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版权信息|诸暨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14/9/3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city and town accessory service facilities for

the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

(浙政发〔2014〕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修制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民政厅组织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室外环境,建筑设计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8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定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规划局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许世文姚昭晖王跃伟方子晋蒋纹黄笑冬朱鸿寅赵宇宏杨明聪郭洋张力程澍何江沈成红郑志松韩波

主要审定人:陈伟民景政治黄元龙汤海孺王国钰杨键殷农

目次

1 总则 (3)

2 术语 (4)

3 基本规定 (5)

4 服务用房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6)

5 室外环境 (8)

6 建筑设计 (9)

附录 A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

附录B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 (12)

附:条文说明 (1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nsions (3)

2 Terms...................................................................................................................... (4)

3 Basic Requirements (5)

4Index for Accessory and Function Settings (6)

5 Outdoor Environment (8)

6 Architectural Design (9)

Appendix A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1)

Appendix B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nd Documents (12)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3)

1 总则

1.0.1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营造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居家养老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求,并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1.0.3 新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老年人the aged people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

2.0.2 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需要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0.3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2.0.4 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0.5 居家养老服务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

由政府主导,依托社区和社会力量,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2.0.6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home-based care services facilities

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总称。

2.0.7 居家养老服务场地home-based care services site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中的室外场地。

2.0.8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home-based care services building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中的房屋建筑(含建筑设备)。

2.0.9 套内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of stock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成套集中设置时所占的建筑面积(不含与其他功能共用

的交通等面积)。

3基本规定

3.0.1 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3.0.2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寒、防灾及管理等要求,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

3.0.3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交通便利、方便自理老人及介助老人到达的场所。

3.0.4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宜靠近幼儿园、小学、卫生所(室)、公园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3.0.5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避开产生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 居家养老服务场地的道路除应按《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外,还应满足减障措施的需要,并与住区或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宜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出入口毗邻布置。毗邻确有困难时,可分开设置,但应联系方便,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米。

3.0.7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规划中其它老年人设施相邻时,其功能设置宜统筹考虑。

4.服务用房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4.1 配建指标

4.1.1 新建住宅项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20平方米。

4.1.2 城镇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指标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满足居家养老服务需要。

4.2 功能设置

4.2.1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以就近解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为原则,其服务半径不应超过500米,主要包括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化娱乐及辅助用房等,其中:

老年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淋浴间、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等;

老年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等;

老年文化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等;

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4.2.2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空间组织应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并宜满足类似功能间灵活转换的需求。卫生间规模应根据使用人数合理确定,当套内建筑面积小于30平米时,可借用同一楼层的卫生间,但其服务半径不得大于50米。

4.2.3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功能配置应根据套内建筑面积分级设置,合理分配各类功能用房面积。不同套内建筑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功能配置参见表4.2.3:

表4.2.3城镇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分级配置表

等级

住宅建筑

总面积

(平方米)

套内建筑

面积(平

方米)

配建内容备注

一级S<3000020~59休息室、餐厅、活动室、

卫生间、服务台

配备服务电话或网络,

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刊

物。休息室可与餐厅、

活动室兼用,面积小于

30平米时卫生间可借用

相邻设施用房。

二级30000≦S

<60000

60~119

休息室、餐厅、活动室、

保健室、阅览室、理发室、

卫生间、办公室

配备服务电话或网络,

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刊

物。部分功能用房可兼

用。

三级60000≦S

<100000

120~199

休息室、餐厅、活动室、

保健室、康复训练室、阅

览室、淋浴间、理发室、

卫生间、办公室

配备服务电话或网络,

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刊

物。配置老年人休息的

躺椅或床位。

四级100000≦S

<150000

200~299

休息室、餐厅、活动室、

保健室、康复训练室、阅

览室、淋浴间、理发室、

卫生间、办公室

配备服务电话或网络,

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刊

物。配置老年人休息的

躺椅或床位。餐厅面积

大于20平米。配备餐具、

洗衣机生活设施等。

五级150000≦S

<200000

300~399

休息室、餐厅、棋牌房、

多功能活动室、保健室、

康复训练室、阅览室、淋

浴间、理发室、卫生间、

办公室、厨房、洗衣房

配备服务电话或网络,

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刊

物。配置老年人休息的

躺椅或床位。餐厅面积

大于30平米。

六级S> 200000400以上休息室、餐厅、棋牌房、配备服务电话或网络,

多功能活动室、保健室、康复训练室、阅览室、网络室、淋浴间、理发室、卫生间、办公室、厨房、洗衣房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刊物。配置老年人休息的躺椅或床位。餐厅面积大于50平米。

5 室外环境

5.0.1 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应与住区步行系统或城镇步行系统有良好衔接,并有较好的可识别性。

5.0.2 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内应人车分流,场地内步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8米,纵坡不宜大于2.5%。

5.0.3 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模的室外休闲场地,包括活动场地及休憩空间。室外休闲场地可结合住区绿地设置,也可与相关设施合建,布局宜动静分区。

1 室外活动场地应与城市道路有5米以上的隔离带,严禁贴近建筑外墙布置。

2 室外活动场地内的植物配置宜四季常青及乔灌木、草地相结合,不应种植带刺、有毒及根茎易露出地面的植物。

3 休憩空间应选择在避风向阳处,其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面积冬至日连续日照不小于1小时,同时设有座椅、健身器材等休息活动设施。

6 建筑设计

6.1 建筑

6.1.1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四层及四层以上,

二、三层的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担架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6.1.2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宜保持相对独立性,尽量避免与其他建筑功能相互干扰;当与其它公共用房相邻设置并共用交通廊道时,应成套布置。

6.1.3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中主要生活服务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1小时。

6.1.4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出入口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识,其位置应有利于应急交通疏散,出入口内外的轮椅回旋场地不应小于1.50米×1.50米。

6.1.5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0米,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6.1.6连接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公共走廊净宽不宜小于1.80米,走廊两侧墙面应安装扶手,并宜连续设置。扶手的设置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要求。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为缓坡楼梯,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米,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在楼梯顶部休息平台不影响疏散处宜设置一处轮椅位;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楼梯踏步起终点应有局部照明。

6.1.7 过厅、走道和房间不得设置门槛,其地面不宜有高差,当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设明显标志。

6.1.8 门厅、走道和楼梯间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面层;活动室、休息室及多功能厅的地面宜采用木地板等软性面层;厨房、餐厅和卫生间等用房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易清洁的面层。

6.1.9 设有电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电梯厅及轿厢尺寸应满足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的要求。轿厢内宜配置对讲机或电话,并安装电视监控系统。

6.1.10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室内各房间之间应有良好的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等级不应大于45dB,围护结构(隔墙、楼板)空气隔声等级不应小于50dB,楼板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6.2 设备

6.2.1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有老年人活动的场所其热水管道应暗敷。

6.2.2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卫生洁具选用和安装应便于老年人使用,座便器旁宜安装扶手。

6.2.3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及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应配置应急照明。

6.2.4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厨房应选用安全灶具。

6.2.5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1.00米—1.20米。室内应选用多用安全型插座,活动室、休息室、餐厅及多功能室等处插孔距地面高度宜为0.6米—0.8米,厨房、卫生间插孔距地面高度宜为0.6米—0.8米。

6.2.6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内应设置电话,休息室及卫生间厕位旁应设置紧急呼叫按钮。

6.2.7 产生噪声的风机和水泵等设备用房不得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相邻。

6.2.8 设置于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内的散热器应设防护罩。

6.2.9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套厨房和卫生间应设置排气道,并应具备安装机械排气装置的条件。

6.2.10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内用能、用水等设备应独立计量。

6.2.11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采用的智能化系统应使用可靠、经济合理。

6.2.12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安全警戒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A.0.1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A.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规范、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录B 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

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2010)

5.《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

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

7.《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DB33/XXXX-2014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 . (14)

2 术语....................................................................................................................... (15)

3 基本规定 (16)

4 服务用房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 (17)

5 室外环境............................................................................................................... . (18)

6 建筑设计................................................................................................................ (19)

1 总则

1.0.1 我省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已超过10%,按联合国有关规定,我省已进入老年型社会。据预测,今后我省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还将持续增长,到2015年将达到18.7%。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将给处于发展中的我省带来巨大的挑战。关心老年人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我们不但要关注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基本物质需求,还要关注包括“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等方面的精神需要。

2008 年2 月21 日,由全国老龄委、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10 部委联合制定出《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城市所有社区在“十一五”期间都要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乃至全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制定过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及建设的技术性规范。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的轨道,确保老年人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质量,是编制本标准的主要目的。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中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对于城镇中已建成的街区或住宅区的养老服务设施改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1.0.3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涉及面较广,因此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和遵守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

2 术语

2.01 我国民政部及学术界基本上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界限,因此本标准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的标准。

2.02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条件的改善,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需要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越来越多,他们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服务对象之一。

2.03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生活行为基本能够自理,也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服务对象之一。

2.04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虽然不方便直接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来享受服务,但可以介助居家养老组织享受上门服务。

2.05 居家养老既不同于机构养老,也有别于传统的家庭养老。它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并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方式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这一模式的核心是社区服务,就其外延而言,社区居家养老应作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的收入保障形式共同保障老年人的生活需要。

2.07 居家养老服务场地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室外场地,包括绿地、道路、铺装、活动器械等内容。

2.08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中的房屋建筑部分,它包含建筑设备、弱电系统等。

2.09 套内建筑面积是借用《住宅设计规范》的一个术语,是指成套布置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所围合成的建筑面积,不含与其他功能共用的通道、楼梯等空间的建筑面积。

3 基本规定

3.0.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每个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置的服务设施,与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等组成了城市基层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3.0.2 养老服务设施设置要考虑到老年人出行方便的需要,选址在交通便捷地段。养老服务设施临近社区公共配套设施,有良好的识别性和可达性,对于方便老年人的使用尤为重要。

3.0.3 如今的居家养老生活,往往和适当的帮助下一代处理家务,照看孩子分不开,因此,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时,在考虑方便老人出行、购物、就医的同时,也建议适当靠近儿童出入、活动的场所,积极创造条件实现老少同乐,这对预防老年人心理孤单有积极的作用。

3.0.4 老年人的身体素质一般相对较弱,对生活环境敏感度较高,因此在养老设施选址时,应特别考虑气候、风向及周边环境情况,尽量远离污染源、噪声源、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等用地,避免不利影响。

3.0.5 由于老年人健康的差异,体能、视力、腿力、听力等功能都明显减弱,动作的准确度也降低,如手臂的舒展、腿部的抬高、腰部的弯伸等都需要借助减障设施,按常用的人体尺度和最基本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建筑设计已不能完全满足老年人的使用要求。因此,减障措施在本规范中给予了重点关注。

减障措施包括:安全扶手:为老年人提供扶、握、拉、抓、摁等扶助设施,因安装部位不同其型式各异;轮椅:为体能障碍的老人提供的代步工具;手杖:为下肢障碍的老人提供的体外支撑用具;缓坡:将有高差的地面做成坡度较缓的坡道,方便轮椅与老年人通行;降低踏步尺寸:便于老年人自主升降行走。通过减障措施,可提升老年人的行为能力。

3.0.6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其功能设置的时候,应有区域平衡的考虑,宜对周围已建社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配置进行调查分析,以使本区域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配置趋于完善,方便服务老年人生活。

4 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4.1 配建指标

4.1.1 此条为强制性条文,条文中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为地上计入容积率的住宅建筑面积。

为了更好地落实并配置养老服务用房的使用功能,我们采取套内建筑面积来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建指标,主要是为了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得房率,同时也便于直观地反映可用的建筑面积。对于一些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0

平方米的微型楼盘,结合使用功能布局的合理性,考虑到紧凑使用空间的因素,规定最低配置的套内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的类型比较多,特别是廉租房,套型面积小、户数多、居住群体特征不同,都会有不同的老年配套设施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各地政府部门合理确定。

4.1.2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与新兴城市和城市新区相比,老城和老城区老年人口比例更大,需要制定相应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配建标准并严格实施。

4.2 功能设置

4.2.1部分新建住宅项目规模较大,占地较广,如果养老服务用房过于集中布置,不便于远端住户老年人的使用,建议这种情况可将养老服务用房的功能适当分散布置,满足不同区位老年人的使用要求,根据调查研究,当步行距离大于500米时老年人会觉得费力,不方便。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需要使用的房间,参照住建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结合社会调研收集到老年人对服务配套设施的需求,本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划分为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化娱乐及辅助用房四类。

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设计时,用房配置可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中的休闲健身活动用房、医疗保健用房、文化学习用房、管理服务用房的相应要求具体设定,并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中3.2.2条的规定。

5 室外环境

5.0.1 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会有视力衰退、眼花、色弱等,因此需要道路系统出行方便,简洁,具有明确的方向感和可识别性,确保老年人出行安全。

5.0.2 老年人中使用轮椅代步的占据一定比例。因此,步行道路要求有足够宽度满足无障碍出行需要,同时考虑到两辆轮椅交会及相互交流沟通需要,将宽度定为1.8米。同时,为照顾行动不便的老人及轮椅使用方便,在道路出现高差时设置缓坡,并宜在较大坡度处设扶手。

5.0.3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逐渐动作迟缓、准确度降低,各种生理机能退化,对环境的敏感度相对较高,从安全和安静的角度出发,尽量与城市道路等噪声源保持一定距离。从老年人生理和心理需求上看,老年人除了室内活动外,更需要户外活动,且老年人户外活动空间要求比室内更严,对自然,尤其是阳光、空气有较高的要求,因此本条提出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日照最低要求。

6 建筑设计

6.1 建筑

6.1.1 老年人用房对采光和通风等条件的要求较高,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

下室内。居住区内的小型养老设施也可与其他相关的建筑如社区服务用房等兼顾设置。老年人由于体能衰退表现出与常人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抬腿与迈步交通行为不便。因此,为了便于老年人使用与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养老设施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同时应优先以电梯作为各楼层间老年人日常使用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并为担架电梯,便于急救时担架的进出。

6.1.2 考虑到老年人特殊的体能心态特征,养老设施宜独立设置,以减少外界的干扰。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通常会设置在住宅配套服务用房的低层部分,进出的交通流线应合理布置,不应对其他配套功能及住宅进出形成相互干扰。

6.1.3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中主要生活服务用房是指休息室、活动室、保健室、康复训练室、阅览室等老年人在此逗留时间较长的空间,本标准对此类用房的日照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6.1.4 老年人是发生高危疾病和事故频率最高人群,因此,养老服务用房至少应有一个主要出入口保证救护车能最大限度靠近事故地点并能在最短时间内离开。

老年人各种生理机能衰退,容易出现视力障碍、方向感减弱、记忆力衰退,因此出入口的可辨识性及标志性就显得十分重要。同时,门前也是老年人经常聚会的地方,出入口是否方便老人进出,直接影响老人生活服务质量。因此设置轮椅回旋场地,也利于保持交通顺畅。

6.1.5 老年人体能衰退,动作相对迟缓,台阶也是老人摔伤事故多发地,常规的台阶踏步尺度很难适应老人的特殊需求,因此将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前台阶坡度要求进行调整是很有必要的。

6.1.6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公共设施,因此走道按照双排轮椅通行计算,为1.8米。考虑到老年人使用拐杖或靠别人帮扶,所以楼梯净宽应比普通住宅的适当宽些。而缓坡楼梯较为适应老年人的特殊生理和心理特点,对使用拐杖的老人也较为适用。缓坡楼梯具体要求可参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6.1.7 为方便使用轮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使用,减少意外的发生,室内地面高差及坡道的设置均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要求。

6.1.9 老年人突发疾病的情况较多,需要及时救治,因此电梯轿厢尺寸必须满足搬运担架所需的最小尺寸要求。急救担架的尺寸为:长度2.30米,宽度0.56米,担架和轮椅的最小通过宽度为0.8米。

6.1.10 老年人对周边环境较为敏感,微小的响动都会影响其休息质量,易受干扰,且老年人睡觉常伴有鼾声,因此良好的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对老人的健康非常重要。

6.2 设备

6.2.1 热水管道应敷设管井、墙槽和吊顶内,以避免因意外情况造成伤害。

6.2.2<, 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black; FONT-SIZE: 12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lang=EN-US> 选用的卫生洁具应操作简

单、省力,同时也要设置对体弱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辅助作用的一些设施。

6.2.3 为防止突然停电造成老年人的伤害,配置一定数量的应急照明是必要的。

6.2.5 一般插座安装在距地0.3米部位,不方便老年人弯腰使用。在较高的位置上安装安全插座,便于老年人安全使用。

6.2.6 电话已成为我国人民生活中的必需品,特别是老年人行动不便,电话是其对外交流的重要工具,各方人士可以通过电话对老年人进行照料,并提供服务。居室和厕所是老年人容易发生意外的区域,有必要在这些位置设置紧急求助装置。

6.2.7 本条的目的是尽量减少机械噪声对老年人生活的影响。

6.2.8 本条引用GB50736的第5.3.10条内容。

6.2.9 本条的目的是为适应老年人生活环境对空气品质改善的要求。摘自GB50736的第6.3.4主要内容。

6.2.10 由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产权及其他因素,用房内用能、用水等设备独立计量是有必要的。

6.2.11~6.2.12 随着时代进步,老年人对家居智能化的需求与日俱增,但考虑到老年人对智能化系统的了解程度,智能化以可靠为主,注意经济合理性。老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差,因此安全警戒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是必要的。

最新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1 (公开稿) 2 1 规划背景 3 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5 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6 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7 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8 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9 10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11 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12 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3 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 14 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15 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16 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7 18 1.1 规划依据 19 1.1.1 政策文件 20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1 (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22 (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

年12月 23 24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25 (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 26 27 月 28 (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 29 (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2013年7月 30 (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13年7月 31 (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 32 33 (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 34 年10月 (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 35 36 2013年10月 37 (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 1.1.2 规范标准 38 (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 39 40 (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41 42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43 (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 44 45 (7)《关于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有关意见的通知》(市规发[2015]164号)

2016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城市)养老设施的规划与开发建设概览

2016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城市)养老设施的规划与开发建设概览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 1.居家养老是指以()为核心,以社区(村)为依托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形式。 A.机构 B.社会 C.市场 D.家庭 用户答案:[D] 得分:6.00 2.针对养老设施补贴,一般分为()和运营补贴。 A.投资补贴 B.规划补贴 C.建设补贴 D.管理补贴 用户答案:[C] 得分:6.00 3.美国的养老产业发展现状已经比较成熟,分为盈利性和()两类。 A.福利型 B.非盈利性 C.救助型 D.介护型 用户答案:[B] 得分:6.00 4.根据《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有关规定,老年公寓配建规模不应小于()床。

A.70 B.80 C.90 D.100 用户答案:[B] 得分:6.00 5.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成为西方国家影响老年人养老保障和社区服务政策倾向的最重要因素。 A.经济因素 B.社会因素 C.文化因素 D.政治因素 用户答案:[A] 得分:6.00 二、多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 1.根据使用方式分类,养老设施可分为()。 A.居家养老设施 B.社区养老设施 C.社会养老设施 D.居家社区养老设施 E.机构养老社区 用户答案:[] 得分:0.00 2.2006年英国当局明令,在社区内对老年人提供服务和供养,内容包括()。 A.生活照料

B.医疗服务 C.物质支援 D.心理支持 E.整体关怀 用户答案:[ACDE] 得分:8.00 3.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国家的老年人政策出现了以下趋向()。 A.以机构照顾服务转移到社会形式照顾服务 B.以机构照顾服务转移到社区为基础的照顾服务 C.加强政府的直接作用 D.发展商业的、非盈利的和非正规的提供老年服务的部门 E.促进具有更大选择机会的、个性化的照顾服务的发展 用户答案:[BDE] 得分:0.00 4.根据建设类型分类,养老设施可分为()。 A.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B.居家养老设施 C.介护养老设施 D.老年学校 E.老年养护院 用户答案:[ACE] 得分:0.00 5.美国养老住宅业的产业链由()组成。 A.借贷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 1.0.3 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循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规模等进行分类分级设计。 1.0.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养老设施elderly facilities 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

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2.0.2 老年养护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 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2.0.3 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 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 2.0.4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 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2.0.5 养护单元nursing unit 为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

2.0.6 亲情居室living room for family members 供入住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共同居住的用房。 2.0.7 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 2.0.8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2.0.9 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 3 基本规定 3.0.1 各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应符合表3.0.1的规定。其中,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和室外活动场地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应包括供电、供暖、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及污物收集等。

工作计划:健康养老产业布局规划

健康养老产业布局规划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的决策部署,指导全省健康养老产业科学布局,特编制本规划。规划期为X—X年。 一、规划背景 加快健康养老产业布局建设是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构建产业发展新体系的战略举措。当前,我省正处于提质升级、加快崛起的关键阶段,必须立足现有基础,强化发展优势、补齐发展短板,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健康养老产业融合化、集聚化、市场化、信息化发展,为决胜全面小康、让X更加出彩提供坚强持久支撑。 (一)发展基础。 1.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截至X年年底,全省拥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3913家,其中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315家、护理型养老机构122家。全省医疗、养老床位数分别达到5 2.2、49.5万张,比2010年分别增长了85.6%、8 3.5%。建成国家级实训基地5个、省级实训基地29个。 2.产业支撑持续增强。各地围绕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培育壮大了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和带动作用大的龙头骨干企业,截至目前各类老年用品企业约560家,初步形成了以老年康复辅具、日用品、保健用品、电子电器、药品以及相关研发、培训等为主的老年用品产业体系。

3.区位资源优势明显。交通条件便利,XX国际机场成为全国八大区域性枢纽机场之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位居全国前列,“米”字形高速铁路网和现代综合交通枢纽格局正在加速形成,立体综合交通网络不断完善。自然禀赋优良,X、X、X—X三大山系自然生态景观类型多样,动植物资源丰富,气候兼有南北之长,人居环境良好,为我省发展疗养康复、休闲养生等产业提供了重要支撑。 4.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出台了《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X政〔X〕24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X〕57号)等一系列文件,研究制定了投融资、用地、税费减免、人才培训、医养融合及财政补贴等方面支持政策,初步形成了相互衔接、互为支撑的健康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同时,我省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仍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产业融合度低,集群效应弱,服务模式、业态功能较为单一,尚未形成多领域、多层次、多元化的健康养老产业体系;以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为主,高端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受市场发展环境、投资回报率低等因素影响,社会资本进入积极性不高;体制机制亟需完善,尚未形成产业发展政策合力。 (二)发展趋势。总体来看,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 市场空间更加广阔。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规模庞大且快速增长的老年人口和养老服务需求,使健康养老产业正在成为全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公开稿) 1 规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 1.1.1 政策文件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

(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 (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 (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7月 (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7月 (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 (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年10月 (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2013年10月 (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 1.1.2 规范标准 (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 (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

如何把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做下去

如何把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做下去 做好养老服务首先应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应该有非常详细的调查,对每一个街道,明确指导养老设施怎么落地。养老调研不详细会带来很多的问题。 中国的老龄化发生在2000年,已经延续了16年,城市规划的欠账非常明显,老年人不宜居,没有办法享受好的生活。中国老龄人口基数非常巨大,2015年已经超过2亿人,解决这么大的老龄人口问题不是简单的事情。再加上随着医疗条件的发展,人均寿命不断增长,以及由于体制上的原因造成他们大多数没有积累足够多的财富保障老年生活,国家和政府也没有积累足够多的财富保障他们享受养老的福利,多因素共同导致了中国老龄化的现状,即老龄基数大,但没有资金保障和照料他们。 老年人一般有两个去处,一是离开家,一是不离开家。离开家,可以去养老机构,养老院、福利院,等等,离开自己一直生活的地方,离开自己的社区、家庭,到另外一个地方和其他人一起生活。 但是,不离开家是国家大力支持和鼓励的方向。首先在自己家,其次可以在社区里,他们的日常生活起居、生活服务,在社区和周边的城市当中可以完成。

2013年国务院35号文提到,2020年,形成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社会为支撑的养老体系。人们怎么解读的呢?2015年,北京提出了“9064”的格局,90%的老人在家养老,6%在社区照料,4%可以到机构去,这意味着北京必须为100位老人提供4张床位,为96%提供比较好的居家养老条件;上海提出的是“9073”。基本国内都是这两个模式。 据我们长期调研的结果看,这样的布局基本能够反映老年人自身的愿望,97%的老年人不愿意离开家,2%的人可以去老年机构,条件比较好的、对生活要求比较高的3%的老 人可以离开家,去高端养老公寓。 城市规划可以为养老做些什么?我认为,首要一点便是对养老设施进行统筹的安置。养老服务设施有三种类型,第一个养老机构,第二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这两种都叫养老服务设施,第三种可归纳入其他城市设施里面。 城市一级养老机构可以分成养老院、福利院,社区级的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活动中心,这两者是有法定地位的,民政部有日间照料中心标准,活动中心正在拟定标准,初稿差不多已经完成。 我们城市空间功能,实际上除了公共部分以外,还有很多社会化的、社区的支持。多少面积多少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服务的,门前无障碍设计还是台阶,这些内容都是社区支持的体现。

018.我国东部地区地级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研究

我国东部地区地级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研究 王函,胡建锋 摘要:地级市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系统性较强,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虽涉及面较广,但深度较浅,对养老服务设施等关注度不高、指导性较差,大部分城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仍处于探索阶段。随着国家对养老问题的重视,需要建立科学、理性的养老设施规划体系。研究以山东省临沂市为例,建立对东部地区地级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的理性思考,希望对我国同类地区养老设施布局有所帮助。通过分析设施建设困境、老龄化社会现状,建立技术体系与规划核心内容,分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几个层次进行规划指引与标准配置。结合数据分析,采用设施适宜性评价、基于GIS的“位置分配”模型等新型手段;全面介绍地级市城市养老设施规划。由于为老设施规划控制弹性较大,本文主要介绍城市养老设施配置标准。 关键词:东部地区,养老设施,布局规划 1现状层面分析 1.1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困境 截至目前,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都已进入老龄社会,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或即将进入老龄社会。2014年末,全国人口共计13.68亿人,60周岁及以上人口数为2.12亿人,占总人口比重为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数为1.37亿人,占比10.1% 。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人口红利”已经接近尾声,今后半个世纪内,我国将全面进入“银发经济”时代。未来中国人口将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增长的态势,养老事业将成为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民生问题。 反映在养老服务设施上,设施总量不足是最为突出的问题。国内对养老问题的应对刚刚起步。以山东省临沂市为例,2014年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仅18.7张,远远低于50张的国际标准。受“隐性老龄化”影响,大部分东部省份城市养老问题未直接表现出来,导致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标准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

余姚养老设施专项规划

余姚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 主要内容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余姚市行政区域范围,即1527平方公里,包括兰江、阳明、凤山、梨洲、朗霞、低塘6个街道和临山、黄家埠、小曹娥、泗门、马渚、牟山、三七市、丈亭、河姆渡、大隐、陆埠、梁弄、大岚、四明山、鹿亭14个镇及1个乡。 二、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与《余姚市域总体规划》一致,规划期限为:2017-2030年。 其中:近期:2017-2020年;远期:2020-2030年。 三、养老设施布局原则 1)根据市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养老设施现状和城镇老年人口规模,合理确定养老设施等级结构和规模; 2)现有的养老设施原则保留,通过改建、扩建、迁建等措施完善服务功能,达到规范要求,提升服务水平; 3)新建老年人设施应根据老年人口空间分布情况、用地、交通、环境等条件综合确定选址,体现就近服务的原则。 4)统筹平衡、差异配置,合理预测老年人口规模,统筹和优化养老设施布局。在行政划分的基础上,分区域平衡供需;在用地充裕、景观优美的区域可以在布局时适当进行倾向;在交通便利性相对较弱、老年人口规模相对较少的山区,适当考虑其他形式进行补充。 四、机构养老设施规划 规划扩建市级机构养老设施1处(长青老年公寓);新建养生养老基地3处,分别位于城区近郊区域、姚东区域、四明山区域;街道(乡镇)级机构养老设施新建21处(其中3处机构养老设施包含老年护理院),扩建3处,改建提升1处,保留30处。 规划共增加机构养老床位9100张(其中市级机构养老设施300张,养生养老基地2100张,街道(乡镇)级机构养老设施6700张),满足规划末期老年人口对于机构养老床位的需求。

养老设施建筑消防要求汇总

养老设施建筑消防要求汇总 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等老年人全日制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的日间照料部等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GB 50867-201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1、场地设计 GB 50867-2013 4.0.2 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宜与居住用房就近设置。 GB50352-2005 5.1.3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 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GB 50867-2013 4.0.3 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GB 50867-2013 4.0.4 总平面内的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GB 50867-2013 4.0.5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道衔接,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2、层数、高度 GB 50016-2014 5.4.4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 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高层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同时相对整栋楼的疏散通道,养老院宜另外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GB 50867-2013 3.0.10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3、垂直疏散 GB 50016-2014 5.5.8老年人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不论多大面积) 5.5.13多层老年人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GB 50867-2013 3.0.5养老设施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且独立设置。小型养老设施可与居住区中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其交通系统应独立设置。 3.0.7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网上资料,供设计和审查人员参考: 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范组答复:

养老结构体系与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养老结构体系及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1、规划养老结构体系 结合国其它城市经验和市实际情况,建立一个由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共同组成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依托,机构集中养老为支撑,是未来养老服务保障的主要模式。 在未来五年要初步形成“9073”养老格局。即90%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机构照料实现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以上三类养老方式的具体形式和容如下:?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 ?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托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机构养老服务:以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 2、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2.1 养老设施分类 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MZ008-2001) 1)老年社会福利院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

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养老院或老人院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3)老年公寓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4)护老院 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5)护养院 专为接待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6)敬老院 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三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五保”(吃、穿、住、医、葬)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7)托老所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 8)老年人服务中心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或单项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项目。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附件2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1、护理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护为主(护理床位达到6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门(职)医疗卫生(康复)机构和医护人员、专职管理团队、护理服务人员,主要收住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和日常需大量照料服务的半失能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福利院、护理院、照护院、康复院、关怀院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护理床位室内使用面积每床平均8平方米以上,机构综合建筑面积每床平均50—70平方米,房间设置为大开间,单间摆放床位4—8张,室内须设有独立护理室(台)和卫生洗浴间。护理人员与休养人员按1∶3—4配备。 2、助养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助为主,配置部分护理床位(达到2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服务的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

〔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养老院、敬老院、益寿院、颐乐园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介助床位室内使用面积单人、双人、三人间分别为10、14、18平方米以上,机构综合建筑面积每床平均40—60平方米,房间内须设有独立卫生洗浴间,卫生洗浴间面积5—7平方米。护理人员与修养人员按1∶8—10配备。 3、居养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中居住、以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式为主,允许配置部分家庭厨房,床位按套计算(每套两床),须设置专门护理区域(护理床位达到1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第149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老年公寓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居家型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床位租费按月或按年收取,一次性租费收取最多不能超过3年。护理人员与修养人员按1∶12—15配备。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指社区内建设的既有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信息登记、状况评估、补贴发放,同时又具有供20人以上老年人午餐、午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布局研究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布局研究 摘要构建全社会公平共享的城乡养老设施体系,提升城乡养老服务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利用空间资源配置手段,对城乡养老设施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进行引导,满足新形势下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关键词养老设施;老年人;布局;社区 1 贵阳市老龄化社会及养老设施现状情况研究 1.1 老年人口空间分布对养老设施布局的影响 老年人口空间分布特征:中心城区比三县一市呈现出更为严重的老龄化趋势。 养老设施呈现蔓延扩散状态:中心城区空间热点形成以老城核心区为轴线向外围渐次蔓延的趋势,出现“跨区发展”和“郊县发展”趋势。 养老机构分布与老龄人口分布特征基本吻合:各区县养老床位数与老年人口分布基本呈正相关。 城乡养老设施资源分布不均衡:呈中心聚集—四周分散的特征。城区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人员设备、医疗设备、院区环境较好,出现“一床难求”局面,其他养老机构由于层次低,床位少、设施简陋,利用率较低。 养老设施用地局促:贵阳属于山地城市,城市建设用地紧凑,建筑密度高,老城区(云岩区、南明区)用地更是十分紧张,养老设施用地更为局促。 1.2 老年人需求对养老设施服务类型的影响 老年人口需求多样化:根据问卷调查,并结合实地调研踏勘分析,老年人对于养老服务需求、养老类型等日渐丰富化、系统化,特别是对于医疗服务设施需求较高。 医疗服务水平较差:现有养老机构部分未设置医务室、医疗设备,或者配备的医务室及医疗水平很低,且大多数的医务室不具备医保定点资格,难以实现贵阳市“医养结合”等大健康战略。 机构养老设施服务类型相对单一:未进行功能定位,基本为普通供养型养老机构,仅能提供看护、照顾等基本功能,能提供结合看护与照顾、医疗与康复、休闲与娱乐为一体的全方位、多层次服务体系的养老机构较少。 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功能偏弱:配套支持体系不完善、设施网点不足、服务

(城市)养老设施的规划与开发建设概览100分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 1.根据《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有关规定,老年公寓配建规模不应小于()床。 A.70 B.80 C.90 D.100 用户答案:[B] 得分:6.00 2.美国的养老产业发展现状已经比较成熟,分为盈利性和()两类。 A.福利型 B.非盈利性 C.救助型 D.介护型 用户答案:[B] 得分:6.00 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经历了年轻型人口结构、()及老年型人口结构。 A.青年型人口结构 B.成年型人口结构 C.壮年型人口结构 D.中年型人口结构 用户答案:[B] 得分:6.00 4.根据《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有关规定,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新建不应低于()。 A.30% B.35% C.40% D.45% 用户答案:[C] 得分:6.00 5.根据《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 A.全额免征 B.减半收取 C.先征后退 D.先征后补 用户答案:[A] 得分:6.00

二、多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 1.养老设施开发建设产业链条的领域包括()。 A.投资领域 B.规划领域 C.建设领域 D.运管领域 E.设计领域 用户答案:[ACD] 得分:8.00 2.根据使用方式分类,养老设施可分为()。 A.居家养老设施 B.社区养老设施 C.社会养老设施 D.居家社区养老设施 E.机构养老社区 用户答案:[ABE] 得分:8.00 3.2006年英国当局明令,在社区内对老年人提供服务和供养,内容包括()。 A.生活照料 B.医疗服务 C.物质支援 D.心理支持 E.整体关怀 用户答案:[ACDE] 得分:8.00 4.根据建设类型分类,养老设施可分为()。 A.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B.居家养老设施 C.介护养老设施 D.老年学校 E.老年养护院 用户答案:[ADE] 得分:8.00 5.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国家的老年人政策出现了以下趋向()。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公开稿) 1规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 1.1.1 政策文件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

《咸丰县养设施布局规划(2017-2030)》

《咸丰县养老设施布局规划(2017-2030)》 简介 一、规划目标 通过5到15年努力,将咸丰县建设成为:城镇养老设施体系完善、空间布局合理,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运行规范、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融合,多种投资方式相互补充,实现咸丰县养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使咸丰县成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的养老示范县与全国长寿明星县。 二、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与《咸丰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规划范围保持一致,分为县域、县城两个层次。其中: 县域规划范围:咸丰县行政辖区,国土面积2868平方公里。 县城规划范围:本次规划区范围北起高乐山镇青山坡,西侧沿恩黔高速向西南至恩黔高速丁寨高坡出入口,南抵丁寨乡集镇以南笏山安置区,向东跨越高山,至忠堡镇镇区平坝内。规划区范围69.33 平方公里。 三、规划期限 本次总体规划期限为2017年至2030年。其中,近期建设规划至2020,远期规划至2030年。 四、规划依据 1、政策文件 (1)《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 (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 (5)《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养老院的意见》(鄂民政发[2014]7号)国家 (6)《州卫计委推动大健康产业发展》 (7)湖北省及咸丰县关于养老的其他政策文件 2、规范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 (4)《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5)《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咸丰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3、相关规划 (1)《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2)《湖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3)《湖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年) (4)《咸丰县总体规划(2014-2030)》 (5)《咸丰县旅游发展规划(2016-2030)》 (6)《咸丰县“十三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2014-2030)》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2018年3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第36号公告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号为JGJ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4、5.1.2、5.6.4、5.6.6、6.5.3、7.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同时废止。 重点内容 一,建设部公告2018第36号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2. 废止:《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废止:《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 问 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活动设施,以何为依据?

答 老规已废新规未出,笔者认为可用各类型建筑加无障碍规范作为依据,也可参照本规范相关条文。 二、强条6条,必须严格执行;其中3条交通、2条居住环境、1条老年人保护。 3条交通 (一)4.2.4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二)5.6.4 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三)5.6.6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2条居住环境 (一)5.1.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6.5.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1条老年人保护 (一)7.2.5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须有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2018修订版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局部修订条文 (2018年版) 2 术语 2.0.1 老年人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2 (取消该条) 2.O.4 老年养护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7 (取消该条) 2.0.8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 3 配建要求 3.1 分级 3.1.1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按服务范围分为市级、区级。老年学校(大学)宜结合市级、区级文化馆统筹建设。

3.1.2 老年人设施应按服务人口规模配置,并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表 项目5~10(万人)0.5~1.2(万人) 养老院▲△ 老年养护院▲△老年服务中心(站)▲▲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注: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 2 服务人口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的规划常住人口; 3 老年服务中心(站)不宜独立占地设置,应与社区服务中心(站)统筹建设; 4 表中未涉及的老年人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需要增补。 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 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应按所在地城市规划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每千名老人不应少于40床。 3.2.1A 老年人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1㎡。 3.2.2 (取消该条) 3.2.3 (取消该条) 3.2.4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 项目名称配建要求 配建指标 建筑面积 (m2/床) 用地面积 (m2/床)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1)宜临近医疗卫生、文体等 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2)建设规模不宜少于20床 ≥35 18~44 3.2.5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应根据服务人口规模至少设置1处市级老年活动中心;设市城市的区服务人口大于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1处区级老年活动中心,服务人口大于150万人时,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征求意见稿) (2013-11-11 13:17:34) 转载▼ 标签: 分类:养老行业政策文件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点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 适合老人住宅设计要求 一、总则 (编制目的)为加强对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和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的技术指导与监督,规范相关项目的建设,保障我市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避免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依据国家和我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政策,特制订《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技术要点》)。 (适用范围)本市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和住宅进行规划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技术要点》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改建和扩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基本术语)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含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设施,如老年养护院、养老院、敬老院等。按照建设形式可划分为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和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进行独立规划选址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与医疗设施、教育设施、酒店等其他功能建筑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在社区内,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有关规定配建的专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膳食供应、生活照料、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医疗护理、保健康复、紧急救援等服务的设施,如托老所、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场站等。 二、规划设计要求 (一)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 1、(规划选址)规划选址应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及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等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应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的专业特征。根据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发展需要,可将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以及村镇集体建设用地进行适当调整,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2、(床位设置规模)床位设置规模一般为300-500床,最小不宜低于100床,超过500床的应设置管理分区。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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