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村镇银行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村镇银行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村镇银行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主发起行作用,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管理,促进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xxxx”)作为主发起行成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是xxxxxxxxx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xxxxxxxxx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持股比例虽未达到50%,但为xxxxxxxxx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是指xxxxxxxxx持股比例未达到50%的子公司。

第四条在参股公司中,xxxxxxxxx持股占公司股本比例都在20%以上,是最大股东,除派出董事长或行长外,还选派独立董事。参股公司在制定经营战略与目标时,应充分考虑xxxxxxxxx的发展战略,维护xxxxxxxxx的利益。对参股公司董事会尽职不到位的,作为最大股东,xxxxxxxxx可以决定自行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直至提议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条在参股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人员由xxxxxxxxx 选派。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

第二章村镇银行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村镇银行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备组在提交筹建申请前,召开出资人大会,明确股东构成,出资比例等。

第七条筹建村镇银行,筹备组向银监局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

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筹备组可提交开业申请。在提交开业申请前,召开村镇银行创立大会,明确章程草案,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筹备组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条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

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

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

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

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

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五条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

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十六条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ⅩⅩ]5号)的条件。

第十八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xxxxxxxxx。xxxxxxxxx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第十九条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条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一条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二条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公司治理

第二十三条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村镇银行董事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村镇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二)聘任和解聘村镇银行经营管理层成员。

(三)制订村镇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五)监督经营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经营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六)定期评估并完善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权利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确保制定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长期经营活动。村镇银行发展战略应当依据xxxxxxxxx总行的发展目标,结合自身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

经济状况,满足村镇银行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村镇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二十七条在确定村镇银行发展战略时,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与经营管理层密切配合。

第二十八条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监督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定期对发展战略重新审议,确保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相一致。

第二十九条村镇银行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重大投资应当获得xxxxxxxxx村镇银行董事会的批准。

第三十条村镇银行的资本不能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或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时,董事会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保证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框架,有效地识别、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置村镇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

第三十二条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经营管理层关于风险状况的专题评估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对当期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第三十三条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内部控制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推动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监督经营管理层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以及整改措施以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四条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内部人和关联股东的交易状况,对于违反或可能违反诚信及公允原则的关联交易,村镇银行董事会应责令相关人员停止交易或对交易条件作出重新安排。

第三十五条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确保制定书面的行为规范准则,对各层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同时应明确要求各层次员工及时报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且应规定具体的问责条款,并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定期评估村镇银行的经营状况,评价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并以此全面评价经营管理层成员的履职情况。

第三十七条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要求经营管理层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村镇银行经营事项。信息报告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村镇银行董事会报告信息的内容及最低报告标准。

(二)信息报告的频率、方式、保密要求。

(三)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报告不及时、不完整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制定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村镇银行董事会的授权规则等。

第三十九条村镇银行董事会会议的规则与程序,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

离任审计。

第四十一条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第四十三条村镇银行业务经营与监督检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ⅩⅩ〕5号)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农村金融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商业银行和农商行股东资格法律规定

一、关于受让方资格的问题 一、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之“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之“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之“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之“第十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之“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之“第十四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二、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9号) 之“一、报告范围和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 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三、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 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意见》

之“一、加强股权管理”之“(二)加强股东资质审核。农村商业银行要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严格审核股东资质,入股前明确告知本行股权管理政策和股东义务,并将持股1%及以上股东的相关信息及其承诺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之“第二十一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 有关部门批准。” 之“第二十三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村镇银行资本管理制度

村镇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评估资本吸收的能力,强化资本在经营管理的约束机制,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第2号令),《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开展村镇银行监管试评级工作的通知》(银监合[2011]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金包括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及附属资本。 第三条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资本的稳定性和资本质量,通过资本约束强化资产结构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建立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第四条资本管理层级划分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责任部门。 一、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有效覆盖主要风险;

(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 (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准确性、前瞻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 (五)每年至少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六)审批公开信息披露内容、披露过程及相关内部政策,定期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保证报告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资本管理政策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资本政策,负责制定资本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风险控制制度、方法和手段,控制各项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规避、缓释、降低和分散风险,对重大和突发风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三)负责建立对资本内部评价机制,定期对影响资本质量各因素进行评估,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 (四)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及操作程序,报董事会审批;

村镇银行重要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重要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重要物品的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村镇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物品包括:会计专用印章、重要单证、手工密押器(含IC卡)、密押卡、金库密钥、印模及相关系统软件等需要作为重要物品管理的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各级机构对重要物品的管理。其中会计专用印章、重要单证因其特殊性与重要性原因,单独进行管理,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四条重要物品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按照各自的权限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重要物品的保管和使用实行个人负责制,要入库(柜)保管。具有业务关联关系的重要物品必须分人保管和使用。 第六条重要物品交接要严格按照规定手续办理,使交接记录具有可追溯性,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总行会计管理部 1、负责制定重要物品的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并对全行重要物品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重要物品的统一采购; 3、负责重要物品的统一配发; 4、负责作废重要物品的收回和销毁(金库密钥及需信息科技部门收回和销毁的系统软件除外)。 第八条总行安全保卫部 负责协同总行会计管理部共同监督重要物品的销毁。 第九条总行审计稽核部 负责监督总行会计管理部销毁重要物品。 第十条分行会计管理部 1、负责贯彻与实施总行重要物品管理制度,并对所辖机构重要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2、负责所辖机构重要物品的配备、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分行安全保卫部 负责协同分行会计管理部共同监督重要物品的销毁。 第十二条分行审计分中心 负责监督分行会计管理部销毁重要物品。 第十三条经办行 1、负责贯彻与实施总、分行重要物品管理制度,并对本机构重要物品的管

村镇银行培训计划

村镇银行培训需求分析和培训计划 【摘要】银行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专业性比较强的企业,对人员素质的要求较高。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机构,为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员工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综合素质,通过收集资料,对该银行作了培训需求调查,从组织、岗位和员工三方面展开分析,找出差距,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希望通过此次培训能够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使银行服务工作整体提升,切实提高岳阳市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 【关键词】需求分析培训计划 一、国内银行发展背景以及岳阳商业银行现状 跟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切,新知识、新业务层出不穷,更新知识、更新不雅念已成为商业银行每个员工的实际选择。面对新的发展形势,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的教育培训工作要研究新情况、探索新路子、确立新目标、实现新超过。要从全行和员工整体利益的战略高度出发,使教育培训工作具备更强的针对性、前瞻性、综合性和有效性,使接受训练者能符合业务发展的需要,延长其职业生涯。 2010年末,该村镇银行各项存款60152万元,各项贷款69527万元,营业机构除营业部外,设立了梧桐支行、芳草湖支行、新湖支行,并推出了三户联保贷款、小企业联保等多项创新益民贷贷款产品,成为了农六师五家渠家喻户晓的百姓银行。成为支持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全体员工的努力下,公司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与国内其他银行相比,公司在技术、销售市场及组织结构以及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的需求上存在问题,无法及时赶上时代的变化,跟上时代步伐。在职员工与达到他们的理想工作所需掌握的技能和能力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分析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银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过分强调“存款立行”,搞存款竞争,阻碍自身和经济正常运行 1.过分强调抓存款,扰乱临柜业务的正常运转。 2、银行经营管理重心偏移,风险加大。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 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附则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179号(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及《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四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 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 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本行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入

村镇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村镇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优化资产结构, 提高我行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ⅩⅩ村镇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部室及所辖各级支行。 第三条我行固定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行长责任制,各部室、各支行 行长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财务会计部为固定资产管理核查部门,其主要 职责如下: (一)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及相关账务的核算; (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清查,协调、监 督固定资产账账、账卡、账实的核对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支行与科技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土地、房屋、车辆类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为办公室,电子设备 类的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为科技),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实施固定资产的调拨、租入、租出、盘盈、 盘亏、报废、毁损、出售等工作。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调拨、报废、出售等实物记录和统计,并负责办理相关产权手续(三)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备查账,每月将实物变动情况 汇总后通知财务会计部,以便及时调整资产卡片,做到管理

部门与核查部门账账、帐卡、账实相符。 (四)负责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配合财务会计部做 好对固定资产账账、帐卡、账实得核对工作。 第七条各部室、支行为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其主要职 责如下: (一)负责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实施固定资产调拨、租 入、租出、盘盈、盘亏、维护、修理、报废、出售等工作; (二)做好下发资产的验收、点交、盘点、清理等工作。 (三)负责根据“固定资产收入(付出)凭证”(附件一)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四)负责贯彻和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归口管理,责任到人,正确使用、保养 和保管固定资产。 (五)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清查与盘点,配合固 定资产账账、账卡、账实的核对。 第二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制 “固定资产收入凭证”,经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 送交财务会计部,财务会计部核对无误后,据此填制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并办理财务处理手续,同时将固定资产卡片送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登记管理,同时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卡片内容填写“固定资产责任卡”后发给使用部 门,使用部门应将“固定资产责任卡”粘贴在对应的固定资产 上(注意责任卡一定要粘在显而易见并不易磨损的地方,不

村镇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镇银行(下称“本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完善本行内部评级体系,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67号),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属于债务人评级,是本行对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资信状况的评价确认。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定价、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条本行客户信用评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总行统一制定评级管理办法,由各级机构获得评级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实施。同一客户在本行内部只能有一个评级。 (二)集中认定:除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其他客户等级认定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 (三)定期评估:每年根据客户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级更新。

(四)动态调整:客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评级更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国内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第二章基本概念 第五条客户信用等级本行将客户按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大类,分为AAA、AA、A、BBB+、BBB、BBB-、BB+、BB、BB-、B+、B-、CCC、CC、C、D十五个信用等级。D 级为违约级别,其余为非违约级别。各信用等级含义如下:AAA:信用极佳,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几乎无违约可能性。 AA:信用优良,偿债能力强,未来一年内基本无违约可能性。 A:信用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小。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BB级。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高于BBB级。 BB+:信用一般,偿债能力不稳定,未来一年内存在一

最新交通银行的财务管理系统模式资料

交通银行的财务管理系统模式 交通银行(全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近代以来延续历史最悠久最古老的银行,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现为中国五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之一。交通银行是中国境内主要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并正在成为一家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跨市场,国际化的大型银行集团,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信托,金融租赁,基金管理,保险,离岸金融服务等诸多领域。1987年重新组建成全国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于2005年,2007年先后在香港,上海上市,是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社保基金理事会是交通银行前三大股东,共持有交通银行59.44%的股份。交通银行旗下全资子公司包括交银国信,交银保险和交银金融租赁,控股子公司包括交银村镇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五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一,总部位于上海。在境内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西藏)设有37家省分行,直属分行;在202个地级和地级以上城市,144个县或县级市设有2701个网点;在香港、澳门、台北各设有1家分行;在美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越南、澳大利亚、英国等8个国家设有8家分行和1家子银行,总计拥有境外银行机构12家,职员96331人。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面对全球金融业的激烈竞争,国际先进银行都加快了信息建设的步伐。先进的财务管理系统作为现代商业银行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利于提高银行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而且对于提高银行管理水平、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具有重要作用。 项目需求与难点 交通银行财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建设主要为满足以下四方面的需求: 一、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股东和集团对财务管理的深化要求及财务监控分析 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信息以提升核心竞争力 建立适应集团发展战略的财务管理组织结构 海内外分行及控股公司精细化财务管理的数据支持要求 二、传统财务职能向现代财务职能转型的需求 财务职能由事务型向管理型的转变 财务记账向多维决策支持的转变 实现由传统线下审批向电子化审批的转变 实现由传统支付手段向网络支付的转变 三、深化财务管理应用的需求 多维预算、核算与财务分析的需求 建立财务会计账簿与管理会计账簿的综合账簿体系 精细财务管理工作,为管会系统、风控系统提供支撑 四、财务信息管理的需求 通过财务系统建立统一的财务信息管理平台 提高预算、报账、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行为的一致性,避免信息传输的脱节和重复处理 建立税务信息的归集口径,建立全行税务信息平台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 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 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 业必须是依法设立; (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 月以上 (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 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 度等方面的规定; (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 (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等; (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 合同、订单等文件; (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形成贷 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最新村镇银行兼职金融信息联络员聘用与管理办法

XXXX村镇银行兼职金融信息联络员聘用与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发展的目的与条件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了进一步拓宽农村金融市场,架起联系农户的纽带和桥梁,满足农村市场的金融需求,X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在全县区域内发展一批服务当地居民的兼职金融信息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聘用一个联络员,城区适当放宽。 第二条联络员实行聘用制,经试用、考核、培训合格后,由本行聘用,聘用期限为一年,每年年终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三条联络员聘用的条件: 1、热爱农村、乡镇金融事业,有一定的金融和财经知识基础、责任心强、为人忠厚、办事公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当地有较高威望和良好口碑的当地居民; 2、在金融机构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无涉诉经济纠纷和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及违法犯罪记录,家庭和睦,经济基础好,没有酗酒、赌博和涉黄等不良嗜好,身体健康,年龄在25至60岁之间(从事过该项服务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 3、聘用联络员按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银行考察、分管行长审核、行长审批、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服务范围与管理

第四条联络员的服务范围: 1、向当地居民宣传本行的金融产品; 2、协助本行客户经理对农户、商户和小微企业建档及贷款调查; 3、了解当地农户、商户和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及资信状况,对符合本行贷款条件者主动向本行推荐; 4、负责协助收回本行当地贷户到期的各项贷款及利息; 5、负责提供储蓄存款信息,动员储户在本行存款; 6、协助本行拓展其他业务。 第五条联络员的管理: 1、联络员是通过向本行提供存贷信息,协助本行客户经理贷前调查,向本行推荐符合条件的借款户,本行按其所付出的劳动计付信息费和劳务费; 2、联络员与本行签订服务协议。 3、联络员是本行聘用的兼职人员,不属于本行的在册员工范畴; 4、联络员的业务量统计由本行综合业务部负责,薪酬的计算与发放由本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登记表归本行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六条联络员严禁有以下行为: 1、不准泄露客户和本行的商业秘密; 2、不准经手储户的存款; 3、不准向储、贷户收取任何好处费和礼品; 4、不准再兼职其他金融机构; 5、不准借营销本行产品搭车推销其他产品; 6、不准违反本行统一的宣传口径和规定夸大宣传误导

银行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减少、控制和化解群众集体信访、越级信访为重点,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抓住重点,规范信访工作,加大控源治本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全行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二、信访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信访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提高效率,坚持原则,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 信访工作的原则是: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三、信访工作职责 、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了解和掌握信访动态,综合分析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办理情况。 、本行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属于综合性的,由支行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行领导批阅。 、支行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支行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来信人或交办机关。应由本行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支行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应随时向办公室报告办理进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四、信访工作程序 、登记。收到来信后,信访人员要做到当日拆封、登记,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接到来电或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送阅。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批转。凡属由我行办理或督促办理的问题,由办公室登记分类,按行领导阅批意见送交有关科室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在信访处置登记表上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上级要求上报结果要直接派人或责成有关部门派人查处。 、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资本管理制度模板

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资本管理制度

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评估资本吸收的能力, 强化资本在经营管理的约束机制, 提高资本管理水平, 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分率管理办法》( 第2号令) , 《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44号) , 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开展村镇银行监管试评级工作的通知》( 银监合[ ]2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金包括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及附属资本。 第三条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资本的稳定性和资本质量, 经过资本约束强化资产结构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 建立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 增强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第四条资本管理层级划分为: 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责任部门。 一、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 其主要职责: ( 一) 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分目标, 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分评估程序, 确保资本有效覆盖主要风险; ( 二) 审批资本管理制度, 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

落实; ( 三) 监督内部资本充分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准确性、前瞻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 四) 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 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 ( 五) 每年至少一次审批资本充分率管理计划, 审议资本充分率管理报告、内部资本充分评估报告, 听取对资本充分率管理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 六) 审批公开信息披露内容、披露过程及相关内部政策, 定期公开披露资本充分率相关信息, 保证报告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 七) 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资本管理政策的实施, 其主要职责: ( 一) 根据董事会资本政策, 负责制定资本管理制度; ( 二) 负责制定和完善风险控制制度、方法和手段, 控制各项风险, 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规避、缓释、降低和分散风险, 对重大和突发风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 三) 负责建立对资本内部评价机制, 定期对影响资本质量各因素进行评估, 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 ( 四) 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及操作程序, 报董事会审批; ( 五) 负责流动性管理, 制定流动性管理办法, 确保流动性目标

银发〔2008〕137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 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8?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存款准备金管理 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

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 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四类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三、支付清算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 息系统。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村镇银行的支付系统行别代码为“320”,行别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 (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新准入及适度支持;维持原有授信额度;余额控制、逐步压缩;不予授信、清收退出四类。 第五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含关联企业,下同),本行对该集团客户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明确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团公司客户的授信,具体依据《**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六条客户授信分基本授信、调整授信和临时授信。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或存量客户授信;调整授信是指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在授信有效期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临时授信是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进行临时性追加额度的授信,临时授信根据客户临时性资金需求情况从严控制。

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26页word文档

ⅩⅩ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股权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发挥股权经济价值,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19〕23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19年第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9〕92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9〕43号)、《浙江农信系统股权管理指导意见》(浙信联发〔2019〕6号)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管理主要包括增资扩股管理、股权质押管理、股权变更管理、股权证书管理和股权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本行按照合法合规、股权优化、操作规范和依法纳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 (一)合法合规原则。本行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股权管理,严格履行规定手续,确保入股资金来源、股权变更和股利分配依法合规。 (二)股权优化原则。加快推进股权改造,既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又要避免股权过度集中,限制法人股向自然人转让。通过引导自然人股向法人股转让、增资扩股、定向增发企业法人股等方式,逐步优化股权结构。 (三)操作规范原则。本行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不断规范股权管理办法,明确操作手续、程序、审批权限等,确保股权管理有序进行;涉

及股权变更的,按规定报银监部门审批,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四)依法纳税原则。本行应积极向股东宣传、解释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税费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五条无论持有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本行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也称股金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六条本行的股权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股比例高于35%,且有3-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法人大股东。 (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超过5%的需事先报银监部门批准。 (三)内部职工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原则上单个职工持股比例控制在股本总额的0.5%以内。单个领导班子成员持股与普通员工(除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以外的员工)平均持股的倍比应适度,原则上最高比例不超过10 倍(交流的领导班子人员含原任职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 第七条自然人作为本行股东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资本管理制度

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评估资本吸收的能力,强化资本在经营管理的约束机制,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第2号令),《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开展村镇银行监管试评级工作的通知》(银监合[2011]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金包括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及附属资本。 第三条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资本的稳定性和资本质量,通过资本约束强化资产结构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建立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第四条资本管理层级划分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责任部门。 一、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 责: (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有效

覆盖主要风险; (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 (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准确性、前瞻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 (五)每年至少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六)审批公开信息披露内容、披露过程及相关内部政策,定期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保证报告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资本管理政策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资本政策,负责制定资本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风险控制制度、方法和手段,控制各项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规避、缓释、降低和分散风险,对重大和突发风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三)负责建立对资本内部评价机制,定期对影响资本质量各因素进行评估,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制度(doc 8页)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制度(doc 8页)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9〕4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 第六条筹建工作小组须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做好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筹建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落实筹建、开业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筹建工作小组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清产核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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