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法律难点及对策

离婚诉讼中的法律难点及对策

一、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立案问题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法院的一般做法为: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

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二、关于境外结婚注册证书的认证问题

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嫁娶外国人,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在国外注册结婚的人在国内办理诉讼离婚的现象。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

第二、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第三、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第四、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

2、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第二、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第三、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

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

3、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4、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

第一、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

第二、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

第三、副本到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

第四、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三、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国内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作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比如日本、美国,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因为有些法官可能都不知道哪些国家不承认调解书,如果双方当事人虽然是外籍,婚姻缔结地也不是在国内,但被告方在中国形成住所,法院一般也会受理,但如果代理律师采用技术手段,最终法院判离的可能性也会大

打折扣。

四、双方均主张房屋的产权分割问题

以往对于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的案件,法院调解无效后,会劝一方撤诉或判决不予离婚。但现在,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权利,法院首先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和带孩子一方,但如果双方势均力敌,法院会响应最高院关于房屋竞价的精神,主持双方竞价,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

五、一方恶意转移存款的方式及对策

离婚时,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是极为常见的,几乎每一个案件中均会出现,这是正常的,我们不能过高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我们要学会发现和解决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和办法。如股票,不论是深市还是沪市,律师都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查询,而对于银行存款,如果是正当途径,知道具体账号或具体存款银行后,才能查出。当然,市场上出现了某些自称能通过某些渠道查出的个人或机构,这里面鱼龙混杂,当事人花钱时一定要小心慎重,不见兔子不撒鹰,并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而对于恶意转让房产的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复杂。

六、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

比如,张男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30%首付款,婚后同刘女共同还贷。结婚九年后,双方离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法院一般对刘女要求按相应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要求不予支付,但当然也有个案判例例外。聚法律师团认为,一概认定房屋增值部分不予认定的结

论有些不妥,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才可。

七、关于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即离婚协议书瑕疵的问题

在有些区的民政机构,仅写“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而没有具体财产分割条款内容的协议出屡见不鲜,一方当事人又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予以确定的案件已有前例。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具有财产合同性质,而合同标的具体明确,是合同形成的条件,如果分割内容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合同不可操作,归于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的写法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对现存财产状态的确认,即在谁名下的财产就归谁所有。聚法律师团认为,第二种观点值得商榷:如果财产状态一直没有改变,不能因为签订“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的协议后,就认为财产所有权性质发生了转化。

八、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认定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一般内地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随着手机的普及,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其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

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办了手续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1)保护手内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储存空间;(2)固定下来,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大的才能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是被法院采纳的。(3)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成笔录。办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这个一定要公证。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手机借与他人发短信。否则,他人一旦发出不利已的短信,手机持有人不能证明不是自己所发,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九、电子邮件证据效力及认定

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如果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

证书提交法院,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双方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

十、传真件效力的法律问题

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传真件有二份原件,即发件人和收件的手中的文件。根据电信部门的记录,很容易核实在特定的时间点,当事人双方是否发生过传真往来行为。一旦证实发送过传真,必然会存在发件文件和收件的文件两份文件。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向法院举出自己手中的文件。在特定时间收取的两份文件修改之处便一目了然。如果传真件内容均为手写,且笔迹较清晰,一般可以鉴定出是否经过修改。如果笔迹模糊,或基本为打印字体,鉴定难度将会大大增加。

当前离婚案件办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与对策 (1)

当前离婚案件办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与对策 离婚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需要离婚的,可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提出。通过行政程序的必须是男女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经有关部门调解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离婚纠纷案件,男女双方的争议都比较大,矛盾纠纷易于激化,给人民法院处理带来一定的困难。正确把握当前离婚纠纷案件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对策,对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离婚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举证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均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裁判的重要标准。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一个比较抽象的问题,是人的内心思维活动,各人都有一个标准,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以一些表面现象去推测。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要提供证据的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比较困难,特别是证人证言,多数证人都不愿作证,更不愿出庭作证。受“宁折一座庙,不折一桩婚”的思想影响,大多数基层组织也不愿为当事人出具书证证实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纠纷是否经其调解解决的情况,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证实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较少或根本没有。多数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有结婚证(或结婚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卡,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多数只有当事人陈述,其他证据很少或根本没有。 二是送达难。送达难,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普遍性,离婚纠纷案件直接涉及人身关系,送达难度比其他民事纠纷的难度更大。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法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在当今社会人口大流动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如一方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有的在外有意中人或者被外面的生活方式所吸引,抛夫弃子或抛妻弃子,离家出走,另建新家,数年不归,从未与家人联系,或者与家人联系,家人不说,音讯全无,下落不明。送达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履行职权的行为,当事人对文书送达并无推进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仅规定了起诉状应当列明当事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住所,并没有规定当事人的送达义务和提供不实住所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留置送达适用条件过于严格,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实际工作中,有关基层组织和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虽经邀请但仍不愿作

与离婚有关的50个法律问题

离婚纠纷中常见的50个法律疑难问题 0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 107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02哪些情形下“彩礼”需要返还?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5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 2 项、第 3 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3何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7 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 1049 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0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3 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 1079 条第 3 款第 5 项的规定处理。注:《民法典》第 107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0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 1063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5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7 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6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7 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7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离婚诉讼中的法律难点及对策

离婚诉讼中的法律难点及对策 一、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立案问题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法院的一般做法为: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

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二、关于境外结婚注册证书的认证问题 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嫁娶外国人,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在国外注册结婚的人在国内办理诉讼离婚的现象。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 第二、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第三、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第四、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 2、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离婚法律问题研究

离婚法律问题研究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虽是一种私人行为,但离婚法律问题的处理却关系到离婚方 各自的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因此,研究离婚法律问题十分 必要。 一、离婚的法律程序 离婚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提起离婚诉讼、受理诉讼、完结诉讼等。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夫妻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离婚问题, 如不能协商,则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将受 理双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庭审,并最终作出判决或调解书。 二、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协商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夫妻之间自愿离婚,不得被强制;公平原则是指离 婚财产的分配应该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协 商原则是指离婚过程中,夫妻应该秉持着协商的精神,通过友好 协商来解决争议。

三、离婚的法律责任 离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抚养权、财产分配、生活费用等。对 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将依据子女的利益原则作出判决; 财产分配方面,夫妻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共同财产;对于离婚方 的生活费用,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支付责任的判决。 四、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涉及众多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其中,婚姻法是离婚问题的基本 法律依据,而民事诉讼法是离婚诉讼的法律程序依据。 五、离婚的司法实践 离婚的具体案例中,夫妻之间的矛盾纠纷非常复杂,涉及领养、遗产继承、房产等诸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全面、客 观地分析双方的情况,并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或调解。

总体而言,离婚法律问题的研究不仅关系到离婚方的个人权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应该深入探讨离婚法律问题,不断完善离婚法律制度,为离婚双方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同时,我们也应该倡导合理婚姻观,减少离婚的发生,营造和谐 的家庭氛围。

浅谈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

浅谈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观念、婚姻观念和家庭生活模式 不断发生变化,导致婚姻家庭案件种类繁多,案件复杂,纠纷多,审理难度大。 因此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本文讨论了新形势下审理婚姻家 庭纠纷案件中的一些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问题。 关键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解决机制 前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婚姻 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质,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当事人深层次的情感问题,因此应积 极探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包括证据收集难度、调解与判决的选择、家庭暴力问题、抚养子女等。在新的条件下,如何更好地处理此类案件,是当前 我国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 缺乏有效的解决方式 对于一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现行法律体系中的解决方式并不太适用,即使 是法院判决了,但也无法解决纠纷的根本问题。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 的措施来避免纠纷,比如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等,从 而有效地解决纠纷。 2. 法律知识不足 在许多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审判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为 他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然而,由于大多数人 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在面对自己的家庭问题时,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审判者必须认真审查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以确保其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定。 3. 证据不足

在某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使案件的审理变得非常困难。其次,由于当事人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这使得他们很难确定真实情况,从而可能造成错误的判断。 4. 社会舆论引导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由于社会媒体的热议或者对于某些人的支持或反对,判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公正性较难得到有效的保障。这是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到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公众的看法往往会受到媒体报道或舆论压力的影响,这也会导致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不同的结果,从而影响到案件本身的公正性。 5. 缺少有效的法律支持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有效地解决纠纷,使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如果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人们有明确的主张和诉求,而法律不能及时做出反应,那么问题可能会变得越来越严重,无法解决问题,甚至会出现更多的矛盾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相对复杂,虽然有很多解决方法,但缺少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因此无法有效解决纠纷,有些时候甚至无法改变实际情况[1]。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观念的转变影响了传统的婚姻和家庭结构,导致高离婚率 有些年轻人思想太开放,婚前没有恋爱基础,于是匆忙结婚,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去了解彼此,而是匆匆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然而,在结婚以前,他们往往会发现自己和对方的气质并不相投,这也使得他们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来适应对方。此外,在城市中接触到了新鲜事物和新思想,他们的婚姻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这对原本稳定的婚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最终,他们常常会因为生活上的问题而分居两地,夫妻关系也逐渐出现裂痕。 2.我国的相关立法并不健全 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和修改,但是我国目前的离婚相关法律仍然存在很多缺陷,比如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

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

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前言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法律,它规范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内容,维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认识也在发生改变,现行婚姻法已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求,一些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为此,我将从现行婚姻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民法典的立法对策两个方面,对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进行探讨。 现行婚姻法存在的问题 婚姻登记制度不完善 随着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认识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婚姻登记”作为自己婚姻的形式,但现行婚姻法对婚姻登记制度的规定并不充分。目前,婚姻登记制度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因此各地的婚姻登记标准和流程也存在差异。 婚姻财产制度存在漏洞 婚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但现行婚姻法中对于婚姻财产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存在着诸多漏洞。比如,在婚姻结束时分割夫妻财产时,某些财产可能存在归属不清的问题。 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方式单一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诉讼和调解两种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方式,但它们各自存在着不足。目前,通过诉讼解决问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调解方式的效力也受到了较大的制约。 民法典的立法对策 为了解决现行婚姻法存在的问题,民法典提出了诸多立法对策。 完善婚姻登记制度 民法典规定,婚姻登记方式可以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形式,并明确了婚姻登记的具体标准和流程。此外,还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婚姻登记规范化工作的宣传和力度,推行婚姻登记制度的普及性和便捷性。

完善婚姻财产制度 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民法典规定了婚姻中存在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具体包括婚前已有财产和婚后增加的财产。此外,法律还规定,在婚姻结束时分割财产,应该以原则“谁的财产谁分”,并且各种财产的归属应该明确清晰。 完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方式 为了让夫妻离婚过程更加顺利,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公证摆脱诉讼”的新方式,即夫妻双方可以在任何一家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公证,公证书件可直接作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此外,对于无法达成协议的离婚,也将强制要求进行调解,并且采用“家事审判制度”,由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事项。 总结 婚姻家庭关系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婚姻法在维护社会和谐和促进人民幸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婚姻法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对于婚姻登记制度和婚姻财产制度的规定存在不足。民法典的出台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对策和方法,但是民法典的实施也需要一个过程,需要继续完善和深化。相信在不断完善婚姻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能够建立更加稳定健康的家庭关系,让人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离婚法的诉讼实践及其评析

离婚法的诉讼实践及其评析 离婚法是调整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规范,其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利、解决婚姻纠纷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不断变化,离婚现象愈发普遍。因此,本文将围绕离婚法的诉讼实践及其评析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 离婚法诉讼实践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方式。其基本流程包括起诉、调解、审理、判决等环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在离婚法诉讼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难点。诉讼周期较长,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才能完成诉讼程序。诉讼费用较高,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压力。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认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会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在某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因为家庭暴力而诉讼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于事实的认定存在争议。根据现有法律框架下的诉讼实践案例,法院需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最终,法院认定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判决双方离婚,并按照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进行财产分割。

在众多离婚法诉讼实践中,选取了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该案例中,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方面存在分歧。 在这个案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方面的分歧。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意见不一,同时女方希望获得子女抚养权,而男方则不同意。这些问题导致了诉讼过程的复杂化和困难。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方面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诉讼结果受到了影响。最终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进行了判决。但是,由于双方之间的矛盾和争议较大,这个案例的处理过程比较曲折和困难。 针对现有法律框架和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针对现有法律框架和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完善离婚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裁判能力,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完善诉讼程序和制度,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费用,提高诉讼效率。 未来离婚法诉讼实践的发展趋势可能会朝着更加高效、公正的方向发展。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可以预见未来将会有更加便捷的

离婚诉讼中妇女合法权益保障面临的现实问题及对策研究

离婚诉讼中妇女合法权益保障面临的现实问题及对策研究 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终结,然而在离婚诉讼中,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面临着诸多现实问题。妇女在婚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旦离婚就面临着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方面的挑战。这些挑战的存在使得妇女在离婚诉讼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保障妇女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离婚诉讼中妇女面临的现实问题是财产分割不公。在离婚过程中,妇女往往因为长期以家庭为重而牺牲了自己的事业,缺乏经济收入来源,因此在财产分割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策之一是建立起一套公平的财产分割制度,强化对婚姻财产的保护,保障妇女在离婚后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可以考虑建立相关法律援助机构,为贫困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她们在财产分割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子女抚养问题也是离婚诉讼中妇女面临的另一个现实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子女的抚养权往往被授予父亲,使得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为了保障妇女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公平的子女抚养制度,鼓励双方共同参与子女的抚养,并确保妇女在离婚后能够继续与子女保持亲密的关系。可以加强对子女抚养权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判决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离婚诉讼中妇女面临的现实问题还包括家庭暴力和精神伤害等。许多妇女在婚姻中遭受家暴和精神虐待,导致她们在离婚后面临心理和身体上的问题。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应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打击,建立起一套健全的家庭暴力保护制度,为遭受家暴的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并严惩家庭暴力行为。也应该加强对精神伤害的认定和补偿,保障妇女在离婚后能够得到必要的心理治疗和康复。 离婚诉讼中妇女合法权益保障面临着诸多现实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对策予以解决。这不仅需要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法律援助机构,还需要加强对婚姻家庭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视和尊重。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妇女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使她们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离婚诉讼,实现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之研究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之研究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婚姻纠纷的方式,该诉讼中,举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离婚诉讼本身就是一项事实争议,而事实的确认需要举证。然而,在举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举证难的问题。本文将探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并通过三个案例进行阐述。 一、举证难的原因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 证据难以采集:许多涉及婚姻关系的证据都是私人短信、通话记录等,这些证据的获取是有限制的,常常需要向法院申请取证,但由于一些私人因素,申请取证的难度很大。 2. 立案高门槛:离婚损害赔偿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立案门槛,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有过轻度或严重的虐待、侮辱、家庭暴力等行为,证明相对较难,因此也成为了举证难的原因。 3. 亲情维护:离婚主张难度大,原因之一是夫妻之间虽然已经有矛盾但在诉讼期间,双方会互相维护爱情和家庭,虽然情感上有偏见,但常常会维护对方,在法庭上举证双方也常常难以达成共识。 二、案例分析 (一)2017年10月,甲女士与丈夫离婚,甲女士提出了赔偿

损失的申请,要求丈夫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在庭审中,由于证据不足,甲女士无法证明她所受到的精神和财产上的损失。最终,法院驳回了其赔偿损失的申请。 (二)2018年5月,乙女士与丈夫离婚,乙女士提出了离婚 赔偿损失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乙女士提供了多种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但都无法证明丈夫存在轻度或严重虐待、侮辱、家庭暴力等行为,最终被法院驳回了其赔偿申请。 (三)2019年8月,丙女士以丈夫有家庭暴力行为为由,要 求其进行赔偿。在起诉过程中,丙女士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家庭暴力的现场照片、邻居证词等,被告方也提供了一些辩护材料,最终法院认定丙女士获得了胜诉,并判决被告方赔偿丙女士相关损失。 三、解决举证难的方法 如何解决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认真收集证据:当人们在离婚过程中遭受到精神和财产上的损失时,要及时收集证据,这可以包括短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如果证据已经被删除,也可以通过法院的取证程序获取。 2. 加强法制宣传: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让人们了解各种类型的离婚诉讼,这对提高诉

离婚后的家庭财产纠纷解决方式与法律建议指导

离婚后的家庭财产纠纷解决方式与法律建议 指导 离婚是一件较为复杂的家庭事件,其中涉及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家庭财产的分割。在离婚过程中,如何公平地解决家庭财产纠纷是一个关键问题。本文将探讨离婚后家庭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并提供相关法律建议指导。 一、离婚后财产解决方式 1. 协议分割 离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和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来解决财产纠纷。这种方式适用于离婚双方关系较好,能够妥善分割财产、债务和负担的情况。在协议分割中,重要的是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照顾,并明确财产分割的细节和方式。 2. 调解 调解是另一种解决财产纠纷的方式,可以借助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可以提供一个平衡和公正的平台,协助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师会倾听双方的意见,分析争议,并帮助双方达成互相满意的解决方案。 3. 诉讼 如果协议和调解无法解决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会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判决家

庭财产的分割方式。诉讼是一种正式的解决途径,需要律师的参与, 并且可能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 二、法律建议指导 1. 准备相关证据 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准备相关证据至关重要。无论是协议、调 解还是诉讼,双方都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些证据可能 包括财产证明、收入证明和债务情况等。建议在离婚前就开始收集和 整理这些证据。 2. 寻求法律咨询 离婚涉及的财产纠纷往往较为复杂,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律师可以帮助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处理各类纷争。在选择律师时,应该考虑律师的专业资质和经验,并与律师进行 充分的沟通。 3. 公正和公平原则 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始终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无论是协议、 调解还是诉讼,双方都应该尽量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在做出决 策时,应考虑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并尽量避免情绪化的决策。 4. 保护个人财产 在离婚时,除了处理共同财产外,双方还应该保护各自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礼物和继承财产等。在处理财产纠纷时,应

离婚诉讼要点

离婚诉讼要点 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终止,通常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矛盾和冲突后做出的决定。离婚诉讼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离婚纠纷的一种方式。在进行离婚诉讼时,双方需要了解一些关键要点,以确保自身利益的保护。本文将介绍离婚诉讼的要点,包括起诉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 一、起诉程序 离婚诉讼的起诉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起诉方需要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并支付诉讼费用。接下来,法院将正式受理此案,并向被告方送达起诉书。被告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应,即答辩。然后,法院将组织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将进入审理阶段。最后,法院将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二、财产分割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在离婚后需要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在确定财产归属时,应考虑夫妻财产的共同性、彼此贡献和所处法律地位等因素。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依法判断财产所有权归属。 三、子女抚养 对于有子女的夫妻来说,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离婚诉讼中必须考虑的重要要点。子女的抚养一般涉及到抚养费的支付、监护权的规定等方

面。夫妻双方应共同协商制定子女的抚养计划,并向法院提出具体方案。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夫妻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决定。 四、离婚赡养 离婚赡养是指一方依法要求另一方支付生活费用的情况。一般来说,离婚赡养的对象通常是弱势方,如经济状况较差的一方或未成年子女。离婚赡养的金额或期限将根据夫妻的经济能力、成本生活水平和其他 相关因素来确定。 五、离婚后的法律关系 离婚诉讼结束后,夫妻的法律关系将随之终止。离婚判决生效后, 双方应按照判决的要求执行,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此外,双方 可能需要办理涉及到婚姻状态变更的手续,如户籍迁移、银行账户调 整等。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应保持冷静理智,切勿过于情绪化,以免影响 诉讼的结果。与律师沟通,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能够更好地维护 自身的利益。同时,妥善处理与对方的协商和调解,尽量达成各方都 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总结起来,离婚诉讼的要点包括起诉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离婚赡养以及离婚后的法律关系处理。通过了解和掌握这些关键要点,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达成公平合理的 解决方案。同时,离婚诉讼也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建议在行动之 前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和指导,以获得更好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离婚诉讼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分析

离婚诉讼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分析离婚诉讼是一项涉及人们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出现许多争议焦点,这些焦点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离婚案 件的结果。本文将对离婚诉讼中常见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 一、财产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很多夫妻在婚姻 关系解除后,必须就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然而,由于双方在婚 姻期间可能已经取得了大量财产,因此财产分割的争议往往在离婚诉 讼中变得尤为突出。 财产分割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确定什么是共同财产。在某些情况下, 夫妻间的财产可能只属于一方,因此在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然而,如果财产是夫妻共同取得的,双方都有权利分享其中的利益。 具体的财产分割方式取决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双 方可能会达成协议,就财产如何分割达成一致。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 分割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公正的分割。 二、抚养权与探望权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权与探望权是另一个常见的争议焦点。当夫妻 解除婚姻关系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抚养权主要涉及孩子的生活和成长问题。在一些情况下,一方希望 获得对子女的独自抚养权,而另一方则希望共同抚养子女。为了解决 这个问题,法院将根据孩子最有利的利益来做出决定。 探望权则涉及非抚养方与子女的交流方式。一方可能希望每周探望 子女,而另一方可能认为每月一次足够。法院将评估双方的具体情况,并做出公正的判决,以确保孩子与双方都有良好的亲子关系。 三、财产债务的承担 在离婚案件中,决定财产债务的承担也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焦点。双 方需要协商并确定离婚后负责偿还共同债务的责任。 在处理财产债务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各方的收入、负债情况、共同财产的占比等。法院将依据这些因素来决定债务责任的分配 方式,以确保公正和合理。 四、赡养费 赡养费是离婚案件中的另一个重要争议焦点。当一方无法自给自足 或婚后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对方时,他/她可能有权获得赡养费的补偿。 赡养费的数额是一个平衡双方利益的问题。法院将考虑当事人的具 体情况,如年龄、健康状况、教育背景等,以确定适当的赡养费数额。目的是确保双方在离婚后有一个相对稳定和公平的经济状况。 结论

离婚协议的纠纷解决途径及法律救济措施

离婚协议的纠纷解决途径及法律救济措施 离婚是一种特殊的家庭变故,当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和平相处时,往 往选择通过离婚协议解决彼此间的权益问题。然而,由于离婚协议涉 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敏感问题,很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本 文将重点探讨离婚协议纠纷的解决途径,并介绍相关的法律救济措施。 一、解决途径 1. 协商解决 协商是离婚协议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双方可以通过直接对话、律 师协助等方式,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应保持理性和冷静,尽量寻求共识,以达成对 双方公平合理的离婚协议。 2. 法律调解 如果双方协商无果,可以选择法律调解。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法律机构可以提供独立、公正的调解服务,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帮助 双方沟通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调解是一种便捷且经济的解决 途径,有助于双方减少心理负担并尽快达成离婚协议。 3. 诉讼解决 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在诉讼 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律师代理或自行辩护,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考虑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判决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 二、法律救济措施 1. 申请强制执行 一旦离婚协议达成并生效,但对方一方不履行协议的义务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强制对方一方履行协议,保障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2. 索赔损失 如果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协议纠纷,并给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或精神损失,受损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弥补受损害一方的损失。 3. 撤销或修改协议 当离婚协议存在严重瑕疵或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受到欺骗、胁迫等情况时,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修改协议。法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4. 请求变更协议 根据离婚后的实际变化情况,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如子女抚养责任分配、财产分割比例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可以通过法律救济手段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编者说: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损害事实、证据效力、兜底条款、赔偿数额等问题,故在审理中的存在诸多难点,上海一中院法官针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具体内容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可主张过错方对其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姻法》在2001年修订时首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上述规定有利于有效制约婚姻过错方、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在具体适用中也存在诸多分歧,亟待统一适法。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 录 01 典型案例 02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难点 0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损害事实的认定 谭与刘办理离婚登记后,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称刘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还与婚外异性同居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谭提供双方争吵的录音和报警回执单、刘与异性开房的视频截图以资证明。刘否认其实施家庭暴力,亦否认同居事实,表示双方婚后因常有争吵、感情不和而离婚。此外,刘承认其确与婚外异性开过一次房,但当时已在与谭办理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不应成为谭提起该诉的理由。 案例二:涉及证据效力的判定 张与王结婚后,王被公司外派出国。王回国后,因偶然机会发现张笔记本和一些避孕用品、药品。笔记本内,张以《迈克的风流韵事》为题,撰写了主人公迈克与多名女子有染的文字内容。王阅读后认为迈克即为张化名,遂起诉离婚,并要求张赔偿感情损失。张辩称,作为王起诉依据的笔记本系其排遣寂寞的方式,内容并非事实,故不同意离婚与赔偿损失。 案例三:涉及兜底条款的界定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离婚是一件复杂而敏感的事情,涉及到离婚夫妻双方的情感、家庭 关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常见 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离婚双方都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本文将 探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常见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问题一:财产如何划分? 离婚财产分割的首要问题就是财产如何划分。根据我国《婚姻法》 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双方约定的办法分割,如果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应当依据下列原则进行分割: 1.以一方为基准,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值部分一分为二,即增值的50%归双方共有。 2.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3.夫妻一方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获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解决方法:离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确定财产分割方案。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分配,或者请专业律师协 助处理,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分割结果。 问题二:如何解决债务问题? 在离婚过程中,除了财产的划分问题外,还会涉及到债务问题。债 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承担的经济责任。如何解决债务问题,是离婚双方需共同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解决方法:首先,双方可以共同核实已有的债务,明确债务的性质、金额和责任归属。然后,可以通过协商、分期偿还或转移债权等方式 解决债务问题。如果双方对债务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请律师介入,寻 求法律的支持和帮助。 问题三:个人财产如何界定? 个人财产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根据我国《婚姻法》 的规定,个人财产是指婚前已经存在的财产、继承、赠与的财产以及 婚姻期间在婚前财产中所增值的部分等。 解决方法:离婚双方可以提供相关财产的证明材料,如婚前财产清单、财产证书等,以证明某些财产为个人财产。如果对个人财产存在 争议,可以请律师或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和评估,以确定财产的归属。 问题四:无偿赠与财产是否应纳入分割? 在婚姻期间,一方给另一方进行了无偿赠与的财产,在离婚分割中 是否应纳入分割,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解决方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给予对方的无偿 赠与财产,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或者经过协商决定是否纳入分割。如果 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请律师介入,进行法律协商和处理。 问题五:财产分割纠纷如何解决? 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双方可能出现财产分割的纠纷,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

海峡两岸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问题与对策

海峡两岸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问题与对策 海峡两岸离婚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由于两岸存在着法律体系上的差异,因此在离婚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本文结合国内外相关法规和实践,探讨了两岸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1. 两岸离婚判决认可的基础法律 在两岸离婚判决认可问题上,最基础的法律是中国内地的《婚姻法》和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在这两部法律中,均明确规定了离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并对离婚后财产分配、抚养子女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不过,由于两岸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因此两岸离婚判决的认可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台湾地区,由于其与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所以在认可中国内地的离婚判决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两岸离婚判决认可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具体困难: (1)两岸法律制度的差异: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在财产分配和抚养子女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2)证明材料的问题:如果离婚一方要在对方所在地认可离婚判决,那么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的颁发机构以及证明内容可能会受到对方地区的不同规定和认可。 (3)对方地区的司法程序:如果离婚一方要在对方地区认可离婚判决,那么需要遵守对方地区的法律程序。对于面对来自对方地区的程序困难,需要有充分的了解和协商方能解决问题。 为解决两岸离婚判决认可问题,需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度:在两岸离婚判决认可问题上,提高法律制度的统一度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有关部门应加强交流,在高度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相互承认离婚判决的机制。 (2)建立认证机构:建立认证机构是解决两岸离婚判决认可问题的重要一步。有关部门可以建立一个认证机构,专门负责认证来自对方地区的离婚判决,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两岸离婚判决执行问题上,最基础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判决执行法》,以及台湾地区的《诉讼法》和《执行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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