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一

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一
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一

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一、基本原则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一般应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1. 2. 3. 4. 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说明商品是合格的);完成竣工结算(说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签订售房合同及收取房款(说明房款收入已能可靠计量且已经或能够流入企业);房屋办理了移交手续交付业主使用(说明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及房屋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均全部转移)。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一般早于交房时间,所以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多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该日之前收取的款项在会计核算上视为预收房款,待交房日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后再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二、特殊问题 1. 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但以下属于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①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例如工程尚未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所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收入。②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卖方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投资报酬的协议等。卖方在继续涉入的期间内一般不确认收入。 2. 签订预售合同或正式合同时不能确认收入签订预售合同时,房屋往往并未建成,面积没有最后确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能转移给购买人。即使货款已全部收妥,由于此时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还掌握在开发企业手中,与收入相匹配的成本还不能准确计量,故不能确认。订立正式合同时,虽然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已经成立,但标的物房屋未经购买人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未转移给买方。我国现行商品房销售合同采用的是建设部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在合同中规定有诸如面积差异、房屋质量等问题的处理约定,因此在购买人验收认可前,存在有退款风险甚至退货风险,故不宜确认收入。只有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在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条件下,方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3. 开发产品已竣工验收,但竣工决算还未完成能不能作销售确认这是一个实践中存在分歧的问题。如果完全从谨慎原则考虑,只有竣工决算金额确定以后,与收入相关的成本才能最准确地计量,不少注册会计师此种观点。很多房地产企业会计人员则认为,一个开发项目的决算审核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更长的时间,等待决算金额的最终确定会使销售收入迟迟得不到确认而影响当期经营成果的正确反映。如果开发产品已经竣工验收,即使竣工决算金额还未确定,会计人员可以按照计划成本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进行成本的配比结转,此时成本总体上应属于能够可靠计量的,因此不应因决算未完成而不予确认销售。 4. 是否一定要在法定产权转移时才可确认收入会计理论界流行观点认为,只有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才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企业才可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房地产企业则更倾向于认为,我国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有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程序已较健全完善。在房屋开发前根据规定要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等多种证照,开始

销售前还需领取销售许可证。因此,程序上的规范性已大大降低了未来风险,在工程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房屋已经买主验收、面积和房屋价款等无异议并交付买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下,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际上已转移给买方,产权是否过户并非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此外,由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涉及到房产管理、土地管理及财税等政府有关部门。办妥产权证书需要有一段时间,而且时间的长短并非开发企业所能完全控制。开发企业所能做的只是完整地提供需要的各类办证文件如合同、发票、房屋交接证明等,而买方何时去办、何时能办妥则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如果以办妥房地产证为标准可能造成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滞后。

年报审计中关注实收资本的相关案例分析

2007-2-7 17:17李晓慧【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会计报表中的实收资本应当与公司合同或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一致,且在依法验资和注册登记的约束下形成,实收资本属于会计报表中“不期望出现误差”的科目。但在年报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却发现实收资本常常出现误差,本文通过以下案例分析,提醒注册会计师关注年报审计中实收资本审计的风险。

[案例1]晋美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李浩审计华兴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时,发现华兴公司在2005年度实收资本有变动,于是追加审计程序,发现验资报告(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显示华兴公司2005年4月资本公积300万元转增资本,但华兴公司截至转增资本之日报表累计亏损为89万元,经追查,发现300万元资本公积中有120万元股权投资准备。于是,李浩认为被审计单位转增资本不合法,应当纠正。但华兴公司以注册会计师已经出具验资报告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为由,拒绝接受李浩的审计建议。

[讨论与分析]

1.是否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公司不得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和《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有关规定,资本公积中诸如股权投资准备、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等准备项目,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实现前,即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相应地,有关企业的“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项目,应比照执行。根据《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

规定》,“关联交易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待上市公司清算时再作处理。而资本公积其他明细,一般可直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

2.本案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处理?

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实收资本增加不合法,应当建议被审计单位与承办此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纠正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此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并把发现的事实及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情况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考虑发表保留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案例2]注册会计师李浩在审计华兴独资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时,发现2005年度3月份华兴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把其应收晋美公司的300万元债权划拨到华兴公司,并要求债转股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增加华兴公司的注册资本,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按照债转股进行验证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华兴公司对此已办理了国有产权登记和公司增资的变更登记,注册会计师认为其增资不合规,建议其纠正。

[讨论与分析]

1.本案例中,上级公司以划转债权增资是否可以验资?

不能验资。“债转股”的一般规范运作是将持有的对企业债权转为对企业投资,取得相应股权,由于该债权项下的资产确实已流入该企业,实行债转股时,转股的原债权人无须实际出资。但本案例中的债权系上级公司对外的债权,债权项下资产并未实际流入该企业,未来债权能否全部实现存在不确定因素,如允许转股,则存在出资不实之虞,不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确实原则。

2.如果承办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认为既已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和公司增资的变更登记,就发表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应当承担审计责任。虽然错在承办验资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部门,但如果承办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对自己已经发现的错误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加大执业风险。虚假出资责任、验资责任、登记有误责任和审计责任应分别由不同的责任主体承担,不可能相互推卸和替代。

[案例3]注册会计师李浩在审计华兴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时,了解到:华兴公司成立时A公司投入一房产,华兴公司对此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房产100万元(评估价)

贷:实收资本——A公司80万元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20万元(超投部分)

目前,该固定资产已经计提了10万元的折旧。由于该房产长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工商管理部门每年年检都要求华兴公司纠正,华兴公司准备以所欠A

公司的款项100万元把该房产置换出去,会计人员就此向注册会计师咨询。

[讨论与分析]

1、如果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原来房产出资到位,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建议?

建议华兴公司用固定资产换A公司的债权,这属于债务承租,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A公司100万元

累计折旧10万元

贷:固定资产——房产10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万元

2.如果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原来房产出资不到位,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建议?

建议华兴公司在征得工商管理部门的同意下,修改合同、协议,规定由原来固定资产出资转变为债转股出资,然后请注册会计师验证债转股的相关内容,出具验资报告,进行变更登记。同时,补充签订华兴公司使用A公司房产的协议。

其会计处理是:

(1)原来房产出资和该房产计提折旧的分录原渠道冲回。调整期初损益和相关科目;

(2)根据华兴公司和A公司补充签订的房屋使用协议,追溯调整期初损益和相关科目;

(3)按验证后的债权转股权做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A公司100万元

贷:实收资本——A公司100万元

3.本案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发现出资人出资的厂房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属于被审计单位的不规范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此事项,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规范的建议。如果被审计单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在获取相

关产权证明后,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程序。如果获取证据证实该厂房没有产权纠纷,且出资人和被审计单位都认同该出资,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可该固定资产和实收资本,但应当建议被审计单位将没有过户的不规范情况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披露其不规范事项,注册会计师也可考虑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当有迹象或证据表明该厂房存在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盲目认可并签发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继续获取证据予以证实或排除。如果继续取证较难,无法表示意见,也可考虑出具保留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案例4]华兴公司为一小型施工企业,注册会计师李浩在审计其2002年度会计报表时发现,2002年3月份,华兴公司账面净资产1 875万元,为扩大企业规模,达到中型施工企业2 500万元净资产的规模,该企业将历年形成的账外财产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将评估后的价值868万元作为主管部门对华兴公司的投资入账。

注册会计师追加审计程序,向华兴公司索要历年形成的账外财产的相关资料并进行检查,按照华兴公司提供的账外财产数量、价值明细表列示的价值784万元确认其价值后,建议华兴公司进行调整,华兴公司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讨论与分析]

1.对于存续的企业,是否可以对自己的资产予以评估后调账?

不可以。只有企业在非存续期间产权发生变动或国家统一安排的清产核资中,企业才能对自己的资产予以评估后调账,对于存续的企业,应当遵循历史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如何把账外资产纳入会计账簿?

企业把账外资产纳入企业会计账簿有两种方法:(1)根据账外资产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支持,按照重大错账追溯调整处理。(2)如果账外资产没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只能按照盘盈资产处理,即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入账。

据此,本案例中华兴公司将历年形成的账外财产归入账内核算,虽是在纠正违法行为,但其价值由于是存续期内发生的,没有涉及产权变动,不应当评估入账;华兴公司把账外财产归入账内核算,应当根据清查的账外财产数量、价值明细表按照盘盈资产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不应作为其主管部门的投资增加企业的净资产。

[案例5]注册会计师李浩审计华兴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时,发现由于华兴公司连续几年亏损,企业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2005年4月份董事会决议,对于出资人今明公司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其他应

付款”的部分转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同时,对于出资人晋美公司要求转让出资的事项,董事会要求出资方按照各自原出资比例对于资不抵债部分予以弥补,弥补后晋美公司才能转让出资。

[讨论与分析]

1.对于不规范的董事会决议注册会计师如何应对?

注册会计师对于知悉的董事会不规范的决议,应当建议其纠正,然后视具体情况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考虑出具审计报告。

2.如果企业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为降低资产负债率,经股东会同意,能否将“其他应付款”转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一般地,根据企业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或合同,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所有者权益,则企业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待一定期间后需要偿还给出资者的,则应确认为对某出资者的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和“其他应付款”性质不同,不能随意调换。对于出资者原已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只有当出资者放弃此债权时,才能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债权人放弃的债权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

据此,本案例中董事会对于“其他应付款”转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决议不合规,应当纠正。

3.企业净资产为负数或资不抵债时,是否需要出资人先弥补亏损后增资?

企业净资产为负数或资不抵债,属于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应当对各出资人说明并承担责任,没有理由要求出资人弥补资不抵债部分,因此,不能强制要求出资人先弥补亏损后增资。如果各个出资人为了公司的发展,自愿替企业弥补亏损,也只能视同捐赠进行会计处理,并考虑纳税。

4.企业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时,出资人能否转让股权?

即便公司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只要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运作,均可以法定程序对外转让股权。如果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不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但如果股东或出资人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也可以承办此验证业务。

是这样。持续经营问题的保留意见确实很少见,仅限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1)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

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被审计单位没有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三十一条所要求的披露。

也就是,持续经营问题的保留意见是针对披露的不充分,而不是针对持续经营基础本身的合理性。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验资行为,提高验资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及解决注册会计师在验资实务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进行了修订。新《验资公告》对原《验资公告》进行了多方面修订,增添和补充了不少新规定、新内容,对于严格审验程序、降低验资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有以下十大变化。

一、审验对象变更了

新《验资公告》总则第2条在阐明验资定义时对审验对象作了新的界定。该条第一款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该条第二款分别从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角度,再次强调注册会计师验资的审验对象是注册资本,而不是原定的实收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设立验资”是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审验对象由原定的实收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修订为注册资本,是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明确指出: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变更注册资本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须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不是实收资本。注册资本才是注册会计师验资的审验对象。

二、出资人责任写进了新《验资公告》

新《验资公告》第4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是出资者的责任。出资者应依法履行出资的义务,对此我国法律早已明文规定。如《公司法》第25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立即交纳全部股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1条规定:合同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严格遵循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市种出资;二是出资者中途不得抽逃出资或变相抽走出资;三是出资者应该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亏损。

三、突出了被审验单位责任的重要程度

被审验单位在验资中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真实、合法、完整地提供验资资料;二是要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新《验资公告》在文字上虽一字未变,但将其列入了总则,并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分开写,单独成为第四条。显然是为了突出问题的重要程度,要求人们高度关注。

被审验单位能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是验资成败的关键。如果被审验单位与其它有关单位串通作弊,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的验资资料,注册会计师即便尽了自己的职责,也仍难以发现其真伪,所形成的验资结果就可能与事实不符;如果被审验单位不致力于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已到位的资金中途流失、抽逃,同样会导致资本不实的结果。新《验资公告》将被审验单位的责任列入总则,有利于明确注册会计师和被审验单位各自的责任,审计双方,尤其被审验单位对其应予明了。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更大了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新《验资公告》将其由第四章调整到总则,与被审验单位的责任一样单独成段,显示出其与被审验单位的责任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此外,新《验资公告》为了严格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还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具体要求和职责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订:

(一)将责任由一条修订为两条。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除“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出具验资报告外,增加了“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的责任。按照这条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的全过程都必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否则不论在哪个环节上出了问题,注册会计师都应承担责任。

(二)将审验和出具报告的依据由“按照本公告要求”修订为“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扩大了验资依据的审计规范的范围。

(三)将原来“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修订为“出具验资报告”,删掉了“真实合法”限定语,以及对“真实”“合法”标准阐明的条文。虽然修订后的实务公告中没有明确提出“真实合法”的要求,但在《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中明文规定了“保证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因而“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的验资报告仍应该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怎样掌握?笔者认为:在目前尚缺法定标准的情况下,应尊重人们的认识习惯即真实就是“结论与事实相符。”现代汉语词典对“真实”一词的解释也是定位在“与事实相符”基点上的。

五、两个“明细表”是必不可少的法定的验资资料

文中所称两个“明细表”是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和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

变更情况明细表。新《验资公告》第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这条规定明确了下面三层意思:1、注册会计师向被审验单位获取两个明细表是法定要求,如不这样做,则是一种渎职行为;2、被审验单位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两表”是法定义务,如不履行这项义务,则是一种违法行为;3、被审验单位提供的“两表”按总则第四条要求,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六、审验范围有了新规定

新《验资公告》对注册会计师验资的审验范围作了新的规定:新《验资公告》第10条规定: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应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有关的事项,包括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出资币种等。第11条规定: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应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增、减变动情况有关的事项。增加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币种及相关会计处理等。减少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金额、减资方式、减资期限、减资币种、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相应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

新《验资公告》的规定,不仅有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而且有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审验项目详细周密,目标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

七、增加和补充了验资程序和方法

新《验资公告》在原《验资公告》的基础上增加和补充了一些新的程序和方法,使审验程序更趋完善,审验方法更为科学有效。

(一)关于设立验资新增加的审验程序和方法归纳起来有六个方面:

1、审验“货币出资时,除了应当检查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外,增加了检查“银行函证回函”程序。

2、审验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时,除了应检查承诺协议、募股清单外,补充了检查“股票发行费用清单”。

3、审验实物出资时,将“注册会计师清点实物”修改为“观察、监盘实物”。“观察、监盘实物’不仅要查清数量,而且还要仔细观察其质地,以及新旧程度。

4、对于出资者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的,审验时尚未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增补了“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验单位与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程序,并要求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予以反映。

5、在审验出资者的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价值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或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进行审验。删掉了“经批准的价格”字样。

6、对于分期出资的设立验资,增加了对以前各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累计的程序,并要求在说明段中予以说明。

(二)关于变更验资,增加和补充的审验程序和方法归纳起来有八个方面:

1、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产(股本)的,应当按照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在审计相应的资产负债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

2、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审计其来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会计处理是否得当的基础上来验证其价

值;3、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在审计计提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的基础上来验证其价值;4、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应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在审计用于分派股利的未分配利润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已弥补了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已计提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5、以债权转增资本的,应按照债务重组准则的有关规定审查其真实性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6、因合并或分立而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在审计合并分立前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审计债务清偿或担保是否得到债权人确认的基础上,验证其增资或减资的实有数额;7、以注销股份减资的,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减资的价值;8、对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会计师审验时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以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八、强调审验证据要核实

新《验资公告》在第17条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后,以经过核实的审验证据为依据,形成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

这条规定包括三层涵义:首先,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中,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第二,对获取的审验证据要进行核实。核实审验证据是注册会计师一项法定义务。“不核实”则是一种渎职行为。第三,不经过核实的审验证据不能作为形成审验意见和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

当前验资环境十分恶劣,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恶意串通银行职员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以及其它人员,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因此,注册会计师对此要倍加小心,及时核实审验证据;同时由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和判断能力的有限性,判断时难免会出现错误、计算不准或其它误差,通过核实可以及时予以纠正。所以,验资执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要严把验资取证关,要对所取证据仔细审核,反复验证;会计师事务所要把好三级复核关。

九、验资报告的要素发生了变化

新《验资公告》第19条规定了验资报告应当包括的七个要素,其中第五个要素就是“说明段”。“说明段”成了验资报告构成的法定要素之一,而将“附件”排除在基本要素之外。在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时,还应该同时附送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十、进一步明确了验资报告作用、使用范围和使用责任问题

新《验资公告》第18条对验资报告的作用作了明确规定,前款指出“验资报告应当合理地保证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后款针对人们的模糊认识指出验资报告不应该起到的作用,即“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的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第24条根据验资报告的作用限定了验资报告的使用范围,即验资报告只能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

关于验资报告的使用责任,新《验资公告》第24条也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它第三者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新《验资公告》增加验资报告的作用和使用范围,强调验资报告的使用责任,是针对当

前验资诉讼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所作的规定。当前由于人们对验资报告的作用认识不清,产生了把验资报告作为日后的资本保全的担保,或作验资报告日后的偿债能力的保证等错误认识。

相关热词:年报实收资本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核算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核算 随着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人口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房地产开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并有效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增加。不论是前段时间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热的情形,还是在当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整顿的形势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应对来自政策、市场、资金等诸多问题的同时,都不可避免地在会计核算中遇到新的问题。买过商品房或关心房地产市场的人都了解,对于市场普遍看好的商品房,作为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处于主动的卖方市场。在卖方市场下,即使开发商提出诸如房款全额预缴订购尚在建设中的商品房等苛刻的条件,买主也会接受。在这种情形下企业销售形势非常好,随之带来的却是对企业当期的销售收入、成本的确认、纳税的计算等一系列新问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新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更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确认原则,使会计信息更具可靠性,因此也更合理,但同时也更多地融入了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要求。由于房地产的销售不同于一般商品的销售,其销售过程一般要经历订立销售合同、房屋的竣工验收、收款、开具销售发票、交付钥匙、办理产权转移等程序。而且在实际业务中,还可能会出现多种流程情况,财务人员在判定收入实现的四项条件上不易掌握。如对怎样才算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就可能出现不同的理解,是要求企业将所有的销售业务过程全部走完还是在某些关键程序完成时就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由于会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职业经验以及对所在行业的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存在差异,对同一事项也会形成不同的判断,不同的职业判断则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主观随意性较大。为了防止企业随意提前或推迟商品房销售收入实现,随意调节企业经营业绩,需要对房地产这种特殊商品的销售实现问题进行探讨。 针对上述问题,正解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对提高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及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会计制度中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收入确认条件和确认结转成本、计税成本的分析

房地产开发收入确认条件和确认结转成本、计税成本的分析 一、基本原则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一般应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1.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说明商品是合格的); 2.完成竣工结算(说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签订售房合同及收取房款(说明房款收入已能可靠计量且已经或能够流入企业); 4.房屋办理了移交手续交付业主使用(说明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及房屋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均全部转移)。 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一般早于交房时间,所以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多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该日之前收取的款项在会计核算上视为预收房款,待交房日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后再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二、特殊问题 1.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但以下属于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①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例如工程尚未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所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收入。②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卖方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投资报酬的协议等。卖方在继续涉入的期间内一般不确认收入。 2.签订预售合同或正式合同时不能确认收入 签订预售合同时,房屋往往并未建成,面积没有最后确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能转移给购买人。即使货款已全部收妥,由于此时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还掌握在开发企业手中,与收入相匹配的成本还不能准确计量,故不能确认。 订立正式合同时,虽然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已经成立,但标的物房屋未经购买人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未转移给买方。我国现行商品房销售合同采用的是建设部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

房地产企业税收分析

房地产企业税收分析 一:房地产行业涉税及避税概述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较多,其中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对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产生较大影响。 1、在销售环节营业税政策:预售房产时,应按预收款的5%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附加税费。 2、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两种方式缴纳所得税 (1)查账征收方式:其中,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预售房产时缴纳所得税的办法)。(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2) 核定征收方式:石家庄的房地产企业按预收款的13%缴纳所得税。 分析:根据贵单位的情况,初步判断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较为有利。 目前房地产企业在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合理、合法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判断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若干可筹划前提或特殊状况方可进行,否则硬性筹划得不偿失,致使企业存在重大纳税风险。例如,销售精装房时,通过分解销售收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该筹划限制条件较多,需针对具体情况谨慎使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应税收入通常采用的手段: 1、化整为零,肢解收入或者将收入挂往来帐。 2、收取价款,不作收入;开具发票,不作收入,甚至在检查中隐匿部

分发票存根,逃避追查。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或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开具发票,隐瞒收入;或者将部分收入核算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预收房款等挂在往来账面上,使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以收款收据、白条代替发票,收取价款不作收入;发票、收款收据混开,少计部分收入;如: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以达到偷逃税款目的。 4、不合理定价,减少收入。采取各种方式降低售房金额,减少收入,如采取降低售房价格,加大其他规费的方法,调节收入。 5、变通权责发生制,分期收款,应作而不作收入。如: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房产时,在实际收到价款才作收入,延迟反映或不反映收入。 6、其他业务收入部分或全部不入帐。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如售后服务、材料物资销售业务、房产出租业务,这些业务零星、金额不大,企业往往不如实入帐、计算缴纳税款。 7、代收代垫款项,入帐不上税,或者不入帐。 8、在预售楼盘时故意延迟缴纳税款。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9、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甚至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 10、将更名、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没收违约保证金、定金等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或往来账户,未记入应税营业额一并申报纳税。有的将包销代销商品房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以从销售代理商处收取的

房地产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规定了相关原则: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针对上述收入确认原则,《准则指南》及《讲解》进一步解释: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 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 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 移进行判断。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 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 销商品等。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由于准则仅对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未具体针对某一行业某一类型销售 方式下收入确认条件,给企业在实践中一定的判断空间。 我们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状态及销售模式两个方面结合竣工验收等综合因素来讨论:销售模式主要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等三种;产品状态有:期房、现房。组合 成下列六种类型的销售: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等基本涉及收入金额计量及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问题;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关于房屋销售的相关规定,其涉及期房、现 房状态销售问题,对于期房销售根据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销售合同可以判断:未来房价的 波动风险与报酬由购房者承担,其涉及的系房屋价格变化的问题,亦即与所有权有关的主

企业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总结

新会计准则的重要条款的变化,不但将对上市公司等企业年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也决定一般企业会计核算,值得投资者密切关注。 重要变化条款一:公允价值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将按照现行国际惯例把“公允价值”(fair value)概念引入中国会计要素的计量体系,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新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现值等计量属性,其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相对国际会计准则来说,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公允价值的使用程度上,新准则在公允价值的使用上相对国际准则强调公允价值作为基准计量基础而言,仍然有一定的保留。 所带来的影响:“公允价值”极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就拿非货币(即实物)交易来说,过去非货币交易产生的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金,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可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企业利润表。高价卖家当,是上市公司等企业包装利润最常见的手法。例如,上市公司等企业的一块资产(或股权)账面值1000万元,却以2000万元或更高的价格出售,以前需现金交易时,证监会还规定,至少必须50%的转让款到账才能计算收益,现在好了,非货币交易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做”利润了。资产置换双方都将各自的非货币资产高估,然后互相交易,双方账面上都有利润,可谁都知道,这全是空的。 重要变化条款二:存货 新存货准则下,存货取消了原先采用的存货准则中的“后进先出”记账法。 所带来的影响:所谓“后进先出”法,即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参考的是最近购入的原材料存货的价格,而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则是参考最早购入的原材料存货价格。在原材料价格一路下跌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显然扩大了公司的利润率,而采用“先进先出法”等方法,则缩小了公司的利润率,原材料价格上升时则反之。可以说“先进先出”等方法更侧重于反映公司长期的经营情况。比如使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上市公司等企业,在显像管价格下跌过程中,一旦使用了“先进先出”等方法,后果将是成本大幅上升,当期利润下降。又如在有色金属涨价的过程中,一些以有色金属为原料的公司,在把“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等方法,则将增加利润。 另外新存货准则的存货记账方法,对于生产周期长的行业,如造船及某些机械制造行业,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这将降低它

C17056S 新收入准则 100分答案

新收入准则 倒计时:00:36:26 单选题(共2题,每题10分) 1 .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 业,自( A)起施行2017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 A.2018年1月1日 ? B.2019年1月1日 ? C.2020年1月1日 ? D.2021年1月1日 2 . 余值法是指( C)。 ? A.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 B.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C.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 D.企业通过估算商品的预期售价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单价方法 ? A.租赁合同 ? B.保险合同 ? C.金融工具 ? D.长期股权投资、合营安排 2 . 根据新收入准则,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ABCDE )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 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 A.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 B.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 C.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 D.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 E.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3 .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可分以下(ABCDE )五个步骤。 ? A.识别合同 ? B.区分履约义务 ? C.确定交易价格 ? D.分配交易价格

深入分析新收入确认准则对企业的影响

深入分析新收入确认准则对企业的影响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逐渐转入新的模式确认收入,本篇文章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将会因此受影响较大的一些行业及其相应的变化。 前两期的“解读新收入准则——会计考虑五步法和前瞻性思维助力企业战略部署”分别介绍了新收入准则下如何应用五步法模型确认收入、应用该模型带来的重大改变、企业在应用该模型时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那么,在转向运用新的模型确认收入之后,哪些行业的公司可能会面临比较大的影响呢? 受到影响最大的行业 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奖金可能都属于可变对价。在新的收入准则下,管理层需要判断以及估计这些可变对价是否符合未来极可能不会重大转回的条件,从而把这些因素包括在交易价格之中。某些公司的收入确认状况可能会因此而改变。 汽车 汽车供货商通常生产仅适用于特定汽车制造厂的独特零件。在某些安排下,如果汽车供货商在生产过程中创建了一项对于供货商而言除了卖给汽车制造厂之外没有其他替代用途的资产,且供货商有权就截至目前完成的工作获取报酬,则应当随着零件的生产,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生产零件前发生的模具成本是否能够资本化以及模具合同和长期生产合同是否需要合并作为一个合同处理,也可能会导致收入确认的改变。某些包含服务要素的产品质量保证,可能导致更多的履行义务被识别,并影响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也需要判断在向客户销售汽车

的合同安排中包含的回购权和补偿权是否会导致合同的实质是租赁,从而将这些合同作为租赁处理。对销售收入和最低转售价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偿时,也应该考虑该补偿将作为收入的扣减处理。 工程建筑 大多数工程建筑行业的公司在新准则下将继续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并按照投入/产出法来衡量进度,但是这些公司需要详细评估以确保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条件。此外,合同变更及修改、奖励或激励性付款、客户提供的物料、索赔、货币时间价值以及未安装物料对于衡量进度的影响等,也会对建筑行业的公司的收入确认产生影响。 娱乐与媒体 提供音乐或电影等知识产权许可的公司需要确定其提供的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还是访问权,从而判断收入是在某一时点还是一段时间内确认。公司在确定所提供的许可属于哪种类型时可能面临挑战,需要对每一个合同进行分析。 工业产品及制造 在某些安排下,制造商如果创建了对其没有替代用途的资产,并且具有就目前已经完成的工作收取报酬的权利,则可能因满足履行义务在一段时间转移而较现行实务提前确认收入。此外,某些合同相关的前期工程费用以及长期合同中是否包含重大的融资成分等问题,也需要重新考虑。 医药和生命科学 很多医药和生命科学行业的企业为研制新药展开协作和签订许可安排。对于协作安排,需要确定与合作方之间的安排是否属于收入准则的范围。在与客户之间的安排中,应注意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单独的履行义务需要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对房开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在房地产企业的应用分析 新收入准则采用了“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和计量收入,即: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该模型的核心思想为:企业应当在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义务,即在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下文主要分析以“五步法”模型来确认房地产企业的收入。 一、“五步法”模型的理论分析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收入确认的基础为识别出符合条件的合同,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是,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

履行各自义务;二是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是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即同时满足上段规定的五项条件的,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一份合同,在合同开始日,企业认为该合同满足五项条件,但是,在后续期间,客户的信用风险显著升高,企业需要评估其未来向客户转让剩余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如不能满足很可能收回的条件,则该合同自此开始停止确认收入,并且只有当后续合同条件再度满足时或者当企业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但是,不应当调整在此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不符合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判断其能否满足准则规定的五项条件,如果企业在此之前已经向客户转移了部分商品,当该合同在后续期间满足五项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在此之前已经转移的商品所分摊的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2019年颁布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2017年颁布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摘要:新收入准则的颁布弥补了旧准则内容的缺陷,使企业在实际业务处理上更加规范。本文以房地产业为切入点,讨论了2017年颁布新收入准则对此类企业的影响。首先,文章阐述了新收入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然后讨论了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影响关键点;最后,基于新收入准则提出了几点有关于房地产企业管理的完善措施,促进房地产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准则,进而提升相关业务处理效率。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房地产业;影响 2006年我国财政部为了能够规范会计业务处理,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新颁布的两项准则的内容与当时国际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一致性。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步伐的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的业务模式变化加快。现阶段,2006年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够完全满足企业收入业务处理需要,存在着应用解释和核算规范上的缺陷,直接影响了财务信息质量。鉴于此,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在旧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新收入准则,这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相关业务处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新收入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新收入准则修订内容主要表现在构建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明确了合同处理方式,明确某些特定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等四个方面。 (一)构建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旧收入准则对于一些事项的规定还不够明确,经常出现一些相似业务收入确认方法选择不同的情况。而新收入准则将所有的收入统一纳入一个确认模式,对于一段时间内的确认条件在后续进行判断。相比之下,新收入准则构建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不仅使企业的收入确认方法得到了规范,而且还省去了原先需要选择相应准则的麻烦,促进了房地产企业财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 (二)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相对于旧收入准则来说,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虽然房地产企业大部分交易事项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控制权的转移时点存在着一致性,但是在某些交易项下可能产生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控制权的转移时点的偏离。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统一,收入确认时间将变为交货时点确认。 (三)明确了合同处理方式

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

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 房地产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有哪些?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实务工作中,有的认为,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字正式销售合同后便可确认收入实现。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上述标准第一条的规定,不应确认。否则有提前确认收入之嫌。 也有的认为,只有产权过户方能确认收入实现。我们认为,产权过户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是仅具法律形式意义的收入实现,与真实情况也有出入,有推迟确认收入之嫌,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正确、真实确认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实现,应具备以下四项具体条件: (1)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

(2)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结算通知书; (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 (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企业(建造承包商)在什么情况下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实现?《企业会计制度》第95条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也曾明确,除代建房产可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外,房地产企业收入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代建房产实际上要求有建造合同。归纳起来,其条件有: (1)有建造合同,并且合同不可撤销的; (2)买方累计付款超过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0%);

新收入准则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

34 新收入准则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 贾鼎初 作者简介:贾鼎初(1995-),女,汉族,河北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内部控制与审计。 (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830012) 摘要:随着我国2017年对收入准则的大量修改,建筑企业逐步面临越来越严格的收入计量要求,本文通过总结新收入准则关于建筑行业发生的具体变化,分析其产生的影响,从而为建筑企业提供一些应对策略,以期帮助建筑企业顺利实施新收入准则。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建筑企业;建造合同准则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全球经济高速发展、跨国交易日益频繁的国际环境中,想要谋求突破性发展,必须紧跟世界步伐,不断增强制度优势。因此,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7 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CAS14),以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提高我国企业关于收入信息列报的规范性和可比性。 本次新收入准则创造性的地将旧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对建筑企业影响重大。由于建筑企业环境复杂,施工周期长并且涉及金额大,良好稳定的收入计量模式对建筑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发展战略至关重要。财政部规定境内上市企业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准则,境内其他非上市企业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准则,这给了建筑企业等众多企业充分的准备时间,只有在过渡期内做好研究、分析工作,协调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才能在日后顺利适应新准则的实施,提高收入计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一、新收入准则关于建筑企业的具体变化(一)合同成本资本化的变化 与建造合同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对围绕建造合同产生的支出进行了详细划分。首先,对于订立合同与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支出,建造合同准则规定除企业变成优先竞标方后有关的成本可以计入资产之外,其余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新收入准则规定只有企业发生的成本确认能够收回,且其为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增量成本时,才可以考虑确认为资产,其余增量成本与投标成本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次,对于合同履约成本,原建造合同准则以与合同活动相关为资本化条件,新收入准则则将履约成为划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但都对何种支出可以计入相关资产做出详细规定,结果差别不大。 (二)收入确认时间的变化 在建造合同准则下,建筑企业以一段时间内的完工进度为标准确认收入,没有以时点为标准来确认收入的规定。新收入准则颁布后,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了重新规定,以“控制权转移”代替“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开创性地提出了建筑企业可以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一般为工程完工时确认收入,同时规定只有满足客户已享受企业相关履约义务的三种情况,比如在客户拥有控制权的场地进行建造或为客户进行专项资产的开发等情况,才能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三)合同进度衡量方法的变化 建筑企业涉及的工程工期长且成本费用发生额大,施工企业收入的确认与计量过程复杂,持续不断的成本投入与客户分批支付的工程价款难以直接配比。建造合同准则通过对企业工程已完工程度 的测量、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完工百分比法)、已提供劳务占总劳务的比重来衡量应确定的合同收入。新收入准则要求建筑企业先判断是否可以在某一时段内进行收入的确认,并为其提供了两种不同的计量方法:投入法和产出法。其中投入法以企业为履约义务进行的实际投入为标准,产出法以已完工并转移给客户的商品价值为标准,计算出履约进度从而确认合同收入。 (四)合同变更与收入计量的变化 建造合同准则对合同变更的规定仅包括对其内容的更改,没有明确的会计处理要求,也没有对相关融资收益、融资费用、可变对价等金额做出具体规定。对于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奖励款和索赔款,建造合同准则并未将其作为合同变更处理,仅规定在请求很可能获得批准时便可将其作为企业的收入进行处理。新收入准则的颁布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空缺,不仅对这些价格的确认方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还将建造合同中商品或服务内容的变更和价格的变更定义为合同变更,同时提出用期望值或者最可能发生的金额来估计合同中发生的可变对价。 二、新收入准则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一)合同成本的确认 新收入准则将投标成本和履约成本进行细分。其中,对于企业无论是否取得合同一定会发生的费用如调查评估费用、标书制作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损益;对于由于某一特定合同而产生的成本即增量成本,只有其确定可收回且资产摊销期大于一年时,才允许确认为合同资产,其余无法确认能够收回或确认能够收回但摊销期小于一年的增量成本只能计入损益;对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履约成本,新准则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可计入资产:(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者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2)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案例1:2018年1月甲公司参与乙公司一栋建筑的公开招标活动,花费调查费用1万元,标书制作费用2万元,为投标进行专用性设计支出3万元,若竞标成功甲公司向竞标负责人发放奖励金4万元,工程与2019年开工。 在本案例中,企业应确认3万元(1+2)费用,因为调查费用与标书制作费是企业与取得合同无关的必要成本;对负责人的奖励在公司中标后才会发生,属于与合同有关的增量费用,且预计一年后收回,因此奖励金4万元可予以资本化;若甲公司中标,投标时为乙公司进行的专用性设计支出3万元属于履约成本,符合前文三项条件的可予以资本化。综上所述,新收入准则在建筑企业成本确认方面的调整缩减了企业可予以资本化的成本的范围,扩大了费用类支出的范围,从而影响其经营利润,最终增加经营风险。 (二)收入时间的确认 在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在衡量何时确认收入时首先要判断该收入是否符合可以在某一时间段确认的标准。若符合标准,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8) 第一章总则 (8)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9) 第三章资产 (10) 第四章负债 (11)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11) 第六章收入 (12) 第七章费用 (12) 第八章利润 (13) 第九章会计计量 (14) (一)历史成本 (14) (二)重置成本 (14) (三)可变现净值 (14) (四)现值 (14) (五)公允价值 (15)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15) 第十一章附则 (16)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6) 第一章总则 (16) 第二章确认 (16) 第三章计量 (17) 第四章披露 (20)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 第一章总则 (20) 第二章初始计量 (22) 第三章后续计量 (23) 第四章衔接规定 (28) 第五章附则 (28)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8) 第一章总则 (28)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29) 第三章后续计量 (29) 第四章转换 (30) 第五章处置 (31) 第六章披露 (32)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32) 第一章总则 (32) 第二章确认 (33) 第三章初始计量 (33) 第四章后续计量 (34) 第五章处置 (36) 第六章披露 (37)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7) 第一章总则 (38)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38) 第三章后续计量 (41) 第四章收获与处置 (43) 第五章披露 (43)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44) 第一章总则 (44) 第二章确认 (45) 第三章初始计量 (47) 第四章后续计量 (48) 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49)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0) 第一章总则 (50)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50) 第三章披露 (52)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53) 第一章总则 (53) 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54) 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55) 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58) 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58) 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62) 第七章披露 (63)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66) 第一章总则 (66) 第二章短期薪酬 (68) 第三章离职后福利 (69) 第四章辞退福利 (73) 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74) 第六章披露 (75) 第七章衔接规定 (76) 第八章附则 (76)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76) 第一章总则 (77)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77) 第三章列报 (79)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81) 第一章总则 (82) 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82) 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84) 第四章披露 (85)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85) 第一章总则 (86)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规定

财税法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收入确认的规定 ★会计法规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原则: (1)商品房已经移交; (2)已将发票或结算账单提交买方; (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 (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应确认收入实现,因为这种情况下主要风险和报酬不一定已经转移;如在产权过户后才确认收入实现,则会造成推迟确认收入,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税收法规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原则: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应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概述及新旧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概述及新旧对比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14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会计准则14号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基于该核心原则,新会计准则14号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以下将就新会计准则14号发布系列解读文章,包括变化概述及新旧对比、五步法模型的应用、合同成本、列报与披露、

特定交易的难点解析,及对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及制造行业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14号适用范围 新会计准则14号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不包括:合并五项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 权利和义务,以及租赁准则、保险合同准则规范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 另外,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新会计准则14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如下,详细对比内容请阅读原文: 二、新会计准则14号核心变化与要求 新会计准则14号对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控制权转移”(即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 以其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予以确认),并采用“五步法”模型确认收入。 (一)新会计准则14号的核心变化 1、收入确认的模式与理念 新会计准则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完整版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 算方法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张起访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变革历程 (一)1992年11月30日“两则”、“两制”接轨 1993年1月7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1月11日《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资产类科目:开发产品,成本类科目: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 (二)2000年12月29日《企业会计制度》和2004年4月27日《小企业会计制度》 协调 (三)2006年2月15日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趋同 财政部准备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核算 房地产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对于房地产销售,企业应按一般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法定所有权的转移,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也有可能出现法定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情况,如工程尚未完工。 (一)开发产品销售收入

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因而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1.现房方式销售 在办妥开发产品移交手续后即可确认收入。 2.预售方式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妥移交手续前,不论是否签订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所收到的款项均为预售房款,一律不确认收入。只有在开发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竣工决算后,按销售合同规定将合格的房地产产品移交给买方,办妥移交手续后才可确认收入的实现。 账务处理: (1)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缴纳营业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

一、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范围 房地产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包括周转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有的在销售之前未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还有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周转房,旧城改造中回迁安置户交纳的拆迁面积内的安置房产权款和增加面积的房产款,在“房地产销售收入”核算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不是“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 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因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进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购销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按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房地产。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能是属于暂收款、预收效性质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能确认收入。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将“预收帐款”转为“经营收入”。 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有现房供应,在办妥房地产移交手续后,即可确认收入。第一,与所售房地产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法定地转移给购货方。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出售为主要目的而开发房地产的,出售后不拥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第三,目前房地产销售款的支付方式虽多种多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付款和银行按揭等,有担保和保险措施,但房地产价款的流入不成问题。第四,房地产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协商确定,而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和工程预决算资料也可以提供可靠的成本数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法确认收入时限 (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

附件2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 一、关于比较信息的列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企业变更会计政策或发生重要的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应当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企业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或新租赁准则,按照衔接规定,对因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的,应当对首次执行当期的财务报表的本期数或期末数按照本附件的报表项目列报,对可比会计期间未调整的比较数据按照附件1的报表项目列报。 为了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更加相关的比较数据,企业可以增加列报首次执行各项新准则当年年初的资产负债表。企业无论是否增加列报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资产负债表,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附注中分别披露首次执行各项新准则对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及调整信息。

二、关于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会企01表

有关项目说明: 1.“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反映。 2.“应收票据”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该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 3.“应收账款”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