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知识产权的由来

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

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后来,这一概念被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1893年,欧洲

部分国家为了统一对各国知识产品的界定和保护,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 ),成为首个统一在国际上使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自此,知识产权作为国际通行的概念,开始在各国普遍使用。 知识产权的由来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 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知识产品范畴的确立 作品及其传播媒介 工业技术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品的类别 工业标志 经营性资信 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知识产权名义下的非物质性财产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权利构成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主张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总论

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

2.知识产权的定义

(1)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

①“列举主义”

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列举主义”方法的优点在于,表述清楚、明确,但用以说明概念则失之烦琐;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个动态的、开放的法律制度体系,列举式难免有遗漏之处。

②“概括主义”

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的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2)概念

①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②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③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概念特征

①知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所有权的另类权利,是产生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即基于智力成果、经营标记或知识信息所产生的权利。

②知识产权不等于智力创造性成果权,以知识产权名义所统领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

③知识产权是法定之权,其产生一般须由法律所认可。即并非所有的知识产品都可以成

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3.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

(1)在当代信息社会里,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向“信息产权”扩充的趋势。一部分原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和依靠保密措施维系利益的信息,现在可以处于新的专门法的保护之下。

(2)信息财产有三种类型:

①作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所保护的知识信息;

②原处于非专有领域的公共信息;

③未公开披露而通过保密实现其价值的商业信息。

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是区别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之权利形态的不同用语。关于知识产权概念的外延界定,采取列举式可能难以包容其全部范围,而采取简要描述的概括方法较为适宜。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1)私权

①它是私人的权利。私人,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处于平等地位的人。

②它是私有的权利。私有,意指民事权利为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是特定人享有的私人权利,而不是一切人同享的公共权利。

③它是私人的权利。私益,也就是与公益相对应的个人利益。

(2)知识产权具备私权的一般确认标准

①是“关于私人利益方面的各种权利”(利益说);

②是“关于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关系说);

③是“私法上所确定的权利”(法律说)。

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找到其相应的归属。

(3)与封建特许权相比,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的特点

①“天赋人权”。知识产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它不应由国家特许而产生。

②“普世之权”。知识产权具有普适性。它是一种“普遍权利要求”,是一种资本主义式财产权,而不可能是个别的、局部的行政庇护权。

③“法定之权”。从权利来源论,它是一种“自然权利”,创造性活动是知识产权产生的“源泉”;从权利依据论,它是一种“法定权利”,法律规定是知识产权产生的“依据”。

(4)知识产权赖以产生的条件

智力成果所有人将自己的作品、发明创造等公开出来,而公众则承认他们在一定时期内独占使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

(5)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

①它是一种极具垄断性的私权;

②它也是一种蕴涵限制性的私权。

知识产权虽为垄断性权利,但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的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效力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地域性限制)和有效期限(时间性限制)内才能发生。

(6)知识产权公权化的问题

知识产权已经蜕变为“私权公权化的权利”,或是“兼具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私法的公法化导源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其具体表现在:一是“外化”为新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的出现;二是“内化”为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私法的公法化导致私法自治原则的限

制,但这并没有影响民法的私权本质。同理,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干预,表现为知识产权在能力范围和效力范围方面受到某些限制。从历史上看,知识产权制度从其产生之初直至发展到今天,一直处于权利保护与限制的法律调整之中。强调国家对知识产权垄断性的限制,或建立创造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机制,这些举措并不能“内化”为知识产权从本质属性的私权演变为私权与公权的混合体。

2.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1)无形财产权与知识产权

作为精神领域的私权范畴,无形财产权与知识产权具有同样内涵,但外延却有明显差别,前者较之后者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2)无形财产权的类型

法律制度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权,包括以下三类:

①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②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

③经营性资信权,包括信用权、商誉权、商品化(形象)权等。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1)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

(2)知识产品的特征

①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特征,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②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

③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专有性

①知识产权专有性的表现

a.知识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b.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②与所有权的专有性效力的区别

a.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b.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且其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

2020《知识产权法》听课笔记

《知识产权法》听课笔记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创造性的知识成果或者标识性知识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对概念的理解 (一知识产权权利的二分性; (二知识产权的法定性; (三知识产权的私权性。 三、知识产权的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二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产权; (二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1、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 它同所有权一样, 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2、法律表现:(1独占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 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2排他性:对同一项知识产品, 不允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1、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 而要收到地狱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2、知识产权在收到确认的地域内有效。 3、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 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4、除了国际公约或者双方互惠协定的以外, 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 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 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不必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知识产权法自考重点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人们对于自己的创造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种专门的国际制度原是主体:在作品创造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 通过受让、继承、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地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委托作品: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作品: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孟中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一国国土上, 由该国的民族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文档:用来表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等著作人生权: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生相连而无直接财产内容权利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予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予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权益复制权:以印顺、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领接权:指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出版权;出版者对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表演者权利:依法对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广播组织:通过无线电播由或图像构成录音作品的人合理使用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 植物新品种:经过人工培育或则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可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植物新品种权:育种者对于植物新品种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全部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 领接权的制度 著作权侵权行为: 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 使用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著作权的利用(圣才出品)

第七章著作权的利用 7.1 复习笔记 一、著作权的转让 1.著作权转让的概念 (1)概念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著作权转让的客体是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2)地域性 著作权具有地域性,即相同种类的权利在不同的法域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彼此独立的。著作权人可以将它按不同法域进行分别转让,也可以向不同的人转让。 (3)关于著作权能否卖绝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但不能将著作权之全部转让理解为著作权卖绝。 (4)关于未来著作权的转让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未予规定。 “未来著作权”是指由将来创作的作品所产生的著作权,或者现有作品在将来因某一事件的发生而可能产生的著作权。《英国版权法》允许转让未来版权。 2.著作权转让合同 (1)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相对人就著作财产权之全部或部分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

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转让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因此,著作权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而且还需要到版权管理部门备案。 (2)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作品的名称;②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③转让价金;④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⑤违约责任;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1.许可使用的概念 (1)概念 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他人在某个地域范围内以某种方式利用其作品的制度。许可使用的标的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几项,不能是著作人身权。 (2)许可使用与著作权转让的关系 ①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所获得的只是对作品的使用权。 ②被许可人若获得了专有许可使用权,在一定的意义上,就相当于通过转让合同取得了该项权利,因为这种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享该项权利,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与该被许可人相同的使用方式对该作品进行使用。 2.许可使用合同 (1)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许可其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合同。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因此,许可使用合同是要式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2021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笔记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总论 本章学习目与规定 理解知识产权概念、范畴、性质及特性,理解知识产权法含义、基本制度类别与体系,为学习本课程打下初步基本。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念与范畴 权利。 2.将一切来源自知识活动领域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法学家卡普佐夫观点,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她以为知识产权主线不同于对物所有权,有时间性、使用人无限性和无限再生性。 二、知识产权范畴(识记) 1.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多项选取题) 权三个构成某些。 普通来说,狭义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涉及著作权及与著作权关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重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和广义知识产权做比较)(识记) 知识产权老式分类是文学产权(或称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区别。 4.由于工业产权与著作权长期交叉渗入,又浮现了工业版权。如,汽车设计图纸。

第二节知识产权性质与特性 一、知识产权性质 1.私权是与公权相相应概念,指是私人享有各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产生、行使和保护,合用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2.少数国家将知识产权归入民法典,个别国家对知识产权单独编纂法典,大多数国家采用单独立法办法。但各国都承认知识产权民事权利或私人财产权利基本属性。 1.知识产权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精神财富,客体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本质属性所在。 2. (1)不发生有形控制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法律处分。 二、知识产权特性(领略) 1.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民事权利,同所有权同样,具备排她性和绝对性特点。 2.专有性法律体现: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知识产品; (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容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知识产权并存。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 一、考试题型 1、单项选择题;2 多项选择题;3、名词解释; 、 4、简答题;5 论述题;6、案例分析 、 、重点内容 第一编导论 1、知识产权的概念(P4) 答: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分类(P18-19) 答:(1)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分为着作权和工业产权; (2)以各自获得财产的手段不同,分为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P22-23) 答:(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的物理学意义上的 “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 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在。 (2)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知识产权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要弱于物权。 (3)实现利益的方式不同: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过事实 上物权对象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 (4)权利效力不同: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须以接触或 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 (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价值衡量(定位方法)不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 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4、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笔记) 答:(1)寻求一种创造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2)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3)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 (4)促使知识产权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 5、世界范围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法律(P38) 答:(1)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1886年以欧洲为主导的国际间相互保护着作权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1952年以美国为主导的又一着作权多边条约《世界版权公约》;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 11.1 复习笔记 一、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演进及特点 1.旧中国的专利制度 (1)我国最早有关专利的法规是1898年清朝光绪皇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2)辛亥革命后,工商部于1912年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 (3)1932年,一部比较完善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诞生。 (4)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5月29日由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专利法》。该法经多次修改一直在台湾地区沿用至今。 2.新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 (1)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该条例采用了前苏联的发明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 (2)1954年又批准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奖励暂行条例》。上述两条例1978年12月被废止,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发明奖励条例》,以发明奖励制度取代了发明保护制度。 (3)1979年3月,为适应改革开放、技术引进形势的需要,我国开始了专利立法的准备工作。 (4)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科委《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成立了国家专利局。 (5)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经第六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84年3月20日公布,198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专利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的正式开始。 3.1985年《专利法》及其特点 (1)概述 1985年正式施行的《专利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是一部符合国际公约基本原则、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法。 (2)特点 ①实行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②三种专利形式集于一法保护。 ③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和登记制并存。 ④计划许可与强制许可并存。 ⑤行政执法与司法共同处理专利纠纷。 ⑥既符合国情又具有国际化特点。 二、我国《专利法》的修改 1.《专利法》第一次修改 1988年,伴随着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我国开始考虑修改《专利法》。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内容及涉及的条款如下: (1)增加了进口权的规定。 (2)将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据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 (4)增设本国优先权。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 2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1.以制止混淆确定的保护范围 (1)混淆与商标保护 ①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防止混淆是商标保护的基本出发点。为了使商标能 够有效而可靠地指示商品来源,必须排除第三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 混淆与商标保护 以制止混淆确定的保护范围 混淆的含义及种类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混淆的认定 以反淡化确定的权利范围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使用侵权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概念和主体 销售侵权 侵权和责任承担的判断 商标侵权行为 认定主观状态 标识侵权 更换商标 其他侵权行为 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法律责任及执法措施 执法措施:行政执法措施、诉讼保全措施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的意义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和标准 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和范围 商标权的保护

②无论是使用原则还是注册原则,商标保护的立足点都确定为制止混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虽未直接提到制止混淆,但禁止侵权使用意在制止混淆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 (2)混淆的含义及种类 ①含义 商标法上的混淆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及有关方面发生误认。混淆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混淆是指商业来源的混淆,即公众可能对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产生错误,将假冒者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是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狭义混淆所说的“来源”或“出处”混淆一般发生在同种商品之间。广义的混淆是指除了来源、出处的混淆以外,对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方面产生相同性的误认。广义的混淆一般发生在不同种商品或服务之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侵害人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视其使用的商标是否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有某种联系而定。即采用广义混淆的标准。 ②种类 混淆包括现实混淆和可能混淆。 a.现实混淆即购买者客观上已经发生了误认误购的事实。 b.可能混淆则不要求已经产生混淆的事实,而是足以发生混淆即可。 商标法上的混淆,无论狭义混淆还是广义混淆,均只要求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而不一定要求有混淆的事实。 (3)混淆的认定 认定混淆的一般原则: ①主观标准

知识产权法(自考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知识点整理 作者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 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 2. 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3. 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 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 使用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 内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 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这些特殊的职务作品有: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 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人身权(作者享有的人身权)的内容: ① 发表权 ② 署名权 ③ 修改权 ④ 保护作品完整权 1.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 2、 四、 表演者的权利:

精选文库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五、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 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 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产生)【圣才出品】

1 / 24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产生 15.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书面原则 先申请原则 专利申请的原则 单一性原则 优先权原则 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 专利的申请 专利申请文件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申请的提出 专利审查制度:审查制、不审查制、我国的做法 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的结果 我国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 实质性审查请求 专利审查 实质性审查 实质性审查的结果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 我国专利的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 授予专利的消极条件 新颍性的概念 现有技术 公开 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规定 外观设计 影响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授予专利的 不丧失新颖性的特例 条件 概念 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 创新性 发明创造的“进步” 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普通技术人员 实用性:概念和判断的原则 专利权的产生

一、专利的申请 1.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 ①概念。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指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众多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 ②专利申请和审查的无纸化。我国目前也已经开始接受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订立了《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的用户所提交的电子申请案。随着电子证据和认证系统的不断完善,电子申请的适用范围会更为宽广。书面原则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书面原则并非等同于纸面化,这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已经有所体现。 ③书面原则不仅适用于专利申请,同样适用于专利审查、专利代理以及专利实施等各个有关专利的环节。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④在实务中,专利申请中的书面原则往往具体落实在专利申请文件上。 专利申请文件,指在申请专利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的各类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照片或图片、摘要等。 a.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各种申请文件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即文件的规格、文字等必须规范。 b.申请文件撰写的顺序、所采用的技术术语和计量单位等须符合《专利法》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 c.申请人不得以口头、电报、实物等形式代替书面申请。采用书面申请原则,便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和审查,便于对申请文件的长期保存,也便于建立准确、全面、科学的专利文献体系。 (2)先申请原则 2 / 24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10.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这种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发表权。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合作作品的作者中个人无权独自行使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把合作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不仅侵犯了其他合作人的发表权,还侵犯了署名权。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指那种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冒充为自己的作品加以使用的行为。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著作权的保护

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亦属侵权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特征: (1)侵权的民事责任性质不同于违反合同的责任。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①责任基础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不存在合同关系,仅因一方的侵权行为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在违约前就存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 ②责任形式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可以采取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方式。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通常采取的责任形式是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损失等。 ③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构成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须以致害人造成的损害事实为前提。构成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则无须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人只要违反了合同义务,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民事制裁措施。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第二十四章 商标

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 2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 1.商标注册无效的概念 商标注册的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其商标权归于 消灭的制度。 注册无效,或称商标权无效是一种通行的制度,依各国法例,注册无效的事由分为两大 类: ①不符合显著性等绝对条件; ②不符合相对性条件,如与在先权利冲突、损害驰名商标等。 2013年修订《商标法》时,明确区分了无效和撤销程序,并分别规定发起程序和决定 效力。根据可以请求宣告无效主体的差异,《商标法》分别在第44条第1款和第45条第1 款规定了商标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要件,其中绝对无效是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 商标注册无效的概念 因违反绝对条件而无效 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 他人在先权利的主要类型 因违反相对条件无效 他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 无效程序的启动 时限 申请的途径 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 无效宣告裁定及其司法审查 注册无效的效力 商标注册的无效

(第10~12条),相对无效是指“侵害他人驰名商标”(第13条)、“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其他商业伙伴在先使用商标”(第15条)、“滥用地理标志”(第16款)、“与已注册、初步审定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混淆”(第30、31条)、“以不当手段强制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损害他人其他在先权利”(第32条)。 2.因违反绝对条件而无效 使用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是导致注册无效的主要原因。 (1)《商标法》第10条列举了8项禁用标志,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或标志、官方标志、有碍于公共秩序、带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这些是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禁用标志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注册的商标含有其中任何一项的,其注册都应被宣告无效。 (2)《商标法》第11条禁止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内在因素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 但这些标志不是绝对被禁止注册,当它们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时,可以考虑作为商标注册。不过,由于申请注册时并不要求申请人提交商标已使用的证明,此类申请有可能被驳回、异议,因而,只有在后续的复审或异议审查程序中才对该标志是否已取得了显著特征进行确认。此类标志获得商标注册后,任何人可依据《商标法》第11条的实体规定请求该商标注册无效。 (3)《商标法》第12条规定,三维标志可以作商标,但功能性三维标志,即仅仅是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果上述三维标志已经被注册了,就含有被宣告无效的原因。 商标无效制度存在的理由正是使这些本不应当注册的商标经过法定程序归于消灭,从而

自考知识产权法简答题7年汇总

自考知识产权法简答题7年汇总

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及权利类型。 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2分) 具体包括: (1)著作权(含邻接权)(1分);(2)专利权(l分);(3)商标权(1分)。 简述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2)知识产权具有权利本体的私权性。 (3)知识产权具有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品;(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1分) 简述知识产权的时间性。2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权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 简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订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它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

务。 简述地理标志权的特征。 (1)地理标志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 (2)地理标志权不具有时间性。 (3)地理标志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简要说明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即经过自己掌握的技巧、方法直接创作反映自己的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3)作者经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简述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以及作品类别。 中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第3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分为9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没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

知识产权法 吴汉东

——总论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1967《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一次分类知识产权 1994年《知识产权协定》第二次分类 1986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及其它科技成果权 分类:著作权(含邻接权)——文学产权 专利权}——工业产权 商标权} 性质:民事权利 特征:权利主体的私权性——归属民事权利范围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区别财产所有权{1、不发生有形的控制占有、2不发生有形 的损耗(公开性)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 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 基本特征:A专有性、B地域性、C时间性 A专有性的法律表现: a: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的保护,法律的规定 或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b专利的首创性和独创性 B地域性——国家授予:只在本国境内和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有受保护 的权利。 补充:有条件国民待遇原则: 对于著作权而言---外国和中国同为有关公约成员国或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外国和中国同为有关公约成员国 或外国人在中国有经常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C时间性---目的---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 (但商业秘密不受时间性的限制、产地标记不具有严格的独占性的意义)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 制度。 知识产权的目的:1、保护创造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其创造更多的智力成果。 2、适当的限制权利人的权利,促进创造成果真正造福全人类。 知识产权法可以采取民事特别立法体例,而不必归于民法典,但我国还是属于民法范畴。 一、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年---英国的----《安娜法令》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著作权的限制——第八章 著作

第六章著作权的限制 6.1 复习笔记 一、著作权限制概述 1.概念 著作权限制,就是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版权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2.著作权限制的缘由 根据权利哲学理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所有权被称为绝对权,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虽然是创作者独创的,但却是在现有文化财富基础上创作的,没有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任何人都无法进行创作。著作权限制就是为了平衡、协调和均衡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 3.被限制的对象 根据著作权基本理论,受著作权限制的权利,既可以是著作财产权,也可以是著作人身权,还可以是相关权。 4.著作权限制的种类 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穷竭、强制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等。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限制有三种,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公共秩序保留。

二、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概述 (1)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理解这项制度应当注意: 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④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合理使用的条件 (1)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2)一般而言,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发表作品,未发表作品原则上不能被合理使用。 (3)使用者所使用的是版权作品的非实质部分。一件作品的实质部分是作者创作的精华,如果引用者将作品的精华纳入自己的作品中,被使用作品之价值就必然受到影响,从而减损了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上述四个条件是一个整体,必须同时具备。

(NEW)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人大出版社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目 录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邻接权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编 专利法 第十一章 专利法概述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对象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内容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主体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编 商标法 第十八章 商标法概述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对象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商标权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一章 商标注册与注册商标的变动 21.1 复习笔记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一章)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一章) 一编:总论(选、简) 一、知识产权: 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 广义: 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 即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 一、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 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产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三、知产法概念、体系及地位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知识产权法读书笔记

知识产权法读书笔记 【篇一:知识产权读书笔记】 知识产权读书笔记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 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 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 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 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 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 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 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 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专利权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 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一旦超过法 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 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因 此使传统的知识产权内容也在不断扩展。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提供激励机制,激发出更多的创新。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 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 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 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 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 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真题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中,最先制定的法律是() A、《著作权法》 B、《专利法》 C、《商标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下列国际组织中,简称为WIPO的是() A、世界贸易组织 B、世界版权公约组织 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D、亚太经合组织 3、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是() A、《安娜法令》 B、《兰哈姆法》 C、《垄断法规》 D、《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 4、下列选项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 A、时事新闻 B、司法裁判文书 C、大百科全书 D、化学元素周期表 5、甲创作了一幅油画,有关部分认定该油画的内容违反了我国宪法的规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油画可以出版 B、该油画不能在中国出版 C、该油画必须销毁 D、该油画不享有著作权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属于() A、导演 B、编剧 C、演员 D、制片者 7、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下列选项中属于邻接权的是()

A、表演权 B、发表权 C、表演者权 D、发行权 8、对于美术作品,随着原件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的权利是() A、发行权 B、汇编权 C、改编权 D、展览权 9、甲于1973年完成了一系列自然风光的摄影作品,于1975年8月发表在《国家地理》上,1996年5月甲逝世,该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期截止于() A、2023年12月31日 B、2025年12月31日 C、2046年12月31日 D、2046年5月31日 10、单位对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的起算时间是() A、开发完成日 B、登记注册日 C、核准授权日 D、首次发表日 11、M商场为吸引消费者,委托艺术家甲创作了一座雕像,放置于商场入口,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雕像的著作权归属。对此,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是() A、M商场同意N商场复制一个相同的雕像 B、消费者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与雕像合作留念 C、M商场将该雕像制作成微缩纪念品向消费者出售 D、艺术家丙仿照该雕像并将其制作成小型纪念品销售 12、依据我国《专利法》,经过初步审查就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是() A、计算机软件 B、产品发明 C、汽车外观 D、方法发明 13、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文件是()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1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权利范围的界定 (1)“中心限定” ①概念 “中心限定”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 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 ②优缺点 这种做法在效果上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可以较好地覆盖 权利范围的界定:中心限定、周边限定和我国的做法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断 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 不服驳回专利申请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专利行政纠纷 强制许可决定 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费用裁定 专利权纠纷的解决 侵害专利权的纠纷:行政程序、司法程序 有关专利的权属纠纷 专利合同纠纷:协商和法律程序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方案的全部实质性特征。好处是可以给予专利权人以较为充分的保护。 缺点是可能导致公众在阅读了权利要求书之后仍无法准确地判断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到底有多大,因为其边界处于模糊状态。这正是采用“中心限定”的最大弊端。 (2)“周边限定” ①概念 要求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 ②优缺点 采用“周边限定”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书相对清晰地了解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必作任何带有一定随意性的推测;但另一方面采用这种做法则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权利要求的撰写必须再三推敲、斟酌,否则专利权人则可能因其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技术不能得到充分保护。 (3)我国的做法 从我国《专利法》第59条之条文以及专利法实施以来中国的司法实践看,我国在权利要求的解释上一直采取的是折中主义,即既考虑权利要求书措辞的字面意思,又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作出适当的延伸。 2.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断 专利法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是通过权利要求书加以描述的技术特征的组合。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既包括区别特征,也包括相关现有技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专利法所保护的既不是区别特征,更不是现有技术,而是包括在权利要求中的现有技术和区别特征组合而成的完整的方案,每一项权利要求就是一个方案。所以在进行侵权物(这里所称侵权物包括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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