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一、引言

2011 年10 月13 日,2 岁的小悦悦在佛山某五金城被两车碾压,后经抢救无效离世,此事曾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网友纷纷谴责18 名冷漠路人。2013 年 3 月 5 日,一名叫周喜军的男子偷盗一辆车子后将车内婴儿小浩博掐死埋于雪中,周喜军的恶行被千夫所指,依法被判处并执行死刑。2013 年6 月21 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家中,据悉,当时女童父亲李某正在服刑,女童母亲乐某有吸毒史,且沉溺于打游戏机和上网,曾离家长达一个多月,不回家抚养照料两被害人,导致两个女儿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乐某因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在上述三起事件中,乐某因不尽抚养义务导致两女饿死家中而获刑,小悦悦和小浩博的父母却博得了全国人民的同情,试问,作为父母,他们有没有失职之处?虽不像乐某直接导致孩子身亡,但如果他们恰当地尽到监护职责,悲剧是否可以避免?除去上述三个极端例子,近年来女童被性侵、未成年人乞讨流浪以及子女被父母虐待致残致死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这些现象背后往往隐藏着父母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影子。

深究之下,不难发现,此类现象的存在,我国民事法律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模糊不清难辞其咎。监护的性质,即监护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还是民事义务问题,在我国民法学界分歧较大。监护性质的不明朗亦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混乱。若监护是权利则当事

人可随意放弃,若是义务则必须履行。未成年人监护人,比如父母,以放弃监护权为由,互相推诿以逃避法律责任者有之;以行使权利为借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者有之;漠视法律的规定和未成年人权利的亦不鲜见。下文笔者将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文本分析法等阐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的定义及特点

未成年人是与成年人相对应的概念,通常指未达法定成年年龄的人。未成年人因为年幼,且身体与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在社会活动中其判断、行为能力均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像成年人那样顺利地参与各项社会活动,不属于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需要得到法律和社会的特别呵护。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是否合理、完善,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健全。

1、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1 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 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因此,在我国,法律上的“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十八周岁的公民,从刚出生的婴儿到18 周岁的公民,不论其性别、民族、家庭出身、文化程度,都属于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的国际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的标准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联合国在拟定《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时,曾对未成年人的概念有过争论,但最终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系指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未成年人或少年。”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度取决于各国本身的法律制度,俄国、法国,成年人规定为18 岁,瑞士、日本等规定为20 岁,奥地利、意大利等规定为21 岁1,有的国家法律还规定,虽未达到成年年龄,但已婚者视为成年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 1 条规定,未成年人系指18 岁以下的任何人。

因此,我国未成年人的概念与国际未成年人概念基本一致。本文所称未成年人、以及根据上下文所需称作“儿童”或者“青少年”的,均系指未满18 周岁的人。

3、未成年人特点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因其自身生理心理原因和法律规定存在诸多限制,比如,在公民与政治权利、刑事责任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受教育程度以及劳动就业和婚配生育制度方面,

我国法律有如下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16 周岁是合法的就业年龄,满16周岁但未满18 周岁的劳动者是受特殊劳动保护的。由于制度、政治、经济及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在社会角色、责任、义务、机会及能力方面与成年人有所不同,在某些方面甚至迥然有别,人们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社会期望也大不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为未成年人设置必要的监护人,传统民法对监护制度的考虑,无一例外地照顾了亲属之间自然感情的独特性,建立了主要由亲属来担任监护人的规则。

(二)监护的概念及性质

1、国际普遍规定

所谓监护,是指对于法律上那些由于年龄或精神健康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人给予监督和保护的、由民法所赋予的必要的权利和义务。罗马法中的监护是指为了继承人或者家族利益,家长对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管理的制度。大陆法系监护对象一般是不在父母亲权下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英美法系不设亲权制度,对未成年人统

一由监护制度来保护。因此,纵观各国监护制度的立法,监护有广义的监护和狭义的监护之分。广义的监护是指对一切未成年人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2.狭义的监护是指对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3.

2、我国关于监护的规定

在我国,有学者将监护定义为,民法上所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4.也有学者认为,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 5.但是从我国《民法通则》第16 条和17 条的规定来看,我国立法对监护采用广义监护说,被监护对象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监护内容主要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可以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定义为--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制度。

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同样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多见于大陆法系国家,该制度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亲权人,监护人只能是父母以外的其他人。与此相对,广义的未成年人监护不区分亲权和监护,这种规定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我国由于未规定亲权制度,因此我国的监护是广义的未成年人监护,父母不是作为亲权人而是与其他监护人不作区分。

3、监护的性质

现代民法中的监护权概念通常都是对监护人而言,学者对此也多有异议,认为其虽名为监护权,却更多地是一种职责而无民事权利的实质。关于监护的性质,现代学者主要有两种看法:第一种是权利说,认为监护就是一种权利,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实际为亲权的补充和延长6.其理由有二:一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8 条的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二是监护权含有亲属法的内容,其权利中也包含以义务为中心,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第二种是义务、职责说,认为监护本质上是一种职责,或者说法律规定监护人需要承担的一项义务,而非民事权利,因为权利的最终落脚点是权利人从权利中获得利益,如果说监护是一种权利,就等于说监护人可通过监护他人而获得利益。就实质而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且《民法通则》第18 条也明文规定监护为职责7,笔者同意第二种说法,认为监护是一种职责,而非表面所述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监护性质未作明确界定,导致在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存在多重亟待解决的问题,导致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现状堪忧。下文将详述之。

(三)监护的目的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民法上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未成年人监护法律问题是一个国家社会制度和福利制度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主要表征,各个国家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监护法

制建设,我国对此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6 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8.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应当进行赔偿,监护人同时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照顾、看护、教育和扶养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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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

第二节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构建留守儿童监护制度需要法律支持。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法律规定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和《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可以看出,目前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还缺少针对性、综合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应当加快修订法律法规,切实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纳入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中,明确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资格及监护责任,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权益、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 构建留守儿童监护制度需要政策支持。目前,应当加强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实现教育平等。很多进城务工人员都希望把孩子带在身边由自己亲自照顾,但是孩子的教育问题得不到解决,高昂的“借读费”令他们望而却步。政府应制订和实施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同时,逐步实现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

制度_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前言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生长发育阶段,辨别事务的意思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尚未完全具备,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容易受到伤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予以特别的保护。联合国还专门制定有《儿童权利公约》。我国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利益,采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种方法进行保护,立法机关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的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的环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得到改善。尽管如此,随着近年来城乡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流浪儿童大量增加,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社会上时常发生残害、虐待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这些都和国家的保障及社会的公益保护,特别是和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完整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主要限于民法的保护方法,而其依据就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制度,但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诸如监护人的不适格、监护人权力多义务少、缺乏监护监督机构等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对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建议。

目录 摘要 (1) 1.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1) 1.1.监护制度的概念 (1) 1.2.监护与亲权的区别 (1) 1.2.1. 属性不同 (1) 1.2.2.立法原则不同 (2) 1.2.3.享有报酬权不同 (2) 1.2.4. 权利主体范围不同 (2) 1.2.5. 赔偿责任不同 (2) 2. 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现状 (2) 2.1.大陆法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与沿革 (2) 2.2. 英美法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与沿革 (4) 3.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4) 3.1.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4) 3.2.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内容 (5) 3.2.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5) 3.2.2.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 (5) 3.2.3.监护的变更 (5) 3.2.4.监护人的职责和民事责任 (6) 3.3.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6) 3.3.1.监护人的义务多、权利少 (6) 3.3.2.监护人的不适格 (7) 3.3.3.未区分亲权与监护制度 (7) 3.3.4.未规定监护监督制度,监护机关分散、权利不集中 (7) 4.关于完善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8) 4.1.增加监护人的权利规定 (8) 4.1.1.同意权 (8) 4.1.2.撤消权 (8) 4.1.3.代理权 (9) 4.1.4.享受报酬权 (9) 4.2.建立亲权制度 (9) 4.2.1.规定亲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9) 4.2.2.规定亲权的内容 (9) 4.2.3.设立亲权的中止和停止制度 (10) 4.2.4.规定亲权的终止制度 (10) 4.3.明确监护人的资格 (10) 4.4.建立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加强和落实对监护人的监督 (11) 4.5.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增加监护的种类 (12) 4.6.具体监护事务的内容,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强化监护人的职责 (13) 4.6.1.在人身监护方面 (13) 4.6.2.在财产监护事务方面 (14)

护理会诊制度1

护理会诊制度 在护理工作中遇到疑难、危重病例或护理操作及护理新技术推广等问题时,邀请相关科室会诊,保障临床疑难重症及实施新手术、新疗法患者的护理质量。 一、护理会诊的申请 凡属复杂、疑难或跨科室和专业的护理问题和护理操作技术,均可申请护理会诊。临床科室收治疑难病例时,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科护士长组织护理会诊。对特殊病例或典型病例,可由护理部负责组织全院性的护理会诊。 二、护理会诊种类: 1、科间会诊:由要求会诊科室的责任组长或专科护士提出,护士长同意后填写会诊申请单,送至被邀请科室。被邀请科室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完成(急会诊者应在2小时内完成),并书写会诊记录。 2、科内会诊:由责任护士提出,护士长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并进行总结。 3、院内会诊:由护士长提出申请,经护理部同意,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护理部主任或科护士长主持。 三、会诊人员 主持会诊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专科护士或副主任护师以上资格,或由被邀请科室护士长指派人员参加。 四、会诊要求

1、参加会诊的人员应根据会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认真准备。由申请科室管床责任护士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问题,组长、护士长或专科护士补充。参加人员对病情、护理问题、措施及成效等进行充分的讨论,并提出会诊意见和建议。 2、原则上高级责任护士或副主任护师以上人员具备申请会诊和参与会诊资质。申请会诊需要填写“护理会诊单”。 3、进行会诊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做出书面摘要,并事先发给参加会诊的人员,预做发言准备。 4、会诊结束时由专科护士或临床科室护士长总结,对会诊过程、结果进行记录并组织临床实施,观察护理效果。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立项专门研究。 5、会诊结束后由主持会诊的高级责任护士或专科护士在“护理会诊单”上填写会诊意见,并签名。 护理部 2016-12-01

成年监护制度研究

云南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成年监护制度研究姓名:林艳婷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冯忠明 2011-05

摘要 成年监护制度是对精神障碍者和身体残疾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关于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规范中,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这个适用范围是十分狭窄的。随着社会和医疗科技的发展,人们的平均寿命增加,我国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因此老年人的监护问题也越来越严峻。同时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身体残疾者,他们虽然意志自由,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无法照顾自己,也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等等。我国法律并没有将这类人归入成年监护制度之中,是立法上的一个不足之处。纵观国际社会,由于人权观念的兴起,许多国家纷纷对旧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大范围的改革。但是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由于存在严重缺陷,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对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本文是以成年监护制度为题展开的研究,主要通过借鉴各国的改革经验,提出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意见。 论文的具体内容包括六个部分,是前言、结语和正文四章。前言主要介绍了研究成年监护制度的意义以及选题的背景、文献综述等。第一章研究了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首先界定了监护制度的概念与外延,并从监护制度的概念中引出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成年监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丧失意思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而设置的一种保护制度,在这一部分中,还介绍了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只适用于精神病患者,而借鉴各国的立法改革经验,笔者认为可以将存在智力障碍者(智商低下、弱智)、高龄者(老龄痴呆者)等轻度智力上的障碍的群体,身体上受到的限制的群体(植物人、危重病人及生理功能残缺之人如盲、聋、哑)以及吸毒成瘾者和酗酒、赌博、浪费成性者加入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其次论文还介绍了成年监护制度的法理基础,包括法律家长论、自我决定、正常化理念以及必要性和补充性原则。 第二章是介绍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对于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即20世纪50、60年代以来,现代世界先进各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变革的背景、具体制度设计。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典型的是日本、德国和法国对于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都废除了禁治产、准禁治产制度,更加尊重行为能力有欠缺的成年人的自我决定权。

中医护理会诊制度

中医护理会诊制度 中医护理会诊制度是临床护理工作中集思广益,共同解决病人护理难点的重要措施。病人在临床护理及中医护理技术开展过程中涉及其他专科专病护理及技术,需专科协助解决时,应及时组织会诊,以提高中医护理服务质量,有效解决临床护理工作中疑难危重患者的护理问题和技术操作方面的难题。为规范中医护理会诊工作,特制订制度如下。 一、会诊范围 1.需要解决专科护理及中医专病护理问题 2.解决疑难病人的若干护理问题 3.解决中医临床护理技术问题。 二、会诊形式 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间会诊。 三、会诊程序 1.科内会诊: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病历,,由责任护士提出,经护士 长同意,召开本病区或科系医护人员参加(亦可结合疑难病例讨论会进行)。 2.科间会诊在本专科领域内对病人的护理有困难,需相关科室协助,可提出科间会诊。 由责任护士提出,护士长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科室人员一般要在24小时内完成;急 诊在接到通知后15分钟内赶到邀请科室,做好会诊记录。申请会诊科室必须认真填写中 医护理会诊单,责任护士、护士长签字后,派人送往会诊科室。被邀请科室按申请科的要 求,派主管护师或指定护士根据会诊性质、病人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会诊时责任 护士或护士长应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护理措施落实情况,听取会诊意见,共同 研究护理对策,同时表示对被邀人员的尊重。会诊人员应以对病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实事 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会诊,并将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会诊单上。 会诊科室填写护理会诊单,护士长签字后由工勤送会诊单,交给被邀请会诊科室护士 长。然后安排护理专家前往会诊,邀请科室安排人员陪同,说明会诊的目的,由责任护士 汇报病历情况,提出会诊问题及要求,护理专家查看后提出会诊意见,将会诊结果记录护 理病历中。 2、全院会诊:会诊科室填写护理会诊单,护士长签字后上交护理部,由护理部安排有关护 理专家进行会诊,护理部参加会诊并记录。由护士长提出,经护理部同意,并确定会诊时 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应提前1-2天将护理会诊目的及邀请人员报护理部。护理部确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摘要: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始于1986年7月1日颁布的《义务教育法》,随后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等无不是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但由于未成年人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而使其不能享尽其权利。因此,为弥补这些方面的缺陷,国家需要某种手段来增加其权利或利益,于是监护制度应运而生。所谓的监护是指与亲权并行的监护制度,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规范,为亲权制度;对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键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一、我国监护制度的背景。 我国从清末沈家本修律一来一直以欧洲大陆为师,引进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体系。但是在监护制度上我国采用的却是亲权与监护分离的制度,而没有引用大陆法系的亲权制度。这些似乎令人匪夷所思也与我国的法律传统不符,但是,由于我国之前是一个落后的国家,很多的民事法律制度都是对发达国家的借鉴与继承,于是选择便尤为重要。 近些年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正在互相借鉴,互相学习,两大法系正在逐步靠拢。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和日本现在尽管还保留了亲权的称谓,但经过多次的立法修改,亲权已经是物是

人非了。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亲权已经失去了它的权利特性,而转变为以义务为中心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现在的亲权和监护只是形式上的差别,而没有实质的不同,亲权与监护正在走向融合。所以,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并没有一味照搬大陆法系的内容,而是加以分析挑选和甄别,把那些先进的,优秀的和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引进进来。这便是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 二、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监督监护制度相对于外国的监护制度而言,显得过于原则、笼统,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而在现实中暴露出许多的问题。 (一)、未区分监护与亲权。虽然我国在引进发达国家的制度时已经进行过分析、挑选、甄别,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实施现状来说,还是应该将监护与亲权区别,而不是笼统地混淆。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这一特定的身份产生的专属于父母的权利。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其中,履行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中德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比较研究

中德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关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未来。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设计不全面,许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却无法可依。文章试将我国与德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对比,借鉴德国较先进的立法经验与成果,针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提出相应的立法启示。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比较评析;立法启示 德国的监护制度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亲属法编,共148条,该制度实施已有百年历史,其本身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发展。21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监护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监护”已经特指为对不在亲权下的未成年人的监护,对成年人的监护已改称为法定照管。①由此,德国的监护制度立法趋于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条文分散,制度设计仍有完善的必要。因此笔者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与立法较为先进、完善的德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提供立法启示。 一、对中德两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比较评析 (一)监护的种类 《德国民法典》②在第1774条规定了“家庭法院依职权选定监护人”、1776条规定了“家庭法院依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我国立法确定的未成年人监护可分成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两个类型。但我国所规定的“指定监护”与德国“遗嘱指定监护”不同。《德国民法典》第1776条规定了家庭法院依遗嘱指定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所指定为监护人的人,有做监护人的资格。”且在第1777条第1款限定,仅在父母于死亡时有权照顾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情形下,父母才能指定监护人。我国关于指定监护的立法规定:《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了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先由有关单位或机构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我国所规定的指定监护,只是争议的一种处理方式,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指定监护。 (二)监护人 1.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法律规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规定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另一种是规定哪些人不能够成为监护人,即对监护人“消极资格”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780、1781条将监护人的消极资格分为两种:不得为监护人和不宜为监护人。其中,“无行为能力人”不得被选任为监护人;“未成年人和已任命照管人对其予以照管的人”不应被选任为监护人。第1782条规定了父母对监护人的排除:“因被监护人的父母的指示而被排除在监护之外的人,不应该被选任为监护人。父母已发出相互抵触的指示的,以最后死亡

护理核心制度考核试题及答案

2016年护理核心制度考核试题 一、填空题: 1、护士再注册每(五年)一次。 2、护理质量管理实行(二级)护理质控网络。 3、坚持对护理人员进行“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严”(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培训及考核,人人达标,有考核记录。 4、医嘱查对制度医嘱必须(每班)查对,护士长每周至少参加大查对(2次),护士长不在时,须指定护士进行查对并签名。 5、服药、注射、处置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一注意"。三查:(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和(用法)。一注意:用药过程中,应(严密观察药效及副作用),做好记录。 6、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注意水剂、片剂有无(变质),针剂有无(裂痕),检查标签、有效期和批号。 7、对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用前须反复核对,用后保留(安瓿);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有无(配伍禁忌)。 8、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病人床旁,仔细进行“三查八对”,确定无误后进行输血,并(两人)签名。 9、严格执行药品管理规定,剧毒、麻醉药品应(加锁)专人保管,每班交接,做好登记。 10、接班者提前(15 )分钟到科室,阅读病房交班报告、医嘱本、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在(接班者)未接清楚之前,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 11、接班者如发现病情、治疗、物品或药品等交待不清,应立即查询。接班时发现的问题由(交班者 )负责;接班后发现问题,则由(接班者 )负责。 12、病人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资料,须经(信息科)批准,按规定程序到病案室办理。任何人(不得)将病历资料提供给他人,不得擅自从病房(直接)复印病历,未经许可不得将病历带离医院。 13、对有疑问的医嘱,护士须(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 14 、无菌包一经打开不超过(24 )小时;铺无菌盘不超过(4 )小时;无菌干罐持物钳(4 )小时。 15、护理人员要加强自身防护,遵循标准预防原则,当接触血液、体液或损伤之皮肤、黏膜或组织时,均应(戴手套)。 16、严格执行护理差错事故及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事件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护士长,填写不良事件报告单,护士长在(24-48 )小时内报告护理部.,严重不良事件应(立即)上报护理部和医务科17、病人及家属提出封存病历要求后,医护人员应及时向科主任、护士长汇报,同时上报医务科,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病历封存。 18、氯化钾、高浓度氯化钠、肌肉松弛剂等高危药品应(单独)存放,有醒目标识,并有使用剂量限制。 19、医疗仪器、器械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性能良好。 20、精密设备要(定人)管理,(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定期)维护,若有损坏,及时送修。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护理核心制度的是( C ) A分级护理制度 B医嘱执行制度 C 院务公开制度 D查对制度 2、护士再注册每(D )年一次 A 2 B 3 C 4 D 5 3、特级护理的病人在一览表上的相应标记为( A ) A 红卡片 B 黄卡片 C 蓝卡片 D 绿卡片 4、具备以下哪种情况的患者,定为二级护理( B ) A 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B 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C 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D 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5、以下哪项不是一级护理的护理要求( A ) A 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B 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C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D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 6、因抢救病人未能及时书写记录,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C )小时内据实补记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 曹越 【摘要】未成年人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中未成年子女为被监护人,父母或者其他亲属是监护人。国家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由于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合法权利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大量的离异家庭子女,流量儿童,外来城市务工人员的子女,他们的监护缺失,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加上我国没有从法律上对监护人有效监督和保障,使的对监护人未尽职责无法予以有力惩处,应当尽快建立监督监护机构,明确赋予监护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对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处罚。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上,其保障作用发挥甚微。在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确定、变更与终止;监护内容的明确和监护监督机构的设立等问题上,都存在不容忽视的漏洞。要努力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现状及相关立法完善,从而引起人们对这些现实问题的关注与探讨,以便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国家干预制度;监护人的惩戒;法律援助联动机制The minors guardianship system defects Caoyue

Abstract: Minor custody refers to minors of the person, property and othe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carry out supervis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The minor children to be guardian, parents or other relatives are the guardians. The state set up monitoring system is designed to protect a person without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and limit the capacity of civil interests. Because our country existing minor guardianship system has many defects, in real life, caused a series of problems, for the healthy growth of minors, legitimate rights cause certain harm to. Lots of children from divorced family children, flow, foreign city workers children, their absence of custody, their legal rights can not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plus our country did not legally effective supervision and guarantee for the guardian, the guardian is not on duty not to be strong punishment, should establish as soon as possible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of guardianship, clear given the guardian leg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o not care responsibility guardian. However, the current law of our country about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requirements are obvious defect, especially in the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n the problem, its security role play a little. In the guardians of minors eligibility determination, change and termination; monitoring content clear and guardianship supervisory body established on such issues, there are ignored loophole. To study on guardianship of minors in China and the status of legislation, which lead people to these problems concern and discussion,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Key words : The system of minor's guardianship system; state intervention; guardian of the discipline; legal aid linkage mechanism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这部分公民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我国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十分重视未成年人利益,采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种法律进行保护,立法机关还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使我国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环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得到改善。但在城乡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1994年至1997年期间,我国流浪儿童的数量在10-20万之间上下波动。”少年犯罪率也不断上升,社会上残害、虐待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时常发生,这都与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有着密切关系。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予以完善。 一、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现状 由于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合法权利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大多数的未成年人是由隔代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委托的亲属监护,甚至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独自生活,完全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由于监护权的缺失,造成了很多未成年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成绩差、辍学率高等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并出现了未成年人结成团伙,实施偷盗、抢劫、抢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问题。虽然,未成年犯罪是受到其自身的状况、社会不良风气以及社会经济因素等多种原因造成的,[1]但监护权的缺失是无异其中非常重要的

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d1943532.html, 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为帮助大家更好理解我们上述对无父母照料未成年人的分类理由和本文着眼点的选择,在具体展开分析之前,我们首先介绍一下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用四款规定了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三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

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四款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中国的监护制度可以分为五类:父母监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亲友意定监护、特定组织监护、国家监护。 (一)父母监护 结合《民法通则》第16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来看,父母是未成年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除非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剥夺监护资格。看起来,谁是父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个相当然的概念,实际上,很多情况下,对父母的理解和确定也是个复杂的问题,这给未成年人能否获得适当监护也带来了挑战。对于父母的理解,简单来分,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对于养父母和继父母的监护资格确定,相对容易一些,但也依赖于对生父母的确定。《婚姻法》(2001修正)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条做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六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

护理会诊制度考题+身份识别制度

护理会诊制度考题 一、判断题(7题) 1、凡属复杂、疑难或跨科室和专业的护理问题和护理操作技术,均可申请护理会诊。(对) 需进行专科护理会诊的,由责任护士向相关专科提出书面会诊申请(错) 2、参加会诊人员原则上应由副主任护师以上人员,或由被邀请科室护士长指派人员承担。(对) 3、集体会诊者,由护理部组织,申请科室由护士长负责介绍患者的病情,并认真记录会诊意见。(错) 4、科内会诊,由责任护士提出,护士长或主管护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并进行总结。责 任护士负责汇总会诊意见。(对) 5、科间会诊被邀请科室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错) 6、申请会诊前与管床医生沟通,征得病人及家属同意,按要求填写会诊单,提供病人相关信息,做好相关物品准备(对) 7、邀请外院专家对复杂疑难病情进行护理会诊时,由护士长书面上报护理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对) 二、单选题(13题) 1、科间会诊时,由(B)提出,护士长同意后填写会诊申请单,送至被邀请科室。 A、要求会诊科室的办公护士 B、要求会诊科室的责任护士 C、要求会诊科室的主管护师 D、要求会诊科室的副主任护师 2、凡需要其它科室参与疑难病历护理讨论的病员,由(B)提出会诊 A、责任护士 B、科室护士长 C、住院总 D、科主任 3、科间会诊时,被邀请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后一般(B)天内完成,并书写会诊记录? A、1天 B、2天 C、3天 D、5天 4、科内会诊,由责任护士提出,护士长或主管护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并进行总结。由谁负 责汇总会诊意见。( A )

A、责任护士 B、副主任护师 C、主管护师 D、护士长 5、急症护理会诊时限(D) A、15分 B、30分 C、60分 D、及时完成 6、护理专家到院外会诊,由(C)批准 A、科护长 B、科主任 C、护理部 D、医疗科 7、集体会诊者,由护理部组织,申请科室由(D)负责介绍患者的病情,并认真记录会诊意见。 A、主管护师 B、护士长 C、副主任护师 D、主管护士 8、出现下列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护理会诊?( D ) A、复杂、疑难、危急 B、复杂、跨科室、危急 C、复杂、疑难和护理问题 D、复杂、疑难或跨科室和专业的护理问题和护理操作技术 9、科间护理会诊时,如果是急会诊,被邀请科室间接到通知后应什么时间完成?(A) A、及时 B、1小时 C、2小时 D、30分钟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一、引言 2011 年10 月13 日,2 岁的小悦悦在佛山某五金城被两车碾压,后经抢救无效离世,此事曾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网友纷纷谴责18 名冷漠路人。2013 年 3 月 5 日,一名叫周喜军的男子偷盗一辆车子后将车内婴儿小浩博掐死埋于雪中,周喜军的恶行被千夫所指,依法被判处并执行死刑。2013 年6 月21 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家中,据悉,当时女童父亲李某正在服刑,女童母亲乐某有吸毒史,且沉溺于打游戏机和上网,曾离家长达一个多月,不回家抚养照料两被害人,导致两个女儿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乐某因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在上述三起事件中,乐某因不尽抚养义务导致两女饿死家中而获刑,小悦悦和小浩博的父母却博得了全国人民的同情,试问,作为父母,他们有没有失职之处?虽不像乐某直接导致孩子身亡,但如果他们恰当地尽到监护职责,悲剧是否可以避免?除去上述三个极端例子,近年来女童被性侵、未成年人乞讨流浪以及子女被父母虐待致残致死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这些现象背后往往隐藏着父母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影子。 深究之下,不难发现,此类现象的存在,我国民事法律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模糊不清难辞其咎。监护的性质,即监护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还是民事义务问题,在我国民法学界分歧较大。监护性质的不明朗亦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混乱。若监护是权利则当事

人可随意放弃,若是义务则必须履行。未成年人监护人,比如父母,以放弃监护权为由,互相推诿以逃避法律责任者有之;以行使权利为借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者有之;漠视法律的规定和未成年人权利的亦不鲜见。下文笔者将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文本分析法等阐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的定义及特点 未成年人是与成年人相对应的概念,通常指未达法定成年年龄的人。未成年人因为年幼,且身体与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在社会活动中其判断、行为能力均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像成年人那样顺利地参与各项社会活动,不属于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需要得到法律和社会的特别呵护。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是否合理、完善,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健全。 1、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1 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 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文献综述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 题目: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文献综述姓名: 吴志鸿 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 法学 班级: 42班 学号: 2264211 指导教师: 罗良职称: 讲师 2007年5月30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文献综述 法学专业学生吴志鸿 指导教师罗良 摘要:未成年人监护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未达到成年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其健康成长,最终成为对家庭、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发展与完善,至今可以说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制度涵量,但是相对于国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监护制度而言,显得过于原则、笼统,而且随着社会的改革与发展,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情况,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缺陷。因此,本文主要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出发,通过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的概述,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立法存在的缺陷不足以及完善监护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监护缺失; 完善立法 The Summarization of Improving Our National Guardianship System of Minors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U Zhihong Tutor LUO Liang Abstract:Guardianship of Minors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it is the legal system to protect and monitor minors' personal, property and other rights, the purpose of which is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and to promote their healthy growth, and eventually become useful persons for family、state and society. In the last half century and more, the m inor children’s guardianship in china is substantiated and strengthened continuously and in formally and gradually plentiful and on display. With to the present, we may well say that certain distinctive features and system contents have been formed initial ly. The minor children’s guardianship system in our country seems more or less excessively principled and in general while compared with foreign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nation guardianship system of Britain, USA and France. Furthermore while the society is reformed developed, certain regulations are no more able to fit in

护理会诊制度

护理会诊制度 1.科间会诊 1.1 申请程序:本专科不能解决的护理问题,主管护士填写申请单,送达会诊科室。夜间值班护士不能解决的护理问题,向本科室护士长汇报,由护士长决定是否请会诊。 1.2 会诊程序及会诊人员资格:平诊会诊由主管护士以上的护理人员执行;夜间值班护士接到急诊会诊,向科室护士长汇报,由护士长安排人员会诊。 1.3 会诊时间:平诊会诊24 小时内完成;急诊会诊15 分钟内到达。 1.4 会诊形式:申请会诊的科室护士长主持,责任护士报告病情,提出会诊问题,参加会诊的护理专家查看病人,提出会诊意见,最后由主持人综合会诊意见,指导落实护理措施。1.5 主管护士将会诊情况记录在护理会诊记录单上归入病历的护理记录单后面,同时在科室护理会诊记录本上记录。 2.院内会诊 2.1 申请程序及会诊人员资格:多元性的疑难护理问题,科室向护理部递交护理会诊单,由护理部组织相关科室护士长或主管以上的护理专家进行多科联合会诊。 2.2 会诊时间:在24 小时内完成。 2.3 会诊形式:护理会诊由护理部主任或副主任、或科护士长主持,由责任护士报告病情,提出会诊问题,参加会诊的护理专家查看病人,提出会诊意见,最后由护理部主任(或副主任、科护士长)综合会诊意见或建议,指导临床护理工作。 2.4 科室主管护士将会诊情况记录在护理会诊记录单上归入病历的护理记录单后面,同时在科室护理会诊记录本上记录;护理部人员主持会诊人员在护理会诊记录本上做好记录,以积累对疑难护理问题的护理经验。 3.护理院外会诊制度 3.1 申请程序:院外疑难杂症需会诊的,可联系我院对外关系处,由对外关系处通知护理部,也可根据需求直接与护理部联系。 3.2 会诊人员资格:多元性的疑难护理问题,由护理部组织相关科室护士长或相关护理专项小组的护理专家进行会诊。 3.3 会诊时间:由提出会诊的医院与我院协商后安排合适时间, 3.4 会诊形式:电话会诊、网络会诊、现场会诊 3.5 院外会诊由申请医院护理部主任或副主任、或科护士长主持,责任护士报告病情,提出会诊问题,参加会诊的护理专家查看病人,提出会诊意见,最后由护理部主任(或副主任、科护士长)综合会诊意见或建议,指导临床护理工作。 3.6 记录:申请会诊方需向我院提供会诊邀请函。 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 为了更好的落实疑难危重病人的护理工作,保证护理措施的落实,提高护理质量,特制定疑难危重病人的护理查房、讨论制度。 1.护士长必须做到对疑难危重病人每日5 次查房和跟随医生查房,掌握病人的病情及治疗、护理落实情况。 2.根据病人病情的需要,护士长安排护理查房讨论,制定出详细的护理计划,保证疑难危重病人各项护理工作的落实,指导低年资护士对疑难危重病人的护理,积累护理经验。

未成年人监护的若干问题研究

烟台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未成年人监护的若干问题研究 姓名:郭文静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范李瑛 20100312

摘 要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身心发育不够成熟,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监督和保护,就成为影响未成年人健康、幸福成长的重要因素,也是监护立法的精神实质。我国关于监护的立法最早见于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经历20余年后,我国在社会生活、经济体制、思想观念等各方面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的监护法律、法规已难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很多新问题,如:对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没有相应的制度内容和具体的监护措施,缺乏现代监护规则的人文关怀和人本定位;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归属、责任的承担存在理论和实践问题;监护与抚养、监护权和探望权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清,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需要从理论的角度进行探讨,以期寻求立法上的突破和完善。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通过介绍留守儿童监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受托监护人的地位与职责,建议设立一套较为完备的委托监护和监护监督制度。 第二部分,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从监护权的行使原则出发,指出我国共同监护的不足之处,建议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借鉴监护权单方行使和双方行使相结合的原则,多种监护方式并存。重点分析了监护与抚养的关系,指出监护和抚养在父母离婚后是相分离的两个概念,不享有监护权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 第三部分,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重点分析了委托监护和父母离婚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列举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相关规定,通过比较,指出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不应该以未成年人是否有财产来划分责任,而应由未成年人以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词: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监护职责;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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