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及相关案例(1)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及相关案例(1)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及相关案例(1)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及相关案例

(XX国家会计学院)

说明:这次属于实务研讨班,参会大约160人。由财政部会计司选中的八家事务所作主题发言,我所是其中一家。经主题发言后是会计司王处长点评,大家讨论。最终我所、XX天建、XX上会的主题发言,又入围作为参选案例,由与会者在讨论有关内容。财政部将制定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规定或指南。

我作为参会者,将主流观点,和一些较为典型案例整理发给大家,仅供参考。

现阶段,我们应按照现行会计规定执行,并遵守房地产开发的业务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详见后附明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业务类型

1、自行开发业务:从事房地产的开发及销售。

2、受托代建业务:根据建造合同,受托代建或开发房屋资产并销售。

3、合作开发业务:与其他开发商、其他无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单位和土地方合作开发项目

二、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

(1)《收入准则》-股份公司施行

遵守四个条件

A.《指南》特殊销售商品业务—房地产销售在确认收入时,还应考虑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估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的,只将收回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B.《指南》分期收款销售

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2)《建造合同准则》指南-股份公司施行

“建造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A.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

经确定;

B.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

C.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D.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前提:该项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

2、企业会计制度

第85条的四个条件

第97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如果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规定,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A.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在已经移交,并将发票结算帐单提交买主时确认;

B.代建的房屋和工程,在竣工验收,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已将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提交

委托单位时确认;

C.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办法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确认;

D.出租开发产品,应在出租合同(或协议)规定日期收取租金后作为收入实现

4、《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A.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签订项目开发合同、合资开发项目,暂按如下规定处理:

a.项目开发合同中规定按投资额比例分配项目开发产品的,主办企业收到投资各方开发资金作应付账款管理。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主办企业按合同规定分配投资各方项目开发产品,应按实际成本冲转开发产品及相应的应付账款。投资各方对分回的开发产品应及时作为存货管理。

b.项目开发合同中规定按投资额比例分配项目利润的,主办企业收到投资各方开发资金

作预收账款管理。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主办企业对外出售项目开发产品,应将预收账款转为营业收入,并相应结转营业成本。项目利润形成后,按合同规定分配项目利润。

B.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无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单位签订合资开发项目合同,

a.合同中规定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项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出资各方资金

作预收账款管理。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规定分

配出资各方项目开发产品,应按合同规定的转让价格计入营业收入,并相应冲转预收账款,结转营业成本。

b.合同中规定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项目利润的,主办企业收到投资各方开发资金作预收

账款管理。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主办企业对外出售项目开发产品,应将预收账款转为营业收入,并相应结转营业成本。项目利润形成后,按合同规定分配项目利润。

C.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与土地方合作开发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办理土地使用

权过户登记手续。需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调整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入开发成本;不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入开发成本。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分配合作方开发产品,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入营业收入,并相应结转营业成本。

D.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代建房屋及其他工程,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房户登记手续。

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后,应按照委托方确认的结算价款,计入营业收入,并结转代建工程相关成本。

E.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5、财会便函(2002)53号—中注协技援公告第4号,援引了准则的四个条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确认条件

(一) 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房屋认购书,收取订金-认购日

虽然交付订金的客户很可能最终成为业主,但由于还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对双方约束都很有限。按照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合同前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的,未能签订预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返还所收费用。”因此在认购日这个时点是否能够签订合同还存在风险。

3、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支付首付款-合同签订日

预售商品房,按当地房屋主管部门规定备案,取得“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合同文本遵循了建设部的合同X式,载明了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规定了实测面积和预售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双方如有特殊需要条款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售房的合法依据。合同应按照规定的X式,并履行规定的法律程序以保证合同为有效合同。签订合同往往伴随着首付款的支付,分期付款确定了付款的时间,商品房总价款在合同中已经明确。故“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确认时间为合同签订日。

这个阶段贷款买房的个人同时向银行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或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银行按揭贷款、个人公积金贷款在申请办理阶段,还有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的可能。故对“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判断还存在风险。

(二)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实务中具体标志:

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等。

判断依据:

(1)开发商实际已收讫全部价款。按揭贷款、个人公积金贷款方式下,确认日为贷款已划转到账日;一次付清现金方式下,确认日为已收取了购房人应支付的尾款日。

(2)取得了索取房款的凭据和权利。分期付款方式按销售合同约定收款日;采取委托方式的,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日。

不同销售方式下“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确认方法一旦厘定,报告期内应一贯执行,不应该因期后事项而有所改变。(不同意XX华兴所关于期后事项确认收入的做法,详见案例六)。

(三)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实务中具体标志:

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成本可合理预计

判断依据:

1、工程已经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开发商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对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和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合同规定出售的商品应为合格品。合格品是正常交易的前提。故商品房只有在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才能保证商品房质量、面积合格。商品房的收入、成本才能有可计量的依据。

2、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所发生或还需发生的开发总成本能可靠地确定。

开发总成本是指归属于可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的间接费用、借款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对售后将继续发生的成本,如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此时根据相关合同、预算能合理的估计和预提。

在预算中的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一旦完成竣工验收,应为明确的成本项目。

调整规划的项目,应同时调整相关预算。

(2)总可售面积能可靠地确定。

已明示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

总可售面积由国家有关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可售面积证书确定。

成本的计量是收入确认中的难点。成本的准确数只有竣工决算时才能确定。如果开发商在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了预算,那么在竣工验收合格时,按照重要性原则,成本应该能够可靠计量。

(四)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实务中具体标志:

商品房已交付

判断依据:

(1)出卖人已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如已发放入住通知书;

(2)出卖人提供了《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 出卖人提供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经买受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了房屋交接单,交钥匙。

商品房交付是“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的重要标志,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的实质内容。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务中“发放入住通知书”在法律上是重要的形式,但如果“交钥匙”在取得入住通知之前,应以“交钥匙”为“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的确认日。

(五)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实务中具体标志:

商品房卖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不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

商品房卖方无须继续涉入。

判断依据:

1、商品房卖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规定期限、面积、质量交付使用

(1)出卖人提供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 买受人可查询《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

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2、合同不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

如交付时关于质量、面积与合同不符,双方未签署了房屋交接单。

3、商品房卖方无须继续涉入

不存在如回购协议,投资报酬保证(如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

由于房地产收入应在上述五个方面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确认。因此收入的确认日应以五个条件满足时点孰晚为最终收入确认的时点。

四、自行开发的商品房不能确认收入的情形

1、在房屋交付买受人之前,不能确认收入,所有收款计入“预收帐款”。

2、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进行重大施工行动。

3、合同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如退货选择权、法定产权的取得和移交。

4、卖方继续涉入,如回购协议,投资报酬保证(如售后包租)、返本销售。

五、受托代建的商品房收入确认

在房屋竣工交付之前,如果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企业可根据完工百分比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收入。但条件是:

1、有建造合同,且合同不可取消。

2、其余应收款项能够收回;

3、开发项目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难点

(一)不同交易目的

房地产交易包括多种形式,如买卖、赠与、交换、对外投资、清偿债务等

1、销售目的

确认买卖形式下的交易所获取收益为收入

2、非销售目的

回迁、偿还债务(成本价、售价)

成本价-适用《债务重组》准则

售价部分-应确认为收入

(二)遵循所有权上主要风险转移的原则,但房产证过户需要较长的时间

房屋产权证的办理时间长的原因,主要原因有规划变更、土地出让金未交足、土地用途的变更、未完成竣工验收等。这些因素对成本的计量都可能会产生影响。但开发商应在完成综合验收后,针对这些因素进行合理估计。房产证的办理完毕应判断为全部风险已转移,而收入的确认遵循所有权上主要风险转移的原则。(即不同意XX天建的相关判断,详见案例四)(三)遵循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原则,但存在合同约定分期收款情形。

在企业取得预售证,并与买方签订了合同后,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但由于存在分期收款情形,每期是否能够取得价款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以合同收款日确认收入,也应考虑价款是否能够取得。

(四)商品房成片滚动开发,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成本的分摊问题

成片滚动开发的项目有关公共建筑(如学校、变电室、人防工程等)、配套基础设施(如大市政工程)的分摊,在前一期项目竣工验收时,如果拿到后面各期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编制了相关总概算的条件下,应将有关共用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的成本在两个项目之间合理分摊。如不能确定是否取得第二个项目的开发权,以及对于第二个项目是否受益,则不能分摊。

(五)五证不齐全或程序倒置时,如何判断风险

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时,可能会出现改变土地用途、规划变更等情况,有时可能买方已经入住,但尚未取得合法的权证。如原土地用途为基建项目用地,实际已开发为商品房,住户已经入住多年,土地成本仍不能可靠计量,主要风险是否已经转移,则需要进一步制度规X。

(六)合作开发项目中主办方分给合作方利润,如何操作?

合作开发项目中主办方收到合作方的项目款计入预收账款,而合作方付出时计入预付账款。合作方收到主办方分给利润,应首先冲抵原账面预付账款余额,多余部分如何处理?是否可计入投资收益?这样可能与预付账款不适应。故对于合作方付出时是否应该改为计入长期投资。

(七)对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成本的分配,目前我们在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以目标售价为基数分配确定各类房产(指住宅、写字楼和底商)的成本。由于各类房产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同,因此建安成本应该不同。

二是以预算成本为基数分配确定各类房产(指住宅、写字楼和底商)的成本。由于预算是根据设计规划测算出来的,考虑了不同类房产本身的造价不同,因此建安成本应该不同。

而同一类型的房产不同楼层的单位成本是相同的。(同XX天建的第二种意见)。

六、案例分析

(一)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收入确认与帐务处理

案例:ABC房地产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2003年6月1日起,对位于海淀区万泉小区的一幢商品住宅楼开盘预售,以下为相关交易事项及相应的会计处理(不考虑相关税费):1、截至6月30日与10户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收取订金10万元

(1)分析:虽然交付定金的客户很可能(大于50%)最终成为业主,但由于还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对双方约束都很有限。因此这时还不能很确定房屋是否能卖出。

(2)判断:

房屋未移交,风险由开发商承担,报酬属于开发商;

房屋由开发商管理和控制;

房屋价款如为期房不定,现房基本确定;成本方面如果是现房,可以确定,如果是期房,则须待竣工决算后才能确定;

成本方面如果是现房,可以确定,如果是期房,则须待竣工决算后才能确定。

不能确认收入。

2、7月30日与10户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每套房总价均为80万元,收取首付款20% ,总价款160万元。同时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合同约定11月15日前交付使用。(1)分析:根据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对方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解除合同。签订购房合同后,绝大部分客户都会履约,即使有退房情况也属个别现象,因此这时可以确定能够收到房款。

(2)判断:

房屋未移交,风险由开发商承担,报酬属于开发商;

房屋仍由开发商管理和控制;

房屋价款可以确定;

成本方面如果是现房,可以确定,如果是期房,则须待竣工决算后才能确定

不能确认收入。

3、 9月15日银行批准9个购房人的贷款申请,开发商收取银行支付的剩余房款576万元,

退还剩余的未批准贷款购房人的首付款16万元

(1)分析:贷款申请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2)判断:

从收到按揭款到办理完入住手续可能还要经过一段时间,但房屋移交前报酬、风险由开发商承担;

房屋仍由开发商管理和控制

已收取全部房款;达到可入住条件的现房,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但如果房屋还没有完工,则成本无法确定。不能确认收入。

4、11月8日书面通知8个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一套房因质量原因暂未通知。

(1)分析:现房销售的,一般在收到全部房款后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期房销售的,一般在房屋达到可入住条件后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完入住手续、拿到房屋钥匙后,自行决定何时入住。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要看合同的补充协议条款)

(2)判断:

8套房业主验收房屋并办理入住手续,取得房屋的收益权。因此这时可认为房屋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都已转移给业主;未发出书面入住通知的一套房的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

虽然这时房屋产权可能还属于开发商,但控制权已属于业主,而且开发商也不再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管理权;

已收取全部8套房款;

房屋已经全部完工并达到可办理入住手续,成本都能够可靠计量。可以确认8套房的收入。

5、11月18日与未通知办理入住房相邻的一套房发生火灾,相邻两用户要求退房。

分析:由于未接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使用权未转移,风险仍由开发商承担,故未通知办理入住房的购房人可退房。而已办入住手续的那户,如无补充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则开发商有权不退房。

6、12月28日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分析:以目前市的情况,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办理速度较慢,业主通常在入住后一年内甚至更长时间后才能拿到房产证。

(2)判断:房屋产权转移到购房者。

(二)关于提前确认房屋销售收入案例

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甲楼盘,在取得预售证后,于2001年5月开始销售。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客户(买房者)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于2002年12月31日前正式办理交付手续。至2002年3月,甲楼盘主体建筑物已基本完工,并开始对周边小区环境的配套设施进行施工,但很快进入4月梅雨季节,连日下雨影响了配套设施的施工进度,2002年12月,楼房已竣工,而小区配套设施未完全竣工,因此甲楼盘亦未能于约定日期即年底前办妥综合验收手续。A房地产开发公司担心逾期交房客户会提出索赔,故于12月20日提前将钥匙交付给客户,声称房屋未通过综合验收皆因不可抗力,并保证将于2003年3月31日前办妥一切手续。客户领取钥匙后便开始装修。

A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收入的具体做法:公司于2002年底,将已办妥房屋交接手续即交付钥匙的商品房,按预收的房款全额结转确认销售收入。

(1)分析:即使A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通过综合验收的可能性很小,仍然不适宜根据交钥匙的情况确认收入。因为根据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至少应当具备以下证明及相关文件后方可确认房屋已销售,房地产公司对开发房产也才不再具有所有权和控制权:

A.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的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及房屋面积测定表;

B.与客户签订正式销售合同。一般在预售合同后,再签订补充合同确定房屋实测面积,并明确价款、质量、违约金等相关事宜的权利、义务;

C.交接单—房屋业经客户验收、对房屋的结构、销售面积及房款购销双方均无异议;

D.与客户办妥交付入住手续,客户领取钥匙。

(2)判断: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正式通过综合验收手续后再确认收入,而不是根据交钥匙的时间。

(三)关于滞后开票递延确认收入的案例

1、案例: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乙楼盘,在取得预售证后,于2001年11月开始销售。B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于2003年5月31日正式交付商品

房。B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乙楼盘在施工过程中进展非常顺利,提前完成主体建筑物和辅助配套设施的建设,并于2002年12月20日通过综合验收。通过综合验收后,B房地产开发公司便开始陆续与客户签订关于面积补差等事项的补充合同,并办理正式交付手续。客户拿到钥匙后便开始进场装修。截至2002年末,B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正式交付客户商品房20套。

由于B公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经营业绩很好,已超过年初制订的计划,为了达到调节收入的目的,对已经正式办理交付手续的20套商品房中的5套在2002年开票并确认销售收入,另外15套递延至2003年开票,并在开票时方确认收入。

2、分析:开票只是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的形式要件,而不是实质性要件。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仍要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的四个条件作为标准。在本案例中,B公司已将已经正式办理交付手续的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客户,并不再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及控制权,收益已基本流入企业(已收取大部分预售款),收入和成本都能够可靠计量。

3、判断:在办理正式交付手续后,公司实质上已经实现收入,应当予以确认,而不能以未开票为由递延确认收入。

(四)关于分期付款销售商品房的案例

1、案例:C房地产公司3年前在临街地段购入一丙地块用作开发商住楼,因丙地块地属繁华商业区,购入时预计将来的销售利润可观。但2001年8月丙地块商住楼正在开发,并即将预售时,市政府宣布决定在该临街规划建造一座高架桥。由于高架桥的建造势必影响整条街人气,消息一经公布,立刻造成丙地块楼盘房价下跌,房屋滞销。为尽快盘活资金,2001年10月C房地产公司便制定了比较优惠的销售政策:

. 按原售价9折优惠;

. 采取分期付款销售方式,即客户直接与C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客户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期将房款直接汇入C房地产公司的账户直至付清全部款项,客户不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分期付款销售方式既可缓解客户一次付款带来的不小的经济压力,同时也免除了客户的借款利息。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还规定了一个条件就是在房款全部付清前,C房地产公司

保留房屋所有权,待客户将房款全部付清之日再开具发票,并办理产权证。至2002年10月房屋已通过综合验收并交付钥匙,客户可进行装修、居住。

.房地产公司确认收入的具体做法:将分期收到的商品房销售款计入“预收账款”科

目,平时不确认收入,待房款付清之日,一次开具发票并全额结转收入。

2、分析:C房地产公司签订所有权保留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这种销售政策缓解了因建造高架桥造成的房屋滞销,并能够迅速回笼积压资金;同时避免了因无银行信用担保带来的收取剩余房款的风险。本案例对分期收款销售办法中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与前述相关制度规定并不违背。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土地和商品房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办法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转入收入”,用了“可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规定“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用了“通常”,两个制度或准则都没有强制规定“应该”。

其次,本案例中,C房地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在房款全部付清前C房地产公司保留房屋所有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尚未转移,确实不宜根据收款情况提前确认收入。

3、判断:C房地产公司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也是合理可行的。

(五)开发的商品房作为自有房屋销售的案例

1、案例:D房地产公司自行开发了一丁商住楼,并已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综合验收证书和房屋面积测定表等相关资料。该公司挑选了丁商住楼中的两个楼层作为其办公用房,并已办妥产权证,其余楼层均已作为商品房销售。1年后丁商住楼盘房价上涨,D房地产公司决定将作为其办公用房的两个楼层出售,以赚取差价利润。

D房地产公司确认收入的具体做法:销售丁商住楼中自己使用的两个楼层作为处置自有房产,将固定资产净额和收取的商品房销售款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并将差额结转至“营业外收入”。

2、分析:D房地产公司将两层写字楼作为其办公用房,并已办妥产权证,应作为自有固定资产处理,并且待其出售时已具备销售的要件。

3、判断:D房地产公司这种会计处理方式是合理可行的。

(六)期后事项确认收入案例

1、案例:ABC公司与用户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买方: 陈某

卖方: ABC公司

签定时间: 2002.10.15

标的: 卖方将座落于本市XX区XX街嘉同苑项目商业店面A-02号卖与陈某,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20,000元。合计人民币4,000,000元。

银行申请最高限额贷款2,800,000元。

交付使用时间: 卖方必须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房产交付买方使用。双方协商,卖方建设的店面,需经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及各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违约责任:

买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付款,超过规定日,卖方有权选择两种处理方式:

1.要求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就其延期支付的金额按每延期一日缴纳0.02%的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卖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房产,买方有权选择两种处理方式:

1.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对超过允许的延误期,卖方应按所支付的购房款每延误一日支付0.02%的违约金;

2.解除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并将已收购房款及利息全部返还买方。

其他条件: 预售双方应经双方签字并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登记备案后生效。

付款方式: 签定合同即日交纳定金100,000元,其余款项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的半年内付清。合同实际执行情况

.买方已支付定金100,000元。

.买方于2002年12月30日办理店面的接收手续。

.进行了单体验收

.期后2003年2月25日已支付2,200,000元(审计报告日为3月15日)。

2、分析

从理论上来说,如果已办理单体验收但未办理综合验收,如果未来综合验收未通过影响到产权证的办理,则用户有权提出退房。从该角度来讲,单体验收并交接手续后确认销售收入有一定的风险。

但从实际情况来说,办理综合手续复杂、障碍较多、时间较长(比如有的企业存在因使用新

的消防设备,综合验收在单体验收后的两年左右才能办妥),若以办理综合验收手续后确认销售收入与现实情况差异较大,故大部分房地产企业以办理单体验收手续且住户办理交接手续后确认收入。

签定合同即日已交纳定金100,000元,且期后已支付大部分或全额款项,考虑现行的会计政策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前提的,所以可以在当期确认销售收入。

签定合同即日已交纳定金100,000元,期后没有收回款项,也没有存在违约事项(款项尚未到期),要根据重要性水平(一般来说,该笔收入及利润的贡献所占公司收入及利润的比例超过10%)来判断,如果比例较高,则从稳健性角度出发(在风险审计的理念下,对虽已取得的往来询证函但亦不能将其作为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3、判断:由于该项交易在重要性水平之下,故可以确认收入。

七、相关法规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4、关于规X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通知

5、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6、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8、物业管理条例

京都会计师事务所XX公司

专业标准部整理 2003年11月26日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核算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核算 随着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人口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房地产开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并有效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增加。不论是前段时间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热的情形,还是在当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整顿的形势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应对来自政策、市场、资金等诸多问题的同时,都不可避免地在会计核算中遇到新的问题。买过商品房或关心房地产市场的人都了解,对于市场普遍看好的商品房,作为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处于主动的卖方市场。在卖方市场下,即使开发商提出诸如房款全额预缴订购尚在建设中的商品房等苛刻的条件,买主也会接受。在这种情形下企业销售形势非常好,随之带来的却是对企业当期的销售收入、成本的确认、纳税的计算等一系列新问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新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更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确认原则,使会计信息更具可靠性,因此也更合理,但同时也更多地融入了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要求。由于房地产的销售不同于一般商品的销售,其销售过程一般要经历订立销售合同、房屋的竣工验收、收款、开具销售发票、交付钥匙、办理产权转移等程序。而且在实际业务中,还可能会出现多种流程情况,财务人员在判定收入实现的四项条件上不易掌握。如对怎样才算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就可能出现不同的理解,是要求企业将所有的销售业务过程全部走完还是在某些关键程序完成时就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由于会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职业经验以及对所在行业的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存在差异,对同一事项也会形成不同的判断,不同的职业判断则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主观随意性较大。为了防止企业随意提前或推迟商品房销售收入实现,随意调节企业经营业绩,需要对房地产这种特殊商品的销售实现问题进行探讨。 针对上述问题,正解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对提高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及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会计制度中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居民企业:①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②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在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①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企业; ②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有来源来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登记注册地标准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企业外销货物的成本要包括不得免征和抵扣的增值税。 2.费用,可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4.损失:①损失的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②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③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房地产开发收入确认条件和确认结转成本、计税成本的分析

房地产开发收入确认条件和确认结转成本、计税成本的分析 一、基本原则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一般应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1.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说明商品是合格的); 2.完成竣工结算(说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签订售房合同及收取房款(说明房款收入已能可靠计量且已经或能够流入企业); 4.房屋办理了移交手续交付业主使用(说明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及房屋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均全部转移)。 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一般早于交房时间,所以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多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该日之前收取的款项在会计核算上视为预收房款,待交房日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后再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二、特殊问题 1.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但以下属于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①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例如工程尚未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所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收入。②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卖方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投资报酬的协议等。卖方在继续涉入的期间内一般不确认收入。 2.签订预售合同或正式合同时不能确认收入 签订预售合同时,房屋往往并未建成,面积没有最后确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能转移给购买人。即使货款已全部收妥,由于此时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还掌握在开发企业手中,与收入相匹配的成本还不能准确计量,故不能确认。 订立正式合同时,虽然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已经成立,但标的物房屋未经购买人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未转移给买方。我国现行商品房销售合同采用的是建设部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

房地产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规定了相关原则: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针对上述收入确认原则,《准则指南》及《讲解》进一步解释: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 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 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 移进行判断。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 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 销商品等。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由于准则仅对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未具体针对某一行业某一类型销售 方式下收入确认条件,给企业在实践中一定的判断空间。 我们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状态及销售模式两个方面结合竣工验收等综合因素来讨论:销售模式主要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等三种;产品状态有:期房、现房。组合 成下列六种类型的销售: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等基本涉及收入金额计量及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问题;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关于房屋销售的相关规定,其涉及期房、现 房状态销售问题,对于期房销售根据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销售合同可以判断:未来房价的 波动风险与报酬由购房者承担,其涉及的系房屋价格变化的问题,亦即与所有权有关的主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一般收入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销售货物收入(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收益期内分期确认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息、红利等权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会计要素中收入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第三节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原则 四、收入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一)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二)收入的确认条件 收入在确认时除了应当符合收入定义外,还应当满足严格的确认条件。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因此,收入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 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会计要素收入定义的是()。 A.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B.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 C.转让固定资产净收益 D.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案】A 【解析】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日常活动,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符合收入的定义;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和转让固定资产净收益不属于日常活动,计入营业外收入,不符合收入定义;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属于企业的收入核算的内容。 五、费用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一)费用的定义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二)费用的确认条件 费用的确认除了应当符合费用定义外,还应当满足严格的条件,即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因此,费用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与费用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是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者负债的增加; 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 【例题?多选题】关于会计要素,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 B.费用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 C.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 D.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答案】ACD 【解析】费用可能表现为负债的增加。 六、利润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一)利润的定义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反映的是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是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收入确认原则(会计与税法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认识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通知》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 《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通知》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通知》还明确了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退回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其中,《通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售后回购的通常处理方式是: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只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才对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关销售折让和退回的确认时间,《通知》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几种收入的确认模式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应交增值税如果纳税义务未发生则不需计提,发生纳税义务需缴纳税金。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二、预收款方式 三、委托代销商品1、视同买断(能否售出与委托方无关直接确认收入。未售出可以退 回的则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甲方借计: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 受托方收到商品时借计: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手续费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安装是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待安装检验完成后确认收入, 不是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订货销售 六、以旧换新:销售新商品确认销售收入,回购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处理。 七、现金折扣、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方式销售 八、销售退回及附退回条件的销售:销售退回重点在于退回的处理,附退回条件的销售 重点在于销售的处理。销售退回做冲销处理。 (1)有经验数据:全额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月末按经验数据冲减收入和成本。冲减时在预计负债里面体现。 (2)没有经验数据:退货期满确认收入。期满之前不确认收入。发货时计入“发出商品” 科目。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确认按照一般收入确认的条件处理。一般以交钥匙作为收入 确认的时点。 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通过“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处理。 十一、售后回购,对已售出的商品能实施控制。因此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到的款项做负债处理。“其他应付款”回购金额大于原来金额的,做财务费用处理。 十二、售后回租。看商品的风险报酬是否转移,未转移不能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1、资产负债表日提供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成本需通过“劳务成本”科目进行过度。 2、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无法可靠计量的。四点收入确认条件中有一条不满足的都不能确认收入。(1)以发生劳务的成本能够得到补偿的应该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确认收入。(2)预计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的,不能确认收入将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相混合业务 1、两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分别按照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两种方式确认收入。 2、不能区分或者能区分但不能单据计量的,企业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奖励积分的处理:1、将收到的款项或应收款扣除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确认为“递延收益”。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标准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标准 法规政策: 根据财会2017年22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函xx 年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案例说明: 【案例1】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与A企业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公司为A企业生产并安装两台电梯,合同

价款为600万元,按合同规定,A企业在金君洋公司交付商品前预付价款的30%,其余价款将在金君洋公司将商品运抵A企业并安装检验合格后才予以支付。金君洋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将生产完成的电梯运抵A企业,至2018年12月31日估计已完成电梯安装任务的50%,预计于2019年1月31日全部安装完成。 问:新收入准则下金君洋公司2018年要确认收入吗?现行收入准则下要确认2018年的收入吗?税收下要确认2018年的收入吗? 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根据控制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即是否履行义务,应该在2018年确认电梯的销售收入,同时按照履约进度确认安装的部分收入。 现行收入准则下: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即风险是否转移,不应该在2018年确认任何收入,而是到2019年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才能全部确认为电梯的销售收入。 现行税收下: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是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2018年不确认任何收入,而是到2019年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才能全部确认为电梯的销售收入。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下,会计确认的收入与税法确认的

2019年颁布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2017年颁布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摘要:新收入准则的颁布弥补了旧准则内容的缺陷,使企业在实际业务处理上更加规范。本文以房地产业为切入点,讨论了2017年颁布新收入准则对此类企业的影响。首先,文章阐述了新收入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然后讨论了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影响关键点;最后,基于新收入准则提出了几点有关于房地产企业管理的完善措施,促进房地产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准则,进而提升相关业务处理效率。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房地产业;影响 2006年我国财政部为了能够规范会计业务处理,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新颁布的两项准则的内容与当时国际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一致性。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步伐的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的业务模式变化加快。现阶段,2006年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够完全满足企业收入业务处理需要,存在着应用解释和核算规范上的缺陷,直接影响了财务信息质量。鉴于此,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在旧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新收入准则,这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相关业务处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新收入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新收入准则修订内容主要表现在构建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明确了合同处理方式,明确某些特定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等四个方面。 (一)构建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旧收入准则对于一些事项的规定还不够明确,经常出现一些相似业务收入确认方法选择不同的情况。而新收入准则将所有的收入统一纳入一个确认模式,对于一段时间内的确认条件在后续进行判断。相比之下,新收入准则构建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不仅使企业的收入确认方法得到了规范,而且还省去了原先需要选择相应准则的麻烦,促进了房地产企业财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 (二)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相对于旧收入准则来说,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虽然房地产企业大部分交易事项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控制权的转移时点存在着一致性,但是在某些交易项下可能产生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控制权的转移时点的偏离。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统一,收入确认时间将变为交货时点确认。 (三)明确了合同处理方式

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

会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务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条件比会计准则少了第四点,也就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之所以比会计少第四点,也是因为会计和税法各自的特点决定。会计核算的时候讲究的是谨慎性原则,在相关的经济利益未能很可能流入企业是不确认收入,而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只要纳税义务发生,不管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都需要缴纳税款,只要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税基的稳定,因而也就在税法中会有一个视同销售的问题。 所以,对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在税法上需要,而在会计处理中,根本没有视同销售这个概念。 (一)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 1.企业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根据交易的实质确认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不是按

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

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 房地产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有哪些?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实务工作中,有的认为,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字正式销售合同后便可确认收入实现。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上述标准第一条的规定,不应确认。否则有提前确认收入之嫌。 也有的认为,只有产权过户方能确认收入实现。我们认为,产权过户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是仅具法律形式意义的收入实现,与真实情况也有出入,有推迟确认收入之嫌,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正确、真实确认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实现,应具备以下四项具体条件: (1)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

(2)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结算通知书; (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 (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企业(建造承包商)在什么情况下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实现?《企业会计制度》第95条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也曾明确,除代建房产可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外,房地产企业收入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代建房产实际上要求有建造合同。归纳起来,其条件有: (1)有建造合同,并且合同不可撤销的; (2)买方累计付款超过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0%);

企业收入确认原则,内容与实施方法

企业收入确认原则,内容与实施方法 一、收入确认的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入,关键要看该销售是否能同时符合或满足以下5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增值以及直接使用该商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买方。 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购买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主要风险和报酬是相对于次要风险和报酬而言的,如果企业仅仅是保留了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则销售成立,相应的收入应予以确认。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如果回购价已在合同中定明,体现在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没有转移给购买方,同时又对商品实施控制,所以甲企业销售产品时,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回购价为回购当日的市场价,尽管体现在商品所有权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购买方,但由于企业对售出商品实施了控制,所以在销售该商品时,不应确认销售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些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在新的售价未确定之前,即使款项已经收到,也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将其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等新的售价确定后,再按预收款销售产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收入、补收或退回多收款项的账务处理。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很可能是指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相配比的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二、具体的收入确认方法 1无需安装的一般商品销售 无需经过复杂的安装的商品销售,基本都可在发出商品(无退货情况)或商品验收时确认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规定

财税法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收入确认的规定 ★会计法规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原则: (1)商品房已经移交; (2)已将发票或结算账单提交买方; (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 (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应确认收入实现,因为这种情况下主要风险和报酬不一定已经转移;如在产权过户后才确认收入实现,则会造成推迟确认收入,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税收法规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原则: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应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

2018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 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 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 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 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 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

一、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范围 房地产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包括周转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有的在销售之前未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还有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周转房,旧城改造中回迁安置户交纳的拆迁面积内的安置房产权款和增加面积的房产款,在“房地产销售收入”核算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不是“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 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因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进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购销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按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房地产。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能是属于暂收款、预收效性质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能确认收入。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将“预收帐款”转为“经营收入”。 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有现房供应,在办妥房地产移交手续后,即可确认收入。第一,与所售房地产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法定地转移给购货方。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出售为主要目的而开发房地产的,出售后不拥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第三,目前房地产销售款的支付方式虽多种多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付款和银行按揭等,有担保和保险措施,但房地产价款的流入不成问题。第四,房地产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协商确定,而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和工程预决算资料也可以提供可靠的成本数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法确认收入时限 (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收入确认原则和流程的规定

关于收入确认原则和流程的规定 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客观反映公司的销售业绩,规范收入确认的流程,保证财务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特针对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和流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XX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 及非全资控股公司。(第四条:收入确认流程先在XX石油法人适用,下属子公司待总部通知后执行。) 第二条收入的分类 根据公司确认收入的性质,将收入分成二类: 1、产品类销售收入(包括一般产品销售收入和代储代销销售收入) 其中代储代销销售是指产品供应厂商为需方储存物资或将物资送达需方指定的存储地点,需方将这些物资代为储存并在一定周期内对消耗完的物资向供应厂商支付货款的方式。 2、服务类收入(包括单纯提供服务收入和按服务类收入结算的销售商品同时提供服务的收入)。 第三条收入确认原则 (一)产品类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 1、一般产品类销售 1.1收入确认的时点:收到甲方签字盖章的收货签收单。 1.2收入确认的要素:

(1)产品销售确认单(格式详见附件一); (2)产品销售合同; (3)甲方签字盖章的收货签收单。 2、代储代销类销售 2.1收入确认的时点:收到代销方签字盖章的实际使用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 2.2收入确认的要素: (1)产品销售确认单(格式详见附件一); (2)代储代销合同; (3)代销方签字盖章的实际使用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服务类收入确认的原则 1、收入确认的时点:收到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施工确认单/现场工作量确认单。 2、收入确认的要素: (1)服务费用结算单(格式详见附件二); (2)服务合同或甲方签字并盖章的有关价格的商务谈判记录(谈判记录需营销公司与事业部负责人签字); (3)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施工确认单/现场工作量确认单。 第四条收入确认流程 1、产品类/代储代销类销售收入确认流程 (1)营销区域商务收齐收入确认要素资料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收入确认/调整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四、附件五),OA形式发送营 2

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将会影响很多企业和行业,受到影响较大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零售业、房地产业、生命科学业、金融业、航空航天及国防业、水上运输业、能源资源业等.本文主要介绍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业的重大影响. 就实施新收入准则而言,房地产业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如下: 当销售商向客户提供融资时,现行的收入确认会有什么影响? 如何处理附有回购协议的销售(看涨期权、看跌期权还是远期)? 如何对合作协议进行处理? 何时捆绑的商品或服务代表单独的履约义务? 以业绩为基础的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延长付款条件是否影响确认的收入金额? 收入是在一段时间内确认,还是仅在完成履约义务时确认? 合同取得成本能否资本化? 房地产业收入的会计处理包含独特的挑战,包括如何处

理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复杂捆绑,供应商担保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涉入.有关房地产行业的IFRIC 15对建造服务的收入确认提供了专门指引,并包括如建造商对建造资产的持续涉入等规范要求.而新收入准则更多从原则导向出发,更关注建造活动形成的资产对开发商而言是否有替代用途,以及开发商是否具有收款权利而补偿截止目前所完成的工作.在许多情形下,准则的变化可能导致收入确认时间的重大变化.在某些情况下,收入入账的时间可能比现行准则提前. 步骤一:识别与客户之间的合同 供应商融资 企业应在合同开始时评估其是否很可能收回交易价格.通过此项评估,可以确定是否存在需要应用收入准则的合同.在销售商为房地产销售提供融资的情况下,款项的可收回性评估尤为重要.在进行评估时,企业应考虑是否交易双方承诺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评估购买方获得资产的承诺需要考虑客户到期付款的能力和购买方的信用情况.如果不具有可收回性,那么不需要应用模型中的剩余步骤,收到的现金作为一项存款(而不是收入)处理.现行的实务要求把可收回性作为收入确认的一项标准,这与新模型的规定不同.但是,我们认为,这种结构性的变化不会对大多数企业的收入确认金额和时点产生重大影响. 回购选择权或回购义务

新收入准则的五步确认法

新收入准则的五步确认法 01 新收入准则的概况 收入准则变化时间轴 — 新准则执行时间 对于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允许其提前执行本准则。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 (PS:本文中提到的本准则、新准则,指的都是2017年7月1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新收入准则主要修订的内容 新模型五步法 。 新旧收入准则对比

02 进一步认识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 一说收入,一定是以合同为前提,如果合同有法律约束力,约束了权利约束了义务,才谈收入。有权利的一方出现一个新的科目:合同资产,有义务的一方出现一个新的科目:合同负债。以后就不用“预收账款”、不用“递延收益”(以前老准则有奖励积分时用“递延收益”,现在不让用了)。对于合同资产的出现,还可以用“应收账款”,二者的相同点:二者都是一种收款权;区别:应收账款是一种无条件的收款权,“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是今天给就是明天给;而合同资产是有条件的收款权,我给你做了某件事儿之后才有权收你的钱。 )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1. 收入确认原则: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履约义务就是承诺。】 【取得商品控制权:指的是客户可以使用该商品或者是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比如说客户可以把商品卖了换钱,这就算是可以从商品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2. 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什么时候同时满足什么时候确认为收入。 ( 1) 合同各方已批准并承诺履行该合同义务——合同各方都“签字画押”了 2)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权利和义务 判断是否具有法律的约束 举个例子:如果合同一方可以有权单方面终止没有履行完的合同,并且条款中 也没有约定补偿或赔偿,只是约定了如果需要单方面终止,提前5天告知对方,这种就视为该合同不存在。 3)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多少钱怎么付合同都说好了 : 4)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 什么叫具有商业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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