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海事船〔2008〕804号2008年12月26日)

各直属局:

为加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海事监管效能与服务水平,促进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能力,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结合辖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下称《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将上述两个办法转发到辖区内相关的航运公司,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2009年度《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计划》,于2009年1月31日前报送广东海事局审核办。

三、我局拟在2009年3月开展2009年度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请通知辖区符合参选条件的航运公司参加评选,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广东海事局审核办。

四、在执行两个办法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径与广东局审核办联系。

附件1、

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注册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其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和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航运公司是企业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对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评价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状况,实施安全诚信管理和重点跟踪管理。

第二章监督检查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在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向注册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下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半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情况和年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情况,并填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记录表(见附件1)。

第七条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应在15天内书面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改版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事故或重大险情;

(四)公司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

(五)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如有变更,应填写公司管理船舶清单(见附件2);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对辖区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或广东海事局指派的检查组实施。

第九条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时,海事管理机构可随时开展监督检查:

(一)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事故;

(二)公司所管理的船舶连续发生事故;

(三)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连续被滞留;

(四)直接利害关系人举报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

(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管理的重大事件。

第十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一般应安排在工作时间内,避免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天。

第十二条检查组成员不少于2人,原则上不超过4人,检查组派出机构指定一名成员担任组长。

第十三条对已经取得符合证明(DOC)的航运公司,监督检查可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如对上述公司的监督检查不是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合并进行,检查组成员中至少应有1人具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资格。

第十五条航运公司对海事管理机构正常的监督检查应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妨碍或阻挠。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航运公司管理人员及船员进行访谈;

(二)检查工作台帐、档案和记录;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情况应记录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表》(格式见附件3)中,由检查方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检查组应将检查记录的正本报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副本送被检查方。

第十八条航运公司应按要求对发现的问题或不符合规定情况实施纠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纠正材料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审查验证,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现场验证。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可选择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航运公司是否已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航运公司是否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三)航运公司是否配备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四)航运公司是否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船员档案;

(五)航运公司是否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六)航运公司是否建立并实施教育培训制度;

(七)航运公司是否建立并实施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

(八)航运公司是否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和演习;

(九)航运公司所管理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是否及时向船籍港所在地海事局报告;

(十)航运公司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委托,承担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接受委托航运公司是否与委托方签订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要求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

(十一)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以抽查为原则,如在检查中发现有严重影响安全与防污染的情况,可扩大检查范围直至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一条广东海事局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应建立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档案。

第二十二条各直属海事局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辖区航运公司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格式见附件4)报送广东海事局;广东海事局依据各直属局上报的检查计划并结合广东海事局实际,于次年1月10前制定广东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监督检查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各直属海事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半年及年度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报送广东海事局。

第三章航运公司重点跟踪

第二十四条航运公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广东海事局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

(一)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船舶(含公司所管理的船舶,下同)一年内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

(二)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三)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被滞留后故意隐瞒,不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

(四)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船舶发生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或船舶发生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

(五)已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被实施跟踪审核;

第二十五条对辖区内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况的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应填具《广东海事局重点跟踪公司报告》(格式见附件5)并报广东海事局;广东海事局审查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航运公司发出《广东海事局重点跟踪航运公司通知》(格式见附件6),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对被重点跟踪的航运公司,在重点跟踪期间内每2个月至少接受一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自列入重点跟踪名单之日起满6个月后,航运公司可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航运公司解除重点跟踪申请》(格式见附件7),并附送整改材料;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广东海事局;广东海事局接到审查报告后,应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公司,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若航运公司对重点跟踪结论有异议,可向广东海事局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于航运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生违反工作纪律、收取财物等不廉洁行为的,广东海事局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促进水运企业、船舶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安全诚信公司的评选及其管理相关活动。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其所属各直属海事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航运公司可参加“安全诚信公司”的评选:

(一)公司营业注册地址属于广东海事局管辖;

(二)持有广东海事局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且最近2次外审时所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均不超过广东海事局辖区当年平均数的2/3;(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发《符合证明》的安全诚信公司的评选),按《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进行。

(三)所管理船舶最近2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安全或污染责任事故;

(四)所管理船舶在最近2年接受主管机关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每年平均滞留率均低于广东当年平均滞留率的1/2;

(五)公司最近5年未被列入广东海事局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

(六)所管理船舶最近2年未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七)所管理船舶最近2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不按规定办理进出口签证和进出口岸手续、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或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五条参加“安全诚信公司”评选的航运公司,应于每年3月向公司所在地海事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分别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评选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航运公司运行体系情况报告:

1.公司高级管理层对体系的支持及指定人员对体系运行的监控情况

2.公司及其所管理船舶自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以来的安全状况

3.公司所管理船舶最近2年来的船舶安全检查情况

(三)公司所管理船舶清单(格式见附件2)。

第六条公司所在地海事局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于4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广东海事局;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经广东海事局组织评选,符合要求的,由广东海事局颁发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符合《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申报要求的航运公司,由广东海事局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安全诚信公司的评选。

第九条“安全诚信公司”资格证明书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海事管理机构在公司自评基础上实施的年度评价签注。

第十条获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航运公司,应于每年3月向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递交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评价申请(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应在“安全诚信公司”证书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格式见附件1)。

第十二条公司所在地海事局收到公司年度评价申请或换证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广东海事局。

第十三条经广东海事局评价,同意年度签注或换证的,由广东海事局给予年度签注或换发新证书;对不同意年度签注或换证的,由广东海事局书面通知公司并告知不予年度签注或换证的理由。公司收到不予年度签注或换证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安全诚信公司”

证书交回公司所在地海事局;逾期不交的,由广东海事局公告其证书失效。

第四章诚信待遇

第十四条广东海事局为“安全诚信公司”设立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办理、急事急办、预约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诚信公司”在辖区内享有以下诚信待遇:

(一)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按简化程序实施,即:减少审核组人员,缩短审核时间、同时在审核公司岸基管理部门的体系活动情况时进行抽查等。

(二)对其所管理船舶给予12个月免以安全检查。

上述船舶在免检期间发生事故、违反有关海事法规或被举报,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其进行

检查,“安全诚信船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执行,对滚装船等特殊船舶的安全检查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公司所管理船舶参加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评选时,可作为参考条件,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将撤销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

(一)《符合证明》失效;

(二)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三)公司及所属船舶、船员发生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

(四)安全管理体系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五)所属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六)所属船舶一年内被滞留两次及以上;

(七)未申请年度评价或未通过年度评价;

(八)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被主管机关撤销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符合第四条规定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航运公司提交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五年内申报安全诚信公司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海事船〔2008〕804号2008年12月26日) 各直属局: 为加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海事监管效能与服务水平,促进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能力,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结合辖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下称《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将上述两个办法转发到辖区内相关的航运公司,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2009年度《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计划》,于2009年1月31日前报送广东海事局审核办。 三、我局拟在2009年3月开展2009年度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请通知辖区符合参选条件的航运公司参加评选,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广东海事局审核办。 四、在执行两个办法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径与广东局审核办联系。 附件1、 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注册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其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和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航运公司是企业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日期:2007-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5月9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八条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九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第十三条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航运公司应当尽快向船籍港所

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管理,防治污染水域环境,依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 73/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辖区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船舶污染物是指包括MARPOL 73/78附则I、附则II、附则IV、附则V、附则VI所定义的如下船舶产生的废弃物:(一)残油、油泥、含油污水; (二)化学品及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 (三)船舶生活污水; (四)船舶垃圾; (五)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滤清系统残余物。 第四条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配备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及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

673-2006,附件1)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申请主管机关备案的,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附件1,附录A); (四)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物资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名单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污染物处理单位签订的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 (七)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最近一次的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如作业船舶属于作业单位租用,应补充租船合同或协议; (八)船员名单及其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或相应的专业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8.04.03 •【字号】粤海事危[2008]165号 •【施行日期】2008.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 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海事危〔2008〕165号2008年4月3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辖区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我局组织制定了《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直属局按本规定对辖区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单位进行备案后,请将《船舶修造或拆解单位备案申请表》和备案材料于每年9月1日前报送广东局,广东局统一对外公布备案单位名单。 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辖区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船舶。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及其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及其相关活动实施防污染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备和审批 第四条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和水上设置船舶修造、拆解厂(点)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符合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有关管理规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征求海事部门意见,海事部门应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提出的防治船舶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意见。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海事部门还应对修造、拆解船舶作业地点是否符合防治船舶污染的要求组织专业评估。 第五条在广东海事局辖区内从事船舶修造、拆解作业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在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如下备案材料,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船舶修造或拆解单位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有关单位的核准文件; (三)船舶污染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接收处理设施资料; (四)防污染应急器材清单; (五)防止水域污染应急预案; 船舶修造、拆解单位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更新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 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3.07.15 •【文号】海安全〔2013〕490号 •【施行日期】2013.07.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海安全〔2013〕490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 近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为进一步加大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力度,营造安全、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现就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文件精神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13)204号,以节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6号)的适用范围,并对海事机构健全航运公司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要求。各海事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建立健全《通知》要求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认真开展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分析评估、隐患排查整改及安全

生产约谈等相关工作,并加强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互相通报公司管理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二、严肃查处管理不善的航运公司及船舶 各单位通过事故调查、日常监管、体系审核等发现航运公司存在下列问题的,要对其严肃处理和处罚,该罚款的一律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该吊销符合证明(DOC)、安全管理证书(SMC)的要坚决吊销,并将其管理的所有船舶列为辖区“重点跟踪船舶”,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局。 (一)使用伪造、变造DOC或SMC; (二)公司管理严重缺位。如公司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公司不掌握船舶动态、公司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船舶管理人与实际管理人不符等; (三)应持有但未持有DOC或SMC; (四)其它重大问题。 三、严禁船舶连续三次持有临时SMC 自发文之目起,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机构在受理船舶临时审核申请时,应对该船以前持有SMC的情况进行核实。如果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该船前两次持有的均为临时SMC,则对该船不再予以安排临时审核、发证机构不再予以签发临时SMC,严禁船舶连续三次持有临时SMC。 四、加强船舶跟踪管理 各海事机构应加强沟通联系,加大对船舶的跟踪管理力度。在有船舶拟进入本辖区公司管理时(包括自有和代管船贵的,相关辖区省级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现海事机构”)应主动与该船原管理公司所在辖区省级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原海事机构”)取得联系,原海事机构应向现海事机构提供书面的”船舶安全管理情况说明” (包括船舶基本安全运营情况,近两年SMC持有情况及事故、滞留、违法违章等情况)。如船舶近两年内由不同辖区公司管理,则相关涉及的省级海事机构均应

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8.08.20 •【字号】粤海事通[2008]483号 •【施行日期】2008.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海事通〔2008〕483号2008年8月20日) 有关引航单位,汕头、湛江、广州、珠海、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茂名、潮州、揭阳海事局: 为加强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管,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实施。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与广东海事局通航处反映。 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管,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的一切引航活动。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引航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引航机构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引航作业计划: (一)引航机构应按照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引航作业计划,并督促船舶、引航员做好引航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引航作业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引领船舶船名、国籍、船长、船宽、最大吃水、种类、船舶靠(离)泊时间和拟派引航员姓名、等级;拟通过桥梁、架空电缆的船舶还应包括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等基本信息; (三)引航作业计划如有变更,引航机构须及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引航机构应根据水域通航情况,安排相应资质和等级的引航员对不同种类、不同尺度的船舶实施引航服务。 第六条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者器材,以便及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 第七条经申请引航的船舶,应用指定的VHF频道与引航机构、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地点、时间及相关事宜并保持值守。 第八条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被引船舶的船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的登(离)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 (二)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 (三)如离开驾驶台,应指定代职驾驶员同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 (四)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威胁船舶安全时,应要求引航员及时更改,必要时应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 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6.03.18 •【字号】粤海事危[2006]110号 •【施行日期】2006.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 (暂行)》的通知 (粤海事危〔2006〕110号2006年3月18日) 各直属局: 现将《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由于水上加油站的主要功能是向船舶供应燃油,供应的燃油具有火灾危险性和污染危害性,且船舶靠离泊作业频繁,容易引发事故。为此,应规范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如下工作程序。 一、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工作程序。 (一)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是水上加油站设立的依据,其规划必须符合辖区实际,并按照“宁缺毋滥”原则编制辖区布点规划,规划点数量与船舶燃油需求量相适应。设置水上加油站的水域必须满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标准出台前暂执行地方

或部门规定)。 (二)分支局会同当地经贸部门对辖区水域环境勘察后编制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水域涉及渔港的增加海洋渔业部门),并报广东局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二、水上加油站的设立程序 (一)广东局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审定批复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后,分支局受理水上加油站报建申请。 (二)分支局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应包括:书面申请报告、水上加油站具体位置环境概况资料(包括水深、航道、占用水域范围及坐标、附近水域和岸线环境状况等)、单位通讯录(包括单位名称、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单位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证书和文书。 (三)申请进入规划点从事水上供油活动的水上加油站,应聘请具有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防污染和通航环境方面的评价。 (四)从事水上加油站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向广东局备案,评价机构每次进行水上加油站评价活动时,应事先通知水上加油站所在地分支局和广东局。 (五)业主或安全评价机构应向水上加油站所在地分支局递交《水上加油站安全评价报告》,分支局应就报告内容提出意见,并将意见上报广东局。广东局会同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对《水上加油站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报告书应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向广东局、安监部门和分支局备案。对没通过审查的报告书,安全评价机构应重新编写,并经专家组审查通过后方可备案。 (六)分支局应查验水上加油站是否按照《水上加油站安全评价报告》的建议和审核意见完善有关事项。根据查验结果,评定水上加油站是否满足安全和防污染技术条件,决定是否同意该水上加油站设立。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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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12下一页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展期6个月。 航运公司应当在临时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初次审核。 第二十五条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换证审核;通过审核的,签发新的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自原证书的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在年度审核或者换证审核中,发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 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出现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事故、多次被滞留等情况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实施附加审核。

第二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限期改正,并按时指派审核人员验证航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八条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条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三十一条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应当办理符合证明而未办理的,或者航运公司、船舶不再符合签发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条件的,应当责令航运公司、船舶立即改正。船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对船舶可以采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禁止进出港口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申请审核,或者审核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 规定(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8.05.07 •【字号】粤海事通[2008]241号 •【施行日期】2008.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暂行)》的通知 (粤海事通〔2008〕241号2008年5月7日) 各直属局: 为加强对砂石挖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砂石挖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海事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和从事相关活动的砂石挖采、运输船舶(以下简称“砂石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

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公司应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船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 第五条船公司应规范砂石船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船舶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六条船公司应建立船员,尤其是委托经营管理砂石船的船员安全知识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档案,结合实际制订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增强船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其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七条砂石船应当按照标准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但船员总数不得超出救生设备配员定额。 第八条砂石船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使用的燃料油要符合机器使用说明书要求,不得使用非标油。 第九条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桥区、渡口等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时段,应当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装有VHF的船舶,航行时必须守听。 第十条自卸砂船应按规定配备《货物装载手册》;砂石船装载必须符合船舶检验证书和《货物装载手册》的要求,不得私自更改载重线降低船舶干舷或采取加高货舱围板等超载运输;不得超越核定航区航行及作业。 开航前应抽干货舱舱底水,航行中应及时排出货舱舱底水,尽量减少自由液面对船舶稳性的影响。

船舶运输安全环保制度及管理措施

船舶运输安全环保制度及管理措施 1.1 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1.2 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总经理职责 ①总经理是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总经理 副总经理 船 舶 海 务 主 管 机 务 主 业 务 主 安 全 主 财 务 主 指定人员

工作全面负责。 ②贯彻执行股东会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及督促各部门对制度、决议、规章,落实执行情况。 ③负责开展两个文明建设活动,开展有意义的健康文体活动。 ④负责执行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并对全体员工开展遵纪守法,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船员对货运质量、服务态度质素的认识,以良好的企业形象面向货主。加强法制宣传,做好反腐败倡廉洁,反走私,压歪风,树正气的一系列法纪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政治觉悟。 ⑤主持制订公司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针,保证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⑥确定公司管理机构和人员任免提名。 ⑦主持和组织船舶事故的抢救、调查处理工作。 (2)副总经理职责 ①副总经理是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②主管公司日常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③参与公司应急反应,协助处理应急情况。 (3)指定人员职责 ①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船舶的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作全面监控,保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 ②负责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人员对体系文件编写和修改。

③确保按需要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④保持船上与公司最高管理层之间的联系渠道畅通。 ⑤参与公司应急反应和船舶安全检查。 ⑥负责对岸基人员和新聘船员进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培训。 ⑦督促公司有关人员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船舶所发生的事故或险情。 (4)海务主管职责 ①检查和督促船员严格执行“水上安全航行规则”,做好安全航行工作,力排隐患,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②向船舶提供航用资料。 ③负责运输生产各项指标的统计工作。 ④负责海务和防污染管理工作;监督和协助船舶做好开航前的准备工作。 ⑤对船舶设备不符合的纠正给予指导和岸基支持。 ⑥对甲板部人员进行考核,并对其给予技术指导。 ⑦对新聘和转岗船长进行岗前培训。 ⑧主持公司每季度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 ⑨主持公司人员每季度对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 ⑩参与公司应急反应和船舶事故的抢救、调查处理工作。 ⑪审核船舶甲板部年度设备检修计划及月度设备周期检修执行情况。 (5)机务主管职责 ①负责机务管理工作,保证船舶设备适航。 ②对轮机部人员进行考核,并对其给予技术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本局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成立于2000年1月,为交通运输部驻粤的直属正厅级机构,是广东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主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规赋予的职权,负责广东水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等工作。 广东海事局在全省设有20个地市一级的海事局,在有关重要港口和县(市)设置92个海事处及131个办事处;在辖区内设有广州、湛江、汕头和北海等4个航标处,并设有海测大队、船员管理中心、培训中心、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海上巡查执法支队、广州海岸电台、海员广州疗养院等工作机构。辖区内有海岸线4176公里,通航河流998条,内河通航里程1.36万公里;目前,广东辖区船舶进出港313.3万艘,货物吞吐量14.61亿吨(其中载运危险品船舶8.98万艘次,危险货物2.48亿吨),旅客运送量3381.2万人次(不含渡口渡船每年渡运人员近亿人次),在册船员21.08万人,维护航标1346座,海上测量区域16.99万平方公里。 广东海事局作为广东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机关,在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秉承“航运更安全,运输更便利,海洋更清洁”的宗旨,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为维护国家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水运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以上数据统计至2011年底) 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簿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2.01.15 •【字号】粤海事通[2002]37号 •【施行日期】200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 知 (粤海事通〔2002〕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整治珠江口水域通航环境,确保航行安全,我局制定了《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并将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将该《航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事局 2002年1月15日 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

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北纬21°48′00″纬度线以北,东经113°07′00″经度线以东,114°20′00″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通则 第四条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或值班: (一)1600总吨以上船舶进出港航行或在港内移泊时; (二)航行中遇能见度不良或天气恶劣时; (三)在台风期间,当本港区升挂二号以上风球时。 第五条船舶航行应利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第六条船舶航行必须使用安全航速,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减速航行,必要时应将船速减至维持舵效的最慢速度或者把船停住: (一)能见度不良; (二)发现来船显示号灯不明确,航向左右不定; (三)前方情况不明或来船避让动态不明显时; (四)对他船的意图和动向有所怀疑时。 第七条船舶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措施,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掌握早让、宽让的原则。注意运用“车舵”配合。 第八条船舶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 船舶因靠泊或离开码头、锚地、系船浮筒等不能遵守前款规定行驶时,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谨慎驾驶,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的大型船舶。

航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航运企业平安管理制度 航运企业平安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航运公司平安与防污染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平安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平安,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海上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平安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平安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平安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平安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平安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运公司平安与防污染责任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平安与防污染管理,完善平安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平安,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平安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平安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平安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平安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平安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八条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平安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九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平安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加强和标准平安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平安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平安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响能力。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平安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第十三条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航运公司应当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平安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在接受平安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平安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加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列入、脱离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协调、管理全国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布、更新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 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拟定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授权或指派开展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跟踪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拟定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及相关资料。 第二章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列入

第四条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应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一)航运公司无故拒绝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对海事管理机构督促整改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 (二)所管理的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经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 三分之一及以上所管理的船舶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 (四) 所管理船舶发生违章、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航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所管理船舶使用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关活动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有效的符合证明(DOC)或其管理的船舶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SMC),经海事管理机构督促后仍未整改的; (八)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五条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存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填写《航运公司列入重点跟踪报告表》,连同相关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存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或接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后,应尽快核实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有关审核人员违反本规定以及相应的审核发证规则和程序的, 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追究有关审核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惩罚的,根据《海上海事行政惩罚规定》和《内河海事行政惩罚规定》执行。 笫八早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航运公司:是指担当平安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全部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平安管理体系:是指能使航运公司人员有效执行航运公司平安和防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三)符合证明:是指签发给航运公司,表明该航运公司平安管理体系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平安管理证书:是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航运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经根据平安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五)平安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是指建立平安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觉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状况。 (六)不符合规定的状况:是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意某一详细规定要求的状况。 (七)重大不符合规定的状况:是指对人员或者船舶平安构成严峻威逼或者对环境构成严峻危急,并须要马上实行订正措施的事项或者状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证明和平安管理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O

的教化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识平安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驾驭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平安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实力。 第十一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平安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 条航运公司应当依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航运公司应当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船舶全部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平安与防污染管理托付其他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在接受平安与防污染管理托付时,应当与托付方签订平安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平安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平安第一和爱护环境优先的原则; (二)本规定全部有关平安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担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_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八条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九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第十三条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航运公司应当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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