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制度

集团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制度
集团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制度

xxx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制度

人事任免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任用 (1)

第三章任期 (4)

第四章离任 (4)

第五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障股东利益,根据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中的公司总部是指xxx股份公司,子公司是指xxx下属的控(参)股公司。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1.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2.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任用

第三条任职人员应符合相应职位“职务说明书”的要求。

第四条人员任用应按照任务需求,以核定的定编人数为限。

第五条任用程序:

1.子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总部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2.子公司副总经理——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总部总经理聘任,报董事会备案;

3.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部财务负责人提名,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公司总部总经理聘任,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选拔:

(一)选拔本着“提名竞岗”、“先内后外”、公平竞选、多方

人事任免制度位测评的基本原则。

(二)选拔可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主要渠道有以下两种:

1.内部招聘:各级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根据专业经验从公司内部现有的人员中选出适当人选作为空缺职位的候选人,提交上级直属单位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由任免程序中所规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任免;

2.外部招聘:如果公司内部人员难以满足公司空缺职位的人员需求,可采用外部招聘方式。外部招聘的候选人可有以下几种来源:发布招聘信息征集;通过公司员工、朋友、相识人员介绍、推荐;委托猎头公司物色等等;

3.招聘流程参见《中捷控股集团招聘管理制度》,由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细化完善。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1.剥夺公民权利,尚未恢复者;

2.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3.受禁治产(禁止治理自身资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4.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5.吸食毒品者;

6.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公司岗位任免管理制度

公司岗位任免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公司岗位任免管理制度受控状态 编号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效率,科学、合理地配置公司人力资源和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岗位人员的人事任免。 第3条人事任免原则 公司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原则,重视每个员工的价值,在人事任免方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4条人事任免权限 1.公司人事任免的内容包括升职、升级、降职、降级、免职、撤职等人事行为。 2.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的人事任免由集团公司负责,不在本制度之内;总经理助理以下人员的人事任免,则按本制度执行。 3.凡涉及工资调整的人事任免,均须公司总经理审批。 4.总监以上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长任命。 5.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由部门总监提名,由董事长任命。 6.公司所有人员档案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备案。 第5条人事任免程序 1.部门内人事任免,由部门主管(经理)填写《人事任免申请书》,按任免权限逐级审批,报办公室备案。 2.公司领导层人事任免(部门经理助理级以上人事任免),由公司总经理通知办公室拟文上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以公司红头文件下发人事任免通知。 第2章人事任免条件 第6条升职、升级 1.必须在部门编制出现空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未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不得随意升职、升级,不得随意增设岗位、职务。 2.所有人员的升职、升级必须在公司服务满半年以上,且管理水平及能力达到公司任职资格方可升职、升级,且必须报公司领导审核及办公室备案,否则公司不予认可,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由部门经理承担。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9修订共19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9修订)2019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命管理制度

任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干部任命管理程序,加强干部梯队建设,以保证公司战略的顺利实施,优化干部任命管理工作,促使干部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顺利开展各项工作,促进公司高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命权限: (一)集团公司总经理以上由董事会任命 (二)集团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总经理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任命 (三)集团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下,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任命 (四)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出,经集团公司备案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任命;分子公司财务、人力资源分别由两职能部门提出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任命。 (五)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下,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由总经理办公会任命第三条机构设置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任命管理的最高决决策机构, (二)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干部任命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做好干部任命日常管理 工作,负责《公司干部任命通知》的拟定报批,并及时准确的建立《公司干部任命台帐》及顺序号。

(三)行政部是任命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在全公司范围内下发《公司干部任命通知》并监督任命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与配合度。 第四条任命原则 (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民主集中原则 (四)经营优先原则 (五)稳定优先原则 第五条管理人员任命除《职务说明书》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高度文化认同感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为人正直诚恳;诚实正直,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一切从公司利益出发,不循私情。 (三)应具备良好的思维能力、领导能力、监控能力、组织能力,且具有良好的 团队合作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六条任命类型:招聘、晋升、轮调、降职、解除 第七条招聘、晋升、轮调根据《职务说明书》在企业内外进行甄选,经人力资源专 业管理流程后进入任命程序。 第八条经考核未达到《职务说明书》或岗位目标责任要求的,违反公司其它管理规 定的,进入降职任命程序。

某集团全资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XX集团 全资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改记录

目录 1 总则 (1) 2 管理原则 (1) 3 管理办法 (2) 3.1 治理结构 (2) 3.1.1 集团总裁及总裁办公会 (2) 3.1.2 监事 (3) 3.1.3 董事会 (3) 3.1.4 集团公司职能部门 (4) 3.1.5 全资子公司总经理 (4) 3.2 重大事项管理 (5) 3.2.1 组织结构与人事任免 (5) 3.2.2 经营计划与预算 (6) 3.2.3 投融资与并购 (6) 3.2.4 薪酬福利与绩效考核 (7) 3.2.5 财务制度与资金管理 (7) 3.2.6 重大资产采购与租赁 (8) 3.2.7 部控制与审计 (9) 3.2.8 对外宣传与披露 (9) 3.3 资源共享与支持 3.3.1 法律事务 (10) 3.3.2 行政事务 (10) 3.3.3 政府事务 (10) 3.3.4 品牌推广 (10) 3.3.5 员工培训与活动 (11) 4 审批 (11) 5 关联 (11)

1总则 1、本制度适用于北京XX科技集团(简称“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简称“全资 子公司”)。 2、为保证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强化企业部控制,防各类风险,降低运营成本, 明晰集团公司与各全资子公司的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3、本制度所论及的全资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修订后 的定义,只有“北京XX科技集团”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4、本制度的解释权在集团企业发展部及集团总裁办公会。 2管理原则 1、集团公司管理定位战略规划中心、投融资决策中心、业务监控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 服务支持中心: (1)战略规划中心:决定全资子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实施纲要和年度经营计划; (2)投融资决策中心:决定全资子公司的投融资事项,确保实现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投资收益达到最大经; (3)业务监控中心:决定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薪酬福利及考核办法;批准全资子公司的年度预算和重要规章制度;批准全资子公司对外媒体 宣传和对外公告容;对全资子公司重要业务流程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报表 真实情况、年度预算完成情况及潜在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实施审计,降低投资 风险; (4)财务管理中心:决定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管理报表核算办法;调剂全资子公司资金余缺,为全资子公司的运作提供资金支持;统筹安排全资子公司 的税收规划,汇总全资子公司财务管理信息; (5)服务支持中心:与全资子公司共享法务、政府关系及基金申请、经营资质与知识产权申办、品牌推广、行政及员工培训等事务的资源,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支持。 2、全资子公司管理定位为利润增值中心和业务管理中心,享有自主经营权: (1)利润增值中心:全资子公司作为集团公司全额投资的企业,是集团投资损益的主要责任人,通过完成集团公司批准的年度经营指标实现利润增值; (2)业务管理中心: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各治理层级的要求,制定全资子公司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建立正常和良好的沟通机制,接

管理制度-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使用等管理工作,形成和发展奋发有为、积极进取的职业经理人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集团公司、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管理人员。 1、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项目公司总经理(主任)助理、项目公司下属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行政人员; 2、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是指担任项目公司财务总监、工程师、集团公司审计师及以上职务的技术人员。 二、管理方式 1、学习教育——集团公司将从实际出发,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学时事政治,学政策法规,学新技术、新知识,努力造就一支素质高、专业强、能打硬仗的骨干队伍。 2、重点培养——集团公司将对有事业心、有工作能力、有工作业绩、有发展前途的部分高层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定向培养,采用关键岗位、重要职务的实践锻炼,境内外深造学习等形式,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脱颖而出,堪当重任。 3、考核使用——根据“德、能、勤、绩”的标准,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牵头、会同资产经营部、计划财务部、总师室等,负责对高层管理人员的一年一次考核,业绩优秀者,给予提升、重用。反之,则给予降级、降薪、调离岗位,直至辞退。 三、管理权限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奖惩由集团公司总裁室报主席办公会议决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聘任程序 1、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包括提拔使用),除由集团公司主席、总裁提名外,也可由所在项目公司董事会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对其进行考察并写出考评报告,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总裁签发聘任书。 2、高级管理人员的招聘(包括提拔使用)设考察期为三至六个月,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同所在项目公司或职能部门写出查评报告,提交集团公司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正式聘任事项。 3、高级管理人员每两年聘任一次。 五、交流制度 1、为了更好地发掘高级管理人员的潜力,促进在职高级管理人员能力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培养更多的后备人才,为其提供优良的发展机遇和平台,以适应集团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适时开展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 2、交流轮岗的对象为集团公司、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高级管理人员交流轮岗的具体安排由集团主席办公会议作出。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签发之日起生效。 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签报单 高级管理人员晋级转正审批表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docx

XX金融公司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XX公司编制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 管理机制(试行) 目录 编号:LD-QR-18-A/0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版本 / 修订状态生效日期 1LD-QW-01-A/0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 行) A/02017 年7 月1 日

管理机制(试行)日期: 2017 年 7月 1 日版本: A/0 页数: 1/7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 XX 金融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的治理结构,强化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公司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XX金融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执行董 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三)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执行董事履职评价的内容 (一)执行董事履职评价由监事和股东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分别组织实施。 (二)对执行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执行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3.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执行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 受托人代为出席; 5.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公司情况,并对公司事务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 见; 6.是否依法参加股东会,向股东会如实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会决议; 7.执行董事接受监事监督的情况。监事要求执行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 及监事采取监督措施时,执行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执行董事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8.是否积极协助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9.执行董事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完整版)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制度

XX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制度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工作,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及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制定依据 《公司章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1.3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原则、内容、形式、程序等。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等重要人事任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监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 2、管理职责 2.1总经理办公会 ?负责该管理办法的核准;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2.2行政部 (1)负责拟定任免文件; (2)负责被聘任人员资料收集、汇总、提交、协调、审核工作; (3)负责被聘任人员绩效考核; (4)负责上报聘任及提名人员资料的复核、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5)负责任免人员人事档案统一备案; (6)负责该管理办法的起草、修改和优化。

2.3分管副总裁 负责该管理办法实施的过程监督和控制。 3管理规范 3.1决策原则 公司进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应遵循充分调研、集体讨论、符合权限、合法合规的原则,健全议事规则,明确决策规则和程序,进行科学决策。 (1)依法决策。公司进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依权限决策。公司进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3)民主决策。公司进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不能少数人或个人决策。 3.2任免原则 (1)公司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原则,将合适的员工及时调整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2)公司重视每个员工的价值,在人事任免方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公司鼓励员工敬业、团队、创新,并为工作敬业、进取创新、业绩出色、能力出众的员工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 3.3任免权限 (1)总监及以上人员的任免,由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提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任免; (2)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由部门总监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任免;(3)公司所有人员档案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备案。 3.4任免内容 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包括以下内容。 (1)总监以上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选聘、任免; (2)后备干部人选的产生、调整; (3)总监以上管理人员荣获较高层级荣誉称号的评选与推荐、劳动模范的评选;

集团对子公司的管控办法

集团对子公司的管控办 法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四川发达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集团公司及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本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各自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四条子公司独资成立或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公司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集团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集团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集团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由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集团公司负责。集团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本集团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馈。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管辖范围逐步建立健全集团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并据此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安全生产、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1、集团公司发展规划、财务、产权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以及财务会计等进行监督。 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审计监督、合同管理等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财务审计、合同管理等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3、集团公司行政人事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派往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子公司的财务运作由子公司财务部门监督管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下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下属企业(定义见第二条)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高管)管理流程,加强对下属企业高管的选拔、聘任、调动、免离职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由集团直接管控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及集团取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及集团为实行专业化经营管理而设立的事业部平台(集团直管的具体企业见附件1)。 第三条企业高管是指下属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上市公司董秘或证券事务代表、参股企业中集团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高管还包括集团认为有必要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下属企业董事长、派出董事、派出监事作为企业高管,按照《**集团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集团对企业高管的管理实施董事会决议前集团人事预审制度,即所有需提请下属企业董事会决策的人事提案,在提交下属企业董事会表决之前,均需报集团预审。凡未经集团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人事提案,均不能提报至下属企业董事会表决。 第五条在收到下属企业人事提案后,集团主管领导应积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和调研,形成审核意见后报集团总裁核准。预审过程要快速、高效,预审结果要科学、合理。预审应在自收到提案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提报企业反馈,确实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反馈预审结果的,应与提报企业充分沟通,达成最终反馈时间。 第二章推荐与选拔 第六条推荐程序 (一)下属企业总经理由集团总裁班子或下属企业董事长推荐,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由集团财务管理总部推荐,其他高管由下属企业总经理推荐。集团人力资源总部组织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进入高管评议程序。 (二)推荐人必须组织填报《企业高管候选人个人简历》(见附件2),其中下属企业总经理由集团人力资源总部负责填写,下属企业其他高管由人力资源总部或推荐人填写。 第七条评议程序 (一)所有企业高管候选人必须经过企业高管评议程序后方可进入下属企业董事会聘任表决流程,评议程序由集团人力资源总部组织。 (二)下属企业总经理评议由集团总裁、集团主管企业领导、集团人力资源总监、下属企业董事长组成评议小组,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由集团总裁、集团主管财务领导、集团人力资源总监、下属企业总经理组成评议小组,企业其他高管评议由下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集团人力资源总监、集团对应职能部长组成评议小组,对其历史业绩表现、专业能力、领导力、价值观和职业素养等方面进行评议(附件3《企业高管候选人评议审批表》),评议结果在2/3以上评委赞同的情况下方可视为通过。 (三)评议评委须本着客观、公正和良好的专业精神开展评议工作,并将实名填写评议结果和评语。评委的评价操守记录将作为集团对其个人诚信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审批程序 (一)集团总裁对评议结果有最终否决权,评议小组出具评议意见后报集团总裁核准。核准通过后方可向下属企业董事会推荐聘任(附件4《关于推荐XXX任职的函》)。集团推荐、提名或派出的董事须根据总裁核准的意见在董事会上行使与此意见一致的表决权。 (二)在下属企业董事会聘任发布之前,各相关知情人士需保守相关秘密,未经集团授权不得泄露企业高管选拔的任何状况。 第三章聘任与汇报 第九条聘任程序 (一)企业高管由下属企业董事会聘任,聘任流程按照董事会相关规定执行。下属企业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表决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聘任表决结果抄报集团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总部。 (二)根据被推荐人所在下属企业董事会聘任或决议,由下属企业董事会在下属企业范围内发布聘任通知、向受聘人发聘书,由集团人力资源总部在集团总部及所有下属企业范围内公告聘任通告。 (三)下属企业高管在任职前,应由集团总裁或人力资源总部,联合或委托下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

人事任免管理制度

襄阳瑞志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请示□指示√通知□协商□报告 发自:行政部呈报:龚总 抄送:各部门抄报: 文件编号:RZD20150623 日期:2015-06-23 主题:人事任免管理规定 目的:规范本公司各岗位任免操作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全公司 一、岗位需求分析: 1、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对岗位需求进行分析,提出岗位调整需求; 2、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提名推荐,所提人员必须满足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 3、综合部根据以上建议组织有关选拔和招聘活动 二、提名与推荐: 1、副总经理任免: 1)任命:由总经理提议,经理办公会讨论,表决通过,总经理批准,正式任命,公示,人事部门备案,正式上任

2)免职:由总经理提议,经理办公会讨论,表决通过,总经理批准,正式免职,人事部门备案,卸任 2、各部门总监任免(销售总监、售后总监、财务总监、市场总监、关爱总监): 1)任命:由总经理提议,提交书面个人资料到综合部,接受综合部组织的考核并获得通过,组织经理办公会讨论、表决通过,总经理批准,正式任命,公示,综合部备案,正式上任; 2)免职:由总经理提议,经理办公会讨论,表决通过,总经理批准,正式免职,综合部备案,卸任。 3、各部门中层管理岗位任免(销售经理、服务经理、车间主管、会计主管、计控主管、技术经理): 1)任命:由部门总监提议,提交书面个人资料到综合部,接受综合部组织的考核并获得通过,组织经理办公会讨论、表决通过,总经理批准,正式任命,公示,综合部备案,正式上任; 2)免职:由部门总监提议,经理办公会讨论,表决通过,总经理批准,正式免职,综合部备案,卸任 4、部门基础管理岗位任免: 1)任命:由部门总监提议,部门讨论,表决通过,总监批准,提交后经过部门审议书面个人资料,接受综合部组织的考核并获得通过,综合部批准,正式任命,综合部备案,正式上任 2)免职:由部门总监提议,部门讨论,表决通过,总监批准,综合部批准,正式免职,综合部备案,卸任

下属全资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六条审批事项包括: 1、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年度经营目标; 3、企业年度投融资、经营和成本费用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及其招标等相关事项; 5、企业非经营性支出一次性5万元以上; 6、超过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10%的国有资产抵押贷款,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7、企业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工资、利润分配、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及职工年度绩效奖惩方案; 8、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配置和处置,变更主营及主营相关项目、业务。 9、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从事股票、

万华化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发放管理办法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发放管理办法 (2020年3月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指标主要包括: (1)综合目标考核 (2)公司效益 (3)个人绩效考核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总收入=日常发放工资+绩效奖金+其它津贴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考核基数及挂钩系数如下: 全面薪酬=上一年度董事会通过的高级管理者的基本工资×(1+当年度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调薪比例)。 1、日常发放工资:为全面薪酬×55%,按月支付。 2、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根据当年董事会确定的经营目标及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核定,包含公司效益、综合目标考核、个人绩效考核三个方面,具体核算公式为:绩效奖金=过去三年公司效益奖金平均值*公司效益系数+ 全面薪酬×10%×综合目标考核系数 + 全面薪酬×10%×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具体解释为: (1) 公司效益:是体现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的重要指标,严格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同向联动原则,当年效益奖金额为过去三年公司效益奖金平均值与公司效益系数的乘积,充分体现薪酬与公司效益联动的模式。 公司效益系数=当年度公司全口径净利润/过去三年公司全口径净利润的平均值 (2) 综合目标考核:是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每年年初与公司(授权管理层)签订的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书,其中包含财务指标、重点项目、安全环保等的完成结果、完成时间、权重比例的考核细则。每年年底,根据公司实际完成情况逐项评定打分,核算产生综合目标考核系数。 (3)个人绩效考核:是体现高级管理人员该年度业务工作目标达成情况的重要

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 度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7号二00七年7月4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

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友谊”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明确本公司与各控股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控股子规范、高效、有序地经营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广州友谊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友谊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广州友谊各职能部门,广州友谊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其它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

导、监督等工作。广州友谊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它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三会管理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法》、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本公司主要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六条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三会制度、议事规则,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合法、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七条广州友谊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或出资额(以下统称“持股比例”),对各控股子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1. 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2. 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 依照法律法规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它股东的股份; 4. 查阅控股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控股子公司所有经营运作的重要

天能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制度

天能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 免制度 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 天能集团 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制度 服务单位: 上海华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四月 本报告仅供客户内部使用,未经华彩公司书面许可,其他任何机构不得擅自传阅、引用或复制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障股东利益,根据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董事会 1.董事会秘书 (二)集团公司总部 1.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 2.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子公司 1.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2.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高管的人事任免通过外派董事来实现。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必须及时将子公司高管的相关信息反馈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集团公司形成意见后由外派董事在子公司董事会代表集团总部表决。

第二章任用 第四条任职人员应符合相应职位“职务说明书”的要求。 第五条人员任用应按照任务需求,以核定的定编人数为限。 第六条任用程序: (一)董事会 1.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二)集团公司总部 1.集团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集团公司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 (三)子公司 1.子公司总经理——由子公司董事长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 2.子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选拔 (一)选拔本着“提名竞岗”、“先内后外”、公平竞选、多方位测评的基本原则。 (二)选拔可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主要渠道有以下两种: 1.内部招聘:各级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根据专业经验从公司内部现有的人员中选出适当人选作为空缺职位的候选人,提交上级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由任免程序中所规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任免;

任命管理制度

任命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干部任命管理程序,加强干部梯队建设,以保证公司战略的顺利实施,优化干部任命管理工作,促使干部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顺利开展各项工作,促进公司高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命权限: (一)集团公司总经理以上由董事会任命 (二)集团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总经理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任命 (三)集团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下,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任命 (四)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出,经集团公司备案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任命;分子公司财务、人力资源分别由两职能部门提出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任命。 (五)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下,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由总经理办公会任命 第三条机构设置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任命管理的最高决决策机构,(二)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干部任命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做好干部任命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干部任命通知》的拟定报批,并及时准确的建立《公司干部任命台帐》及顺序号。

(三)行政部是任命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在全公司范围内下发《公司干部任命通知》并监督任命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与配合度。. 第四条任命原则 (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民主集中原则 (四)经营优先原则 (五)稳定优先原则 第五条管理人员任命除《职务说明书》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高度文化认同感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为人正直诚恳;诚实正直,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一切从公司利益出发,不循私情。(三)应具备良好的思维能力、领导能力、监控能力、组织能力,且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六条任命类型:招聘、晋升、轮调、降职、解除 第七条招聘、晋升、轮调根据《职务说明书》在企业内外进行甄选,经人力资源专业管理流程后进入任命程序。 第八条经考核未达到《职务说明书》或岗位目标责任要求的,违反公司其它管理规定的,进入降职任命程序。 第九条提出辞职或第八条所规定严重的,进入解除任命程序。 第十条进入晋升、轮调、培训期间可先进行解除或与新的任命同时

子公司管理办法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围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本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3条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运作,严格遵守上市规则、控制度等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各自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4条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5条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2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6条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7条集团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8条由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围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经营计划在控股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第9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1.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2.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财务部等部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等方面进行监督。 3.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主要负责对派往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 4.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上报、对外宣传、证券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3章财务管理 第10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监督管理。控股子

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及考核办法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及考核办法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目录 目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董事长、总经理的年薪制 (3) 第三章公司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6) 第四章高层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8) 第五章职务消费 (14) 第六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公司的效益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激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原则 (一)根据公司董事长和高层管理人员承担的经营管理责任、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高级管理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二)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按照十六大精神,充分体现经营者能力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 (三)依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公司建立以经济效益指标为主要内容的高层管理人员考核体系,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公司经营业绩密切联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第二章董事长、总经理的年薪制 第四条董事长、总经理担负着实现公司整体业绩的责任。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上市公司运行特点和实际情况,对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采用以与企业整体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年薪制。 第五条实施原则 (一)责任、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原则; (二)在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承受力的前提下,参照国内同类型企业经营者薪酬水平,保证一定竞争力。 第六条薪酬结构 公式(2-1):全年总收入= 基本年薪+ 效益年薪+超额激励 基本年薪反映对经营者的基本劳动价值的回报。董事长、总经理的基本年薪为18万元。按月支取。 效益年薪根据公司全年的经营业绩和个人履行职责的考核情况核定。董事长、总经理的效益年薪为24万,年度末核算后根据本办法规定一次性或分月发放。 其计算公式为: 公式(2-2):董事长效益核定系数=个人经营业绩系数×70%+个人履行职责考核系数×30%。 公式(2-3):总经理效益核定系数= 个人经营业绩系数×80%+个人履行职责考核系数×20%。 上式中经营业绩系数和个人履行职责考核系数计算方法见后。当效益核定系数大于或等于1以后核发全额效益年薪。效益核定系数小于1时按比例发放。 超额激励部分是对于经营者超额完成企业经营业绩目标的激励,超额激励的数额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核发,建议按如下公式计算: 超额激励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经营业绩系数-1)2×超额净利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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