求达成一致的方法来保护孩子的权益。 7. 探访权问题 离婚后,双方是否能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尊重对方的探访权也是需要考虑的。确保孩子与双方父母保持良好的关系对他们的成长至关重要。 8. 住房问题 离婚后,需要考虑住房的问题。确定住房的归属权和是否需要寻找新的居住地,以及如何平衡住房费用的支付。 9. 财产分割问题 考虑财产的分割是离婚过程中必须要处理的问题之一。需要确定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属,并协商如何公平地分配共同财产。 10. 债务分担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存在债务,也需要考虑如何进行公平地分担。确定清楚各自的债务责任,并避免债务带来的纠纷和困扰。

律师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二十个问题

律师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二十个问题 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二、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

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一、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二、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三、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5、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6、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

48个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

最高院民一庭:48个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 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后,第三人是否能以该调解协议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再审?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 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 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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